的哥撞死抢劫犯被判刑三年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30 09:21:53
<P>新华网25日综合:</P>
<P>曾备受各界关注的湖南“被劫的哥撞死劫匪”案一审有了结果,3月23日上午,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黄中权犯故意伤害罪作出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的一审判决;并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再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6998元。

2004年8月1日22 时40分,被告人黄中权驾驶出租车,在长沙市远大路军凯宾馆附近搭载姜伟和另一青年男子。当车行至南湖市场的旺德府建材超市旁时,坐在副驾驶员位置的姜伟要求黄中权停车,当车尚未停稳时,姜伟持一把水果刀与同伙对黄中权实施抢劫,从其身上搜走现金200元和一部手机后下车逃跑。随后,黄中权驾车寻找两人。当发现姜伟与同伙正搭乘一辆从事营运的摩托车欲离开时,便驾车朝摩托车前轮撞去,摩托车倒地后姜伟与同伙下车往市场的布艺城方向逃跑。黄中权又继续驾车追赶,并从后将姜伟撞倒在楼梯台阶处,姜伟倒地死亡。随后,黄中权拨打“110”报警,并向公安机关交待了案发经过。

在庭审中被告人及代理人提出,黄中权为追回被抢财物,驾车撞人是合法正当的自救行为。法院认为,姜伟与同伙实施抢劫后逃离现场,针对黄中权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其采取以交通工具高速撞人的严重暴力伤害行为,显然超出了自救行为的范畴,具有社会危害性,应承担刑事责任。(记者 王晓飞 刘希平 通讯员 梁建军 曹陆军)
</P><P>新华网25日综合:</P>
<P>曾备受各界关注的湖南“被劫的哥撞死劫匪”案一审有了结果,3月23日上午,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黄中权犯故意伤害罪作出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的一审判决;并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再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6998元。

2004年8月1日22 时40分,被告人黄中权驾驶出租车,在长沙市远大路军凯宾馆附近搭载姜伟和另一青年男子。当车行至南湖市场的旺德府建材超市旁时,坐在副驾驶员位置的姜伟要求黄中权停车,当车尚未停稳时,姜伟持一把水果刀与同伙对黄中权实施抢劫,从其身上搜走现金200元和一部手机后下车逃跑。随后,黄中权驾车寻找两人。当发现姜伟与同伙正搭乘一辆从事营运的摩托车欲离开时,便驾车朝摩托车前轮撞去,摩托车倒地后姜伟与同伙下车往市场的布艺城方向逃跑。黄中权又继续驾车追赶,并从后将姜伟撞倒在楼梯台阶处,姜伟倒地死亡。随后,黄中权拨打“110”报警,并向公安机关交待了案发经过。

在庭审中被告人及代理人提出,黄中权为追回被抢财物,驾车撞人是合法正当的自救行为。法院认为,姜伟与同伙实施抢劫后逃离现场,针对黄中权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其采取以交通工具高速撞人的严重暴力伤害行为,显然超出了自救行为的范畴,具有社会危害性,应承担刑事责任。(记者 王晓飞 刘希平 通讯员 梁建军 曹陆军)
</P>
2005年03月19日中国青年报


  3月18日上午9时,身着黄色囚衣的黄中权在法警的押解下走进长沙市芙蓉区法院审判大厅,立即引起一片关注的目光。

  能容纳100多人的刑事审判大厅已经座无虚席,法庭后面还站满了旁听者。

  黄中权在2004年8月1日深夜遇劫匪抢劫后,开车追捕歹徒并撞死其中一个劫匪,此案在长沙引起了巨大反响。

 
被诉故意伤害

  2004年8月1日晚11时许,黄中权在一宾馆门口等客,两名年轻男子上了他的车。在一僻静处,两男子用刀架住黄的脖子后,抢走黄中权身上的200多元现金和手机。

  当两男子拦下一辆摩托车准备逃走时,黄中权用车头撞在摩托车前轮上,两男子被逼跳下摩托车,继续逃跑。

  黄中权驾车将其中一名20岁出头的男子逼在一处栏杆内,双方僵持了10秒钟左右,在该男子继续逃跑时,黄中权紧随其后将其撞倒,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

  事发3天后,黄中权被警方刑事拘留。

  公诉方认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黄中权刑事责任,但案发后黄中权立即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情节。

  英雄还是罪犯?

  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对黄的行为界定成为法庭争论的焦点。

 辩护律师认为黄中权是正当防卫,并进行了无罪辩护。“黄中权不是罪犯,而是英雄。”免费为其辩护的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邱兴隆说,在黄中权遇到抢劫之后,他可以报警和呼救,也可以自救,这都是一个公民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所以,他的追击行为完全是合法的。而公民在遇到抢劫等暴力犯罪时,可以无限正当防卫,不需负法律责任。

  但公诉人认为,无限防卫是正受到严重生命威胁时才能认定的,而被告在撞人时并没有生命危险,无限防卫的条件已经消失。

  辩护律师认为,黄中权在追的过程中,两名歹徒各拿一把刀面对黄中权,并逼近一步,这已经属于行凶,因此就重新具备了正当防卫的条件。

  但公诉人指出,死者被撞后是趴在地上、背部朝天,如果是面对的士车,则应该是仰面倒地。

  被黄中权撞死的疑犯姜伟的父亲也出现在法庭,他的身份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

  他的代理律师说,姜伟是黄中权撞死的这已经毫无疑问。即使姜伟实施了抢劫行为,黄中权也没有权利剥夺他的生命,而应该由法律来制裁。

  原告要求黄中权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精神损害费及其他费用共12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失费1万元。

  黄中权的律师刘幼其认为,行为人是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死亡的,无权获得民事赔偿。他说,即使与被告有关,也因为姜伟是在抢劫逃跑过程中受到伤害的,应减轻或减免被告责任。

  在经过半天的庭审之后,法院宣布休庭,此案择日宣判。

  拿什么来保护自己?

  据悉,黄中权租住在长沙汽车东站旁的一户农民家中,是一间不到20平方米的房子。在黄中权被刑事拘留之后,他们家的经济支柱轰然倒塌,妻子周淑芳每天只能抱着1岁的孩子以泪洗面。周含泪提出疑问:为什么歹徒年纪轻轻要去抢劫?像我们这样兢兢业业劳动的人要被判刑?

  和黄中权同住一栋楼的,都是长沙的哥,黄中权的遭遇显然触痛了他们心中最敏感的神经。

  一直关注此案的湖南大学法学硕士罗秋林认为,独自一人工作、地点飘移不定、身上总会携带一定数额的现金,种种职业特性让的士司机成为易被侵害的高危人群,被抢、被伤事件屡屡发生。这一现状,是黄中权撞死歹徒这个偶然事件背后隐藏的必然因素。

  记者获悉,此类事情已非第一次发生。2003年8月12日晚10时20分,辽宁沈阳的一位的姐白玉,在沈阳街头被劫匪抢劫后,开车将劫匪撞成了重伤。事后由于劫匪医药费用欠缺,她拿了一部分钱给劫匪治疗。(中国青年报/记者 洪克非)
<P>靠  </P>
<P>这例子教育俺们以后见着坏蛋就得躲开</P><P>即使你有刀他没有刀.你有棍他没棍.你强壮他瘦弱.也不要强出头.免得伤了他你自个也被罚</P>
<P>毕竟撞死一个人,也是应该受到处罚的。</P>
<P>但处罚太重了.</P><P>人家老师强奸一个14岁的女学生也就三年.</P>
<P>但是杀人就是犯罪.</P><P>这个要正视,难道要鼓吹别人动你一下就要十倍奉还么?</P><P>那样不是办法也不是好榜样.</P><P>法律之前人人平等.</P><P>这样判没错哦.道义上我还是支持那个的哥,</P>
<P>唉,谁叫他不会说。应该一口咬定我只是要追赶劫匪阻止他逃跑,被撞死了那是意外事件。</P><P>正如假设群众在街上围捕抢劫犯的时候用棍子把罪犯绊倒,不料罪犯在绊倒的时候刚好头着地而重伤死亡,这显然是无法预料的意外因素,我认为是不负刑事责任的。</P>
刑法里面的绝对防卫那条是放屁的?
应该说法律有漏洞...
<P>比较公正,犯罪行为结束以后确实不属于正当防卫范围。</P>
<P>毕竟抢劫过程已经完成,的哥的行为有实在是有些过激!</P><P>毕竟是一条人命,就算是抢劫犯,的哥也没有权利剥夺他的生命啊!</P>
<B>以下是引用<i>glpcww927</i>在2005-3-26 18:10:00的发言:</B>
<P>毕竟抢劫过程已经完成,的哥的行为有实在是有些过激!</P><P>毕竟是一条人命,就算是抢劫犯,的哥也没有权利剥夺他的生命啊!</P>
<p>
三年半也够可以的了.还得交这么多赔偿金.
一边号召人们见义勇为,一边对保护自身财产的的哥判刑,公理何在?人心何在?
合法却不合情理,靠。
法不是法,国将不国,悲哀。
见过加拿大警察用车撞持刀男人, 撞好几次, 直到那人躺下为止. 中国的法律是保障坏人还是好人.
<B>以下是引用<I>lumuyu</I>在2005-3-26 18:05:00的发言:</B>

<P>比较公正,犯罪行为结束以后确实不属于正当防卫范围。</P>


的确,的哥无权随意剥夺他人生命。但,应当指出的是:犯罪行为并未结束,逃跑就是犯罪行为的继续!———除非抢劫犯立即坐地还钱。我认为公诉方对此的认定是不准确、不严密的。
劫友们,在长沙大胆抢劫吧,看谁还敢反抗!
<B>以下是引用<I>别惹我</I>在2005-3-26 19:10:00的发言:</B>
一边号召人们见义勇为,一边对保护自身财产的的哥判刑,公理何在?人心何在?

<P>
<P>请注意分别,见义勇为是制止犯罪行为的发生,而不是犯罪行为结束以后的暴力追讨。</P>
<P>报复杀人和正当防卫可是两回事呀。</P>
<P>那劫匪撞死了好!人渣</P><P>的哥真是替天行道啊!</P>
<B>以下是引用<I>面团</I>在2005-3-26 21:55:00的发言:</B>

<P>那劫匪撞死了好!人渣</P>
<P>的哥真是替天行道啊!</P>

<P>
<P>替天行道是小说情节。我们要的是法制社会呀!</P>
<P>唉!</P>
<P>完善法制社会也不光是政府的责任,整体说来,全民的法制观念还不够普及。</P>
<P>教育要跟上呀!</P>
这就是西方的民主,法制和自由?
<B>以下是引用<I>lumuyu</I>在2005-3-26 18:05:00的发言:</B>

<P>比较公正,犯罪行为结束以后确实不属于正当防卫范围。</P>

<P>现实中太难了。
<P>当你被抢时,通常二人以上且有凶械,你只能听话。完事后,你可通过合法手法报案,在此期间可尾随。如果要当英雄或报复回来,必然去找把刀什么的,但这时又说犯罪行为已经结束。本案开车追就当借助工具可视同理。
<P>我想请问,在抢匪明显有凶械且人数上有优势时,我们能做什么?除了逆来顺受还能干嘛?想起了还有见义勇力,但我认为100个人中可能会有0。5个在此情影会反抗。至少我不会更不会叫我家人如此,但过后我有一把刀或捡到根铁棒在抢匪无枪的前提下我是不想麻烦警察的。虽然我从来不想当什么英雄,但我真的不想在被抢后等警察浪费一个小时,如果电话也被抢了还要浪费电话费后再等上一年被告知无任何结果,再就是抢过我那群人再去抢其它人后被擒,第二天媒体写到此群人作案N次,杀害N人………………</P>
<P>我认为量刑过重</P><P>对于这种案件的判罚,其实更多应该考虑社会效应,而不是杀人过程的本身。因为杀人属于过程无法控制,况且受侵犯在先,就算造成防卫过当的事实,也不是杀人者主动的社会危害,所以这种案的判罚一般都是形式走过场,告诫大家不要随便伤人,主要还要是维护公众的社会责任心,刑期很难超过一年,有的甚至行政处罚一下就算了,这样的量刑只能说不知道得罪谁了。</P>
<P>我无意把话题的重心放在这个抢匪该不该死身上。</P><P>大家看了新闻就知道沈阳那个杀人魔王杀了多少人?好象是50个,我当时看了让我明白两件事。第一就是在公园再死500个警察的收入也会分毫不少。第二如果晚上如门带把利刀,警惕一点就能换回多少生命和幸福的家庭。所以说为了家人的幸福和自已的生命,我晚出必带刀,如果有此类事情在发生或将发生时我不会犹豫……比的只是谁的刀快,当然我要申明我到目前还没有试过。</P><P>我对本贴事情的看法比较简单,出租车被抢率太高了,死伤难以通计。杀人故然不对,但庆幸的是出租车司机没有事,在我眼里死个司机和死一百个抢匪就绝对不一样的。</P>
这是一个畜生流氓横行的时代,要么就跑到极乐世界,要么就变成老虎,咬死流氓畜生!
<B>以下是引用<I>glpcww927</I>在2005-3-26 18:10:00的发言:</B>

<P>毕竟抢劫过程已经完成,的哥的行为有实在是有些过激!</P>
<P>毕竟是一条人命,就算是抢劫犯,的哥也没有权利剥夺他的生命啊!</P>

<P>
<P>赞同。</P>
<P>楼上的某些战友,假如你持刀抢了我100元钱溜了,我想想很生气,再找到你后给你一闷棍,废了你,你会咋想????</P>
撞死一个恶棍,值了!!!
<B>以下是引用<I>lumuyu</I>在2005-3-26 21:58:00的发言:</B>
&gt;
<P>
<P>替天行道是小说情节。我们要的是法制社会呀!</P>
<P>唉!</P>
<P>完善法制社会也不光是政府的责任,整体说来,全民的法制观念还不够普及。</P>
<P>教育要跟上呀!</P>


不错啊LU兄弟,可我看了我们超大的很多战友这样的发言,还真的很郁闷啊!唉.....法制观念的形成还真是任重道远啊
<B>以下是引用<I>shxding</I>在2005-3-26 22:25:00的发言:</B>
&gt;
<P>现实中太难了。

<P>当你被抢时,通常二人以上且有凶械,你只能听话。完事后,你可通过合法手法报案,在此期间可尾随。如果要当英雄或报复回来,必然去找把刀什么的,但这时又说犯罪行为已经结束。本案开车追就当借助工具可视同理。

<P>我想请问,在抢匪明显有凶械且人数上有优势时,我们能做什么?除了逆来顺受还能干嘛?想起了还有见义勇力,但我认为100个人中可能会有0。5个在此情影会反抗。至少我不会更不会叫我家人如此,但过后我有一把刀或捡到根铁棒在抢匪无枪的前提下我是不想麻烦警察的。虽然我从来不想当什么英雄,但我真的不想在被抢后等警察浪费一个小时,如果电话也被抢了还要浪费电话费后再等上一年被告知无任何结果,再就是抢过我那群人再去抢其它人后被擒,第二天媒体写到此群人作案N次,杀害N人………………</P>

<P>
<P>并非每个劫匪都是亡命之徒,我觉得你的法制观念太淡薄了,你想过没有,你的这种报复行为对你和你的家人,还有劫匪及其家人有多大的好处,还只是满足了你一时的快感?</P>
<P>话说的比较尖,请谅解!</P>
<B>以下是引用<I>共和国的子民</I>在2005-3-26 22:53:00的发言:</B>
&gt;
<P>
<P>赞同。</P>
<P>楼上的某些战友,假如你持刀抢了我100元钱溜了,我想想很生气,再找到你后给你一闷棍,废了你,你会咋想????</P>

<P>如果我真的是我就想下辈子再也不去抢钱了!真的就这么简单
<P>反过来如果都象你一样,那大家何必如此辛苦的去工作捏?天天抢钱多爽!!!</P>[em02][em02][em02]
<B>以下是引用<I>shxding</I>在2005-3-26 23:08:00的发言:</B>
&gt;
<P>如果我真的是我就想下辈子再也不去抢钱了!真的就这么简单

<P>反过来如果都象你一样,那大家何必如此辛苦的去工作捏?天天抢钱多爽!!!</P>[em02][em02][em02]

<P>
<P>你能知道你下辈子是怎样的?你又能够做什么?</P>
<P>我们的执法机关造了那么多的监狱想来还是有用场的,你也甭太悲观!</P>
<P>你抢的时候遇见我,小钱就忍了,大钱的话我会报警的,当然可能还会盯住你.....我不会废了你的</P>[em01][em01][em01]
法律是严肃的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3-26 23:42:47编辑过]
<B>以下是引用<I>面团</I>在2005-3-26 23:42:00的发言:</B>

<P>楼上有好几位在谈法制,可目前的事实是什么呢——法制在制裁真正的恶人时非常软弱!</P>
<P>我敢说,要是那个恶棍跑了,一定还会有人受害!</P>
<P>虽然的哥被法办了,但我绝对同情他</P>[em05]

<P>
<P>我个人觉得这种想法有问题呀。</P>
<P>是一种以暴易暴的行为,连警察在追击犯人的时候都不得随意将犯罪嫌疑人击毙,一个受害者又怎能将犯人撞死?</P>
<P>不能因为现在法制还有漏洞就放弃法制,大家就都视法律如无物,那岂不天下大乱?</P>
<P>我想知道,如果这位的哥不是被抢者,看到了有人抢了钱就跑,他开车在后面追,撞死了那个抢劫犯,应该怎么算?</P>
<B>以下是引用<I>wyandwl</I>在2005-3-27 0:11:00的发言:</B>

<P>我想知道,如果这位的哥不是被抢者,看到了有人抢了钱就跑,他开车在后面追,撞死了那个抢劫犯,应该怎么算?</P>

<P>
<P>严重同意!!</P>
<P>我再假如:当日抢劫犯逃脱。N(N≤365天)天后,该司机发现抢劫犯(该抢劫犯持有凶器),追击!然后将其逼入死胡同(时间紧迫无法报警),请选择:A:下车搏斗将其制服。B:将其撞伤(因无法预见有可能撞死)。C:想的太多,掉转车头,开溜。(让警察破案吧,有可能破不了。也有可能该抢劫犯会继续害人)请选择!!!</P>
<P>该假设适用当时情况!!!</P>
<B>以下是引用<I>永不后悔</I>在2005-3-27 0:35:00的发言:</B>
&gt;
<P>
<P>严重同意!!</P>
<P>我再假如:当日抢劫犯逃脱。N(N≤365天)天后,该司机发现抢劫犯(该抢劫犯持有凶器),追击!然后将其逼入死胡同(时间紧迫无法报警),请选择:A:下车搏斗将其制服。B:将其撞伤(因无法预见有可能撞死)。C:想的太多,掉转车头,开溜。(让警察破案吧,有可能破不了。也有可能该抢劫犯会继续害人)请选择!!!</P>
<P>该假设适用当时情况!!!</P>

<P>只有一个选择,报警!!!在N天后,说他是抢劫犯,已经是你的一面之词了,你根本无法向其它人(包括警察)证明你的说法,这时候你和他搏斗或撞伤他.随时能被他反咬你一口.</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