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评论: 抢劫犯不听警告可以被当场击毙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16:37:20
<P>NEWS.SOHU.COM  2004年12月24日11:10  来源:上海青年报  

  
  近日,浙江省公安厅召开通报会透露,依据相关规定,人民警察在遭遇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等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下,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依法使用武器予以制止,直至将犯罪嫌疑人击毙。(据《现代金报》12月23日报道)不管对于打击“两抢”犯罪也好,对于制止其他犯罪行为也罢,我国对人民警察使用武器是有严格规定的。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对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情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限制。其中,像消息中提到的“紧急情形”下,人民警察在警告无效时,是可以使用武器的。应当特别指出的是,“可以使用武器”和“可以将劫犯击毙”,并不是一个概念。</P>
<P>   
  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目的是惟一的:制止犯罪。当制止犯罪与犯罪分子的生命权发生冲突的情况下,该条例对此的态度是,以制止犯罪为限,同时兼顾保护犯罪分子的生命。其中该条例就规定:当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或者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人民警察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同时,该条例还规定,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这些所体现的都是对犯罪分子生命权的“尊重”。</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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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我们真正仔细地分析推敲《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关于“使用武器”的规定后,我们是丝毫从中读不出“可以将不听警告的劫犯击毙”这样的对人民警察明确的“授权”的。相反,我们从中领悟的法律精神应当是:在能制止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人民警察是“绝对不可以将不听警告的劫犯击毙”的。否则,则构成“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民警察是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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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有人会说,法律不是也规定了,当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人民警察击毙犯罪分子是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我国法律确实是这样规定的。 但是,人民警察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击毙犯罪分子不负责任,并不意味着法律赋予了人民警察“可以在劫犯不听警告”时击毙劫犯的“权利”,就像我国《刑法》规定14周岁以下的儿童犯罪不受刑罚追究,并不说明这些儿童有“犯罪的权利”一样。</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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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劫犯不听警告可击毙”的规定,看似有“法律上的依据”,实质是对上位法律规定的误读,因为我国法律从来没有明确授权人民警察“可以将不听警告的劫犯击毙”,浙江省公安厅在法律适用上作出这样的解释,显然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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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2-24 21:56:49编辑过]
<P>NEWS.SOHU.COM  2004年12月24日11:10  来源:上海青年报  

  
  近日,浙江省公安厅召开通报会透露,依据相关规定,人民警察在遭遇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等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下,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依法使用武器予以制止,直至将犯罪嫌疑人击毙。(据《现代金报》12月23日报道)不管对于打击“两抢”犯罪也好,对于制止其他犯罪行为也罢,我国对人民警察使用武器是有严格规定的。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对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情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限制。其中,像消息中提到的“紧急情形”下,人民警察在警告无效时,是可以使用武器的。应当特别指出的是,“可以使用武器”和“可以将劫犯击毙”,并不是一个概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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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目的是惟一的:制止犯罪。当制止犯罪与犯罪分子的生命权发生冲突的情况下,该条例对此的态度是,以制止犯罪为限,同时兼顾保护犯罪分子的生命。其中该条例就规定:当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或者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人民警察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同时,该条例还规定,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这些所体现的都是对犯罪分子生命权的“尊重”。</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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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我们真正仔细地分析推敲《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关于“使用武器”的规定后,我们是丝毫从中读不出“可以将不听警告的劫犯击毙”这样的对人民警察明确的“授权”的。相反,我们从中领悟的法律精神应当是:在能制止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人民警察是“绝对不可以将不听警告的劫犯击毙”的。否则,则构成“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民警察是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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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有人会说,法律不是也规定了,当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人民警察击毙犯罪分子是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我国法律确实是这样规定的。 但是,人民警察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击毙犯罪分子不负责任,并不意味着法律赋予了人民警察“可以在劫犯不听警告”时击毙劫犯的“权利”,就像我国《刑法》规定14周岁以下的儿童犯罪不受刑罚追究,并不说明这些儿童有“犯罪的权利”一样。</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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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劫犯不听警告可击毙”的规定,看似有“法律上的依据”,实质是对上位法律规定的误读,因为我国法律从来没有明确授权人民警察“可以将不听警告的劫犯击毙”,浙江省公安厅在法律适用上作出这样的解释,显然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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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2-24 21:56:49编辑过]
<P>靠!站着说话不腰疼!你有没有被抢过?你感受过逛街时有摩托闪过你的包就没有了的那种心情?有时你还会被敲一棍子!</P>
<P>坚决支持“决定”。对语这帮双抢的王八蛋该杀!</P>
<B>以下是引用<I>051</I>在2004-12-24 22:44:27的发言:</B>

<P>靠!站着说话不腰疼!你有没有被抢过?你感受过逛街时有摩托闪过你的包就没有了的那种心情?有时你还会被敲一棍子!</P>
<P>坚决支持“决定”。对语这帮双抢的王八蛋该杀!</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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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有任何看法都可以提,可以讨论。请不要流于情绪的发泄。谢谢!</P>
<B>以下是引用<I>051</I>在2004-12-24 22:44:27的发言:</B>

<P>靠!站着说话不腰疼!你有没有被抢过?你感受过逛街时有摩托闪过你的包就没有了的那种心情?有时你还会被敲一棍子!</P>
<P>坚决支持“决定”。对语这帮双抢的王八蛋该杀!</P>

<P>新闻评论: 抢劫犯不听警告可以被当场击毙吗?


<P>NEWS.SOHU.COM  2004年12月24日11:10  来源:上海青年报 </P>
我认为这种击毙需要有严格的法制规范和程序规定,如果变成主观的随意就不行了。
<P>       从立法精神上看对于正在发生的抢劫,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如果犯罪分子的行为危及到被害人,其他群众包括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时人民警察是可以开枪的.只不过界定行为的标准要受到很多实际情况的影响,而且开枪是否会击毙犯罪分子在很多情况下也是事先无法确定的.          就像正当防卫的目的是制止犯罪分子实施的犯罪行为对自己的侵害,防卫的限度是使犯罪分子丧失侵害能力停止侵害行为.由于实际情况的复杂在没有明显证据的情况下即便造成犯罪分子死亡也很难说防卫行为过当.                                  </P><P>      当社会治安状况严重恶化时,从实现法律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目的出发应当将法律规定(这里指人民警察使用枪支的条件)有限制的适当放宽.   就像在八十年代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在一段时期允许云南,贵州,青海,新疆,甘肃,等十几个省的高级人民法院具有对犯杀人,抢劫,绑架,强奸,爆炸等严重犯罪的犯罪分子执行死刑复核程序的权限,要知道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具有执行死刑复核程序的权限.   </P>
据透露,依据相关规定,人民警察在遭遇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等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下,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依法使用武器予以制止,直至将犯罪嫌疑人击毙。
<P>记者 程超 通讯员 谢佳</P><P>以上的文字见于另一贴子, 有明确的出处. 请网友注意这一句话,</P><P>"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依法使用武器予以制止,直至将犯罪嫌疑人击毙."</P><P>这一句话说的是使用武器, 从制止直至击毙, 是一个武器使用的递进过程.</P><P>上海青年报是在偷换概念.</P>
打死一个少一个嘛
那是,现在抢劫的分分种动刀子砍人,像广州的“砍手党”,实在是社会一大毒瘤,对于抢劫的,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可以击毙我认为是可以理解的。
说来说去就是把法治变人治。
楼主应当多次被抢劫可能就不会这样认为了。想想那些被抢被劫的人民群众的体验吧。他们的人权和生存权利面临的危险应不应得到保护呢?
<P>治乱世用重典,现在治安这么乱,支持</P>[em01][em01]
<B>以下是引用<I>sl72205</I>在2004-12-25 0:12:23的发言:</B>
……人民警察在遭遇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等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下,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依法使用武器予以制止,直至将犯罪嫌疑人击毙。

<P>对待正在实施犯罪的恐怖分子绝不能手软!除非犯罪行为中止,不需要给正在实施犯罪的恐怖分子讲人权!!!</P>
该杀!不然天下不可安宁
<P>    法制人制孰好孰坏?我认为各有各的好处,一味法制未免不灵活,失去了打击的机动性,一味人制显得不太规范,只有两者有机结合才能达到事倍功半的效果,</P>
关于击毙双抢的罪犯一事,我觉得没什么好讨论的,只要大家都不去抢劫,哪怕是陵迟处死又关我们什么事,枪毙也好,陵迟也罢,怎么也轮不到守法公民吧
世风日下阿,就是要杀,不杀谁怕你阿,警察拿枪干吗的呀,作绣的吗?
<P>情节恶劣(例如砍手等),抢劫物品特殊的(例如枪支等),强烈支持可以击毙。其它应该制伏为主,不能随意枪毙。</P>
反正我支持击毙,俺是守法公民。
<B>以下是引用<I>傲气老秃</I>在2004-12-25 9:54:33的发言:</B>


<P>对待正在实施犯罪的恐怖分子绝不能手软!除非犯罪行为中止,不需要给正在实施犯罪的恐怖分子讲人权!!!</P>

<P>
<P>支持!</P>
<P>    现在抢劫团伙甚是嚣张!!!</P>
别有用心,居心叵测!公安机关明确指出:不听警告,可以依法使用武器直至击毙!最看不起这样的家伙!
<P>你守法公民你怕个什么,.真正怕这之类决定的是那些犯罪分子.</P><P>而且,不排除有犯罪分子也上超大论坛的可能.</P><P>我不知道有没有人被偷或者被抢的经历,我活了这20多年,我可以告诉大家,我从来没怕过警察,因为我是守法公民.</P><P>最后说一句,新年快到了,各位出去管好自己的钱包和贵重物品</P>
<B>以下是引用<I>killman抛弃舰船</I>在2004-12-26 0:20:13的发言:</B>

<P>你守法公民你怕个什么,.真正怕这之类决定的是那些犯罪分子.</P>
<P>而且,不排除有犯罪分子也上超大论坛的可能.</P>
<P>我不知道有没有人被偷或者被抢的经历,我活了这20多年,我可以告诉大家,我从来没怕过警察,因为我是守法公民.</P>
<P>最后说一句,新年快到了,各位出去管好自己的钱包和贵重物品</P>


说的太好了,本来就是要严惩这种恶性犯罪的
<P>我在电视上看到的纪录片是美国一个喝醉的酒鬼拿着刀向十米外的警察冲过来被乱枪打死</P>
<P>规定是进行制止行为,最多可以击毙!</P><P>制止可以包括让罪犯丧失行为能力,又不一定是击毙!</P>
<P>因为抢劫的太嚣张了!</P><P>开枪打死一个算一个</P>
抢劫是什么概念?直接击毙都是没有问题的,更何况警告过呢?在美国警告过的人要是一动都要被直接击毙的,我们已经算够仁慈的了
让这个记者到广州火车站的广场上独自蹲上两天,再来发表评论吧!!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8 12:01:36编辑过]
<P>在美国警察开枪绝不手软.</P>
<P>楼主是个SB,要么是个刑满释放人员。呸,你妈个B。</P>
我觉得条例条文清楚,适用法律恰当!如果断章取意的来讨论就别有用心了!
<P>其实应该换个问法:可以向正在抢劫的人开枪吗?  </P>
<B>以下是引用<I>wantong</I>在2005-1-8 19:57:54的发言:</B>

<P>其实应该换个问法:可以向正在抢劫的人开枪吗?  </P>

<P>人民警察在遭遇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等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下,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依法使用武器予以制止,直至将犯罪嫌疑人击毙。
<P>这些应该很清楚了吧!</P>
我过东莞大岭山时,看过一更过分的标语:现场抓获盗窃抢劫,可就地击毙
应该让公民合法拥枪自卫。
<B>以下是引用<I>Bockyman</I>在2005-1-9 0:23:55的发言:</B>
应该让公民合法拥枪自卫。


你敢出门?
<B>以下是引用<I>forls</I>在2004-12-25 7:20:30的发言:</B>
说来说去就是把法治变人治。

<P>美国的警察使用枪械的权利比中国警察打得多的多,你能说他们就是人治。
<P>少在这里搞偷梁换柱</P>
<B>以下是引用<I>Bockyman</I>在2005-1-9 0:23:55的发言:</B>
应该让公民合法拥枪自卫。


我这辈子听过的最蠢的话
<B>以下是引用<I>Bockyman</I>在2005-1-9 0:23:55的发言:</B>
应该让公民合法拥枪自卫。


我这辈子听过的最蠢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