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酝酿出台新规定 抢劫犯不听警告将当场击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22:24:52
<P>       2004年12月23日01:41 现代金报

  金报讯 昨日,浙江省公安厅召开通报会,对我省全面打击街面“两抢”(即抢劫抢夺)犯罪的情况进行了通报。据统计,12月1日以来,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共抓获“两抢”犯罪嫌疑人905名,摧毁“两抢”团伙112个425人,破获“两抢”案件1957起,其中飞车抢夺案件745起,尾随银行存取人抢夺、抢劫案件24起,缴获被盗抢机动车1865辆。</P>
<P>  全省一年被抢超一亿在会上,省公安厅副厅长洪巨平告诉记者,今年1-11月份以来,我省共立“两抢”犯罪案件38414起,同比增加了9464起。到12月初,因“两抢”损失的金额超过一亿元,平均每起案值超过两万元,“两抢”案件,已经成了“反映社会治安变化的‘晴雨表’”。</P>
<P>  街面犯罪的增加,也带来了更多的伤人案件。据统计,今年1-11月份,因“两抢”犯罪共造成3名群众死亡和近千名群众受伤,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影响社会治安的稳定和群众安全感。</P>
<P>  警方打击“两抢”各显神通</P>
<P>  针对日益严重的街头犯罪,我省各地公安机关根据各地不同的特点,采用了各种超常规的打击手段,以求迅速扑灭街头犯罪行为:杭州市公安局安排武警持抢夜间巡逻,给犯罪份子以极大的震慑;宁波海曙分局成立打击“两抢”飞虎队,仅一天时间就抓获了2名贵州习水籍飞车抢夺犯罪嫌疑人,破案10起;台州路桥分局组织近50名民警和200名协警,屯警街面,实施“网格化”巡逻工作,有效地遏制了“两抢”犯罪的高发势头,“两抢”案件下降了42.3%;为了弥补警车110机动性的不足,温岭公安局自筹资金,组织了百辆摩托车增加街面巡防力量……</P>
<P>  同时,各地还相继采取了将金融部门的监控探头向外延伸、建立大额现金提款护送制、防范温馨提示制等措施,压缩了“两抢”犯罪的生存空间。</P>
<P>  公检法将研究新的适用法律</P>
<P>  同时,记者还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公安厅正在加强与检察、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共同研究解决法律适用问题。</P>
<P>  据透露,依据相关规定,人民警察在遭遇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等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下,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依法使用武器予以制止,直至将犯罪嫌疑人击毙。</P>
<P>记者 程超 通讯员 谢佳

</P><P>       2004年12月23日01:41 现代金报

  金报讯 昨日,浙江省公安厅召开通报会,对我省全面打击街面“两抢”(即抢劫抢夺)犯罪的情况进行了通报。据统计,12月1日以来,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共抓获“两抢”犯罪嫌疑人905名,摧毁“两抢”团伙112个425人,破获“两抢”案件1957起,其中飞车抢夺案件745起,尾随银行存取人抢夺、抢劫案件24起,缴获被盗抢机动车1865辆。</P>
<P>  全省一年被抢超一亿在会上,省公安厅副厅长洪巨平告诉记者,今年1-11月份以来,我省共立“两抢”犯罪案件38414起,同比增加了9464起。到12月初,因“两抢”损失的金额超过一亿元,平均每起案值超过两万元,“两抢”案件,已经成了“反映社会治安变化的‘晴雨表’”。</P>
<P>  街面犯罪的增加,也带来了更多的伤人案件。据统计,今年1-11月份,因“两抢”犯罪共造成3名群众死亡和近千名群众受伤,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影响社会治安的稳定和群众安全感。</P>
<P>  警方打击“两抢”各显神通</P>
<P>  针对日益严重的街头犯罪,我省各地公安机关根据各地不同的特点,采用了各种超常规的打击手段,以求迅速扑灭街头犯罪行为:杭州市公安局安排武警持抢夜间巡逻,给犯罪份子以极大的震慑;宁波海曙分局成立打击“两抢”飞虎队,仅一天时间就抓获了2名贵州习水籍飞车抢夺犯罪嫌疑人,破案10起;台州路桥分局组织近50名民警和200名协警,屯警街面,实施“网格化”巡逻工作,有效地遏制了“两抢”犯罪的高发势头,“两抢”案件下降了42.3%;为了弥补警车110机动性的不足,温岭公安局自筹资金,组织了百辆摩托车增加街面巡防力量……</P>
<P>  同时,各地还相继采取了将金融部门的监控探头向外延伸、建立大额现金提款护送制、防范温馨提示制等措施,压缩了“两抢”犯罪的生存空间。</P>
<P>  公检法将研究新的适用法律</P>
<P>  同时,记者还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公安厅正在加强与检察、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共同研究解决法律适用问题。</P>
<P>  据透露,依据相关规定,人民警察在遭遇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等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下,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依法使用武器予以制止,直至将犯罪嫌疑人击毙。</P>
<P>记者 程超 通讯员 谢佳

</P>
<P>刑新国,用轻刑,刑平国,用中刑,刑乱国,用重刑</P><P>一个国家的法制发展,应该是越来越关注加害者和受害者双方的利益的权利,其中尤其要引起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P>
击毙抢劫犯是应该的,保证受害者的生命财产最重要。
乱世用重典,有何不妥?
视情处理.
<B>以下是引用<I>f22</I>在2004-12-23 14:19:45的发言:</B>
视情处理.

<P>我也觉得应该更重视一些罪犯的生命权利。
<P>击毙罪犯在中国太普遍了一些。
<P>这和中国人多没什么关系吧. . . . . . </P>
不知道有没有人看过“可可西里”这部电影,抢劫固然可恶,但很多抢劫犯本来都是一些走投无路的农民。
<B>以下是引用<I>空中力量</I>在2004-12-23 14:43:19的发言:</B>
不知道有没有人看过“可可西里”这部电影,抢劫固然可恶,但很多抢劫犯本来都是一些走投无路的农民。

<P>虽然同意这种说法,也尽力帮助改善贫穷的状况,但是抢劫始终都是错误的!</P>
<P>非常痛恨抢劫犯,不过抢劫犯也是人.</P><P>诸君到广州火车站看看那滚滚盲流,其中一部分人没钱,没东西吃,没地方住,找不到工作,这个时候,偷抢成为他们唯一的生存方式.</P><P>我们在提倡法治的时候,是不是要更全面看,不然的话重刑也解决不到问题.</P>
<B>以下是引用<I>鹰狼</I>在2004-12-23 14:44:42的发言:</B>


<P>虽然同意这种说法,也尽力帮助改善贫穷的状况,但是抢劫始终都是错误的!</P>


走投无路,不抢劫干什么,难道还靠我们的人民政府来帮助你
<B>以下是引用<I>何来狂笑</I>在2004-12-23 18:14:32的发言:</B>
&gt;

走投无路,不抢劫干什么,难道还靠我们的人民政府来帮助你

<P>还可以自杀,不给政府和社会带来负担。</P>[em01]
<P>抢劫不都是穷的走头无路的人.而且大都不是,这里面比较复杂</P>
<B>以下是引用<I>何来狂笑</I>在2004-12-23 18:14:32的发言:</B>
&gt;

走投无路,不抢劫干什么,难道还靠我们的人民政府来帮助你

<P>有手有脚,为何走投无路?走投无路就可以伤害他人?我看你是连最基本的是非观都没有!</P>
有手有脚的人也会走投无路,只是不愿去做苦力。这种人要坚决击毙,不打死只会让更多的人受到伤害。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2-23 21:13:35编辑过]
<B>以下是引用<I>何来狂笑</I>在2004-12-23 18:14:32的发言:</B>
&gt;

走投无路,不抢劫干什么,难道还靠我们的人民政府来帮助你
<P>国家的法律的规定是: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依法使用武器予以制止,直至将犯罪嫌疑人击毙。</P><P>但浙江这部法律的规定是:经警告无效的,可以将犯罪嫌疑人击毙。</P><P>里面存在什么问题一看就清楚了</P><P>就如最近那个身怀疑为炸药的物品的农民去讨债然后被击毙的案例一样,好象那时候没多少人说杀的好吧</P>
<P>支持是支持,但要防止矫枉过正,如何限制警察的权力也成了一个问题。</P><P>更要防止的是,如何能让这个法律适用不变成某些人的工具和借口。</P>
<P>想想那些被害人,换你的包被抢走,手臂被砍断的话,你还会要求给伤害你的罪犯宽大处理么?</P><P>穷困潦倒没饭吃就可以抢劫?就可以杀人?就可以从轻发落?有这种道理吗?</P>
<B>以下是引用<I>何来狂笑</I>在2004-12-23 20:57:55的发言:</B>
&gt;
<P>三句话就可以扯到别人有没有是非观等人格与修养问题上来,水区有些人就是厉害。</P>

<P>一念天堂,一念地狱!大是大非当然要分得清清楚楚,你见过受害人家属的恸哭与愤怒没有?你见过罪犯母亲救子心切,却又无力回天的悲伤没有?很多刑事案件,就是在一念之间。很难想象一个有良好修养和道德观的人,会说出“走投无路,不抢劫干什么,难道还靠我们的人民政府来帮助你”这样的话。</P>
<B>以下是引用<I>何来狂笑</I>在2004-12-23 21:10:36的发言:</B>

<P>国家的法律的规定是: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依法使用武器予以制止,直至将犯罪嫌疑人击毙。</P>
<P>但浙江这部法律的规定是:经警告无效的,可以将犯罪嫌疑人击毙。</P>
<P>里面存在什么问题一看就清楚了</P>
<P>就如最近那个身怀疑为炸药的物品的农民去讨债然后被击毙的案例一样,好象那时候没多少人说杀的好吧</P>

<P>另外请问一下,从哪里可以看到:
<P>“但浙江这部法律的规定是:经警告无效的,可以将犯罪嫌疑人击毙。”不要说标题是这样写的,现在的记者大多喜欢搞些噱头。</P>
<B>以下是引用<I>何来狂笑</I>在2004-12-23 12:12:11的发言:</B>

<P>刑新国,用轻刑,刑平国,用中刑,刑乱国,用重刑</P>
<P>一个国家的法制发展,应该是越来越关注加害者和受害者双方的利益的权利,其中尤其要引起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P>

<P>有道理</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2-25 0:00:29编辑过]
<B>以下是引用<I>鸢飞戾天</I>在2004-12-24 20:37:14的发言:</B>


<P>一念天堂,一念地狱!大是大非当然要分得清清楚楚,你见过受害人家属的恸哭与愤怒没有?你见过罪犯母亲救子心切,却又无力回天的悲伤没有?很多刑事案件,就是在一念之间。很难想象一个有良好修养和道德观的人,会说出“走投无路,不抢劫干什么,难道还靠我们的人民政府来帮助你”这样的话。</P>

<P>请网友注意:有任何看法都可以提,可以讨论。请不要流于情绪的发泄。超大没有给你评论会员修养和道德观的权力,个人的修养和道德观不需要别人来指指点点,这个是人基本的礼貌。请问你和朋友聚在一起在讨论问题的时候你不同意别人的话是不是出口就是:我看你是连最基本的是非观都没有!如果你和别人讨论问题的时候是这样那我没话可说,否则你是不是认为网络上在超大大家一起讨论交流的地方可以随便骂人。</P>
<P>開始有點開心</P>
<P>但還是優心</P>
<P>可不可以加長判刑以免被打死</P>
<P>那可是生命不是東西</P>
关于剥夺人的生命的法律必须由全国人大或者人大常委制定,其他单位、部门是没有这个权利的。
<B>以下是引用<I>何来狂笑</I>在2004-12-24 23:19:16的发言:</B>
&gt;

妓者就是这么写的嘛,又不是我说的。标题是这样我有什么办法,首先去说那个妓者吧。



<P>我是名政法大学的学生,也是浙江人。看到这个标题我第一个念头就是:荒唐,</P>

<P>既然你是政法大学学生,那么更应该学会探求事实真象,请问你看过浙江的新规定全文没有?怎能仅凭记者的一个标题就擅下结论?如果舆论能左右法律的话,辛普森早上电椅了!
<P>既然你是政法大学学生,那么更应该维护社会法制,宣扬法律意识,而不是不负责任的发牢骚。你对我说你没有是非观不满,或许你是在对很多社会问题忿忿之余发的一句牢骚,但是太多太多犯罪造成的悲剧你没有看到!
<P>你说“有任何看法都可以提,可以讨论。”请问:“让台湾独立”能不能提?“如何在漂亮MM的杯子里下药”能不能讨论?很简单,不行,事情有大有小,但都是有原则的!我想,这个原则,至少是以不妨碍他人正当权利为限吧!
<P>另外,你谈到打土豪,分田地,西方资本主义如何原始积累你不会不知道吧?你谈到刘少奇蒙冤至死,那时候中国有法律可言吗?从古到今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没有冤假错案,关键是如何最大限度的避免冤家错案的发生。
<P>其实我对楼主的主题倒没有什么看法,看不到“规定”原文,也就无从谈起,免得争了半天,最后着了记者的道,搞得像唐吉柯德似的,对着一个子虚乌有的怪物大加讨伐。希望能找到原文的朋友帖出来,大家再讨论讨论。</P>
<B>以下是引用<I>风云飞扬</I>在2004-12-25 13:35:37的发言:</B>
&gt;
<P>既然你是政法大学学生,那么更应该学会探求事实真象,请问你看过浙江的新规定全文没有?怎能仅凭记者的一个标题就擅下结论?如果舆论能左右法律的话,辛普森早上电椅了!

<P>既然你是政法大学学生,那么更应该维护社会法制,宣扬法律意识,而不是不负责任的发牢骚。你对我说你没有是非观不满,或许你是在对很多社会问题忿忿之余发的一句牢骚,但是太多太多犯罪造成的悲剧你没有看到!

<P>你说“有任何看法都可以提,可以讨论。”请问:“让台湾独立”能不能提?“如何在漂亮MM的杯子里下药”能不能讨论?很简单,不行,事情有大有小,但都是有原则的!我想,这个原则,至少是以不妨碍他人正当权利为限吧!

<P>另外,你谈到打土豪,分田地,西方资本主义如何原始积累你不会不知道吧?你谈到刘少奇蒙冤至死,那时候中国有法律可言吗?从古到今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没有冤假错案,关键是如何最大限度的避免冤家错案的发生。

<P>其实我对楼主的主题倒没有什么看法,看不到“规定”原文,也就无从谈起,免得争了半天,最后着了记者的道,搞得像唐吉柯德似的,对着一个子虚乌有的怪物大加讨伐。希望能找到原文的朋友帖出来,大家再讨论讨论。</P>

<P>
<P>在中国舆论确实左右法律。刘涌案刘涌由于最高法院迫于民意最终被判处死刑,严重的违背了两审终审的规定。在目前的中国,出不了辛普森。</P>
<P>我是政法大学的学生,我就是在和大家讲这个法律的不合理之处。要是不能发牢骚,我用网名干什么。</P>
<P>问题是在中国文革出现的冤假错案是除了苏联大清洗之外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出现的如此大规模的冤假错案,问题还在于我们一直在回避文革,连巴金先生建个文革纪念馆的请求都不能实现。目前的情况是在文革期间已经出现了如此大规模的冤假错案,谈如何制止最大限度的避免冤家错案的发生已经完全是马后炮,教育的目的不是为了防止后来出现,而是为了制止不出现,既然都已经出现了,那教育就已经失败了,所谓对后来人的警示是以如此的代价那这个警示是不是太没必要了,如果这个惨烈的警示是为了预防后来发生的更大规模的冤假错案那这个就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了而是一个政治问题了。国民党最后那几年还说要搞民主搞普选,那我们是不是可以把国民党过去那几十年的所作所为当成是一个对国民党的警示放过他算了呢?不是!犯多大错就应该负多大代价。当然国民党这种腐败政党必然是要被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无产阶级政党所推翻的。</P>
<P>“有任何看法都可以提,可以讨论”,是某位超大斑竹的原话,我完全转贴过来的,这个还是请他来解释的好。</P>
<P>记者就是那么恶心。全国人民鄙视!</P>
<P>我真的不相信 那些大部分去抢劫人都是自愿的 要不是被生活所逼迫谁会去抢劫 </P>
<B>以下是引用<I>何来狂笑</I>在2004-12-25 14:20:24的发言:</B>
&gt;
<P>
<P>在中国舆论确实左右法律。刘涌案刘涌由于最高法院迫于民意最终被判处死刑,严重的违背了两审终审的规定。在目前的中国,出不了辛普森。</P>
<P>我是政法大学的学生,我就是在和大家讲这个法律的不合理之处。要是不能发牢骚,我用网名干什么。</P>
<P>“有任何看法都可以提,可以讨论”,是某位超大斑竹的原话,我完全转贴过来的,这个还是请他来解释的好。</P>
<P>记者就是那么恶心。全国人民鄙视!</P>

<P>既然你一直在说你是政法大学的学生,那么我们就来谈谈法律问题。
<P>关于第一点,请看http://www.chinacourt.org/flwk/show1.php?file_id=24866&amp;str1=%D0%CC%CA%C2%CB%DF%CB%CF《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虽然我也认为中国法制还很不完善,法制之路任重道远,但刘涌案至少是符合程序法的。</P>
<P>关于第二点,你没有见过该法律原文,你的证据来源于新闻报道,而新闻报道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而且你自己也说“记者就是那么恶心。全国人民鄙视!”这不是自相矛盾么?另外请看《【超级大本营军事论坛】论坛协议 》第一条第一款,发牢骚可以,但你不能违反协议。
<P>关于第三点,呵呵,这是人治与法治的碰撞!还是请看《【超级大本营军事论坛】论坛协议 》。
<P>最后一点,应该说“很多记者就是那么恶心!”(搞法律的,说话要严谨),这一点我们看法还是有些一致的!</P>
<B>以下是引用<I>何来狂笑</I>在2004-12-25 14:20:24的发言:</B>
&gt;
<P>
<P>问题是在中国文革出现的冤假错案是除了苏联大清洗之外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出现的如此大规模的冤假错案,问题还在于我们一直在回避文革,连巴金先生建个文革纪念馆的请求都不能实现。目前的情况是在文革期间已经出现了如此大规模的冤假错案,谈如何制止最大限度的避免冤家错案的发生已经完全是马后炮,教育的目的不是为了防止后来出现,而是为了制止不出现,既然都已经出现了,那教育就已经失败了,所谓对后来人的警示是以如此的代价那这个警示是不是太没必要了,如果这个惨烈的警示是为了预防后来发生的更大规模的冤假错案那这个就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了而是一个政治问题了。国民党最后那几年还说要搞民主搞普选,那我们是不是可以把国民党过去那几十年的所作所为当成是一个对国民党的警示放过他算了呢?不是!犯多大错就应该负多大代价。当然国民党这种腐败政党必然是要被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无产阶级政党所推翻的。
</P>

<P>哦!还掉了你所说的文革问题,这本来就是一个政治问题,在砸烂公检法的日子里,怎么还谈得到法律?“犯多大错就应该负多大代价。”你说该付怎样一个代价?文革是历史上一次浩劫,不是一两句话,一两个法律问题能说清楚的,不多说了..........</P>
<B>以下是引用<I>mj_0901</I>在2004-12-25 14:34:26的发言:</B>

<P>我真的不相信 那些大部分去抢劫人都是自愿的 要不是被生活所逼迫谁会去抢劫 </P>


好逸恶劳的人还是很多啊!
<P>生活逼迫就可以去抢劫了???????????????</P><P>就可以不受到惩罚了??????????????</P><P>哈哈哈,JC上的闲人好多啊</P><P>有手有脚,不去劳动,只会坐享其成,我鄙视这种人.</P><P>中国有13亿人,抢劫犯的不到1亿吧,就算到1亿,那剩下的12亿呢?难道都是达官显贵???????</P><P>绝大多数还是象我们这样贫苦的老百姓,我去年在广州的时候,被偷了一个诺基亚3310的手机,那可是老子剩了2个月饭钱才买的.你可以说你为生活所迫偷我的手机,那我呢?我生活所迫怎么办?我也去偷去抢?</P><P>畜生的思维和人文明人的思维是不同的,那些有爹生没娘叫的懒汉们,如果你们真的觉得自己走投无路请自杀吧,别害别人.请斑竹不要删贴!!!!我觉得的回帖可以对那些懒汉们有教育意义</P>
<B>以下是引用<I>风云飞扬</I>在2004-12-25 15:02:55的发言:</B>


<P>既然你一直在说你是政法大学的学生,那么我们就来谈谈法律问题。

<P>关于第一点,请看http://www.chinacourt.org/flwk/show1.php?file_id=24866&amp;str1=%D0%CC%CA%C2%CB%DF%CB%CF《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虽然我也认为中国法制还很不完善,法制之路任重道远,但刘涌案至少是符合程序法的。</P>
<P>关于第二点,你没有见过该法律原文,你的证据来源于新闻报道,而新闻报道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而且你自己也说“记者就是那么恶心。全国人民鄙视!”这不是自相矛盾么?另外请看《【超级大本营军事论坛】论坛协议 》第一条第一款,发牢骚可以,但你不能违反协议。

<P>关于第三点,呵呵,这是人治与法治的碰撞!还是请看《【超级大本营军事论坛】论坛协议 》。

<P>最后一点,应该说“很多记者就是那么恶心!”(搞法律的,说话要严谨),这一点我们看法还是有些一致的!</P>

<P>
<P>嘿嘿,虽然是所谓的全国重点政法大学的学生,但是我没觉得我四年的大学学了点什么,我在学校我基本属于不务正业的类型,所以无法达到严谨的要求。但比比那些军队转业的,只有点自考水平的干部们至少要有法学修养的多,可惜我们白白读了四年书还不如他们读几个月。</P>
<P>至于对于这篇新闻报道的理解,超大已经有一个上海青年报的一个评论,这个也算是专业法学家的见解,可惜人家的理解好象和记者的说法差不多,不知道怎么回事。</P>
<P>http://www.cjdby.net/dispbbs.asp?boardID=34&amp;ID=144438&amp;page=1</P>
<P>至于我说“记者就是那么恶心。全国人民鄙视!”,是因为最近玩一个野战的东西,对于那些记者夸大事实的嘴脸深恶痛绝,提到记者我只有这么一个观点。但是这个毕竟是经过审查的,即使记者要搞嘘头那也得有点造谣的基础,新闻讲究它的新颖性,如果浙江的这个规定和国家的法律没有什么不相同的地方,记者是不会报导的。</P>
<P>关于人治与法治的碰撞,完全与我们政府的事,跟我们普通老百姓没有关系,我也不想多评论,多说了会被戴帽子的。</P>
还有刘涌案,既然法律规定两审终审然后后面再加个上级法院可以提审再审,完全是法律自己在打自己耳光,也是有中国特色的立法。刘涌是成不了新扑声的,因为新扑声案绝大部分美国人都认为新扑声有罪,但是法律证明判了,新扑声案出名的地方就是在于他法律审理结果的不可推翻性,即使犯罪人是真的有罪的,只要没有新的证据你就拿他没办法。但是刘涌按最终是推翻了两审终审的结果,正如全国著名刑法专家,中国犯罪学会副会长,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我校刑法法学院院长陈忠林教授在一次讲座上痛心疾首所说的,刘涌案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永远的污点。看到了吧,对于刘涌案这个可是专家权威所说的,不是我所说的,更何况当初我还是力主杀刘涌的。
<B>以下是引用<I>何来狂笑</I>在2004-12-26 1:11:52的发言:</B>
&gt;
<P>
<P>嘿嘿,虽然是所谓的全国重点政法大学的学生,但是我没觉得我四年的大学学了点什么,我在学校我基本属于不务正业的类型,所以无法达到严谨的要求。但比比那些军队转业的,只有点自考水平的干部们至少要有法学修养的多,可惜我们白白读了四年书还不如他们读几个月。</P>
<P>至于对于这篇新闻报道的理解,超大已经有一个上海青年报的一个评论,这个也算是专业法学家的见解,可惜人家的理解好象和记者的说法差不多,不知道怎么回事。</P>
<P>http://www.cjdby.net/dispbbs.asp?boardID=34&amp;ID=144438&amp;page=1</P>
<P>至于我说“记者就是那么恶心。全国人民鄙视!”,是因为最近玩一个野战的东西,对于那些记者夸大事实的嘴脸深恶痛绝,提到记者我只有这么一个观点。但是这个毕竟是经过审查的,即使记者要搞嘘头那也得有点造谣的基础,新闻讲究它的新颖性,如果浙江的这个规定和国家的法律没有什么不相同的地方,记者是不会报导的。</P>
<P>关于人治与法治的碰撞,完全与我们政府的事,跟我们普通老百姓没有关系,我也不想多评论,多说了会被戴帽子的。</P>

<P>呵呵!看来我们的争论还没有结束!
<P>首先,请不要歧视自考或是军转干部,我们单位第一个过司法考试的是军转干部,最年轻的头头是自考出身。在下不才,没读过什么名牌大学,但清华、北大的同学还是有几个的,平时也没觉得他们说什么我就一定得认同。
<P>个人感觉你是一个唯权威论者,殊不知现在敢出来讲话的那个不带顶专家的帽子?上海青年报的所谓专家先不谈,还是那句话,没见过“规定”原文,谁说都是废话。你说“我校刑法法学院院长陈忠林教授在一次讲座上痛心疾首所说的,刘涌案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永远的污点。”那么,发现刘涌案终审确有问题,不按刑诉法第二百零五条提审,是不是也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永远的污点”呢?根子不在最高院,而在立法。刑诉法不是这些专家学者们搞出来的么?当初怎么没人为第二百零五条痛心疾首?现在刘涌死了,就有人站出来痛心疾首了!
<P>至于人治与法治,可不仅仅是政府的事,只有我们这个社会人人都能自觉而不是被迫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使自己的权利、依靠法律解决问题,我们才真正走上法制之路!作为我们学法律的、从事法律职业的更应该以宣扬、推动国家的法制建设为己任!
<P>怎么感觉好象老顺着你的话题跑?呵呵........</P>
<B>以下是引用<I>风云飞扬</I>在2004-12-26 13:33:33的发言:</B>


<P>呵呵!看来我们的争论还没有结束!

<P>首先,请不要歧视自考或是军转干部,我们单位第一个过司法考试的是军转干部,最年轻的头头是自考出身。在下不才,没读过什么名牌大学,但清华、北大的同学还是有几个的,平时也没觉得他们说什么我就一定得认同。

<P>个人感觉你是一个唯权威论者,殊不知现在敢出来讲话的那个不带顶专家的帽子?上海青年报的所谓专家先不谈,还是那句话,没见过“规定”原文,谁说都是废话。你说“我校刑法法学院院长陈忠林教授在一次讲座上痛心疾首所说的,刘涌案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永远的污点。”那么,发现刘涌案终审确有问题,不按刑诉法第二百零五条提审,是不是也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永远的污点”呢?根子不在最高院,而在立法。刑诉法不是这些专家学者们搞出来的么?当初怎么没人为第二百零五条痛心疾首?现在刘涌死了,就有人站出来痛心疾首了!

<P>至于人治与法治,可不仅仅是政府的事,只有我们这个社会人人都能自觉而不是被迫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使自己的权利、依靠法律解决问题,我们才真正走上法制之路!作为我们学法律的、从事法律职业的更应该以宣扬、推动国家的法制建设为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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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歧视自考是本科生的通病,就象高中优生看不起差生一样。至于歧视军转干部其实是妒忌与不平,现在正规大学的本科生就业那么困难,但法院的军队转业人员占了一半,大学四年的法学是我们所有的资本,到最后和人家比起来却不如一张转业证。呵呵,大学生就是那么一股酸劲,学了点什么就以为很了不起,但是我们确实什么除了这点外什么也拿不出来了,就只能拿这点常出来晃晃表明自己还是一个有点东西的人。清华北大的或者其他如我们这些所谓名牌大学的,本来就是没什么,毕业了除了自己的毕业证上有个北大清华还有什么,又不搞分配了,学校好就分个好单位,但又不服气,辛辛苦苦读了十年书弄的什么也不是了。迷茫的一代人。
<P>至于权威论,是本人不才,学的那么点屁东西,平时的精力都用来玩了,确实想不出什么了, 拿大家伙出来总可以吓吓人吧,结果倒霉遇到个同行,唉。其实那句话我还少了一句,在我们院长讲完后,校长发言的时候就说,我看刘涌案不改判才是我们法制史上最大的污点。
<P>唉。。。。一败千里啊,全线溃逃。怪自己学业不精,偏偏又遇到个同行,还是个工作的,倒霉。
<P>不过争论就是争论,争到一块去了就是没意思了,我还是全线保留我的观点,我溃败只是说明我没水平,并不代表着本人观点本事的不合理,更何况扭曲的观点也有其合理性。
<P>还是那句话,不抢劫难道还靠我们人民政府。
<P>太丢人了,闪了。。。。。早知道就不和你争了,一个露锈未干的学生怎么可能斗的过一个法律工作人员啊,还是回我的水区灌水的好,不用显自己的学业出来丢人。</P>
警察VS抢劫犯= 强盗VS土匪
<B>以下是引用<I>kacu</I>在2004-12-26 21:00:05的发言:</B>
警察VS抢劫犯= 强盗VS土匪

<P>对头!</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