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司法解释分析:明星代言问题食品不担责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7:09:59
两高司法解释分析:明星代言问题食品不担责


2013年05月04日
来源:北京日报


原标题:“地沟油”致人亡最高可判死刑

本报记者高健

昨天,最高法院出台《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首次对“地沟油”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如果利用“地沟油”加工食品,致人死亡,最高可判死刑。

“不安全”与“有毒有害”划出临界点

食品安全罪名中有两个“孪生兄弟”—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两个罪名很难区分,如果“不安全”十分严重,是否构成“有毒有害”?在以往的司法审判中,这一问题很容易造成同案不同判。

《解释》确定了“不安全”与“有毒有害”的临界点,列举了五类情况,说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情形: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但这一解释还有存疑之处,所谓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严重”怎么判断?对此,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致病微生物、重金属等物质标准限量不一样,危害性也不一样,简单一刀切的规定超标多少构成犯罪,也不科学,实践中,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首次明确“地沟油”属“有毒有害”

《解释》还首次对“地沟油”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利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等,同样属于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犯该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针对当前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药物的问题,如在减肥保健食品中添加副作用危害严重的“西布曲明”等药物成分,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伟哥”等,也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解释》还将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细化为“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环节,以此实现对食品加工、流通等整个链条的全程覆盖。依据《解释》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明星代言问题食品不担责?

不负责任的广告往往是不安全食品的推手,对此,《解释》规定:即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知道广告中的食品系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有毒、有害的食品,依法不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共犯,但明知广告内容虚假而作虚假宣传的,也应当依照刑法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现实中很多明星为一些食品代言,如果这些食品出现问题,明星要不要承担相应责任?“司法解释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一般理解来看,不包括做广告代言的明星。”相关负责人解释说。

针对食品安全犯罪链条性、团伙性等特点,《解释》还对各种帮助行为作出处罚决定: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提供资金、许可证件、经营场所、运输、贮存、网络销售渠道、生产技术等各种帮助或者便利条件的,应当以共犯论处。

为进一步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的经济处罚力度,剥夺其再犯能力和条件,《解释》规定,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两倍以上的罚金,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对于依法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马上就访

市一中院10年仅受理4起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入罪门槛过高

市一中院10年仅受理4起

本报记者骆倩雯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降低了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入罪门槛。昨天记者从市一中院了解到,近十年来该院仅受理了4起食品安全类犯罪,这与此前食品安全行为入罪门槛过高有关。

据市一中院法官介绍,门槛过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进口食品的安全规制存在空白;二是食品安全犯罪风险的入罪范围过窄,部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预备行为难以入罪;三是食品安全鉴定意见的权威性难以判断,当不同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相左时,法官作为非专业人士就更难判断。


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对刑法条文中“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其他严重情节”等进行了明确细化,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当前实践中面临的问题,特别是赋予检验报告证据资格,并充分发挥专家证人的作用,既解决了鉴定类证据的资格问题,又能贯彻刑诉法修改的最新成果,对于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不过法官也提出,新司法解释对于进口食品的安全规制存在空白没有作出解释,这主要是因涉及食品安全法的修改。根据《食品安全法》第62条的规定,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且只有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才能入境销售。但该条还规定,进口商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可是在入罪上,只有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那么,在没有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这就自然不存在违法问题,一旦发生安全问题,就将面临无法可依的执法困境。





http://news.ifeng.com/mainland/detail_2013_05/04/24919205_0.shtml两高司法解释分析:明星代言问题食品不担责


2013年05月04日
来源:北京日报


原标题:“地沟油”致人亡最高可判死刑

本报记者高健

昨天,最高法院出台《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首次对“地沟油”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如果利用“地沟油”加工食品,致人死亡,最高可判死刑。

“不安全”与“有毒有害”划出临界点

食品安全罪名中有两个“孪生兄弟”—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两个罪名很难区分,如果“不安全”十分严重,是否构成“有毒有害”?在以往的司法审判中,这一问题很容易造成同案不同判。

《解释》确定了“不安全”与“有毒有害”的临界点,列举了五类情况,说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情形: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但这一解释还有存疑之处,所谓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严重”怎么判断?对此,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致病微生物、重金属等物质标准限量不一样,危害性也不一样,简单一刀切的规定超标多少构成犯罪,也不科学,实践中,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首次明确“地沟油”属“有毒有害”

《解释》还首次对“地沟油”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利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等,同样属于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犯该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针对当前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药物的问题,如在减肥保健食品中添加副作用危害严重的“西布曲明”等药物成分,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伟哥”等,也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解释》还将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细化为“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环节,以此实现对食品加工、流通等整个链条的全程覆盖。依据《解释》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明星代言问题食品不担责?

不负责任的广告往往是不安全食品的推手,对此,《解释》规定:即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知道广告中的食品系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有毒、有害的食品,依法不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共犯,但明知广告内容虚假而作虚假宣传的,也应当依照刑法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现实中很多明星为一些食品代言,如果这些食品出现问题,明星要不要承担相应责任?“司法解释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一般理解来看,不包括做广告代言的明星。”相关负责人解释说。

针对食品安全犯罪链条性、团伙性等特点,《解释》还对各种帮助行为作出处罚决定: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提供资金、许可证件、经营场所、运输、贮存、网络销售渠道、生产技术等各种帮助或者便利条件的,应当以共犯论处。

为进一步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的经济处罚力度,剥夺其再犯能力和条件,《解释》规定,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两倍以上的罚金,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对于依法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马上就访

市一中院10年仅受理4起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入罪门槛过高

市一中院10年仅受理4起

本报记者骆倩雯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降低了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入罪门槛。昨天记者从市一中院了解到,近十年来该院仅受理了4起食品安全类犯罪,这与此前食品安全行为入罪门槛过高有关。

据市一中院法官介绍,门槛过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进口食品的安全规制存在空白;二是食品安全犯罪风险的入罪范围过窄,部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预备行为难以入罪;三是食品安全鉴定意见的权威性难以判断,当不同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相左时,法官作为非专业人士就更难判断。


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对刑法条文中“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其他严重情节”等进行了明确细化,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当前实践中面临的问题,特别是赋予检验报告证据资格,并充分发挥专家证人的作用,既解决了鉴定类证据的资格问题,又能贯彻刑诉法修改的最新成果,对于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不过法官也提出,新司法解释对于进口食品的安全规制存在空白没有作出解释,这主要是因涉及食品安全法的修改。根据《食品安全法》第62条的规定,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且只有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才能入境销售。但该条还规定,进口商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可是在入罪上,只有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那么,在没有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这就自然不存在违法问题,一旦发生安全问题,就将面临无法可依的执法困境。





http://news.ifeng.com/mainland/detail_2013_05/04/24919205_0.shtml
两高负责人:明星代言问题食品要依法追责

2013年05月04日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 [两高有关负责人解析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热点问题]
  新华网北京5月4日电

  织密保障食品安全的法网两高有关负责人解析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热点问题

  记者杨维汉、陈菲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了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记者就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热点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副庭长苗有水,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

  犯罪方式不断翻新手段更趋隐蔽

  问:当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呈现哪些新特点?

  答:食品安全犯罪的方式不断翻新、手段更趋隐蔽,使得这种犯罪案件性质认定难度越来越大,以前是在食品中掺入一些有毒有害物质,现在发展到了采取技术手段,从有毒有害物质中提取出一些能够蒙混过关的物质,企图规避监管部门的检测。再有就是通过互联网、快递等方式进入流通领域,逃避监管。比如食品添加剂的滥用,现在不仅仅出现在食品加工环节,食品和农产品的生产、流通、贮存等各个环节都可能发生问题。

  同时这种犯罪的团伙性、链条性特征明显,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追究意识不断增强。与其他犯罪相比,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共同犯罪的比例较高,犯罪分子往往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团伙,成员之间分工负责、责任明确,生产、运输、贮存、销售等各个环节互相配合又相对独立,跨地区作案明显增多,而且在犯罪活动过程中很少留下证据,给追查源头犯罪设置了重重障碍。我们必须加大各个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力度,严密编织保护公众餐桌安全的刑事法网,共同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

  虚假广告宣传可定罪处罚

  问: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共犯如何从严惩处?

  答: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不仅要严厉惩治实行行为,还要依法惩治犯罪的各种帮助行为,扫除滋生犯罪的环境条件,做到除恶务尽。司法解释首次明确,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提供资金、许可证件、经营场所、运输、贮存、网络销售渠道、生产技术等各种帮助或者便利条件的,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

  同时,鉴于各种虚假广告对于不符合安全标准以及有毒、有害的保健食品等大肆泛滥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司法解释也首次明确规定,即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知道广告中的食品系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有毒、有害的食品,依法不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共犯,但明知广告内容虚假而作虚假宣传的,也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明星代言问题食品该担责的要依法追责

  问:演艺明星代言问题食品是否要承担责任?

  答:明星代言问题食品是否担责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具体分析,司法机关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案,明星该承担相应责任的要依法追责。

  虽然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了虚假广告罪的犯罪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一般理解为不包括代言明星。但司法实践中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代言明星如果兼具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发布者的身份而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仍然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还要注意,“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等于“不担责”,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宣传的,也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受到行政处罚。

  监管渎职最高可判十年

  问:食品监管失职渎职是导致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多发的重要原因,司法解释对监管渎职如何惩处?

  答:当前食品安全犯罪易发多发,与一些部门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一些监管人员玩忽职守、包庇纵容有着较大关系。鉴于刑法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规定了多项交织罪名,为便于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司法解释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各罪名的适用以及共犯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一是在刑法修正案(八)增设食品监管渎职罪后,监管渎职行为应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定罪处罚,不再适用法定刑较轻的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处理;

  二是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是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但构成商检徇私舞弊罪等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相关犯罪定罪处罚;

  四是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四百零八条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http://news.sohu.com/20130504/n37481839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