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发布新司法解释,盗窃罪“门槛”提高,在医院偷“救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9:45:28
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从今天起施行。其中引人关注的是,盗窃罪的入罪标准再次提高,由原来的“500-2000元”提高到“1000-3000元”。同时,《解释》还规定了一些从重处罚的情形,比如在医院盗窃病人“救命钱”。

  《解释》的发布,马上引来了法律界人士的热议,对于从重处罚的情形,业内人士好评不断,认为更加人性化;对于再次提高盗窃罪门槛,则有业内人士担忧会纵容犯罪。

  现代快报记者 李绍富 陶维洲

  门槛提高会不会纵容犯罪?

  [条文]

  《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解读]

  若偷一部手机:

  以前可能够罪

  今后可能只治安处罚

  和1998年的规定相比,此次盗窃罪入罪门槛又有所提高。

  对此,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副教授、博士张淼认为,此次《解释》在1998年规定的基础上再次提高盗窃罪门槛,应该是考虑到经济的快速发展而在立法上做出的与时俱进之选。对于经济相对发展较快的地区来说,入罪门槛上的提高并不明显,但在“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上有如此大的跨越,主要还是考虑到一种平衡,减少重刑犯的数量。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担忧,入罪标准的大幅提高可能会纵容犯罪。“按照《解释》,不到3万元就只能是数额较大,对于很多盗窃分子来说,他们将得到轻判。”南京栖霞法院刑事庭庭长李忻表示,盗窃犯罪是和老百姓最息息相关,也是他们最痛恨的犯罪。有时候虽然受到的损失不大,但对老百姓的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是巨大的。一些公安干警也表示,盗窃罪入罪门槛的提高,一些案值很低的盗窃犯罪将很难处理。

  “以前偷一部手机可能就够罪了,新《解释》出台,就只能对小偷进行治安处罚,这无疑降低了他们的犯罪成本。”一位基层民警坦言。

  现代快报记者从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获悉,因为《解释》刚刚发布,江苏的细化标准还有待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共同协商研究后再出台。

  偷“救命钱”从重处罚更人性化

  [条文]

  《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解读】

  民警称偷救命钱是“没天良”

  在医院偷“救命钱”一直是老百姓和基层执法人员最为痛恨的行为。“我们把这种行为叫做没有天良。”一位基层民警告诉现代快报记者,他很清楚地记得此前的一个案例。一个小偷潜入南京某医院病房,盗窃住院病人的手机,一个晚上就偷了十几部。其中一位病人平时没人照顾,家里人特意给他一个手机,让他有什么事情就和家人联系。结果,因为手机被盗,这位病人突然发病,医院花了很长时间才联系到其家人,差点延误诊治。“后来,我们抓到了那个小偷,可因为无法认定更多案值,最终只是被治安拘留。”这位民警痛心地表示。

  “这次《解释》对这些情形进行了更加细化的解释,以后对此类犯罪的惩戒将更加具体。”李忻表示,以前审理盗窃案件时,也会针对盗窃“救命钱”、盗窃弱势群体等具体犯罪行为,加重量刑,但无法突破入罪门槛。“现在《解释》对于此类犯罪在入罪门槛就进行降低,更加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人性化。”

  其他亮点

  “扒窃”不再限于“掏兜”

  《解释》对“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类行为进行了界定。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应当认定为“扒窃”,不要求必须盗窃贴身携带的财物才构成犯罪。对于非法进入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偷家人财产获谅解可免罪

  《解释》第八条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盗窃文物未遂也要重罚

  《解释》加大了对盗窃文物的打击力度,规定盗窃未遂,但是以数额巨大的财物、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盗窃民间收藏的文物的,根据被盗文物有效价格证明或委托估价机构估价认定盗窃数额。

  盗窃罪新旧司法解释重点内容对照表

新解释 1998年解释

数额较大 1000元-3000元 500元-2000元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等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等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数额巨大 3万元-10万元以上 5000元-2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 30万元-50万元以上 3万元-10万元以上

多次盗窃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盗窃金融机构的”、“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等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http://kb.dsqq.cn/html/2013-04/04/content_255934.htm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从今天起施行。其中引人关注的是,盗窃罪的入罪标准再次提高,由原来的“500-2000元”提高到“1000-3000元”。同时,《解释》还规定了一些从重处罚的情形,比如在医院盗窃病人“救命钱”。

  《解释》的发布,马上引来了法律界人士的热议,对于从重处罚的情形,业内人士好评不断,认为更加人性化;对于再次提高盗窃罪门槛,则有业内人士担忧会纵容犯罪。

  现代快报记者 李绍富 陶维洲

  门槛提高会不会纵容犯罪?

  [条文]

  《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解读]

  若偷一部手机:

  以前可能够罪

  今后可能只治安处罚

  和1998年的规定相比,此次盗窃罪入罪门槛又有所提高。

  对此,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副教授、博士张淼认为,此次《解释》在1998年规定的基础上再次提高盗窃罪门槛,应该是考虑到经济的快速发展而在立法上做出的与时俱进之选。对于经济相对发展较快的地区来说,入罪门槛上的提高并不明显,但在“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上有如此大的跨越,主要还是考虑到一种平衡,减少重刑犯的数量。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担忧,入罪标准的大幅提高可能会纵容犯罪。“按照《解释》,不到3万元就只能是数额较大,对于很多盗窃分子来说,他们将得到轻判。”南京栖霞法院刑事庭庭长李忻表示,盗窃犯罪是和老百姓最息息相关,也是他们最痛恨的犯罪。有时候虽然受到的损失不大,但对老百姓的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是巨大的。一些公安干警也表示,盗窃罪入罪门槛的提高,一些案值很低的盗窃犯罪将很难处理。

  “以前偷一部手机可能就够罪了,新《解释》出台,就只能对小偷进行治安处罚,这无疑降低了他们的犯罪成本。”一位基层民警坦言。

  现代快报记者从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获悉,因为《解释》刚刚发布,江苏的细化标准还有待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共同协商研究后再出台。

  偷“救命钱”从重处罚更人性化

  [条文]

  《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解读】

  民警称偷救命钱是“没天良”

  在医院偷“救命钱”一直是老百姓和基层执法人员最为痛恨的行为。“我们把这种行为叫做没有天良。”一位基层民警告诉现代快报记者,他很清楚地记得此前的一个案例。一个小偷潜入南京某医院病房,盗窃住院病人的手机,一个晚上就偷了十几部。其中一位病人平时没人照顾,家里人特意给他一个手机,让他有什么事情就和家人联系。结果,因为手机被盗,这位病人突然发病,医院花了很长时间才联系到其家人,差点延误诊治。“后来,我们抓到了那个小偷,可因为无法认定更多案值,最终只是被治安拘留。”这位民警痛心地表示。

  “这次《解释》对这些情形进行了更加细化的解释,以后对此类犯罪的惩戒将更加具体。”李忻表示,以前审理盗窃案件时,也会针对盗窃“救命钱”、盗窃弱势群体等具体犯罪行为,加重量刑,但无法突破入罪门槛。“现在《解释》对于此类犯罪在入罪门槛就进行降低,更加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人性化。”

  其他亮点

  “扒窃”不再限于“掏兜”

  《解释》对“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类行为进行了界定。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应当认定为“扒窃”,不要求必须盗窃贴身携带的财物才构成犯罪。对于非法进入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偷家人财产获谅解可免罪

  《解释》第八条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盗窃文物未遂也要重罚

  《解释》加大了对盗窃文物的打击力度,规定盗窃未遂,但是以数额巨大的财物、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盗窃民间收藏的文物的,根据被盗文物有效价格证明或委托估价机构估价认定盗窃数额。

  盗窃罪新旧司法解释重点内容对照表

新解释 1998年解释

数额较大 1000元-3000元 500元-2000元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等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等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数额巨大 3万元-10万元以上 5000元-2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 30万元-50万元以上 3万元-10万元以上

多次盗窃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盗窃金融机构的”、“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等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http://kb.dsqq.cn/html/2013-04/04/content_255934.htm
我去好坏并存啊。
其实,也可以说是货币贬值/通货膨胀什么的,那样门槛就没提高了。 至于“救命钱”,对穷人来说,他们那点钱本来就是命,只不过还没碰上要命的疾病/灾难/天灾人祸等等,丢了更生不起病,进不起医院了。。。
就本地的实际情况,貌似降低了追刑的门槛,特别是解释的第二条,其他的没啥区别。
好像一直是1000来着、、
在街上偷了钱就不严惩?!咋就知道在街上偷得钱就不是失主的救命钱?法律就应该是铁板一块,特别是刑法,还分什么严惩不严惩??什么逻辑啊!
干脆,刑法上写明了在菜场偷钱判10年,在医院偷钱直接死刑,在奢侈品店偷钱——这个这个,免于处罚吧,无罪开释。。哈哈。。
    有歹徒在医院穿白大褂冒充医务人员替老人交巨额住院费,十几年前的数万元,最后老人只能哭着离开医院...


特么扯淡的规定,尼玛破几个临街小卖部、拎几个女孩包才能够抓的……砸几个车玻璃才够处理的?再加上检察院不够三年判刑的不批捕……艹,感情坏蛋全让公安一人背了?痞子们,敞开偷吧!伟大的高院、高检此时此刻和你们合体了!

特么扯淡的规定,尼玛破几个临街小卖部、拎几个女孩包才能够抓的……砸几个车玻璃才够处理的?再加上检察院不够三年判刑的不批捕……艹,感情坏蛋全让公安一人背了?痞子们,敞开偷吧!伟大的高院、高检此时此刻和你们合体了!


马勒戈壁的…一帮扯淡玩意,偷得不是你们家的是吧…版主扣分吧!扣也要骂!

马勒戈壁的…一帮扯淡玩意,偷得不是你们家的是吧…版主扣分吧!扣也要骂!
劳教取消,不够3000你永远就是个治安处罚,最多拘留十五天,治安处罚还不算前科…享受不了累犯待遇,逮捕不了…进治安拘留所调养十五天继续出来偷,抓了算休假……
特么这就是对嫌疑人的人性对老百姓的没人性!
yghaoren 发表于 2013-4-5 00:45
劳教取消,不够3000你永远就是个治安处罚,最多拘留十五天,治安处罚还不算前科…享受不了累犯待遇,逮捕不 ...
朋友别激动啊。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照你们那里的标准,一般盗窃满足8项条件之一,价值追刑标准就从3000降到1500了,入盗、扒窃本来就可以考虑其他情节。貌似一般打击范围应该是扩大了。特别是1、2项简直是对劳教缺失的变相补充,没劳教那么狠罢了。
去年那个诈骗罪变3000-5000的标准才是缩小了范围。
yghaoren 发表于 2013-4-5 00:33
特么扯淡的规定,尼玛破几个临街小卖部、拎几个女孩包才能够抓的……砸几个车玻璃才够处理的?再加上检察院 ...
不够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须逮捕已经取消了,与新法抵触,不能成为不捕条件。纯技术层面,一句“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就能丢翻他。
朋友别激动啊。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 ...
以上八项纯属几乎平时工作碰不上的。第一项,必须刑事处罚过,以那个标准,全治安处罚了,咋刑事处罚?盗窃3000不入刑,还有三年以下不入刑,基本就把所有盗窃案件给堵死了。不偷个三万五万的你根本抓不了…特么个死盗窃的啥命才能偷这么多?还要咋背才能让警察抓这样的现行?
(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确实打击面扩大了。
yghaoren 发表于 2013-4-5 01:14
以上八项纯属几乎平时工作碰不上的。第一项,必须刑事处罚过,以那个标准,全治安处罚了,咋刑事处罚?盗 ...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查前科,这条还没要求前科年限,放宽了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案发日倒推一年内,有因盗窃被决定行政处罚的。

这两种情况平时几乎遇不上?你也太背了吧。三年以下无逮捕必要是个伪命题,是为少捕原则背书的,我不知道你们那边检院是怎么解释的。听说是选择性的“可以”,我们这边很少以此为理由拒捕,新法实施后,对应当逮捕的条件予以明确,更没听过提这条。

盗窃罪能判三年以上的,一次得多大金额啊。我们逮捕过那么多“好朋友”,绝大部分都一年以内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此条真的没压力。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查前科,这条还没要求前科年限,放宽了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 ...
偶们这里的检察院就是以三年以下能不捕不捕唄,前一阵弄了个盗窃信用卡提现2000多的,活生生给我取保了,理由就是:有犯罪行为无逮捕必要……
yghaoren 发表于 2013-4-5 02:02
偶们这里的检察院就是以三年以下能不捕不捕唄,前一阵弄了个盗窃信用卡提现2000多的,活生生给我取保了, ...
有其他情节么?例如,有正当职业、固定住所、本地人、偶犯、前科清白等等。
本地的唄,无前科。
本地良民偶犯,金额少,只要能招回的,确实可以不捕。换我就跟那边说,不捕早递话,不要让我加班跑看守所。

下次,等这次判了,下次他再偷就可以用50%的标准了。
。这是疯了?
罪犯权益保障法?
以后出门钱包里多带点钱,带个八千一万的。。。协助订小偷罪
yghaoren 发表于 2013-4-5 00:33
特么扯淡的规定,尼玛破几个临街小卖部、拎几个女孩包才能够抓的……砸几个车玻璃才够处理的?再加上检察院 ...
按你这么说俺们最基层的法院刑庭该没啥活了,因为他们一年判的案子里至少7成以上最终是判三年以下的
盗窃记录应该累计,这样惯犯的风险越来越大,对他们的打击越来越容易。
滑膛老枪 发表于 2013-4-4 23:58
在街上偷了钱就不严惩?!咋就知道在街上偷得钱就不是失主的救命钱?法律就应该是铁板一块,特别是刑法,还 ...
的确如此。现在司法体系如果这样搞下去。最终偷笑的就是那些上层权贵。
偷东西1000以下不入刑,持BB gun两支以上即入刑,神马逻辑!
     其实就算按老标准,是不是构成盗窃罪也有很多制约因素。譬方说:估价这个环节吧,里面的道道就多了去了!现在JC干活牵涉到绩效考核,一样干活,一个治安处罚和一个刑事处罚有很大的差别,所以都一心想着把人逮捕了。估价的人就吃准这个原因,你要是不去烧香,嘿嘿,一样一个手机和他关系好的就是1100元,公事公办的那就是850元,1000元的门槛,你看了办吧!
   现行的中国法律,尤其是刑诉法的确可算是犯罪嫌疑人保护法,很多事都无法解释通。一样都是在公共场所扒窃,哈密瓜和普通人就不一样,女人和男人就是不一样,有些女性扒窃嫌疑人,抓到了一问都是怀孕或一年哺乳期内,取保了,明天又去偷了。而且一年哺乳期一过立马又去怀孕,反正超不超生不归刑法和刑诉法管辖。
   还有盗窃电动车,明确规定要脱离视线才算是既遂。你要是看见了偷车嫌疑人还不能从嫌疑人的背后上去,一定要正面迎上去。要不检察院的去核实,一问是背面上去的,就是没有脱离视线,铁定是未遂,治安处罚。你要是解释下说是发现这个嫌疑人好久了一直盯着,那更不成,会问你为什么不上去制止,是纵容犯罪,还没追究你的责任呢!
还有盗窃电动车,明确规定要脱离视线才算是既遂。你要是看见了偷车嫌疑人还不能从嫌疑人的背后上去,一定要正面迎上去。要不检察院的去核实,一问是背面上去的,就是没有脱离视线,铁定是未遂,治安处罚。你要是解释下说是发现这个嫌疑人好久了一直盯着,那更不成,会问你为什么不上去制止,是纵容犯罪,还没追究你的责任呢!
==========================================================================================================================================
什么逻辑啊?感觉检察院完全就不愿干活,这些理由完全刁难你啊。公共场合物品脱离物主合理控制范围占有控制权就算既遂吧,随身物品离身、柜台之类相对独立空间的脱离柜台、街面上的脱离原本位置移动,都可算既遂。正面、背面这些理由,宛如天书,听都没听过。等现行从没遇到纵容犯罪的说法,没可能啊,个案有其他原因吧。
这几年的入刑的司法解释。多发性侵财案件,感觉只有那次诈骗标准是抬高了入刑门槛,其他的都降低了。这次司法解释还觉得门槛高的,只能感慨贵地生活水准高。
这是啥意思呢?是不是觉得抓的人多了,关的人多了,不和谐?
如果觉得关人成本太高,那就学新加坡搞鞭刑吧,对于小偷小摸,醉驾一类的家伙,鞭刑既有更强的警示作用,社会成本也低(上医院治疗的费用犯人自己出)。
一定要买贵手机,上最新的旗舰,偷了就满足条件了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3-4-5 16:58
还有盗窃电动车,明确规定要脱离视线才算是既遂。你要是看见了偷车嫌疑人还不能从嫌疑人的背后上去,一定要 ...
所说的正面迎上去,就是要表述这个嫌疑人已经盗窃得手,而JC是发现有可疑情况上去盘查后才发现嫌疑人盗窃电动车的,这样就是既遂,一般就可以逮捕走去司法程序了。而要是背后上去趁其不备按到的,就是表明JC是早就发现嫌疑人,是等着他盗窃得手的,有放纵犯罪的嫌疑,所以不批捕。
ttslslyh 发表于 2013-4-5 23:00
所说的正面迎上去,就是要表述这个嫌疑人已经盗窃得手,而JC是发现有可疑情况上去盘查后才发现嫌疑人盗窃 ...
这说法典型扯淡。
抓现行都这样抓的。一没实施,二没证据证明犯罪预备,纵容啥啊?预测犯罪结果么,现在还有这说法?你目睹了整个过程,才能确定是犯罪。
我说跟你这样提的人扯淡。哪地方的检察院啊,如此奇葩。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3-4-5 23:10
这说法典型扯淡。
抓现行都这样抓的。一没实施,二没证据证明犯罪预备,纵容啥啊?预测犯罪结果么,现在 ...
这是经历过的实例,千真万确。按检察院的说法JC发现有嫌疑人时就应该主动上前表明身份,对嫌疑人进行盘查,用来预防犯罪的发生,而不应该躲在一边看着嫌疑人去实施盗窃,等其得手后再去抓。
那里的检察院就不说了。
ttslslyh 发表于 2013-4-5 23:19
这是经历过的实例,千真万确。按检察院的说法JC发现有嫌疑人时就应该主动上前表明身份,对嫌疑人进行盘查 ...
个案还是通例?
这案子你们先用的继续盘问手续?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3-4-5 23:23
个案还是通例?
这案子你们先用的继续盘问手续?


继续盘问已经好多年不用了,好象06年后就没有再用过,所以也别想着48小时。一般都用治安的口头传唤,看情况需要再决定是否转用刑事强制措施。
这个关于既遂和未遂的说法,基本算是通例吧。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3-4-5 23:23
个案还是通例?
这案子你们先用的继续盘问手续?


继续盘问已经好多年不用了,好象06年后就没有再用过,所以也别想着48小时。一般都用治安的口头传唤,看情况需要再决定是否转用刑事强制措施。
这个关于既遂和未遂的说法,基本算是通例吧。
ttslslyh 发表于 2013-4-5 23:28
继续盘问已经好多年不用了,好象06年后就没有再用过,所以也别想着48小时。一般都用治安的口头传唤,看 ...
。。。。。。
继续盘问又没取消,为什么不用?现行犯罪,文书材料不翻日子,传唤、拘传都可以啊,还从治安绕一圈,你们的弄法确实很奇怪。
ttslslyh 发表于 2013-4-5 11:12
其实就算按老标准,是不是构成盗窃罪也有很多制约因素。譬方说:估价这个环节吧,里面的道道就多了去了 ...
刑事诉讼法本来就是用来规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行为的嘛,这个在法理上也是常识
不过现在这个体制最大的问题我感觉还是在于基层人力资源太不足了

的确是没有取消,但拜前ZFW方便面大boos任内对留置盘问设下的条条框框,你可以去调查下现在还有多少地方在使用留置盘问?刑事传唤和拘传只有12小时,治安传唤适用治安拘留以上的可以有24小时,这就是原因。
wyqels 发表于 2013-4-5 23:36
刑事诉讼法本来就是用来规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行为的嘛,这个在法理上也是常识
不过现在这 ...
我看是有点不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强行去和国外法律接轨的缘故,国内绝大多数法学专家都是极度崇尚欧美的,要不是国内普通民众的反对声实在太高,死刑也要被取消了。
ttslslyh 发表于 2013-4-5 23:50
我看是有点不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强行去和国外法律接轨的缘故,国内绝大多数法学专家都是极度崇尚欧美的,要 ...
国内当前的问题 制度上的不足本身是一个层面  立法者的水平和想法 很多时候实在是不敢恭维

另一层面  人的问题 包括人的数量 人的素质 人的想法  影响也的确会很深远  一个制度出台  被阳奉阴违也就罢了  但公然的曲解、违反、篡改而且还大肆宣扬   这样的事情也不少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