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中俄封锁蒙古“存在的国际法障碍,大家一起讨论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21:21:10


最近安倍晋三和蒙古眉来眼去,今天安倍更是亲临蒙古,出了42亿日元的贷款,狠狠地营造了一回日蒙亲善的气氛,让咱们看着很不爽。很多Cder对蒙古和日本亲热嗤之以鼻,说中俄一旦封锁,蒙古就死翘翘了,不用在意。还有问安倍这次怎么去蒙古的。说中俄可以轻易封锁蒙古的说法似乎是主流,刚刚整理了一下相关的国际法规定,似乎这样做有很大的法理障碍啊。不知道我对公约的理解是否有问题,大家一起探讨下。

首先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这个公约单设了一章”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中俄想断掉蒙古出海的权利,就很难绕过这个公约(中国对该章没有提出保留)。根据该公约,蒙古享有利用一切运输工具通过中俄领土的过境自由,过境运输应无须缴纳任何关税、税捐或其他费用,但为此类运输提供特定服务而征收的费用除外,对于过境运输工具和其他为内陆国提供并由其使用的便利,不应征收高于使用过境国运输工具所缴纳的税捐或费用。所以很多人说的可以对蒙古大幅提高运费的想法,在法理上很难成立。 公约还规定,过境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避免过境运输发生迟延或其他技术性困难, 如果发生这种迟延或困难,有关过境国和内陆国的主管当局应进行合作,迅速予以消除。所以想关闭很久二连口岸,似乎也不太可能的。

当然,可以用公约掐蒙古脖子的就是其中的”过境国在对其领土行使完全主权时,应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本部分为内陆国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便利绝不侵害其合法利益“条款了。

http://www.un.org/zh/law/sea/los/article10.shtml

第十部分 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

第一二四条
用语

  1. 为本公约的目的:

  (a) “内陆国”是指没有海岸的国家;

  (b) “过境国”是指位于内陆国与海洋之间以及通过其领土进行过境运输的国家,不论其是否具有海岸;

  (c) “过境运输”是指人员、行李、货物和运输工具通过一个或几个过境国领土的过境,而这种通过不论是否需要转运、入仓、分卸或改变运输方式,都不过是以内陆国领土为起点或终点的旅运全程的一部分;

  (d) “运输工具”是指:

  (1) 铁路车辆、海洋、湖泊和河川船舶以及公路车辆;

  (2) 在当地情况需要时,搬运工人和驮兽。

  2. 内陆国和过境国可彼此协议,将管道和煤气管和未列入第1款的运输工具列为运输工具。

第一二五条
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

  1. 为行使本公约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包括行使与公海自由和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有关的权利的目的,内陆国应有权出入海洋。为此目的,内陆国应享有利用一切运输工具通过过境国领土的过境自由。

  2. 行使过境自由的条件和方式,应由内陆国和有关过境国通过双边、分区域或区域协定予以议定。

  3. 过境国在对其领土行使完全主权时,应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本部分为内陆国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便利绝不侵害其合法利益。

第一二六条
最惠国条款的不适用

  本公约的规定,以及关于行使出入海洋权利的并因顾及内陆国的特殊地理位置而规定其权利和便利的特别协定,不适用最惠国条款。

第一二七条
关税、税捐和其他费用

  1. 过境运输应无须缴纳任何关税、税捐或其他费用,但为此类运输提供特定服务而征收的费用除外。

  2. 对于过境运输工具和其他为内陆国提供并由其使用的便利,不应征收高于使用过境国运输工具所缴纳的税捐或费用。

第一二八条
自由区和其他海关便利

  为了过境运输的便利,可由过境国和内陆国协议,在过境国的出口港和入口港内提供自由区或其他海关便利。

第一二九条
合作建造和改进运输工具

  如果过境国内无运输工具以实现过境自由,或现有运输工具包括海港设施和装备在任何方面有所不足,过境国可与有关内陆国进行合作,以建造或改进这些工具。

第一三O条
避免或消除过境运输发生迟延或其他技术性困难的措施

  1. 过境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避免过境运输发生迟延或其他技术性困难。

  2. 如果发生这种迟延或困难,有关过境国和内陆国的主管当局应进行合作,迅速予以消除。

第一三一条
海港内的同等待遇

  悬挂内陆国旗帜的船舶在海港内应享有其他外国船舶所享有的同等待遇。

第一三二条
更大的过境便利的给予

  本公约缔约国间所议定的或本公约一个缔约国给予的大于本公约所规定的过境便利,绝不因本公约而撤消。本公约也不排除将来给予这种更大的便利。

再来看《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根据第五条规定,美日可以用不定期航班方式,事先无须中俄批准,通过中俄领空向蒙古运输物资(以民间组织、民航机的方式),中俄可以根据第五条的例外条款划定禁区不允许美日飞机通过,但是根据第九条的规定,这样的禁区一旦划定,则对中俄自己的民航机和其他外国飞机也有效,等于大家谁都不能走这些空域了。

第五条 不定期飞行的权利
    缔约各国同意其他缔约国的一切不从事定期国际航班飞行的航空器,在遵守本公约规定的条件,不需要事先获准,有权飞入或飞经其领土而不降停,或作非商业性降停,但飞经国有权令其降落。为了飞行安全,当航空器所欲飞经的地区不得进入或缺乏适当航行设施时,缔约各国保留令其遵循规定航路或获得特准后方许飞行的权利。
    此项航空器如为取酬或出租而载运乘客、货物、邮件但非从事定期国际航班飞行,在遵守第七条规定的情况下,亦有上下乘客、货物或邮件的特权,但上下的地点所在国家有权规定其认为需要的规章、条件或限制。

第九条 禁区
    一、缔约各国由于军事需要或公共安全的理由,可以一律限制或禁止其他国家的航空器在其领土内的某些地区上空飞行,但对该领土所属国从事定期国际航班飞行的航空器和其他缔约国从事同样飞行的航空器,在这一点上不得有所区别。此种禁区的范围和位置应当合理,以免空中航行受到不必要的阻碍。一缔约国领土内此种禁区的说明及其随后的任何变更,应尽速通知其他各缔约国及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二、在非常情况下,或在紧急时期内,或为了公共安全,缔约各国也保留暂时限制或禁止航空器在其全部或部分领土上空飞行的权利并立即生效,但此种限制或禁止应不分国籍适用于所有其他国家的航空器。
    三、缔约各国可以依照其制定的规章,令进入上述第一款或第二款所指地区的任何航空器尽速在其领土内一指定的机场降落。

最近安倍晋三和蒙古眉来眼去,今天安倍更是亲临蒙古,出了42亿日元的贷款,狠狠地营造了一回日蒙亲善的气氛,让咱们看着很不爽。很多Cder对蒙古和日本亲热嗤之以鼻,说中俄一旦封锁,蒙古就死翘翘了,不用在意。还有问安倍这次怎么去蒙古的。说中俄可以轻易封锁蒙古的说法似乎是主流,刚刚整理了一下相关的国际法规定,似乎这样做有很大的法理障碍啊。不知道我对公约的理解是否有问题,大家一起探讨下。

首先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这个公约单设了一章”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中俄想断掉蒙古出海的权利,就很难绕过这个公约(中国对该章没有提出保留)。根据该公约,蒙古享有利用一切运输工具通过中俄领土的过境自由,过境运输应无须缴纳任何关税、税捐或其他费用,但为此类运输提供特定服务而征收的费用除外,对于过境运输工具和其他为内陆国提供并由其使用的便利,不应征收高于使用过境国运输工具所缴纳的税捐或费用。所以很多人说的可以对蒙古大幅提高运费的想法,在法理上很难成立。 公约还规定,过境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避免过境运输发生迟延或其他技术性困难, 如果发生这种迟延或困难,有关过境国和内陆国的主管当局应进行合作,迅速予以消除。所以想关闭很久二连口岸,似乎也不太可能的。

当然,可以用公约掐蒙古脖子的就是其中的”过境国在对其领土行使完全主权时,应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本部分为内陆国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便利绝不侵害其合法利益“条款了。

http://www.un.org/zh/law/sea/los/article10.shtml

第十部分 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

第一二四条
用语

  1. 为本公约的目的:

  (a) “内陆国”是指没有海岸的国家;

  (b) “过境国”是指位于内陆国与海洋之间以及通过其领土进行过境运输的国家,不论其是否具有海岸;

  (c) “过境运输”是指人员、行李、货物和运输工具通过一个或几个过境国领土的过境,而这种通过不论是否需要转运、入仓、分卸或改变运输方式,都不过是以内陆国领土为起点或终点的旅运全程的一部分;

  (d) “运输工具”是指:

  (1) 铁路车辆、海洋、湖泊和河川船舶以及公路车辆;

  (2) 在当地情况需要时,搬运工人和驮兽。

  2. 内陆国和过境国可彼此协议,将管道和煤气管和未列入第1款的运输工具列为运输工具。

第一二五条
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

  1. 为行使本公约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包括行使与公海自由和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有关的权利的目的,内陆国应有权出入海洋。为此目的,内陆国应享有利用一切运输工具通过过境国领土的过境自由。

  2. 行使过境自由的条件和方式,应由内陆国和有关过境国通过双边、分区域或区域协定予以议定。

  3. 过境国在对其领土行使完全主权时,应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本部分为内陆国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便利绝不侵害其合法利益。

第一二六条
最惠国条款的不适用

  本公约的规定,以及关于行使出入海洋权利的并因顾及内陆国的特殊地理位置而规定其权利和便利的特别协定,不适用最惠国条款。

第一二七条
关税、税捐和其他费用

  1. 过境运输应无须缴纳任何关税、税捐或其他费用,但为此类运输提供特定服务而征收的费用除外。

  2. 对于过境运输工具和其他为内陆国提供并由其使用的便利,不应征收高于使用过境国运输工具所缴纳的税捐或费用。

第一二八条
自由区和其他海关便利

  为了过境运输的便利,可由过境国和内陆国协议,在过境国的出口港和入口港内提供自由区或其他海关便利。

第一二九条
合作建造和改进运输工具

  如果过境国内无运输工具以实现过境自由,或现有运输工具包括海港设施和装备在任何方面有所不足,过境国可与有关内陆国进行合作,以建造或改进这些工具。

第一三O条
避免或消除过境运输发生迟延或其他技术性困难的措施

  1. 过境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避免过境运输发生迟延或其他技术性困难。

  2. 如果发生这种迟延或困难,有关过境国和内陆国的主管当局应进行合作,迅速予以消除。

第一三一条
海港内的同等待遇

  悬挂内陆国旗帜的船舶在海港内应享有其他外国船舶所享有的同等待遇。

第一三二条
更大的过境便利的给予

  本公约缔约国间所议定的或本公约一个缔约国给予的大于本公约所规定的过境便利,绝不因本公约而撤消。本公约也不排除将来给予这种更大的便利。

再来看《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根据第五条规定,美日可以用不定期航班方式,事先无须中俄批准,通过中俄领空向蒙古运输物资(以民间组织、民航机的方式),中俄可以根据第五条的例外条款划定禁区不允许美日飞机通过,但是根据第九条的规定,这样的禁区一旦划定,则对中俄自己的民航机和其他外国飞机也有效,等于大家谁都不能走这些空域了。

第五条 不定期飞行的权利
    缔约各国同意其他缔约国的一切不从事定期国际航班飞行的航空器,在遵守本公约规定的条件,不需要事先获准,有权飞入或飞经其领土而不降停,或作非商业性降停,但飞经国有权令其降落。为了飞行安全,当航空器所欲飞经的地区不得进入或缺乏适当航行设施时,缔约各国保留令其遵循规定航路或获得特准后方许飞行的权利。
    此项航空器如为取酬或出租而载运乘客、货物、邮件但非从事定期国际航班飞行,在遵守第七条规定的情况下,亦有上下乘客、货物或邮件的特权,但上下的地点所在国家有权规定其认为需要的规章、条件或限制。

第九条 禁区
    一、缔约各国由于军事需要或公共安全的理由,可以一律限制或禁止其他国家的航空器在其领土内的某些地区上空飞行,但对该领土所属国从事定期国际航班飞行的航空器和其他缔约国从事同样飞行的航空器,在这一点上不得有所区别。此种禁区的范围和位置应当合理,以免空中航行受到不必要的阻碍。一缔约国领土内此种禁区的说明及其随后的任何变更,应尽速通知其他各缔约国及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二、在非常情况下,或在紧急时期内,或为了公共安全,缔约各国也保留暂时限制或禁止航空器在其全部或部分领土上空飞行的权利并立即生效,但此种限制或禁止应不分国籍适用于所有其他国家的航空器。
    三、缔约各国可以依照其制定的规章,令进入上述第一款或第二款所指地区的任何航空器尽速在其领土内一指定的机场降落。
收个100倍过路费就好了。没那么烦
oliver_wu 发表于 2013-3-30 23:11
收个100倍过路费就好了。没那么烦
海洋法公约不允许这么做的。
白道不行上黑道,想搞他还能让他跑了!
凉水水 发表于 2013-3-30 23:12
海洋法公约不允许这么做的。
罚个超载之类的不就好了。关口检修。。找借口不要太多
封锁这词太难听,我们只需要“因为技术原因,暂时关闭某口岸”即可,我们保证尽力解决,但是至于什么时候能解决就只有天知道了
  2. 行使过境自由的条件和方式,应由内陆国和有关过境国通过双边、分区域或区域协定予以议定。

  3. 过境国在对其领土行使完全主权时,应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本部分为内陆国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便利绝不侵害其合法利益

读读这两条就行了
以前不是口岸装修吗?对了  还有个借口  沿着你的国境线都是军事演习区  还有很多见不得光的借口  要掐死蒙古  分分钟的事情
凉水水 发表于 2013-3-30 23:12
海洋法公约不允许这么做的。
亲,蒙古哪儿来的出海口?

塔利班和巴基斯坦在这方面已经给我们做出榜样了
ruyilong 发表于 2013-3-30 23:17
  2. 行使过境自由的条件和方式,应由内陆国和有关过境国通过双边、分区域或区域协定予以议定。

  3 ...
找到了,关于蒙古国通过中国领土出入海洋和过境运输的协定

http://www.law-lib.com/lawhtm/1991/77094.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蒙古通过中国领土出入海洋和过境运输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1年8月26日 生效日期1991年8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与合作的愿望,并考虑到蒙古人民共和国作为内陆国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过境和出入海洋的特殊需要,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为本协定的目的:
  一、“内陆国”系指蒙古人民共和国。
  二、“过境国”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三、“过境运输”系指蒙古人民共和国公民、行李、包裹、货物和运输工具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陆、内水和领海)过境,不论其是否需要转运、入仓、集散或改变运输方式。
  四、“运输工具”系指铁路车辆、公路车辆、船舶以及缔约双方商定的其他运输工具。
  五、“过境手续”系指在过境国海关及有关检疫、检验部门监管下将内陆国货物、行李和包裹从入境口岸运到出境口岸的手续。
  六、“进出口关税及其他税捐”系指关税及所有其他税项,或与行李、包裹和货物的过境运输有关的税捐,但不包括过境国为内陆国提供服务所征收的各种费用。

  第二条
  一、过境国在确保本国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情况下,给予内陆国下列便利:
  1.依照本协定的规定从过境国的指定港口出入海洋和通过过境国领土过境。
  2.前项所述指定港口为过境国的天津“新港”国际港口。
  3.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不影响内陆国在通常情况下根据《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和国际惯例使用上述港口以外的过境国其他港口。
  二、内陆国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应遵守过境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

  第三条
  一、悬挂内陆国国旗的船舶,应根据过境国的有关规定通过过境国的内水和领海。
  二、悬挂内陆国国旗的船舶,在过境国海港内享有与其他外国船舶同等的待遇。

  第四条
  一、内陆国货物的过境运输以下列方式进行和办理:
  1.公路过境货物由过境国提供的运输工具运送。必要时,缔约双方有关部门将通过协商就使用内陆国运输工具运送过境货物的可能性及具体方式作出决定。
  2.经由铁路运输的过境货物按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的《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的规定办理。
  3.海上过境货物应尽可能使用过境国提供的船舶运送或由悬挂内陆国国旗的船舶运送。
  4.过境货物的运量由缔约双方主管部门在考虑过境国的运输和港口存货能力的基础上商定。
  二、过境行李、包裹在国际铁路旅客联运站之间和过境国的联运站至港口站之间的运输,由旅客本人或其代理人分别按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的《国际旅客联运协定》和过境国国内规定办理。
  过境国际邮件总包由过境国提供自入境至出境的国际邮件交换站之间的运输工具运送;经由过境国运输过境国际邮件总包按万国邮政联盟的有关协定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三、过境货物、行李和包裹未经过境国海关及有关检疫、检验部门批准不得留在过境国境内。

  第五条
  一、危险性、易腐蚀腐烂、超限货物的过境运输,将按照缔约双方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和协定以及过境国有关法律、规章所规定的特殊要求办理;未按上述特殊要求办理的货物,过境国可以截留,并按缔约双方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和协定以及过境国有关法律和规章处置。
  二、过境国有关法律、规章和缔约双方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和协定规定不允许过境的货物。包括麻醉品、精神药物、病原微生物(病毒、细菌)、生物制品和作为一般货物的武器弹药等,禁止过境。
  在特殊情况下,经过境国特别许可,内陆国上述货物方可在特定条件下过境。
  未经过境国事先同意运送的上述被禁止的货物,行李和包裹被发现后,按缔约双方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和协定以及过境国有关规章处置。其所造成的损失由内陆国负完全责任,对过境国造成的损害,由内陆国负责赔偿。

  第六条
  一、内陆国应负担其经过境国运送货物、行李和包裹的所有运送费用。
  二、内陆国利用过境国港口存放货物、行李和包裹应按过境国的规定负担租用场地和设施的费用。
  三、内陆国应负担过境国为执行过境运输所提供的服务费用。
  四、缔约双方同意,上述费用应是公平、合理的,应符合缔约双方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协定,并考虑到蒙古作为内陆国通过中国领土过境和出入海洋的特殊需要。

  第七条
  一、除过境国的法律规章和缔约双方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和协定另有规定外,过境国可为内陆国货物、行李和包裹提供过境运输和海关便利。
  内陆国可利用过境国指定港口的保税区和保税仓库。
  二、如果过境国海关及有关检疫、检验部门认为过境手续要求已达到,则内陆国的过境货物、行李和包裹在途中一般不再受过境国海关及有关检疫、检验部门的检查。
  三、如果过境国海关及有关检疫、检验部门认为过境手续已达到,则过境运输的货物、行李和包裹免交过境国规定的进出口关税及其他税捐,或交付这种税项的保证金。
  四、前款规定不排除根据公众安全或公共卫生的要求,按过境国规章收取的费用以及其他服务费用。

  第八条
  一、过境运输遇到不应有的阻碍时,应尽快予以消除。
  二、本协定执行中所发生的分歧,将由缔约双方主管部门通过协商解决。

  第九条 为执行本协定,缔约双方有关部门应就执行本协定规定的事项签订相应的具体协议。

  第十条 经缔约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协定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 本协定须经核准,并自互换通知书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为十年,如缔约任何一方未在本协定期满前一年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在乌兰巴托签订,共两份,每份均用中文、蒙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本协定的解释出现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王丙乾              乔·普勒布道尔吉
     (签字)                (签字)


晕,lz你自己不是已经列出了条约么。。。。。。怎么处理上面写的很清楚。。。。。。。。自己好生看下吧。。。。。。。。。。
ruyilong 发表于 2013-3-30 23:17
  2. 行使过境自由的条件和方式,应由内陆国和有关过境国通过双边、分区域或区域协定予以议定。

  3 ...

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蒙古通过中国领土出入海洋和过境运输的协定,的确对蒙古掐的比较紧。贴条约全文要审核,大家有兴趣可以去看。

http://www.law-lib.com/lawhtm/1991/77094.htm

TG是五大流氓之一
公约对我们碍事的时候就是一坨shi
法律条约这东西说有用就有用,说没用连个屁都不是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几个师?  有没有在中国土地上的施工证? 有没有建设铁路的资金? 有没有来建设的施工队?
要是实施封锁,一切条约都是无物.


国际法真心有用的,世界哪来怎么多的战争。LZ太把国际法当一回事了。想当年,我兔的银河号,MD就说“我的情报部门有依据”就......想第二次伊拉克战争,MD说我的情报部门说你有大规模杀伤武器,就......

国际法真心有用的,世界哪来怎么多的战争。LZ太把国际法当一回事了。想当年,我兔的银河号,MD就说“我的情报部门有依据”就......想第二次伊拉克战争,MD说我的情报部门说你有大规模杀伤武器,就......

凉水水 发表于 2013-3-30 23:20
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蒙古通过中国领土出入海洋和过境运输的协定,的确 ...


一、悬挂内陆国国旗的船舶,应根据过境国的有关规定通过过境国的内水和领海

1.公路过境货物由过境国提供的运输工具运送。必要时,缔约双方有关部门将通过协商就使用内陆国运输工具运送过境货物的可能性及具体方式作出决定。

随便找几条,要想卡太简单了
凉水水 发表于 2013-3-30 23:20
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蒙古通过中国领土出入海洋和过境运输的协定,的确 ...


一、悬挂内陆国国旗的船舶,应根据过境国的有关规定通过过境国的内水和领海

1.公路过境货物由过境国提供的运输工具运送。必要时,缔约双方有关部门将通过协商就使用内陆国运输工具运送过境货物的可能性及具体方式作出决定。

随便找几条,要想卡太简单了
想要搞,还怕找不到理由下手?
毛子天然气过境乌克兰不就出问题了吗,中日干起来蒙古还想把东西从中国土地上运给日本?
hehe下,国际法。。。
楼主很天真!~
二连浩特口岸经常需要检修的。。真的

某年冬天我们就修了几个月
凉水水 发表于 2013-3-30 23:12
海洋法公约不允许这么做的。
口岸,港口设施老化,需要长时间检修。某年冬天我们的二连口岸就检修了好几个月
真正要封锁蒙古的话,它只有通过运载火箭才能出口煤给11区。
给运输公司老板打个电话,连个轮子都找不到,还想运货,谁敢接?
还拿公约来说事,难道不明白公约是约束双方的吗?

如果只约束一方那种公约都吓死了,谁敢签啊。。。

国际法又不是只针对中国,那干脆以后国际法上都写上中国例外特别加罚好了。。
凉水水 发表于 2013-3-30 23:12
海洋法公约不允许这么做的。
关口可以进行必要的货物核查,我们可以耐心细致核查每吨煤铁里是否含有违禁成分(比如海洛因),
关口可以核查每一个过境人员是否含有传染性病菌(世界上这类传染病几千种,逐一核查需要时间),
关口必要时可以长期关停检修无需对方批准,
关口边检人员可以带薪长期休假更无须对方批准,
通向关口的铁路线路(比如距离边境线最后十几公里)可以年久失修。。。。
封锁,这词太不雅了,我兔子要修路运胡萝卜,口岸暂时关闭呀
国际法有用,还要军队干什么?
过境。我一公里设八个检查站。卫生,免疫等等,等等。过境???我免费呀。不过这些只是玩笑。我们不会这样做,这样的东东还能有很多。不要给我说什么约什么约。
封路好,还是比较简单,只有找到个适合的借口就可以了
本身这个条约的第125条第3款就明确规定了,过境国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little_sagitar 发表于 2013-3-30 23:37
真正要封锁蒙古的话,它只有通过运载火箭才能出口煤给11区。

那煤价格要赶上钻石了。。。
外置猫 发表于 2013-3-30 23:42
国际法有用,还要军队干什么?
还要加一句,条约就是拿来撕毁的。。。
楼主你搞清楚了国际通行便利和军事通行权的区别没有?各国都有自主发展邦交的权力。人家日本爱和谁建交,爱到哪里祥林嫂是他们的自由。但如果中日、俄日真打起来的话,你蒙古真的跳反看看?战时和和平时期可能一样吗?蒙古的地缘政治决定了他不得不跟仅有的两个邻国打交道,就算日本美国说什么做什么,在经济政治各个层面上蒙古不发展好与中俄两国的关系他基本都不用活了。
梦境无忧 发表于 2013-3-30 23:42
过境。我一公里设八个检查站。卫生,免疫等等,等等。过境???我免费呀。不过这些只是玩笑。我们不会这样 ...
对啊,还以不同意以抽查的方式进行,我们需要对每块矿石,每铲矿粉进行详细化验,以确保每一克过境货物中都未掺杂中国法律禁止的违禁物质。。。。。
国际法?别忘了这两位是安理会五大常任流氓……
某年大癞蛤蟆要去蒙古,兔子就声称刚刚弄好的二连口岸需要大修几个月



蒙古人当场跪了,神马大癞蛤蟆滚吧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