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失职将面临法律责任:我国正研究建立未成年人监护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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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正研究建立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

2014年01月20日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父母失职将面临法律责任:我国正研究建立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

  记者20日从相关部门获悉,民政部、最高法院、公安部等部门正在着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制定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干预政策,相关指导性意见拟于今年年内出台。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尔梅20日在此间举行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研讨会上指出,近年来,我国接连发生了“南京饿死女童案”等多起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热点事件,暴露出我国在未成年人的监护监督方面存在较大缺失。

  据悉,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虽然有关于剥夺父母监护权的相关条款,但在如何执行上没有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副主任方芳介绍,本次对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的研究,就是希望通过行政与司法相衔接,实现对监护人监护权的转移。

  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表示,民政部门在未成年人监护方面具有兜底责任。从2013年5月起,民政部就以现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制为基础,在江苏、河南、四川等20个地区启动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力求建立监测、预防、报告、转介、处置“五位一体”的联动反应机制,推动构建以家庭监护干预为核心的新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其中,制定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政策,建立行政干预和司法干预衔接机制,创新社会保护工作机制等将是工作的重点。

  “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严重伤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行政干预的核心就是通过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这样做不是为了剥夺亲权,而是通过为未成年人设置法律底线,对类似行为起到震慑作用。”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张世峰说。 (记者白阳、崔清新)






http://www.chinanews.com/sh/2014/01-20/5758605.shtml中国正研究建立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

2014年01月20日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父母失职将面临法律责任:我国正研究建立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

  记者20日从相关部门获悉,民政部、最高法院、公安部等部门正在着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制定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干预政策,相关指导性意见拟于今年年内出台。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尔梅20日在此间举行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研讨会上指出,近年来,我国接连发生了“南京饿死女童案”等多起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热点事件,暴露出我国在未成年人的监护监督方面存在较大缺失。

  据悉,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虽然有关于剥夺父母监护权的相关条款,但在如何执行上没有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副主任方芳介绍,本次对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的研究,就是希望通过行政与司法相衔接,实现对监护人监护权的转移。

  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表示,民政部门在未成年人监护方面具有兜底责任。从2013年5月起,民政部就以现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制为基础,在江苏、河南、四川等20个地区启动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力求建立监测、预防、报告、转介、处置“五位一体”的联动反应机制,推动构建以家庭监护干预为核心的新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其中,制定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政策,建立行政干预和司法干预衔接机制,创新社会保护工作机制等将是工作的重点。

  “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严重伤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行政干预的核心就是通过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这样做不是为了剥夺亲权,而是通过为未成年人设置法律底线,对类似行为起到震慑作用。”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张世峰说。 (记者白阳、崔清新)






http://www.chinanews.com/sh/2014/01-20/5758605.shtml
法律要对失职监护人“动真格”


2014年01月21日  来源: 新华网 


  近年来一系列严重侵犯未成年人权益、虐待未成年人的案件一再挑战着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的监护制度。

  由于受宗法家族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长期缺乏对涉及家庭监护的监督、指导和干预。失之于空、失之于软,是目前我国监护制度的“病灶”。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监护制度不少规定已经落伍。1987年制定的民法通则针对未成年人确立了基本监护制度,但已经不能适应目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在不少国家,父母失职行为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这背后所要表达的理念是:父母应当履行监护教养职责,如果未成年人子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与父母疏于或不当履行监护教养责任有关,那么法律将会以“严肃”的方式教他们怎么样做父母。这是未成年人法中具有一定普遍性的做法,也被认为是未成年人法的特色和“罪责自负原则”的例外。

  一个国家对待孩子的态度,决定一个民族的未来。现代社会,“国家是儿童的最高监护人”已成为国际准则。当监护人出现失职行为,就要对其“动真格”。

  我国抓紧出台制定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无疑是应时应势之举,在法律制度层面,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零容忍”,对失职监护人“动真格”。 (记者崔清新、白阳)





http://www.chinanews.com/sh/2014/01-21/5758613.shtml
对失职父母亮剑——各方详解未成年人监护干预机制


2014年01月20日  来源:新华网 


  近来,李某某等人强奸案、南京饿死女童案、广州亲生母亲长达七八年虐待亲生女儿致死案……多起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扎堆”出现,直指监护人失职问题,也暴露出有关部门对这一问题监管的缺位。

  20日,在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中国法学会共同举办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研讨会上,记者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公安部等部门年内将推出未成年人监护行政监督与司法裁判的对接机制。据了解,这一机制的核心内容是通过法律程序剥夺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认为,这一机制的设立,是法制对失职监护人的“亮剑”,改变一度太过“温柔”的处置方式,对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推动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现状:我国目前亟需加强对监护人失职行为的干预

  在我国,对培养孩子这样一个关系着国家民族未来的大事,目前还缺乏对其资质的要求。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说:“父母法律责任越小,孩子越危险。如果法律不能‘强行按下’个别父母高傲的头,让他们认真反思和学习怎么做父母,那么对未成年人不当教育、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可能会层出不穷。”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介绍,我国1987年通过的民法通则是在立法时的社会经济背景下规定的监护制度,但二十多年来,我国的经济社会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变化,现行规定已不能满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需求,导致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因为得不到有效监护而陷入困境。

  张雪梅说,虽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对监护人的失职行为规定了训诫、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等措施,但这些规定零散、措施太柔性,难以发挥作用。对监护人的这类行为屡教不改的情形,也很少能够进入司法程序,撤销监护人资格后未成年人如何安置也是一个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尔梅也坦言,近期发生的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都说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特别是监护监督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缺失。

  呼吁:建立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干预工作机制

  全国律协副秘书长马国华认为,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法律责任意识亟待提高。对未履行或未恰当履行监护责任的监护人,应依法撤销其监护资格。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在法定监护人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又没有其他人员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张雪梅认为,这一规定已严重脱离社会实际,应取消这一规定,建立国家监护制度。

  对此,黄尔梅明确,为加强困境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民政部已会同最高法院、公安部进行了调研和论证,拟于今年出台指导性意见,建立未成年人监护行政监督干预与司法裁判衔接工作机制。

  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也透露,民政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干预政策,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民政部2013年在全国20个地区启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目前各试点地区在困境未成年人摸底排查、建立专门保护机构、建立监护问题发现报告机制、建立困境未成年人监护干预机制、构建社会保护网络体系、健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等重点内容和关键环节上取得了积极成果和有效突破。

  “这一工作机制的核心是通过行政与司法相衔接,实现对监护人监护权的转移。”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张世峰告诉记者,这样做目的不是为了剥夺亲权,而是为保护未成年人设置法律底线,只有这样才能对类似行为起到震慑作用,推动社会进步。

  立法:适时推动相关法律的修改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目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两部专门法律。此外,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劳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都对未成年人保护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2011年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完善了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处罚的法律规定,进一步落实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2012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和保护未成年人的需要,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新制度。

  全国妇联协调处处长张彦红指出,我国立法比较强调亲属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但对监护人监护能力的规定却不甚明确,对公权力介入监护的举措规定得不具体,对有过错监护人的惩戒措施也缺乏可操作性。建议修改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

  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刑法修正案有望在今年作出进一步修改,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条款,也有可能在这次修改中得以体现。( (记者崔清新、白阳))





http://www.chinanews.com/sh/2014/01-20/5758600.shtml
  大家能明白监护干预制度的意义吗?法律上未成年人犯法,监护人有责任,实际执行下来,基本上是未成年人得到轻纵,监护人基本上免责。比如李天一案件,李天一他妈给他车给他钱去犯罪,他妈负担什么责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