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小偷!”这时一位路人见义勇为一脚把正在逃跑的小偷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6:01:04
最近看著名的网络作家“习惯呕吐”的小说《在路上》(此书已经太监有年头了),主角人生低谷穷困潦倒应聘一家商场当保安。第一天上班就遇到小偷偷了钱包后,在同伙掩护下转移了赃物(钱包)后逃窜,被主角一脚踹在了腹部造成了脾破裂、内出血的重伤,送医后脾摘除。

我觉得这种事在生活中法律中也不能算罕见。这种见义勇为(对于警察、保安来说算是履职)需要承担重伤他人的刑事与民事后果吗?如果凑巧,一脚把正在逃跑的小偷给踢死了,必须负人命官司吗?

我读小学时,被中学生劫过道,被抢了书包。这种事如果扭送公安机关,会按“抢劫罪”论处吗

最近看著名的网络作家“习惯呕吐”的小说《在路上》(此书已经太监有年头了),主角人生低谷穷困潦倒应聘一家商场当保安。第一天上班就遇到小偷偷了钱包后,在同伙掩护下转移了赃物(钱包)后逃窜,被主角一脚踹在了腹部造成了脾破裂、内出血的重伤,送医后脾摘除。

我觉得这种事在生活中法律中也不能算罕见。这种见义勇为(对于警察、保安来说算是履职)需要承担重伤他人的刑事与民事后果吗?如果凑巧,一脚把正在逃跑的小偷给踢死了,必须负人命官司吗?

我读小学时,被中学生劫过道,被抢了书包。这种事如果扭送公安机关,会按“抢劫罪”论处吗

楼主这种人多了,社会自然就乱了
过失伤害
应该实行严刑峻法,这种情况应不予处罚,因为只踢了一脚,并没有继续进行过度伤害
楼主说的后面那个情况,可以明确告诉楼主,肯定会按抢劫罪处理的,但是从轻。
好些年前了,老家高中几个初中生抢劫一学生10块钱,全给抓起来了,出来后就走上正道了,遇人和气,老实干活打工,现在过得也不错。
魂自商都 发表于 2012-10-12 15:32
楼主说的后面那个情况,可以明确告诉楼主,肯定会按抢劫罪处理的,但是从轻。
好些年前了,老家高中几个初 ...
俺们这里的普法宣传口号,很多学校的墙上都贴着——“擂肥”就是抢劫,“好玩”也会犯罪。

不过抢个书包是不是一定算抢劫罪,这就不好说了。因为抢劫罪虽然没有数额限制,但如果法院认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也不会定抢劫罪,只会认定为一般的违法行为。
话说俺小时候最恨擂肥的了,唯一的几次打架,都是跟擂肥的小混混,而且一打就是拼命,差点死了!
out慢 发表于 2012-10-12 16:21
俺们这里的普法宣传口号,很多学校的墙上都贴着——“擂肥”就是抢劫,“好玩”也会犯罪。

不过抢个书 ...
如果是情节很轻,抓起来后就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进行处罚。
居留个几天,然后交钱放人。
干得好,对于犯罪分子根本不需要讲究人权,因为从他犯罪的一刻起就等同于自己放弃了人权。

看看那位正在享受五星级监狱的布雷维克,他太有人权了。
duankongzhiren 发表于 2012-10-12 16:34
干得好,对于犯罪分子根本不需要讲究人权,因为从他犯罪的一刻起就等同于自己放弃了人权。

看看那位正在 ...
问题是法官会为犯罪分子讲人权的,你就等着悲剧吧。
duankongzhiren 发表于 2012-10-12 16:34
干得好,对于犯罪分子根本不需要讲究人权,因为从他犯罪的一刻起就等同于自己放弃了人权。

看看那位正在 ...
  当他选择了这份风险职业时候,就选择了高风险。问题是法学界主流在积极保护他们……
恐怕要赔很多钱吧?
在小偷离开现场前,属于正当防卫(保护他人财产安全),脾破裂的话应当属于防卫过当。

因为防卫过当,且不是出于主观故意,刑事上可能是不予起诉;即便起诉,也应属于过失伤害,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民事上要承担侵权责任,负担部分医药费。
观棋柯烂 发表于 2012-10-12 19:22
在小偷离开现场前,属于正当防卫(保护他人财产安全),脾破裂的话应当属于防卫过当。

因为防卫过当,且 ...
问题是,当听到有人高喊“抓小偷”时,未必能知道这个在逃的小偷是扒窃了别人的钱包,还是仅仅偷了水果摊床上的三瓜倆枣。这时要是飞起一脚把小偷踢个脾破裂,,,

这正如初中生劫道抢小学生,派出所也未必真把这个当刑案




如果抓个小偷还要担心是不是下手太重,还这么抓?
ligand 发表于 2012-10-12 21:42
问题是,当听到有人高喊“抓小偷”时,未必能知道这个在逃的小偷是扒窃了别人的钱包,还是仅仅偷了水果摊 ...
司法作为最后的救济手段,若有其他方法(调解、行政手段等)能够较为简便的处理问题,那自然无需动用司法手段的大驾,否则所耗费的司法成本可能要远超所产生(或保护)的社会效益。
ts_ox 发表于 2012-10-12 21:46
如果抓个小偷还要担心是不是下手太重,还这么抓?

小偷也有特别招人恨的惯偷,也有顺手牵羊式的占便宜的老百姓或者年少无知的初中生。

就好比同样是劫道的抢劫犯,按照法律可以“无限自卫”,但是对于中学生劫道小学生这类现行抢劫犯,见义勇为者或者受害当事人真能为了个抢劫个文具盒或者书包,就往要害处下手“自卫”吗

把在逃的小偷一脚踢死或者踢成重伤,还可以说这是意外致死,毕竟踢一脚可能99%是死不了或者脾破裂的。但是设想这种情况:小偷正在落荒而逃,见义勇为者手里恰好拎着一个大棒子甚至是一把斧子,可不可以抡圆了照着身旁经过的小偷的脑袋就是一下子?这么做的法律后果算见义勇为还是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这应该算是对老百姓普法的一个比较有价值的问题。


观棋柯烂 发表于 2012-10-12 19:22
在小偷离开现场前,属于正当防卫(保护他人财产安全),脾破裂的话应当属于防卫过当。

因为防卫过当,且 ...


应该修改刑法和民法,那一脚是以阻止小偷逃跑为目的,并非要致小偷重伤。而且按照逻辑判断在那一瞬间普通人不可能以脾破裂为目的一脚就把小偷踢残
所以除非保安自己承认,否则这就属小偷被群众抓捕扭送派出所时的要承担的自然风险,医疗费用自担
观棋柯烂 发表于 2012-10-12 19:22
在小偷离开现场前,属于正当防卫(保护他人财产安全),脾破裂的话应当属于防卫过当。

因为防卫过当,且 ...


应该修改刑法和民法,那一脚是以阻止小偷逃跑为目的,并非要致小偷重伤。而且按照逻辑判断在那一瞬间普通人不可能以脾破裂为目的一脚就把小偷踢残
所以除非保安自己承认,否则这就属小偷被群众抓捕扭送派出所时的要承担的自然风险,医疗费用自担
现在是保护恶人时代,会闹的得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