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大有研究哲学与法学的人吗?讨论下公平与正义以及铁轨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3 07:44:42
哈弗大学的一堂公开课,提到一个问题:一辆火车在铁路上行驶,前面有个分叉路口,一条通向标识暂停使用的路段,一条通向标识正常通行(含危险警告)的路段。假设两条路段都能保证火车安全通过并且进入预定的车道,而此时,在暂停使用的路段上,有一个孩子在玩耍,而在正常行驶路段上,有5个孩子在游戏。此时作为列车驾驶员,将面临两个选择:一是开往暂停使用的路段,以一个人的代价换取另外5个人的安全;另一个选择是开往正常使用的路段,这样将导致5个孩子可能的伤亡及5个家庭的悲剧。问题是:如果你是这个火车司机,你该如何选择?

       这是一个很艰难的抉择,一方面是遵守行驶规定,开往正常使用的路段,导致5个孩子的伤亡,另一方面,违规开往暂停使用的路段,撞死一个孩子来换取另外5个孩子的安全。从机会成本和利益最大化的考量来说,死一个比死5个更能接受,于是应该选择开往暂停使用的路段。从维护规则和秩序的角度出发,从正常使用的路段通过也并没有错,因为这5个孩子显然是漠视规则的人,明知危险警告却依然在通行的铁道上玩耍,应该为他们的行为负责,而另外那个在暂停使用的铁轨上行走的孩子并没有接到危险的警告,因此他的行为在规则范围之内,不应牺牲一个遵守规则的人来救其他不遵守规则的人,否则会导致规则失效。

      现在从两个选择看,似乎都有道理,一个考量最小损失(利益最大化),另一个考量规则的有效性。现在我们需要把这个问题引入到公平与正义的范畴中加以思考以寻求这个困境的答案。我们知道社会中的决策、评判、衡量等问题常常以是否符合公平、正义为衡量标准。所谓“公平”指的是公正而不偏袒,《战国策》有云:“商君治秦,法令至行,公平无私”。英国哲人培根又说道:“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许多国家的司法标志都是天平秤,公平在司法领域的至高性可见一般。这说明公平强调的是标准,因为有了标准就不会偏倚。所谓“正义”指的是相对邪恶而言的一种抽象概述。即恶的相反一面。而善恶之间除了它们的对立性难以用一种具体的行为来评价,同样的行为,有时可以为善,有时又可以为恶。哲学家试图把善恶具体化。理学家朱熹认为人欲是诸恶,天理是善,故而“存天理,灭人欲”;基督教提到“七宗罪”:贪食、色欲、贪婪、伤悲、暴怒、懒惰、自负及傲慢;认为这些是原罪和恶的代表。佛教以“贪、嗔、痴”所表诸恶业,以弃此三业所表诸善业。虽然表述各有不同,但都是从恶的角度来来思考善也就是正义。老子云:“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已。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已。”就高度概括了正义的相对性和辩证性。现在了解了公平与正义的含义,便可据此来分析一个人应该在铁轨困境中如何选择。

       从公平的角度来看:为了维持标准也就是规则的有效性,应该从正常使用的路段经过。这样,违规者付出代价,守规者不受伤害。是谓公正不偏,也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守法,即应该得到保护,而违法则须受到处罚)。可能有人认为这样的规则似乎太过残忍。然而,规则是具有普遍约束效用的,故而从长远看,这样做有利于人们遵守规则,从而避免将来可能出现的风险,当然代价是5条人命。说到这里,也许许多人觉得这样的抉择是合理的,可以接受的。而如果有人问:“是谁赋予你权力,来决定要杀死5个孩子的生命“时。你该如何回答?现在我们把问题又放到了另一个层面,你的行为是如何赋权的?好的,如果一个人这么做,也就是选择从正常使用的路段经过,那么他的思想中一定存在着一个坚定的规则和标准,于是他会这样回答:”是规则决定了我这么做,我要遵守规则并保护遵守规则的人。“——”是规则让我这么做的“。或者说是”标识牌让我这么做的“。又或者说法律让我这么做(交通法规)。天哪!法律赋予你权力去杀死5个人,那么法律赋予你权力去杀死100个人,1000个人,10000个人,甚至100万人呢?你会欣然接受吗?这让我想起了1935年的《纽伦堡法案》。纳粹德国根据这个法案屠杀了600万犹太人。许多接受审判的纳粹官员否认自己的罪行,理由是他们只是在执行国家的法律。现在问题又变得复杂了,法律是什么?许多人会说: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我们要树立法治观念,我们要建设法治国家。诚然,这些口号非常好,因为一个法治社会非常注重规则,必然会更加有序。但是如果这些规则是一篇篇,一条条的《纽伦堡法案》或者美国《排华法案》呢?你还会认为它们至高而神圣吗?对于这个问题,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一个观点:"法律也有好坏,或者合乎于正义或者不合乎于正义”(摘自亚里士多德所著《政治学》)法律 、好坏 、“正义”,这些关键的字眼在提示着我们,法律之上还存在着一个东西:正义!在学术界,对于法的研究有两个分支:法律学和法学。法律学对应的英语单词是law,表示法律条文,《纽伦堡法案》、《排华法案》便是laws中的成员。法律学强调法律实践,有法必依。而法学是jurisprudence,与这个词的来源是just:意为合理的,正义的,正直的,含义相同的拉丁词根是jura、jus,审判是judge,而不是lage。法学追求的是法律之上的正义。那么再回到铁轨困境中的选择。此时,看着5个和一个的选择,其必然都是无比痛苦的。但是5个和一个,痛苦的程度却也是不同的。如果选择了规则或者说公平,那么必然无视这些痛苦,因为此时,5个和一个是对等的,对着一个固定的标准——规则左右对称。而如果从正义的角度出发,一个和5个是不同的,因为善与恶存在着相对性,存在着比较,否则,杀一人者和杀多人者就没有任何区别,否则,放下屠刀便不可能立地成佛。因此从暂停使用的铁轨经过必然比从从正常使用的铁轨经过更具正义性。因为前者衡量了善与恶,衡量了恶的程度,而更愿意背离恶,而后者只考虑规则,甚至如果规则所需,他可以欣然杀死更多人,而实际上,规则有好坏之分,同样的规则,在不同的情形下亦有好坏之分。

       而总的来说,正义应该是在法律或者说规则之上的哈弗大学的一堂公开课,提到一个问题:一辆火车在铁路上行驶,前面有个分叉路口,一条通向标识暂停使用的路段,一条通向标识正常通行(含危险警告)的路段。假设两条路段都能保证火车安全通过并且进入预定的车道,而此时,在暂停使用的路段上,有一个孩子在玩耍,而在正常行驶路段上,有5个孩子在游戏。此时作为列车驾驶员,将面临两个选择:一是开往暂停使用的路段,以一个人的代价换取另外5个人的安全;另一个选择是开往正常使用的路段,这样将导致5个孩子可能的伤亡及5个家庭的悲剧。问题是:如果你是这个火车司机,你该如何选择?

       这是一个很艰难的抉择,一方面是遵守行驶规定,开往正常使用的路段,导致5个孩子的伤亡,另一方面,违规开往暂停使用的路段,撞死一个孩子来换取另外5个孩子的安全。从机会成本和利益最大化的考量来说,死一个比死5个更能接受,于是应该选择开往暂停使用的路段。从维护规则和秩序的角度出发,从正常使用的路段通过也并没有错,因为这5个孩子显然是漠视规则的人,明知危险警告却依然在通行的铁道上玩耍,应该为他们的行为负责,而另外那个在暂停使用的铁轨上行走的孩子并没有接到危险的警告,因此他的行为在规则范围之内,不应牺牲一个遵守规则的人来救其他不遵守规则的人,否则会导致规则失效。

      现在从两个选择看,似乎都有道理,一个考量最小损失(利益最大化),另一个考量规则的有效性。现在我们需要把这个问题引入到公平与正义的范畴中加以思考以寻求这个困境的答案。我们知道社会中的决策、评判、衡量等问题常常以是否符合公平、正义为衡量标准。所谓“公平”指的是公正而不偏袒,《战国策》有云:“商君治秦,法令至行,公平无私”。英国哲人培根又说道:“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许多国家的司法标志都是天平秤,公平在司法领域的至高性可见一般。这说明公平强调的是标准,因为有了标准就不会偏倚。所谓“正义”指的是相对邪恶而言的一种抽象概述。即恶的相反一面。而善恶之间除了它们的对立性难以用一种具体的行为来评价,同样的行为,有时可以为善,有时又可以为恶。哲学家试图把善恶具体化。理学家朱熹认为人欲是诸恶,天理是善,故而“存天理,灭人欲”;基督教提到“七宗罪”:贪食、色欲、贪婪、伤悲、暴怒、懒惰、自负及傲慢;认为这些是原罪和恶的代表。佛教以“贪、嗔、痴”所表诸恶业,以弃此三业所表诸善业。虽然表述各有不同,但都是从恶的角度来来思考善也就是正义。老子云:“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已。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已。”就高度概括了正义的相对性和辩证性。现在了解了公平与正义的含义,便可据此来分析一个人应该在铁轨困境中如何选择。

       从公平的角度来看:为了维持标准也就是规则的有效性,应该从正常使用的路段经过。这样,违规者付出代价,守规者不受伤害。是谓公正不偏,也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守法,即应该得到保护,而违法则须受到处罚)。可能有人认为这样的规则似乎太过残忍。然而,规则是具有普遍约束效用的,故而从长远看,这样做有利于人们遵守规则,从而避免将来可能出现的风险,当然代价是5条人命。说到这里,也许许多人觉得这样的抉择是合理的,可以接受的。而如果有人问:“是谁赋予你权力,来决定要杀死5个孩子的生命“时。你该如何回答?现在我们把问题又放到了另一个层面,你的行为是如何赋权的?好的,如果一个人这么做,也就是选择从正常使用的路段经过,那么他的思想中一定存在着一个坚定的规则和标准,于是他会这样回答:”是规则决定了我这么做,我要遵守规则并保护遵守规则的人。“——”是规则让我这么做的“。或者说是”标识牌让我这么做的“。又或者说法律让我这么做(交通法规)。天哪!法律赋予你权力去杀死5个人,那么法律赋予你权力去杀死100个人,1000个人,10000个人,甚至100万人呢?你会欣然接受吗?这让我想起了1935年的《纽伦堡法案》。纳粹德国根据这个法案屠杀了600万犹太人。许多接受审判的纳粹官员否认自己的罪行,理由是他们只是在执行国家的法律。现在问题又变得复杂了,法律是什么?许多人会说: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我们要树立法治观念,我们要建设法治国家。诚然,这些口号非常好,因为一个法治社会非常注重规则,必然会更加有序。但是如果这些规则是一篇篇,一条条的《纽伦堡法案》或者美国《排华法案》呢?你还会认为它们至高而神圣吗?对于这个问题,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一个观点:"法律也有好坏,或者合乎于正义或者不合乎于正义”(摘自亚里士多德所著《政治学》)法律 、好坏 、“正义”,这些关键的字眼在提示着我们,法律之上还存在着一个东西:正义!在学术界,对于法的研究有两个分支:法律学和法学。法律学对应的英语单词是law,表示法律条文,《纽伦堡法案》、《排华法案》便是laws中的成员。法律学强调法律实践,有法必依。而法学是jurisprudence,与这个词的来源是just:意为合理的,正义的,正直的,含义相同的拉丁词根是jura、jus,审判是judge,而不是lage。法学追求的是法律之上的正义。那么再回到铁轨困境中的选择。此时,看着5个和一个的选择,其必然都是无比痛苦的。但是5个和一个,痛苦的程度却也是不同的。如果选择了规则或者说公平,那么必然无视这些痛苦,因为此时,5个和一个是对等的,对着一个固定的标准——规则左右对称。而如果从正义的角度出发,一个和5个是不同的,因为善与恶存在着相对性,存在着比较,否则,杀一人者和杀多人者就没有任何区别,否则,放下屠刀便不可能立地成佛。因此从暂停使用的铁轨经过必然比从从正常使用的铁轨经过更具正义性。因为前者衡量了善与恶,衡量了恶的程度,而更愿意背离恶,而后者只考虑规则,甚至如果规则所需,他可以欣然杀死更多人,而实际上,规则有好坏之分,同样的规则,在不同的情形下亦有好坏之分。

       而总的来说,正义应该是在法律或者说规则之上的
换到我是司机,我就开往正常使用的路段~~
这个是西方的功利陷阱问题。
公平正义会导致最终的幸福最大化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是我们生活中个体差异相当的小。起决定性作用的是随机性,也就是个人境遇。在这种条件下,采用公平正义原则是最好的。就像人不可能和蚂蚁谈什么公平。人只和人谈公平正义。
而一般西方的功利陷阱基本都是构造一个不存在的情况或者局部情况来为难公平正义。如一个健康人和五个待器官移植病人问题。实际上现实中根本不存在这种情况,或者是极少无关大局的问题。这时使用公平正义原则,可能在局部导致非最优功利。但要保持全局最优依旧要使用公平正义原则。
讨论这个问题得先读几本政治哲学的入门著作啥的。
这个是西方的功利陷阱问题。 公平正义会导致最终的幸福最大化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是我们生活中个体差异相 ...
我的角度和西方的角度刚好相反。因为西方人更加偏向规则,在器官移植的文章中有提到这个问题,但实际上,器官移植的问题是个伪命题
好吧~咱不懂哲学~但换做是我我会开正常路段那边~
好吧~咱不懂哲学~但换做是我我会开正常路段那边~
理由是什么能说说吗?


不同的政治倾向会有不同的答案。这没有标准答案的,只能说按照哪种观点,应该怎么做。



不同的政治倾向会有不同的答案。这没有标准答案的,只能说按照哪种观点,应该怎么做。

人是在继承中学习的。历史形成的观念自然会约束当代人的正义观。

西方更注重规则,在他们看来,如果规则判定输了的人应该把灵魂输给魔鬼那也是必须遵守的。拔一毛而利天下也不应该做,如果那不符合规则的话。

中国认为天地之大德曰生,天地之间最伟大的道德是爱护生命,为此目的才构建人伦社会,为此目的自然也可以废弃不适应时代需要的一切规则。


mmgm 发表于 2012-10-7 21:22
人是在继承中学习的。历史形成的观念自然会约束当代人的正义观。

西方更注重规则,在他们看来,如果规则 ...


中国认为天地之大德曰生,天地之间最伟大的道德是爱护生命,为此目的才构建人伦社会,为此目的自然也可以废弃不适应时代需要的一切规则。

======================================================

人文主义、人本主义正是西方启蒙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说到爱护生命,这种人文主义早已经拓展到动物保护等方面。
mmgm 发表于 2012-10-7 21:22
人是在继承中学习的。历史形成的观念自然会约束当代人的正义观。

西方更注重规则,在他们看来,如果规则 ...


中国认为天地之大德曰生,天地之间最伟大的道德是爱护生命,为此目的才构建人伦社会,为此目的自然也可以废弃不适应时代需要的一切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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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主义、人本主义正是西方启蒙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说到爱护生命,这种人文主义早已经拓展到动物保护等方面。

nikecross 发表于 2012-10-7 20:03
理由是什么能说说吗?


强行通过标识暂停使用路段的风险不仅仅只是死一个小孩,应该还要连带上一整车乘客加火车司机和整条路上在视线外极有可能出现的其他人!
nikecross 发表于 2012-10-7 20:03
理由是什么能说说吗?


强行通过标识暂停使用路段的风险不仅仅只是死一个小孩,应该还要连带上一整车乘客加火车司机和整条路上在视线外极有可能出现的其他人!
以前就说过,现在在说一下这个铁轨问题。这个问题的本质是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冲突时,谁服从谁的问题。选择撞一个,那是信奉集体利益最大化,而选择撞5个那是信奉个人利益最大化。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中有不同的答案。所以在美国会撞5个,在中国就撞1个。楼主提的正义是虚无缥缈的,因为对于正义的理解各有各的观点,只有对利益的理解才能达成共识。
playfish 发表于 2012-10-7 22:12
以前就说过,现在在说一下这个铁轨问题。这个问题的本质是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冲突时,谁服从谁的问题。选择 ...

你从头至尾看一下楼主说的那个道德哲学课程吧。没那么简单。

翡翠哥哥 发表于 2012-10-7 21:54 强行通过标识暂停使用路段的风险不仅仅只是死一个小孩,应该还要连带上一整车乘客加火车司机和整条路上 ...
前文已经说了,暂停使用的路段也是安全的。暂停的原因也许是轮休,或者春运繁忙时才需要使用而现未
启用的备用道。而且假设中,列车司机知道这段路的安全性。
翡翠哥哥 发表于 2012-10-7 21:54 强行通过标识暂停使用路段的风险不仅仅只是死一个小孩,应该还要连带上一整车乘客加火车司机和整条路上 ...
前文已经说了,暂停使用的路段也是安全的。暂停的原因也许是轮休,或者春运繁忙时才需要使用而现未
启用的备用道。而且假设中,列车司机知道这段路的安全性。
遵守标识是为避免意外,而不能孤立的看小孩数量。
楼主好歹要看看那个公开课吧
楼主好歹要看看那个公开课吧
看过了,可能表述不完全一样但意思是一样的
真想鸣笛…停车示警…
这个是西方的功利陷阱问题。  公平正义会导致最终的幸福最大化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是我们生活中个体差异相 ...
其实所谓公平正义导致幸福最大化是有循环定义之嫌。认为幸福能够统一度量的倾向功利主义,而认为不能统一度量的则可能会采取利己主义。罗尔斯的正义观是自由优先,其次平等,再次博爱
正面回答一下楼主。基于生命是无价的(所以一个生命与五个生命都是平等的),我会选择开往正常路段,选择支持废除一切财产犯罪死刑,选择鄙视赵氏孤儿式的“牺牲”,选择不鼓励赖宁式的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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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yuan1000 发表于 2012-10-8 04:01
其实所谓公平正义导致幸福最大化是有循环定义之嫌。认为幸福能够统一度量的倾向功利主义,而认为不能统一 ...
罗尔斯的正义观,我并不认同。其实公平正义原则,是在完全自由的情况下,人行为的最优策略。而这个策略告诉我们,要获得最优就必须管控自己的行为使其符合公平正义原则。

至于如何论证公平正义理论,我不想采用罗尔斯的无知之幕策略。反而我想借鉴佛教思想中无常思想。
nikecross 发表于 2012-10-7 19:34
我的角度和西方的角度刚好相反。因为西方人更加偏向规则,在器官移植的文章中有提到这个问题,但实际上, ...
道生法,黄帝学说认为世间的规则都是由“道”演变而来。即认为世间存在一般性的规律。只有认识到这种规律,以此为依据制定规则才可能真正治世。所以道家认为最根本的任务是求道,即认识治世的一般性规律。如果有道,那么圣人也是多余的。
我和楼主持相反观点---恩,也不一定是相反,在正义和法律起冲突的时候,我会优先维护法律,因为我相信在规则 ...
那五个人的生命同样是宝贵的,以规则为宗旨而造成五个人的死亡同样是可悲的
nikecross 发表于 2012-10-7 23:26
看过了,可能表述不完全一样但意思是一样的
昨天手机看帖不仔细,我收回我的发言
本人哲学科班出身,法哲学也学过一些,自认为专业还行。

同意上面的朋友说的,这个问题是一个西方功利主义的陷阱问题,类似于希腊时期阿基里斯赶不上乌龟,中世纪针尖上能站几个天使,中国古代白马非马论一样,很多的是思辩命题,抛这个问题为砖,引思考探讨之玉。每个哲学思想都会有不同同的回答,没有标准答案的。

我说一个让保罗萨特的说法,萨特说,人的选择是自由的,没法选择也是一种选择。
所以,司机的选择是自由的,去哪个轨道是自由的,刹车还是不刹车也是自由的。
孩子的选择也是自由的,去正常轨道还是废弃轨道玩耍是孩子们的自由。
家长的选择也是自由的,让孩子无人监护去危险地玩耍是他们的选择。
由于人的选择是自由额,所以,必须无条件为自己的选择负责,司机孩子父母都一样。
既然做司机,就要按规矩行车,安全驾驶第一,这个前提下救人才行。废弃路一个孩子,但是废弃就一定有废弃的理由,前面是断头路怎么办??
孩子在轨道玩耍,享受玩耍的乐趣,就必须要承担危险。
家长疏于管理,自己清闲,也必须承担孩子收到危险的后果。
一句话,规则是社会运行的前提,感情选择需要在规则的前提下进行。人的选择是自由的,所以必须为自己的选择负责人。
被抢逼着做汉奸,你可以选择杀身成仁,也可以选择苟且安身,成仁的结果就是没命,安身的结果就是千古骂名,选哪种,你是自由的!被问为什么你被抢逼着,世界具有不确定性。也许是你有名望,你在享受别人尊敬,显赫地位的同时,也要接受混乱时期的不利。选择名声显赫还是默默无闻,你的选择也是自由的。
本人哲学科班出身,法哲学也学过一些,自认为专业还行。

同意上面的朋友说的,这个问题是一个西方功利主 ...
我是手机党,打这么多不容易,有时间电脑上了再说。
另外说一下,正义是法律的目标,法律就是为了维护社会正义才诞生的,如果法不能保证正义,就是恶法,就必须要废除。

如果法还没有被废除,就必须按照现有的法律执行。
nikecross 发表于 2012-10-7 22:54
前文已经说了,暂停使用的路段也是安全的。暂停的原因也许是轮休,或者春运繁忙时才需要使用而现未
启用的 ...
;P基于错误前提假设下的论题实在木有神马讨论必要鸟!
翡翠哥哥 发表于 2012-10-8 10:56
基于错误前提假设下的论题实在木有神马讨论必要鸟!
而且这个陷阱最无语的地方是,作为一个火车司机,他如何能知道暂停使用的路段是安全的,是通畅的.

我想任何一个开车的人看到路上有前方施工的路牌也不会认为那条路是正常路段吧,即使你就在那路边住
其实撇开哪个做法更人道或者哪个做法更科学什么的,归根结底来说,其实是这类看似疑难的假设问题预先设定了2个甚至更多个立场,但却没有给出一个公认的(或者说在问题场景里公认的)最高立场/规则。

也就是说,除非先定下一个公认的(或者说在问题场景里公认的)最高立场/规则,否则这类问题永远是无解或者说是达不成共识的。

就如现在左右之争,其实这个不联系实际的话,就只是个标签而已。
但是假如在争论前先表明个态度——是真正希望国家实力变得更富强,人民生活变得更安康的,那怎样的观点都可以慢慢理解、讨论。
那么在此话题讨论场景的这个最高规则下,任何观点即使有冲突,但是只要为了这个最高规则,最终都是可以统一起来的。

回到铁轨困境,既然要说公平和正义,那么假设最高规则就是凡事按规则才能做到凡事最公平的话,那就是最终牺牲5个孩子,因为他们违规在先,就需要为自己的违规付出代价。否则有一就有二,法不责众的结果就是法律失去意义。当然,如果这个最高规则相应修改的话,选择和结果就完全可能不同。

另外再补充一点,这里的假设是5个孩子,那如果是5个从去刑场的路上脱逃的死刑犯,会不会有一开始支持开去备用路牺牲1个路人的朋友又转而支持开去主路压死这5个死刑犯呢?如果是这样,就说明这些朋友原本的立场就是混沌不明的。

这就类似《银河英雄传说》所言“光是为了一个七岁的小孩,什么理性的思考大概都抛到九宵云外了。”
“如果是一名十七、八岁的美少女,恐怕疯狂的热度会更为高涨吧!因为一般的民众最喜欢王子啦公主啦什么的。”“从古时候开始,童话里的王子或公主一定都是正义的化身,而弄权的大臣则是卑鄙和无耻。”
土地革命 发表于 2012-10-8 09:12
罗尔斯的正义观,我并不认同。其实公平正义原则,是在完全自由的情况下,人行为的最优策略。而这个策略告 ...
但你不觉得你的观点到最后有点自我循环了吗?公平正义原则和行为的最优策略两个都是未知量,却都要依赖另一个未知量来决定。

“公平正义原则,是在完全自由的情况下,人行为的最优策略。而这个策略告诉我们,要获得最优就必须管控自己的行为使其符合公平正义原则。”

好比这个铁轨困境,是不是就是简单的给出:我会按照公平正义原则来做出行为的最优策略,或者是我会用行为的最优策略来体现公平正义原则。那么进一步又该如何解答呢?
公平:所谓的多捞多得,对富人有利
正义:扶贫除强,对穷人有利

你自己选吧
罗尔斯的正义观,我并不认同。其实公平正义原则,是在完全自由的情况下,人行为的最优策略。而这个策略告 ...
很有意思的思想。能否将您的想法归结为某种利己主义?如果可以的话,罗尔斯认为利己主义实际上并不提供一种正义理论,因为正义是什么,在利己主义中并没有清晰的描述,更多地它只提供了一种寻找正义的方法论指导。正如一千个读者心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

罗尔斯理论野心比较大,他希望能够为正义找到某种清晰的原则
luyuan1000 发表于 2012-10-8 11:30
很有意思的思想。能否将您的想法归结为某种利己主义?如果可以的话,罗尔斯认为利己主义实际上并不提供一 ...
公平正义的解释,我一般还是采用柏拉图的得所该得的解释。在公平正义下,对于普通人,采用这种原则最终能导致一种广泛的利己主义。这确实有个有趣的问题。有点像宗教中天堂的说法,即人人给他人喂食,反而是一种利己主义。
1ppm 发表于 2012-10-8 11:27
公平:所谓的多捞多得,对富人有利
正义:扶贫除强,对穷人有利
公平并不是对富人有利的,真正的公平是对广大穷苦的劳动大众有理的。
公平正义原则可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中劳动价值及按劳分配的基础原理。由公平正义出发才能逐步推导出剩余价值学说。
bbqwert 发表于 2012-10-8 11:21
但你不觉得你的观点到最后有点自我循环了吗?公平正义原则和行为的最优策略两个都是未知量,却都要依赖另 ...
我不知道你说的什么未知量。我只是说公平正义原则是最佳行为策略。就如同一个数学最优问题,则该问题的最优解就是公平正义。
土地革命 发表于 2012-10-8 12:07
公平并不是对富人有利的,真正的公平是对广大穷苦的劳动大众有理的。
公平正义原则可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 ...
马克思啊? 胸地
谈哲学也要谈现实的哲学吧,不燃没边没计的,又争论10页还是搞的CD的各位爷昏昏昭昭的,何苦呢;P
这种问题

如果在中国,无论怎么选,司机都是悲催

选正道撞死5个,会被喷明明有另一条到道而且还没人(司机说有上面有1个人会认为狡辩),5条人命还不如死规矩。。。papapa

选岔道司机就更惨了,不遵守规则还撞死人,简直就是罪无可恕,说什么主道上有5个人,这是彻底的狡辩,是为了推卸责任的狡辩
我不知道你说的什么未知量。我只是说公平正义原则是最佳行为策略。就如同一个数学最优问题,则该问题的最 ...
呵呵这么看来,您的主张应该可以算是功利主义者,追求的是社会整体功利的最大化。对功利主义的很重要的批评,应该是为了提高整体功利,而牺牲部分人的功利,是否是正当的。但这个批评并非致命的。因为如果功利能有统一的度量,问题的回答很自然:可以。所以功利主义的问题在于其前提本身是否合理:即,功利是否可以统一度量。罗尔斯认为不存在这种统一度量,很难说开发商的楼盘带来的效益就一定能够弥补拆迁户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