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角度对芬里尔2一文援引日方观点的反驳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21:20:55
首先声明,本人不搞扣帽子,RSGJ那一套,不论这篇文章的LZ是谁,只要不是胡搅蛮缠,都应该有理有据的反驳。
按照《关于钓鱼岛问题的中日立场比对及国际法解读》一文,小日本首先提出的是1.马关条约问题(实际上是钓鱼岛是否属于台湾澎湖列岛的问题)和2.历史管辖问题(先占问题),包括钓鱼岛不属于台湾澎湖列岛、中国没有对钓鱼岛进行实际开发、而日本则最早对该岛进行了有效占领和开发利用、属于国际法上的先占、国际法层面通常认为“长期、稳定、有效的统治”为60年等问题。
如果这是两个普通国家之间的领土纠纷,上述理由如果属实,那么的确是一方拥有该争议领土的有效证据。但是中日之间不是普通的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而是二战战胜国与战败国之间的关系,小日本在这两个问题做文章,显然把自己摆错了位置,它和德国、意大利一样,都是二战的战败国,不是普通国家,如果战败国还能援引以上这两条依据的话,那么战后加里宁格勒(原柯尼斯堡)显然应该属于德国,布雷斯劳(现弗洛斯瓦夫)也不应该属于波兰,因为这两块地方自古以来就被德国占领并有效利用,时间明显超过60年,直到二战停战前不久才被苏军武力攻占,而且其境内上百万人口也基本是德意志人。即使是后来取得该地的苏联和波兰,在战前也没有对这两个城市归属德国提出异议。但是战后他们却被划归给苏联(后来是俄罗斯)和波兰。而同为战败国的意大利则将的利亚斯特一部,亚得里亚海中部岛屿划归前南斯拉夫,罗得岛及多德卡尼斯群岛划给希腊。这是因为他们是战败国,发动了侵略战争,给别的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灾难,而且最后无条件投降,所以他们必须受到受到相应的惩罚,接受战胜国的摆布。日本同样如此,它发动侵略战争,给包括中国在内的各个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灾难和损失,犯有不可饶恕的严重罪行,最后于1945年8月接受了《波茨坦公告》投降,而《波茨坦公告》第八条又对日本领土界定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故战后的日本领土,只能由战胜国根据《波茨坦公告》的规定来明确,45年鬼子投降前那些陈芝麻烂谷子,(比如什么民国九年,中华民国驻长崎领事馆在送交扶桑国有关方面的感谢状中明确表示钓鱼岛/尖阁列岛归属冲绳县八重山郡管辖)就不要提起来作为领土依据了,和德国与意大利的边界问题一样,不论马关条约规定的台湾澎湖列岛是否包括钓鱼岛,不论日本是否先占了钓鱼岛,也不论是否存在民国九年中华民国是否明确表示钓鱼岛/尖阁列岛归属冲绳县八重山郡管辖,都不能作为日本投降后仍拥有钓鱼岛主权的证据,即使是TG方面的对应主张,在我看来也是纯粹的嘴炮而已。
既然战后的日本领土只能由战胜国根据《波茨坦公告》的规定来明确。那么《波茨坦公告》第八条是怎么规定的呢?相信很多人都已熟悉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英文版“The terms of the Cairo Declaration shall be carried out and Japanese sovereignty shall be limited to the islands of Honshu, Hokkaido, Kyushu, Shikoku and such minor islands as we determine.”对比可见,“吾人”对应的英文“we”,相当于今天“我们”的意思,具体的说,应包括当时签字发布的中、美、英三国以及后来在该宣言上签字的苏联四国。日本后通过瑞士向中美英苏四国照会接受了《波茨坦公告》,在停战诏书中也写明“
朕深鉴于世界大势及帝国之现状,欲采取非常之措施,以收拾时局,兹告尔等臣民,朕已饬令帝国政府通告美英中苏四国愿接受其联合公告。”可见,在当时的日本看来,公告也是中美英苏四国共同发出的。
综上所述,既然日本已经接受了《波茨坦公告》,则根据公告第八条,它的领土除了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外,其他都只能由包括中美英苏四国的“吾人”决定,那么吾人做出决定了吗?答案是到现在也没有,1951年的《旧金山合约》签署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成立,原中华民国政权已被取代,其权力义务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继承,而台湾当局只是前政权的残余势力,只控制了占中国很小部分领土的台湾及其他一些岛屿以及少量人口,根本不能够代表中国。而51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总理周恩来代表中国政府发表声明,严正指出旧金山和会是一次片面的会议,中国拒绝接受和约的合法性。可见,“吾人”中的中国没有同意《旧金山合约》。即使考虑所谓“中华民国政府”仍占据了联合国席位的事实,但有一点也是无可争议的,就是《波茨坦公告》的签字国苏联拒绝在《旧金山合约》上签字,故不论是否涉及到《关于钓鱼岛问题的中日立场比对及国际法解读》一文提及的所谓“合理合法之主权代表及其界定、政权更替对于国际条约的效力影响等诸多问题”(实际主要针对中国),根据《波茨坦公告》的规定,《旧金山合约》因没有得到吾人中的苏联认可,对日本的领土界定都是片面和无效的。
后中华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建交,两国政府联合签署了《中日联合声明》,第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可见中日双方都承认波茨坦公告第八条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之间。而且根据《中日联合声明》第二条“日本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今后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能在双方交往中代表中国。而从那以后中国政府一直主张钓鱼岛是中国的而非日本的,美国、英国、苏联也未承认钓鱼岛属于日本。
而苏联及其后继承其权力义务的俄罗斯直到今天也未予日本签署和平条约,没有明确日本领土范围。
可见,《波茨坦公告》中第八条中的“吾人”直到今天也没有对除了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之外其他哪些小岛属于日本做出决定。虽然中国在70年代曾多次支持日本收回冲绳,表明中国承认冲绳是日本领土,根据禁止反言的原则,中国不能再对冲绳提出别的领土主张,但是中国认定的冲绳是不包括钓鱼岛的。
综上,根据《波茨坦公告》第八条,作为战败国的日本,目前除了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之外,其他占据的岛屿实际上还处于主权未定的局面,也就是说钓鱼岛无论属于谁,但是它目前肯定不属于日本。作为战胜国,《波茨坦公告》签字国,离钓鱼岛最近、且钓鱼岛处于其大陆架地理延伸的国家,中国要取得钓鱼岛是完全正当的,而且也没有其他国家(日本除外,但根据公告,它的领土除四大岛之外,不能由它自己决定,只能由吾人决定)主张其主权,故中国取得钓鱼岛合理合法。鬼子阻拦我国人船进入不属于倭国领土的岛屿,并将其国有化的做法完全是非法的,是对以《波茨坦公告》为代表的国际战后秩序的公然挑战,对此以怨报德,狼子野心的行为,理应坚决予以打击!
首先声明,本人不搞扣帽子,RSGJ那一套,不论这篇文章的LZ是谁,只要不是胡搅蛮缠,都应该有理有据的反驳。
按照《关于钓鱼岛问题的中日立场比对及国际法解读》一文,小日本首先提出的是1.马关条约问题(实际上是钓鱼岛是否属于台湾澎湖列岛的问题)和2.历史管辖问题(先占问题),包括钓鱼岛不属于台湾澎湖列岛、中国没有对钓鱼岛进行实际开发、而日本则最早对该岛进行了有效占领和开发利用、属于国际法上的先占、国际法层面通常认为“长期、稳定、有效的统治”为60年等问题。
如果这是两个普通国家之间的领土纠纷,上述理由如果属实,那么的确是一方拥有该争议领土的有效证据。但是中日之间不是普通的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而是二战战胜国与战败国之间的关系,小日本在这两个问题做文章,显然把自己摆错了位置,它和德国、意大利一样,都是二战的战败国,不是普通国家,如果战败国还能援引以上这两条依据的话,那么战后加里宁格勒(原柯尼斯堡)显然应该属于德国,布雷斯劳(现弗洛斯瓦夫)也不应该属于波兰,因为这两块地方自古以来就被德国占领并有效利用,时间明显超过60年,直到二战停战前不久才被苏军武力攻占,而且其境内上百万人口也基本是德意志人。即使是后来取得该地的苏联和波兰,在战前也没有对这两个城市归属德国提出异议。但是战后他们却被划归给苏联(后来是俄罗斯)和波兰。而同为战败国的意大利则将的利亚斯特一部,亚得里亚海中部岛屿划归前南斯拉夫,罗得岛及多德卡尼斯群岛划给希腊。这是因为他们是战败国,发动了侵略战争,给别的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灾难,而且最后无条件投降,所以他们必须受到受到相应的惩罚,接受战胜国的摆布。日本同样如此,它发动侵略战争,给包括中国在内的各个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灾难和损失,犯有不可饶恕的严重罪行,最后于1945年8月接受了《波茨坦公告》投降,而《波茨坦公告》第八条又对日本领土界定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故战后的日本领土,只能由战胜国根据《波茨坦公告》的规定来明确,45年鬼子投降前那些陈芝麻烂谷子,(比如什么民国九年,中华民国驻长崎领事馆在送交扶桑国有关方面的感谢状中明确表示钓鱼岛/尖阁列岛归属冲绳县八重山郡管辖)就不要提起来作为领土依据了,和德国与意大利的边界问题一样,不论马关条约规定的台湾澎湖列岛是否包括钓鱼岛,不论日本是否先占了钓鱼岛,也不论是否存在民国九年中华民国是否明确表示钓鱼岛/尖阁列岛归属冲绳县八重山郡管辖,都不能作为日本投降后仍拥有钓鱼岛主权的证据,即使是TG方面的对应主张,在我看来也是纯粹的嘴炮而已。
既然战后的日本领土只能由战胜国根据《波茨坦公告》的规定来明确。那么《波茨坦公告》第八条是怎么规定的呢?相信很多人都已熟悉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英文版“The terms of the Cairo Declaration shall be carried out and Japanese sovereignty shall be limited to the islands of Honshu, Hokkaido, Kyushu, Shikoku and such minor islands as we determine.”对比可见,“吾人”对应的英文“we”,相当于今天“我们”的意思,具体的说,应包括当时签字发布的中、美、英三国以及后来在该宣言上签字的苏联四国。日本后通过瑞士向中美英苏四国照会接受了《波茨坦公告》,在停战诏书中也写明“
朕深鉴于世界大势及帝国之现状,欲采取非常之措施,以收拾时局,兹告尔等臣民,朕已饬令帝国政府通告美英中苏四国愿接受其联合公告。”可见,在当时的日本看来,公告也是中美英苏四国共同发出的。
综上所述,既然日本已经接受了《波茨坦公告》,则根据公告第八条,它的领土除了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外,其他都只能由包括中美英苏四国的“吾人”决定,那么吾人做出决定了吗?答案是到现在也没有,1951年的《旧金山合约》签署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成立,原中华民国政权已被取代,其权力义务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继承,而台湾当局只是前政权的残余势力,只控制了占中国很小部分领土的台湾及其他一些岛屿以及少量人口,根本不能够代表中国。而51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总理周恩来代表中国政府发表声明,严正指出旧金山和会是一次片面的会议,中国拒绝接受和约的合法性。可见,“吾人”中的中国没有同意《旧金山合约》。即使考虑所谓“中华民国政府”仍占据了联合国席位的事实,但有一点也是无可争议的,就是《波茨坦公告》的签字国苏联拒绝在《旧金山合约》上签字,故不论是否涉及到《关于钓鱼岛问题的中日立场比对及国际法解读》一文提及的所谓“合理合法之主权代表及其界定、政权更替对于国际条约的效力影响等诸多问题”(实际主要针对中国),根据《波茨坦公告》的规定,《旧金山合约》因没有得到吾人中的苏联认可,对日本的领土界定都是片面和无效的。
后中华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建交,两国政府联合签署了《中日联合声明》,第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可见中日双方都承认波茨坦公告第八条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之间。而且根据《中日联合声明》第二条“日本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今后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能在双方交往中代表中国。而从那以后中国政府一直主张钓鱼岛是中国的而非日本的,美国、英国、苏联也未承认钓鱼岛属于日本。
而苏联及其后继承其权力义务的俄罗斯直到今天也未予日本签署和平条约,没有明确日本领土范围。
可见,《波茨坦公告》中第八条中的“吾人”直到今天也没有对除了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之外其他哪些小岛属于日本做出决定。虽然中国在70年代曾多次支持日本收回冲绳,表明中国承认冲绳是日本领土,根据禁止反言的原则,中国不能再对冲绳提出别的领土主张,但是中国认定的冲绳是不包括钓鱼岛的。
综上,根据《波茨坦公告》第八条,作为战败国的日本,目前除了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之外,其他占据的岛屿实际上还处于主权未定的局面,也就是说钓鱼岛无论属于谁,但是它目前肯定不属于日本。作为战胜国,《波茨坦公告》签字国,离钓鱼岛最近、且钓鱼岛处于其大陆架地理延伸的国家,中国要取得钓鱼岛是完全正当的,而且也没有其他国家(日本除外,但根据公告,它的领土除四大岛之外,不能由它自己决定,只能由吾人决定)主张其主权,故中国取得钓鱼岛合理合法。鬼子阻拦我国人船进入不属于倭国领土的岛屿,并将其国有化的做法完全是非法的,是对以《波茨坦公告》为代表的国际战后秩序的公然挑战,对此以怨报德,狼子野心的行为,理应坚决予以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