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杭城飚车案从刑法角度的思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18 12:20:58


到底是判交通肇事罪还是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有争议的
个人认为应当是交通肇事罪
1、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或法益)都是公共安全。这点上并无区别
2、客观方面和主体也无明显区别。
3、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因此行为人对事故的发生持排斥的态度;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行为人对事故的发生至少是间接故意的态度,这才是两罪最明显的区别。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非间接故意故意。
    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最关键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对于结果的意志因素,即过于自信的过失对结果的发生是排斥态度,而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与否都可以接受。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曾得过F2的冠军,可见其对自己的车技非常自信。他并不是放任结果的发生,撞死人对一个自认为车技了得的人是多大的侮辱。很难想像他对结果发生不置可否。
      如果杭州飙车案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话,本案中另外两个开跑车的青年也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未遂犯了。
    此外飙车也非法律概念,这里的飙车法律上称为“超速驾驶”,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超过多少车速算是“飙车”,在市区超速驾驶都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话,那将是有车族的灾难。一超速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未遂犯。那恐怕谁都不敢开车了。将飚车撞死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虞。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身就是一个口袋罪名,必须严格限制其适用条件。我们都是潜在的受害者但同时也是潜在的施害者。适用这样的口袋罪名的泛滥将是法治的灾难,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最后我要申明的一点是,本郎是学法律的,对飙车一族的行为十分痛恨,但感情上的厌恶并不能成为重刑主义的理由,还是应该保持法律人的理性,不能道德情感所挟持,平和,理性,才是真正学法的应该懂得的


本郎是从纯刑法角度考虑的 没读完帖子的以及没读懂帖子的谨慎发帖

到底是判交通肇事罪还是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有争议的
个人认为应当是交通肇事罪
1、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或法益)都是公共安全。这点上并无区别
2、客观方面和主体也无明显区别。
3、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因此行为人对事故的发生持排斥的态度;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行为人对事故的发生至少是间接故意的态度,这才是两罪最明显的区别。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非间接故意故意。
    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最关键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对于结果的意志因素,即过于自信的过失对结果的发生是排斥态度,而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与否都可以接受。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曾得过F2的冠军,可见其对自己的车技非常自信。他并不是放任结果的发生,撞死人对一个自认为车技了得的人是多大的侮辱。很难想像他对结果发生不置可否。
      如果杭州飙车案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话,本案中另外两个开跑车的青年也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未遂犯了。
    此外飙车也非法律概念,这里的飙车法律上称为“超速驾驶”,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超过多少车速算是“飙车”,在市区超速驾驶都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话,那将是有车族的灾难。一超速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未遂犯。那恐怕谁都不敢开车了。将飚车撞死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虞。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身就是一个口袋罪名,必须严格限制其适用条件。我们都是潜在的受害者但同时也是潜在的施害者。适用这样的口袋罪名的泛滥将是法治的灾难,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最后我要申明的一点是,本郎是学法律的,对飙车一族的行为十分痛恨,但感情上的厌恶并不能成为重刑主义的理由,还是应该保持法律人的理性,不能道德情感所挟持,平和,理性,才是真正学法的应该懂得的


本郎是从纯刑法角度考虑的 没读完帖子的以及没读懂帖子的谨慎发帖


无语了 上理论

无语了 上理论
然后一沉到底
认真扣细节的帖子,沉底儿是必然地。

没有煽情内容的东东,在网络上是混不下去的。:D
朱宇 发表于 2009-5-14 17:12
煽了半天过失,够煽情的了
何必较真呢?
给众人一个发泄的空间,让他们站在道义的顶端意淫一下有何不可?


胡某预见到了结果,并且没有对结果进行放任,相反他积极的对车进行了改装,跟同伴相约到闹市飙车[:a12:]

胡某预见到了结果,并且没有对结果进行放任,相反他积极的对车进行了改装,跟同伴相约到闹市飙车[:a12:]
是啊 原来听法律课老师说很多事情 人得感情与法律是有冲突的, 我很讨厌那个飙车的小少爷,有没有这种可能,就是从这件事上看城市立法对与超速有个限制比如城市市区超过90以上造成事故的后果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判呢? 而90以下按照交通肇事来判呢?  因为城市里跑到90的话 很难说你不知道这个速度对与行人有很大的潜在危险   我过马路总是走斑马线 这次竟然这位大学生是走斑马线被撞 真是让我很担心。 还有交通立法一定要把过斑马线什么的设为行人的安全区,如果这里发生事故一定要从严处置才行。
法律的进步就是这样来的啥。。。。就怕风头一过。。。。法律也没改。。。。那就更悲了
那北京或者其他地方的应该如何解释?应该没有人会故意引发交通事故,即使逃逸过程中也不能说是放任吧?如果是喝醉酒,那么判断力都要受影响,更不要说故意了。
bizon 发表于 2009-5-14 18:31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是不一样的···
如果只判交通肇事,那岂不是和平时老实巴交开正常车但是不小心撞死人的驾驶员一样待遇了?但显然两者有很大的区别。

第一,加判过失杀人罪。普通交通事故的肇事司机一般不是开的私自改装的车辆,而胡斌则驾驶的是私自改装的车辆(尤其是动力部分,具网友反映明显可见冬菇头,但我未亲见);如果此事属实,则虽然胡斌主观意愿不是想用改装车来杀人,但客观结果是改装车可能会导致安全性的下降。这已经符合过失杀人罪中关于过失的定义: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

第二,加判危害公共安全罪。闹市飙车此事虽无法律定义,但确实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概念、特征、构成条件的表述。法律不可能详细规定每一条罪行的实施方法,尤其因为社会的迅猛发展,出现了许多新事物和新的社会活动,但并不代表这些新事物因为法律没有详细指出就完全不受法律限制,尤其是有关人身安全的大事!
摆渡到的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如下,如果错了轻拍。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一)概念
  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
  公共安全
  (1)关于公共安全的不同理解
  ——对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对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对不特定人并且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对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通说:
  对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2)对不特定的理解
  ——是指危害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实际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
  ——行为人的行为如明确指向特定的人身或财产,而事实上危及了不特定人或财产的安全,亦属危害公共安全;
  ——如果行为人采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其可能造成的破坏被有意识的限制在不危害公共安全的范围内,客观上也没有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则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
  (1)实施了危害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2)从行为的表现形式上看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
  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
  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
  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
  (3)本罪包含有危险犯、实害犯、结果犯、行为犯
  3、犯罪主体
  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既有故意又有过失
  关于罪过:对行为引起的结果的心理态度。
  (三)构成条件
  (1)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对不特定多人的死伤或重大公私财物的广泛性破坏,而不是侵犯某一特定个人的人身权利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的少量损失。这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别与其他各类犯罪的最本质特征。
  (2)客观要件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害后果,或者虽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但却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这类犯罪中的某些具体犯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行为,足以危 害公共安全的,即构成犯罪的既遂。
  (3)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应由特殊主体构成。
  (4)主观要件有些犯罪表现为故意,有些则为过失。过失犯罪比较集中,是这类犯罪的又一显著特点。

如果只判交通肇事,那岂不是和平时老实巴交开正常车但是不小心撞死人的驾驶员一样待遇了?但显然两者有很大的区别。

第一,加判过失杀人罪。普通交通事故的肇事司机一般不是开的私自改装的车辆,而胡斌则驾驶的是 ...
dywhite 发表于 2009-5-14 20:57

虽然胡斌主观意愿不是想用改装车来杀人,但客观结果是改装车可能会导致安全性的下降。这已经符合过失杀人罪中关于过失的定义: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
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没有预见或者过于自信能够避免而导致行为发生时候的心理态度 改装车辆怎么属于过失行为?
加判危害公共安全罪。闹市飙车此事虽无法律定义,但确实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概念、特征、构成条件的表述。法律不可能详细规定每一条罪行的实施方法,尤其因为社会的迅猛发展,出现了许多新事物和新的社会活动,但并不代表这些新事物因为法律没有详细指出就完全不受法律限制,尤其是有关人身安全的大事
从所谓的关系人身安全角度就对刑法条进行类推解释 从而否定罪刑法定原则 是否合理?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一)概念
  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
  公共安全
  (1)关于公共安全的不同理解
  ——对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对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对不特定人并且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对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通说:
  对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2)对不特定的理解
  ——是指危害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实际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
  ——行为人的行为如明确指向特定的人身或财产,而事实上危及了不特定人或财产的安全,亦属危害公共安全;
  ——如果行为人采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其可能造成的破坏被有意识的限制在不危害公共安全的范围内,客观上也没有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则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
  (1)实施了危害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2)从行为的表现形式上看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
  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
  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
  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
  (3)本罪包含有危险犯、实害犯、结果犯、行为犯
  3、犯罪主体
  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既有故意又有过失
  关于罪过:对行为引起的结果的心理态度。
  (三)构成条件
  (1)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对不特定多人的死伤或重大公私财物的广泛性破坏,而不是侵犯某一特定个人的人身权利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的少量损失。这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别与其他各类犯罪的最本质特征。
  (2)客观要件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害后果,或者虽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但却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这类犯罪中的某些具体犯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行为,足以危 害公共安全的,即构成犯罪的既遂。
  (3)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应由特殊主体构成。
  (4)主观要件有些犯罪表现为故意,有些则为过失。过失犯罪比较集中,是这类犯罪的又一显著特点。


这就更荒唐了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类罪名 不是具体罪名!
如果只判交通肇事,那岂不是和平时老实巴交开正常车但是不小心撞死人的驾驶员一样待遇了?但显然两者有很大的区别。

第一,加判过失杀人罪。普通交通事故的肇事司机一般不是开的私自改装的车辆,而胡斌则驾驶的是 ...
dywhite 发表于 2009-5-14 20:57

虽然胡斌主观意愿不是想用改装车来杀人,但客观结果是改装车可能会导致安全性的下降。这已经符合过失杀人罪中关于过失的定义: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
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没有预见或者过于自信能够避免而导致行为发生时候的心理态度 改装车辆怎么属于过失行为?
加判危害公共安全罪。闹市飙车此事虽无法律定义,但确实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概念、特征、构成条件的表述。法律不可能详细规定每一条罪行的实施方法,尤其因为社会的迅猛发展,出现了许多新事物和新的社会活动,但并不代表这些新事物因为法律没有详细指出就完全不受法律限制,尤其是有关人身安全的大事
从所谓的关系人身安全角度就对刑法条进行类推解释 从而否定罪刑法定原则 是否合理?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一)概念
  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
  公共安全
  (1)关于公共安全的不同理解
  ——对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对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对不特定人并且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对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通说:
  对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2)对不特定的理解
  ——是指危害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实际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
  ——行为人的行为如明确指向特定的人身或财产,而事实上危及了不特定人或财产的安全,亦属危害公共安全;
  ——如果行为人采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其可能造成的破坏被有意识的限制在不危害公共安全的范围内,客观上也没有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则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
  (1)实施了危害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2)从行为的表现形式上看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
  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
  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
  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
  (3)本罪包含有危险犯、实害犯、结果犯、行为犯
  3、犯罪主体
  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既有故意又有过失
  关于罪过:对行为引起的结果的心理态度。
  (三)构成条件
  (1)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对不特定多人的死伤或重大公私财物的广泛性破坏,而不是侵犯某一特定个人的人身权利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的少量损失。这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别与其他各类犯罪的最本质特征。
  (2)客观要件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害后果,或者虽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但却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这类犯罪中的某些具体犯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行为,足以危 害公共安全的,即构成犯罪的既遂。
  (3)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应由特殊主体构成。
  (4)主观要件有些犯罪表现为故意,有些则为过失。过失犯罪比较集中,是这类犯罪的又一显著特点。


这就更荒唐了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类罪名 不是具体罪名!
这就更荒唐了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类罪名 不是具体罪名!
你的意思是不是说,即使法律有相关的规定,但只要没有定义具体罪名,都不应该被处罚?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类罪名” 不是具体罪名 是不能直接适用的 危害公共安全罪下才有具体罪名 请好好研读刑法典 谢谢
法律的滞后。
飙车不能单纯理解为超速驾驶。而应该做公路竞速理解,是新事物,刑法不可能有具体规定,只能在司法实践上灵活掌握。
另外“ 我国刑法条款中并未规定飚车造成严重后果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那就绝对不能适用!类推定罪是荒谬的”这理解就太死板了,法律条文还是有空间的。
希望有司法解释对公路竞速进行定性,这 种事情会越来越多,尤其是浙江。
我在杭州呆了三天看见两起死人的车祸,这频率也太高了。
这个很多媒体都采访过资深律师啦,基本确认是交通肇事罪,三年刑期左右,60W以下赔偿金


车主应当预见的是自己飚车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 而非驾驶自己改装的汽车飚车所造成的后果 按照你的逻辑 是否意味改装过的车即使不飚车也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潜在可能性?
私自改装过的车即使不飙车,但也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潜在可能性。为什么不能确定?
毕竟,正常出厂的车辆的都是由国家法律允许的车厂来提供安全(车辆安全系统/质量)担保的,但没有国家相应资质的私改车则无疑破坏了原厂的安全设定。这显然是有安全隐患的行为,车管所也一直不允许私下改装车的行为,难道你不知道?
而没改装过的车飚车却没有社会危害性?你混淆了处罚的对象到底是哪个行为
我们现在就讨论改装这件事情,飙车行为后面再谈,是你思维跳跃而不是我混淆。不过,不管车辆有没有改装,在闹市飙车我都认为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这个涉及刑法的谦抑主义和容许的危险理论 某种行为是否要被刑法规制并不是其行为的潜在危险性决定的 还要从功利主义考量 以及行为人是否具有违法性与有责性 如果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要由刑法进行规制 则未免过于严苛刑法也不胜其力 比如进行药物临床试验 还有医生做手术可能对病人造成的伤害
还要考虑到罪刑法定主义 法不禁止即自由 罪刑法定主义有两个侧面即形式的侧面与实质的侧面 实质的侧面是指刑法的明确性与适正性 明确性就是指刑法必须明确 能让人理解刑法的内容 并且根据刑法来指导自己的活动如果以某人的行为具有严重违法性为由将其判处重罪对其实施刑罚的制裁 而这种行为在刑法上并未规定为犯罪或者规定的是较轻的罪这必将导致行为人行为萎缩的后果 在警察国家或者无法制的国家才会发生 罪刑法定主义是刑法的帝王条款我国刑法条款中并未规定飚车造成严重后果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那就绝对不能适用!类推定罪是荒谬的

我承认你所说的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但问题在于,你认为法律没有明确限定的“胡斌飙车的自由”显然妨害到了“谭卓享有生命”的自由,并且还潜在的危害到了更多社会公众自由出行以及生存的自由。难道在本事件中,胡斌及其狐朋狗友的行为萎缩造成的损失,比社会公众行为萎缩所造成的损失还要大吗?
你说我类推,是因为你只看到了当事者一方胡斌的自由,却没有看到天平另一端谭卓和社会大众的自由。

我已经说了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类罪名” 不是具体罪名 是不能直接适用的 危害公共安全罪下才有具体罪名 请好好研读刑法典 谢谢
我不是学法律的,手边也没有刑法典,我也相信100个中国家庭99个家里都不会有这本书。正因为我们这些老百姓不精通法律,所以我们才愿意纳税让国家在公立大学中开办法律专业培养人才——既然您是学法律的,我也愿意学习,能不能请你贴一下危害公共安全罪下的具体罪名供大家研究一下?让大家都看个明白而不是只有你知道,这样岂不是更符合法律的精神?

车主应当预见的是自己飚车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 而非驾驶自己改装的汽车飚车所造成的后果 按照你的逻辑 是否意味改装过的车即使不飚车也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潜在可能性?
私自改装过的车即使不飙车,但也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潜在可能性。为什么不能确定?
毕竟,正常出厂的车辆的都是由国家法律允许的车厂来提供安全(车辆安全系统/质量)担保的,但没有国家相应资质的私改车则无疑破坏了原厂的安全设定。这显然是有安全隐患的行为,车管所也一直不允许私下改装车的行为,难道你不知道?
而没改装过的车飚车却没有社会危害性?你混淆了处罚的对象到底是哪个行为
我们现在就讨论改装这件事情,飙车行为后面再谈,是你思维跳跃而不是我混淆。不过,不管车辆有没有改装,在闹市飙车我都认为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这个涉及刑法的谦抑主义和容许的危险理论 某种行为是否要被刑法规制并不是其行为的潜在危险性决定的 还要从功利主义考量 以及行为人是否具有违法性与有责性 如果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要由刑法进行规制 则未免过于严苛刑法也不胜其力 比如进行药物临床试验 还有医生做手术可能对病人造成的伤害
还要考虑到罪刑法定主义 法不禁止即自由 罪刑法定主义有两个侧面即形式的侧面与实质的侧面 实质的侧面是指刑法的明确性与适正性 明确性就是指刑法必须明确 能让人理解刑法的内容 并且根据刑法来指导自己的活动如果以某人的行为具有严重违法性为由将其判处重罪对其实施刑罚的制裁 而这种行为在刑法上并未规定为犯罪或者规定的是较轻的罪这必将导致行为人行为萎缩的后果 在警察国家或者无法制的国家才会发生 罪刑法定主义是刑法的帝王条款我国刑法条款中并未规定飚车造成严重后果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那就绝对不能适用!类推定罪是荒谬的

我承认你所说的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但问题在于,你认为法律没有明确限定的“胡斌飙车的自由”显然妨害到了“谭卓享有生命”的自由,并且还潜在的危害到了更多社会公众自由出行以及生存的自由。难道在本事件中,胡斌及其狐朋狗友的行为萎缩造成的损失,比社会公众行为萎缩所造成的损失还要大吗?
你说我类推,是因为你只看到了当事者一方胡斌的自由,却没有看到天平另一端谭卓和社会大众的自由。

我已经说了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类罪名” 不是具体罪名 是不能直接适用的 危害公共安全罪下才有具体罪名 请好好研读刑法典 谢谢
我不是学法律的,手边也没有刑法典,我也相信100个中国家庭99个家里都不会有这本书。正因为我们这些老百姓不精通法律,所以我们才愿意纳税让国家在公立大学中开办法律专业培养人才——既然您是学法律的,我也愿意学习,能不能请你贴一下危害公共安全罪下的具体罪名供大家研究一下?让大家都看个明白而不是只有你知道,这样岂不是更符合法律的精神?
中南海万金油 发表于 2009-5-14 22:18 如果真的是这样 已经算是从重了 顶格判刑
赔偿金60W可能不止
麻痹啊!要是连60万都不出,就可以适用“恶劣”条款了。那就不是3年以下了
既然你能上网 那么就有获得刑法典的条件 是不为也非不能为也
法律是道德的最后底线。
sunlibo1986 发表于 2009-5-14 16:29

我倒是有个不同意见,首先,车辆超速没有?超速了,那么就是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事实,他自己知不知道超速和这条路限速以及市区内行车规范?肯定是知道的,知道还故意超速,并且看见斑马线不减速以及越过黄线行驶,我看总能够成危害公共安全了把?
汉中龙 发表于 2009-5-14 23:32
算了吧,人家已经说了:因为没有法律条文规定超速就是危害公众安全,所以不算。
人家就差没说:因为没有法律条文规定三菱车可以撞死人,所以此人的死亡一定不是三菱车造成的。这些都是为了维护你的自由啊,万一你哪天开三菱车撞到人怎么办?
:D
凤百羽 发表于 2009-5-14 16:34
小白乃真狠...LZ没功劳也有苦劳啊;P
新华网浙江频道5月14日电(记者余靖静、裘立华)杭州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14日说,公安机关目前已接到鉴定机构出具的杭州闹市“飙车案”相关技术问题的鉴定报告。根据该报告,肇事车辆存在违法超速行为,时速在每小时84.1公里至101.2公里范围,肇事车辆被改装或部分改装。

据公安部门介绍,鉴定机构认定,牌照为浙A608Z0的肇事车辆在事发路段的行车速度为每小时84.1公里至101.2公里,这辆车的发动机进排气系统、前照灯、悬挂、轮胎与轮辋、车身内部已在原车型的基础上被改装或部分改装。

这是今天出来的结果,懂法律的来看看,上面说的在法律上有什么新的解释吗啊?


但感情上的厌恶并不能成为重刑主义的理由,还是应该保持法律人的理性,不能道德情感所挟持,平和,理性,才是真正学法的应该懂得的

严重鄙视LZ,不想骂也要骂,就你这态度和思想就是个祸害。法律是什么??做啥用地??法律地出现是政治地缓冲,是为利益集团服务地。保持法律人的理性,不能道德情感所挟持。说地你不腰痛???这就是中国‘水泥地上长草’地结果,教出来地包谷子大学生,现在知道为啥中国最有名地东吴大学毕业地国际大法官最后绝种,找不来接班人。道德是法律地基,连TMD以前地农业封建社会地人都知道,一个案子如果于情不顺,于理不通,在TMD符合任何律法都是不能轻易结案地,敢轻易结案,一旦哪天翻出来都是滔天大案,震动朝局,所有地办案官员都要入罪受牵连。到是到你就TMD,道德靠边,合法就成。只要合法,你就OK,拿工资回家。让你明天出门就与到个抢劫地,抢完,给你丢包烟,持刀抢劫罪就合法地变成了强买强卖。好好看看判电讯盈科私有化地法官是怎么维护道义和法律,这是人该有地良心问题,不是道德和法律问题。

但感情上的厌恶并不能成为重刑主义的理由,还是应该保持法律人的理性,不能道德情感所挟持,平和,理性,才是真正学法的应该懂得的

严重鄙视LZ,不想骂也要骂,就你这态度和思想就是个祸害。法律是什么??做啥用地??法律地出现是政治地缓冲,是为利益集团服务地。保持法律人的理性,不能道德情感所挟持。说地你不腰痛???这就是中国‘水泥地上长草’地结果,教出来地包谷子大学生,现在知道为啥中国最有名地东吴大学毕业地国际大法官最后绝种,找不来接班人。道德是法律地基,连TMD以前地农业封建社会地人都知道,一个案子如果于情不顺,于理不通,在TMD符合任何律法都是不能轻易结案地,敢轻易结案,一旦哪天翻出来都是滔天大案,震动朝局,所有地办案官员都要入罪受牵连。到是到你就TMD,道德靠边,合法就成。只要合法,你就OK,拿工资回家。让你明天出门就与到个抢劫地,抢完,给你丢包烟,持刀抢劫罪就合法地变成了强买强卖。好好看看判电讯盈科私有化地法官是怎么维护道义和法律,这是人该有地良心问题,不是道德和法律问题。
v12345 发表于 2009-5-15 01:06

讲法治,起码要尊重法律。
契卡主席 发表于 2009-5-15 01:27

呵呵,尊重。可笑。给你讲讲什么叫法。
    河深3丈,3丈就是法度。你高过3丈,它就屁都不是;你高不过3丈,那就看你游泳地本事了,风平浪静,你就能游过去,万事大吉,大浪滔天地天景,就让你死无葬身之地。
我国施行大陆法系,罪刑法定,改装车辆没有在刑法的定义,如何以此定刑?
我也不是读法律的,但是我觉得今天一方面要求在车祸案中公平公正,又不按照刑法办事,还要再搞舆论定罪,就算是真判了个无厘头的7年或者15年或者无期出来,那也只是一个悲剧导致另一个悲剧,没有正面意义
v12345 发表于 2009-5-15 01:06
最烦这种说起来老江湖其实刚踏上社会的小屁孩


某些人的意思是法律是面团,自己想怎么捏就怎么捏

一方面以受害者心理认为法律对自己是不公平的
一方面又寻求法律的保护,是不是太可笑了

某些人的意思是法律是面团,自己想怎么捏就怎么捏

一方面以受害者心理认为法律对自己是不公平的
一方面又寻求法律的保护,是不是太可笑了
请问什么是法律?什么是道德?我开贴只是为了表达一下我的看法而已 我对中国存在像你这样的法盲感到悲哀 法制任重道远
v12345 发表于 2009-5-15 01:36
像你这样的人 就是法院被妖魔化的罪魁祸首
叽叽歪歪 可你到底懂得多少?
v12345 发表于 2009-5-15 01:06
可笑而可悲的人
对某些人而言,他们崇敬的时代应该是20多年前的时代。那个时候法律真的像面团,执法者想怎么捏就怎么捏。
女同志和多个男同志有过关系,枪毙。
一群人在家里看A片,枪毙。
一个人在家里看A片,15年。
摸女同志屁股,枪毙。
拍过于暴露的照片(可不是艳照哦),拍的人枪毙,被拍的10年。
被举报调戏2个女同胞,枪毙。女同胞良心发现,告诉警察其实是诬告的,两个也拉出去枪毙。
唔~
许多人都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这是没错的,可关键是:TG的法律几乎在每一个罪名下都加了一个尾巴——以其它方法……;funk这个其它方法恐怕只有TG说得清了:L
赔偿2000万,判刑20年。完毕。:D
此外飙车也非法律概念,这里的飙车法律上称为“超速驾驶”?

飙车应该是指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在道路上进行赛车.
死刑。

原来这家伙可以被判处死刑啊!看来法律还是公道的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