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少女捅死性侵男子 被判故意杀人罪获刑4年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22:39:25
http://news.qq.com/a/20120911/00 ... 012&ptlang=2052
9月10日上午,备受关注的90后少女捅死性侵大叔案在广州市中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小惠(化名)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法院查明,小惠被骗入出租屋留宿面临性侵时持刀反抗属正当防卫,但被害人倒地丧失抵抗能力后继续捅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

90后少女遇侵害酿血案

2011年5月一个夜晚,刚过完18岁生日不久的小惠打算从广州火车站乘车前往厦门,不料未买到当天的票。囊中羞涩的她无钱住宿,轻信主动搭讪的“好心大叔”,跟随对方到出租屋休息,不料面临性侵犯。慌乱间,小惠用从墙上取下的匕首将“大叔”捅死。

该案在广州中院一审开庭时,控辩双方围绕“小惠为何不趁被害人洗澡时逃跑?为何‘大叔’已失去反抗能力还要继续捅刺?”两个焦点问题展开交锋。小惠在最后陈述时向死者道歉,希望爸爸妈妈原谅自己,并恳请法官给自己一个重新走入社会的机会。

性侵者倒地后她继续捅刺

法院查明,被害人杨某将小惠诱骗至窄小封闭的出租屋,向其提出性要求遭到拒绝后,威胁如果不从就杀死她,其行为已经对小惠的人身安全造成实质威胁。当杨某冲完凉赤身裸体上前企图抱住小惠,小惠持刀警告,但杨某不听警告继续实施强奸行为,杨某对小惠的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杨某争夺小惠手上的匕首,如果成功小惠将被强奸甚至生命受到伤害。在此紧迫情况下小惠奋起反抗,持刀连续捅刺杨某,致杨某受伤倒在床上。其行为属于特殊的正当防卫,造成杨某伤亡,小惠不负刑事责任。

据小惠在侦查阶段的稳定供述,杨某被刺倒在床上后,头靠着墙,好像没什么呼吸,嘴角吐着血,身上有许多血。此时的杨某已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对小惠的人身威胁已经解除,小惠可从容离开或选择报警,情形对小惠已不再具备实施正当防卫的法定条件。但小惠准备离开时,因害怕对方没死会起来报复她,又持刀砍刺杨某的头部致其当场死亡,属于“假想防卫”,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小惠后阶段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结合杨某有先行侵犯被告人的人身权利的事实,因此可认定小惠杀人的主观恶性不大,情节较轻。法院一审判小惠有期徒刑四年。(吴笋林 马伟锋 刘建党)


90后少女捅死性侵大叔在广州一审获刑四年,图为庭审过程。罗伟雄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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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0日上午,备受关注的90后少女捅死性侵大叔案在广州市中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小惠(化名)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法院查明,小惠被骗入出租屋留宿面临性侵时持刀反抗属正当防卫,但被害人倒地丧失抵抗能力后继续捅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

90后少女遇侵害酿血案

2011年5月一个夜晚,刚过完18岁生日不久的小惠打算从广州火车站乘车前往厦门,不料未买到当天的票。囊中羞涩的她无钱住宿,轻信主动搭讪的“好心大叔”,跟随对方到出租屋休息,不料面临性侵犯。慌乱间,小惠用从墙上取下的匕首将“大叔”捅死。

该案在广州中院一审开庭时,控辩双方围绕“小惠为何不趁被害人洗澡时逃跑?为何‘大叔’已失去反抗能力还要继续捅刺?”两个焦点问题展开交锋。小惠在最后陈述时向死者道歉,希望爸爸妈妈原谅自己,并恳请法官给自己一个重新走入社会的机会。

性侵者倒地后她继续捅刺

法院查明,被害人杨某将小惠诱骗至窄小封闭的出租屋,向其提出性要求遭到拒绝后,威胁如果不从就杀死她,其行为已经对小惠的人身安全造成实质威胁。当杨某冲完凉赤身裸体上前企图抱住小惠,小惠持刀警告,但杨某不听警告继续实施强奸行为,杨某对小惠的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杨某争夺小惠手上的匕首,如果成功小惠将被强奸甚至生命受到伤害。在此紧迫情况下小惠奋起反抗,持刀连续捅刺杨某,致杨某受伤倒在床上。其行为属于特殊的正当防卫,造成杨某伤亡,小惠不负刑事责任。

据小惠在侦查阶段的稳定供述,杨某被刺倒在床上后,头靠着墙,好像没什么呼吸,嘴角吐着血,身上有许多血。此时的杨某已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对小惠的人身威胁已经解除,小惠可从容离开或选择报警,情形对小惠已不再具备实施正当防卫的法定条件。但小惠准备离开时,因害怕对方没死会起来报复她,又持刀砍刺杨某的头部致其当场死亡,属于“假想防卫”,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小惠后阶段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结合杨某有先行侵犯被告人的人身权利的事实,因此可认定小惠杀人的主观恶性不大,情节较轻。法院一审判小惠有期徒刑四年。(吴笋林 马伟锋 刘建党)


90后少女捅死性侵大叔在广州一审获刑四年,图为庭审过程。罗伟雄摄
真 扯 淡
估计法官也是杨大叔一类的.
中国的法院系统就没有正常的么?
现在为啥不提“激情杀人”了?!
脑残法官何其多。


倒地丧失抵抗能力,如何界定?一弱女子对犯罪大男子,就应该彻底消除他的行动能力。中国的法律应该要修改了。现在暴力犯罪越来越多,以前的法律管半个世纪,合理吗?

正当防卫是为了阻止性侵,继续反抗是惩恶。照法官这逻辑,二战时苏联越过苏德边界就是犯罪,打到柏林就是超出正当防卫的需要。

倒地丧失抵抗能力,如何界定?一弱女子对犯罪大男子,就应该彻底消除他的行动能力。中国的法律应该要修改了。现在暴力犯罪越来越多,以前的法律管半个世纪,合理吗?

正当防卫是为了阻止性侵,继续反抗是惩恶。照法官这逻辑,二战时苏联越过苏德边界就是犯罪,打到柏林就是超出正当防卫的需要。
杨某被刺倒在床上后,头靠着墙,好像没什么呼吸,嘴角吐着血这种情况他要是还能有威胁那就真见鬼了,法官说的很清楚到这时为止前面都是正当防卫但后面女的怕报复又砍刺犯人头部让他当场死亡这要还是正当防卫就见鬼了你在哪国这都不可能成立(她完全可以报警或跑人).
在古代还要奖.
一个弱女子,又是直接的受害人,在搏斗过程中根本分不清哪是正当防卫,哪是超出需要的防卫。换我也分不清,头脑在那种场合还能冷静那就是机器人了。一切以自己的安全为前提。
犯罪分子什么时候死的,有没有失去施暴能力,只能是事后由法医来鉴定,而这种鉴定不能强加给事前和事情过程中的受害人。
驾宝马撞死四人肇事者被鉴定案发时抑郁症发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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衙门八字朝南开 有理没钱莫进来
hester 发表于 2012-9-11 11:52
这怎么扯淡了?明显犯人已经失去继续侵犯的能力再刺当然不能算正当防卫了,无脑者看清楚杨某被刺倒在床上后, ...
万一呀是装的呢?报警多长时间能出警?又万一此人有同伙呢?还是弄死他最安全!
邓玉娇案可不是这么判的,为什么标准不一样?
广州是犯罪分子的地狱,犯罪分子说我们最喜欢地狱了{:soso_e113:}
按中国这法律,如果是一个个子很矮的女孩子(如侏儒,长不高的等等),够不着门把手(假如,虽然这种人极少),她就跑不出去,就会面临如下情况:
1.等,等强奸犯起来再次伤害她;
2.等,等到强奸犯最终死去为止。这要多大的心脏承受能力啊。而且还有可能面临见死不救的指控;
3.打电话,如果电话行不通呢。等警察来也要时间,也有风险。
4.不等,将强奸犯干死算了。但是按目前法律又是谋杀罪了。看来只能允许歹徒暴力犯罪了。虽然歹徒也是会受到制裁的。事后制裁,始终是解决不了好人的安全问题的。
我就想知道谁是她的律师
杨某被刺倒在床上后,头靠着墙,好像没什么呼吸,嘴角吐着血这种情况他要是还能有威胁那就真见鬼了,法官说的很清楚到这时为止前面都是正当防卫但后面女的怕报复又砍刺犯人头部让他当场死亡这要还是正当防卫就见鬼了你在哪国这都不可能成立(她完全可以报警或跑人).”

也可能是在恢复体力等待时机......这种危急的状况下如何能够迅速辨别清楚?当受害人是职业杀手?让当案的法官也真实地亲身体会一次看能不能做得到。
判四缓5比较合理些吧。
这个判缓刑合适
缓刑合适
小刺猬 发表于 2012-9-11 15:43
邓玉娇案可不是这么判的,为什么标准不一样?
证据。人证物证刀数位置等等都是关键。和邓案有极大的不同。而且邓案最后好像是以精神方面问题,才免于坐牢的吧。
hester 发表于 2012-9-11 11:52
这怎么扯淡了?明显犯人已经失去继续侵犯的能力再刺当然不能算正当防卫了,无脑者看清楚杨某被刺倒在床上后, ...
杨某被刺倒在床上后,头靠着墙,好像没什么呼吸,嘴角吐着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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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100%确定犯罪嫌疑人杨某此时是真真正正的倒在床上而不是在装死?
照这趋势下去以后万一有性侵害,受害者还是大腿一开“享受”得了!

syskey1 发表于 2012-9-11 19:27
杨某被刺倒在床上后,头靠着墙,好像没什么呼吸,嘴角吐着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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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 ...


他不是说了吗,好像没什么呼吸,也好像是装死哦。所以这种事后才能确定的,或者只有专业人士才能确定的事,要让一个弱小的受害者来判断,来承担责任,是不合理的。
syskey1 发表于 2012-9-11 19:27
杨某被刺倒在床上后,头靠着墙,好像没什么呼吸,嘴角吐着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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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 ...


他不是说了吗,好像没什么呼吸,也好像是装死哦。所以这种事后才能确定的,或者只有专业人士才能确定的事,要让一个弱小的受害者来判断,来承担责任,是不合理的。
马背上的共和国 发表于 2012-9-11 19:39
他不是说了吗,好像没什么呼吸,也好像是装死哦。所以这种事后才能确定的,或者只有专业人士才能确定的 ...
其实这个案子单方面的口供还是有疑点的。

那个女的不敢在对方洗澡时候逃走或者报警或者求救。却敢在对方出来以后捅倒对方。然后为了保险对头部捅砍多刀。

我还觉得这个女的意图色诱抢劫,男的反抗才导致如此结果。也就是说对头部捅砍多刀是在杀人灭口。
马背上的共和国 发表于 2012-9-11 19:39
他不是说了吗,好像没什么呼吸,也好像是装死哦。所以这种事后才能确定的,或者只有专业人士才能确定的 ...
经过此事女子受到极大的刺激,绝对是“临时性武疯子”发作,应免于诉讼并且男方应支付精神病诊疗费用。
主动去男人家,在外等男人洗澡,然后把裸体出来的男的杀了。。。我怎么觉得这事挺怪呢
在中国想要保护自己,无论是肉体上还是法律上,都要求成为一名收放自如的武林高手
wcgsjo 发表于 2012-9-11 19:45
其实这个案子单方面的口供还是有疑点的。

那个女的不敢在对方洗澡时候逃走或者报警或者求救。却敢在对 ...
你脑袋受过啥刺激吗??这需要多么混乱的逻辑才能得出这种结论
这帖子看表情就知道一些人的专职是干嘛的了
有几个问题需要证据,首先到底谁跟谁搭讪,其次为什么男子洗澡时不离开,再次被告所讲的事件过程是否有证物痕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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