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疑女友出轨到情敌住处杀狗 被判“故意杀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4:12:36
原标题:咋回事?杀了一只狗 男子却被判“故意杀人”
  杀狗与故意杀人,划不上等号。然而,日前龙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子:有人杀了一只狗,最后被判犯故意杀人罪。原因是,该被告人将狗杀害分尸,并留下字条以死亡威胁受害人,而且事后还多次短信威胁对方。法院由此认定,被告人为剥夺他人生命,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属犯罪预备。
  疑女友出轨到“情敌”住处
  杀狗分尸并留“死亡字条”
  被告人杨某,贵州籍男子,现年43岁。杨某犯有两次前科: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被龙湾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被乐清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案发前,杨某有一同居女友陈某。不过,杨某怀疑陈某与男子吴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因此他对吴某怀恨在心,找机会对吴某“下手”。
  据法院审理查明,去年5月6日晚9时左右,杨某来到吴某位于龙湾永兴街道一厂房内的住处,准备伺机杀死吴某,然后自杀。
  杨某交代,当时到了吴某住处,发现吴某不在,他下楼时被一只狗咬了一口,气急败坏的他便立即用手掐死了这只狗。
  掐死狗后,杨某又突然萌生了一个“主意”:他用刀将狗的头部和躯干砍下,然后放置在吴某的床上。
  这还没完,杨某又留下两张字条,贴在吴某住处墙上。纸条上写着“你跟狗一样”、“杀不(了)你,不代表一辈子杀不(了)你”、“我老婆不是好勾引的,要生命代价”等话语。
  就该行为,法院认定:杨某以死亡威胁吴某。
  到派出所要求处理情感纠纷
  孰料当场“自投罗网”
  杀狗分尸,并留“死亡字条”威胁,杨某还是没有罢休。
  据法院查明事实,那之后,杨某还多次发短信,以死亡威胁吴某,要求处理他们两人之间的纠纷。
  根据吴某手机收到杨某手机发来的多次短信,杨某在短信中这样说:“那(天)晚上狗替(你)死,不知下次你有没有这么好的运气”、“早晚要面对,朵(躲)了一时朵(躲)不一世的,跑了和尚跑不了庙”、“陪你玩,要你跟那个死狗一样,就算你坐在童强(铜墙)铁壁我一样杀得了你”……
  见吴某老是不现身,杨某想出一辙:私事公办。
  去年8月31日,杨某来到龙湾公安分局永兴派出所,要求公安机关处理他和陈某、吴某之间的感情纠纷。
  然而,让杨某想不到的是,在他杀狗留“死亡纸条”那天,吴某就已经报了警。据吴某陈述,去年5月6日,他人在贵州,接到陈某电话,得知了杨某在他住处杀狗留字条一事,当天他就向警方报案。
  在永兴派出所,民警见杨某要求处理纠纷,于是按程序对杨某核实了身份。这一核实,民警发现杨某就是吴某报案的对象,于是当场就以涉嫌故意杀人将杨某抓获归案。
  具有“剥夺他人生命”主观故意
  一审认定“故意杀人”成立
  今年5月10日,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杨某提起公诉。
  龙湾法院立案后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杨某这样辩称:“我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写纸条、发短信,都是为了吓唬对方(吴某)。”
  就此,公诉人当庭反驳,杨某在侦查阶段做了多次认罪供述,称自己因感情纠纷准备杀死吴某再自杀。而杨某则辩解,他在侦查阶段所做的认罪供述,是他在万念俱灰的情况下乱说的。
  杨某行为是否属于“故意杀人”?他的当庭辩解是否成立?
  龙湾法院审理后认为,经过调查,杨某在侦查阶段多次稳定供述其欲杀害吴某,其留下的字条和发送的短信,也能证实其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而且多项证人证言和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其“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杨某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龙湾法院由此认为,杨某为剥夺他人生命,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属犯罪预备。杨某有前科,仍不思悔改,再次犯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但此次属犯罪预备,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据此,龙湾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拘役5个月。
  来源:温州都市报http://news.sohu.com/20160731/n461875745.shtml原标题:咋回事?杀了一只狗 男子却被判“故意杀人”
  杀狗与故意杀人,划不上等号。然而,日前龙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子:有人杀了一只狗,最后被判犯故意杀人罪。原因是,该被告人将狗杀害分尸,并留下字条以死亡威胁受害人,而且事后还多次短信威胁对方。法院由此认定,被告人为剥夺他人生命,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属犯罪预备。
  疑女友出轨到“情敌”住处
  杀狗分尸并留“死亡字条”
  被告人杨某,贵州籍男子,现年43岁。杨某犯有两次前科: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被龙湾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被乐清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案发前,杨某有一同居女友陈某。不过,杨某怀疑陈某与男子吴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因此他对吴某怀恨在心,找机会对吴某“下手”。
  据法院审理查明,去年5月6日晚9时左右,杨某来到吴某位于龙湾永兴街道一厂房内的住处,准备伺机杀死吴某,然后自杀。
  杨某交代,当时到了吴某住处,发现吴某不在,他下楼时被一只狗咬了一口,气急败坏的他便立即用手掐死了这只狗。
  掐死狗后,杨某又突然萌生了一个“主意”:他用刀将狗的头部和躯干砍下,然后放置在吴某的床上。
  这还没完,杨某又留下两张字条,贴在吴某住处墙上。纸条上写着“你跟狗一样”、“杀不(了)你,不代表一辈子杀不(了)你”、“我老婆不是好勾引的,要生命代价”等话语。
  就该行为,法院认定:杨某以死亡威胁吴某。
  到派出所要求处理情感纠纷
  孰料当场“自投罗网”
  杀狗分尸,并留“死亡字条”威胁,杨某还是没有罢休。
  据法院查明事实,那之后,杨某还多次发短信,以死亡威胁吴某,要求处理他们两人之间的纠纷。
  根据吴某手机收到杨某手机发来的多次短信,杨某在短信中这样说:“那(天)晚上狗替(你)死,不知下次你有没有这么好的运气”、“早晚要面对,朵(躲)了一时朵(躲)不一世的,跑了和尚跑不了庙”、“陪你玩,要你跟那个死狗一样,就算你坐在童强(铜墙)铁壁我一样杀得了你”……
  见吴某老是不现身,杨某想出一辙:私事公办。
  去年8月31日,杨某来到龙湾公安分局永兴派出所,要求公安机关处理他和陈某、吴某之间的感情纠纷。
  然而,让杨某想不到的是,在他杀狗留“死亡纸条”那天,吴某就已经报了警。据吴某陈述,去年5月6日,他人在贵州,接到陈某电话,得知了杨某在他住处杀狗留字条一事,当天他就向警方报案。
  在永兴派出所,民警见杨某要求处理纠纷,于是按程序对杨某核实了身份。这一核实,民警发现杨某就是吴某报案的对象,于是当场就以涉嫌故意杀人将杨某抓获归案。
  具有“剥夺他人生命”主观故意
  一审认定“故意杀人”成立
  今年5月10日,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杨某提起公诉。
  龙湾法院立案后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杨某这样辩称:“我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写纸条、发短信,都是为了吓唬对方(吴某)。”
  就此,公诉人当庭反驳,杨某在侦查阶段做了多次认罪供述,称自己因感情纠纷准备杀死吴某再自杀。而杨某则辩解,他在侦查阶段所做的认罪供述,是他在万念俱灰的情况下乱说的。
  杨某行为是否属于“故意杀人”?他的当庭辩解是否成立?
  龙湾法院审理后认为,经过调查,杨某在侦查阶段多次稳定供述其欲杀害吴某,其留下的字条和发送的短信,也能证实其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而且多项证人证言和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其“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杨某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龙湾法院由此认为,杨某为剥夺他人生命,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属犯罪预备。杨某有前科,仍不思悔改,再次犯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但此次属犯罪预备,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据此,龙湾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拘役5个月。
  来源:温州都市报http://news.sohu.com/20160731/n461875745.shtml
龙湾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拘役5个月。????
下次有人到情敌那挥手拍死一只蚊子吓唬他一下怎么办?
龙湾法院由此认为,杨某为剥夺他人生命,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属犯罪预备。

卡士你自己转帖都不看清楚?
卡士你还是好好查一下犯罪预备是什么意思比较好,别又像以前那样闹笑话。
这个标题写的!
杨某是到情敌住处意图杀人,人不在还被狗咬了,才有杀狗情节,这种情况下判决杨某犯有故意杀人罪没有任何问题。之所以判决杨某拘役五个月,是法院认定杨某仅仅进行“犯罪预备”,如果法院认定其犯罪未遂,判决就不会那么轻了。
据法院审理查明,去年5月6日晚9时左右,杨某来到吴某位于龙湾永兴街道一厂房内的住处,准备伺机杀死吴某,然后自杀。
  杨某交代,当时到了吴某住处,发现吴某不在,他下楼时被一只狗咬了一口,气急败坏的他便立即用手掐死了这只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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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倒认为杨某已经不仅仅是“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了,而是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达到犯罪目的而已,应当属犯罪未遂,属犯罪未遂中“不能犯的未遂”。
杨某疑女友出轨到情敌处杀狗,看着标题,总之我第一印象是杨某到情敌处的目的是杀狗,而非杀人。
要你狗命系列???
看来卡士已经臭名昭著
自己搞不懂法律术语还要给人普法,卡士先生总爱干这种丢人现眼的事
判五个月我认为还轻了,三到五年还差不多,理由和七楼一样~~
我感觉判决恐怖罪更合适。
这个判决也不算荒唐,不过按威胁恐吓罪处理,是不是更准确?
龙湾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拘役5个月。????
这种事儿几万块就弄出来了吧?
山人504 发表于 2016-7-31 20:46
这个判决也不算荒唐,不过按威胁恐吓罪处理,是不是更准确?
他已经开始实施杀人行为了。
这个标题写的!
杨某是到情敌住处意图杀人,人不在还被狗咬了,才有杀狗情节,这种情况下判决杨某犯有故意 ...
这么说,对杨某已经很宽容了。
我以为要未遂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