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一男子“重男轻女”焚烧怀孕女友被判死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3 00:24:49
新华网沈阳12月2日电(记者 范春生)吉林男子王东在沈阳打工期间与一打工妹相恋,后对方怀孕,经B超检测是女孩。“重男轻女”的王东因女友不同意打胎,竟狠心地用汽油焚烧女友,造成女友被毁容、孩子没保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以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判处王东死刑。

    王东是吉林省

吉林市人,今年32岁,曾因犯罪被判过刑。去年他来到沈阳打工,与从辽宁省绥中县来沈阳打工的24岁女孩孙岩结识,很快建立了恋爱关系。

    今年2月13日10时左右,在沈阳市大东区莲花街长顺三巷一小区内,传出刺耳的“救命”声,随后跑出一个“火人”。邻居们在帮忙扑火的同时,都闻到了一股浓重的汽油味。火被扑灭后,大家才发现被烧得惨不忍睹的是怀有身孕的孙岩。

    法院查明,今年初,王东和孙岩已筹划结婚,就在事发不久前,经B超检查,孙岩腹中六个月的胎儿是个女孩。王东态度突变,要打胎,孙岩则坚持要生下女孩,二人因此经常发生争吵。2007年2月13日,孙岩本想跟王东去办理结婚登记,在一顿争吵后,王东拿出一个装汽油的矿泉水瓶,浇孙岩一身,并掏出了打火机焚烧。

    孙岩被送到医院救治。经诊断,烧伤面积达30%,并有吸入性损伤,面部严重毁容。为了救大人,婴儿的生命没有保住。

    3月22日,王东在吉林市一歌舞厅内被抓获。警方还在其身上缴获改制的发令枪1支、发令枪子弹3发。

    法院认为,被告王东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且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故依法判处其死刑,并判定给付被害人孙岩赔偿金70万元。新华网沈阳12月2日电(记者 范春生)吉林男子王东在沈阳打工期间与一打工妹相恋,后对方怀孕,经B超检测是女孩。“重男轻女”的王东因女友不同意打胎,竟狠心地用汽油焚烧女友,造成女友被毁容、孩子没保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以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判处王东死刑。

    王东是吉林省

吉林市人,今年32岁,曾因犯罪被判过刑。去年他来到沈阳打工,与从辽宁省绥中县来沈阳打工的24岁女孩孙岩结识,很快建立了恋爱关系。

    今年2月13日10时左右,在沈阳市大东区莲花街长顺三巷一小区内,传出刺耳的“救命”声,随后跑出一个“火人”。邻居们在帮忙扑火的同时,都闻到了一股浓重的汽油味。火被扑灭后,大家才发现被烧得惨不忍睹的是怀有身孕的孙岩。

    法院查明,今年初,王东和孙岩已筹划结婚,就在事发不久前,经B超检查,孙岩腹中六个月的胎儿是个女孩。王东态度突变,要打胎,孙岩则坚持要生下女孩,二人因此经常发生争吵。2007年2月13日,孙岩本想跟王东去办理结婚登记,在一顿争吵后,王东拿出一个装汽油的矿泉水瓶,浇孙岩一身,并掏出了打火机焚烧。

    孙岩被送到医院救治。经诊断,烧伤面积达30%,并有吸入性损伤,面部严重毁容。为了救大人,婴儿的生命没有保住。

    3月22日,王东在吉林市一歌舞厅内被抓获。警方还在其身上缴获改制的发令枪1支、发令枪子弹3发。

    法院认为,被告王东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且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故依法判处其死刑,并判定给付被害人孙岩赔偿金70万元。
:@ :@

对有自己的骨肉这么残忍

留着也没啥用...
[:a3:] [:a3:] [:a3:]

孙.................孙岩.................
LS的强~~;P
原帖由 ytgk9999 于 2007-12-2 16:31 发表
[:a3:] [:a3:] [:a3:]

孙.................孙岩.................

嗯,邪恶的小二……:D :D
原则上反对死刑,但是这种人被枪毙了我也不会同情他.
当然理性上还是认为应该关他一辈子.
  我是守法公民,按照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说法,中国的监狱也有我的部分产权。我一个守法公民,因为这种暴徒没有被判处死刑,而支付更多的监狱成本,间接伤害了我的财产权,我是十分的不愿意。
  死刑可以减轻社会成本,减少守法公民的无辜财产损失,还会因为清除危险社会分子,让社会更加安全。
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看起来很多人还是保有民愤可以杀人的观点.

且不说民愤本身的种种缺陷和偏激,就说民愤被利用这一点就足够造成极大的危害.而中国人民的感情恰恰很容易被利用,判断能力也不是很强,群众的眼睛总是雪亮不起来.

被害者确实可怜,罪犯也着实可恨,但是仇恨不应该成为司法正义的一部分,在受害人被害的情况下用死刑等酷刑惩罚罪犯也无法挽回受害人的遭遇,而用再次创造一个人为悲剧来为受害人家属感情上制造安慰虽然理论上是完全合乎逻辑的,但这不应该成为一个文明社会的价值观,仇恨永远只能制造仇恨,这个道理是亘古不变的

再回到现实的环境里,虽然我本人原则上反对死刑,但是我也完全理解废除死刑和中国社会现实之间的冲突,所以客观上我依然赞成保留对极其严重的暴力犯罪的死刑,应为毕竟死刑在很大程度上有威慑犯罪的力量,所以在社会经济和公民素质未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一个阶段性时期里,死刑是有它存在的理由和历史价值的.

所以,刑法上对死刑的适用解释为仅适用与少数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犯罪分子, 我同意前半部分,反对后半部分.
这男的简直就是变态
原帖由 berettam92fs 于 2007-12-8 16:26 发表
看起来很多人还是保有民愤可以杀人的观点.

且不说民愤本身的种种缺陷和偏激,就说民愤被利用这一点就足够造成极大的危害.而中国人民的感情恰恰很容易被利用,判断能力也不是很强,群众的眼睛总是雪亮不起来.

被害 ...


我在逻辑上同样有这样的观点,但是法律不纯粹是逻辑,而是逻辑和感性的折中——因为法律是确保公平的,而公平很大程度上就是一种普遍的社会共识,感性的成分是无法避免的。
原帖由 大秦猛士 于 2007-12-8 18:12 发表


我在逻辑上同样有这样的观点,但是法律不纯粹是逻辑,而是逻辑和感性的折中——因为法律是确保公平的,而公平很大程度上就是一种普遍的社会共识,感性的成分是无法避免的。



nod,人性的丑恶于现实中存在,人们应该努力去通过种种手段加以遏制~

善花不一定结出善果~ 反而让那么多善良的人付出沉重的代价,这不公平!
原帖由 大秦猛士 于 2007-12-8 18:12 发表


我在逻辑上同样有这样的观点,但是法律不纯粹是逻辑,而是逻辑和感性的折中——因为法律是确保公平的,而公平很大程度上就是一种普遍的社会共识,感性的成分是无法避免的。

总的来讲你说的没有错,这也是为什么我虽然原则上反对死刑,但是客观上完全理解死刑在中国社会存在的理由和历史价值.

当然这也有一个社会价值观的问题,中国自古的杀人偿命体现的是一种正义复仇,通过手刃仇人的快感(上帝原谅我)对受害者家属的心理创伤进行安慰,美国的死刑执行通常邀请受害人家属观看,也是这个原因.这样的手段在表面上达成一种公平,但在实际上却无法挽回受害人本人的任何遭遇,所以无论什么手段,对被害人本人来说都是不公平的,这里还不说人类社会本身的不公平特征. 而这样以实际复仇作为死刑目的之一是否因该成为一个现代社会的价值观是一个很值得探讨的问题,这也和一个社会的发展有着极大的联系.

比如你所说法律所确保的公平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普遍的社会共识,这我完全同意;但是社会共识不代表正确,比如阿拉伯社会就是很好的例子.换到我国社会,重要的问题是我们应具备一个怎样的目标,一个什么样的社会精神,这就是我所说的价值观的问题.

所以我认为,死刑应该是一种特殊的手段,但是不应该是一种精神.
  委员一直强调人权运动应该首先保障守法公民,保障受害者,保障社会的基本人权待遇。很遗憾,现在人权运动走向极端化,走向保护罪犯和加害者,这是一种堕落,一种社会公正的缺失。
  面对邪教化的人权运动,我们要大胆树立我们的人权观点。
  委员坚定认为,在目前中国社会环境下,死刑的缩减,严重动摇社会基础。
禽兽行为,应该被枪毙!
PS:受害者的名字。。。
原帖由 新侨联委员 于 2007-12-9 07:53 发表
  委员一直强调人权运动应该首先保障守法公民,保障受害者,保障社会的基本人权待遇。很遗憾,现在人权运动走向极端化,走向保护罪犯和加害者,这是一种堕落,一种社会公正的缺失。
  面对邪教化的人权运动,我 ...

对死刑的慎重并不代表践踏守法公民的权益,对犯罪的打击更加不代表可以对各种犯罪人员滥刑.

保障犯罪人员的合法权利=践踏受害人的权益是一种根深蒂固的误解,这种思维应当改变.

在很多国家人权运动确实走向极端化,但是在中国最多是在5000年来第一次启蒙,所以各位大可不必担心人权运动在中国极端化,至少50年内不会.
原帖由 ytgk9999 于 2007-12-2 16:31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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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孙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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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孙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