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美国宪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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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初始有七条,以下是历代增补的条文,称修正案。

依照宪法第五条的规定,经国会提出和各州州议会批准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增添与修正条文如下:
  [以下一至十条修正案于1791年批准生效,也称为“权利法案”。]
  宪法修正案第一条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诉冤请愿的权利。
  宪法修正案第二条
  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宪法修正案第三条
  士兵在和平时期,非经房主许可不得驻扎于任何民房;在战争时期,除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外亦不得进驻民房。
  宪法修正案第四条
  人民保护其人身、住房、文件和财物不受无理搜查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的根据认为有罪,以宣誓或郑重声明保证,并详细开列应予搜查的地点、应予扣押的人或物,不得颁发搜查和扣押证。
  宪法修正案第五条
  非经大陪审团提出报告或起诉,任何人不受死罪可其他重罪的惩罚,惟在战时或国家危急时期发生在陆、海军中或正在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伤残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非有恰当补偿,不得将私有财产充作公用。
  宪法修正案第六条
  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应享受下列权利: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获知受控事件的性质和原因;与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并取得律师的帮助为其辩护。
  宪法修正案第七条
  在习惯法诉讼中,争执价额超过20美元者,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予保护;案情事实经陪审团审定后,除非依照习惯法的规则,合众国的任何法院不得再行审理。
  宪法修正案第八条
  不得索取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或施加残酷的、非常的刑罚。
  宪法修正案第九条
  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人民保有的其他权利。
  宪法修正案第十条
  本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分别由各州或由人民保留。
  宪法修正案第十一条[1798年批准生效]
  合众国司法权不得被解释为可扩大受理另一州公民或任何外国公民或国民对合众国任何一州提出的或起诉的任何普通法或衡平法的诉讼。
  宪法修正案第十二条[1804年批准生效]
  选举人应在本州集会,投票选举总统和副总统,所选总统和副总统中至少应有一人不是选举人本州的居民;选举人应在选票上写明被选为总统之人的姓名,并在另一选票上写明被选为副总统之人的姓名。选举人须将所有被选为总统及副总统的人分别开列名单,写明每人所得票数,在名单上签名作证,封印后送至合众国政府所在地,呈交参议院议长。参议院议长应在参议院和众议院全体议员面前开拆所有证明书,然后计算票数。获得总统选票最多者,如所得选票超出选举人总数的一半,即当选为总统。如无人获得过半数票,众议院应以立即从被选为总统之人的名单上得票最多者(不超过3人)中投票选举其中1人为总统。但众议院选举总统时应以州为单位投票,每州代表有1票表决权。以此种方式选举总统的法定人数为全国2/3的州各有1名或数名代表出席,选出总统需要所有州的过半数票。如选举总统的权力转移给众议院而该院于次年3月4日前尚未选出总统,则副总统应按总统死亡或宪法所规定的其他有关丧失任职能力的条款代行总统职务。获得副总统选票最多者,如所得票数超过选举人总数之半,即当选为副总统。如无人获得过半数票,参议院应以从名单上得票最多者的2人中选举1人为副总统。以此种方式选举选举副总统的法定人数为参议员总数的2/3,选出副总统需要参议员总数过半数票。但依宪法规定无资格当选为合众国总统的人不得当选为合众国副总统。
  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1865年批准生效]
  第一款
  在合众国境内或属合众国管辖的任何地方,不准有奴隶制或强制劳役存在,惟用于业经定罪的罪犯作为惩罚者不在此限。
  第二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规定。
  宪法修正案第十四条[1868年批准生效]
  第一款
  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于合众国并受合众国管辖的人,均为合众国和他所居住的州的公民。无论何州均不得制定或实施任何剥夺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的法律;无论何州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均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亦不得拒绝给予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以同等的法律保护。
  第二款
  众议员名额应按各州人口总数的比例分配,但不纳税的印地安人除外。各州年满21岁且为合众国公民的男性居民,除因参加叛乱或犯其他罪行者外,其选举合众国总统与副总统选举人、国会众议员、州行政与司法官员或州议会议员的权利被取消或剥夺时,该州众议员人数应按上述男性公民的人数同该州年满21岁的男性公民总人数的比例予以削减。
  第三款
  曾经作为国会议员、合众国官员、州议会议员或州行政或司法官员,宣誓拥护合众国宪法,而又参与反对合众国的暴乱或谋反,或给予合合众国敌人以帮助或庇护者,不得为国会参议员或众议员、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或在合众国或任何一州任文职、军职官员。但国会可以每院2/3的票数取消此项限制。
  第四款
  经法律认可的合众国公债,包括因支付对平定暴乱或叛乱有功人员的养老金与奖金而产生的债务,其效力不得怀疑。但合众国或任何一州都不得承担或偿付因资助对合众国作乱或谋叛而产生的债务或义务,或因丧失或解放任何奴隶而提出的赔偿要求;所有此类债务、义务和要求应视为非法和无效。
  第五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各项规定。
  宪法修正案第十五条[1870年批准生效]
  第一款
  合众国或任何一州不得因种族、肤色或以前的奴隶身份而否认或剥夺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
  第二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规定。
  宪法修正案第十六条[1913年批准生效]
  国会有权对任何来源的收入规定并征收所得税,所得税收入不必按比例分配于各州,也不必考虑任何人口普查或统计。
  宪法修正案第十七条[1913年批准生效]
  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人民选出两名参议员组成,参议员任期6年,各有1票表决权。
  各州选举人应具备州议会中人数最多一院的选举人所必需的资格。
  任何一州在参议院的议席出现缺额时,该州行政当局应发布选举令以填补此顶缺额;但任何一州州议会在人民按照州议会指示进行选举补足缺额以前,可授权行政长官作出临时任命。
  本修正案对于本条作为合众国宪法一部分被批准生效前当选的任何参议员的选举或任期不发生影响。
  宪法修正案第十八条[1919年批准生效]
  第一款
  从本条批准起一年以后,禁止在合众国及其管辖下的一切领土内酿造、出售或运送致醉酒类,并且不准此种酒类输入或输出合众国及其管辖下的一切领土。
  第二款
  国会和各州均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规定。
  第三款
  本条除非在国会送达各州之日起7年内经各州州议会按照宪法规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不得发生效力。
  宪法修正案第十九条[1920年批准生效]
  合众国或任何一州不得因性别而否认或剥夺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规定。
  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1933年批准生效]
  第一款
  如果本条尚未获批准,则总统和副总统的任期应于原定任期届满之年1月20日正午终止,参议员和众议员之任期应于原定任期届满之年1月3日正午终止;其继任者的任期即在此时开始。
  第二款
  国会每年至少应开会一次,开会日期除以法律另行规定外,应于1月3日正午开始。
  第三款
  如当选总统在规定的任期开始之前死亡,当选副总统应成为总统。如在规定的总统任期开始时间以前总统尚未选出,或当选总统不条例资格,当则当选副总统应代行总统职权直到有一名当选总统符合资格为止;如遇当选总统和当选副总统均不符合资格的情况,国会可以法律决定代理总统人选或选择代理总统的方式,此人即可依法代行总统职务,直至有一名总统或副总统符合资格为止。
  第四款
  当选举总统的权利转移到众议院,而可被该院选为总统的人中有人死亡;或选举副总统的权利转移到参议院,而可被该院选为副总统的人中有人死亡时,国会得以法律对此种情况作出决定。
  第五款
  第一与第二两款应在本条批准后之10月15日起生效。
  第六款
  本条如在国会送达各州之日起7年内,未经3/4之州议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将不再发生效力。
  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一条[1933年批准生效]
  第一款
  合众国宪法修正案第十八条现予废止。
  第二款
  在合众国各州、各领地或属地内为交付或使用致醉酒类而进行的运送或输入,如违反有关法律,应予禁止。
  第三款
  本条除非在国会送达各州之日起7年内经3/4之州议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不发生效力。
  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1951年批准生效]
  第一款
  无论何人不得当选总统职务两次以上;无论何人在他人任期内担任总统或代理总统超过两年者,不得当选担作总统职务一次以上。但本条不适用于在国会提出本条时正在担任总统职务的任何人;也不妨碍在本条开始生效的总统任期内可能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的任何人在此任期结束以前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
  第二款
  本条除非在国会将其提交各州之日起7年内由3/4州议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不发生效力。
  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三条[1961年批准生效]
  第一款
  合众国政府所在的特区,应按国会指定的方式选派若干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为此目的,该特区应被视为一个州,选举人数量应相当于它有权选举的国会参议员和众议员人数的总和,但不得超过人数最少的州的选举人人数;以上选举人是在各州选派的选举人之外所增添的的,但为了选举总统和副总统,应被视为一个州所选派的选举人。他们应在特区集会并依照宪法修正案第十二条的规定履行其职责。
  第二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规定。
  宪法修正案第二十四条[1964年批准生效]
  第一款
  合众国或任何一州不得以未交纳人头税或其他税款为理由,否认或剥夺合众国公民在总统或副总统、总统或副总统选举人或参议员、众议员的任何初选或其他选举中的选举权。
  第二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规定。
  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五条[1967年批准生效]
  第一款
  如果总统免职、死亡或辞职,副总统应成为总统。
  第二款
  副总统职位出现空缺时,总统应提名一位副总统,经由国会两院多数票批准后就职。
  第三款
  如总统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及众议院议长递交书面声明,宣称他无能力履行其权力与职责,则其权力与职责应由副总统作为代理总统履行,直至他递交相反的书面声明为止。
  第四款
  如副总统以及各行政部门或国会依法设立的此种其他机构的多数主要官员,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及众议院议长递交关于总统无能力履行其权力与职责的书面声明,则由副总统应作为代理总统立即承担以上权力与职责。
  此后,当总统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及众议院议长递交他丧失能力情况并不存在的书面声明时,除非副总统以及各行政部门或国会依法设立的此种其他机构的多数主要官员在4日内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及众议院议长递交总统无能力履行其权力与职责的书面声明,总统应恢复其权力与职责。国会应对此作出裁决。如在休会期间,应在48小时之内为此目的召集会议。如果国会收到后一书面声明21天之内,或处在休会期间被要求召集以后的21天之内,以两院的2/3票数决定总统不能履行其权力与职责,副总统应继续作为代理总统履行上述权力与职责;否则,总统应恢复其权力与职责。
  宪法修正案第二十六条[1971年批准生效]
  第一款
  合众国或任何一州不得因年龄而否认或剥夺已满18岁或18岁以上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
  第二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规定。
  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七条[1992年批准生效]
  改变参议院和众议院议员职位薪水的法律,必须在下届代表选举后生效。美国宪法初始有七条,以下是历代增补的条文,称修正案。

依照宪法第五条的规定,经国会提出和各州州议会批准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增添与修正条文如下:
  [以下一至十条修正案于1791年批准生效,也称为“权利法案”。]
  宪法修正案第一条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诉冤请愿的权利。
  宪法修正案第二条
  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宪法修正案第三条
  士兵在和平时期,非经房主许可不得驻扎于任何民房;在战争时期,除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外亦不得进驻民房。
  宪法修正案第四条
  人民保护其人身、住房、文件和财物不受无理搜查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的根据认为有罪,以宣誓或郑重声明保证,并详细开列应予搜查的地点、应予扣押的人或物,不得颁发搜查和扣押证。
  宪法修正案第五条
  非经大陪审团提出报告或起诉,任何人不受死罪可其他重罪的惩罚,惟在战时或国家危急时期发生在陆、海军中或正在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伤残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非有恰当补偿,不得将私有财产充作公用。
  宪法修正案第六条
  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应享受下列权利: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获知受控事件的性质和原因;与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并取得律师的帮助为其辩护。
  宪法修正案第七条
  在习惯法诉讼中,争执价额超过20美元者,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予保护;案情事实经陪审团审定后,除非依照习惯法的规则,合众国的任何法院不得再行审理。
  宪法修正案第八条
  不得索取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或施加残酷的、非常的刑罚。
  宪法修正案第九条
  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人民保有的其他权利。
  宪法修正案第十条
  本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分别由各州或由人民保留。
  宪法修正案第十一条[1798年批准生效]
  合众国司法权不得被解释为可扩大受理另一州公民或任何外国公民或国民对合众国任何一州提出的或起诉的任何普通法或衡平法的诉讼。
  宪法修正案第十二条[1804年批准生效]
  选举人应在本州集会,投票选举总统和副总统,所选总统和副总统中至少应有一人不是选举人本州的居民;选举人应在选票上写明被选为总统之人的姓名,并在另一选票上写明被选为副总统之人的姓名。选举人须将所有被选为总统及副总统的人分别开列名单,写明每人所得票数,在名单上签名作证,封印后送至合众国政府所在地,呈交参议院议长。参议院议长应在参议院和众议院全体议员面前开拆所有证明书,然后计算票数。获得总统选票最多者,如所得选票超出选举人总数的一半,即当选为总统。如无人获得过半数票,众议院应以立即从被选为总统之人的名单上得票最多者(不超过3人)中投票选举其中1人为总统。但众议院选举总统时应以州为单位投票,每州代表有1票表决权。以此种方式选举总统的法定人数为全国2/3的州各有1名或数名代表出席,选出总统需要所有州的过半数票。如选举总统的权力转移给众议院而该院于次年3月4日前尚未选出总统,则副总统应按总统死亡或宪法所规定的其他有关丧失任职能力的条款代行总统职务。获得副总统选票最多者,如所得票数超过选举人总数之半,即当选为副总统。如无人获得过半数票,参议院应以从名单上得票最多者的2人中选举1人为副总统。以此种方式选举选举副总统的法定人数为参议员总数的2/3,选出副总统需要参议员总数过半数票。但依宪法规定无资格当选为合众国总统的人不得当选为合众国副总统。
  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1865年批准生效]
  第一款
  在合众国境内或属合众国管辖的任何地方,不准有奴隶制或强制劳役存在,惟用于业经定罪的罪犯作为惩罚者不在此限。
  第二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规定。
  宪法修正案第十四条[1868年批准生效]
  第一款
  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于合众国并受合众国管辖的人,均为合众国和他所居住的州的公民。无论何州均不得制定或实施任何剥夺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的法律;无论何州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均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亦不得拒绝给予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以同等的法律保护。
  第二款
  众议员名额应按各州人口总数的比例分配,但不纳税的印地安人除外。各州年满21岁且为合众国公民的男性居民,除因参加叛乱或犯其他罪行者外,其选举合众国总统与副总统选举人、国会众议员、州行政与司法官员或州议会议员的权利被取消或剥夺时,该州众议员人数应按上述男性公民的人数同该州年满21岁的男性公民总人数的比例予以削减。
  第三款
  曾经作为国会议员、合众国官员、州议会议员或州行政或司法官员,宣誓拥护合众国宪法,而又参与反对合众国的暴乱或谋反,或给予合合众国敌人以帮助或庇护者,不得为国会参议员或众议员、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或在合众国或任何一州任文职、军职官员。但国会可以每院2/3的票数取消此项限制。
  第四款
  经法律认可的合众国公债,包括因支付对平定暴乱或叛乱有功人员的养老金与奖金而产生的债务,其效力不得怀疑。但合众国或任何一州都不得承担或偿付因资助对合众国作乱或谋叛而产生的债务或义务,或因丧失或解放任何奴隶而提出的赔偿要求;所有此类债务、义务和要求应视为非法和无效。
  第五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各项规定。
  宪法修正案第十五条[1870年批准生效]
  第一款
  合众国或任何一州不得因种族、肤色或以前的奴隶身份而否认或剥夺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
  第二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规定。
  宪法修正案第十六条[1913年批准生效]
  国会有权对任何来源的收入规定并征收所得税,所得税收入不必按比例分配于各州,也不必考虑任何人口普查或统计。
  宪法修正案第十七条[1913年批准生效]
  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人民选出两名参议员组成,参议员任期6年,各有1票表决权。
  各州选举人应具备州议会中人数最多一院的选举人所必需的资格。
  任何一州在参议院的议席出现缺额时,该州行政当局应发布选举令以填补此顶缺额;但任何一州州议会在人民按照州议会指示进行选举补足缺额以前,可授权行政长官作出临时任命。
  本修正案对于本条作为合众国宪法一部分被批准生效前当选的任何参议员的选举或任期不发生影响。
  宪法修正案第十八条[1919年批准生效]
  第一款
  从本条批准起一年以后,禁止在合众国及其管辖下的一切领土内酿造、出售或运送致醉酒类,并且不准此种酒类输入或输出合众国及其管辖下的一切领土。
  第二款
  国会和各州均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规定。
  第三款
  本条除非在国会送达各州之日起7年内经各州州议会按照宪法规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不得发生效力。
  宪法修正案第十九条[1920年批准生效]
  合众国或任何一州不得因性别而否认或剥夺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规定。
  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1933年批准生效]
  第一款
  如果本条尚未获批准,则总统和副总统的任期应于原定任期届满之年1月20日正午终止,参议员和众议员之任期应于原定任期届满之年1月3日正午终止;其继任者的任期即在此时开始。
  第二款
  国会每年至少应开会一次,开会日期除以法律另行规定外,应于1月3日正午开始。
  第三款
  如当选总统在规定的任期开始之前死亡,当选副总统应成为总统。如在规定的总统任期开始时间以前总统尚未选出,或当选总统不条例资格,当则当选副总统应代行总统职权直到有一名当选总统符合资格为止;如遇当选总统和当选副总统均不符合资格的情况,国会可以法律决定代理总统人选或选择代理总统的方式,此人即可依法代行总统职务,直至有一名总统或副总统符合资格为止。
  第四款
  当选举总统的权利转移到众议院,而可被该院选为总统的人中有人死亡;或选举副总统的权利转移到参议院,而可被该院选为副总统的人中有人死亡时,国会得以法律对此种情况作出决定。
  第五款
  第一与第二两款应在本条批准后之10月15日起生效。
  第六款
  本条如在国会送达各州之日起7年内,未经3/4之州议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将不再发生效力。
  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一条[1933年批准生效]
  第一款
  合众国宪法修正案第十八条现予废止。
  第二款
  在合众国各州、各领地或属地内为交付或使用致醉酒类而进行的运送或输入,如违反有关法律,应予禁止。
  第三款
  本条除非在国会送达各州之日起7年内经3/4之州议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不发生效力。
  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1951年批准生效]
  第一款
  无论何人不得当选总统职务两次以上;无论何人在他人任期内担任总统或代理总统超过两年者,不得当选担作总统职务一次以上。但本条不适用于在国会提出本条时正在担任总统职务的任何人;也不妨碍在本条开始生效的总统任期内可能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的任何人在此任期结束以前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
  第二款
  本条除非在国会将其提交各州之日起7年内由3/4州议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不发生效力。
  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三条[1961年批准生效]
  第一款
  合众国政府所在的特区,应按国会指定的方式选派若干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为此目的,该特区应被视为一个州,选举人数量应相当于它有权选举的国会参议员和众议员人数的总和,但不得超过人数最少的州的选举人人数;以上选举人是在各州选派的选举人之外所增添的的,但为了选举总统和副总统,应被视为一个州所选派的选举人。他们应在特区集会并依照宪法修正案第十二条的规定履行其职责。
  第二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规定。
  宪法修正案第二十四条[1964年批准生效]
  第一款
  合众国或任何一州不得以未交纳人头税或其他税款为理由,否认或剥夺合众国公民在总统或副总统、总统或副总统选举人或参议员、众议员的任何初选或其他选举中的选举权。
  第二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规定。
  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五条[1967年批准生效]
  第一款
  如果总统免职、死亡或辞职,副总统应成为总统。
  第二款
  副总统职位出现空缺时,总统应提名一位副总统,经由国会两院多数票批准后就职。
  第三款
  如总统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及众议院议长递交书面声明,宣称他无能力履行其权力与职责,则其权力与职责应由副总统作为代理总统履行,直至他递交相反的书面声明为止。
  第四款
  如副总统以及各行政部门或国会依法设立的此种其他机构的多数主要官员,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及众议院议长递交关于总统无能力履行其权力与职责的书面声明,则由副总统应作为代理总统立即承担以上权力与职责。
  此后,当总统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及众议院议长递交他丧失能力情况并不存在的书面声明时,除非副总统以及各行政部门或国会依法设立的此种其他机构的多数主要官员在4日内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及众议院议长递交总统无能力履行其权力与职责的书面声明,总统应恢复其权力与职责。国会应对此作出裁决。如在休会期间,应在48小时之内为此目的召集会议。如果国会收到后一书面声明21天之内,或处在休会期间被要求召集以后的21天之内,以两院的2/3票数决定总统不能履行其权力与职责,副总统应继续作为代理总统履行上述权力与职责;否则,总统应恢复其权力与职责。
  宪法修正案第二十六条[1971年批准生效]
  第一款
  合众国或任何一州不得因年龄而否认或剥夺已满18岁或18岁以上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
  第二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规定。
  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七条[1992年批准生效]
  改变参议院和众议院议员职位薪水的法律,必须在下届代表选举后生效。
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实质上是认同了美国各州拥有在经过民主决议情况下,可以退出联邦的权力
这个权利,是美国制宪会议民主讨论通过的,也是符合宪法准则的
当美国南方各州行使这一民主权力的时候,被独裁者林肯粗暴的否决并出动军队镇压了,独裁者林肯甚至在他的就职演讲中公然鼓吹:最高法院没有对宪法解释权,为了国家统一,民主法制算个球(大意)
可见,在一百五十年前,美国已经不再是民主国家
强烈建议联合国通过建立北美禁飞区
第十修正案就是摆设而已。

包括自由集会权利什么的,占领华尔街哪次不是被强行清场的。
Shameless 发表于 2012-6-3 13:08
第十修正案就是摆设而已。

包括自由集会权利什么的,占领华尔街哪次不是被强行清场的。
所以美国不是民主国家,更加不是法制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