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悦悦事件,究竟是“交通肇事”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22:56:10


小悦悦事件肇事者起诉了,罪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引起网上一片哗然,大家纷纷认为既然是在道路上发生的事故,应该按照“交通肇事罪”处理,检方是收到了大众舆论的影响,涉嫌罗织罪名。究竟是不是如此呢,可以看一下我国对于“交通肇事罪”是怎样定义的(摘自百度百科)。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本案的主体,就是肇事司机胡某,这个应该没有异议。
客体,交通运输安全,也有。
主观方面,按照新闻,注意力分散,粗心驾驶。也算了。
客观方面,没有……司机胡某没有违反任何一条交规……
问题来了:司机胡某因为没有违章,所以罪名从最高3年的“交通肇事罪”变成了最高7年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这个是不是有些讽刺呢?如果罪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那小悦悦的监护人也就是她的父母,是不是也要分担自己监护不善的责任呢(刑事而非民事)?
感谢cap9与正蓝奇的释疑。

小悦悦事件肇事者起诉了,罪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引起网上一片哗然,大家纷纷认为既然是在道路上发生的事故,应该按照“交通肇事罪”处理,检方是收到了大众舆论的影响,涉嫌罗织罪名。究竟是不是如此呢,可以看一下我国对于“交通肇事罪”是怎样定义的(摘自百度百科)。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本案的主体,就是肇事司机胡某,这个应该没有异议。
客体,交通运输安全,也有。
主观方面,按照新闻,注意力分散,粗心驾驶。也算了。
客观方面,没有……司机胡某没有违反任何一条交规……
问题来了:司机胡某因为没有违章,所以罪名从最高3年的“交通肇事罪”变成了最高7年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这个是不是有些讽刺呢?如果罪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那小悦悦的监护人也就是她的父母,是不是也要分担自己监护不善的责任呢(刑事而非民事)?
感谢cap9与正蓝奇的释疑。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如果是父母把非成年子女单独留在家中,造成子女死亡的,父母需不需要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罪名呢?
东亚某国的法律,你懂的!
在某国,法律无外乎人情。要考虑舆论影响。
水果从不买 发表于 2012-5-26 18:44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 ...
黑白颠倒。因果颠倒的很多很多呢。
看法院怎么定的罪名就可以了
水果从不买 发表于 2012-5-26 18:44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 ...
司機沒有違反交通規則, 不知道撞了人沒有停車? 那就是過失了, 駕車撞了人是應該知道的. 若知道撞了人及早進行補救就算救不活也不算過失致人死了.

ps 香港法律留下年幼子女獨自在家出了意外要負刑事責任.
eellii 发表于 2012-5-26 21:01
司機沒有違反交通規則, 不知道撞了人沒有停車? 那就是過失了, 駕車撞了人是應該知道的. 若知道撞了人及早 ...
过失致人死亡是无疑的,可是目前看来,司机负全责,而监护人无责,这就不妥了。
这就是所谓的“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另一个版本了。什么时候司法能够独立一点。
eellii 发表于 2012-5-26 21:01
司機沒有違反交通規則, 不知道撞了人沒有停車? 那就是過失了, 駕車撞了人是應該知道的. 若知道撞了人及早 ...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还是很大的,各打五十大板的事天朝法官很少做,基本上就是民愤比较大的就从重从快了,但是原告方或者说受害人的错误甚至是罪责就被最大限度的弱化,绝对不是好事。
一、1、肇事司机起码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视频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肇事司机在事故发生前一直在看向一边的店铺,没有观察前方道路情况。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没有停车保护现场,没有抢救伤者,没有报警。这些视频也可以证实。

------你还能说肇事司机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吗?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小悦悦案件参看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第五条、第六条。
------本案小悦悦多次遭碾压、重伤后抢救无效死亡,出现一个问题,致死伤是哪一辆车?或哪几辆车?或所有肇事车?造成的,法医尸检是解决不了这个问题,最起码,第一辆车的碾压肯定不会致死!

三、所以,以交通肇事罪起诉,那最多就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刑期。这还有一个先决条件,就是小悦悦的死亡后果是第一辆车直接造成的,否则刑期就只能是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四、1、《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肇事司机明知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别说不知道,监控里清楚的显示肇事车在碾压时有晃动)还是驾车离开现场,至小悦悦不顾,他应该能够并且已经知道这样做的后果是什么(肇事司机不是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绝对是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小悦悦死亡)

------这已经有交通肇事罪转化为过失致人死亡啦,当然这就可以避免小悦悦的致命伤是怎样造成的问题啦。
      不是你的过失怎么会造成小女孩的死亡后果呢。

五、幸好这个司机没有把小悦悦带走丢弃,否则他绝对不是过失致人死亡啦,而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是故意伤人啦。
天朝至今对道路竞速没有惩处手段,为何???因为道路竞速不是官二代就是富二代,难道老子立法宰了儿子?哈哈
回七楼,谢谢你认真的回复了我的疑问。

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这类看似有条有理,但是却没有实际执行可能的条款,我称之为万能条款。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不能对违法、违规行为定性定量,等于是一个大垃圾桶,什么东西都可以往里面装。

从起诉书可以看到,检方认定,司机胡某在察觉到车辆颠簸后,认为碾到了市场里商店摆在外面的货物,因此停下了车观看右后视镜,但未下车查看,未发现异常,因此继续开车,造成了二次碾压。如果要证明司机胡某确已发现肇事,那就应该根据现场录像还原事故现场,证明从后视镜确能看到受害者。

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并不能互相转化,两者都有各自的认证条件,并不以事故后果而变更。
过失致人死亡罪”,撵来撵去叫“过失”
首先,司机胡某没有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

请看以下法条,并对照小悦悦案起诉书内容~~

道交法

第四十七条 第二款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七十条 第一款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六十七条 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

其次,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交通肇事罪?~~

根据事件的经过大致分析下

第一阶段:胡某驾车违反道交法第47条、道交法实施条例第58条、第67条撞倒并首次碾压小悦悦。~

第二阶段:司机胡某感觉异常停车观察后视镜,未发现情况后随即驾车驶离(违反道交法第70条),此时后轮碾压小悦悦(第二次碾压)。~

第三阶段:第二辆驶过的汽车第三次碾压小悦悦,小悦悦被人救起送医不治死亡。

三个阶段中:第一阶段是交通肇事行为,第二阶段是不作为和交通肇事行为,第三阶段是另一个司机的交通肇事行为。典型的多个危害行为导致一个危害结果,司机胡某有交通肇事和不作为两种行为分别涉嫌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此案符合吸收犯情形,故重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吸收轻罪交通肇事罪。

检察院按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我觉得没啥问题~~


不知道啥叫吸收犯的,请百度~
回十三楼
1、你说对啦!22条1款确是万能条款。
2、碾压货物还是交通事故,一次碾压尚可解释,两次碾压,两次振动,从录像中看小悦悦与肇事车前后轮的接触位置,二次碾压后是可以看到的(是之后,不是一次碾压及二次碾压当时,开过车的人都知道右侧观后镜的视角及范围)。碾压货物就可以扬长而去,不承担事故损失吗?
3、为什么是过失致人死亡,不是交通肇事罪,我在七楼已有分析(个人看法而已)。
4、这个案件我不明白的地方就是为什么只起诉了第一辆车的肇事司机,而没有将后续碾压并驾车离开的司机全部起诉。第一个人可以辩解没有看到小悦悦(这就是他没有注意安全的地方),那么后续车辆的司机呢,都瞎了吗,那么大的一个人,那么多的血(是否都是我压到货物啦)。
cap9 发表于 2012-5-27 01:04
回十三楼
1、你说对啦!22条1款确是万能条款。
2、碾压货物还是交通事故,一次碾压尚可解释,两次碾压,两 ...
后来碾压的货车司机目前在里面蹲着候审呢~
再回楼主
1、孩子的父母在刑事上是不存在责任的,但是他们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没看到这起事故的认定书(亦不知道有没有),推测一下,司机全部责任:A、逃逸是肯定的B、未注意安全嘛,监控录像是可以佐证的,谁让你开车不看路呢。这就是一个安全义务。
3、小孩子在道路上停留,不承担事故责任。(《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4、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不承担事故责任。(《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5、有监控证实小孩子还有监护人有过错,我为什么还要推测给司机定全部责任呢?
还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这里是可以减轻逃逸方的事故责任。既然是可以那么办案机关不减轻责任,定全部责任也是没有错的

呵呵,以上全是我自己的猜测,没有看到认定书,算不得数的。

十七楼是办案单位的?
cap9 发表于 2012-5-27 01:20
再回楼主
1、孩子的父母在刑事上是不存在责任的,但是他们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没看到这起事故的 ...
胡某的逃逸怎么认定的?~

交警根据“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认定的全部责任,在刑事审判中有效吗?~
正蓝奇 发表于 2012-5-27 02:13
胡某的逃逸怎么认定的?~

交警根据“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认定的全 ...
这点我也有些疑惑,如果不能证明胡某意识到事故发生,那就不能说明是逃逸。胡某在看到网络视频确认自己肇事后自首,已被认定为自首行为。
正蓝奇 发表于 2012-5-27 02:13
胡某的逃逸怎么认定的?~

交警根据“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认定的全 ...
1、碾压货物。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0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胡军驾驶粤YJA108微型面包车前往南海区黄岐广佛五金城收取货款,在天降大雨、五金城内光线较暗的情况下,未开启前照明灯行驶,由于边行驶边寻找店铺,注意力分散,未注意到正在五金城通道内行走的被害女童王悦,车辆右前方将王悦撞倒,右前轮从王悦上半身碾轧过。

  胡军感觉异常并刹停车,观看右后视镜,未发现碰撞物,以为碾轧到了路边的货物,但未下车查看,继续向前开,因此车右后轮从王悦胯部碾轧过。胡军驾车驶离现场继续前往店铺收取货款。王悦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1年10月21日死亡。2011年10月16日,胡军在网上看到案发监控录像,确认自己撞人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你自认为在自己压倒了货物,还不下车查看,反而驶离现场。那么你的主观意图就是逃避赔偿货物的损失
而主观意图怎么证实,那就是他自己的供述。-----估计他为了避重就轻,承认压人不如承认压货物,但他不知道这样反而证实了自己--未停车保护现场,报警等等--违反70条的事实。

2、这个问题比较复杂,牵扯到交通法与刑事法的认识问题。交通事故定逃逸的依据是70条,但在实践中基本是两个方面,A、是否知道或意识到发生事故。B、是否为躲避赔偿义务(虽然在现场,但报假名、假电话,导致后来找不到你)、毁坏证据(怕被检测酒精含量、是否吸毒而离开现场)、这里边还包括找人顶包等等等等等等等等。
刑法上的逃逸就是高法的司法解释中的一句话。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我们这里原来检察院和办案单位常有分歧,但经过办案单位的普法教育,呵呵,基本认同交通法七十条啦。
不过话说回来,证据不扎实还是不行的。

3、逃逸行为不影响自首的认定。

一人以上死亡,逃逸的话,那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认定自首的话,那就是三年以上,7剪X年以下。如果积极赔偿,取得家属谅解都有可能缓刑的。




md的法律和审判也是要考虑人情事故的,比如辛普森,刑事判决无罪,民事判决说其对他前妻的死要负重大责任,赔偿若干银子。你说他有罪无罪,简直和薛定额的猫一样了,法律上能容忍薛定额的猫吗。
说到底md比较聪明,不成文法加陪审团制度,等于让老百姓分担了一部分责任—人家吐槽辛普森案,老百姓很多责怪陪审团白人太多或黑人太多,质疑法律制度本身的人很少
人治国家没办法,那个撞伤女教师的那个司机都逮捕了,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才多大的罪............
U潜出水 发表于 2012-5-26 19:55
在某国,法律无外乎人情。要考虑舆论影响。
法无外乎人情,没有律!!!

clarkone 发表于 2012-5-27 11:34
人治国家没办法,那个撞伤女教师的那个司机都逮捕了,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才多大的罪............


根据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

肇事司机肖XX明知大客车刹车不好使,还驾驶此车……

是没多大罪,交通肇事罪而已~~
clarkone 发表于 2012-5-27 11:34
人治国家没办法,那个撞伤女教师的那个司机都逮捕了,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才多大的罪............


根据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

肇事司机肖XX明知大客车刹车不好使,还驾驶此车……

是没多大罪,交通肇事罪而已~~
水果从不买 发表于 2012-5-27 02:37
这点我也有些疑惑,如果不能证明胡某意识到事故发生,那就不能说明是逃逸。胡某在看到网络视频确认自己肇 ...
對, 若起訴肇事逃逸罪, 控方要證明被告是確知出了意外但逃離現場, 罪名才成立.
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起訴, 省了這一環節, 因為撞了人, 無論怎樣解釋都是過失, 你沒看清路況撞了人, 撞了人而不察覺如常行車, 都是過失.

KILLJPN 发表于 2012-5-26 22:52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还是很大的,各打五十大板的事天朝法官很少做,基本上就是民愤比较大的就从重从 ...


是否已有針對父母對子女監管疏忽要負刑事責任的法律呢? 不可能在法庭上才立法說誰應有什麼責任的啊.

而且交通事故只能根據事故判決了, 路上突然出現個人, 車子撞上就是司機的責任了, 你要再追究為什麼路上會突然出現個人, 那是另一回事.
KILLJPN 发表于 2012-5-26 22:52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还是很大的,各打五十大板的事天朝法官很少做,基本上就是民愤比较大的就从重从 ...


是否已有針對父母對子女監管疏忽要負刑事責任的法律呢? 不可能在法庭上才立法說誰應有什麼責任的啊.

而且交通事故只能根據事故判決了, 路上突然出現個人, 車子撞上就是司機的責任了, 你要再追究為什麼路上會突然出現個人, 那是另一回事.
正蓝奇 发表于 2012-5-27 12:58
根据交通事故罪的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

肇事司机肖XX明知大客车刹车不好使,还驾驶此车……
兄弟你先了解下那事的起因好不好,要是乘客不小心带到了手排,那是不是算"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
  
水果从不买 发表于 2012-5-26 21:41
过失致人死亡是无疑的,可是目前看来,司机负全责,而监护人无责,这就不妥了。
意见一致,这些粗心大意的父母早就该管管了,没能力养就不要生,叫孩子也受罪呀。
水果从不买 发表于 2012-5-27 02:37
这点我也有些疑惑,如果不能证明胡某意识到事故发生,那就不能说明是逃逸。胡某在看到网络视频确认自己肇 ...
他自己就说啦以为压到货物,但是他还没有停车,这不就是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停车、报警吗。
说来说去,他自己证实自己违反《交通安全法》七十条了。
jacker_tao 发表于 2012-5-26 23:43
天朝至今对道路竞速没有惩处手段,为何???因为道路竞速不是官二代就是富二代,难道老子立法宰了儿子?哈 ...
根据“良心”了解,很多人都认为福二代和官二代都在美国和加拿大,请问加拿大叔叔,您是不是二代?要不要立法宰。。。
clarkone 发表于 2012-5-27 11:34
人治国家没办法,那个撞伤女教师的那个司机都逮捕了,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才多大的罪............
没错,胡斌案就是典型的人治,不过人治通常都是“老百姓和煤体治”
wawo1 发表于 2012-5-27 17:27
没错,胡斌案就是典型的人治,不过人治通常都是“老百姓和煤体治”
胡斌案也就是量刑上的上限和下限,关健的适用法律又没错.
不过话说回来只要量刑上有上限和下限,那还都得叫人治.
没有上限和下限,”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条件:
    (1)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必须达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程度,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和基础。如果行为人没有造成上述严重后果而逃逸的,则不应认定该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仅能作为治安处罚的从重情节考虑。
  (2)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认定其构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强调的是,笔者所说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行为人“应当知道” 自己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而装作不知道,逃离事故现场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3)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一个重要因素。
     司机造成了严重后果,明知可能碾到了货物,为了避免赔偿而离开现场。三条都符合啊。那为什么在认定罪行的时候按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呢?是不是在认定时还要看主观方面,因为司机只是为了逃避一起轻度损失的事故,所以就称不上逃逸?
clarkone 发表于 2012-5-27 14:05
兄弟你先了解下那事的起因好不好,要是乘客不小心带到了手排,那是不是算"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
还是你多了解了解先吧~~

仅新闻通稿里写的内容是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但交警、检察院不是傻瓜,能走到批捕、移送起诉这一步就是因为我26楼写的~~
水果从不买 发表于 2012-5-27 18:29
刚才又现学习了一下,摘自百度百科。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条件:
    (1)行为人的交通肇事 ...
重罪吸收轻罪原则
过失致人死亡吸收交通肇事逃逸。
个人意见单纯以交通肇事罪起诉不如过失致人死亡证据扎实。
致命伤是谁造成的?第一辆车?第二辆车?(致命伤的问题不要相信CSI之流的,那是纯理论的,反正我没见过哪位神医能把几辆车碾压过的尸体上的伤势倒腾出一二三的顺序。不是不尊敬法医啊,见谅各位!)
重伤逃逸刑期三年以下,死亡逃逸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过失致人死亡还是七年以下。但是证据相比交通肇事更从分扎实,其实我朝公安机关办案被上上下下盯得快取代法院啦(证据不扎实,检察院凶你,法院凶你。)
正蓝奇 发表于 2012-5-27 18:48
还是你多了解了解先吧~~

仅新闻通稿里写的内容是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但交警、检察院不是傻瓜,能走到 ...
这么说就不对了,法官也不是傻瓜“有激烈反抗行为,才导致被告杀人”怎么会有那么多人在质疑呢?
水果从不买 发表于 2012-5-27 18:29
刚才又现学习了一下,摘自百度百科。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条件:
    (1)行为人的交通肇事 ...
此案的关键是:数个行为涉嫌数个罪名,一罪还是数罪?~

这不是单靠刑法条文解决的问题,要运用刑法理论,具体为处断的一罪之吸收犯~~

引用15楼结论“三个阶段中:第一阶段是交通肇事行为,第二阶段是不作为和交通肇事行为,第三阶段是另一个司机的交通肇事行为。典型的多个危害行为导致一个危害结果,司机胡某有交通肇事和不作为两种行为分别涉嫌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此案符合吸收犯情形,故重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吸收轻罪交通肇事罪。”

另外建议修改下主楼题目,“立法的悖论”怎敢妄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