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草案浮出水面 引入“引咎辞职”制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22:10:34
<P>13易其稿 公务员法草案正式浮出水面</P>
<P>新华网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邹声文、沈路涛)在经过4年起草砥砺、13易稿,与近500万公务员息息相关的公务员法草案正式提请25日开始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这也是我国首次专门就人事管理进行立法。 </P>
<P>    这一草案共20章103条,对公务员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职务职级、奖励、纪律与处分、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以及公务员的权利义务、公务员的管理机构和公务员法的适用范围等一系列内容作出了全面规定。
<P>    与1993年国务院制定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这一草案增添了2章15条,不少内容均有新的发展和突破。专家认为,草案凝结了我国10多年公务员制度建设的经验,借鉴了国外公务员制度的一些做法,并且已经基本解决了法律起草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重要问题,基本上比较成熟。
<P>    1993年,我国正式确立公务员制度。11年来,公务员制度推行取得较大进展,“公务员法规体系初步形成,凡进必考机制基本建立,考核机制良好运行,竞争上岗制度逐步推开,轮岗、回避初见成效,出口初步畅通,培训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奖惩制度发挥有效作用,公务员权益保障机制开始建立……这一切证明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是一项成功的改革。”人事部副部长侯建良认为。
<P>    正是基于此,公务员立法条件日趋成熟。人事部部长张柏林在就草案作说明时表示,在法律起草过程中遵循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保持公务员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吸收改革成果,完善公务员制度。
<P>    据介绍,草案扩大了公务员范围,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全部纳入了公务员范围;解决了公务员管理体制与现行干部管理体制的衔接问题;对公务员职务职级进行了较大调整,解决了公务员激励机制不健全的问题。
<P>    尤其是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在实践探索中取得了一些新的成果。草案吸收了一些新鲜的经验和做法,确立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制度,确立了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和部分职位的聘任制,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公务员制度。
<P>    “这些做法有利于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有利于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对公务员实行依法管理和监督。”侯建良认为,制定公务员法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对于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将产生促进作用。</P><P>13易其稿 公务员法草案正式浮出水面</P>
<P>新华网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邹声文、沈路涛)在经过4年起草砥砺、13易稿,与近500万公务员息息相关的公务员法草案正式提请25日开始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这也是我国首次专门就人事管理进行立法。 </P>
<P>    这一草案共20章103条,对公务员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职务职级、奖励、纪律与处分、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以及公务员的权利义务、公务员的管理机构和公务员法的适用范围等一系列内容作出了全面规定。
<P>    与1993年国务院制定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这一草案增添了2章15条,不少内容均有新的发展和突破。专家认为,草案凝结了我国10多年公务员制度建设的经验,借鉴了国外公务员制度的一些做法,并且已经基本解决了法律起草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重要问题,基本上比较成熟。
<P>    1993年,我国正式确立公务员制度。11年来,公务员制度推行取得较大进展,“公务员法规体系初步形成,凡进必考机制基本建立,考核机制良好运行,竞争上岗制度逐步推开,轮岗、回避初见成效,出口初步畅通,培训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奖惩制度发挥有效作用,公务员权益保障机制开始建立……这一切证明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是一项成功的改革。”人事部副部长侯建良认为。
<P>    正是基于此,公务员立法条件日趋成熟。人事部部长张柏林在就草案作说明时表示,在法律起草过程中遵循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保持公务员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吸收改革成果,完善公务员制度。
<P>    据介绍,草案扩大了公务员范围,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全部纳入了公务员范围;解决了公务员管理体制与现行干部管理体制的衔接问题;对公务员职务职级进行了较大调整,解决了公务员激励机制不健全的问题。
<P>    尤其是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在实践探索中取得了一些新的成果。草案吸收了一些新鲜的经验和做法,确立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制度,确立了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和部分职位的聘任制,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公务员制度。
<P>    “这些做法有利于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有利于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对公务员实行依法管理和监督。”侯建良认为,制定公务员法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对于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将产生促进作用。</P>
<P>公务员职务职级划分将做较大调整</P><P>新华网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邹声文、张宗堂)公务员职务职级的划分与设置将结合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作较大调整。根据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公务员法草案的授权性规定,公务员职级与职务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P><P>    受国务院委托,人事部部长张柏林25日在就公务员法草案作说明时,作上述表示。他说,公务员暂行条例把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草案沿用了这一规定。同时,草案规定,国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非领导职务中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执法职务,并规定,国家根据法官、检察官的工作特点设置相应的职务;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和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相应的职务和衔级。 <P>    根据草案规定,公务员领导职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P>    草案还对规定了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7等衔级: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三等秘书衔和随员衔。 <P>    现行公务员制度只提供了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个职务系列,公务员的职业发展阶梯过于单一。再加上只设置了15个级别,基层公务员晋级空间很小,许多人退休前十多年没有晋级机会。专家认为,草案从职务设计上,将建立多元化的公务员职务发展途径,在传统行政职务外,增设专业技术职务,单设法官、检察官职务,在基层行政执法机构设立行政执法职务等。同时在现行级别基础上,通过增加级别数量,拉大级差,扩充级别功能,建立新的职级,可以增强职务与职级的激励机制,吸引人才,稳定队伍,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P>
<P>“引咎辞职”制度引入公务员法草案</P><P>新华网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张旭东、沈路涛)“引咎辞职”制度引入刚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公务员法草案。草案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P><P>    按照草案规定,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草案还规定,领导成员应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P>    草案对公务员的处分作了具体规定。公务员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职级,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处分的期间,警告为6个月,记过为12个月,记大过为18个月,降级、撤职为24个月。公务员受除开除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职级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职级、原职务。</P>
<P>聘任制纳入公务员管理范畴</P><P>新华网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张宗堂、沈路涛)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公务员法草案将聘任制引入公务员管理当中,规定机关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P><P>    据专家介绍,聘任制相对于传统公务员的选任制和委任制,有利于进一步解决公务员能进不能出、缺乏活力等问题。近20年来国外公务员管理越来越多地采用聘任制。此举为机关吸引优秀的人才特别是专业技术人才开辟了一条合法的渠道,为使用辅助性、操作性的人员提供一种灵活、便捷的方式。 <P>    按照草案规定,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P>    草案规定,聘任合同期限为1年至5年,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1个月至6个月。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草案拟授权中央一级公务员综合管理部门规定具体办法。 <P>    草案还确立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国家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实行职位聘任的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P>
<P>公务员不得违反15项纪律</P><P>新华网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张旭东、张宗堂)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经商、办企业……公务员如有以上行为将受到处分。正在审议的公务员法草案规定了15项公务员必须遵守的纪律,即禁止公务员发生的行为。 </P><P>    草案规定的这15项纪律分别是: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贪污、腐化、行贿、受贿,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经商、办企业或者参与其他赢利性的经营活动;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P>    受国务院委托,人事部部长张柏林25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上就公务员法草案作说明时说,公务员违反纪律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草案沿用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了六种处分的种类,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P>
<P>我国公务员范围将进一步扩大</P><P>新华网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张宗堂、邹声文)刚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公务员法草案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全部纳入了公务员范围。按照草案规定,公务员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和履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P><P>    受国务院委托,人事部部长张柏林25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上就公务员法草案作说明时说,按照草案规定的公务员范围,对下列几类人员宜作以下具体落实:法官、检察官在纳入公务员范围的同时,根据其职务特点,草案另行设置法官、检察官职务,与法官法、检察官法相衔接;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与共产党机关工作人员一样纳入公务员的范围;人民团体、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鉴于其性质虽不同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管理上历来属于干部范畴,草案仍按现行做法,规定其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P>    按照现行的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务员的范围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机关和人大、政协、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参照管理。专家认为,我国党政机关干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其从事的都是国家管理或者是与执政、参政有关的公共事务,均使用国家核定的行政编制,从国家行政费用中支付薪酬,对基本素质有着共同的要求,应当由国家立法对他们依法管理,并依法保障其权益。 <P>    张柏林认为,此举有利于保持各类机关干部的整体一致性,有利于统一管理,有利于党政机关之间干部的交流使用。</P>
中国人都是很要面子的,让那些应该开除的人能有机会“引咎辞职”,妙啊!不过这也不是原创,印象中最早的例子是学校的“劝退”。
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关键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