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公务员法草案开新闻发布会(附公务员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6:09:46
东方网4月28日消息:据新华网报道,27日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公务员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当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和人事部副部长、公务员法起草领导小组负责人侯建良回答了中外记者提出的问题。

  据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健全和完善新闻发布制度,这次专题新闻发布会是一个开头,今后还将适时地就一些重要的立法、监督工作或其他重要活动进行新闻发布,使常委会信息及时让老百姓知晓,从而为法律实施等创造条件。

  公务员法中四大变化

  侯建良说,刚刚通过的公务员法,是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法律,它的制订颁布是干部人事管理科学化、法制化的里程碑。公务员法的起草是从2002年8月开始起步的,制定公务员法,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实现干部人事依法管理的需要;是及时总结十几年推行公务员制度的经验,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制度的需要;是完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需要。

  侯建良认为,与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法有四大变化:一是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公务员范围,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其他党政机关参照试行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务员法调整为: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二是公务员法吸收了十几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一些新经验,包括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任职的试用期,以及领导引咎辞职等。

  三是完善了公务员的分类管理制度。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没有对公务员进行分类管理的规定,公务员法特别规定了公务员职位制度,按照它的性质区别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并且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建立新的职位类别。四是建立了职位聘用制。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了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但一直没有推行。公务员法里专列一章规定,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的职位可以进行聘任,按照合同进行管理。

  我国现有公务员636.9万人

  侯建良介绍说,截至2003年底,我国公务员的总数是636.9万人,包括中央机关47.5万人,省级机关53.55万人,地市一级是144.6万人,县市级是285.2万人,乡一级是106.1万人。

  关于当前我国“官民比”1:26的说法,侯建良认为这一说法不准确。他说,这一说法可能是把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以及机关工勤人员和其他人员都放在一类。目前,我国“官民比”应该是1:198。实际上事业单位是提供公共服务的,不能算到这一比例里。而且社会发展越发达的国家,财政供养人和人口比就越低,美国是1:15,法国是1:11.5,德国是1:15.77。

  通过法律提高公务员的素质

  谈到如何通过立法来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问题,李飞说,公务员的任用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基本原则。法律规定了担任公务员要具备七大条件,公务员队伍的进口和出口方面也做了相应的规定,进口是考试录用,在正常出口之外,又规定了比如辞退、开除等淘汰的办法。此外,对加强公务员培训也做了规定。

  李飞说,为了保证公务员队伍的高素质,公务员法首先规定了公务员有9项基本义务;其次,规定了公务员的16项纪律,同时对违反纪律规定了6种处分形式,而且对处分期间享受晋升、工资待遇方面作了限制。其三还规定了领导成员的引咎辞职制度,实行问责制,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就要引咎辞职。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如果自己不辞职,还可以撤职。此外还规定了公务员的辞退制度。除了自愿辞职,还有给予处分、开除。对于平时不努力工作,大错没有,小错不断,占位置不干活,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辞退。

  李飞说,公务员法还规定了严格的离职从业限制,就是离开公务员队伍后,领导成员在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两年内,不得从事与原来掌管的权利、分管的业务有直接关系的营利活动,以防止公务员在职期间的“期权”腐败。

  公务员可以对上级领导说“不”吗?

  公务员可以对上级领导的决定和命令说“不”吗?李飞说,公务员有一个特性,就是要服从上级的决定和命令,这是为了保证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发挥公务员高效的要求。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基本义务就是要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也就是说,不得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但现实情况,有时候上级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存在错误,或者有违法的情况,作为公务员怎么执行?要不要执行?执行时承担责任还是不承担责任?公务员法针对这些问题作了规定。

  李飞说,一般来讲,公务员在执行公务的时候,如果认为上级作出的决定或命令有错误,公务员有权可以向上级提出来,要求改正或者撤销错误的决定和命令。如果上级不改变决定和命令,履行公务很急迫,要求立即执行,公务员还是要服从,但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上级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明显违法,如走私、刑讯逼供、做假账、逃税等,公务员就有权拒绝。如果执行的话,除了上级依法承担责任,执行的公务员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务员工资改革着眼规范工资制度

  刚刚通过的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工资制度是怎样考虑的?侯建良说,法律对公务员工资制度也做了新规定,一是今后公务员工资和现行工资构成不一样,现行公务员工资构成包括职务工资、基本工资、工龄工资、级别工资。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工资则是包括级别工资和基本工资两部分。二是对公务员工资水平作了严格规定。工资水平应当由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同时规定了工资调查制。通过工资水平的调查,将调查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的一个重要依据。此外还规定任何机关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擅自提高和降低公务员工资福利和待遇,任何时候不得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建立公务员职位聘任制度

  提到为什么要建立公务员职位聘任制度的问题时,侯建良说,公务员法专门一章谈到聘任制,实行聘任制目的是满足机关吸收一些专门技术人才,尤其高级技术人才的需要;降低人才的成本,扩大机关用人的渠道。实行聘任制的职位主要是专业技术比较强的,有些职位对专业性要求较高,比如金融、财会、法律、信息这方面的专业人才;另外是辅助性职位,比如书记员、资料管理员、数据录入员等。

  最后谈到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权利有哪些规定时,侯建良说,公务员法对公务员权益保障有几个方面:第一,规定了公务员的八项权利;第二强调了对公务员不利的处理、决定要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第三,处分公务员的时候,必须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对省以下机关的申诉处理决定如果不服,还可以向上一级机关再申诉一次;第四,针对职位聘任制公务员明确了仲裁程序,仲裁决定后不服,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东方网4月28日消息:据新华网报道,27日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公务员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当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和人事部副部长、公务员法起草领导小组负责人侯建良回答了中外记者提出的问题。

  据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健全和完善新闻发布制度,这次专题新闻发布会是一个开头,今后还将适时地就一些重要的立法、监督工作或其他重要活动进行新闻发布,使常委会信息及时让老百姓知晓,从而为法律实施等创造条件。

  公务员法中四大变化

  侯建良说,刚刚通过的公务员法,是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法律,它的制订颁布是干部人事管理科学化、法制化的里程碑。公务员法的起草是从2002年8月开始起步的,制定公务员法,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实现干部人事依法管理的需要;是及时总结十几年推行公务员制度的经验,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制度的需要;是完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需要。

  侯建良认为,与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法有四大变化:一是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公务员范围,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其他党政机关参照试行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务员法调整为: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二是公务员法吸收了十几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一些新经验,包括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任职的试用期,以及领导引咎辞职等。

  三是完善了公务员的分类管理制度。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没有对公务员进行分类管理的规定,公务员法特别规定了公务员职位制度,按照它的性质区别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并且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建立新的职位类别。四是建立了职位聘用制。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了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但一直没有推行。公务员法里专列一章规定,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的职位可以进行聘任,按照合同进行管理。

  我国现有公务员636.9万人

  侯建良介绍说,截至2003年底,我国公务员的总数是636.9万人,包括中央机关47.5万人,省级机关53.55万人,地市一级是144.6万人,县市级是285.2万人,乡一级是106.1万人。

  关于当前我国“官民比”1:26的说法,侯建良认为这一说法不准确。他说,这一说法可能是把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以及机关工勤人员和其他人员都放在一类。目前,我国“官民比”应该是1:198。实际上事业单位是提供公共服务的,不能算到这一比例里。而且社会发展越发达的国家,财政供养人和人口比就越低,美国是1:15,法国是1:11.5,德国是1:15.77。

  通过法律提高公务员的素质

  谈到如何通过立法来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问题,李飞说,公务员的任用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基本原则。法律规定了担任公务员要具备七大条件,公务员队伍的进口和出口方面也做了相应的规定,进口是考试录用,在正常出口之外,又规定了比如辞退、开除等淘汰的办法。此外,对加强公务员培训也做了规定。

  李飞说,为了保证公务员队伍的高素质,公务员法首先规定了公务员有9项基本义务;其次,规定了公务员的16项纪律,同时对违反纪律规定了6种处分形式,而且对处分期间享受晋升、工资待遇方面作了限制。其三还规定了领导成员的引咎辞职制度,实行问责制,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就要引咎辞职。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如果自己不辞职,还可以撤职。此外还规定了公务员的辞退制度。除了自愿辞职,还有给予处分、开除。对于平时不努力工作,大错没有,小错不断,占位置不干活,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辞退。

  李飞说,公务员法还规定了严格的离职从业限制,就是离开公务员队伍后,领导成员在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两年内,不得从事与原来掌管的权利、分管的业务有直接关系的营利活动,以防止公务员在职期间的“期权”腐败。

  公务员可以对上级领导说“不”吗?

  公务员可以对上级领导的决定和命令说“不”吗?李飞说,公务员有一个特性,就是要服从上级的决定和命令,这是为了保证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发挥公务员高效的要求。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基本义务就是要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也就是说,不得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但现实情况,有时候上级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存在错误,或者有违法的情况,作为公务员怎么执行?要不要执行?执行时承担责任还是不承担责任?公务员法针对这些问题作了规定。

  李飞说,一般来讲,公务员在执行公务的时候,如果认为上级作出的决定或命令有错误,公务员有权可以向上级提出来,要求改正或者撤销错误的决定和命令。如果上级不改变决定和命令,履行公务很急迫,要求立即执行,公务员还是要服从,但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上级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明显违法,如走私、刑讯逼供、做假账、逃税等,公务员就有权拒绝。如果执行的话,除了上级依法承担责任,执行的公务员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务员工资改革着眼规范工资制度

  刚刚通过的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工资制度是怎样考虑的?侯建良说,法律对公务员工资制度也做了新规定,一是今后公务员工资和现行工资构成不一样,现行公务员工资构成包括职务工资、基本工资、工龄工资、级别工资。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工资则是包括级别工资和基本工资两部分。二是对公务员工资水平作了严格规定。工资水平应当由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同时规定了工资调查制。通过工资水平的调查,将调查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的一个重要依据。此外还规定任何机关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擅自提高和降低公务员工资福利和待遇,任何时候不得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建立公务员职位聘任制度

  提到为什么要建立公务员职位聘任制度的问题时,侯建良说,公务员法专门一章谈到聘任制,实行聘任制目的是满足机关吸收一些专门技术人才,尤其高级技术人才的需要;降低人才的成本,扩大机关用人的渠道。实行聘任制的职位主要是专业技术比较强的,有些职位对专业性要求较高,比如金融、财会、法律、信息这方面的专业人才;另外是辅助性职位,比如书记员、资料管理员、数据录入员等。

  最后谈到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权利有哪些规定时,侯建良说,公务员法对公务员权益保障有几个方面:第一,规定了公务员的八项权利;第二强调了对公务员不利的处理、决定要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第三,处分公务员的时候,必须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对省以下机关的申诉处理决定如果不服,还可以向上一级机关再申诉一次;第四,针对职位聘任制公务员明确了仲裁程序,仲裁决定后不服,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公务员法(附全文)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三章职务与级别

  第四章录用

  第五章考核

  第六章职务任免

  第七章职务升降

  第八章奖励

  第九章惩戒

  第十章培训

  第十一章交流与回避

  第十二章工资福利保险

  第十三章辞职辞退

  第十四章退休

  第十五章申诉控告

  第十六章职位聘任

  第十七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五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八条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九条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十一条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职务与级别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第四章录用

  第二十一条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二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第二十三条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二十六条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十七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二十八条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九条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三十二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