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正案二审草案取消“秘密拘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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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正案二审草案取消“秘密拘捕”规定

2011年12月26日
来源: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快讯(记者侯艳马闯)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今天(26日)再次提交全国人大CW会审议。

草案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现行刑诉法规定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修正案草案一审规定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http://news.ifeng.com/mainland/detail_2011_12/26/11569822_0.shtml刑诉法修正案二审草案取消“秘密拘捕”规定

2011年12月26日
来源: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快讯(记者侯艳马闯)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今天(26日)再次提交全国人大CW会审议。

草案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现行刑诉法规定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修正案草案一审规定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http://news.ifeng.com/mainland/detail_2011_12/26/11569822_0.shtml

刑诉法二审微调“秘密拘捕”条款
h t tp://news.163.com/11/1227/02/7M8FLO0J00014AED.html
到底是取消还是微调啊?
这下将不通知合法化了
三界外 发表于 2011-12-27 11:12
这下将不通知合法化了
  某些恐怖主义案件比较特殊,如果通知家属,那么很可能会等于给恐怖分子同伙发通知。以西域为例,很多恐怖分子的家属也是支持和同情恐怖分子的。
  美国还干脆宣布反恐战争,这样很多恐怖主义分子按照战争状态关押,没有拘押期限,没有律师权。反恐需要人大法工委的支持。目前人大法工委对反恐力度非常不足。
新侨联委员 发表于 2011-12-27 11:24
  某些恐怖主义案件比较特殊,如果通知家属,那么很可能会等于给恐怖分子同伙发通知。以西域为例,很多 ...
委员说的有理,俺是完全支持对某些类型案件如恐怖、叛国等的嫌疑人采取特别措施!可问题的关键是,法条中似乎并没有对“不通知”的条件加以精准限制,也就是说,什么是“无法通知”就是办案机关说了算,这就为此项权力的滥用埋下了伏笔!
PS:法律一定要讲究精确,对公权力的授予要慎重,尤其是牵涉到公民人身权利的公权的授予一定要慎之又慎,要不留后门!
新侨联委员 发表于 2011-12-27 11:24
  某些恐怖主义案件比较特殊,如果通知家属,那么很可能会等于给恐怖分子同伙发通知。以西域为例,很多 ...
委员说的情形是草案一里的内容,现在审议的草案已经取消这些了,只是笼统的说“无法通知”!
一是把“无法通知”的情形精确一下,二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还是应该加进去的,如“危害国家安全和从事恐怖活动”,不要加“等”。。。
三界外 发表于 2011-12-27 11:39
委员说的有理,俺是完全支持对某些类型案件如恐怖、叛国等的嫌疑人采取特别措施!可问题的关键是,法条中 ...
  委员家里的长辈参加过当年镇反,我知道当年镇反曾经打击过流氓和恐怖分子维护了人权,也知道当年镇反曾经“宽大无边”和“滥用暴力”。委员觉得立法一定要多方面权衡,要尽量精确。立法过宽过严,都会造成人权灾难。
  “无法通知”是一个很模糊的说法,需要进一步细化。至于“恐怖主义犯罪”,应该从严打击,人大必须在立法必须高度强调社会集体人权保护,对社会安全应该有所倾斜。
有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身份都有不明确的,比如按照犯罪嫌疑人自报的家门,根本就查无此人,在此情况下的确无法通知
只要追查家属亲朋的“窝藏罪”和“同谋罪”,保证人家家属逃之夭夭,也就不必通知了
  恐怖主义和黑社会犯罪有一个鲜明的特点:家属多知情,多参与。刑诉法修正案取消“秘密逮捕”的规定,很不适合目前严峻的反恐形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