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社论:夏俊峰案 需要有公正的司法给民众信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1 03:43:31
http://news.ifeng.com/opinion/po ... /14/6390754_0.shtml
城管与小贩的战争,日前再次被沈阳夏俊峰案引爆。2009年5月16日,33岁沈阳小贩夏俊峰在城管勤务室里刺死城管中队长申凯和队员张旭东,并刺伤一人。在2009年底,沈阳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将夏俊峰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辩方正当防卫、自首等诉求均未被采纳。而2011年5月10日,辽宁省高级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本案有待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最终的死刑复核。

本案引起了互联网内外的高度关注,就像以往出现过的、力量并不均等的主体对抗一样,民众的态度出现一边倒的倾向。有论者将其定义为城管与小贩之间矛盾的再次显现,毕竟这对因各类个案惨剧实际上已然频频对立的主体,内中纠缠了太多关涉城管执法惯常劣迹、城管制度本身甚至城市管理思路等个案之外的话题。诚然,这些判断都没有错,但不能混淆的是,公众对于本案的大部分愤怒、忧虑与悲情,可能不是源自对城管个体、职业及其制度的固执偏见,而是因为两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暴露出来的诸多程序和实体问题。

昨日有媒体刊载了本案二审主审法官苗欣对网友关注热点的所谓“详解”,这是夏俊峰案二审裁定作出之后,主审法官第一次正式回应舆论质疑。但很遗憾地看到,该回应文本并未真正直面网友这段时间以来的所有质疑,基本处于一种自说自话的状态,而其“详解”的文字也大多照搬于判决文书。当然,法官在媒体上对所审案件进行答疑解难并非规定动作,其对案件认定以及法律适用的理由陈述应当在正式的法律文书中充分进行。但本案的现实是,“6500多字的判决书,说理的部分只有400字”,没有充分说理却给出了颇被诟病的结论,即便是进而在媒体上的答疑中也只是照搬而未被补足。

关于本案的种种疑点,以及案件审理过程中无法让人释怀的程序错漏,这些天来不少法律界人士进行了连篇累牍的讨论。但即便是主审法官的最新“详解”,也并未对此进行回答。其中最核心的一个问题便是,辩方提供的六名证人为何不被法庭允许出庭作证?在六人自愿出庭作证的情况下,而且是“证人出庭难”这一大背景下的可贵自愿,为何得不到两审法庭的积极回应?城管究竟有没有打人?主审法官在答疑中坚持夏俊峰“始终”供述行政执法人员对其并无殴打行为。但在本案辩护律师滕彪的辩词中,夏俊峰却有“城管像土匪一样把锅碗瓢盆往地上扔”、“一城管打我后脑勺”等文字供述,出现这样的措辞反差是否起码表明本案的一些重要事实存在疑点?那些赫然在目的种种自相矛盾与选择性偏听,让人们无法对两审法院的中立性保有基本的信任。可以说,本案两审判决对控方证人证物的一边倒式采信,是出现公众对本案结果一边倒式质疑的重要诱因,更何况这种证据采信过程对说理采取了惜字如金的态度。

不是所有的人都拥有足够充足的法律知识储备,但这并不妨碍公众基于常识对本案诸多细节进行逻辑推演。而这些推演所得出的结论,在大部分时候应当也是司法活动遵循正常程序能够得出的,或者起码是应当提出质疑并进而求解的。凶器类型,在主审法官眼里以及司法文书中均被作为认定夏俊峰“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的依据之一,但平日切香肠用的刀子如何与主观故意挂钩,却一直未见有说服力的解释。更何况,答应去城管机构讲道理的当事人,为何在没有任何冲突的情况下动了杀念,而且据说被害人申凯连街头针对当事人的所谓起了“争执”的“执法行为”都没有参与,在如此毫无主观动机的情况下,夏俊峰如何平白就生出了杀念?究竟是不是正当防卫,在那间发生血案的房间里发生过什么,个中疑团在本案已然二审情况下依然无法完全解答。

从一开始,这就注定是一个悲剧,它事关三个无辜的家庭,也涉及到所有人在价值判断和底线坚守上的艰难拉锯。夏俊峰案,需要有公正的司法给民众信心。在个案当事人命悬一线的关键时刻,如何以一个真正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公正判决,来为已然疏离、断裂甚至变得有些对立的社会情绪解套?即将开始的最高院死刑复核程序,注定将备受各界关注。
http://news.ifeng.com/opinion/po ... /14/6390754_0.shtml
城管与小贩的战争,日前再次被沈阳夏俊峰案引爆。2009年5月16日,33岁沈阳小贩夏俊峰在城管勤务室里刺死城管中队长申凯和队员张旭东,并刺伤一人。在2009年底,沈阳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将夏俊峰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辩方正当防卫、自首等诉求均未被采纳。而2011年5月10日,辽宁省高级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本案有待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最终的死刑复核。

本案引起了互联网内外的高度关注,就像以往出现过的、力量并不均等的主体对抗一样,民众的态度出现一边倒的倾向。有论者将其定义为城管与小贩之间矛盾的再次显现,毕竟这对因各类个案惨剧实际上已然频频对立的主体,内中纠缠了太多关涉城管执法惯常劣迹、城管制度本身甚至城市管理思路等个案之外的话题。诚然,这些判断都没有错,但不能混淆的是,公众对于本案的大部分愤怒、忧虑与悲情,可能不是源自对城管个体、职业及其制度的固执偏见,而是因为两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暴露出来的诸多程序和实体问题。

昨日有媒体刊载了本案二审主审法官苗欣对网友关注热点的所谓“详解”,这是夏俊峰案二审裁定作出之后,主审法官第一次正式回应舆论质疑。但很遗憾地看到,该回应文本并未真正直面网友这段时间以来的所有质疑,基本处于一种自说自话的状态,而其“详解”的文字也大多照搬于判决文书。当然,法官在媒体上对所审案件进行答疑解难并非规定动作,其对案件认定以及法律适用的理由陈述应当在正式的法律文书中充分进行。但本案的现实是,“6500多字的判决书,说理的部分只有400字”,没有充分说理却给出了颇被诟病的结论,即便是进而在媒体上的答疑中也只是照搬而未被补足。

关于本案的种种疑点,以及案件审理过程中无法让人释怀的程序错漏,这些天来不少法律界人士进行了连篇累牍的讨论。但即便是主审法官的最新“详解”,也并未对此进行回答。其中最核心的一个问题便是,辩方提供的六名证人为何不被法庭允许出庭作证?在六人自愿出庭作证的情况下,而且是“证人出庭难”这一大背景下的可贵自愿,为何得不到两审法庭的积极回应?城管究竟有没有打人?主审法官在答疑中坚持夏俊峰“始终”供述行政执法人员对其并无殴打行为。但在本案辩护律师滕彪的辩词中,夏俊峰却有“城管像土匪一样把锅碗瓢盆往地上扔”、“一城管打我后脑勺”等文字供述,出现这样的措辞反差是否起码表明本案的一些重要事实存在疑点?那些赫然在目的种种自相矛盾与选择性偏听,让人们无法对两审法院的中立性保有基本的信任。可以说,本案两审判决对控方证人证物的一边倒式采信,是出现公众对本案结果一边倒式质疑的重要诱因,更何况这种证据采信过程对说理采取了惜字如金的态度。

不是所有的人都拥有足够充足的法律知识储备,但这并不妨碍公众基于常识对本案诸多细节进行逻辑推演。而这些推演所得出的结论,在大部分时候应当也是司法活动遵循正常程序能够得出的,或者起码是应当提出质疑并进而求解的。凶器类型,在主审法官眼里以及司法文书中均被作为认定夏俊峰“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的依据之一,但平日切香肠用的刀子如何与主观故意挂钩,却一直未见有说服力的解释。更何况,答应去城管机构讲道理的当事人,为何在没有任何冲突的情况下动了杀念,而且据说被害人申凯连街头针对当事人的所谓起了“争执”的“执法行为”都没有参与,在如此毫无主观动机的情况下,夏俊峰如何平白就生出了杀念?究竟是不是正当防卫,在那间发生血案的房间里发生过什么,个中疑团在本案已然二审情况下依然无法完全解答。

从一开始,这就注定是一个悲剧,它事关三个无辜的家庭,也涉及到所有人在价值判断和底线坚守上的艰难拉锯。夏俊峰案,需要有公正的司法给民众信心。在个案当事人命悬一线的关键时刻,如何以一个真正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公正判决,来为已然疏离、断裂甚至变得有些对立的社会情绪解套?即将开始的最高院死刑复核程序,注定将备受各界关注。
6个证人都不被允许出庭作证,对被告有利的证词一概不采纳,对被告不利的证词一概采纳。法官如此偏袒,判决如何公正?

外面的证人都证明被告被城管殴打,为什么里面的被告反而说没有被殴打?是不是被刑讯逼供?假如真的没有被殴打,被告怎么会突生杀机?

这样典型的防卫过当,连判个死缓都不行吗?
城管是否打人可以验伤?即使城管把夏的锅碗瓢盆扔在地下也不是夏可以杀人的理由!夏俊峰也许是个“好人”但好人也有失去理智犯罪的时候!
最高院法官约见夏俊峰案辩护律师听取意见2011年06月14日 16:27

http://news.ifeng.com/society/sp ... /14/7005249_0.shtml
负责夏俊峰案死刑复核的合议庭法官称,收到辩护律师提交的新证据,正认真审核研究原案情,将高度重视辩护律师的意见

【财新网】(记者 王和岩)备受关注的沈阳小贩夏俊峰杀死城管一案的死刑复核又有新进展。6月13日,最高法院刑一庭负责夏俊峰案死刑复核的合议庭三名法官,约见夏俊峰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陈有西,听取了律师意见,书记员作了记录。

据陈有西律师介绍,此次约见,是应辩护律师要求进行的。此前5月23日上午,陈有西等辩护律师曾专程前往最高法院刑一庭,向夏俊峰死刑复核合议庭法官递交了三份申请书,请求法庭对该案死刑复核程序举行开庭听证,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申请就夏俊峰死刑复核案进行阅卷并复印相关材料。

同时,还申请最高法院向该案侦查机关、一审法院、二审法院调取相关关键证据,包括案发现场的第一次现场勘验录像、全部勘验照片,夏俊峰到案后拍摄的全部体表检查伤痕照片,以及夏俊峰案发地点,即沈阳市滨河区行政执法局2009年5月16日办公区、案发现场的所有监控录像等。

此次约见中,合议庭法官告知陈有西律师,合议庭已经收到他们提交的公函、新证据和调证申请,正在认真审核研究原案情。将高度重视辩护律师的意见,复核时间不会很快。应合议庭的要求,京衡律师事务所正式确定了钟国林和陈有西担任夏俊峰案的辩护人。

据钟国林律师介绍,陈有西律师向合议庭成员陈述了其主要辩护观点。即,原审事实不清问题、定罪证据不足问题、原审中伪证被釆信问题、原审程序违法问题、原审对被告到案投案经过没有查清问题、原审罪名定性错误问题、原审正当防卫没有认定问题,和原审量刑明显不当问题。会见进行了一个小时。

6月14日,辩护律师将向合议庭提交《关于要求对辽宁夏俊峰被控故意杀人案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审的律师意见书》。因合议庭法官提出,死刑复核程序是严肃认真的司法程序,有关意见和材料可直接提交合议庭,不宜上网。因此,在复核期间,《意见书》将暂时不上网公布。

2009年5月16日,沈阳小贩夏俊峰和妻子张晶在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的交叉路口卖香肠。后被沈河城管执法分局滨河中队队长申凯带领的几名城管队员围住。

夏俊峰称,(城管)像土匪一样把锅碗瓢盆往地上扔,打他的后脑勺,三四个城管拽他到车里。城管方面的证人则称,当天对夏俊峰的执法过程中可能有一些拉扯,但绝对没有打人,夏俊峰是“主动上车的”。

之后,夏俊峰随城管队的车,来到沈阳城管滨河中队的勤务室内。据夏俊峰称,在屋里,他遭到了两名城管队员的殴打,情急中,夏俊峰用切香肠的小水果刀,连续数刀刺向两名城管队员胸部、背部,导致两名城管队员死亡,一名城管队员重伤。

2009年底,沈阳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夏俊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驳回了夏俊峰的辩护律师关于行政执法人员即该案被害人在该案中存在重大过错,夏俊峰具有防卫情节等辩护意见。

一审庭审中,夏俊峰的辩护律师曾向法庭提交了六份证人证言,证言均指当天城管查摊时对夏俊峰有过殴打行为,且夏是被强制带离的。但这六名证人并未获准出庭作证。

后夏俊峰家属提起上诉。2011年5月9日,辽宁省高级法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并否认了城管有殴打夏俊峰的行为。之后,最高法院启动夏俊峰案死刑复核程序。
那6人是否在杀人现场?是否目击夏杀人过程?
无法证明殴打,结果在那里了,估计难逃一死。


关键是老爸不行,你看看云南人家工商局长儿子砍了一个女的27刀把头都剁下来了照样死缓

原告做点伪证有啥关系呢

关键是老爸不行,你看看云南人家工商局长儿子砍了一个女的27刀把头都剁下来了照样死缓

原告做点伪证有啥关系呢
7楼估计很喜欢“造谣有理,辟谣有罪”这句话
sullivna 发表于 2011-8-14 10:35
7楼估计很喜欢“造谣有理,辟谣有罪”这句话
那是肯定的,审讯不公开的话,绝对造你谣没商量
sullivna 发表于 2011-8-14 10:35
7楼估计很喜欢“造谣有理,辟谣有罪”这句话
选择性辟谣就是有罪,仅此
现在流行自首免死,夏有没有自首?
这种恶贼不杀,以后怎么执法
6个证人都不在凶案现场,作证证明什么?
死者申凯左胸和背部刺创,死者张旭东左胸部上方刺创。估计是夏俊峰趁两者背对着他时突然发难,才有一死者背部刺创,真要是某些人所言是在受殴打时的本能防卫,又怎么解释这背后的创口,难道是申凯逃跑时被夏追上去补刀?!那这个小贩也真够狠的了。
夏不死。就无法彰显城管所谓执法的合法性!所以夏必死!天理何在!
药家鑫杀了一个人,不判死刑就是中国司法不公正
李昌奎杀了2个人,不判死刑判死缓是中国司法不公正
夏俊峰杀了2个伤了一个人,判了死刑同样是中国司法不公正
某些人眼中的司法公正到底是什么?
顺你意者就是司法公正,不合你意者就是司法不公正?
那你们一天到晚抨击中国人治不法治干什么
你们要的不就是人治吗
不过是要由你们所主导的人治而已
shengyue 发表于 2011-8-14 13:13
药家鑫杀了一个人,不判死刑就是中国司法不公正
李昌奎杀了2个人,不判死刑判死缓是中国司法不公正
夏俊峰 ...
小点声,不然一群愤青又该过来教育你做人了。
shengyue 发表于 2011-8-14 13:13
药家鑫杀了一个人,不判死刑就是中国司法不公正
李昌奎杀了2个人,不判死刑判死缓是中国司法不公正
夏俊峰 ...
人治是某老大在上,一句话不得多说,连法律都不要了,一句顶一万句
法治就是法律判了,大家七嘴八舌,但归跟到底,得是法官判
这案子有什么可jjyy的。
犯罪现场就那么几个人,
除了凶手都挂了。。
找别的所谓证人有屁用。。又不在现场。。
到哪里这故意杀人也跑不了。
这就是法律,别说什么爹好不好。。难道爹好了判死缓就对了?
你可以说那个爹好的不公正,但是不要扯上别的案子。
想改死缓难,两条命啊。
自己未受致命威胁时,造成他人死亡,最好的结果也是防卫过当。

高法估计要纠结了,情、理、法难衡量啊。不管怎么判,都会产生巨大影响,就如当年某2货法官判扶老太太案件一样。
f22 发表于 2011-8-14 10:37
那是肯定的,审讯不公开的话,绝对造你谣没商量
谣传挪威那个案子不公开审

f22 发表于 2011-8-14 13:45
人治是某老大在上,一句话不得多说,连法律都不要了,一句顶一万句
法治就是法律判了,大家七嘴八舌,但归跟到 ...


对对对,这不法官已经判了吗
然后你们再群起而攻中国司法不公正中国没法治
那要法官判干嘛
反正法官怎么判都会被你们批判成司法不公正
只有你们说的才是真理
按你们说的判才是公正
你们不就是想要成为那个幕后的某老大吗
问题是你们是那块料吗
f22 发表于 2011-8-14 13:45
人治是某老大在上,一句话不得多说,连法律都不要了,一句顶一万句
法治就是法律判了,大家七嘴八舌,但归跟到 ...


对对对,这不法官已经判了吗
然后你们再群起而攻中国司法不公正中国没法治
那要法官判干嘛
反正法官怎么判都会被你们批判成司法不公正
只有你们说的才是真理
按你们说的判才是公正
你们不就是想要成为那个幕后的某老大吗
问题是你们是那块料吗
凡是对着干的必有怨情在,这是某些人士看待问题的习惯思路。
shengyue 发表于 2011-8-14 13:13
药家鑫杀了一个人,不判死刑就是中国司法不公正
李昌奎杀了2个人,不判死刑判死缓是中国司法不公正
夏俊峰 ...
夏是否要判死刑立即执行,关键是他是不是在上车前被殴打,在行凶时有无被殴打。

夏是不是防卫过当,或者因被对方殴打造成过激杀人。依据中国刑法,防卫过当和确实被对方的过错激怒导致过激杀人,都可以成为免死的法律依据。当年那个郑玉娇就是被判防卫过当,当然,那个案子具体情况不一样,判处的是免于刑事处罚,这个夏盼死缓或者无期还是必要的。

药陈2案,被害人都在被害前没有过失(轻微过失当然是不算的),完全是无辜被杀,不属于过失杀人,且扎20多刀,手法更加残忍。性质比夏案更恶劣。如果夏案受害人的死,是由他们殴打被告,激怒被告发生的,就属于过激杀人。

当然,如果证据证明被害人没有殴打被告,那还是要判死刑立即执行才行。法官选择性采信一方,而不采信另一方证词的做法无疑是不公正的。而且从我们能看到的本案情形看,被告几乎不存在没有被殴打而杀人的可能性。
太平洋上 发表于 2011-8-14 15:14
夏是否要判死刑立即执行,关键是他是不是在上车前被殴打,在行凶时有无被殴打。

夏是不是防卫过当,或 ...
关键是行凶时 和上车前无关
难道我上车前被你打 下车后我把你杀了也叫防卫过当?
ajian1234 发表于 2011-8-14 15:22
关键是行凶时 和上车前无关
难道我上车前被你打 下车后我把你杀了也叫防卫过当?
这个关系重大,因为上车前打了,被告有举证义务。如果上车前被证明打了,被城管抓到城管队里面以后,城管队有证明队员没有打被告的义务。

这也是法官不敢让6位证人作证的原因。
Sargejia 发表于 2011-8-14 10:42
选择性辟谣就是有罪,仅此
笑话,什么叫选择性辟谣

某个人或者某个机构,不管他能力再强,投入的时间精力再大,也不可能把所用谣言全部澄清

所以客观来讲,只要是辟谣,就一定是有选择的

至于到底选择哪些谣言来作为自己打击揭露的对象

那就要视个人的有趣爱好,舆论关注点以及知识背景而定

只要其中不涉及拿钱办事的情况,人家辟哪个谣,不辟哪个谣那是人家的自由,你可以有你的看法,但无权干涉别人的行为

如果因为你所信任的,甚至是主动制造的谣言被人揭露,而你所厌恶的谣言没有被揭露就指责别人道德败坏,甚至是官方走狗

那么别人同样也有充分理由怀疑哪些造谣者以及反对辟谣者是敌对势力,反华组织的帮凶

辟谣的正当性并不来自辟谣者的客观公正

辟谣的正当性来自谣言本身

不论辟谣者出于何种动机来揭露谣言,只要他揭露的的确确是一个刻意编造出来的,背离事实的谣言,那么他的辟谣行为就是合理的,正当的

谣言就是欺骗,欺骗就是作恶,而阻止欺骗,无论在任何时候都是天经地义的事

f22 发表于 2011-8-14 10:37
那是肯定的,审讯不公开的话,绝对造你谣没商量
因为信息不公开,不透明而给谣言留下滋生的土壤,这是政府SB

缺乏必要的判断能力和怀疑精神,一而再地被谣言所愚弄,那就是你SB了

作为公众,你不必为政府说话,但没有理由为谣言辩护

因为谣言在打击政府公信力之前,首先侮辱的,就是公众的智商
shengyue 发表于 2011-8-14 14:58
对对对,这不法官已经判了吗
然后你们再群起而攻中国司法不公正中国没法治
那要法官判干嘛
我说的,或者我们说的,肯定据理力争,这是表达的自由,但判案,只能在法官手里,我们或者他们,对判的不满的话,有俩招:要么找出法官循私的证据,要么是通过法定程序修改法律
只要不劫狱劫法场,每个人都权做其他的
案,肯定是法官判的,前面我就说过了
中国有法治,在进步中,虽然问题还很多
腿毛抽筋 发表于 2011-8-14 15:44
因为信息不公开,不透明而给谣言留下滋生的土壤,这是政府SB

缺乏必要的判断能力和怀疑精神,一而再地 ...
正在发展的大连PX,看看ZF是不是SB了
Sargejia 发表于 2011-8-14 10:42
选择性辟谣就是有罪,仅此
原来这世界上有人能把所有的谣言都给辟了啊。:D
太平洋上 发表于 2011-8-14 15:38
这个关系重大,因为上车前打了,被告有举证义务。如果上车前被证明打了,被城管抓到城管队里面以后,城管 ...
被告故意杀人罪名成立,提不出改判或减刑的证据,就这么简单。
城管没有证明队员没打被告的义务,这是你臆想出来的。
被告也没有举证义务,举证是他的权利,目的是为了改判和减刑。
这个案子跟药陈两案不一样。药陈两案是公民个人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冲突,而夏案涉及到公民个人和公权力之间的冲突。考虑到公权侵犯个人权利的事情屡见不鲜,而城管又是其中影响最坏的部门之一,对这个案子的审判还是应该再慎重一些,一定要把疑点查清,保证不出纰漏。
lhr817 发表于 2011-8-14 17:31
这个案子跟药陈两案不一样。药陈两案是公民个人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冲突,而夏案涉及到公民个人和公权力之间的 ...
这个确实是
壮东风 发表于 2011-8-14 17:22
被告故意杀人罪名成立,提不出改判或减刑的证据,就这么简单。
城管没有证明队员没打被告的义务,这是你 ...
这不简单,不是被告提不出自己是过激杀人的证据,是被告律师提出6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在上车前被告被城管殴打,法官拒绝采信。

如果上车前被打被证明,将影响后面被告供述,和城管方证词的可信度。法官的判案依据是先不采信6名证人关于上车城管殴打被告的证词,采信城管上车前没有打人的证词,得出上车前城管没有殴打被告的定论。进而采信城管方说在城管队没有打人的证词。

反之,如果法官采信6名证人的证词,没有采信城管说上车前没有殴打被告的证词。那么到后面,法官就不会采信城管说在城管队没有殴打被告的证词。因为如果法官在上车前的证词被否定了,后面的证词可信度就会受到当然的质疑甚至否定。

所以,前面采信6人和城管中谁的证词,直接导致案发时各方证词的可信度,也就直接影响被告是否是过激杀人。是过激杀人就可以减刑。

案件中,双方都举了证,但都是人证,不存在谁举证谁不举证的问题。问题是各方都需要举证来证明自己的举证的可信度。证明不了法官就可以不采信证词。



太平洋上 发表于 2011-8-14 17:47
这不简单,不是被告提不出自己是过激杀人的证据,是被告律师提出6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在上车前被告被城管 ...
上车前的证词不采信是很正常的,因为跟后面发生的事情无直接关系。
后面城管作证没有殴打被告,是对应被告声称被打的,最主要的,是被告提不出有力的证据。
简单地理解好了,原告提出有罪的证据,被告提出无罪或减刑的证据,现在的问题是故意杀人的罪名成立,而被告提不出证据。

太平洋上 发表于 2011-8-14 15:38
这个关系重大,因为上车前打了,被告有举证义务。如果上车前被证明打了,被城管抓到城管队里面以后,城管 ...


最荒唐的还不止如此,城管根本无权将公民抓进车里,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

城管本身就犯罪在先,而且是在犯罪过程中发生的事件

城管都能抓人关小黑屋了,这国家还要警察干什么
太平洋上 发表于 2011-8-14 15:38
这个关系重大,因为上车前打了,被告有举证义务。如果上车前被证明打了,被城管抓到城管队里面以后,城管 ...


最荒唐的还不止如此,城管根本无权将公民抓进车里,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

城管本身就犯罪在先,而且是在犯罪过程中发生的事件

城管都能抓人关小黑屋了,这国家还要警察干什么
壮东风 发表于 2011-8-14 17:54
上车前的证词不采信是很正常的,因为跟后面发生的事情无直接关系。
后面城管作证没有殴打被告,是对应被 ...
6名证人的证词就是证据,是法官拒绝采信6人的证词并拒绝他们出庭作证。6人若与被告无厉害关系,彼此无密切关联,他们的证词一发是有效的,法官拒绝采信需要说明理由,法官没有充足的理由这么做至少是不公正的。

此证词只采信,与后面发生了什么有直接和密切关系。法官如果采信6人的证词,就是认定上车前打了被告,就是认定城管方在这部分的证为伪证。既然城管方在前面做了伪证,后面的证词就依法失去可信度,不具有当然的证据效应,城管方需要另外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在城管队打被告。

同时,法官将依据已经认定的城管在上车前当众殴打过被告,而采信被告方关于在城管队殴打的证词,此证词符合逻辑,法官因依法采信。从而得出被告国际杀人的定论。

再说一遍,被告没有不承认自己故意杀人,而是要证明自己是过激杀人,其中关键是上车前是否被殴打。法官判决的纰漏也在这里。

壮东风 发表于 2011-8-14 17:54
上车前的证词不采信是很正常的,因为跟后面发生的事情无直接关系。
后面城管作证没有殴打被告,是对应被 ...
6名证人的证词就是证据,是法官拒绝采信6人的证词并拒绝他们出庭作证。6人若与被告无厉害关系,彼此无密切关联,他们的证词一发是有效的,法官拒绝采信需要说明理由,法官没有充足的理由这么做至少是不公正的。

此证词只采信,与后面发生了什么有直接和密切关系。法官如果采信6人的证词,就是认定上车前打了被告,就是认定城管方在这部分的证为伪证。既然城管方在前面做了伪证,后面的证词就依法失去可信度,不具有当然的证据效应,城管方需要另外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在城管队打被告。

6名证人的证词就是证据,是法官拒绝采信6人的证词并拒绝他们出庭作证。6人若与被告无厉害关系,彼此无密切关联,他们的证词一发是有效的,法官拒绝采信需要说明理由,法官没有充足的理由这么做至少是不公正的。

此证词只采信,与后面发生了什么有直接和密切关系。法官如果采信6人的证词,就是认定上车前打了被告,就是认定城管方在这部分的证为伪证。既然城管方在前面做了伪证,后面的证词就依法失去可信度,不具有当然的证据效应,城管方需要另外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在城管队打被告。

同时,法官将依据已经认定的城管在上车前当众殴打过被告,而采信被告方关于在城管队殴打的证词,此证词符合逻辑,法官因依法采信。从而得出被告过激杀人的定论。

再说一遍,被告没有不承认自己故意杀人,而是要证明自己是过激杀人,其中关键是上车前是否被殴打。法官判决的纰漏也在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