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O.J.辛普森案到扬佳案:司法程序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22:22:20
1995年10月3日上午,洛杉矶地方法庭已经审理了9个多月的O.J.辛普森谋杀妻子案,进入了陪审团最后辩论阶段。陪审团12名普通的美国公民,将依据审理期间他们所听到的证据,决定传奇球星辛普森的命运。
  
  从案发开始,到这最后的关头,此案引起了举世关注。持续了9个多月的司法过程,全部电视直播。到美国之后,这是我第一次认真的跟踪一个刑事案件的进展。
  
  辛普森是手段残忍的杀人凶手,在法庭辩论过程中,这一点已经越来越清楚。我是这样认为的,大多数美国人也是这样认为的。辛普森是黑人,他妻子是白人,尽管多数黑人不愿接受他是杀人犯,但与几个黑人朋友聊天的时候,他们至少也承认证据对辛普森很不利。
  
  我在美国东部工作。午饭后不久,传来消息,陪审团辩论已经结束。对于这样高度关注的案子,辩论只持续了3个小时,这使得我更加相信,尽管加州警方在取证过程中犯了一些技术性错误,但有如此充分的证据,看来没有花费多少时间,就得出了公正的司法结论。
  
  我工作的地方在8楼,几个同事不约而同聚集到一个小会议室里,除我以外,都是美国白人,一部收音机放在桌上。
  
  “陪审团达成裁决了吗?”日裔法官询问陪审团。
  “是的,法官先生。”陪审团领班回答。法庭助理把写在纸上的裁决结果传给法官。法官看了看,把它传回给了陪审团。
  “请被告站起来面对陪审团。”法官指示辛普森与他的律师们。
  陪审团领班准备宣布结果,此刻正是下午整1时,戏剧性的时刻,相信全世界亿万人的心瞬间都提了起来。
  
  “我们陪审团发现,O.J.辛普森无罪。”
  
  我们的小会议室里,无言的震惊。工作时间,人们默默的离开,回到了各自的办公室。
  
  我回去定定神,上网查一查,网上评论已经铺天盖地,惊讶,悲哀,难以形容的失落。按照美国宪法,对于刑事罪,这是终审裁决。即使宣判后,被告良心发现当场承认罪行,也不可以再重新立案。由于关注的时间太久,我也觉得很迷惘:正义被践踏,基本道德被嘲弄,一个明摆着的杀人犯,竟然无须为罪行付出代价。这个社会是怎么了?我预料美国公众绝不会就此善罢甘休。
  
  在以后媒体对此案的分析中,为什么陪审团会得出这样的结论,有许多不同的解释。毫无疑问,辩护律师的策略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此外,由于陪审团成员多数是黑人,种族冲突的后果,无疑也是原因之一。这些分析不是我写这篇东西的目的,不再进一步陈述。
  
  我想更多涉及的,是以后一段时间内,更加使我困惑的美国社会对裁决结果的反应。
  
  1. 社会公正是美国人决不会放弃的诉求,马丁路德金之成为美国最受尊重的偶像之一,是因为他是社会公正的象征。但美国公众对于辛普森案的明显不公的结果,尽管普遍的不满,但似乎情愿默默的吞下了苦果。我期待的强烈的社会反应,根本没有出现。
  2. 更使我不解的是,辛普森请的那几个我认为等同于谋杀从犯的律师,竟然成了媒体的嘉宾。他们在媒体讨论自己的辩护策略,讨论控方检察官所犯的法庭错误,等等。在讨论的时候,出乎意外,更集中的是审理的过程,并不涉及结果是否公正。同时,社会对他们是非常的宽容,好像没有人觉得他们做错了什么。尽管现在我也相信,他们为辛普森辩护的时候,心里很清楚辛普森是有罪的。
  
  我开始意识到,这个法治社会的运作,并不是我想的那样。我的司法概念是在国内形成,我显然不理解美国法治的一些根本的东西。直到若干年后,我才开始逐渐懂得了,美国人的法治观念体系,与我们中国人的人治思维方式,有着根本的区别。
  
  请注意,我并不是在这里说,我们应当照搬美国的法律体系。比如陪审团制度,我们就是想照搬也办不到。然而,我确实相信,美国的基本的法治概念,有太多我们应当讨论学习借鉴的地方。
  
  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司法程序的公正性,高于司法结果的公正性。
  
  举个简单例子:某杀人嫌疑犯被警方捕获。所有的间接证据,都明确无误指向这个嫌犯,但警方手中没有直接证据,想提起公诉,警方手中证据不足。警方知道,他们能够找到的最有力的证据,就是作案工具,但一俟嫌犯与外界接触,作案工具就会被转移,所以尽快找到作案工具,是破案的关键。嫌犯向警察明确要求,他不想与警察直接对话,他要找个律师代表他。为了找到证据,警察还是对嫌犯进行了审讯,连哄带吓,最后嫌犯说出了藏匿作案工具的地方。警察顺利找到作案工具,谋杀罪板上钉钉。嫌犯的律师来了以后,指称警方违法审讯在先,作案工具不可以成为证据。案件发展到这一步,在中国,多半的结果是警方审案有功,为民除害。在美国,法官百分之百会裁定作案工具不可以提交陪审团作为证据,因为这是司法程序公正的要求。最后检方因证据不足败诉,陪审团裁定,嫌犯无罪释放。
  
  结果荒唐吗?当然荒唐。但在美国时间长了,对法治的核心有了更多的理解后,我开始同意,社会必须吞咽下这个结果,不管它是多么苦涩。原因就是,司法程序的公正性,高于司法结果的公正性。为什么这样的概念,会是法治的核心?
  
  因为法治必须是彻底的。司法体系不仅仅在裁决被告是否违法上,必须遵循法治,绝不容许感情因素的介入,同时更要在司法程序上,严格遵循法治,绝不容许功利因素或任何“人”的因素的介入。司法程序不可能预先包罗所有的个例,因此当司法程序的公正与司法结果的公正发生冲突时,前者有更高的位置。原因很简单:法治是不能开例外的。为了结果的公正而出现一个程序上的例外,得到的是表面一时的满足,失去的是司法体系的信用,失去的是公众的安全感,最后必然将是法治社会的崩溃。
  
  什么是公众的安全感,就是公众相信,他们的诉求,会通过公正的司法程序加以审理,用大白话讲,就是有可以讲理的地方。于是,所有的个人的或群体的纠纷,都会去寻求以司法手段解决,人们不会想自己去变成执法者,来伸张各自所理解的正义。
  
  这是美国人接受辛普森案裁决结果的根本原因,只要司法程序没有问题,他们就要维护这个不完美但却行之有效的司法体系。你可以指责美国社会的许多弊病,但你很难指责美国不是法治国家。许多年的法治积累,已经使得法治观念深入了美国人的骨髓。美国人懂得,辛普森案上,这个司法体系没有产生公正,但维护这个体系的法治原则,是保证这个体系会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产生公正的唯一途径。哪怕有一个个案,司法程序以“良心”代替了公正,这个系统就不可能再继续有效的运转。法治是绝对的,不是相对的。
  
  回到扬佳袭警案上。
  
  首先,从个人角度,我不能同意为袭警辩解的论点,因为这些论点自身就违背了法治的原则。我不知道有没有违法的警察,但至少有一点我清楚,那就是不经过司法程序,没有人有资格裁决他人有罪或无罪。我们呼吁为扬佳创造一个公正的审讯平台,警察难道就不需要公正吗?何况又是那么多的受害者。
  
  然而,我觉得扬佳案的独特之处却并不在于如何看待警民关系。坦率地说,我不在乎扬佳本人最终的结局。只要司法程序是公正的,什么结果我都愿意接受。
  
  我是杂谈的长期读者。相信天涯的网友们,不管有时话说得多么刺耳,都真心希望我们人民的安定和谐,我们社会的长治久安,更重要的是,我们国家的跟上21世纪时代文明发展的步伐。在走向这些目标的路上,法治社会的逐步建立,是至关重要的一步。
  
  扬佳案的独特之处,在于它为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提供了几十年来极好的一个契机。为了有助于阐明我的观点,先理一理宏观上的因果问题。
  
  1. 近月来发生了多起地方政府与民众直接冲突的事件,频率似乎还有增加的趋势。我不想去分析个案,因为我不知道里面的全部事实。我只是想指出,这一现象会威胁到改革开放的成果。对任何社会来说,民众不去寻求司法帮助,而是自己想成为执法者,都是非常危险的趋势。在谴责这种现象的同时,我们的司法部门必须问自己,在多大程度上,民众绕开司法渠道铤而走险,是因为他们对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问题失去了信心?
  2. 于是引出了第2个问题。建立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心刻不容缓。怎么建立?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建立法制系统方面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但有法制未必有法治,后者的缺乏明显是影响公众信心的主要根源。以我们国民的传统心态,司法的结果应当是能够服人的,但眼前的扬佳案,似乎是众口难调,怎么做公众也不满意。如何使得司法结果服人?
  
  回答是,事情并没有那么复杂,司法部门不必过多考虑公众对司法结果的态度,唯一真正需要做的,是一个公正透明的司法审理程序。在这一点上,如同我前面的分析,只要程序公正,即使是不满意结果的公众,也不会去挑战司法的结果。
  
  天涯这里与我观点近似的网友,让我们一块敦促上海市的司法部门:
  
  1. 我们敦促涉案的地方行政部门,这一次不要去干预司法。杨佳案可以说举世关注,即使从功利角度,也以不干预为好。即便本意是好的,干预的结果,这一次也注定是事与愿违。我们已经有法制来规范这个案子,审理成功与否,在于是不是给法治一个机会。
  2. 我们敦促涉案的律师,包括公诉人员,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在目前的现实下,更重要的是扬佳的律师,一定要在法律框架内,尽最大努力为被告辩护。既然受聘为被告律师,那么努力实现被告的愿望,争取被告最大的利益,就是你们的职责与义务。如果做不到这一点,那么就请把位置让给能做到的律师。
  3. 我们敦促涉案的法官,不要忘记你们对于法律的责任。你们的责任,既不是伸张正义,也不是为民做主。你们的责任,是向全社会全世界证明,中国的法治是严肃的,中国的法治是不容扭曲的。
  4. 我们敦促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公众对于司法的信心,是为了使我们的每个社会成员接受这样的意识:法治的根本目的,就是所有的纠纷,都只能靠说理,不能靠拳头。这样的意识的形成,需要公众的信心,而公众信心的形成,取决于公众是否相信,我们的司法体系,可以为普通人提供公平说理的平台。
  5. 达到以上的目的,扬佳案的审理过程必须透明,必须让公众理解案件的方方面面。当今时代,法治是社会稳定的前提与保证,而司法程序的公正,又是建立法治权威的前提与保证。这里的因果关系,怎样强调也不过分。美国实行公民陪审制度,是因为美国宪法相信,只要司法程序公正,美国人民的心态,从根本上必然是公正的。我们实行专家制度,专家们在履行职务的时候,也需要相信,只要司法程序公正,中国人民的心态,从根本上必然也是公正的。瞻前顾后,不相信人民的智慧,既没有道理,也没有必要。
  
  上海是个开风气之先的地方,但愿上海的司法部门能够以扬佳案为契机,拿出远见与勇气,为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为我们社会的长治久安,做出一份全国人民满意的成绩。
  1995年10月3日上午,洛杉矶地方法庭已经审理了9个多月的O.J.辛普森谋杀妻子案,进入了陪审团最后辩论阶段。陪审团12名普通的美国公民,将依据审理期间他们所听到的证据,决定传奇球星辛普森的命运。
  
  从案发开始,到这最后的关头,此案引起了举世关注。持续了9个多月的司法过程,全部电视直播。到美国之后,这是我第一次认真的跟踪一个刑事案件的进展。
  
  辛普森是手段残忍的杀人凶手,在法庭辩论过程中,这一点已经越来越清楚。我是这样认为的,大多数美国人也是这样认为的。辛普森是黑人,他妻子是白人,尽管多数黑人不愿接受他是杀人犯,但与几个黑人朋友聊天的时候,他们至少也承认证据对辛普森很不利。
  
  我在美国东部工作。午饭后不久,传来消息,陪审团辩论已经结束。对于这样高度关注的案子,辩论只持续了3个小时,这使得我更加相信,尽管加州警方在取证过程中犯了一些技术性错误,但有如此充分的证据,看来没有花费多少时间,就得出了公正的司法结论。
  
  我工作的地方在8楼,几个同事不约而同聚集到一个小会议室里,除我以外,都是美国白人,一部收音机放在桌上。
  
  “陪审团达成裁决了吗?”日裔法官询问陪审团。
  “是的,法官先生。”陪审团领班回答。法庭助理把写在纸上的裁决结果传给法官。法官看了看,把它传回给了陪审团。
  “请被告站起来面对陪审团。”法官指示辛普森与他的律师们。
  陪审团领班准备宣布结果,此刻正是下午整1时,戏剧性的时刻,相信全世界亿万人的心瞬间都提了起来。
  
  “我们陪审团发现,O.J.辛普森无罪。”
  
  我们的小会议室里,无言的震惊。工作时间,人们默默的离开,回到了各自的办公室。
  
  我回去定定神,上网查一查,网上评论已经铺天盖地,惊讶,悲哀,难以形容的失落。按照美国宪法,对于刑事罪,这是终审裁决。即使宣判后,被告良心发现当场承认罪行,也不可以再重新立案。由于关注的时间太久,我也觉得很迷惘:正义被践踏,基本道德被嘲弄,一个明摆着的杀人犯,竟然无须为罪行付出代价。这个社会是怎么了?我预料美国公众绝不会就此善罢甘休。
  
  在以后媒体对此案的分析中,为什么陪审团会得出这样的结论,有许多不同的解释。毫无疑问,辩护律师的策略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此外,由于陪审团成员多数是黑人,种族冲突的后果,无疑也是原因之一。这些分析不是我写这篇东西的目的,不再进一步陈述。
  
  我想更多涉及的,是以后一段时间内,更加使我困惑的美国社会对裁决结果的反应。
  
  1. 社会公正是美国人决不会放弃的诉求,马丁路德金之成为美国最受尊重的偶像之一,是因为他是社会公正的象征。但美国公众对于辛普森案的明显不公的结果,尽管普遍的不满,但似乎情愿默默的吞下了苦果。我期待的强烈的社会反应,根本没有出现。
  2. 更使我不解的是,辛普森请的那几个我认为等同于谋杀从犯的律师,竟然成了媒体的嘉宾。他们在媒体讨论自己的辩护策略,讨论控方检察官所犯的法庭错误,等等。在讨论的时候,出乎意外,更集中的是审理的过程,并不涉及结果是否公正。同时,社会对他们是非常的宽容,好像没有人觉得他们做错了什么。尽管现在我也相信,他们为辛普森辩护的时候,心里很清楚辛普森是有罪的。
  
  我开始意识到,这个法治社会的运作,并不是我想的那样。我的司法概念是在国内形成,我显然不理解美国法治的一些根本的东西。直到若干年后,我才开始逐渐懂得了,美国人的法治观念体系,与我们中国人的人治思维方式,有着根本的区别。
  
  请注意,我并不是在这里说,我们应当照搬美国的法律体系。比如陪审团制度,我们就是想照搬也办不到。然而,我确实相信,美国的基本的法治概念,有太多我们应当讨论学习借鉴的地方。
  
  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司法程序的公正性,高于司法结果的公正性。
  
  举个简单例子:某杀人嫌疑犯被警方捕获。所有的间接证据,都明确无误指向这个嫌犯,但警方手中没有直接证据,想提起公诉,警方手中证据不足。警方知道,他们能够找到的最有力的证据,就是作案工具,但一俟嫌犯与外界接触,作案工具就会被转移,所以尽快找到作案工具,是破案的关键。嫌犯向警察明确要求,他不想与警察直接对话,他要找个律师代表他。为了找到证据,警察还是对嫌犯进行了审讯,连哄带吓,最后嫌犯说出了藏匿作案工具的地方。警察顺利找到作案工具,谋杀罪板上钉钉。嫌犯的律师来了以后,指称警方违法审讯在先,作案工具不可以成为证据。案件发展到这一步,在中国,多半的结果是警方审案有功,为民除害。在美国,法官百分之百会裁定作案工具不可以提交陪审团作为证据,因为这是司法程序公正的要求。最后检方因证据不足败诉,陪审团裁定,嫌犯无罪释放。
  
  结果荒唐吗?当然荒唐。但在美国时间长了,对法治的核心有了更多的理解后,我开始同意,社会必须吞咽下这个结果,不管它是多么苦涩。原因就是,司法程序的公正性,高于司法结果的公正性。为什么这样的概念,会是法治的核心?
  
  因为法治必须是彻底的。司法体系不仅仅在裁决被告是否违法上,必须遵循法治,绝不容许感情因素的介入,同时更要在司法程序上,严格遵循法治,绝不容许功利因素或任何“人”的因素的介入。司法程序不可能预先包罗所有的个例,因此当司法程序的公正与司法结果的公正发生冲突时,前者有更高的位置。原因很简单:法治是不能开例外的。为了结果的公正而出现一个程序上的例外,得到的是表面一时的满足,失去的是司法体系的信用,失去的是公众的安全感,最后必然将是法治社会的崩溃。
  
  什么是公众的安全感,就是公众相信,他们的诉求,会通过公正的司法程序加以审理,用大白话讲,就是有可以讲理的地方。于是,所有的个人的或群体的纠纷,都会去寻求以司法手段解决,人们不会想自己去变成执法者,来伸张各自所理解的正义。
  
  这是美国人接受辛普森案裁决结果的根本原因,只要司法程序没有问题,他们就要维护这个不完美但却行之有效的司法体系。你可以指责美国社会的许多弊病,但你很难指责美国不是法治国家。许多年的法治积累,已经使得法治观念深入了美国人的骨髓。美国人懂得,辛普森案上,这个司法体系没有产生公正,但维护这个体系的法治原则,是保证这个体系会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产生公正的唯一途径。哪怕有一个个案,司法程序以“良心”代替了公正,这个系统就不可能再继续有效的运转。法治是绝对的,不是相对的。
  
  回到扬佳袭警案上。
  
  首先,从个人角度,我不能同意为袭警辩解的论点,因为这些论点自身就违背了法治的原则。我不知道有没有违法的警察,但至少有一点我清楚,那就是不经过司法程序,没有人有资格裁决他人有罪或无罪。我们呼吁为扬佳创造一个公正的审讯平台,警察难道就不需要公正吗?何况又是那么多的受害者。
  
  然而,我觉得扬佳案的独特之处却并不在于如何看待警民关系。坦率地说,我不在乎扬佳本人最终的结局。只要司法程序是公正的,什么结果我都愿意接受。
  
  我是杂谈的长期读者。相信天涯的网友们,不管有时话说得多么刺耳,都真心希望我们人民的安定和谐,我们社会的长治久安,更重要的是,我们国家的跟上21世纪时代文明发展的步伐。在走向这些目标的路上,法治社会的逐步建立,是至关重要的一步。
  
  扬佳案的独特之处,在于它为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提供了几十年来极好的一个契机。为了有助于阐明我的观点,先理一理宏观上的因果问题。
  
  1. 近月来发生了多起地方政府与民众直接冲突的事件,频率似乎还有增加的趋势。我不想去分析个案,因为我不知道里面的全部事实。我只是想指出,这一现象会威胁到改革开放的成果。对任何社会来说,民众不去寻求司法帮助,而是自己想成为执法者,都是非常危险的趋势。在谴责这种现象的同时,我们的司法部门必须问自己,在多大程度上,民众绕开司法渠道铤而走险,是因为他们对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问题失去了信心?
  2. 于是引出了第2个问题。建立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心刻不容缓。怎么建立?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建立法制系统方面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但有法制未必有法治,后者的缺乏明显是影响公众信心的主要根源。以我们国民的传统心态,司法的结果应当是能够服人的,但眼前的扬佳案,似乎是众口难调,怎么做公众也不满意。如何使得司法结果服人?
  
  回答是,事情并没有那么复杂,司法部门不必过多考虑公众对司法结果的态度,唯一真正需要做的,是一个公正透明的司法审理程序。在这一点上,如同我前面的分析,只要程序公正,即使是不满意结果的公众,也不会去挑战司法的结果。
  
  天涯这里与我观点近似的网友,让我们一块敦促上海市的司法部门:
  
  1. 我们敦促涉案的地方行政部门,这一次不要去干预司法。杨佳案可以说举世关注,即使从功利角度,也以不干预为好。即便本意是好的,干预的结果,这一次也注定是事与愿违。我们已经有法制来规范这个案子,审理成功与否,在于是不是给法治一个机会。
  2. 我们敦促涉案的律师,包括公诉人员,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在目前的现实下,更重要的是扬佳的律师,一定要在法律框架内,尽最大努力为被告辩护。既然受聘为被告律师,那么努力实现被告的愿望,争取被告最大的利益,就是你们的职责与义务。如果做不到这一点,那么就请把位置让给能做到的律师。
  3. 我们敦促涉案的法官,不要忘记你们对于法律的责任。你们的责任,既不是伸张正义,也不是为民做主。你们的责任,是向全社会全世界证明,中国的法治是严肃的,中国的法治是不容扭曲的。
  4. 我们敦促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公众对于司法的信心,是为了使我们的每个社会成员接受这样的意识:法治的根本目的,就是所有的纠纷,都只能靠说理,不能靠拳头。这样的意识的形成,需要公众的信心,而公众信心的形成,取决于公众是否相信,我们的司法体系,可以为普通人提供公平说理的平台。
  5. 达到以上的目的,扬佳案的审理过程必须透明,必须让公众理解案件的方方面面。当今时代,法治是社会稳定的前提与保证,而司法程序的公正,又是建立法治权威的前提与保证。这里的因果关系,怎样强调也不过分。美国实行公民陪审制度,是因为美国宪法相信,只要司法程序公正,美国人民的心态,从根本上必然是公正的。我们实行专家制度,专家们在履行职务的时候,也需要相信,只要司法程序公正,中国人民的心态,从根本上必然也是公正的。瞻前顾后,不相信人民的智慧,既没有道理,也没有必要。
  
  上海是个开风气之先的地方,但愿上海的司法部门能够以扬佳案为契机,拿出远见与勇气,为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为我们社会的长治久安,做出一份全国人民满意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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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普森案审结的时候,还没有什么网络呢
原帖由 r626 于 2008-7-29 11:30 发表
辛普森案审结的时候,还没有什么网络呢

网络有,只不过属于科研、商业,家用也属于高端服务
浏览器的先驱-NETSCAPE公司于1995年上市
辛普森被判无罪的关键是那只凶手用的手套他戴不进。另外,民事法庭判决是辛普森对于案件的发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不是辛普森是凶手。最后,我们的华裔神探透露过,真凶很有可能是辛普森和女死者的儿子。
很明显,想说明美国的司法,只有辛普森 也是不够的;
也要看看 陈果仁案。
这样可以看得多一些。。。
原帖由 nangi 于 2008-7-29 11:50 发表
辛普森被判无罪的关键是那只凶手用的手套他戴不进。另外,民事法庭判决是辛普森对于案件的发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不是辛普森是凶手。最后,我们的华裔神探透露过,真凶很有可能是辛普森和女死者的儿子。

李昌玉收钱办事的主,还是算了

不止吧,相比手套来说,推翻DNA99.9%的正确率,证明辛普森是那0.1%才叫精彩
我们也讲程序的正确(与程序的公正讲法不同)。比如我们便后洗手,而不能是你洗手了吗?我洗了,你大便了吗?我大便了。这里说的顺序就是司法中的程序。

支持楼主。
lol!居然拿出辛普森案子说事儿~[:a3:]
原帖由 fengxiang 于 2008-7-29 12:23 发表

李昌玉收钱办事的主,还是算了

不止吧,相比手套来说,推翻DNA99.9%的正确率,证明辛普森是那0.1%才叫精彩

没有推翻,不过是证明了检方取证时DNA有可能被污染。另外检方推理出的作案时间表也是漏洞百出。你自己没有把活作干净就匆忙上庭,被打败是检方活该。
辛普森案恰恰是程序公正的极端反面典型
坚持程序正义,利大于弊,我们要做到这点还有很长很长的时间要等待.

扬佳的事焦点在,一个被鉴定正常的人为什么要非杀警察不可,如果我们做到程序正义,会有扬佳的事发生么.如果我们做的到程序正义,我们会认为此事是关注的焦点么.
这个案子至今听到的,看到的相关信息,都来自一面之词,难免会有那么大的争议。
完全同意楼主的看法,这个案件的审判结果并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维护司法程序正义。因为从这个案件侦讯开始,在法律界就引起相当大的争议:既是受害方又是办案方的上海闸北公安分局就涉嫌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谢有明作辩护律师,也违反《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至于本案起因的关键证人王静在接受警方调查后就不知所踪,更加大了公众对此的怀疑。警方公布的录音片段也不能说明问题。漏洞和疑点实在太多。除非总用小概率可能作判断依据,否则任何正常人都会对此提出质疑?
在司法上,程序正义大于结果正义,这是法治精神的体现。
某人说辛普森案是程序公正的“极端反面典型”,但却拿不出这个案件的审理哪点违反了程序正义。发牢骚没用。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本来就不一样,不好硬比的。

辛普森案警方干得太过分了,有伪造证据行为。而且,好像现在证实杀人的是辛普森和前妻的儿子,属实么?
程序正义无论大陆法系还是海洋法系都必须遵守,在这点上,这两大法系没有区别。
中国的传统是欠债还钱,杀人偿命。只要结果,不在乎过程。

现在受西方影响,开始注重过程,但是还是一个四不像
此案应该于7.29开庭,也就是今天,不过据《财经》报道,已被推迟了,而且旁听可能会“没有空位”(法院判决所谓敏感案件的惯例)。
此案的关键不在于杨佳的结果如何,而在于公众对中国司法的公正性考问。它的结果,不在于杨佳是否一命抵六命,而在于公民对国家司法制度的判断:这个国家的司法系统和体制到底是否值得公民信赖?换言之,这很可能是我们这个社会未来治乱的肇始,意义重大。
我已明显感觉到,这件案子绝非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可能牵涉权力斗争呢。没法深谈了。
辛普森如果不以一级谋杀起诉,还有定罪的可能.
负责公诉的那个女检察官在陪审团无罪认定后,流着泪退出米国的司法界.......

说到律师辩护人的职业道德,是应该和该国的侦查机关的侦查能力,公诉机关的诉讼水平相平衡.在我国的现在阶段,JC的刑侦能力不敢恭维的情况下,只强调律师职业道德势必会造成社会正义的失衡.......:lol
辛普森案属于非常典型的直接证据不足,旁证提取舞弊

那案子要是被定罪了,才是美国法治的悲哀呢
辛普森案的刑事与民事诉讼会有截然相反的判决,这本身就是荒谬的。
原帖由 windmind 于 2008-7-29 19:32 发表
程序正义无论大陆法系还是海洋法系都必须遵守,在这点上,这两大法系没有区别。

举个简单例子:某杀人嫌疑犯被警方捕获。所有的间接证据,都明确无误指向这个嫌犯,但警方手中没有直接证据,想提起公诉,警方手中证据不足。警方知道,他们能够找到的最有力的证据,就是作案工具,但一俟嫌犯与外界接触,作案工具就会被转移,所以尽快找到作案工具,是破案的关键。嫌犯向警察明确要求,他不想与警察直接对话,他要找个律师代表他。为了找到证据,警察还是对嫌犯进行了审讯,连哄带吓,最后嫌犯说出了藏匿作案工具的地方。警察顺利找到作案工具,谋杀罪板上钉钉。嫌犯的律师来了以后,指称警方违法审讯在先,作案工具不可以成为证据。案件发展到这一步,在中国,多半的结果是警方审案有功,为民除害。在美国,法官百分之百会裁定作案工具不可以提交陪审团作为证据,因为这是司法程序公正的要求。最后检方因证据不足败诉,陪审团裁定,嫌犯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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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例子并不简单,因为这里默认律师会透露消息,而这不仅仅是职业道德问题。
你这种假设,其实还是“有罪推定”,推定律师会透露消息。
这种情况在美国不是没有,但是受到很多社会习惯的制约,法律倒是其次。

当然,这就是整个社会环境的问题。中国的律师可没有这么高尚。
原帖由 windmind 于 2008-7-29 19:39 发表
此案应该于7.29开庭,也就是今天,不过据《财经》报道,已被推迟了,而且旁听可能会“没有空位”(法院判决所谓敏感案件的惯例)。
此案的关键不在于杨佳的结果如何,而在于公众对中国司法的公正性考问。它的结果, ...


到底是哪天啊??我没听说过是7.29啊。我本来计划去旁听的。
不过某个人说根据  辛普森有钱才能翻案的说法有点搞笑。貌似泰森的钱一点都不比辛普森少。结果还是坐牢了;P
至于杨佳的案子,现在没有人去关注什么结果。因为杨佳必死无疑的。哪怕是他被警察打残废了,与他杀死六个警 察都是两个案件。

现在我关注的就是上海JC会不会在此案当中继续“美化”JC那骂不还口,耐心劝导,批评教育的“好JC”形象。;P
原帖由 大侠随风飘 于 2008-7-29 23:34 发表
不过某个人说根据  辛普森有钱才能翻案的说法有点搞笑。貌似泰森的钱一点都不比辛普森少。结果还是坐牢了;P

有钱是辛普森能翻案的必要非充分条件,泰森钱多一样坐牢亦然。

如果辛普森没钱聘请强大的律师团队,在美国的司法体系下绝对翻不了案。。。
泰森那事情是比他钱更多的经济人要弄他,泰森那时候已经没钱了。。。可以去查下的。。。一个人曾有钱,并不是说他一直有钱。。。
诉讼资源一向是一个社会中最昂贵的东西,任何法治健全的国家,要想用尽所有的救济,必须要很有钱(在我国这样法治不怎么健全的国家,这种倾向也越来越明显)。所以说辛普森有钱才能翻案一点都不错。现在的问题是,有钱不见得一定能把案子翻过来,但没钱肯定翻不了案。英美法系的诉讼交易制度说好听点是为了节约诉讼资源,说难听点就是牺牲穷人的正义。个人的程序正义是用金钱堆出来的。
我同意楼上一位兄弟说的,杨佳案和辛普森案没有任何可比性。
我们国家法治体系中程序正义还做的不够,但并不表明程序争议是什么法治的生命线。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间的衡平是所有法学家孜孜以求的事情。在美国这种法治发达的国家,关于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如何衡平早就吵翻了天。而辛普森案恰恰是程序正义至上所暴露出的一个缺陷。美国三次自白排除主义浪潮给美国人带来的不仅仅是经验,还有反思。
原帖由 windmind 于 2008-7-29 18:16 发表
这个案子至今听到的,看到的相关信息,都来自一面之词,难免会有那么大的争议。
完全同意楼主的看法,这个案件的审判结果并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维护司法程序正义。因为从这个案件侦讯开始,在法律界就引起相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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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有名不是杨佳的辩护律师,只是杨佳要求见律师时闸北区派出的法律顾问。
原帖由 windmind 于 2008-7-29 19:39 发表
此案应该于7.29开庭,也就是今天,不过据《财经》报道,已被推迟了,而且旁听可能会“没有空位”(法院判决所谓敏感案件的惯例)。
此案的关键不在于杨佳的结果如何,而在于公众对中国司法的公正性考问。它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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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谋杀案,居然要财经类报刊刊登此类新闻。给个新闻链接,告诉我们那里有新闻说杨佳案已经开审。连辩护律师都没有,怎么审?
原帖由 windmind 于 2008-7-29 20:00 发表
我已明显感觉到,这件案子绝非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可能牵涉权力斗争呢。没法深谈了。



你P都不知道,居然能够牵扯到权力斗争?谁和谁?

杨佳案只是个普通刑事案件。

现在上海媒体关注的是刘跟山的案件,他作为公路大王,牵扯的人和事更多。
(连杨母被绑架的新闻都有了,BJ的律师可真伟大)

。。。 。。。7月29日中午,上海市二中院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此前确实计划于7月29日开庭审理杨佳案,但现在该案的开庭时间将予以推迟,推迟至什么时候还不好说,“一切以法院公告为准”。

  此前,上海市二中院未曾公开发布过任何杨佳案开庭时间等信息,在该院网站的“案件查询”栏目里也无法查询到杨佳案的情况。

  来自上海司法系统的多位人士均称,和其他敏感案件一样,杨佳案的开庭审理时间将推迟至奥运会之后。不过对于这一说法,上海市二中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高院)分管新闻联系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均未置评。

  至于为何“推迟”,上海高院和上海市二中院也未明确作答。有上海法律界人士称,杨佳案在全国引起的争议,已受到了有关部门的重视,因此此案审理必须慎重,这也是此番开庭时间予以推迟的原因之一。

  律师质疑办案程序

  杨佳落网之后,其作案动机,也就是他与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就杨佳因所骑自行车无牌照被审查以及相关纠纷,广为社会所关注。但截至目前,所有相关情况均来自于上海市公安局的通报。而杨佳方面,与其共同居住的母亲在案发后已“失踪”,连其家属都无法与之取得联络,更不可能向媒体谈及此事。杨佳的辩护律师——上海名江律师事务所的谢有明等人,因其“上海市闸北区政府法律顾问”的官方头衔,以及他在最初接触杨佳后发表的一些不利于杨佳的言论,也引来不少非议。

  7月18日,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刘子龙的一封致上海公检法系统的公开信,就上海市公安及检察机关的办案程序提出质疑;7月23日,北京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劲松就杨佳案向北京、上海两地有关部门寄出实名举报函,提出杨佳之母可能被绑架,并提醒法院对杨佳辩护律师的资格作进一步审查。针对上海是否应该将该案移交异地审理等,一度成为各方热议的话题。

  因此,杨佳本人、其辩护律师以及公诉人在法庭上的控辩过程,将是向社会公开案情经过的一个最佳途径。杨佳案是否能够真正实现公开审理,至关重要。

  上海高院一位分管领导向记者强调,不管什么时候开庭,该案都会按照程序“公开审理”,记者和公民均可凭有效证件申请旁听。但他亦指出,旁听人数受制于法庭的大小。

重庆晨报(载于搜狐网)
http://news.sohu.com/20080730/n258462546.shtml
http://www.shezfy.com/main.aspx

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网址,关注此案的人可以多多留意。
to 33#:

    北京那位律师是“就上海市公安及检察机关的办案程序提出质疑”,并没有做认定,没什么问题。杨 + 自言需要其母亲请律师才接受,其母现在好像没什么消息,作为普通人也会起疑心的!
现在唯一的焦点就是:杨佳的母亲去哪了?被绑架,软禁,自我失踪,自杀。。。无论什么结果,政府都说不清楚。因此政府是否涉及了杨佳母亲失踪案的可能性小于5%(个人判断)

至于某位人士号称此事涉及高层权利斗争,真不知道他是如何在这个世界生存到现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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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杨佳的审判结果-------死刑,是无疑的。至于之前警察和杨佳发生了何种过节,都是案子,与此凶杀案无关。也不要指望通过其来给杨佳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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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m,windmind和大侠随风飘。

一起出马,谁与争锋!!!!![: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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