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奎律师:云南高院再审程序违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6 12:44:49
正义网北京7月21日电 云南男子李昌奎强奸杀人,一审获死刑,二审改判获死缓,此案引起舆论强烈关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7月16日向被害人家属送达了再审决定书,而记者今日获悉,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知名律师张青松将在再审程序中担任李昌奎的辩护律师,同时他认为云南省高院启动再审程序的理由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

张青松将任李昌奎案再审辩护律师

李昌奎强奸杀人获死缓一事经媒体报道之后,立即被推至舆论巅峰。云南省高院对此案的公开回应“标杆论”则又引发网友质疑。7月16日,云南省高院向李昌奎案件被害人家属送达了再审决定书,将对该案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而再审理由有二,一是被害人家属不服,二是云南省检察院认为此案“量刑畸轻”,建议法院再审。

记者今日下午获悉,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知名律师张青松将在再审程序中担任李昌奎的辩护律师。“今天下午14点58分左右,我接到了李昌奎哥哥的电话,他希望我能在再审程序中担任辩护律师,虽然没有正式签订委托书,但我答应了。”

虽然知道为李昌奎辩护可能会招致网友的谩骂,但是张青松却并不担心:“李昌奎无论犯了多么严重的罪行,他也享有在法庭上该有的权利,人们会逐渐理解并接受的。”

律师质疑再审程序未依法启动

“通过一种认真的辩护,我想知道这个案件会再审的真正理由。”云南省法院毫无合法理由地启动再审程序,这令张青松律师困惑不已,也是他接下这个棘手活儿的重要原因。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之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但李昌奎案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没有明显错误,再审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张青松律师认为这种毫无合法理由地启动再审程序实际上是一个非常恐怖的信号,“如果媒体能够通过一张报纸认为这个人该杀,那么法院审判又有何用。我们既然希望司法是公正的,那必须对这个司法信任,否则它永远都不会公正。”

北京市律师协会宪法委员会副主任魏汝久也认可张青松律师的观点,“李昌奎案如不符合法律规定就不能启动再审程序,司法机关必须独立民意,遵循法律,这才是我们寻求司法公正、走向法治社会的正确道路。”

云南省检察院提请抗诉更合适


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主任吴革对张青松律师出任李昌奎辩护律师表示赞赏,但却不同意他质疑高院启动再审程序的观点,他认为张青松律师的观念与当下实际的司法环境不符,“我们目前只能在特定的法律环境之下追求司法公正,不能将法治环境理想化。在当下的司法环境中,李昌奎案再审之后的结果才能更公正,可能会支持一审判决。”

“目前看来,云南省高院自行提起再审,结果上虽然是正确的,但程序上略显瑕疵。如果是由云南省检察院提请抗诉启动再审程序,则会避免不少麻烦。”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子程(微博)说。

(本文来源:正义网作者: 杨柳 )http://news.163.com/11/0721/08/79FL64QB00014AEE.html正义网北京7月21日电 云南男子李昌奎强奸杀人,一审获死刑,二审改判获死缓,此案引起舆论强烈关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7月16日向被害人家属送达了再审决定书,而记者今日获悉,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知名律师张青松将在再审程序中担任李昌奎的辩护律师,同时他认为云南省高院启动再审程序的理由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

张青松将任李昌奎案再审辩护律师

李昌奎强奸杀人获死缓一事经媒体报道之后,立即被推至舆论巅峰。云南省高院对此案的公开回应“标杆论”则又引发网友质疑。7月16日,云南省高院向李昌奎案件被害人家属送达了再审决定书,将对该案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而再审理由有二,一是被害人家属不服,二是云南省检察院认为此案“量刑畸轻”,建议法院再审。

记者今日下午获悉,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知名律师张青松将在再审程序中担任李昌奎的辩护律师。“今天下午14点58分左右,我接到了李昌奎哥哥的电话,他希望我能在再审程序中担任辩护律师,虽然没有正式签订委托书,但我答应了。”

虽然知道为李昌奎辩护可能会招致网友的谩骂,但是张青松却并不担心:“李昌奎无论犯了多么严重的罪行,他也享有在法庭上该有的权利,人们会逐渐理解并接受的。”

律师质疑再审程序未依法启动

“通过一种认真的辩护,我想知道这个案件会再审的真正理由。”云南省法院毫无合法理由地启动再审程序,这令张青松律师困惑不已,也是他接下这个棘手活儿的重要原因。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之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但李昌奎案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没有明显错误,再审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张青松律师认为这种毫无合法理由地启动再审程序实际上是一个非常恐怖的信号,“如果媒体能够通过一张报纸认为这个人该杀,那么法院审判又有何用。我们既然希望司法是公正的,那必须对这个司法信任,否则它永远都不会公正。”

北京市律师协会宪法委员会副主任魏汝久也认可张青松律师的观点,“李昌奎案如不符合法律规定就不能启动再审程序,司法机关必须独立民意,遵循法律,这才是我们寻求司法公正、走向法治社会的正确道路。”

云南省检察院提请抗诉更合适


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主任吴革对张青松律师出任李昌奎辩护律师表示赞赏,但却不同意他质疑高院启动再审程序的观点,他认为张青松律师的观念与当下实际的司法环境不符,“我们目前只能在特定的法律环境之下追求司法公正,不能将法治环境理想化。在当下的司法环境中,李昌奎案再审之后的结果才能更公正,可能会支持一审判决。”

“目前看来,云南省高院自行提起再审,结果上虽然是正确的,但程序上略显瑕疵。如果是由云南省检察院提请抗诉启动再审程序,则会避免不少麻烦。”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子程(微博)说。

(本文来源:正义网作者: 杨柳 )http://news.163.com/11/0721/08/79FL64QB00014AEE.html
律师收这个钱小心家里有人被先X后杀
法律界看来也还有些个筒子不注意学习领导讲话精神或是资产阶级自由派思想长出小苗苗?“不搞指导思想多元化,不搞三权鼎立,,,要六个不搞”言犹在耳啊,

还想要“司法独立”要翻天啊,啊,一个主义,一个政党,一个国家,一个领袖,一个声音才是战胜前进中的险阻的必胜法宝。
云南法院“自纠”有些显早了,确实应该等云南高检提出抗诉后再做决定。
继续双簧。继续愚弄公众。继续吸引眼球掩护社会问题,经济问题。呵呵呵呵。
奥不对。应该是继续多簧。
xyzw 发表于 2011-7-21 18:49
法律界看来也还有些个筒子不注意学习领导讲话精神或是资产阶级自由派思想长出小苗苗?“不搞指导思想多元化 ...
哈 哈 老希 老蒋 做的对啊
字符 发表于 2011-7-22 09:22
哈 哈 老希 老蒋 做的对啊
不懂,说的哈啊
注册会员 发表于 2011-7-21 19:41
云南法院“自纠”有些显早了,确实应该等云南高检提出抗诉后再做决定。
法院可以主动启动再审程序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