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院决定再审李昌奎杀两人获死缓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7:22:29
中新网昆明7月16日电 (赵书勇) 记者16日晚间从云南男子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幼童一案的原告代理律师王勇处获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6日中午向李昌奎案件被害人家属送达了作出的再审决定书,对该案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本案正式开始进入了再审程序。”王勇告诉记者,云南高院的再审理由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廷礼、陈礼金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云南省高院及时对案件进行了审查。审查期间,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检察建议,认为该院对原审被告人李昌奎的量刑偏轻,应当予以再审。经审查,该院院长认为,该案有必要另行组成合议庭予以再审,并于2011年7月10日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三项)、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二条、三百零四条的规定,决定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王勇表示,该案启动再审,既有当事人不服申诉,也有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同时,还有人民法院院长发现,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可以启动再审的途径基本都有了。但该案子虽然进入审判监督程序,却不代表被害者的家属会胜诉。

在轰动一时的“药家鑫案”中,担任原告二审时代理律师的王勇透露,根据中国现有刑法的司法解释,李昌奎案在一审及二审判决上都存在问题,分别在民事判决和刑事判决方面违法。他称,李昌奎的任何行为都不足以被减刑,“所谓的自首和积极赔偿都不行,这些也不是客观存在的。”

“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李昌奎的行为,符合现有法律的死刑标准。”王勇认为,李昌奎案件的被害者家属存在胜诉的可能性,云南省高院应该及时纠正一审及二审过程中出现的错误。

2009年5月16日,云南省巧家县男子李昌奎,在强奸了19岁的少女王家飞后,将其打死,并将其3岁的弟弟王家红摔死。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7月5日,云南省高院重新审查李昌奎案,引起广泛讨论。(完)

http://news.ifeng.com/society/1/detail_2011_07/16/7740375_0.shtml中新网昆明7月16日电 (赵书勇) 记者16日晚间从云南男子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幼童一案的原告代理律师王勇处获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6日中午向李昌奎案件被害人家属送达了作出的再审决定书,对该案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本案正式开始进入了再审程序。”王勇告诉记者,云南高院的再审理由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廷礼、陈礼金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云南省高院及时对案件进行了审查。审查期间,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检察建议,认为该院对原审被告人李昌奎的量刑偏轻,应当予以再审。经审查,该院院长认为,该案有必要另行组成合议庭予以再审,并于2011年7月10日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三项)、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二条、三百零四条的规定,决定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王勇表示,该案启动再审,既有当事人不服申诉,也有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同时,还有人民法院院长发现,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可以启动再审的途径基本都有了。但该案子虽然进入审判监督程序,却不代表被害者的家属会胜诉。

在轰动一时的“药家鑫案”中,担任原告二审时代理律师的王勇透露,根据中国现有刑法的司法解释,李昌奎案在一审及二审判决上都存在问题,分别在民事判决和刑事判决方面违法。他称,李昌奎的任何行为都不足以被减刑,“所谓的自首和积极赔偿都不行,这些也不是客观存在的。”

“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李昌奎的行为,符合现有法律的死刑标准。”王勇认为,李昌奎案件的被害者家属存在胜诉的可能性,云南省高院应该及时纠正一审及二审过程中出现的错误。

2009年5月16日,云南省巧家县男子李昌奎,在强奸了19岁的少女王家飞后,将其打死,并将其3岁的弟弟王家红摔死。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7月5日,云南省高院重新审查李昌奎案,引起广泛讨论。(完)

http://news.ifeng.com/society/1/detail_2011_07/16/7740375_0.shtml
屎定了
当时判死还是死缓,应该就是掷骰子决定的吧
是的,是屎定了
这样的人渣,还是去shi吧。
要是改判就是自己打脸,要是不改判,就是违逆舆论。听高院的朋友的说领导正为这事左右为难。
有什么好为难的,一家为难还是全国人民为难,看着办吧。
终于要再审了。。。
mizuho 发表于 2011-7-17 19:53
要是改判就是自己打脸,要是不改判,就是违逆舆论。听高院的朋友的说领导正为这事左右为难。
要是改判不过打自己的脸,要是不改判,这个高院的人永远抬不起头,改判还能得个知错就改的好名声,取舍没有这么困难吧
法院屈从舆论并不是一个好事,同样,原来判决更不是一个好的先例,两难啊!
楼上说的在理
不过这是法院自己搞出来垃圾事。自作孽,不可活
云南高院必须有人对此事付出代价,本人觉得来一次大清洗是很好的选择
fengshou 发表于 2011-7-17 21:28
云南高院必须有人对此事付出代价,本人觉得来一次大清洗是很好的选择
云南高院的姓赵的那句“冤冤相报何时了”让我恶心了好些天
fengshou 发表于 2011-7-17 21:28
云南高院必须有人对此事付出代价,本人觉得来一次大清洗是很好的选择
把责任推给个人,摘两个官帽,怕是给整体系统洗地的最好办法了


应该说检察院的检察建议才是再审的起因。

应该说检察院的检察建议才是再审的起因。
这也算是民意杀人吧,个人觉得一是检察院要求再审,或者家属如上诉到最高院,最高院可以要求复审,如果云南高原迫于舆论压力重审,则是开了一个很恶劣的先例,包括药案,甚至都是恶例。媒体和网络不应过多评论和干涉正在审理的案子。也许某个案子有失公正,但是法律是公正的。任何人都不能破坏规则,也许这个规则对你不利,你可以推动修改规则,但是在游戏当中你不能破坏它,法律也一样。
这个要得。
灵水微澜 发表于 2011-7-20 00:41
这也算是民意杀人吧,个人觉得一是检察院要求再审,或者家属如上诉到最高院,最高院可以要求复审,如果云南 ...
云南中法一审的死刑和云南高法的死缓,哪个的法律才是公正的? :D  
枝野幸男 发表于 2011-7-20 02:18
云南中法一审的死刑和云南高法的死缓,哪个的法律才是公正的?
我可能没有说清楚,我的意思是无论哪一级法院,终审结果没出来之前,非案件相关人都不得对案件进行干扰,媒体也好,网络也罢,都不是法律人士,即便是法律人士,案情的细节也不掌握,如何评判?这一次是该杀不杀,民怨沸腾,那下一次呢,是不是可以裹挟民意,把不该杀的杀了?所以说,我们要维护的是程序正义,而不是拘泥某个杀人犯是否错放了,即便某一次错放了一个,但是民意可以推动法律完善,从而保证下一次不错放。民意是一把双刃剑,可能为善,也可能为恶。我们且不谈民意泛滥的台湾,现在香港也有这个苗头了,就是英国,默多克的例子表明,媒体作为“天然公正的第三方”,也有被滥用的可能。我在这里强调的是,理性的民意不是说李昌奎该不该杀,而是要检讨沿用的法律条文是否正确、程序是否正义。
云南高院也搞笑,要坚持到底就坚持到底,现在顶不住压力又要再审,面子里子都没了
2000wcw 发表于 2011-7-20 09:37
云南高院也搞笑,要坚持到底就坚持到底,现在顶不住压力又要再审,面子里子都没了
这不是面子问题,而是渎职
民意顶多造成了压力,法律系统内部塞废死的私货才是最大的以权谋私和渎职腐败。
说明我国依法治国的道路还很漫长,本次的舆论迫使重审虽然是正义压倒邪恶的民意代表,但是就怕这样的舆论压力以后会被误导滥用。
这种人渣就应该依法处理,当初考虑什么少杀甚杀的也得分情况!自己难受是自己嘬的!赖谁!
只能说是活该,整天说舆论绑架司法,也不看看司法歪到哪儿去了,以为大家都是傻子啊
羁鸟恋旧林 发表于 2011-7-17 20:36
法院屈从舆论并不是一个好事,同样,原来判决更不是一个好的先例,两难啊!
是啊。的确两难。
但从现在的情况看,屈从舆论的可能性极大。
为什么不能像当年沈阳刘涌案那样,由最法出面解决问题呢。
灵水微澜 发表于 2011-7-20 08:56
我可能没有说清楚,我的意思是无论哪一级法院,终审结果没出来之前,非案件相关人都不得对案件进行干扰, ...
高院的死缓判决就是终审,再审不过是对生效判决的纠错程序。

2000wcw 发表于 2011-7-20 09:37
云南高院也搞笑,要坚持到底就坚持到底,现在顶不住压力又要再审,面子里子都没了


注意:只有检察院抗诉或者被害人近亲属申诉启动的再审程序才可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否则如果法院自身发现错误启动的再审程序原则上是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
2000wcw 发表于 2011-7-20 09:37
云南高院也搞笑,要坚持到底就坚持到底,现在顶不住压力又要再审,面子里子都没了


注意:只有检察院抗诉或者被害人近亲属申诉启动的再审程序才可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否则如果法院自身发现错误启动的再审程序原则上是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
因此,本案不存在法院顶不住压力而再审的说法,只要检察院抗诉就必然启动再审程序
因此,本案不存在法院顶不住压力而再审的说法,只要检察院抗诉就必然启动再审程序
枝野幸男 发表于 2011-7-20 09:55
这不是面子问题,而是渎职
该案判决的公正性姑且不论,但是这种没弄清青红皂白就上纲上线的说法也不可取~~~~~~~~~~
就本案来看,是被害人近亲属申诉法院决定的再审,再审也可以加重刑罚,具体杂判还是拭目以待吧,看看怎么对二审认定的“自首”、“积极赔偿”“?纠纷”等从轻处罚情节打脸抑或自圆其说吧~~~~~~~~~
是啊。的确两难。 但从现在的情况看,屈从舆论的可能性极大。 为什么不能像当年沈阳刘涌案那样,由最法 ...
情况不一样。当年刘涌的案子最高法院做二审,并没有超出一般司法程序。这次是要对二审判决做更正,估计最高法院不想给云南高院收拾残局。
灵水微澜 发表于 2011-7-20 00:41
这也算是民意杀人吧,个人觉得一是检察院要求再审,或者家属如上诉到最高院,最高院可以要求复审,如果云南 ...
同级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这何来改变游戏规则啊!同级检察院本来就对同级和下级法院监督的职责。

tjltxbgs 发表于 2011-7-20 20:54
同级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这何来改变游戏规则啊!同级检察院本来就对同级和下级法院监督的职责。


检察院是可以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这是检察院的职责,被害人家属对终审判决不服的也可以到检察院申诉。云南省检察院抗诉的这个程序是没错,问题在于云南省检察院是迫于舆论压力提出抗诉的还是应被害人家属申诉而抗诉的。而我想强调的是媒体和网络尽量避免参与到案件中去,因为云南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决以后并不代表整个案件完结,应该说案件仍在审理中,媒体也好,网络也罢,仍然不能过多讨论案情,从而避免今后法律被民意所裹挟。法律的归法律,民意的归民意。即便法律不完美,执行也或有瑕疵,让我们来完善法律,而不是去干扰法律,因为那是我们生活在这个社会的最后一道保障。简而言之一句话,我们可以就案件讨论法律条文,但不能就法律条文讨论案件,那是法官的事,尤其在案件还在审理当中的时候。
tjltxbgs 发表于 2011-7-20 20:54
同级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这何来改变游戏规则啊!同级检察院本来就对同级和下级法院监督的职责。


检察院是可以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这是检察院的职责,被害人家属对终审判决不服的也可以到检察院申诉。云南省检察院抗诉的这个程序是没错,问题在于云南省检察院是迫于舆论压力提出抗诉的还是应被害人家属申诉而抗诉的。而我想强调的是媒体和网络尽量避免参与到案件中去,因为云南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决以后并不代表整个案件完结,应该说案件仍在审理中,媒体也好,网络也罢,仍然不能过多讨论案情,从而避免今后法律被民意所裹挟。法律的归法律,民意的归民意。即便法律不完美,执行也或有瑕疵,让我们来完善法律,而不是去干扰法律,因为那是我们生活在这个社会的最后一道保障。简而言之一句话,我们可以就案件讨论法律条文,但不能就法律条文讨论案件,那是法官的事,尤其在案件还在审理当中的时候。

灵水微澜 发表于 2011-7-20 21:28
检察院是可以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这是检察 ...


案件审理过程中媒体和网络不能过多的讨论案情,这个在法制相对完善的西方国家也没有这样的要求的啊,这样做等于是剥夺了公民的知情权和新闻的监督权!他们也只是要求法官和陪审团成员尽量不要接触相关报道,以免被干扰。何况就这个案子而已,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本来就是程序的一部分,至于检察院提出的动因,这个应该由检察院来说明。
灵水微澜 发表于 2011-7-20 21:28
检察院是可以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这是检察 ...


案件审理过程中媒体和网络不能过多的讨论案情,这个在法制相对完善的西方国家也没有这样的要求的啊,这样做等于是剥夺了公民的知情权和新闻的监督权!他们也只是要求法官和陪审团成员尽量不要接触相关报道,以免被干扰。何况就这个案子而已,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本来就是程序的一部分,至于检察院提出的动因,这个应该由检察院来说明。

tjltxbgs 发表于 2011-7-20 21:48
案件审理过程中媒体和网络不能过多的讨论案情,这个在法制相对完善的西方国家也没有这样的要求的啊,这 ...


你的观点我赞同。我个人希望民意不要太过泛滥,这次也许是在民意的监督下杀了一个该杀的坏人,那下次有可能民意被操纵去杀了一个不该杀的好人。说一个跟这个话题无关的,先说明一下啊,免得误会,呵呵,在我内心里,我始终认为,民意可以行善,也可以做恶;可以睿智,也可以糊涂;可以自发,也可以被引导,甚至被操纵。我们不能忘了,纳粹、日本军国主义同样有民意基础。
tjltxbgs 发表于 2011-7-20 21:48
案件审理过程中媒体和网络不能过多的讨论案情,这个在法制相对完善的西方国家也没有这样的要求的啊,这 ...


你的观点我赞同。我个人希望民意不要太过泛滥,这次也许是在民意的监督下杀了一个该杀的坏人,那下次有可能民意被操纵去杀了一个不该杀的好人。说一个跟这个话题无关的,先说明一下啊,免得误会,呵呵,在我内心里,我始终认为,民意可以行善,也可以做恶;可以睿智,也可以糊涂;可以自发,也可以被引导,甚至被操纵。我们不能忘了,纳粹、日本军国主义同样有民意基础。

灵水微澜 发表于 2011-7-20 21:28
检察院是可以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这是检察 ...


检察建议不是抗诉,也不是引起再审必要程序,只是作为法院决定是否再审的参考;本案引起再审程序的是被害人近亲属的申诉,除抗诉外,被害人申诉虽不必然启动再审(还要法院审查决定),但它在程序上的重要意义是:在检察机关对生效判决没有抗诉的情况下,被害人近亲属申诉启动的再审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否则,法院自身决定的再审原则上是不能加重较生效判决重的刑罚的~
灵水微澜 发表于 2011-7-20 21:28
检察院是可以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这是检察 ...


检察建议不是抗诉,也不是引起再审必要程序,只是作为法院决定是否再审的参考;本案引起再审程序的是被害人近亲属的申诉,除抗诉外,被害人申诉虽不必然启动再审(还要法院审查决定),但它在程序上的重要意义是:在检察机关对生效判决没有抗诉的情况下,被害人近亲属申诉启动的再审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否则,法院自身决定的再审原则上是不能加重较生效判决重的刑罚的~
灵水微澜 发表于 2011-7-20 22:07
你的观点我赞同。我个人希望民意不要太过泛滥,这次也许是在民意的监督下杀了一个该杀的坏人,那下次有可 ...
民意操纵司法或国家意志,这种情况至少在东方国家好像很罕见啊。我看到的大部分都是各国的上层在诱导、利用民意,小民是最容易被忽悠、利用的。

无缝的蛋 发表于 2011-7-20 22:12
检察建议不是抗诉,也不是引起再审必要程序,只是作为法院决定是否再审的参考;本案引起再审程序的是被 ...


学习了,谢谢
无缝的蛋 发表于 2011-7-20 22:12
检察建议不是抗诉,也不是引起再审必要程序,只是作为法院决定是否再审的参考;本案引起再审程序的是被 ...


学习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