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院再审判处李昌奎死缓改死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6:53:51
http://news.sohu.com/20110822/n317042027.shtml

新华网云南频道8月23日电(记者 王研)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昭通市开庭,对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一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当庭宣判: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由于该案涉及强奸、故意杀人两个罪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除对涉及个人隐私部分不公开开庭审理外,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再审被告人李昌奎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查明,被告人李昌奎曾到王家飞(被害人,殁年19岁)家提亲遭到拒绝。2009年5月14日,李昌奎之兄李昌国与王家飞之母陈礼金又因琐事发生纠纷,李昌奎得知后从四川省西昌市赶回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同月16日13时许,李昌奎在途经王家飞伯父王廷金家门口时遇见王家飞、王家红(被害人,殁年3岁)姐弟二人,与王家飞发生争吵并致扭打。李昌奎将王家飞掐晕后实施强奸,在王家飞醒后跑开时,又用锄头打击王家飞的头部致王倒地。随后,李昌奎提起王家红的手脚将其头部猛撞门方,并用绳子勒住二被害人颈部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王家飞、王家红均系颅脑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同月20日,李昌奎到四川省普格县城关派出所投案。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被告人李昌奎因求婚不成及家人的其他琐事纠纷产生报复他人之念,强奸、杀害王家飞后,又残忍杀害王家飞年仅3岁的弟弟王家红,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李昌奎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量刑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被害人及被告人亲属、媒体记者、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组织代表及其他公民共200余人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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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 一审死刑终审死缓

  一起命案

  2009年5月,云南昭通巧家县鹦哥村的李昌奎因为感情纠纷强奸了同村的王家飞并杀害了她和她3岁的弟弟王家红。

  一次改判

  2010年7月,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并赔偿王家民事赔偿3万元。今年3月,云南省高院改判李昌奎死缓。

  一波三折

  二审死缓的判决引发舆论热议,7月13日,云南省高院正式作出再审决定。 “我们将认真听取人民的意见,充分考虑民意。”

  一个29岁的普通农民,云南昭通巧家县的李昌奎或许想不到,他竟然引起了中国近年来罕见的关于死刑的大讨论;而云南省高院一纸看似平常的死刑立即执行改死缓的判决,则开启了讨论的大门,也将自己置于舆论漩涡之心。

  李昌奎因为强奸了同村的王家飞并杀害了她和她3岁的弟弟王家红,一审被昭通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今年3月,云南省高院二审改判为死缓。改判后,王家不服上访,并将李昌奎案在网上公布。在药家鑫被判死刑立即执行风波未了之际,李昌奎的死缓引发舆论哗然,媒体跟进报道,专家纷纷出面发言,网上一片喊杀之声。7月13日,云南省高院正式决定再审此案。

http://news.sohu.com/20110822/n317042027.shtml

新华网云南频道8月23日电(记者 王研)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昭通市开庭,对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一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当庭宣判: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由于该案涉及强奸、故意杀人两个罪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除对涉及个人隐私部分不公开开庭审理外,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再审被告人李昌奎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查明,被告人李昌奎曾到王家飞(被害人,殁年19岁)家提亲遭到拒绝。2009年5月14日,李昌奎之兄李昌国与王家飞之母陈礼金又因琐事发生纠纷,李昌奎得知后从四川省西昌市赶回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同月16日13时许,李昌奎在途经王家飞伯父王廷金家门口时遇见王家飞、王家红(被害人,殁年3岁)姐弟二人,与王家飞发生争吵并致扭打。李昌奎将王家飞掐晕后实施强奸,在王家飞醒后跑开时,又用锄头打击王家飞的头部致王倒地。随后,李昌奎提起王家红的手脚将其头部猛撞门方,并用绳子勒住二被害人颈部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王家飞、王家红均系颅脑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同月20日,李昌奎到四川省普格县城关派出所投案。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被告人李昌奎因求婚不成及家人的其他琐事纠纷产生报复他人之念,强奸、杀害王家飞后,又残忍杀害王家飞年仅3岁的弟弟王家红,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李昌奎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量刑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被害人及被告人亲属、媒体记者、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组织代表及其他公民共200余人旁听了庭审。
  新闻回看:一个青年农民的生死轮回:一起命案一次改判 两个家庭的恩怨情仇

       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 一审死刑终审死缓

  一起命案

  2009年5月,云南昭通巧家县鹦哥村的李昌奎因为感情纠纷强奸了同村的王家飞并杀害了她和她3岁的弟弟王家红。

  一次改判

  2010年7月,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并赔偿王家民事赔偿3万元。今年3月,云南省高院改判李昌奎死缓。

  一波三折

  二审死缓的判决引发舆论热议,7月13日,云南省高院正式作出再审决定。 “我们将认真听取人民的意见,充分考虑民意。”

  一个29岁的普通农民,云南昭通巧家县的李昌奎或许想不到,他竟然引起了中国近年来罕见的关于死刑的大讨论;而云南省高院一纸看似平常的死刑立即执行改死缓的判决,则开启了讨论的大门,也将自己置于舆论漩涡之心。

  李昌奎因为强奸了同村的王家飞并杀害了她和她3岁的弟弟王家红,一审被昭通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今年3月,云南省高院二审改判为死缓。改判后,王家不服上访,并将李昌奎案在网上公布。在药家鑫被判死刑立即执行风波未了之际,李昌奎的死缓引发舆论哗然,媒体跟进报道,专家纷纷出面发言,网上一片喊杀之声。7月13日,云南省高院正式决定再审此案。

果然改判了!中国司法如同儿戏!早干什么去了?这次改判既丧失了法律的威严又招致了全国人民一致的愤慨!毛的自首情节!杀一百个人然后去自首也判死缓?
网友评李昌奎判死缓案

http://news.sohu.com/20110822/n317042027.shtml
来源:人民网 2011年07月18日08:36


  李昌奎案的改判在公众中引起了激烈的讨论,不少网友拿李昌奎与药家鑫作比较,让死刑存废的话题再次置于风口浪尖之上。记者发现,此案引发网友热议,各大网站、论坛网民跟贴、留言近一万条,有网民认为,基于尊重生命这一基本的文明方向,死刑废除是大势所趋。但大部分网民对废除死刑存有疑虑,认为死刑是社会正义与安全的防线,从历史传统和严峻现实都不允许废除死刑,废除死刑是社会走向文明的结果而非手段,我国当前国情决定了死刑应继续保留。 

  网友观点1:

  中国有4千年死刑历史,公众对死刑的“迷信”根深蒂固

  新华网网民“镇守”说,死刑作为一种刑罚制度,在中国已经存在数千年。它所蕴含的报应主义,复仇理念,公平理念,以刑为主等传统的法律文化,在中国的法律史和社会生活中都占有十分独特的地位。在几千年死刑文化的影响下,“杀人抵命”已经成为民间和官方共同认可的“公理”。长期以来,对杀人者和其他罪大恶极者判处死刑,在中国绝大多数公众心目中基本等同于公平的实现,正义的伸张。

  网友观点2:

  网民普遍担心废除死刑后重大恶性案件责任人得不到有效制裁

  央视网网民“圪垯密斯”:在中国,死刑还是遏制恶性犯罪的一道屏障。“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这古老的法律基因,毕竟还暗自存活在中国人的血脉之中。废除死刑,最令人担心的还不是犯罪率上升的问题,而是那些有钱有势者,一旦有人妨碍到他们的利益,他们策划谋杀的冲动就会极端强烈,因为成本已经大为降低了。在这个意义上说,废除死刑,就是毁掉了穷苦人最后一道追求公平的心理底线。

  网友观点3:

  受“乱世用重典”的思维影响,死刑被作为“社会正义与安全的防线”

  新华网网民“镇守”:世界范围内并没有相关研究能充分证明,死刑的存在能有效震慑犯罪分子、降低犯罪率,但在治安状况不如人意时,民众往往更愿意相信重刑能够威慑阻遏犯罪的思想。台湾成功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李佳玟就举过这样一个例子。在台湾,1996年至1997年间曾发生过数起重大刑事案件,让市民产生了普遍的被害恐惧;加上2000年后台湾经济与社会生活的不安,更加深了普通人面对风险的无力感与挫折感。这个时期,台湾废除死刑运动者对死囚人权的强调,反倒加重了公众对于司法改革并未给予被害人足够关注的不满情绪。而正是在这样的社会情境下,死刑则被迫成了所有问题的答案──即使几乎所有人都知道它并非一劳永逸,但死刑起码“象征性地给了社会一个正义与安全的防线”。

  网友观点4:

  应该充分考虑到废除死刑后国民是否能承受得起必要的社会成本

  新浪网民“微博之维”:我在南非呆过,那里废除了死刑,而司法不公,结果枪杀案件更多、治安更加混乱。腾讯网民“陈永苗”说,云南高院试图摧毁正义感,并且把受害者当作牺牲品,当作“废死运动”的必要牺牲。法律首先要能够带给老百姓好处,人们才能相信它。如果法律不考虑能给老百姓多少东西,就急于索取民众的崇拜,这种法律是社会的枷锁,必被民众所唾弃。只有废死能促进正义的时候,或者与正义兼容的时候,废死才是文明进步的体现。

  网友观点5:

  废除死刑是社会走向文明的结果而非手段,我国当前国情决定了死刑应继续保留

  天涯社区网民“面冷心热”:处在工业化和城镇化初级阶段的中国大陆,我们的社会文明程度、我们的治安状况、我们的社会心理承受能力仍未废除死刑的程度。废除酷刑、废除死刑,是社会走向文明的结果,而不应本末倒置,把它们当成了实现文明社会的条件。似乎废除了酷刑、死刑,中国就一步荣登“高度文明社会”,就实现了与国际主流社会完全接轨。如果我们现在就废除死刑,最好的结果也只能是:为一个有大问题的社会,抹上一层遮羞的油彩而已。

  网友观点6:

  少杀、慎杀绝不是让罪大恶极者逃脱制裁的借口,应警惕别有用心的人打着废死的旗号而逃避司法公正

  新华网网民“潘西子”:现在提倡少杀、慎杀,这是本着人道主义的原则出发的,体现了中国司法体系对生命的尊重,也是为了最大限度杜绝冤假错案,然而,决不能让少杀、慎杀给罪大恶极者留下逍遥法外的口子。网易网民“于德清”认为,在目前的条件下,我们既需要警惕嗜血的社会情绪,也需要反对罔顾现实只是政治正确地宣讲废死,当然,更应该坚决反对的是,那些别有用心的人打着废死的旗号而逃避司法公正。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只要通过废死的提案,第二天就杀提案者全家
什么时候审审那几个法官?
fengshou 发表于 2011-8-23 21:12
只要通过废死的提案,第二天就杀提案者全家
  委员一直大声反对废除死刑,长期谴责要求废除死刑的法学家。
新侨联委员 发表于 2011-8-23 21:24
  委员一直大声反对废除死刑,长期谴责要求废除死刑的法学家。
美其名曰与洋大人接轨!
虽然为最后判决叫好,但是还是要说:昏庸的云南高法!
本来就是愚弄消遣民众的一场戏。
早知如此,何必当初。
这个案子与是否应该废除死刑根本就不沾边。
从李某的犯罪事实来看,毫无疑问必须处以刑法规定的最严厉的处罚。
云南高院的人(当然不仅是主审法官,而是审判委员会的全体组成人员)如果真的像他们自己说得那么清白无辜,那就说明他们根本不适合从事法律工作,因为他们对法治社会意义的的理解近乎白痴。赶紧转行搞房地产去算了。
废除死刑的话未成年人就是好战士了
《赵匡胤千里送京娘》里点评了宋朝的“不杀文官”政策,意思是宵小之辈进有非分之想,退无不测之祸,一针见血。

其实,要求废除死刑的这些人想干什么,自己心里最清楚了——谁还不如个古人呢?弱宋就是前车之鉴。
博望侯 发表于 2011-8-24 17:27
《赵匡胤千里送京娘》里点评了宋朝的“不杀文官”政策,意思是宵小之辈进有非分之想,退无不测之祸,一针见 ...
那么避免所谓的大义灭亲呢?
这不是在给贪官的家庭堡垒防线添加法律屏障么?我觉得不应该支持。。。。。。。。。
侠客尚 发表于 2011-8-24 18:04
那么避免所谓的大义灭亲呢?
这不是在给贪官的家庭堡垒防线添加法律屏障么?我觉得不应该支持。。。。。 ...
当然不应该支持。

博望侯 发表于 2011-8-24 18:07
当然不应该支持。


好像没有在那个帖子里看到你啊。
http://lt.cjdby.net/thread-1218715-1-1.html
反对的过去签个名吧。
博望侯 发表于 2011-8-24 18:07
当然不应该支持。


好像没有在那个帖子里看到你啊。
http://lt.cjdby.net/thread-1218715-1-1.html
反对的过去签个名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