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少年逼初中女生卖淫 称未成年不惧犯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0:58:29
三名少年逼初中女生卖淫 称未成年不惧犯法2011-07-20  来源: 中国新闻网(北京) 6月23日中午,年仅15岁的赣州宁都县初一女生丽丽(化名),在校门口被4名犯罪嫌疑人(两男两女)强行拉至县城外一处河滩上,逼迫她到宾馆“卖处”。拒不屈从后招致拳打脚踢,丽丽奋力反抗,成功逃脱。

案发后,宁都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立即实行立案抓捕,目前已抓获4名犯罪嫌疑人(一名嫖客)。据警方审讯调查,其中3名犯罪嫌疑人均系未成年人,强迫初中女生供人“破处”。

更令人震惊的是,警方在审讯过程中,嫌犯还供认,该县16岁女生薇薇(化名)5月被他们以类似手段“成功”强奸两次,其过程令人发指。

眼泪大颗大颗地滴落却始终没哭出声

7月17日,一场大雨后的宁都县,空气中残留着几分清凉,太阳却白得刺眼。

在县人民医院,新法制报记者见到正在接受治疗的丽丽时,眼睛也仿佛被光刺了一下。

尽管事先知晓丽丽的年龄,但看她被妈妈搂着的样子,分明还是一个孩子——低着头,稚嫩的脸庞没有任何表情。

治疗近20天后,丽丽的主治医生胡伟鹏医生告诉新法制报记者,已对左耳鼓膜穿孔的丽丽进行了大蒜膜修补,目前没有发生炎症感染,耳膜修复的治疗还算比较理想。

然而,丽丽的耳鸣、头晕症状一直持续性存在。这是一个比较危险的信号,根据临床经验,随着时间的推移,症状消失的可能性就会越来越小。“也就是说头晕、耳鸣的症状以后可能长期伴随着丽丽。”胡伟鹏说,耳鸣症状目前还属于一个医学治疗难题,他们现阶段只能给丽丽进行一些辅助性药物治疗,若这个星期内再没有好转的话,则建议家长带她到赣州、南昌等地检查治疗。

近一个月的检查治疗下来,丽丽的两只手背满是输液留下的针孔和淤青。

不论是在医院还是在家里,她始终习惯性地低着头,蹲在角落里发呆,晚上睡觉经常被噩梦吓醒。

“将犯罪分子绳之于法,我只希望这件事快点过去。”叙说自己的遭遇时,小女孩眼泪大颗大颗地滴落,却始终没有哭出声来。

一旁的父母不时哽咽,不堪的经历不但是女儿抹不掉的阴影,也是他们心头永远的痛。

女生被胁迫至城郊要求“卖处”

丽丽的噩梦发生在6月23日,距离初中期末考试还有两天。

放学后,丽丽和同学一起走出校门回租房住处(由于学校住宿有限,她与3名同学在距离学校不足百米远的地方合租了一间房)。

突然,年龄与丽丽相仿的陌生的两男两女走上前来叫住她,称找她有事,并叫与丽丽同行的同学先走。

几次询问对方有什么事后,一男子威胁道:“我们常在你们学校,不跟我们走,以后找你们学校的人揍你。”

无奈之下,丽丽上了一辆“摩的”,但偷偷地用手势暗示同学跟来,但几个同学没能领会她的意图,而跟她同坐一辆摩托车的女子上车后就一直紧抓着她的手不放。

随后,丽丽被带到县城荒郊一处河滩上,对方先是争论了一番由谁来说事,最后一个女子上前来,问道:“有没有交过男朋友?”

尽管觉得对方很突兀,心里同时掠过一丝不祥的预感,丽丽还是回答说:“没有。”

女子随即问道:“愿不愿意去宾馆给人‘破处’?”

丽丽这才反应过来事情的严重性,加重语气说:“不愿意!”

话音刚落,两个大耳光就打在了她的脸上。

另外两个人也围了上来,对她拳脚相逼。

“不愿意我们就对付你爸妈,把你衣服全扒了扔大街上去,让你没脸上学,让你爸妈见不得人。”

其间,丽丽甚至告诉他们,自己来了例假,但这也没能换来同情。

两名女子将她拖到河滩一处草丛里强行检查,确认事实后也没有放过丽丽的意思。

丽丽意识到对方不会善罢甘休,只好假装答应,心里则思量着在去宾馆的路上向人求救。

两次寻机逃跑均遭毒打

一名女子随后电话联系上一名男子,当着丽丽的面与对方一通讨价还价。在价格由2000元定为1700元后,电话中的男子(陈某)很快骑摩托车赶到,一行人强行将丽丽带至宁都县华泰宾馆。

一路上,仅有几辆疾驰而过的车辆,丽丽求救计划失败。

到达宾馆后,陈某在前台登记,一直紧抓着丽丽手的女子把她拉到宾馆门外,重复告诫她,对陈某要说自己17岁、念高一。

见丽丽一一应允,对方稍稍放松了警惕。

丽丽抓住这难得的机会,挣脱控制往外逃跑。

为了跑得快些,丽丽甩掉了拖鞋,光着脚在发烫的马路上跑。

可还没跑出多远,丽丽就被一名男子追上,并被推倒在地,对方扯着她的头发一阵毒打。

趁对方停手打电话叫同伙赶上来时,丽丽再一次逃跑。

当4人骑车追上丽丽后,他们骗丽丽说带她回学校。

丽丽拼命地抱住路边一棵树杆不肯听从,失去耐心的一名男子扬言要开车撞死她,并驾车逼近丽丽,幸而被其同伙拉住。

“你们怎么在这打人呀,姑娘,你认识他们吗?”一位过路婆婆在这时候出现。

4人见围观的人越来越多,留下一句“你下次还会该死”的狠话,骑车扬长而去。越来越多的路人围在丽丽身边。

嫌犯竟以未成年自居不惧法

“叔叔阿姨,谁有电话,借给我打电话给我妈妈。”遍体鳞伤的丽丽借到手机后立刻给妈妈打电话。

“妈妈,我被人打了,你叫爸爸快来救我!”

丽丽母亲刘娟(化名)依然清楚地记得6月23女儿给她打的那通电话,电话那头的声音让她的脑袋嗡嗡作响。

“爸爸上工去了,你不在学校吗?怎么会有人打你?”

“那你看下能叫谁来,妈妈,要快点呀!”丽丽近乎哀嚎。

就在这时,一辆警车从旁边驶过,丽丽立即上前求助,随后带领公安民警来到华泰宾馆。在调看监控录像时,来“破处”的陈某刚好从楼上下来,当场被警方抓获。

在4名嫌犯对丽丽拳脚相加、恶语胁迫的时候,丽丽曾挣扎着半告饶半警示说,你们这样做会坐牢的。对方却大笑着说:“你尽管去报警,我们是未成年人不犯法。”

这一说法新法制报记者在宁都县公安局得到印证。该局政工科科长曾国栋介绍说,目前已经抓获4名犯罪嫌疑人(包括陈某),他们均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现已被刑拘在看守所。令办案人员痛心的是,3名被抓捕的犯罪嫌疑人和那名在逃犯均属辍学后在社会闲荡的少年。被抓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审讯时以“未成年人不犯法”自居,指认现场时甚至一脸笑意。

曾国栋告诉记者,因为案件属于团体作案,存在一定调查和抓捕难度,所以至今还未有最后的调查审讯结果。案情主要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再加上在最后一名犯罪嫌疑人还未落网,具体案情还不适宜对外公布。

另有一名少女惨遭强奸

令人震惊的是,警方在对犯罪嫌疑人审讯时得知,两名女性犯罪嫌疑人在5月曾做过一起同样性质的案件。

受害人薇薇16岁,是宁都县初二女生。在被两名女性犯罪嫌疑人强行带到华泰宾馆后,在胁迫下失去“第一次”。事后,两名女子从“买处”者那里获利3000元,“买处”者为同一男子——陈某。

丽丽告诉记者,陈某在办理入住登记时跟宾馆服务员很熟络地聊天,她没敢轻易向宾馆工作人员求救。

“要是薇薇撒谎说不是处女就好了。”7月18日,薇薇父母在接受新法制报记者采访时义愤填膺,懊悔自己平时专顾着忙生意,没有照顾好女儿。

与丽丽不同的是,薇薇认识嫌犯中的一名女子,所以才会放松警惕跟她们走。然而,在陈某强奸薇薇时,两名嫌犯在现场帮忙拽住薇薇的双手。

因害怕,薇薇事后不敢告诉家人。

几天后,犯罪嫌疑人又找上薇薇,以“第二次后就会放过你”相诱骗和威胁,薇薇再次被陈某强奸。

薇薇每天噩梦相伴,直到丽丽的事情披露后,她才把遭遇告诉了家人。

“我女儿才16岁,孩子傻呀,5月时几天出血严重,还骗我说是来例假。”薇薇母亲说,其实他们早应该发现不对劲的,薇薇虽然照常每天做完一家人的饭菜,给弟弟洗澡,但在家的话就长时间把自己一个人关在房间,母女俩一起出门逛街,低头走路的薇薇也一直要求回家,说不喜欢在外面呆,甚至提过辍学的想法。

还孩子一个安全快乐的环境

刘娟悲痛地说,自己曾经快乐、跟她聊天谈心的女儿再也找不回来了。

丽丽的父亲哽咽地告诉新法制报记者,为了多贴补一点家用,在煤矿做矿工的他一天当两班。妻子打电话告诉他女儿挨打的消息后,他一边赶往县城一边焦虑地猜测。直到在县城公安刑警大队见到女儿后,他深深地被女儿挨打原由以及眼前一幕所震惊。

脸肿得跟冬瓜一样,全身通红,凌乱的头发和衣服上全是沙土,衣服上的鞋印,脖子上的高跟鞋印。丽丽还不哭不闹地告诉父母说,她不疼。

事后,丽丽告诉新法制报记者,打到后来她已完全失去痛觉,接下来几天,红肿变淤青,疼痛才开始折磨她。

司法鉴定结论通知书显示,丽丽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乙级。

“我女儿还这么小,还是个孩子呀,那些人真是畜生才干出这种事。”刘娟说,他们的心都碎了。

事发后,丽丽父母一直陪着女儿看病就医。

但女儿的恶劣遭遇还没办法接受与消化,近万元的治疗费用以及后遗症的压力与负担重重地压在了心头。虽然丽丽参加了农村合作医疗、居民医保,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但医院方表示,意外伤害、交通事故、自杀三类医药治疗不能进入医保,建议第三方负责。

然而,截至目前,属于事件第三方的犯罪嫌疑人家属或监护人,没有任何人主动站出来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据了解,办案民警曾与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积极沟通,但未取得实效,只能建议受害人家属,在法院进行刑事诉讼时附带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裁定赔偿受害人金额,并在适当时候采取强制执行。

让家属感到不满的还有学校。


案发当天下午4时许,刘娟主动联系上丽丽的班主任,电话里班主任称自己并不知道丽丽下午没来上课。几天后,丽丽父母找到学校,校长表示截至当天,还没人向他汇报这个事情,只是说了解情况后会积极配合公安破案调查。

学习期间,接连有类似恶劣犯罪行为的发生,学校是否有责任?校园安全问题是否应该引起了学校领导、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重视呢?这样的疑问,没有人给她作出解答。

悲伤、愤慨的交加都不足以形容两对父母的情绪,让“恶人”早日受到法律严厉制裁,或许才是他们盼望的一个让内心可以平静的说法,还孩子一个安全、快乐的成长环境,仍旧是他们所祈盼的。





http://news.163.com/11/0720/10/79DB43N200011229.html三名少年逼初中女生卖淫 称未成年不惧犯法2011-07-20  来源: 中国新闻网(北京) 6月23日中午,年仅15岁的赣州宁都县初一女生丽丽(化名),在校门口被4名犯罪嫌疑人(两男两女)强行拉至县城外一处河滩上,逼迫她到宾馆“卖处”。拒不屈从后招致拳打脚踢,丽丽奋力反抗,成功逃脱。

案发后,宁都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立即实行立案抓捕,目前已抓获4名犯罪嫌疑人(一名嫖客)。据警方审讯调查,其中3名犯罪嫌疑人均系未成年人,强迫初中女生供人“破处”。

更令人震惊的是,警方在审讯过程中,嫌犯还供认,该县16岁女生薇薇(化名)5月被他们以类似手段“成功”强奸两次,其过程令人发指。

眼泪大颗大颗地滴落却始终没哭出声

7月17日,一场大雨后的宁都县,空气中残留着几分清凉,太阳却白得刺眼。

在县人民医院,新法制报记者见到正在接受治疗的丽丽时,眼睛也仿佛被光刺了一下。

尽管事先知晓丽丽的年龄,但看她被妈妈搂着的样子,分明还是一个孩子——低着头,稚嫩的脸庞没有任何表情。

治疗近20天后,丽丽的主治医生胡伟鹏医生告诉新法制报记者,已对左耳鼓膜穿孔的丽丽进行了大蒜膜修补,目前没有发生炎症感染,耳膜修复的治疗还算比较理想。

然而,丽丽的耳鸣、头晕症状一直持续性存在。这是一个比较危险的信号,根据临床经验,随着时间的推移,症状消失的可能性就会越来越小。“也就是说头晕、耳鸣的症状以后可能长期伴随着丽丽。”胡伟鹏说,耳鸣症状目前还属于一个医学治疗难题,他们现阶段只能给丽丽进行一些辅助性药物治疗,若这个星期内再没有好转的话,则建议家长带她到赣州、南昌等地检查治疗。

近一个月的检查治疗下来,丽丽的两只手背满是输液留下的针孔和淤青。

不论是在医院还是在家里,她始终习惯性地低着头,蹲在角落里发呆,晚上睡觉经常被噩梦吓醒。

“将犯罪分子绳之于法,我只希望这件事快点过去。”叙说自己的遭遇时,小女孩眼泪大颗大颗地滴落,却始终没有哭出声来。

一旁的父母不时哽咽,不堪的经历不但是女儿抹不掉的阴影,也是他们心头永远的痛。

女生被胁迫至城郊要求“卖处”

丽丽的噩梦发生在6月23日,距离初中期末考试还有两天。

放学后,丽丽和同学一起走出校门回租房住处(由于学校住宿有限,她与3名同学在距离学校不足百米远的地方合租了一间房)。

突然,年龄与丽丽相仿的陌生的两男两女走上前来叫住她,称找她有事,并叫与丽丽同行的同学先走。

几次询问对方有什么事后,一男子威胁道:“我们常在你们学校,不跟我们走,以后找你们学校的人揍你。”

无奈之下,丽丽上了一辆“摩的”,但偷偷地用手势暗示同学跟来,但几个同学没能领会她的意图,而跟她同坐一辆摩托车的女子上车后就一直紧抓着她的手不放。

随后,丽丽被带到县城荒郊一处河滩上,对方先是争论了一番由谁来说事,最后一个女子上前来,问道:“有没有交过男朋友?”

尽管觉得对方很突兀,心里同时掠过一丝不祥的预感,丽丽还是回答说:“没有。”

女子随即问道:“愿不愿意去宾馆给人‘破处’?”

丽丽这才反应过来事情的严重性,加重语气说:“不愿意!”

话音刚落,两个大耳光就打在了她的脸上。

另外两个人也围了上来,对她拳脚相逼。

“不愿意我们就对付你爸妈,把你衣服全扒了扔大街上去,让你没脸上学,让你爸妈见不得人。”

其间,丽丽甚至告诉他们,自己来了例假,但这也没能换来同情。

两名女子将她拖到河滩一处草丛里强行检查,确认事实后也没有放过丽丽的意思。

丽丽意识到对方不会善罢甘休,只好假装答应,心里则思量着在去宾馆的路上向人求救。

两次寻机逃跑均遭毒打

一名女子随后电话联系上一名男子,当着丽丽的面与对方一通讨价还价。在价格由2000元定为1700元后,电话中的男子(陈某)很快骑摩托车赶到,一行人强行将丽丽带至宁都县华泰宾馆。

一路上,仅有几辆疾驰而过的车辆,丽丽求救计划失败。

到达宾馆后,陈某在前台登记,一直紧抓着丽丽手的女子把她拉到宾馆门外,重复告诫她,对陈某要说自己17岁、念高一。

见丽丽一一应允,对方稍稍放松了警惕。

丽丽抓住这难得的机会,挣脱控制往外逃跑。

为了跑得快些,丽丽甩掉了拖鞋,光着脚在发烫的马路上跑。

可还没跑出多远,丽丽就被一名男子追上,并被推倒在地,对方扯着她的头发一阵毒打。

趁对方停手打电话叫同伙赶上来时,丽丽再一次逃跑。

当4人骑车追上丽丽后,他们骗丽丽说带她回学校。

丽丽拼命地抱住路边一棵树杆不肯听从,失去耐心的一名男子扬言要开车撞死她,并驾车逼近丽丽,幸而被其同伙拉住。

“你们怎么在这打人呀,姑娘,你认识他们吗?”一位过路婆婆在这时候出现。

4人见围观的人越来越多,留下一句“你下次还会该死”的狠话,骑车扬长而去。越来越多的路人围在丽丽身边。

嫌犯竟以未成年自居不惧法

“叔叔阿姨,谁有电话,借给我打电话给我妈妈。”遍体鳞伤的丽丽借到手机后立刻给妈妈打电话。

“妈妈,我被人打了,你叫爸爸快来救我!”

丽丽母亲刘娟(化名)依然清楚地记得6月23女儿给她打的那通电话,电话那头的声音让她的脑袋嗡嗡作响。

“爸爸上工去了,你不在学校吗?怎么会有人打你?”

“那你看下能叫谁来,妈妈,要快点呀!”丽丽近乎哀嚎。

就在这时,一辆警车从旁边驶过,丽丽立即上前求助,随后带领公安民警来到华泰宾馆。在调看监控录像时,来“破处”的陈某刚好从楼上下来,当场被警方抓获。

在4名嫌犯对丽丽拳脚相加、恶语胁迫的时候,丽丽曾挣扎着半告饶半警示说,你们这样做会坐牢的。对方却大笑着说:“你尽管去报警,我们是未成年人不犯法。”

这一说法新法制报记者在宁都县公安局得到印证。该局政工科科长曾国栋介绍说,目前已经抓获4名犯罪嫌疑人(包括陈某),他们均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现已被刑拘在看守所。令办案人员痛心的是,3名被抓捕的犯罪嫌疑人和那名在逃犯均属辍学后在社会闲荡的少年。被抓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审讯时以“未成年人不犯法”自居,指认现场时甚至一脸笑意。

曾国栋告诉记者,因为案件属于团体作案,存在一定调查和抓捕难度,所以至今还未有最后的调查审讯结果。案情主要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再加上在最后一名犯罪嫌疑人还未落网,具体案情还不适宜对外公布。

另有一名少女惨遭强奸

令人震惊的是,警方在对犯罪嫌疑人审讯时得知,两名女性犯罪嫌疑人在5月曾做过一起同样性质的案件。

受害人薇薇16岁,是宁都县初二女生。在被两名女性犯罪嫌疑人强行带到华泰宾馆后,在胁迫下失去“第一次”。事后,两名女子从“买处”者那里获利3000元,“买处”者为同一男子——陈某。

丽丽告诉记者,陈某在办理入住登记时跟宾馆服务员很熟络地聊天,她没敢轻易向宾馆工作人员求救。

“要是薇薇撒谎说不是处女就好了。”7月18日,薇薇父母在接受新法制报记者采访时义愤填膺,懊悔自己平时专顾着忙生意,没有照顾好女儿。

与丽丽不同的是,薇薇认识嫌犯中的一名女子,所以才会放松警惕跟她们走。然而,在陈某强奸薇薇时,两名嫌犯在现场帮忙拽住薇薇的双手。

因害怕,薇薇事后不敢告诉家人。

几天后,犯罪嫌疑人又找上薇薇,以“第二次后就会放过你”相诱骗和威胁,薇薇再次被陈某强奸。

薇薇每天噩梦相伴,直到丽丽的事情披露后,她才把遭遇告诉了家人。

“我女儿才16岁,孩子傻呀,5月时几天出血严重,还骗我说是来例假。”薇薇母亲说,其实他们早应该发现不对劲的,薇薇虽然照常每天做完一家人的饭菜,给弟弟洗澡,但在家的话就长时间把自己一个人关在房间,母女俩一起出门逛街,低头走路的薇薇也一直要求回家,说不喜欢在外面呆,甚至提过辍学的想法。

还孩子一个安全快乐的环境

刘娟悲痛地说,自己曾经快乐、跟她聊天谈心的女儿再也找不回来了。

丽丽的父亲哽咽地告诉新法制报记者,为了多贴补一点家用,在煤矿做矿工的他一天当两班。妻子打电话告诉他女儿挨打的消息后,他一边赶往县城一边焦虑地猜测。直到在县城公安刑警大队见到女儿后,他深深地被女儿挨打原由以及眼前一幕所震惊。

脸肿得跟冬瓜一样,全身通红,凌乱的头发和衣服上全是沙土,衣服上的鞋印,脖子上的高跟鞋印。丽丽还不哭不闹地告诉父母说,她不疼。

事后,丽丽告诉新法制报记者,打到后来她已完全失去痛觉,接下来几天,红肿变淤青,疼痛才开始折磨她。

司法鉴定结论通知书显示,丽丽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乙级。

“我女儿还这么小,还是个孩子呀,那些人真是畜生才干出这种事。”刘娟说,他们的心都碎了。

事发后,丽丽父母一直陪着女儿看病就医。

但女儿的恶劣遭遇还没办法接受与消化,近万元的治疗费用以及后遗症的压力与负担重重地压在了心头。虽然丽丽参加了农村合作医疗、居民医保,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但医院方表示,意外伤害、交通事故、自杀三类医药治疗不能进入医保,建议第三方负责。

然而,截至目前,属于事件第三方的犯罪嫌疑人家属或监护人,没有任何人主动站出来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据了解,办案民警曾与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积极沟通,但未取得实效,只能建议受害人家属,在法院进行刑事诉讼时附带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裁定赔偿受害人金额,并在适当时候采取强制执行。

让家属感到不满的还有学校。


案发当天下午4时许,刘娟主动联系上丽丽的班主任,电话里班主任称自己并不知道丽丽下午没来上课。几天后,丽丽父母找到学校,校长表示截至当天,还没人向他汇报这个事情,只是说了解情况后会积极配合公安破案调查。

学习期间,接连有类似恶劣犯罪行为的发生,学校是否有责任?校园安全问题是否应该引起了学校领导、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重视呢?这样的疑问,没有人给她作出解答。

悲伤、愤慨的交加都不足以形容两对父母的情绪,让“恶人”早日受到法律严厉制裁,或许才是他们盼望的一个让内心可以平静的说法,还孩子一个安全、快乐的成长环境,仍旧是他们所祈盼的。





http://news.163.com/11/0720/10/79DB43N200011229.html
这个太恶劣了

那个未成年人犯罪,让我想起了松隆子以前的一部电影


呵呵,又是未成年人,瞧瞧

呵呵,又是未成年人,瞧瞧
少年犯呗。关个几年,到18岁,再放出来。如果再犯罪,就关到40岁。
什么时候能改掉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带表们什么时候能对受害人动一点恻隐之心。
情节恶劣可以重判不?
明显有幕后黑手
先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判,然后成年后,按照刑法再审一次……这个好像程序上不行哈……
“未成年人保护法”  已经成了   “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 了 ;
以后应降低年龄标准。
未成年人保护法,专门保护未成年罪犯的法
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


不是“未成年犯罪”,是“未成年罪犯保护法”
老子保护的就是罪犯!

不是“未成年犯罪”,是“未成年罪犯保护法”
老子保护的就是罪犯!
从红小兵出现开始,中国就没有需要保护的未成年人了。
未成年犯罪保护法
毙了得了
这种新闻早就看麻木了。看看这辈子能不能等到死刑下限放到12岁。还真就赞成美帝!畜生再小也要杀!!
从未成年犯罪保护法,到老年犯罪保护法。不知道咱们的法律将走向何方唉……
如果不能对罪犯进行有效震慑,那这部法律也就失去存在的意义了。
现在的食物激素多多。14岁的小孩什么事都会干了。建议把未成年保护改为十四岁。
百度来的


只要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强奸、杀人等就了承担刑事责任。但与成年人承担的刑事责任还是不一样的。据

刑法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
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
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
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第二条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第三条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查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的年龄。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
  第四条 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第五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第六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七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第八条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二)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
  (三)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第十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十二条 行为人在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前后均实施了犯罪行为,只能依法追究其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后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对其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同种犯罪行为,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对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适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第十四条 除刑法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对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如果对未成年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依法从轻判处。
  对实施被指控犯罪时未成年、审判时已成年的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十五条 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产刑。
  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五百元人民币。
  对被判处罚金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自愿代为垫付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第十六条 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
  (一)初次犯罪;
  (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第十七条 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二)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
  (三)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
  (四)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
  (五)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
  (六)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第十八条 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
  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已经成年的,对其减刑、假释可以适用上述规定。
  第十九条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被告人对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二十条 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5〕9号)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不是还有个 跑了的嘛 定型为团伙 由于骨干没抓到就拖着吧 就算发现了也盯着不抓 拖到18岁 结案就行了。
现在的法律砖家都是出于保护罪犯的人权而诞生的
以暴治暴后再自首…
jumin 发表于 2011-7-21 08:57
现在的法律砖家都是出于保护罪犯的人权而诞生的
  当代人权运动是以血腥牺牲受害者人权为代价的。十分残忍。
killzl 发表于 2011-7-20 23:59
不是还有个 跑了的嘛 定型为团伙 由于骨干没抓到就拖着吧 就算发现了也盯着不抓 拖到18岁 结案就行了。
刑事侦查和审判是有严格期限约束的,一般的拘留只有15天,团伙、跨地区、恶性暴力犯罪等等数条加在一块最高可延长至70天。
不要问为什么,如果法律有很宽泛的自由裁量权和解释权的话,有一天你怎么死的都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