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少年逼初中女生卖淫 称未成年不惧犯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0:12:25
6月23日中午,年仅15岁的赣州宁都县初一女生丽丽(化名),在校门口被4名犯罪嫌疑人(两男两女)强行拉至县城外一处河滩上,逼迫她到宾馆“卖处”。拒不屈从后招致拳打脚踢,丽丽奋力反抗,成功逃脱。

案发后,宁都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立即实行立案抓捕,目前已抓获4名犯罪嫌疑人(一名嫖客)。据警方审讯调查,其中3名犯罪嫌疑人均系未成年人,强迫初中女生供人“破处”。

更令人震惊的是,警方在审讯过程中,嫌犯还供认,该县16岁女生薇薇(化名)5月被他们以类似手段“成功”强奸两次,其过程令人发指。

眼泪大颗大颗地滴落却始终没哭出声

7月17日,一场大雨后的宁都县,空气中残留着几分清凉,太阳却白得刺眼。

在县人民医院,新法制报记者见到正在接受治疗的丽丽时,眼睛也仿佛被光刺了一下。

尽管事先知晓丽丽的年龄,但看她被妈妈搂着的样子,分明还是一个孩子——低着头,稚嫩的脸庞没有任何表情。

治疗近20天后,丽丽的主治医生胡伟鹏医生告诉新法制报记者,已对左耳鼓膜穿孔的丽丽进行了大蒜膜修补,目前没有发生炎症感染,耳膜修复的治疗还算比较理想。

然而,丽丽的耳鸣、头晕症状一直持续性存在。这是一个比较危险的信号,根据临床经验,随着时间的推移,症状消失的可能性就会越来越小。“也就是说头晕、耳鸣的症状以后可能长期伴随着丽丽。”胡伟鹏说,耳鸣症状目前还属于一个医学治疗难题,他们现阶段只能给丽丽进行一些辅助性药物治疗,若这个星期内再没有好转的话,则建议家长带她到赣州、南昌等地检查治疗。

近一个月的检查治疗下来,丽丽的两只手背满是输液留下的针孔和淤青。

不论是在医院还是在家里,她始终习惯性地低着头,蹲在角落里发呆,晚上睡觉经常被噩梦吓醒。

“将犯罪分子绳之于法,我只希望这件事快点过去。”叙说自己的遭遇时,小女孩眼泪大颗大颗地滴落,却始终没有哭出声来。

一旁的父母不时哽咽,不堪的经历不但是女儿抹不掉的阴影,也是他们心头永远的痛。

女生被胁迫至城郊要求“卖处”

丽丽的噩梦发生在6月23日,距离初中期末考试还有两天。

放学后,丽丽和同学一起走出校门回租房住处(由于学校住宿有限,她与3名同学在距离学校不足百米远的地方合租了一间房)。

突然,年龄与丽丽相仿的陌生的两男两女走上前来叫住她,称找她有事,并叫与丽丽同行的同学先走。

几次询问对方有什么事后,一男子威胁道:“我们常在你们学校,不跟我们走,以后找你们学校的人揍你。”

无奈之下,丽丽上了一辆“摩的”,但偷偷地用手势暗示同学跟来,但几个同学没能领会她的意图,而跟她同坐一辆摩托车的女子上车后就一直紧抓着她的手不放。

随后,丽丽被带到县城荒郊一处河滩上,对方先是争论了一番由谁来说事,最后一个女子上前来,问道:“有没有交过男朋友?”

尽管觉得对方很突兀,心里同时掠过一丝不祥的预感,丽丽还是回答说:“没有。”

女子随即问道:“愿不愿意去宾馆给人‘破处’?”

丽丽这才反应过来事情的严重性,加重语气说:“不愿意!”

话音刚落,两个大耳光就打在了她的脸上。

另外两个人也围了上来,对她拳脚相逼。

“不愿意我们就对付你爸妈,把你衣服全扒了扔大街上去,让你没脸上学,让你爸妈见不得人。”

其间,丽丽甚至告诉他们,自己来了例假,但这也没能换来同情。

两名女子将她拖到河滩一处草丛里强行检查,确认事实后也没有放过丽丽的意思。

丽丽意识到对方不会善罢甘休,只好假装答应,心里则思量着在去宾馆的路上向人求救。

两次寻机逃跑均遭毒打

一名女子随后电话联系上一名男子,当着丽丽的面与对方一通讨价还价。在价格由2000元定为1700元后,电话中的男子(陈某)很快骑摩托车赶到,一行人强行将丽丽带至宁都县华泰宾馆。

一路上,仅有几辆疾驰而过的车辆,丽丽求救计划失败。

到达宾馆后,陈某在前台登记,一直紧抓着丽丽手的女子把她拉到宾馆门外,重复告诫她,对陈某要说自己17岁、念高一。

见丽丽一一应允,对方稍稍放松了警惕。

丽丽抓住这难得的机会,挣脱控制往外逃跑。

为了跑得快些,丽丽甩掉了拖鞋,光着脚在发烫的马路上跑。

可还没跑出多远,丽丽就被一名男子追上,并被推倒在地,对方扯着她的头发一阵毒打。

趁对方停手打电话叫同伙赶上来时,丽丽再一次逃跑。

当4人骑车追上丽丽后,他们骗丽丽说带她回学校。

丽丽拼命地抱住路边一棵树杆不肯听从,失去耐心的一名男子扬言要开车撞死她,并驾车逼近丽丽,幸而被其同伙拉住。
6月23日中午,年仅15岁的赣州宁都县初一女生丽丽(化名),在校门口被4名犯罪嫌疑人(两男两女)强行拉至县城外一处河滩上,逼迫她到宾馆“卖处”。拒不屈从后招致拳打脚踢,丽丽奋力反抗,成功逃脱。

案发后,宁都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立即实行立案抓捕,目前已抓获4名犯罪嫌疑人(一名嫖客)。据警方审讯调查,其中3名犯罪嫌疑人均系未成年人,强迫初中女生供人“破处”。

更令人震惊的是,警方在审讯过程中,嫌犯还供认,该县16岁女生薇薇(化名)5月被他们以类似手段“成功”强奸两次,其过程令人发指。

眼泪大颗大颗地滴落却始终没哭出声

7月17日,一场大雨后的宁都县,空气中残留着几分清凉,太阳却白得刺眼。

在县人民医院,新法制报记者见到正在接受治疗的丽丽时,眼睛也仿佛被光刺了一下。

尽管事先知晓丽丽的年龄,但看她被妈妈搂着的样子,分明还是一个孩子——低着头,稚嫩的脸庞没有任何表情。

治疗近20天后,丽丽的主治医生胡伟鹏医生告诉新法制报记者,已对左耳鼓膜穿孔的丽丽进行了大蒜膜修补,目前没有发生炎症感染,耳膜修复的治疗还算比较理想。

然而,丽丽的耳鸣、头晕症状一直持续性存在。这是一个比较危险的信号,根据临床经验,随着时间的推移,症状消失的可能性就会越来越小。“也就是说头晕、耳鸣的症状以后可能长期伴随着丽丽。”胡伟鹏说,耳鸣症状目前还属于一个医学治疗难题,他们现阶段只能给丽丽进行一些辅助性药物治疗,若这个星期内再没有好转的话,则建议家长带她到赣州、南昌等地检查治疗。

近一个月的检查治疗下来,丽丽的两只手背满是输液留下的针孔和淤青。

不论是在医院还是在家里,她始终习惯性地低着头,蹲在角落里发呆,晚上睡觉经常被噩梦吓醒。

“将犯罪分子绳之于法,我只希望这件事快点过去。”叙说自己的遭遇时,小女孩眼泪大颗大颗地滴落,却始终没有哭出声来。

一旁的父母不时哽咽,不堪的经历不但是女儿抹不掉的阴影,也是他们心头永远的痛。

女生被胁迫至城郊要求“卖处”

丽丽的噩梦发生在6月23日,距离初中期末考试还有两天。

放学后,丽丽和同学一起走出校门回租房住处(由于学校住宿有限,她与3名同学在距离学校不足百米远的地方合租了一间房)。

突然,年龄与丽丽相仿的陌生的两男两女走上前来叫住她,称找她有事,并叫与丽丽同行的同学先走。

几次询问对方有什么事后,一男子威胁道:“我们常在你们学校,不跟我们走,以后找你们学校的人揍你。”

无奈之下,丽丽上了一辆“摩的”,但偷偷地用手势暗示同学跟来,但几个同学没能领会她的意图,而跟她同坐一辆摩托车的女子上车后就一直紧抓着她的手不放。

随后,丽丽被带到县城荒郊一处河滩上,对方先是争论了一番由谁来说事,最后一个女子上前来,问道:“有没有交过男朋友?”

尽管觉得对方很突兀,心里同时掠过一丝不祥的预感,丽丽还是回答说:“没有。”

女子随即问道:“愿不愿意去宾馆给人‘破处’?”

丽丽这才反应过来事情的严重性,加重语气说:“不愿意!”

话音刚落,两个大耳光就打在了她的脸上。

另外两个人也围了上来,对她拳脚相逼。

“不愿意我们就对付你爸妈,把你衣服全扒了扔大街上去,让你没脸上学,让你爸妈见不得人。”

其间,丽丽甚至告诉他们,自己来了例假,但这也没能换来同情。

两名女子将她拖到河滩一处草丛里强行检查,确认事实后也没有放过丽丽的意思。

丽丽意识到对方不会善罢甘休,只好假装答应,心里则思量着在去宾馆的路上向人求救。

两次寻机逃跑均遭毒打

一名女子随后电话联系上一名男子,当着丽丽的面与对方一通讨价还价。在价格由2000元定为1700元后,电话中的男子(陈某)很快骑摩托车赶到,一行人强行将丽丽带至宁都县华泰宾馆。

一路上,仅有几辆疾驰而过的车辆,丽丽求救计划失败。

到达宾馆后,陈某在前台登记,一直紧抓着丽丽手的女子把她拉到宾馆门外,重复告诫她,对陈某要说自己17岁、念高一。

见丽丽一一应允,对方稍稍放松了警惕。

丽丽抓住这难得的机会,挣脱控制往外逃跑。

为了跑得快些,丽丽甩掉了拖鞋,光着脚在发烫的马路上跑。

可还没跑出多远,丽丽就被一名男子追上,并被推倒在地,对方扯着她的头发一阵毒打。

趁对方停手打电话叫同伙赶上来时,丽丽再一次逃跑。

当4人骑车追上丽丽后,他们骗丽丽说带她回学校。

丽丽拼命地抱住路边一棵树杆不肯听从,失去耐心的一名男子扬言要开车撞死她,并驾车逼近丽丽,幸而被其同伙拉住。
“你们怎么在这打人呀,姑娘,你认识他们吗?”一位过路婆婆在这时候出现。

4人见围观的人越来越多,留下一句“你下次还会该死”的狠话,骑车扬长而去。越来越多的路人围在丽丽身边。

嫌犯竟以未成年自居不惧法

“叔叔阿姨,谁有电话,借给我打电话给我妈妈。”遍体鳞伤的丽丽借到手机后立刻给妈妈打电话。

“妈妈,我被人打了,你叫爸爸快来救我!”

丽丽母亲刘娟(化名)依然清楚地记得6月23女儿给她打的那通电话,电话那头的声音让她的脑袋嗡嗡作响。

“爸爸上工去了,你不在学校吗?怎么会有人打你?”

“那你看下能叫谁来,妈妈,要快点呀!”丽丽近乎哀嚎。

就在这时,一辆警车从旁边驶过,丽丽立即上前求助,随后带领公安民警来到华泰宾馆。在调看监控录像时,来“破处”的陈某刚好从楼上下来,当场被警方抓获。

在4名嫌犯对丽丽拳脚相加、恶语胁迫的时候,丽丽曾挣扎着半告饶半警示说,你们这样做会坐牢的。对方却大笑着说:“你尽管去报警,我们是未成年人不犯法。”

这一说法新法制报记者在宁都县公安局得到印证。该局政工科科长曾国栋介绍说,目前已经抓获4名犯罪嫌疑人(包括陈某),他们均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现已被刑拘在看守所。令办案人员痛心的是,3名被抓捕的犯罪嫌疑人和那名在逃犯均属辍学后在社会闲荡的少年。被抓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审讯时以“未成年人不犯法”自居,指认现场时甚至一脸笑意。

曾国栋告诉记者,因为案件属于团体作案,存在一定调查和抓捕难度,所以至今还未有最后的调查审讯结果。案情主要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再加上在最后一名犯罪嫌疑人还未落网,具体案情还不适宜对外公布。

另有一名少女惨遭强奸

令人震惊的是,警方在对犯罪嫌疑人审讯时得知,两名女性犯罪嫌疑人在5月曾做过一起同样性质的案件。

受害人薇薇16岁,是宁都县初二女生。在被两名女性犯罪嫌疑人强行带到华泰宾馆后,在胁迫下失去“第一次”。事后,两名女子从“买处”者那里获利3000元,“买处”者为同一男子——陈某。

丽丽告诉记者,陈某在办理入住登记时跟宾馆服务员很熟络地聊天,她没敢轻易向宾馆工作人员求救。

“要是薇薇撒谎说不是处女就好了。”7月18日,薇薇父母在接受新法制报记者采访时义愤填膺,懊悔自己平时专顾着忙生意,没有照顾好女儿。

与丽丽不同的是,薇薇认识嫌犯中的一名女子,所以才会放松警惕跟她们走。然而,在陈某强奸薇薇时,两名嫌犯在现场帮忙拽住薇薇的双手。

因害怕,薇薇事后不敢告诉家人。

几天后,犯罪嫌疑人又找上薇薇,以“第二次后就会放过你”相诱骗和威胁,薇薇再次被陈某强奸。

薇薇每天噩梦相伴,直到丽丽的事情披露后,她才把遭遇告诉了家人。

“我女儿才16岁,孩子傻呀,5月时几天出血严重,还骗我说是来例假。”薇薇母亲说,其实他们早应该发现不对劲的,薇薇虽然照常每天做完一家人的饭菜,给弟弟洗澡,但在家的话就长时间把自己一个人关在房间,母女俩一起出门逛街,低头走路的薇薇也一直要求回家,说不喜欢在外面呆,甚至提过辍学的想法。

还孩子一个安全快乐的环境

刘娟悲痛地说,自己曾经快乐、跟她聊天谈心的女儿再也找不回来了。

丽丽的父亲哽咽地告诉新法制报记者,为了多贴补一点家用,在煤矿做矿工的他一天当两班。妻子打电话告诉他女儿挨打的消息后,他一边赶往县城一边焦虑地猜测。直到在县城公安刑警大队见到女儿后,他深深地被女儿挨打原由以及眼前一幕所震惊。

脸肿得跟冬瓜一样,全身通红,凌乱的头发和衣服上全是沙土,衣服上的鞋印,脖子上的高跟鞋印。丽丽还不哭不闹地告诉父母说,她不疼。

事后,丽丽告诉新法制报记者,打到后来她已完全失去痛觉,接下来几天,红肿变淤青,疼痛才开始折磨她。

司法鉴定结论通知书显示,丽丽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乙级。

“我女儿还这么小,还是个孩子呀,那些人真是畜生才干出这种事。”刘娟说,他们的心都碎了。

事发后,丽丽父母一直陪着女儿看病就医。

但女儿的恶劣遭遇还没办法接受与消化,近万元的治疗费用以及后遗症的压力与负担重重地压在了心头。虽然丽丽参加了农村合作医疗、居民医保,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但医院方表示,意外伤害、交通事故、自杀三类医药治疗不能进入医保,建议第三方负责。

然而,截至目前,属于事件第三方的犯罪嫌疑人家属或监护人,没有任何人主动站出来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据了解,办案民警曾与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积极沟通,但未取得实效,只能建议受害人家属,在法院进行刑事诉讼时附带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裁定赔偿受害人金额,并在适当时候采取强制执行。

让家属感到不满的还有学校。

案发当天下午4时许,刘娟主动联系上丽丽的班主任,电话里班主任称自己并不知道丽丽下午没来上课。几天后,丽丽父母找到学校,校长表示截至当天,还没人向他汇报这个事情,只是说了解情况后会积极配合公安破案调查。

学习期间,接连有类似恶劣犯罪行为的发生,学校是否有责任?校园安全问题是否应该引起了学校领导、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重视呢?这样的疑问,没有人给她作出解答。

悲伤、愤慨的交加都不足以形容两对父母的情绪,让“恶人”早日受到法律严厉制裁,或许才是他们盼望的一个让内心可以平静的说法,还孩子一个安全、快乐的成长环境,仍旧是他们所祈盼的。
http://news.ifeng.com/society/1/detail_2011_07/20/7813707_1.shtml


"未成年人保护法"  应该可以改名为 "保护未成年人罪犯法" 或者"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了

"未成年人保护法"  应该可以改名为 "保护未成年人罪犯法" 或者"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了
保护未成年人罪犯法
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立法倾向于保护未成年人罪犯,是一部恶法。
保护未成年人罪犯法
这种恶法早就该取消了
老家一群小孩子用石头把老师砸死了 还不是因为年纪太小没枪毙 砸了五十多下 人都砸变形了
为什么我们不能学学新加坡动用鞭刑制度惩戒这些未成年人??!!
谁才是法盲?是制定法律的王 八 蛋!
这帮小P孩才是钻空子的法律高手!
坛子里有没有人大的,可以提个案把这个法修一下,的确是这么多年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部分内容应该与时俱进了……
6626626 发表于 2011-8-12 17:28
坛子里有没有人大的,可以提个案把这个法修一下,的确是这么多年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部分内容应该与时俱进 ...
  哎,现在还有很多法学专家把保护未成年人罪犯的权益当做保护未成年人,真是一帮凶残的学者啊。
未成年人罪犯侵害的对象往往是另一个无辜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罪犯,其实就是更深的伤害了受害者。
怎么可能改得了,现在何止是保护未成年罪犯,就算是老年杀人犯,成年杀人犯不也都保护得好好的?
所以国内 现在的未成年人的犯罪率 飞升~~~
记者为什么不问问他们的爸爸是谁?害怕啦。
新侨联委员 发表于 2011-8-11 20:13
  未成年人保护法立法倾向于保护未成年人罪犯,是一部恶法。
和三少一宽有一脉相承的味道!
未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威武!中国人大威武!
东北还是哪出了个未成年人强奸杀人的。。。
  可惜不到年龄。。。
  不了了之。。。
我爱老婆的马甲 发表于 2011-8-12 18:57
未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威武!中国人大威武!
  中国出版过《美国人权白皮书》,曾经大肆批判过美国对未成年人判死刑和执行死刑。哎。
要严格的依法行事,这三人没罪。立即释放
楼上一群在喷<<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你们里面有几个人真看过<<未成年人保护法>>,如果看过,麻烦指出来,里面的第几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再扫盲一遍,14岁以下不负刑责,14-16岁只有杀人强奸等重罪才负刑责,不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而是我们伟大的<<邢法>>规定的,下次要喷请找准目标,谢谢.
dtk 发表于 2011-8-12 20:57
楼上一群在喷的,你们里面有几个人真看过,如果看过,麻烦指出来,里面的第几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
请不要罔顾事实
未成年人保护法与废除死刑、人权组织的叫嚣一结合,再辅以法院的一群法盲,再加上全民腐败,什么意想不到的事情都出现了。
精忠报国带路党 发表于 2011-8-12 21:37
请不要罔顾事实
未成年人保护法与废除死刑、人权组织的叫嚣一结合,再辅以法院的一群法盲,再加上全民腐 ...
别越扯越远了,动不动就人权组织、全民腐败啥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不是很长,放这里你们自己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二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四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 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未成年人保护法》里只是这么说: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几乎全世界法律都有类似的规定,
楼上说这法得改的,你们倒是说说,让你们去改,你们想改成什么样。

真正保护着这些小罪犯的,是我们《刑法》第17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这里规定了我国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