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中西方法制史思考中国的法治建设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23:11:43


“以我主耶稣基督之名,恺撒•弗拉维•查士丁尼皇帝,征服阿拉曼、哥特、弗朗克、日耳曼、安特、阿兰、汪达尔、亚非利加的虔敬的、幸运的、光荣的、凯旋的、永远威严的胜利者,向有志学习法律的青年们致意……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摘自《法学阶梯》

公元11世纪中期,在意大利的阿玛尔非,《查士丁尼法典》之《民法大全》重见天日,欧洲学者开始倾心研究罗马法。十二世纪中叶,法学大师伊纳留斯等人建立西欧法学中心,罗马法开始复兴并开始在欧洲各国传递。继以武力、宗教征服世界之后,罗马以法律第三次征服了世界。
现代西方有一句谚语:“辉煌属于希腊,伟大属于罗马”。西方的法源自罗马,而罗马的法又源自古希腊。古希腊的法律思想基础是平等、理性、正义,尊重具有法律人格的人。例如柏拉图主张“法律是理性的,没有法律的秩序,人类将是最野蛮的动物,法治是防止权利腐败的方式,是节制官吏的力量,法律是一条金色的纽带,是社会中不同力量的监督,具有协调各种关系”,其哲学主张是“正义”。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就是平等,人是理性的道德动物,法律是具有公正性,对统治者、被统治者一视同仁。古希腊城邦依托小国寡民的民主政体,建立了自己的法治社会。
罗马建立后的王政时期,起初习惯法占统治地位,没有成文法,贵族使用特权,损害了平民的利益。到共和时期,平民的不满呼声日益高涨,甚至险些引发内乱,加之存在外部战争风险,罗马的保民官顺应时运,遵从民意,成立了立法委员会,派人到希腊学习梭伦的立法,制定了最早的成文法——《十二铜表法》,从此法开始,规定了限制权贵的内容和公民的私有权利。此后,罗马帝国的领地不断扩张,先后给予意大利、高卢等等被占地区民众以公民权,原有的《十二铜表法》已不能自如调整庞大帝国和众多臣民的复杂关系,于是又发展出《市民法》和《万民法》。到帝政时期,查士丁尼大帝派人归纳以往各法,编纂成《查士丁尼法典》,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私权、私法体系(时间相当于中国的五代十国时期)。随着蛮族入侵、西罗马帝国的灭亡,以及基督教的兴起,罗马法在欧洲许多地区有所淡出,但是,教会客观上在以罗马的文化资源为基础教化并改造着日耳曼人,包括传递罗马的法律思想。因为当时欧洲绝大多数人都是文盲,而《圣经》是由拉丁语书写,神职人员是唯一掌握文化知识的阶层,他们便不自觉地传播着罗马的文化。到十二世纪,本文开头的一幕出现了,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发现《查士丁尼法典》为的契机,罗马法在欧洲复兴,西方以此为基础重建法律体系,法制改革反过来推动资本主义和民权运动的发展,成为大革命的催化剂。随着轰轰烈烈的资产阶级大革命的进展,罗马法在《拿破仑法典》、《德国民法典》的身上得以继承和发展,直到影响全欧洲,乃至全世界。
二战结束以后,欧美各国进一步研究法律的正当性,并在实践中走向高度成熟。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周永坤先生将西方法律的正当性总结为三个方面:一是立法权的正当,即掌握立法权的人的地位来自民众选择或起码被民众认可。二是立法权的正当行使,即立法的程序、立法内容、立法目的被民众接受或默认为正当。三是强制力的使用符合程序。有上级权力和上位法做为依据,其行使应遵守法定程序。
今天,西方发达国家基本已实现了上述三条。
当然并不是说西方的法一切都好,在西方法制史发展进程中也时有倒退和沉渣泛起,判断但其根源和趋势是正确的。
反观古代中国,传统政治本质还是外儒内法,虽然立法思想在“明德慎罚、德主刑辅”与“严刑峻法、轻罪重罚”之间波动,但都是在维护以封建帝王为代表的统治者利益,正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由于“君权神授”大行其道,历朝都将帝王专政的特权作为“天命所归”,因此权力是神圣不容质疑,于是帝王的旨意和诏令便可以凌驾律法之上,以“重罪十条”、“十恶”等为依据严惩敢于质疑者,以“八议”和“官当”等制度公开肯定特权有理,皇帝法外用刑、宦官法外缉捕审讯,一惯实行“有罪推定”,严酷的刑罚数不胜数,直至实行黑暗的全面专制统治。在这种体系下,根本无法实现真正意义的平等。有人可能会问:商鞅变法时“刑无等级,事断于法”,“法不阿贵”,应该可算是平等了吧?实际不然,商鞅的“明法重刑”,其本意则是“圣王者不贵义而贵法,则法必明,令必行”。也就是君王遵守法度,百姓才能安堵,政令才能畅通,统治才能稳固。“故善治者塞民以法”(塞是约束、遏制的意思),因此商鞅同样是要以法律作为暴力工具去约束、统治人民,本质仍是为统治者服务。商鞅的法度演变到秦朝,刑罚繁多,手段残酷,且“制权独断于君”,朝廷律法与皇帝的令、制、诏发生冲突,要以诏令为准,实际上又回到了“法出于君”、“君主立法”的路上。所以,老百姓的权利在整个中国历史上都没有得到过真正的重视,虽然其间也有类似于张释之和包青天那样的例子,也有立木为信取信于民的举动,但在本质上最多只是“民本”的概念。“民本”思想的核心是将民众作为帝王的私有财产加以爱护,其立法原则和精神根本上还是为了维护帝王的家天下和统治者的相关利益,所以有的只是对民众的奴化和利用,而不会持之以恒地代表、维护普通民众的利益。因此,我国从立法根源上始终没有形成人与人之间公平对等的基础。随着朝代更替,统治经验的增长,统治者专制程度日益提高,国家强制力和法律规定更成为其工具,因此法网日趋缜密,禁锢愈紧。这不是没有法,但这种统治阶层单方制定的严刑酷法,再完备、再严密,也谈不上是以人为本的法制建设,我们需要一部以民••••权宪法为基础的完备法律体系,并有效监督保证其施行,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人民在理性、正义、人人平等的法律环境下,无论遇到何种情形,包括在与权贵发生纠纷时,能依靠法律实现合法诉求。
我们有过吗?应该说曾经很接近过。
辛亥革命后,一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人本主义法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横空出世,这部法律第一次提出“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这区别”,列出了人民可以享有的种种权利,并采用三权分立原则组织国家机构,限制总统权力,这是一部足慰万民的法,可惜因袁世凯复辟及军伐混战,缺乏监督执行,最终被废弃。虽然其废弃有其历史必然性,但至今想起来都为其短命夭折而扼惋。但是,《临时约法》的影响仍然是深远的,此后的法律,包括国民党执政后的法律,始终不敢与《临时约法》渐行过远。到国民政府时期制定的《六法全书》,虽然仍存在一党专制的印记,但也在一定程度体现了在法律正当公平性建设方面的努力,例如《中华民国宪法》中规定国家是“民有、民治、民享”,这个三民主义,是林肯总统在南北战争结束时的原话,又规定国家“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各族一律平等”,“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以及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公务员侵权的国家赔偿制度、人民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司法独立、法官终身职等等。《六法全书》中民法典的许多内容是德国《民法典》成果的继承,这些都是人类所创造的法律文化精华。但这些规定,在当时的党国“训政”体制下,实施中也受局限。由于时处战乱,很快从大陆消亡,但是,其“宪政”终在台湾获得实现。
1949年建国之初,我国的的法律规范较为简单,除了《宪法》、《婚姻法》外,其他也没有多少法律。法规不成体系,规范约束也不多,人们的行为主要靠“思想觉悟”来调整,这一段时期令人想起刘邦的《约法三章》。由于中国当时在政治上较少受苏联的牵制,土地制度也不完全一样,所以立法受苏联的影响较小。这一时期全盘否定了中华民国《六法全书》,对人民的权利方面的规定不多。因此开国时的法制建设,在赋予人民相应权利和公平对等方面,很难说是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文革期间,大搞砸烂公检法,那是法制建设的全面倒退,就不用提了。改革开放以后,逐渐倡导以人为本,增补了有关人民权利的许多内容,这些“人类的先进法律文化的精髓”的内涵已经获得了法学界和部分高层决策者的认可,尤其是在物权法通过后,私权出现了回归、觉醒。但是,个人认为法治的建设还不彻底,一是在立法思想(包括法理)、权力监督、程序监督方面还有很多不足;二是在落实当前《宪法》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方面还做得不够,例如言论、新闻、出版、结社自由等;三是公权对私权的侵犯依然严重,虽然通过了《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但在具体程序和执法操作层面,还有很多不合理、不合法之处;四是面对特权阶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以上问题某程度上是历史遗留下来的痼疾,毕竟我们发展的时间太短,经济改革超前,法治建设未能跟上经济改革的步伐。西方以法的道德性为切入点,注重理性、尊重人格和人民的权利,讲求立法原则的公平正义,一脉相承地运作、发展、完善了2400多年的法制建设成果,要让我们在短短几十年赶上,谈何容易?而且之前又遭逢如此之多的意识形态断层和文革流毒影响,因此不是朝夕所能解决,所以,至今我们的社会仍然会出现类似于暴力拆迁、暴力执法、百姓诉讼无门被迫上访、有关单位奉命截访关押等诸多案例。
归根到底,这个差距不仅是某个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方面的差距,而是要从法理、立法精神、司法实践等法治建设方面的全面反思,还涉及到政治改革的思考,要开启民智,要治标更要治本。
个人认为,中国终有一天会实现法治天下的伟大目标。

“以我主耶稣基督之名,恺撒•弗拉维•查士丁尼皇帝,征服阿拉曼、哥特、弗朗克、日耳曼、安特、阿兰、汪达尔、亚非利加的虔敬的、幸运的、光荣的、凯旋的、永远威严的胜利者,向有志学习法律的青年们致意……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摘自《法学阶梯》

公元11世纪中期,在意大利的阿玛尔非,《查士丁尼法典》之《民法大全》重见天日,欧洲学者开始倾心研究罗马法。十二世纪中叶,法学大师伊纳留斯等人建立西欧法学中心,罗马法开始复兴并开始在欧洲各国传递。继以武力、宗教征服世界之后,罗马以法律第三次征服了世界。
现代西方有一句谚语:“辉煌属于希腊,伟大属于罗马”。西方的法源自罗马,而罗马的法又源自古希腊。古希腊的法律思想基础是平等、理性、正义,尊重具有法律人格的人。例如柏拉图主张“法律是理性的,没有法律的秩序,人类将是最野蛮的动物,法治是防止权利腐败的方式,是节制官吏的力量,法律是一条金色的纽带,是社会中不同力量的监督,具有协调各种关系”,其哲学主张是“正义”。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就是平等,人是理性的道德动物,法律是具有公正性,对统治者、被统治者一视同仁。古希腊城邦依托小国寡民的民主政体,建立了自己的法治社会。
罗马建立后的王政时期,起初习惯法占统治地位,没有成文法,贵族使用特权,损害了平民的利益。到共和时期,平民的不满呼声日益高涨,甚至险些引发内乱,加之存在外部战争风险,罗马的保民官顺应时运,遵从民意,成立了立法委员会,派人到希腊学习梭伦的立法,制定了最早的成文法——《十二铜表法》,从此法开始,规定了限制权贵的内容和公民的私有权利。此后,罗马帝国的领地不断扩张,先后给予意大利、高卢等等被占地区民众以公民权,原有的《十二铜表法》已不能自如调整庞大帝国和众多臣民的复杂关系,于是又发展出《市民法》和《万民法》。到帝政时期,查士丁尼大帝派人归纳以往各法,编纂成《查士丁尼法典》,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私权、私法体系(时间相当于中国的五代十国时期)。随着蛮族入侵、西罗马帝国的灭亡,以及基督教的兴起,罗马法在欧洲许多地区有所淡出,但是,教会客观上在以罗马的文化资源为基础教化并改造着日耳曼人,包括传递罗马的法律思想。因为当时欧洲绝大多数人都是文盲,而《圣经》是由拉丁语书写,神职人员是唯一掌握文化知识的阶层,他们便不自觉地传播着罗马的文化。到十二世纪,本文开头的一幕出现了,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发现《查士丁尼法典》为的契机,罗马法在欧洲复兴,西方以此为基础重建法律体系,法制改革反过来推动资本主义和民权运动的发展,成为大革命的催化剂。随着轰轰烈烈的资产阶级大革命的进展,罗马法在《拿破仑法典》、《德国民法典》的身上得以继承和发展,直到影响全欧洲,乃至全世界。
二战结束以后,欧美各国进一步研究法律的正当性,并在实践中走向高度成熟。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周永坤先生将西方法律的正当性总结为三个方面:一是立法权的正当,即掌握立法权的人的地位来自民众选择或起码被民众认可。二是立法权的正当行使,即立法的程序、立法内容、立法目的被民众接受或默认为正当。三是强制力的使用符合程序。有上级权力和上位法做为依据,其行使应遵守法定程序。
今天,西方发达国家基本已实现了上述三条。
当然并不是说西方的法一切都好,在西方法制史发展进程中也时有倒退和沉渣泛起,判断但其根源和趋势是正确的。
反观古代中国,传统政治本质还是外儒内法,虽然立法思想在“明德慎罚、德主刑辅”与“严刑峻法、轻罪重罚”之间波动,但都是在维护以封建帝王为代表的统治者利益,正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由于“君权神授”大行其道,历朝都将帝王专政的特权作为“天命所归”,因此权力是神圣不容质疑,于是帝王的旨意和诏令便可以凌驾律法之上,以“重罪十条”、“十恶”等为依据严惩敢于质疑者,以“八议”和“官当”等制度公开肯定特权有理,皇帝法外用刑、宦官法外缉捕审讯,一惯实行“有罪推定”,严酷的刑罚数不胜数,直至实行黑暗的全面专制统治。在这种体系下,根本无法实现真正意义的平等。有人可能会问:商鞅变法时“刑无等级,事断于法”,“法不阿贵”,应该可算是平等了吧?实际不然,商鞅的“明法重刑”,其本意则是“圣王者不贵义而贵法,则法必明,令必行”。也就是君王遵守法度,百姓才能安堵,政令才能畅通,统治才能稳固。“故善治者塞民以法”(塞是约束、遏制的意思),因此商鞅同样是要以法律作为暴力工具去约束、统治人民,本质仍是为统治者服务。商鞅的法度演变到秦朝,刑罚繁多,手段残酷,且“制权独断于君”,朝廷律法与皇帝的令、制、诏发生冲突,要以诏令为准,实际上又回到了“法出于君”、“君主立法”的路上。所以,老百姓的权利在整个中国历史上都没有得到过真正的重视,虽然其间也有类似于张释之和包青天那样的例子,也有立木为信取信于民的举动,但在本质上最多只是“民本”的概念。“民本”思想的核心是将民众作为帝王的私有财产加以爱护,其立法原则和精神根本上还是为了维护帝王的家天下和统治者的相关利益,所以有的只是对民众的奴化和利用,而不会持之以恒地代表、维护普通民众的利益。因此,我国从立法根源上始终没有形成人与人之间公平对等的基础。随着朝代更替,统治经验的增长,统治者专制程度日益提高,国家强制力和法律规定更成为其工具,因此法网日趋缜密,禁锢愈紧。这不是没有法,但这种统治阶层单方制定的严刑酷法,再完备、再严密,也谈不上是以人为本的法制建设,我们需要一部以民••••权宪法为基础的完备法律体系,并有效监督保证其施行,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人民在理性、正义、人人平等的法律环境下,无论遇到何种情形,包括在与权贵发生纠纷时,能依靠法律实现合法诉求。
我们有过吗?应该说曾经很接近过。
辛亥革命后,一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人本主义法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横空出世,这部法律第一次提出“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这区别”,列出了人民可以享有的种种权利,并采用三权分立原则组织国家机构,限制总统权力,这是一部足慰万民的法,可惜因袁世凯复辟及军伐混战,缺乏监督执行,最终被废弃。虽然其废弃有其历史必然性,但至今想起来都为其短命夭折而扼惋。但是,《临时约法》的影响仍然是深远的,此后的法律,包括国民党执政后的法律,始终不敢与《临时约法》渐行过远。到国民政府时期制定的《六法全书》,虽然仍存在一党专制的印记,但也在一定程度体现了在法律正当公平性建设方面的努力,例如《中华民国宪法》中规定国家是“民有、民治、民享”,这个三民主义,是林肯总统在南北战争结束时的原话,又规定国家“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各族一律平等”,“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以及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公务员侵权的国家赔偿制度、人民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司法独立、法官终身职等等。《六法全书》中民法典的许多内容是德国《民法典》成果的继承,这些都是人类所创造的法律文化精华。但这些规定,在当时的党国“训政”体制下,实施中也受局限。由于时处战乱,很快从大陆消亡,但是,其“宪政”终在台湾获得实现。
1949年建国之初,我国的的法律规范较为简单,除了《宪法》、《婚姻法》外,其他也没有多少法律。法规不成体系,规范约束也不多,人们的行为主要靠“思想觉悟”来调整,这一段时期令人想起刘邦的《约法三章》。由于中国当时在政治上较少受苏联的牵制,土地制度也不完全一样,所以立法受苏联的影响较小。这一时期全盘否定了中华民国《六法全书》,对人民的权利方面的规定不多。因此开国时的法制建设,在赋予人民相应权利和公平对等方面,很难说是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文革期间,大搞砸烂公检法,那是法制建设的全面倒退,就不用提了。改革开放以后,逐渐倡导以人为本,增补了有关人民权利的许多内容,这些“人类的先进法律文化的精髓”的内涵已经获得了法学界和部分高层决策者的认可,尤其是在物权法通过后,私权出现了回归、觉醒。但是,个人认为法治的建设还不彻底,一是在立法思想(包括法理)、权力监督、程序监督方面还有很多不足;二是在落实当前《宪法》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方面还做得不够,例如言论、新闻、出版、结社自由等;三是公权对私权的侵犯依然严重,虽然通过了《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但在具体程序和执法操作层面,还有很多不合理、不合法之处;四是面对特权阶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以上问题某程度上是历史遗留下来的痼疾,毕竟我们发展的时间太短,经济改革超前,法治建设未能跟上经济改革的步伐。西方以法的道德性为切入点,注重理性、尊重人格和人民的权利,讲求立法原则的公平正义,一脉相承地运作、发展、完善了2400多年的法制建设成果,要让我们在短短几十年赶上,谈何容易?而且之前又遭逢如此之多的意识形态断层和文革流毒影响,因此不是朝夕所能解决,所以,至今我们的社会仍然会出现类似于暴力拆迁、暴力执法、百姓诉讼无门被迫上访、有关单位奉命截访关押等诸多案例。
归根到底,这个差距不仅是某个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方面的差距,而是要从法理、立法精神、司法实践等法治建设方面的全面反思,还涉及到政治改革的思考,要开启民智,要治标更要治本。
个人认为,中国终有一天会实现法治天下的伟大目标。

lhwing123 发表于 2011-6-11 18:18
哈意思?

我前面说,在奥斯丁之前,法律、政治、道德是分不清的,他把法律明晰了出来。结果你来一句, ...


别生气,师弟,俺做得有点过,咱们接着聊。
实际上哈特对奥斯丁的义务中心论进行批驳,已经较为接近自然法学派的权利中心论。奥斯丁的问题在于:由于实证分析法学认为法理学的真正范围应该仅限于实在法,所以奥斯丁对法律的一切论述也必然遵循自己的实在法,这样有可能涉及自我颠覆的情况。另外,在自愿履行义务的规则的表述上,也存在颠覆法律强制力中心地位的可能。再者,他的这种“命令说”,无法解释法律延续性的问题。如何解释立法者接受法律监督和制约也是个问题。
所以单就奥斯丁的理论,问题还是很大的。
lhwing123 发表于 2011-6-11 18:18
哈意思?

我前面说,在奥斯丁之前,法律、政治、道德是分不清的,他把法律明晰了出来。结果你来一句, ...


别生气,师弟,俺做得有点过,咱们接着聊。
实际上哈特对奥斯丁的义务中心论进行批驳,已经较为接近自然法学派的权利中心论。奥斯丁的问题在于:由于实证分析法学认为法理学的真正范围应该仅限于实在法,所以奥斯丁对法律的一切论述也必然遵循自己的实在法,这样有可能涉及自我颠覆的情况。另外,在自愿履行义务的规则的表述上,也存在颠覆法律强制力中心地位的可能。再者,他的这种“命令说”,无法解释法律延续性的问题。如何解释立法者接受法律监督和制约也是个问题。
所以单就奥斯丁的理论,问题还是很大的。
楼下筒子们注意尺度。不得发散思维。
法律不过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而已,有什么值得说的
一直很反感人哈民国法律。民国法律那些话根本就是照抄国外的法律,有没有进行中国化的改进?民国法律的执行如何?有多少人在实际执行中拿法律当回事?拿民国法律的书面与新中国法律的执行对比,根本就是无稽之谈。说的再好听有什么用?为什么不拿民国法律的执行和新中国法律的执行相对比?

喷农药的苏27 发表于 2011-6-9 23:13
法律不过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而已,有什么值得说的


兄弟一下子就说到正根上。
俺认为当前在包括法理方面也有需要反思的地方。
上法学课第一节就要学法的本质,传统教科书定义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是现在法学界对此已提出严重质疑和否定,认为法应该是一种全民的行为规范、社会文明的体现,其本质是正当性和伦理性。
我们的社会也逐渐在淡化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说法。
例如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平利用核电的法律法规,如何能与统治阶级联系起来。
喷农药的苏27 发表于 2011-6-9 23:13
法律不过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而已,有什么值得说的


兄弟一下子就说到正根上。
俺认为当前在包括法理方面也有需要反思的地方。
上法学课第一节就要学法的本质,传统教科书定义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是现在法学界对此已提出严重质疑和否定,认为法应该是一种全民的行为规范、社会文明的体现,其本质是正当性和伦理性。
我们的社会也逐渐在淡化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说法。
例如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平利用核电的法律法规,如何能与统治阶级联系起来。

lhwing123 发表于 2011-6-10 00:21
一直很反感人哈民国法律。民国法律那些话根本就是照抄国外的法律,有没有进行中国化的改进?民国法律的执行 ...


您问:为什么不拿民国法律的执行和新中国法律的执行相对比?
请问是与新中国哪个时期对比?是建国初期?还是文革期间?
而你又要用民国哪个时期来比,是孙中山先生的军政、训政、宪政的哪个阶段?
如果以同时期来对比,是以大陆和台湾比吗?
lhwing123 发表于 2011-6-10 00:21
一直很反感人哈民国法律。民国法律那些话根本就是照抄国外的法律,有没有进行中国化的改进?民国法律的执行 ...


您问:为什么不拿民国法律的执行和新中国法律的执行相对比?
请问是与新中国哪个时期对比?是建国初期?还是文革期间?
而你又要用民国哪个时期来比,是孙中山先生的军政、训政、宪政的哪个阶段?
如果以同时期来对比,是以大陆和台湾比吗?
讨虏校尉 发表于 2011-6-10 12:28
您问:为什么不拿民国法律的执行和新中国法律的执行相对比?
请问是与新中国哪个时期对比?是建国初期 ...
我反对的是,你在歌颂民国法律,尤其是宪法那人本主义的时候,闭口不提民国法律那糟糕的执行。在诟病新中国法律糟糕的执行时,闭口不提新中国法律思想中的人本主义。也就是我说的,把民国时期的法律思想与新中国时期的执行相对比。至于具体的比较,我希望看到。

至少我认为,从法律执行上看,民国时期是远远不如新中国时期的。至于法律思想,我也不认为“民治、 民有、民享”要比现阶段的描述多么的先进。当然,美国法律无论从立法还是执法亦或法律环境上讲,是比中国要好很多。
lhwing123 发表于 2011-6-10 00:21
一直很反感人哈民国法律。民国法律那些话根本就是照抄国外的法律,有没有进行中国化的改进?民国法律的执行 ...
民国立法在移植外国先进立法文本上确实很有特色,但执行上确实有很大问题,基本没人把法律当回事,是重大问题
国务顾问 发表于 2011-6-10 14:47
民国立法在移植外国先进立法文本上确实很有特色,但执行上确实有很大问题,基本没人把法律当回事,是重大 ...
是移值还是照抄?

一部法律没人执行,还被赞颂,这是不对的。这是我反对楼主的最大理由。
东西方之间,思想、文化、经济、社会等诸方面差异巨大,法律体系的建设也不可能完全一致,博采众长是可以的,邯郸学步就太不明智了。
lhwing123 发表于 2011-6-10 14:21
我反对的是,你在歌颂民国法律,尤其是宪法那人本主义的时候,闭口不提民国法律那糟糕的执行。在诟病新中 ...
看贴还是要仔细一些,因为原贴已提到了《临时约法》的“缺乏监督执行”,而不是你所说的“闭口不提”,你再看看?
至于为什么要歌颂《临时约法》,那是因为他是中华大地上,第一部承认民众基本权利的法律,是革命性的创举,是辛亥革命的成果,他告诉了全体国民,做为平等自由的人,你们应当享有什么权利,这一点相比传统集权统治下的愚民和驭民,思想上是一种解放,其进步意义不应该质疑了。当然,其执行上确有大问题,俺在原贴中也提到了,这个与当时社会的骤然巨变转型,国家政局的动荡,持续不断的战乱和社会总体大环境等都有关,所以孙中山才会提出“军政、训政、宪政”三个阶段,以此最终实现法治目标。你所要比的,应该是其军政阶段吧,之后是国民党的训政阶段,再后是台湾的宪政阶段。那么你要分别与新中国的哪个时期比呢?如果是文革,那新中国可就谈不上法律执行了。

讨虏校尉 发表于 2011-6-10 20:01
看贴还是要仔细一些,因为原贴已提到了《临时约法》的“缺乏监督执行”,而不是你所说的“闭口不提”,你 ...


法治建设需要有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在这个秩序中,各种关系逐渐发展,产生了调整关系的规则的需求,从而产生了法律、法治的需要,这才可能进行法治建设。民国时期,军阀盛行;既使国民党宣布实行训政的时期,也是战乱不断,根本谈不上什么法治建设。这可不仅仅是一个“缺乏监督执行”的问题。只有通过政治手段解决了外部环境问题之后,才有可能谈得上法治建设。国民党1948年(1946年?)就宣布结束训政实行了宪政,结果如何呢?我对台湾法律不了解,但可以推测,台湾法治建设的大发展时间正是台湾经济起飞的时期。限制人民基本权利的动员戡乱条例是到1992年才废除的吧?宪政?呵呵。

谈法治建设这么大的题目,不谈外部环境,只谈法律本身是不行的。
讨虏校尉 发表于 2011-6-10 20:01
看贴还是要仔细一些,因为原贴已提到了《临时约法》的“缺乏监督执行”,而不是你所说的“闭口不提”,你 ...


法治建设需要有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在这个秩序中,各种关系逐渐发展,产生了调整关系的规则的需求,从而产生了法律、法治的需要,这才可能进行法治建设。民国时期,军阀盛行;既使国民党宣布实行训政的时期,也是战乱不断,根本谈不上什么法治建设。这可不仅仅是一个“缺乏监督执行”的问题。只有通过政治手段解决了外部环境问题之后,才有可能谈得上法治建设。国民党1948年(1946年?)就宣布结束训政实行了宪政,结果如何呢?我对台湾法律不了解,但可以推测,台湾法治建设的大发展时间正是台湾经济起飞的时期。限制人民基本权利的动员戡乱条例是到1992年才废除的吧?宪政?呵呵。

谈法治建设这么大的题目,不谈外部环境,只谈法律本身是不行的。
lhwing123 发表于 2011-6-10 20:20
法治建设需要有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在这个秩序中,各种关系逐渐发展,产生了调整关系的规则的需求 ...
本主贴就是为了纪念辛亥革命一百周年,所以在此就多说几句:
不错,该法的不少内容是仿校西方,但即便如此,能够最终出台,也是先驱们经过几代人的奋斗结果。如果没有《临时约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宣判专制统治制度的死亡,还不知有几人称帝几人称王,那样的话辛亥革命就没有意义,就不值得我们这么多年来缅怀和纪念。新法使人民走向觉醒,其思想启蒙的意义大于司法实践意义。如果另待他日出台此法,一者,有可能部分沿袭旧制,使新法带有专制统治的烙印,导致革命不能彻底,二者,又要面临既得利益集团不愿放弃自己的特权自上而下进行改革的风险。
例如,按照你的说法“法治建设需要有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只有通过政治手段解决了外部环境问题之后,才有可能谈得上法治建设。” 那么请问,现在时机到了吗?法治建设进展如何?
至于台湾的宪政的演变,说的不错, 1946年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准备在1947年实施,随即内战爆发,国民党就在1948年4月通过了戡乱条例,败退台湾后,仍与大陆处于战争状态,法治建设有所放缓,但是条例仍然没有禁止宪法规定的某些重要权利,走到今天虽历经多年,最终实现了法治目标,你不会不承认台湾目前是宪政治理吧?即便对台湾法律不了解,看也能看得到吧?
喷农药的苏27 发表于 2011-6-9 23:13
法律不过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而已,有什么值得说的
高中政治书误人子弟。
楼主这短文从标题就前后矛盾,法治和法制是一个概念吗?
而后文又混淆了法治与宪政的概念。
柴旭大王 发表于 2011-6-10 23:31
楼主这短文从标题就前后矛盾,法治和法制是一个概念吗?
而后文又混淆了法治与宪政的概念。
中间可能有些字打错,但还没看出来哪矛盾了,望指正。
柴旭大王 发表于 2011-6-10 23:25
高中政治书误人子弟。
高中历史书才叫误人子弟。提到火刑好像是天主教的专利,其实加尔文教也烧人

柴旭大王 发表于 2011-6-10 23:31
楼主这短文从标题就前后矛盾,法治和法制是一个概念吗?
而后文又混淆了法治与宪政的概念。


仔细看了看,标题没错啊?法治与宪政的概念没搞混啊?
哪错了,望指正。
柴旭大王 发表于 2011-6-10 23:31
楼主这短文从标题就前后矛盾,法治和法制是一个概念吗?
而后文又混淆了法治与宪政的概念。


仔细看了看,标题没错啊?法治与宪政的概念没搞混啊?
哪错了,望指正。
lhwing123 发表于 2011-6-10 00:21
一直很反感人哈民国法律。民国法律那些话根本就是照抄国外的法律,有没有进行中国化的改进?民国法律的执行 ...
为什么要批判社会主义法治呢?
说民国法律照抄国外法律?一个基本原则抄的是那个国家的法律?
孙中山的五权主义,还有吴经熊的民24宪法是抄的哪国宪法?
中华民国当年为了防止法律移植出现问题,专门搞了一个民事习惯调查,对各地民事习惯有比较规范的调研,比如物权中的典权,这是日本民法有还是德国民法有?
相反社会主义法治才是一大抄。
刑法上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就是抄苏联的,知识产权法直接是TRIPS协议中文版。
说道法律执行,民国时期起码有鲁迅这种“左派知识分子”,国民党对闻一多也只敢暗杀,中华民国言论自由起码还有那么点样子,其他的,你懂得.........
lhwing123 发表于 2011-6-10 00:21
一直很反感人哈民国法律。民国法律那些话根本就是照抄国外的法律,有没有进行中国化的改进?民国法律的执行 ...
为什么要批判社会主义法治呢?
说民国法律照抄国外法律?一个基本原则抄的是那个国家的法律?
孙中山的五权主义,还有吴经熊的民24宪法是抄的哪国宪法?
中华民国当年为了防止法律移植出现问题,专门搞了一个民事习惯调查,对各地民事习惯有比较规范的调研,比如物权中的典权,这是日本民法有还是德国民法有?
相反社会主义法治才是一大抄。
刑法上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就是抄苏联的,知识产权法直接是TRIPS协议中文版。
说道法律执行,民国时期起码有鲁迅这种“左派知识分子”,国民党对闻一多也只敢暗杀,中华民国言论自由起码还有那么点样子,其他的,你懂得.........
讨虏校尉 发表于 2011-6-10 23:38
仔细看了看,标题没错啊?法治与宪政的概念没搞混啊?
哪错了,望指正。
用亚里士多德的话说,法治有两个要件,其一是良法,其二是良法的有效运行。而法制说的是单纯的法律制度体系,和法治有天壤之别。法制史并不能说明法治史。
而后面其实说的主要是一个政治权利在君主还是在民的问题,本质上是宪政问题,虽然宪政的表现形式是尊重宪法法律体制,但是它是法治上一个层位上得到东西,宪政是法治的保障。古代社会不是宪法政治,自然也就没有论述法治概念了必要性了。
用今天的观点看,周礼可能是不正当、不道德得。但是用现在的观点看罗马法也强不到哪去。罗马法值得后人学习的并不是制度本身,而是它的立法技术,处理各种社会关系的那种平衡技巧。
罗马法复兴其实和文艺复兴是同时的,只不过是借尸还魂,用罗马法这个死尸来宣传一些罗马法之外的东西。而且在政治上也突出神圣罗马都是帝国的正当性。
其实法律研究很容易误入歧途,将那些法律之外的东西研究进去,我的看法是奥斯丁的《法理学大纲》之前,没有法学。之前的那些所谓古典自然法学派、自由法学派、哲学分析法学派都是政治家而不是法学家,除了比较好听的口号外没有实际意义。实证分析法学和历史法学派才是真正的法学派。
柴旭大王 发表于 2011-6-10 23:50
为什么要批判社会主义法治呢?
说民国法律照抄国外法律?一个基本原则抄的是那个国家的法律?
孙中山的 ...
言论自由呀,很简单,骂蒋介石到租界或者到李宗仁的地盘不就拉倒了
讨虏校尉 发表于 2011-6-10 23:22
本主贴就是为了纪念辛亥革命一百周年,所以在此就多说几句:
不错,该法的不少内容是仿校西方,但即便如 ...
显然,你对我的论点没有理解。我不否认临时约法什么的法治思想上的先进性,注意,仅仅是法律思想。但法律的关键在于执行,那么1949年前的民国法律的执行情况如何?恐怕不是一个简单的“缺乏监督执行”所能解释的了的吧?我反对的是,一方面你大谈民国法律思想的先进性,却闭口不谈民国法律在现实中几乎无人理会的悲剧。另一方面,大谈新中国法律在执行中的问题,却闭口不谈无论如何新中国的法律执行比起民国要好,法律思想除两部宪法外,其实也不错的现实。

至于台湾宪政。呵呵,大陆也有没有禁止宪法规定的某些重要权利。台湾的警总,“人二”那也是令人闻风为之丧胆的机关。台湾法治建设的大发展时期,想来与社会基本,经济大发展的时间相吻合。宪政,我的理解就是权力在宪法规定下运行。台湾的宪政还有很长的路走。

按照你的说法“法治建设需要有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只有通过政治手段解决了外部环境问题之后,才有可能谈得上法治建设。” 那么请问,现在时机到了吗?法治建设进展如何?
==========================
难道你认为法治建设是静态的?谁又能否认大陆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进步?
柴旭大王 发表于 2011-6-10 23:50
为什么要批判社会主义法治呢?
说民国法律照抄国外法律?一个基本原则抄的是那个国家的法律?
孙中山的 ...
民国法律照抄外国法律,这个话说的重了些。当然没有全抄,关于民法、刑法等中国有悠久历史的东西 自然抄的较少,但很多所谓的先进的条文,是抄的,在现实中也没有得到什么执行。

我认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法律的执行。相比较而言,新中国以来法律执行虽不怎么样,但比民国法律的执行还是要强多了。至于你懂的内容,共产党是明杀?
lhwing123 发表于 2011-6-11 03:28
民国法律照抄外国法律,这个话说的重了些。当然没有全抄,关于民法、刑法等中国有悠久历史的东西 自然抄的 ...
民国法律制度那些没有实际执行?别看抗战还在打仗,起码那个时候民24宪法还在执行。
要是解放后,中国的宪法才是扯淡没有执行。
柴旭大王 发表于 2011-6-11 00:03
用亚里士多德的话说,法治有两个要件,其一是良法,其二是良法的有效运行。而法制说的是单纯的法律制度体 ...
不对了,法制史是法律及相关制度发展的历史,现今大学里有这门课,中国法制史,西方法制史,这是专业叫法啊,我们就是要通过中西方法制史的演化对比,来探求出什么叫真正的法治,为什么要走向法治。
至于法治和宪政,主贴中没有专门对比,只是后面跟贴聊到《临时约法》以后的时候,说起了孙中山的三阶段政治路线图,谈到了宪政,这和你讲的并不矛盾,也看不出是咱哪搞混了啊?
至于罗马法的复兴时间,史载11世纪中在意大利发现,到十二世纪中叶,罗马法开始复兴并传递,这个时间是早于文艺复兴的。
我和你恰恰相反,认为自然法学派才是根本,其对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等法律价值目标的确定,更符合客观规律,更在人类文明的发展和实践中证明了其实际意义。
闭口不提新中国法律思想中的人本主义。也就是我说的,把民国时期的法律思想与新中国时期的执行相对比
----------
嘿嘿嘿。


楼主,是毕业论文?

lhwing123 发表于 2011-6-11 03:23
显然,你对我的论点没有理解。我不否认临时约法什么的法治思想上的先进性,注意,仅仅是法律思想。但法律 ...


我觉得是你还没有完全理解“缺乏监督执行”这句话的意思,按正常思考领会,就是监督和执行的缺乏,怎么成了闭口不提呢?换言之,您认为主贴中的“缺乏监督执行”与您所说的“糟糕的执行”到底有何差距?
既然您认为新中国的法律执行比起民国要好,我就只能再问你:你用新中国的哪个阶段来比民国的哪个阶段?你还是没说清楚啊?
你说:台湾法治建设的大发展时期,想来与社会基本,经济大发展的时间相吻合。这个我同意。但是我们则是法治建设滞后于经济发展。
现在台湾已经走上法治,下一步就看大陆的了。俺在主贴已经说了,改革开放以后,法治建设确实取得进步,政府提出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等于淡化了阶级斗争为纲的方针,也逐渐在接受先进的法律思想,其是在物权法通过后,私权出现了回归、觉醒,但是还不够,还太慢,“一是在立法思想(包括法理)、权力监督、程序监督方面还有很多不足;二是在落实当前《宪法》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方面还做得不够,例如言论、新闻、出版、结社自由等;三是公权对私权的侵犯依然严重,虽然通过了《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但在具体程序和执法操作层面,还有很多不合理、不合法之处;四是面对特权阶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
lhwing123 发表于 2011-6-11 03:23
显然,你对我的论点没有理解。我不否认临时约法什么的法治思想上的先进性,注意,仅仅是法律思想。但法律 ...


我觉得是你还没有完全理解“缺乏监督执行”这句话的意思,按正常思考领会,就是监督和执行的缺乏,怎么成了闭口不提呢?换言之,您认为主贴中的“缺乏监督执行”与您所说的“糟糕的执行”到底有何差距?
既然您认为新中国的法律执行比起民国要好,我就只能再问你:你用新中国的哪个阶段来比民国的哪个阶段?你还是没说清楚啊?
你说:台湾法治建设的大发展时期,想来与社会基本,经济大发展的时间相吻合。这个我同意。但是我们则是法治建设滞后于经济发展。
现在台湾已经走上法治,下一步就看大陆的了。俺在主贴已经说了,改革开放以后,法治建设确实取得进步,政府提出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等于淡化了阶级斗争为纲的方针,也逐渐在接受先进的法律思想,其是在物权法通过后,私权出现了回归、觉醒,但是还不够,还太慢,“一是在立法思想(包括法理)、权力监督、程序监督方面还有很多不足;二是在落实当前《宪法》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方面还做得不够,例如言论、新闻、出版、结社自由等;三是公权对私权的侵犯依然严重,虽然通过了《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但在具体程序和执法操作层面,还有很多不合理、不合法之处;四是面对特权阶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
mmmmmmm 发表于 2011-6-11 12:19
闭口不提新中国法律思想中的人本主义。也就是我说的,把民国时期的法律思想与新中国时期的执行相对比
---- ...
俺毕业二十多年了,那会可不写不出这样的毕业论文啊。
柴旭大王 发表于 2011-6-11 10:42
民国法律制度那些没有实际执行?别看抗战还在打仗,起码那个时候民24宪法还在执行。
要是解放后,中国的 ...
总体而言。
有参议会就是执行了宪法吗?新中国照样有人大会一直在搞。

讨虏校尉 发表于 2011-6-11 12:31
我觉得是你还没有完全理解“缺乏监督执行”这句话的意思,按正常思考领会,就是监督和执行的缺乏,怎么 ...


民国那是根本就没有执行的空间和外部环境,不是一个“缺乏”就能概括的问题。
总体而言,新中国的法律执行比民国要好。你也不要拿那十年来说事,相对比民国的战乱不止38年,10年时间并不长,社会秩序还谈不上战乱。
至于说到现在新中国的法律建设的滞后,那是正常的。不可能是法律制定领先于实际需要,那样的话,一部法律是起不了多大作用的。

如果单纯谈现阶段中国的执行问题,我同意你的观点。同样,我认为这不是大陆一家独有的问题,也是一个逐步发展的问题。此外,关于特权阶层一句,我认为你是在循环论证。哪个国家都有特权阶层。
讨虏校尉 发表于 2011-6-11 12:31
我觉得是你还没有完全理解“缺乏监督执行”这句话的意思,按正常思考领会,就是监督和执行的缺乏,怎么 ...


民国那是根本就没有执行的空间和外部环境,不是一个“缺乏”就能概括的问题。
总体而言,新中国的法律执行比民国要好。你也不要拿那十年来说事,相对比民国的战乱不止38年,10年时间并不长,社会秩序还谈不上战乱。
至于说到现在新中国的法律建设的滞后,那是正常的。不可能是法律制定领先于实际需要,那样的话,一部法律是起不了多大作用的。

如果单纯谈现阶段中国的执行问题,我同意你的观点。同样,我认为这不是大陆一家独有的问题,也是一个逐步发展的问题。此外,关于特权阶层一句,我认为你是在循环论证。哪个国家都有特权阶层。
讨虏校尉 发表于 2011-6-11 11:59
不对了,法制史是法律及相关制度发展的历史,现今大学里有这门课,中国法制史,西方法制史,这是专业叫法 ...
插一句。关于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来说,我是赞同柴旭大王的观点的。自然法学派只有在社会秩序全面动荡,需要确立某些价值观的时候才是有用的。在平时,自然法学派的对法律执行的作用是比不上分析法学派的,容易变成春秋决狱。

自然法学派缘起分析法学派的式微,以及一、二次大战后自然法学派的复兴不是没有原因的。

lhwing123 发表于 2011-6-11 17:44
插一句。关于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来说,我是赞同柴旭大王的观点的。自然法学派只有在社会秩序全面动荡 ...


什么叫“自然法学派缘起分析法学派的式微”?自然法学派的出现可比实证分析学派早多了。
战后自然法学修正派占主导,而实证分析法学派式微才是真的,其原因恰是因为实证分析学派对一些基本的法律价值准则的否定,所以主张实在法应从属于自然法的学说才会兴起。
到目前也是啊,美国人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进一步推动自然法学的发展,现在应该是法学主流思想了。
lhwing123 发表于 2011-6-11 17:44
插一句。关于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来说,我是赞同柴旭大王的观点的。自然法学派只有在社会秩序全面动荡 ...


什么叫“自然法学派缘起分析法学派的式微”?自然法学派的出现可比实证分析学派早多了。
战后自然法学修正派占主导,而实证分析法学派式微才是真的,其原因恰是因为实证分析学派对一些基本的法律价值准则的否定,所以主张实在法应从属于自然法的学说才会兴起。
到目前也是啊,美国人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进一步推动自然法学的发展,现在应该是法学主流思想了。

讨虏校尉 发表于 2011-6-11 17:53
什么叫“自然法学派缘起分析法学派的式微”?自然法学派的出现可比实证分析学派早多了。
战后自然法学 ...


打错字了。是自然法学派相对分析法学派的式微。在奥斯丁之前,法律、政治、道德是分不清的。
讨虏校尉 发表于 2011-6-11 17:53
什么叫“自然法学派缘起分析法学派的式微”?自然法学派的出现可比实证分析学派早多了。
战后自然法学 ...


打错字了。是自然法学派相对分析法学派的式微。在奥斯丁之前,法律、政治、道德是分不清的。
lhwing123 发表于 2011-6-11 17:58
打错字了。是自然法学派相对分析法学派的式微。在奥斯丁之前,法律、政治、道德是分不清的。
奥丁斯的理论是一种倒退,早就被批臭了,同一派的哈特都不能认同,而对其学说加以变革。
讨虏校尉 发表于 2011-6-11 18:02
奥丁斯的理论是一种倒退,早就被批臭了,同一派的哈特都不能认同,而对其学说加以变革。
这就没意思了。奥斯丁把法律明晰了出来。这是他的最大功绩。我也没说奥斯丁就是分析法学派的不可逾越的高峰。至于你说的哈特,难道哈特不是分析法学派的?
lhwing123 发表于 2011-6-11 18:05
这就没意思了。奥斯丁把法律明晰了出来。这是他的最大功绩。我也没说奥斯丁就是分析法学派的不可逾越的高 ...
法律恰恰不能与道德、政治切割,从《周礼》上就可以确认这一点。
讨虏校尉 发表于 2011-6-11 18:08
法律恰恰不能与道德、政治切割,从《周礼》上就可以确认这一点。
我们到此为止吧。你好好地看一下法理书,把法律与道德、政治的区别与联系温习一下再说。
lhwing123 发表于 2011-6-11 18:11
我们到此为止吧。你好好地看一下法理书,把法律与道德、政治的区别与联系温习一下再说。
啥意思啊,到此为止可以,但看书就不必了吧,呵呵。
讨虏校尉 发表于 2011-6-11 18:13
啥意思啊,到此为止可以,但看书就不必了吧,呵呵。
哈意思?

我前面说,在奥斯丁之前,法律、政治、道德是分不清的,他把法律明晰了出来。结果你来一句,法律与政治、道德是不能切割的。这不是废话吗?我什么时候说了法律与那两者切割了?这是最基本的法理书的第一章的内容。你说我有必要再说下去吗?

所以,我认为你是为了辩论而辩论,这很没意思。那就到此为止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