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夏令营中的较量》精神打击,是否可以起诉孙云晓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20:48:56
当年上初中的时候,在语文辅导教材里看到了这篇文章,语文老师老师那这篇文章数落我们,是我们受到精神打击,才亏了十多年。请问有没有懂法律的同志,我可不可以起诉孙云晓,让他对所有的80后青年公开道歉。另外,法院会不会受理。如果起诉,用什么理由起诉。当年上初中的时候,在语文辅导教材里看到了这篇文章,语文老师老师那这篇文章数落我们,是我们受到精神打击,才亏了十多年。请问有没有懂法律的同志,我可不可以起诉孙云晓,让他对所有的80后青年公开道歉。另外,法院会不会受理。如果起诉,用什么理由起诉。
没必要,丫的上法庭不是给他做免费广告么?
如果事情闹大的话,看现在这人的博客已经越来越火爆了,估计会有媒体报道
哈哈,楼主这叫君子报仇!而且有活生生的实例!
要是起诉的人多,人家可以高高兴兴申请政治避难啦。。。。。。
骂骂就行了,起诉反而让人家更火,话说当年俺也看了,心理有些怀疑,但还是大大的自卑了一回
俺当年也被打击了一把,心里是大大的不服气
当年心里也是受到打击啊
所以说中国做传媒的这些货
早就过了追诉期了~~
你告他我出1000块钱!
这个S.....B作者现在是干什么的,
当年被语文老师批的抬不起头来啊。
回复 12# wobenq


    还靠忽悠为生呢。
当年我小时候就觉得那文章的作者是个人棍!
这厮有个女儿在日本
军人你也想告??还是炮兵的
民事诉讼是有时限的,兰州,你想报仇,但晚了。
全班的男生让语文老师说的抬不起头来,我们被评为垮掉的一代,tmd。
中国媒体吹了三十年的日本防灾水平高,现在不也是不肯认错,还在用一些新的谎言掩饰过去的谎言。
oioiy 发表于 2011-3-18 19:54


    侵害及其后果一直在持续,咋能说过了追诉期呢?
真是令人火大,现在看来真是讽刺。
没想到兰州会那么自卑,我们当时都燃起了一股抗日的热情,久久不息
全班的男生让语文老师说的抬不起头来,我们被评为垮掉的一代,t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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垮掉的一代无错, 现在是日本人垮得更利害而已.;P

我们老师和我们讲这个的时候的神情,
现在揣摩起来
貌似也是被恶心到了
当时大部分国人心地都是善良啊,谁要是现在写个这样的文章,还不打死他丫的!


关于仅仅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且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一般是不予支持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1、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color]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注意,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精神损害赔偿需要在侵权诉讼中一并提出,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关于仅仅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且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一般是不予支持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1、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color]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注意,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精神损害赔偿需要在侵权诉讼中一并提出,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NN个凶,80后压力太大了,垮掉的一代喊了十几年直到有了90后
以前没有网络,不知道该怎么形容这孙子,现在才知道原来他就是JY的前锋啊!!!他的脸皮可以做防弹衣!
这事情还没吐槽完,都好几个帖子了,看来,大家受到的打击太大了~
可以起诉《读者》吧。
谁给讲下典故,都没听说过呀
也算是激励吧 一篇文章而已 难不成还能压死一代人
反正是再也不看读者,也不再相信老外币我们牛逼多少,都是人,谁能比谁牛到哪儿去?
好了,泄泄愤就算了。那些没能打倒你的,最终只会让你变得更强。
sbt851119 发表于 2011-3-18 20:53
突然想到,这事应该由日本人起诉啊,他们才是孙云晓老师的最大受害者。
当年我小的时候也读过这篇文章,自惭形秽呀。后来长大了,有了医疗知识了,有了自己的孩子才发现事情的真相,小孩的免疫系统处于发育期,根本不健全,如果感冒发烧身体很难自行调节,需要就医或休息才可以,否则会危及生命!!!丫!的!你!个!老!匹!夫!,写这种文章荼毒了多少孩子!!!!
告他干什么啊,看看他住哪里,晚上拿棍子藏在拐角处,等他下班~~~~
这人是《读者》的编辑吧
这个。。。不能起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