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子被袭案判决引热议 轻判只怪方舟子跑得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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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被袭案判决引热议 轻判只怪方舟子跑得快?
2010年10月12日 15:14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两天来,肖传国10万元买凶被判5个半月拘役引发了公众热议,很多人认为判罚过轻,不能体现其10万元买凶的主观恶性,也不足以警示此类买凶伤人犯罪。此案中,方舟子、方玄昌的伤情均未达到故意伤害罪要求的轻伤,从某种意义上说,肖传国只 “买凶”却未能“伤人”,这也是导致案件未能以故意伤害罪定性的原因。对此有人提出疑问,难道“肖获轻判,就是因为方舟子跑得快”?买凶行为本身就不算犯罪吗?

  法律人士介绍说,在刑法中,买凶伤人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仍属于故意伤害罪的范畴。只“买凶”未“伤人”实质上属于犯罪未遂的情况,就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法理上说,犯罪未遂存在于一切故意犯罪之中,但有意思的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只有故意杀人未遂的案例,却鲜有认定故意伤害未遂的案例。比如都是买凶,一个要杀人,一个要伤人,结果行凶者在作案现场被抓,未造成危害后果,买凶杀人者就构成故意杀人 (未遂)罪,而买凶伤人者却不予追究故意伤害(未遂)罪。

  究其原因,是因为大多数办案人员认为故意伤害罪以结果论,没有轻伤以上的伤害后果就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所以形成了故意伤害罪不存在未遂的思维定势。这就在事实上形成了对故意伤害未遂行为刑事打击的空白。

  肖传国案中,方舟子因身手敏捷跑得快,才没有造成进一步伤害的后果;方玄昌练过武术身体素质好,被袭过程中甚至还两次反身追打袭击者,所以两人伤情轻微,可如果说因此导致行凶者无法定罪,确实让人难以接受。

  好在方舟子打假具有群体性的特点,司法机关还可适用“门槛”较低、不需要轻伤鉴定的寻衅滋事罪处罚,要是其他的案件,可能只以治安案件处理。

  很多公众认为,像肖传国这样10万元雇凶、以铁锤、钢管伤人的恶劣情形,不论最后打伤没打伤,都该判刑坐牢。故意伤害罪在《刑法》中的表述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而非“致人轻伤的”,既然刑法原文并未明确以轻伤的危害后果作为起刑点,为什么要把轻伤鉴定作为惟一的认定标准?

  在肖传国案中,警方侦查时是故意伤害罪名,刑事拘留时是故意伤害罪名,检方批准逮捕时还是故意伤害罪名,但在方玄昌的轻微伤鉴定出炉后,罪名就变成了寻衅滋事,罪名之变不言自明。

  目前轻伤鉴定依据的是《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以精准计量衡量伤情,比如头部钝器伤6厘米算轻伤,而方玄昌的伤口是5厘米。机械地看,这1厘米之差就是故意伤害罪罪与非罪的分水岭。因此有人开玩笑说,根据轻伤鉴定标准,打掉两颗牙才算轻伤,那就一次打掉你一颗牙,你还不能指望把行凶者判刑入狱。

  所以,有法律人士认为,对于故意伤害未遂案件,司法机关不能仅看伤害后果,应该综合案件情况判断罪与非罪。恶意买凶却没能得逞的情形,应属《刑法》打击的范畴,否则的话,就可能任由其逍遥法外,甚至再次实施犯罪。这也会引发人们自身权益无法保障的担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许兰亭表示,故意伤害未遂在司法实践中极为少见,他只听说过云南有过一个判例。一直以来,故意伤害罪到底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争议不断,肖传国案触及的正是这个法律空白。许兰亭认为,这应该由立法或者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解释。本报记者邱伟 J179

  法律专家

  建议设立雇凶罪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告诉记者,刑法学界普遍观点认为,有证据表明,被告人企图到达对被害人重伤以上的伤害,比如明确要求行凶者造成被害人重伤残疾的,可以以故意伤人重伤未遂来追究刑事责任。

  但在肖传国案中,肖传国授意殴打就是说“教训一顿”,并未明确说明伤害后果,这种语义不明的情况通常就要以后果论。对于10万元雇凶情节,洪道德认为每个人对经济价值认识不一样,这不能反映一个人主观恶性大小,也不能从社会角度予以刑法意义上的评判。

  洪道德同时认为,对于肖传国这样语义不明的雇凶行为,如果最后仅依据行凶者伤害后果来判断,确实会让一些雇凶者逃脱法律的制裁。这起案件或多或少触及了一些法律的空白。

  那么雇凶行为本身能不能算犯罪?洪道德提出,基于目前雇凶情况比较普遍,存在打击不力的现状,《刑法》是否可以设立雇凶罪,从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为出发点,将雇凶杀人、伤人的行为列入刑法打击的范畴。

  本报记者邱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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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科协就方舟子遇袭案建议

  取消肖传国“首席科学家”称号

  本报讯(记者蔡文清)中国科协昨天就方舟子遇袭案一事表态,建议取消肖传国“首席科学家”称号。

  在肖传国获得的众多荣誉和称号中,其中一项为“973首席科学家”。在昨天举行的第十二届中国科协年会新闻发布会上,中国科协党组成员、书记处书记张勤表示,如果这个人连基本道德都没有了,有关部门应该考虑取消他的这个头衔。应该是哪里授予的称号,哪里进行处理。这样的事情在我国也是有先例的,科技部有着相应的处罚规定。

  记者了解到,在上海交通大学陈进主持的“汉芯一号”高性能DSP项目被查实为造假事件后,其“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的称号在2006年被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道德与权益工作委员会予以撤销,其“长江学者”称号被教育部撤销。

  张勤介绍,方舟子是主动在找一些学术不端行为予以揭露,中国科协也设有道德规范惩戒机构。跟他的做法不同的是,科协的工作人员不可能做特别具体的事情,但接受社会上任何发现有问题的据实举报,通过组织体系就其中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然后采取措施予以惩戒,除了有学术内部团体的谴责之外,也会把有关情况通报他所在的机构,比如所在的大学、所在的单位或者所在的上级主管部门。

  中国科协党组成员、书记处书记冯长根表示,方舟子并不是一个人在战斗,中国科协、中科院、中国工程院等单位构成的科学共同体正在建筑起强大的正面战线,对不端行为进行谴责。

  据了解,将于11月1日开幕的中国科协第12届年会,第一场论坛的主题是“科学道德建设”,预计这个论坛将会吸引科技界人士的关注。J177

  受刑事处罚

  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本报讯(记者贾晓宏)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师注册后受刑事处罚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http://www.chinanews.com.cn/fz/2010/10-12/25816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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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人士介绍说,在刑法中,买凶伤人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仍属于故意伤害罪的范畴。只“买凶”未“伤人”实质上属于犯罪未遂的情况,就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法理上说,犯罪未遂存在于一切故意犯罪之中,但有意思的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只有故意杀人未遂的案例,却鲜有认定故意伤害未遂的案例。比如都是买凶,一个要杀人,一个要伤人,结果行凶者在作案现场被抓,未造成危害后果,买凶杀人者就构成故意杀人 (未遂)罪,而买凶伤人者却不予追究故意伤害(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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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传国案中,方舟子因身手敏捷跑得快,才没有造成进一步伤害的后果;方玄昌练过武术身体素质好,被袭过程中甚至还两次反身追打袭击者,所以两人伤情轻微,可如果说因此导致行凶者无法定罪,确实让人难以接受。

  好在方舟子打假具有群体性的特点,司法机关还可适用“门槛”较低、不需要轻伤鉴定的寻衅滋事罪处罚,要是其他的案件,可能只以治安案件处理。

  很多公众认为,像肖传国这样10万元雇凶、以铁锤、钢管伤人的恶劣情形,不论最后打伤没打伤,都该判刑坐牢。故意伤害罪在《刑法》中的表述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而非“致人轻伤的”,既然刑法原文并未明确以轻伤的危害后果作为起刑点,为什么要把轻伤鉴定作为惟一的认定标准?

  在肖传国案中,警方侦查时是故意伤害罪名,刑事拘留时是故意伤害罪名,检方批准逮捕时还是故意伤害罪名,但在方玄昌的轻微伤鉴定出炉后,罪名就变成了寻衅滋事,罪名之变不言自明。

  目前轻伤鉴定依据的是《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以精准计量衡量伤情,比如头部钝器伤6厘米算轻伤,而方玄昌的伤口是5厘米。机械地看,这1厘米之差就是故意伤害罪罪与非罪的分水岭。因此有人开玩笑说,根据轻伤鉴定标准,打掉两颗牙才算轻伤,那就一次打掉你一颗牙,你还不能指望把行凶者判刑入狱。

  所以,有法律人士认为,对于故意伤害未遂案件,司法机关不能仅看伤害后果,应该综合案件情况判断罪与非罪。恶意买凶却没能得逞的情形,应属《刑法》打击的范畴,否则的话,就可能任由其逍遥法外,甚至再次实施犯罪。这也会引发人们自身权益无法保障的担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许兰亭表示,故意伤害未遂在司法实践中极为少见,他只听说过云南有过一个判例。一直以来,故意伤害罪到底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争议不断,肖传国案触及的正是这个法律空白。许兰亭认为,这应该由立法或者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解释。本报记者邱伟 J179

  法律专家

  建议设立雇凶罪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告诉记者,刑法学界普遍观点认为,有证据表明,被告人企图到达对被害人重伤以上的伤害,比如明确要求行凶者造成被害人重伤残疾的,可以以故意伤人重伤未遂来追究刑事责任。

  但在肖传国案中,肖传国授意殴打就是说“教训一顿”,并未明确说明伤害后果,这种语义不明的情况通常就要以后果论。对于10万元雇凶情节,洪道德认为每个人对经济价值认识不一样,这不能反映一个人主观恶性大小,也不能从社会角度予以刑法意义上的评判。

  洪道德同时认为,对于肖传国这样语义不明的雇凶行为,如果最后仅依据行凶者伤害后果来判断,确实会让一些雇凶者逃脱法律的制裁。这起案件或多或少触及了一些法律的空白。

  那么雇凶行为本身能不能算犯罪?洪道德提出,基于目前雇凶情况比较普遍,存在打击不力的现状,《刑法》是否可以设立雇凶罪,从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为出发点,将雇凶杀人、伤人的行为列入刑法打击的范畴。

  本报记者邱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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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肖传国获得的众多荣誉和称号中,其中一项为“973首席科学家”。在昨天举行的第十二届中国科协年会新闻发布会上,中国科协党组成员、书记处书记张勤表示,如果这个人连基本道德都没有了,有关部门应该考虑取消他的这个头衔。应该是哪里授予的称号,哪里进行处理。这样的事情在我国也是有先例的,科技部有着相应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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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勤介绍,方舟子是主动在找一些学术不端行为予以揭露,中国科协也设有道德规范惩戒机构。跟他的做法不同的是,科协的工作人员不可能做特别具体的事情,但接受社会上任何发现有问题的据实举报,通过组织体系就其中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然后采取措施予以惩戒,除了有学术内部团体的谴责之外,也会把有关情况通报他所在的机构,比如所在的大学、所在的单位或者所在的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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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将于11月1日开幕的中国科协第12届年会,第一场论坛的主题是“科学道德建设”,预计这个论坛将会吸引科技界人士的关注。J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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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贾晓宏)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师注册后受刑事处罚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面有人~~~估计小老百姓去学就是故意伤害了。。
zfemd 发表于 2010-10-12 19:13
小老百姓去学顶多关十几天赔个千百块完事
没错  没出什么大事  换小老百姓  最多也就拘留下
战争狂人萨谢思 发表于 2010-10-12 19:43


普通老百姓,估计按照斗殴处理,抓了现行,就按治安管理处罚法拘留、罚款之类,没抓现行,警察也忙不过来。

但即使老百姓,赔偿千八百可能不行,受害者可以打民事官司索赔,按照北京的误工等标准,方舟子的不知是无业还是算啥,方记者的应该不低,千八百可能打不住。
博望侯 发表于 2010-10-12 19:47

我一同事让他邻居找人打个头破血流最后他邻居也就赔了一千五百块完事,总共也没蹲上十天。
战争狂人萨谢思 发表于 2010-10-12 19:49


同情,良民。  :D
{:jian:}所以黑社会才能很好很强大。。。只要不死人。。。就不会有大问题。。。。打个半死就可以了。。。{:jian:}
博望侯 发表于 2010-10-12 20:01
脑袋上缝了五针还得剃掉近一半的头发,那段时间他真是郁闷透顶
疯狂的伊万伊万 发表于 2010-10-12 20:04


一般而言,打人打个半死而不出事(就是够上刑法中故意伤害罪的伤害后果),只有三种可能:一,职业的打人的,但即使某些警察刑讯逼供见多识广兼熟练操作,也保不齐要躲猫猫、喝开水死几个;二,饭桶如肖医生雇用的亲戚;三,打人熟练,而且的确控制住了情绪不下手。

河北某散打比赛名次获得者,曾受聘替人出头,按说他是会打的,还控制住自己下手的轻重,他说鞭腿踢人时没敢踢头,踢的身体,结果被踢的人当时就蹲了下去,此后生被判刑两年。

大多数普通人在人多势众的情况下,如果想的是把人打个半死,那都是要失手的;黑社会的强大是即使打死人了也无所谓,最多找个人顶包。
回复 6# 战争狂人萨谢思
十余年前俺同学因为嗅蜜挨了顿打,他表兄找了了个人替他雪耻,结果攮死了一个(还不是正主),凶手20年,哥俩没事,该高考高考,该出国出国。
前阵子吃饭遇到这哥们,已经是一家国外公司在国内的首代了,当年的事一概不记得了。
判的很好,很妙,非常到位。全国人民,好欢欣鼓舞呀。以后要买凶打人杀人者,更是泪流满面,大声高呼:“青天呀”!
打手很划得来啊,一个民工,得了两万多,只关三、四个月,赚到了。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068790100mi9k.html
(节选)

戴建湘供称,方玄昌被打后,肖传国在电话里称赞打得好,并催促他尽快对我采取行动。打了我后,戴也向肖通报,肖说“辛苦了”,并给了他两万元钱,要求以后不要再联系。肖传国在法庭上则谎称他是从报道知道我被打的,不知道是戴找人干的。

  肖传国的父亲是赤壁市原政法委书记,弟弟是咸宁市公安局副局长,肖传国本人在美国有刑事犯罪记录,许立春曾因为破坏通讯设备罪和故意伤害罪两度被判刑,康拥军曾经因为盗窃罪三次被判刑。这些人都有丰富的反刑侦经验,对这个由公安部督办、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要案,岂能如此草草结案?
原来雇凶有法律漏洞
那肖传国隔几年还可以来几次
法律的耻辱,知识分子的耻辱,白衣天使的耻辱···
情杀雇凶的听过,仇杀雇凶的听过,为钱的听过,雇凶杀上级的政府官员听过,现在连医生为了院士的名誉也雇凶了,真出息了
T62 发表于 2010-10-12 21:27

肘子高亮了,肘子被打了那就是公安部督办的要案,菊花要是被桶了,还不得引得宇宙第一棒子国震精啊:D
战争狂人萨谢思 发表于 2010-10-12 19:49


世界上为什么这么不一样呢?
我表侄刚过18的时候跟人打架,自己胳膊被打折了,但是也把对方开了瓢,然后居然还赔了对方上万,还进号子吃了一年的公粮,唉
回复 18# 我忘了

一样嘛,相同量级的人PK,那就是PK背景、银子、人脉呗。
俺有一发小喝多了酒跟人干架,对方挨打后不忿,半夜抄了把菜刀来复仇,俺那兄弟残疾证都领了,对方也就是赔几万块钱,这肘子被锤两下,居然就成了公安部督办了。
我忘了 发表于 2010-10-13 08:32


是劳教一年还是有期徒刑一年?区别很大。
不晓得520 发表于 2010-10-12 22:26


雇凶立法,操作起来就难了,大部分打架斗殴都是“雇凶”,中国人有几个热爱单挑?
博望侯 发表于 2010-10-13 15:37


刚满18啊,怎么可能是劳教?
gemzar 发表于 2010-10-12 23:58

    你是同性恋吗?或者菊花存在某种问题,让你坐立不安?

  否则无法解释你总是把菊花挂嘴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