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警方撤销对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刑拘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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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0-07/30/c_12389414.htm

浙江警方撤销对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刑拘决定
2010年07月30日 07:16:30  来源: 新华网 【字号 大小】【留言】【打印】【关闭】

  新华网杭州7月30日电(记者方列)记者从浙江省公安厅获悉,7月29日上午,浙江省丽水市公安局责令遂昌县公安局依法撤销了对《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采取刑事拘留的决定,并要求遂昌县公安局向仇子明赔礼道歉。

  7月28日,一则关于“记者因报道上市公司交易内幕遭全国通缉”的报道引起浙江省、丽水市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在浙江省公安厅的指导下,丽水市公安局组织有关专家28日夜对该案的有关证据和办案程序进行审核。

  仇子明此前近一个月以来,在其供职的《经济观察报》先后发表多篇文章,质疑在中国中小板上市的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过程中涉嫌非法侵占国有资产、通过他人伪造土地使用权从上市公司套取资金等问题。

  凯恩股份以商业信誉被损害为由要求遂昌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这些报道失实,严重损害公司信誉,并对广大中小股东造成经济损失。”凯恩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凯恩集团董事长王白浪告诉记者,“我们在和当事记者沟通无效后,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

  根据仇子明公开发表文章的内容,遂昌县公安局认定仇子明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并于2010年7月23日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对仇子明作出刑事拘留的决定。

  丽水市公安局调查核实后认定,遂昌县公安局目前对仇子明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采取刑事拘留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责令遂昌县公安局立即撤销对仇子明的刑事拘留决定,并向其本人赔礼道歉。

  遂昌县公安局于2010年7月29日10时,撤销了对仇子明的刑事拘留决定。同时,丽水市公安局将对该案件办理情况作进一步的调查,查明情况后依照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警方同时也表示,对凯恩集团所控告的问题,公安机关将严格依法进行调查。
新华时评:为浙江及时撤销错误刑拘决定叫好

  新华网北京7月30日电 (记者梁宇广)在上级公安局的责令下,7月29日上午,浙江省遂昌县公安局撤销了对记者仇子明的刑事拘留决定,因报道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关联交易内幕的仇子明逃过了一劫,但这种针对媒体记者和新闻监督的行为值得深思。人们有理由追问,刑拘决定背后还隐藏了什么?

遂昌县公安局当初大张旗鼓地通缉记者,理由是记者涉嫌“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凯恩股份是否存在报道中的诸多问题,目前尚无从知晓,人们不能主观臆断。但作为执法机关,遂昌县公安局的通缉行为必须有有效的证据支撑,不能是腹诽口谤式的“欲加之罪”。如果仅凭凯恩公司报案的一面之词就对记者进行通缉,公安局立案、通缉程序的合法性又在哪里?

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必须守法经营,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为上市公司,凯恩股份的相关情况直接涉及股民利益,媒体有权进行监督。遂昌县公安局不问报道真伪便决定对记者实施刑事拘留,岂不让人怀疑遂昌县公安局由执法机关蜕变成了凯恩公司的“保安队”?

近年来中央十分重视新闻监督对于推动工作的积极意义,但从全国范围来看,媒体履行新闻监督职责的环境不容乐观,阻挠记者正当采访甚至殴打记者的事件时有发生。一些地方甚至错误地把新闻监督归置于维护社会稳定的对立面,千方百计给新闻监督设置障碍。从湖南省石门县委宣传部发公函辱骂记者到辽宁西丰县委书记派民警进京抓记者,这些荒唐事件的背后,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企图用公权力压制新闻监督,暴露的是权大于法的错误观念。

仇子明案应当一查到底,是是非非都应当有一个明确说法,谁违法犯罪都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绝不能在撤销了对他的刑事拘留决定之后不了了之。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0-07/30/c_12389414.htm

浙江警方撤销对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刑拘决定
2010年07月30日 07:16:30  来源: 新华网 【字号 大小】【留言】【打印】【关闭】

  新华网杭州7月30日电(记者方列)记者从浙江省公安厅获悉,7月29日上午,浙江省丽水市公安局责令遂昌县公安局依法撤销了对《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采取刑事拘留的决定,并要求遂昌县公安局向仇子明赔礼道歉。

  7月28日,一则关于“记者因报道上市公司交易内幕遭全国通缉”的报道引起浙江省、丽水市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在浙江省公安厅的指导下,丽水市公安局组织有关专家28日夜对该案的有关证据和办案程序进行审核。

  仇子明此前近一个月以来,在其供职的《经济观察报》先后发表多篇文章,质疑在中国中小板上市的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过程中涉嫌非法侵占国有资产、通过他人伪造土地使用权从上市公司套取资金等问题。

  凯恩股份以商业信誉被损害为由要求遂昌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这些报道失实,严重损害公司信誉,并对广大中小股东造成经济损失。”凯恩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凯恩集团董事长王白浪告诉记者,“我们在和当事记者沟通无效后,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

  根据仇子明公开发表文章的内容,遂昌县公安局认定仇子明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并于2010年7月23日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对仇子明作出刑事拘留的决定。

  丽水市公安局调查核实后认定,遂昌县公安局目前对仇子明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采取刑事拘留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责令遂昌县公安局立即撤销对仇子明的刑事拘留决定,并向其本人赔礼道歉。

  遂昌县公安局于2010年7月29日10时,撤销了对仇子明的刑事拘留决定。同时,丽水市公安局将对该案件办理情况作进一步的调查,查明情况后依照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警方同时也表示,对凯恩集团所控告的问题,公安机关将严格依法进行调查。
新华时评:为浙江及时撤销错误刑拘决定叫好

  新华网北京7月30日电 (记者梁宇广)在上级公安局的责令下,7月29日上午,浙江省遂昌县公安局撤销了对记者仇子明的刑事拘留决定,因报道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关联交易内幕的仇子明逃过了一劫,但这种针对媒体记者和新闻监督的行为值得深思。人们有理由追问,刑拘决定背后还隐藏了什么?

遂昌县公安局当初大张旗鼓地通缉记者,理由是记者涉嫌“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凯恩股份是否存在报道中的诸多问题,目前尚无从知晓,人们不能主观臆断。但作为执法机关,遂昌县公安局的通缉行为必须有有效的证据支撑,不能是腹诽口谤式的“欲加之罪”。如果仅凭凯恩公司报案的一面之词就对记者进行通缉,公安局立案、通缉程序的合法性又在哪里?

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必须守法经营,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为上市公司,凯恩股份的相关情况直接涉及股民利益,媒体有权进行监督。遂昌县公安局不问报道真伪便决定对记者实施刑事拘留,岂不让人怀疑遂昌县公安局由执法机关蜕变成了凯恩公司的“保安队”?

近年来中央十分重视新闻监督对于推动工作的积极意义,但从全国范围来看,媒体履行新闻监督职责的环境不容乐观,阻挠记者正当采访甚至殴打记者的事件时有发生。一些地方甚至错误地把新闻监督归置于维护社会稳定的对立面,千方百计给新闻监督设置障碍。从湖南省石门县委宣传部发公函辱骂记者到辽宁西丰县委书记派民警进京抓记者,这些荒唐事件的背后,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企图用公权力压制新闻监督,暴露的是权大于法的错误观念。

仇子明案应当一查到底,是是非非都应当有一个明确说法,谁违法犯罪都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绝不能在撤销了对他的刑事拘留决定之后不了了之。
要抓就抓,要撤就撤。
能不能向广大P民解释一下。
歼10无忌 发表于 2010-7-30 10:53
抓你是对的,放你也是对的!你要解释是不对的!{:jian:}
三界外 发表于 2010-7-30 11:32


    这话算是CD上比较靠谱的评论~~
三界外 发表于 2010-7-30 11:32


    哎,真理往往让人很郁闷: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