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院新逮捕令与中国的非洲战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3:08:41
● 宋杰
  12日,国际刑事法院针对苏丹在任总统巴希尔(Omer Hassan Ahmed Elbashir)再次发出逮捕令,新增了三条针对巴希尔的灭种指控。这是国际刑事法院继去年3月4日颁发针对巴希尔的国际逮捕令之后的又一重大司法行动,而这一行动,将对中国今后的非洲战略走向产生重要影响。

逮捕令的由来及其被执行前景

  实际上,早在2008年7月14日,在检察官莫雷诺·奥坎波向国际刑事法院第一预审分庭所递交的请求颁发针对巴希尔的国际逮捕令申请中就已经涉及到灭种指控了。在该请求中,奥坎波共提出了针对巴希尔的10项指控,分别涉及到灭种罪、反人道罪和战争罪。但国际刑事法院在去年3月4日所签发的逮捕令中,最终只认定了针对巴希尔的反人道罪和战争罪的指控。关于灭种的三项指控,国际刑事法院认为,奥坎波所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让法院确信巴希尔灭种犯罪成立。奥坎波随后就此决定上诉。今年2月,国际刑事法院上诉分庭要求法官重新考虑是否在逮捕令中加入有关种族灭绝的内容,指出将指控所需证据的条件设定得过于严格是“一种法律错误”。 新逮捕令显然是法院自身对此前的“法律错误”的一次纠正。

  上述逮捕令签发之后,国际社会普遍感兴趣的一个问题就是:巴希尔会否被逮捕?关于此问题,我们必须特别考虑到如下三点:

  一、由于安理会的决议具有约束力,根据《联合国宪章》第24条和第25条的规定,所有联合国会员国,均有义务遵守与执行安理会的决议;

  二、《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则更有义务与法院合作;

  三、更重要是的,美国将会积极主动地介入逮捕令的执行。

  实际上,在指控巴希尔涉嫌灭种方面,美国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目前有关达尔富尔灭种的书籍,绝大部分均为美国学者所著。更重要的是,自卢旺达大屠杀发生以来,历届美国总统均将预防灭种的再次发生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职责;为履行这一职责,美国更是于2008年建立了一个“预防灭种特别行动”(Genocide Prevention Task Force)的研究工作组。在该工作组2008年底所发表的《预防灭种》研究报告中,苏丹与缅甸、朝鲜一起,被美国作为有可能会发生灭种,因此应予以优先监督的重点地区。

新签发逮捕令对中国非洲战略的影响
 因此,综合上述因素来看,尽管目前针对巴希尔的逮捕令尚没有被执行,但是,从长远观点来看,巴希尔被逮捕并接受审判,应当不存在任何疑问,恰如当初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的米洛舍维奇之最终被移交到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接受审判。
  由于中国对苏丹和达尔富尔事实上的巨大影响力,西方各国早在巴希尔事件之前,就一直指责中国为了石油上的利益,一直在纵容苏丹政府打压达尔富尔各方。在西方国家看来,达尔富尔问题的存在和长期的无所进展,背后很大部分原因,应该归属于中国在从中作梗。

  由于苏丹构成了中国非洲战略的关键一环,一旦中国在苏丹问题上应对不力,将对中国整个非战战略产生重要影响。正因如此,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显然不会放过这么好的打压中国的机会,会站在道德制高点上刻意利用“逮捕令事件”来打压中国目前的非洲战略。因为从如下几个因素来看,“逮捕令事件”都会对中国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在安理会的移交决议中,对于非《罗马规约》缔约国,决议“敦促所有国家以及相关区域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充分合作”。在这一基础上,如果西方各国有意以让中国难堪的方式要求中国在逮捕巴希尔问题上同国际刑事法院或某一国际组织如欧盟或非盟合作的话,中国将如何应对?显见的就是,无论中国如何反应,中国都必须在自己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身份和在非洲特别是苏丹的特别战略利益之间做出抉择;

  如果进一步考虑到国际法院关于《灭种罪公约》的相关解释,中国在道德和法律上所面临的双重困境,将会更加明显:

  在2007年波黑诉塞尔维亚《灭种罪公约》适用案判决中,国际法院强调,所有公约当事国,无论灭种发生在何地,都有预防和惩治灭种的义务。其中,与涉嫌灭种国有着更紧密政治、经济联系的国家所承担的预防和惩治义务,应超过其他国家。当国家没有履行预防或惩治义务时,国家即违背了公约义务,并应因此而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鉴于中国与苏丹之间的紧密关系,中国所应承担的预防和惩治灭种的义务,无疑更为关键。在此背景下,如果西方国家进一步从法律义务角度来对中国施压,要求中国承担作为公约当事国所应该承担的预防和惩治灭种义务的话,中国就会发现,自己将会被逼入“墙角”而无路可遁。

  在上述窘境之下,如果中国在处置或应对逮捕令问题上稍一不慎,西方各国会不会从政治伦理或国际责任的角度发动新一轮的对中国的攻击?一旦发生了这样的攻击,对于中国非洲战略来说,无疑会带来更多不确定的不利后果。这是中国所必须慎重考虑的关键问题。就此而言,当中国以经济利益为辩识敌我的依据时,是否应铭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古训呢?

作者是法学博士,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http://www.zaobao.com/yl/tx100716_002_1.shtml● 宋杰
  12日,国际刑事法院针对苏丹在任总统巴希尔(Omer Hassan Ahmed Elbashir)再次发出逮捕令,新增了三条针对巴希尔的灭种指控。这是国际刑事法院继去年3月4日颁发针对巴希尔的国际逮捕令之后的又一重大司法行动,而这一行动,将对中国今后的非洲战略走向产生重要影响。

逮捕令的由来及其被执行前景

  实际上,早在2008年7月14日,在检察官莫雷诺·奥坎波向国际刑事法院第一预审分庭所递交的请求颁发针对巴希尔的国际逮捕令申请中就已经涉及到灭种指控了。在该请求中,奥坎波共提出了针对巴希尔的10项指控,分别涉及到灭种罪、反人道罪和战争罪。但国际刑事法院在去年3月4日所签发的逮捕令中,最终只认定了针对巴希尔的反人道罪和战争罪的指控。关于灭种的三项指控,国际刑事法院认为,奥坎波所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让法院确信巴希尔灭种犯罪成立。奥坎波随后就此决定上诉。今年2月,国际刑事法院上诉分庭要求法官重新考虑是否在逮捕令中加入有关种族灭绝的内容,指出将指控所需证据的条件设定得过于严格是“一种法律错误”。 新逮捕令显然是法院自身对此前的“法律错误”的一次纠正。

  上述逮捕令签发之后,国际社会普遍感兴趣的一个问题就是:巴希尔会否被逮捕?关于此问题,我们必须特别考虑到如下三点:

  一、由于安理会的决议具有约束力,根据《联合国宪章》第24条和第25条的规定,所有联合国会员国,均有义务遵守与执行安理会的决议;

  二、《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则更有义务与法院合作;

  三、更重要是的,美国将会积极主动地介入逮捕令的执行。

  实际上,在指控巴希尔涉嫌灭种方面,美国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目前有关达尔富尔灭种的书籍,绝大部分均为美国学者所著。更重要的是,自卢旺达大屠杀发生以来,历届美国总统均将预防灭种的再次发生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职责;为履行这一职责,美国更是于2008年建立了一个“预防灭种特别行动”(Genocide Prevention Task Force)的研究工作组。在该工作组2008年底所发表的《预防灭种》研究报告中,苏丹与缅甸、朝鲜一起,被美国作为有可能会发生灭种,因此应予以优先监督的重点地区。

新签发逮捕令对中国非洲战略的影响
 因此,综合上述因素来看,尽管目前针对巴希尔的逮捕令尚没有被执行,但是,从长远观点来看,巴希尔被逮捕并接受审判,应当不存在任何疑问,恰如当初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的米洛舍维奇之最终被移交到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接受审判。
  由于中国对苏丹和达尔富尔事实上的巨大影响力,西方各国早在巴希尔事件之前,就一直指责中国为了石油上的利益,一直在纵容苏丹政府打压达尔富尔各方。在西方国家看来,达尔富尔问题的存在和长期的无所进展,背后很大部分原因,应该归属于中国在从中作梗。

  由于苏丹构成了中国非洲战略的关键一环,一旦中国在苏丹问题上应对不力,将对中国整个非战战略产生重要影响。正因如此,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显然不会放过这么好的打压中国的机会,会站在道德制高点上刻意利用“逮捕令事件”来打压中国目前的非洲战略。因为从如下几个因素来看,“逮捕令事件”都会对中国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在安理会的移交决议中,对于非《罗马规约》缔约国,决议“敦促所有国家以及相关区域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充分合作”。在这一基础上,如果西方各国有意以让中国难堪的方式要求中国在逮捕巴希尔问题上同国际刑事法院或某一国际组织如欧盟或非盟合作的话,中国将如何应对?显见的就是,无论中国如何反应,中国都必须在自己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身份和在非洲特别是苏丹的特别战略利益之间做出抉择;

  如果进一步考虑到国际法院关于《灭种罪公约》的相关解释,中国在道德和法律上所面临的双重困境,将会更加明显:

  在2007年波黑诉塞尔维亚《灭种罪公约》适用案判决中,国际法院强调,所有公约当事国,无论灭种发生在何地,都有预防和惩治灭种的义务。其中,与涉嫌灭种国有着更紧密政治、经济联系的国家所承担的预防和惩治义务,应超过其他国家。当国家没有履行预防或惩治义务时,国家即违背了公约义务,并应因此而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鉴于中国与苏丹之间的紧密关系,中国所应承担的预防和惩治灭种的义务,无疑更为关键。在此背景下,如果西方国家进一步从法律义务角度来对中国施压,要求中国承担作为公约当事国所应该承担的预防和惩治灭种义务的话,中国就会发现,自己将会被逼入“墙角”而无路可遁。

  在上述窘境之下,如果中国在处置或应对逮捕令问题上稍一不慎,西方各国会不会从政治伦理或国际责任的角度发动新一轮的对中国的攻击?一旦发生了这样的攻击,对于中国非洲战略来说,无疑会带来更多不确定的不利后果。这是中国所必须慎重考虑的关键问题。就此而言,当中国以经济利益为辩识敌我的依据时,是否应铭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古训呢?

作者是法学博士,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http://www.zaobao.com/yl/tx100716_002_1.shtml
我还当是什么牛逼砖家呢,原来是个野鸡大学的副叫兽,看来是想出名想疯了。
也不知道这位怎么学的法学。

第一,国际刑庭管辖的对象是自然人。小白兔打交道的对象是苏丹政府。
第二,那玩意只是逮捕令,不是判决书。离罪名成立是猴年马月的事情。
第三,苏丹总统不在中国,逮捕令关中国毛事。缔约国的国际义务里面又没有帮助国际刑庭捉拿在另一国的嫌疑人的一条。当然了,这位总统如果到中国来访问可能会有点麻烦--不过即使这位总统这么蠢往外跑,小白兔会这么蠢让他来么?

西方国家:那个人是个罪犯!
小白兔:你们等判决书下来好不好?现在只能叫嫌疑人。
西方国家:那人有种族灭绝嫌疑!
小白兔:哦,你们把他抓起来好了,我和苏丹政府公对公,这个人我不太熟。
西方国家:你要帮我们抓这个人!
小白兔:我是热爱和平的小白兔,米帝是世界警察,让他去干吧。
西方国家:你要配合我提供xxxx材料。
小白兔:事关国家安全,无可奉告。
搞笑,MD和TG都不批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
那个所谓的逮捕令对TG而言就是废纸一张
这个SB教授能不嫩搞清楚美国对国际法院的态度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