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三家为何一错再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4 13:46:32
公检法三家为何一错再错?

    南都记者 石玉 发自河南

    对“河南佘祥林”赵作海蒙冤一案,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表示:这起案件有很多疑点,却出现了这样的判决,三家办案机关都是有责任的。公检法三家办案机关都犯了什么样的错误?为何一错再错?昨日,南方都市报记者分别采访了三家办案机关的有关负责人。

    警方案件诸多疑点都未重视

    据新华社记者调查,商丘市警方介绍,之所以一直将赵作海列为杀死赵振裳的重点嫌疑人,是因为他们坚信在基层工作的经验:农村犯罪一般因果关系很简单。具体到这一案件,赵振裳的一位堂兄弟曾经杀了赵作海的弟弟,两个家族有仇;两人都和同村妇女杜某某相好,是情敌;赵振裳失踪当天,有人曾看到两人曾在这名妇女家打斗;包裹无名尸的编织袋片,经赵作海的妻子和儿子辨认,是赵作海家的。

    但当地一些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表示,在这起案件中,有些疑点确实没引起足够重视:

    一是警方确认无头、无四肢尸体为赵作海所杀后,没有追查凶器,也没有确定凶器所能造成的伤痕是否与尸体的伤痕相符。这些,不符合法律对杀人罪定性的要求。

    二是当时尸体已经高度腐败,警方先后做了四次D N A都未确定死者身份。所以,警方把死者确定为赵振裳,有主观色彩。

    三是当时警方根据残尸,对死者身高进行了确定,为1.70米。但实际上,失踪的赵振裳身高只有1.65米左右。这些,都没有纳入警方的考虑范围。

    南方都市报记者在采访时,商丘市公安局副局长赵启钟说,当时的公安人员办案条件差、执法素质低,所以造成了这个错案。

    当南都记者问及办案过程中有无刑讯逼供时,赵启钟回答“不知道”。他称现在由商丘市政法委牵头组织的评查组正在调查,尚未得出结论,而自己本人也并不了解情况。

    赵启钟强调,受制于当时的技术条件,鉴定没有作出结论。他还说,按照现存的惯例,嫌疑人一旦逮捕,警方是不敢放人的。“一旦放错了,检察院要追求我们的责任。”

    检方两次退回案件最终受理

    南都记者了解到,1999年6月18日,柘城县检察院批准逮捕赵作海,1999年8月,柘城县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将案件移交柘城县检察院起诉。由于该案重大,当年9月28日,柘城县检察院起诉科将该案报送商丘市检察院起诉处审查。

    经审查后,商丘市检察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据上存在重大缺陷:无名男尸没有经过鉴定来确定身份。同时,赵作海向商丘市检察院全部推翻了原来的供词,因此决定将案件退回柘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柘城县公安局在)补充侦查过程中作了一些说明,写了一些东西,然后再次报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商丘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宋国强说。但是,商丘市检察院发现重大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再次将案件退回。

    此后,柘城县公安局向商丘市检察院交涉,要再次报送,但因为尸源问题仍没有进展。“我们就通知柘城县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如果这个问题(尸源)解决不了,检察机关不再受理此案。”

    宋国强透露,最后一次退卷是在1999年12月9日,之后检察机关没有再受理该案。

    2001年,全国进行大规模的刑事案件清理超期羁押专项检查活动。2001年7月,商丘市政法委曾经召开过一次联席会议,认为该案尸源问题没有确定,仍然不具备审查起诉的条件。因此仍然决定不予受理。

    “但是,到2002年8、9月份,公安机关在清理超期羁押专项检查活动中,(又)将这个案件提交商丘市政法委研究,通过商丘市政法委组织了一个专题的研究会。这个案件在这次会议上进行专题汇报,汇报过程中,经过大家集体研究,认为这个案件具备了起诉的条件。”宋国强说。

    上述会议后,商丘市检察院受理了赵作海涉嫌故意杀人案。2002年的11月11日,赵作海被提起公诉。

    对于这一点,商丘市检察院检察长王广军说:“我们检察院最大的错误,就是没有坚持自己的意见。”

    法院采信检方意见只看口供

    再从法院环节来看,从2002年11月11日公诉,到当年12月5日判决,该案的审理在商丘中院仅经过20多天。法院全部采信了公诉人的意见,而公诉人的意见其实就是公安部门的意见。

    在法院庭审时,赵作海和他的辩护律师都否认了杀人一事。但法院认为,赵作海曾经在公安环节做了9次杀人的笔录,所以当庭否认未杀人不可信。这样,赵作海案失去了最后一次纠错的机会。

    商丘市中院刑一庭庭长杨松挺向记者介绍了案件的审理情况,商丘中院判决的主要证据是赵作海九次有罪供述。

    杨松挺介绍,当时法庭确认的赵作海供述“有罪供述”为:赵作海将赵振裳砍死后,将赵振裳的尸体肢解,首先把他膝盖以下的部分肢解掉,又把头和上肢(前臂)肢解掉。然后,用编织袋包裹,将尸体托出井中。

    杨松挺强调,也就是说,如果说赵作海没有作案的话,赵作海不可能作出这样一个跟尸体的现场勘查状况一致的供述。

    杨松挺介绍,还有一个“非常关键的证据”,就是赵作海妻子杜正琪(音)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时,发现包裹尸体的6个编织袋,是装化肥的袋子缝制一起的。这些编织袋经过杜正琪的辨认,确认是她家的编织袋。编织袋上面有两个洞,洞用蓝布补丁补上了。杜正琪交代,因为是她做的针线活,所以她能准确地认出来。另外,赵作海的儿子赵其良(音)也进行了辨认,肯定是他家的。

    而在赵振棠“复活”回家后,赵作海的妻子曾表示,她曾被公安机关羁押审讯一个多月,其间受到刑讯逼供。

    关于尸源问题,杨松挺表示,审理时确实也发现了,公安机关曾经将井里边尸体这个身份送到公安部以及沈阳刑警学院等一些部门做D N A鉴定,由于当时那个技术条件受限制,未能出具结果。

http://gcontent.nddaily.com/1/e3 ... log/efa/59c247.html公检法三家为何一错再错?

    南都记者 石玉 发自河南

    对“河南佘祥林”赵作海蒙冤一案,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表示:这起案件有很多疑点,却出现了这样的判决,三家办案机关都是有责任的。公检法三家办案机关都犯了什么样的错误?为何一错再错?昨日,南方都市报记者分别采访了三家办案机关的有关负责人。

    警方案件诸多疑点都未重视

    据新华社记者调查,商丘市警方介绍,之所以一直将赵作海列为杀死赵振裳的重点嫌疑人,是因为他们坚信在基层工作的经验:农村犯罪一般因果关系很简单。具体到这一案件,赵振裳的一位堂兄弟曾经杀了赵作海的弟弟,两个家族有仇;两人都和同村妇女杜某某相好,是情敌;赵振裳失踪当天,有人曾看到两人曾在这名妇女家打斗;包裹无名尸的编织袋片,经赵作海的妻子和儿子辨认,是赵作海家的。

    但当地一些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表示,在这起案件中,有些疑点确实没引起足够重视:

    一是警方确认无头、无四肢尸体为赵作海所杀后,没有追查凶器,也没有确定凶器所能造成的伤痕是否与尸体的伤痕相符。这些,不符合法律对杀人罪定性的要求。

    二是当时尸体已经高度腐败,警方先后做了四次D N A都未确定死者身份。所以,警方把死者确定为赵振裳,有主观色彩。

    三是当时警方根据残尸,对死者身高进行了确定,为1.70米。但实际上,失踪的赵振裳身高只有1.65米左右。这些,都没有纳入警方的考虑范围。

    南方都市报记者在采访时,商丘市公安局副局长赵启钟说,当时的公安人员办案条件差、执法素质低,所以造成了这个错案。

    当南都记者问及办案过程中有无刑讯逼供时,赵启钟回答“不知道”。他称现在由商丘市政法委牵头组织的评查组正在调查,尚未得出结论,而自己本人也并不了解情况。

    赵启钟强调,受制于当时的技术条件,鉴定没有作出结论。他还说,按照现存的惯例,嫌疑人一旦逮捕,警方是不敢放人的。“一旦放错了,检察院要追求我们的责任。”

    检方两次退回案件最终受理

    南都记者了解到,1999年6月18日,柘城县检察院批准逮捕赵作海,1999年8月,柘城县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将案件移交柘城县检察院起诉。由于该案重大,当年9月28日,柘城县检察院起诉科将该案报送商丘市检察院起诉处审查。

    经审查后,商丘市检察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据上存在重大缺陷:无名男尸没有经过鉴定来确定身份。同时,赵作海向商丘市检察院全部推翻了原来的供词,因此决定将案件退回柘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柘城县公安局在)补充侦查过程中作了一些说明,写了一些东西,然后再次报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商丘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宋国强说。但是,商丘市检察院发现重大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再次将案件退回。

    此后,柘城县公安局向商丘市检察院交涉,要再次报送,但因为尸源问题仍没有进展。“我们就通知柘城县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如果这个问题(尸源)解决不了,检察机关不再受理此案。”

    宋国强透露,最后一次退卷是在1999年12月9日,之后检察机关没有再受理该案。

    2001年,全国进行大规模的刑事案件清理超期羁押专项检查活动。2001年7月,商丘市政法委曾经召开过一次联席会议,认为该案尸源问题没有确定,仍然不具备审查起诉的条件。因此仍然决定不予受理。

    “但是,到2002年8、9月份,公安机关在清理超期羁押专项检查活动中,(又)将这个案件提交商丘市政法委研究,通过商丘市政法委组织了一个专题的研究会。这个案件在这次会议上进行专题汇报,汇报过程中,经过大家集体研究,认为这个案件具备了起诉的条件。”宋国强说。

    上述会议后,商丘市检察院受理了赵作海涉嫌故意杀人案。2002年的11月11日,赵作海被提起公诉。

    对于这一点,商丘市检察院检察长王广军说:“我们检察院最大的错误,就是没有坚持自己的意见。”

    法院采信检方意见只看口供

    再从法院环节来看,从2002年11月11日公诉,到当年12月5日判决,该案的审理在商丘中院仅经过20多天。法院全部采信了公诉人的意见,而公诉人的意见其实就是公安部门的意见。

    在法院庭审时,赵作海和他的辩护律师都否认了杀人一事。但法院认为,赵作海曾经在公安环节做了9次杀人的笔录,所以当庭否认未杀人不可信。这样,赵作海案失去了最后一次纠错的机会。

    商丘市中院刑一庭庭长杨松挺向记者介绍了案件的审理情况,商丘中院判决的主要证据是赵作海九次有罪供述。

    杨松挺介绍,当时法庭确认的赵作海供述“有罪供述”为:赵作海将赵振裳砍死后,将赵振裳的尸体肢解,首先把他膝盖以下的部分肢解掉,又把头和上肢(前臂)肢解掉。然后,用编织袋包裹,将尸体托出井中。

    杨松挺强调,也就是说,如果说赵作海没有作案的话,赵作海不可能作出这样一个跟尸体的现场勘查状况一致的供述。

    杨松挺介绍,还有一个“非常关键的证据”,就是赵作海妻子杜正琪(音)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时,发现包裹尸体的6个编织袋,是装化肥的袋子缝制一起的。这些编织袋经过杜正琪的辨认,确认是她家的编织袋。编织袋上面有两个洞,洞用蓝布补丁补上了。杜正琪交代,因为是她做的针线活,所以她能准确地认出来。另外,赵作海的儿子赵其良(音)也进行了辨认,肯定是他家的。

    而在赵振棠“复活”回家后,赵作海的妻子曾表示,她曾被公安机关羁押审讯一个多月,其间受到刑讯逼供。

    关于尸源问题,杨松挺表示,审理时确实也发现了,公安机关曾经将井里边尸体这个身份送到公安部以及沈阳刑警学院等一些部门做D N A鉴定,由于当时那个技术条件受限制,未能出具结果。

http://gcontent.nddaily.com/1/e3 ... log/efa/59c247.html
因为还有个太上皇----政法委
那里是三家?明明是一家,呵呵~~
政法委书记和纪委书记哪个大?
因为他们都姓共!
http://bbs.cjdby.net/thread-928927-1-1.html
{:cha:}不是姓不姓共的问题,而是无法不受的干扰的独立司法。。这也不是简单的三权分立能改善的。。。制度设计和执行都有问题。。。
法治社会建设看来路还长
政法委这个机构的角色真的是要检讨一下了,印象中几单冤案的出现背后都有它的出现。
不听政法委的?你检察院工资怎么办?检察长还想干?检委会想改组了吗?
不听政法委的?你检察院工资怎么办?检察长还想干?检委会想改组了吗?
yorkfield 发表于 2010-5-11 10:14
纪委属于政法
如果单论,则要看是哪个级别的书记!


回复 12# 不能有空格
  你的意思是上海市纪委受上海市政法委领导?

回复 12# 不能有空格
  你的意思是上海市纪委受上海市政法委领导?
不知道这个帖子里会不会有洗地的
公安局长兼政法委书记,你说公安说他是杀人犯,后面两家有权力有胆量说不么?
公安局长兼政法委书记,你说公安说他是杀人犯,后面两家有权力有胆量说不么?
被杀的人复活了,那么那具尸体呢?这么多年过去了,证据什么的都已经消亡,那这件冤案背后就一定还有一个凶手逍遥法外!
本是一家,怎么能相互拆台呢?
看来当年砸烂公检法不是没有道理的,有些历史早晚要恢复名誉~~~
楼上这个逻辑真牛逼,公检法出了问题就应该砸烂公检法,公检法是谁领导的啊?这个后面的东西该不该砸烂啊?
后面的东西迟早也要砸烂,没听说那个王朝能永远持续的。
yinan125 发表于 2010-5-12 10:45


    后面的东西当然要砸烂了,踢开党委闹革命~~~
滕兴善发来贺电
不能有空格 发表于 2010-5-11 15:13


    纪委是人家党的家法!!!
想负负得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