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警方不予立案的原因是什么?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9:26:05


.    这事儿最近挺火,用窦文涛的话说:”在今日之中国,本来很悲剧的事情,结果都是以喜剧的形式表现出来。”以下是转帖(切记:是转帖
.    这两天,因为一个帖子,温州当地一论坛非常火爆。这个名为《救救这个被老板长期蹂躏的打工妹》http://www.3gear.net/viewthread.php?tid=621287的帖子称,温州某公司文员被老板当成了“性奴隶”,在近两年时间内被性侵犯30余次,并详细描写了被侵犯的经过。帖子还公布了一组偷拍的照片,画面内容相当露骨。帖子被各大论坛、网站转载后,迅速成为网友关注的焦点,有网友将帖子中的女主角称为“文员女”。经网友“人肉搜索”,那家公司是位于温州经济开发区滨海园区的一家科技公司,老板姓张。
  新闻报道,就在昨天,记者辗转找到了帖子女主角吴某。她承认,帖子中的内容均来自自己于3月28日晚上写的一篇博客,内容完全属实。此前,吴某曾和男友一起拨打了110报警,警方以吴某的老板不构成强奸罪为由,未予立案。据悉,温州龙湾区检察院已经介入此事。
   看到此事,心里当然不是滋味儿,因为,我不是禽兽。
   发表如下几条观点:
   1.别说老板不是人,他有思想,懂得钻法律的空子;他有钞票,懂得直接买通实施法律的人。
   2.别说温州打工妹太可怜,我始终相信,比她可怜的多得是,她只是一个“代言人”。
   3.别说执法之人滥用私权,他们也有原则,也有明暗规则;搞不好,他们也要掉脑袋。出来混的,都不容易。
   4.我也冷静思考过,如果这个打工妹是为了更好的生活而出卖自己的肉体的话,我不会骂她;因为,做“鸡”也是谋生的一种手段。这个社会,就这么现实不是吗?
   5.就算老板是无辜的,是被打工妹陷害的,我也会骂他,放着老婆孩子不管你还有良心吗?还是男人吗?还是人吗?我承认,我骂了一批人。
   6.之前听过温州老板招聘秘书一定是美女,这次看来果真证实:原来不光在看,该出手时定会出手。
   7.原来,不光是执法需要“钓鱼”,犯法也可以用到“钓鱼”。看了次老板果然很聪明,“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吴xx控告张x华强奸不予立案的情况说明”才知道,他也懂得“钓鱼”,利用钱与权让打工妹不得不去和他发生关系,而最终法律却只能说“打工妹是心甘情愿”。
   8.他是个法律界的高手,很会打擦边球,他很会掌握这个度,也运用的很好,于是他可以为所欲为。法律上没有“诱奸罪”这一说;而在中国,“性骚扰”本身并不是“罪”,在法言法语面前,“性骚扰”只是按其引致的后果被大致分为“民事侵权”(追究民事责任)和“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两类,适用不同的法律和救济方式。没造成这些后果,就不构成犯罪,他确实很聪明。
   9.打工妹如果是“邓玉娇”,她不会如此“活”到今天。活,有两个含义:与死相对;被隐姓埋名消失温州的打工人群之中。
   10.有些事情,法律是永远解决不了的,比如道德,比如人性,比如良知。那么怎么办?他就能够为所欲为了吗?面对这,我只能说:不是社会残酷,而是社会现实。
  
  
  
                                                                                                                               2010年03月30日
                                                                                                                                    老丑
 

.    这事儿最近挺火,用窦文涛的话说:”在今日之中国,本来很悲剧的事情,结果都是以喜剧的形式表现出来。”以下是转帖(切记:是转帖
.    这两天,因为一个帖子,温州当地一论坛非常火爆。这个名为《救救这个被老板长期蹂躏的打工妹》http://www.3gear.net/viewthread.php?tid=621287的帖子称,温州某公司文员被老板当成了“性奴隶”,在近两年时间内被性侵犯30余次,并详细描写了被侵犯的经过。帖子还公布了一组偷拍的照片,画面内容相当露骨。帖子被各大论坛、网站转载后,迅速成为网友关注的焦点,有网友将帖子中的女主角称为“文员女”。经网友“人肉搜索”,那家公司是位于温州经济开发区滨海园区的一家科技公司,老板姓张。
  新闻报道,就在昨天,记者辗转找到了帖子女主角吴某。她承认,帖子中的内容均来自自己于3月28日晚上写的一篇博客,内容完全属实。此前,吴某曾和男友一起拨打了110报警,警方以吴某的老板不构成强奸罪为由,未予立案。据悉,温州龙湾区检察院已经介入此事。
   看到此事,心里当然不是滋味儿,因为,我不是禽兽。
   发表如下几条观点:
   1.别说老板不是人,他有思想,懂得钻法律的空子;他有钞票,懂得直接买通实施法律的人。
   2.别说温州打工妹太可怜,我始终相信,比她可怜的多得是,她只是一个“代言人”。
   3.别说执法之人滥用私权,他们也有原则,也有明暗规则;搞不好,他们也要掉脑袋。出来混的,都不容易。
   4.我也冷静思考过,如果这个打工妹是为了更好的生活而出卖自己的肉体的话,我不会骂她;因为,做“鸡”也是谋生的一种手段。这个社会,就这么现实不是吗?
   5.就算老板是无辜的,是被打工妹陷害的,我也会骂他,放着老婆孩子不管你还有良心吗?还是男人吗?还是人吗?我承认,我骂了一批人。
   6.之前听过温州老板招聘秘书一定是美女,这次看来果真证实:原来不光在看,该出手时定会出手。
   7.原来,不光是执法需要“钓鱼”,犯法也可以用到“钓鱼”。看了次老板果然很聪明,“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吴xx控告张x华强奸不予立案的情况说明”才知道,他也懂得“钓鱼”,利用钱与权让打工妹不得不去和他发生关系,而最终法律却只能说“打工妹是心甘情愿”。
   8.他是个法律界的高手,很会打擦边球,他很会掌握这个度,也运用的很好,于是他可以为所欲为。法律上没有“诱奸罪”这一说;而在中国,“性骚扰”本身并不是“罪”,在法言法语面前,“性骚扰”只是按其引致的后果被大致分为“民事侵权”(追究民事责任)和“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两类,适用不同的法律和救济方式。没造成这些后果,就不构成犯罪,他确实很聪明。
   9.打工妹如果是“邓玉娇”,她不会如此“活”到今天。活,有两个含义:与死相对;被隐姓埋名消失温州的打工人群之中。
   10.有些事情,法律是永远解决不了的,比如道德,比如人性,比如良知。那么怎么办?他就能够为所欲为了吗?面对这,我只能说:不是社会残酷,而是社会现实。
  
  
  
                                                                                                                               2010年03月30日
                                                                                                                                    老丑
沸沸扬扬的性奴案,中国的中产阶级雄起了。
别说这,别说那,搞不清楚作者到底想说啥~~
大概是个又想红又怕被围观的人吧。
打工妹

注意:这是个标签,弱势标签。
这要是在以前,我是断不会相信被强暴三十余次而不反抗、不报警这类荒唐的事情的。可是,当我知道,山西的“问题疫苗”导致众多幼儿致残甚至死亡,但卫生部依旧力挺山西卫生部门和疫苗生产商时;山东的卫生部门居然会把二十余具婴孩的遗骸曝尸荒野时;中国的某些地方,地沟油的生产早已成规模化、集团化、系列化时,我实在不敢轻易否定些什么。

咳,没什么人气啊。我是冷帖王啊。
有话,有观点直说,才好讨论
讨论深入以后再开始借喻与反问似乎更妥。。。right?
當依法追究權益,卻變成"尋釁滋事"的被告........
還能討論甚麼?
看你還休不休 发表于 2010-4-2 19:47

我~~我没寻衅滋事。。。{:3_79:}
其实这个事情派出所应该说也有他的道理。

长达两年,那么多次,为什么不报案?而且很多时候都是在白天,完全可以呼救。如果不是女子的印度客户在qq视频上看到董事长骚扰并拍了照,事情败露,可能这个女孩子也不会想到找公安。

这件事情,董事长确实是有性骚扰的嫌疑,但是如果认定是强奸,肯定是不适当。大家可以翻阅一下相关强奸罪的量刑细则,这一案件可以称为猥亵,或者性骚扰,但和强奸确实不沾边。

更进一步说,这件案子实际上可以认为是通奸,或者两个人是性伙伴或者性伴侣,尽管女方是迫于男方的地位而被迫的,但谁又知道女方实际上是默许董事长呢?或者说希望从董事长那里得到更多的可能的好处呢?

虽然该女子值得同情,但法律是要讲事实和证据的,而不能仅仅从双方的地位、身份或者企图使用媒体的压迫来改变事实本身的性质。

我认为在这件事情的认定上,派出所没有什么太大的问题
alex182 发表于 2010-4-2 19:49
是否構成"尋釁滋事",倒不是嫌疑人自己能說了就算的.........

小弟說的是最近另一件新聞.......
雖然封id不算回事,個人在這網站,發言也有點意興蘭跚,但還是免了........
flyer 发表于 2010-4-2 23:13
小弟對這件事完全不知道.
但個人理解,"強姦"的定義不是單指男性強行將性器官XXXXXXXXX........
是以武力/權力,恐嚇,脅迫對方同意或無法抗拒發生性行為.
但天朝的法律好像是说即使前面是强迫,但如果后来发生关系是自愿的话,以前的强迫也不算是强奸。
立案?

按照这个案件的情况立强奸案件,那全国一半的男人可以进监狱呆着了...只要是女朋友告...

试问,一个正常的男人和一个女人在婚前发生性关系,女的半推半就,扭捏作态:娇喘着“不要、不要”....

男人眼珠通红,三下五除二扒光衣裳,骑在身上.....

完事以后。

因为女的在发生性关系以前说了:不要....

所以这就是违背妇女意愿的行为...那这个男的就是强奸了?


强奸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1)强奸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

两年的被强奸生活啊.....

性奴隶?!

直接告非法拘禁不更直接点.:D

无语了...:D

强奸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1)强奸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

两年的被强奸生活啊.....

性奴隶?!

直接告非法拘禁不更直接点.:D

无语了...:D
好文采
这么...周瑜黄盖的事情...洗具啊
这个算是通奸吧。。。。
北京台几个月前播过一个案例,一个女学生(还是CN)找兼职被个男的下药迷奸了,那学生事后记不起任何细节,那男的也第一时间叫人把宾馆的床单之类弄走销毁,不过JCSS还是抓人审讯。看上去那次也没有足够证据立案。。。
yghaoren 发表于 2010-4-3 02:02
哈哈哈哈.......
好一個半推半就,小弟幾乎以為是"金瓶梅"節錄哩.
從來強姦案都是"現場"堪驗........簡單來說,就是痕跡在12點還是6點之類.......
按照這份"認定"的標準........操皮肉生涯的,被強姦了也絕不可能追究.........
不要忘了还有一种非常态态人群,就是受虐爱好者。
其实报警与不报警都不是很重要,
但是从绝大多数强奸案受害者,或者有过被性侵经历女性而言,
那都是一段绝对的噩梦,而人的记忆是有选择性的,
对那些痛苦的记忆选择淡忘或放在不常被意识触及到的地方,
而把欢乐的记忆放大、强化驻留,
这时我们就会发现,人们能记住细节的事物往往是很美好,很风光的经历,
而那些惨痛的经历,会很快变得模糊。
而在我朝,有受虐享受情节会很理所应当地被视为异类,
那么那些有此倾向的人要想生存,必然要隐藏自己的小癖好,
以至于,一些人理性上根本不承认、不相信,甚至不知道自己的这种倾向。

回到本案,我确实很少见过有哪个女人受到噩梦般的性侵后,
会把情形记得如此清晰,而且要把细节写入博客,是怕自己淡忘?
这样一种积极的强化记忆驻留行为,说是痛苦还是享受?抑或是享受痛苦?
实在难以描述清楚,这不是简单的法律问题,这需要更深层次的心理学探究才能弄明白。
最简单的划分方式:

以人身安全相威胁发生关系。。。叫强奸。
以工作、事业前途相威胁发生关系。。。叫交易。
以金钱、物质相引诱发生关系。。。叫嫖娼。
两年啊,至少也有自杀的机会
莫谈国是 发表于 2010-4-3 11:17


   
你的头像 很有创意
所以说最多是通奸而已,尚不能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是正确的,不能因为这个女人在网上发帖,大造舆论,就认为这个女人有道理
看你還休不休 发表于 2010-4-3 16:02


    这有啥,曾经见过一个案例,男女双方网络上认识,后见面,男的开房间,女的同意,进房间后女的连口活都给男的做了,但是却不OOXX,最后男的受不了,打了女的一耳光然后就把那个女的XX了。

   强奸罪。:D

    大陆和香港在一些案件的细节认定方面,天上地下的差别。。。。
   不要以你在香港成长的经历思维去考虑大陆这面的认定标准。同样,有些香港法律,俺也不是很理解呢
yghaoren 发表于 2010-4-4 00:06

小弟同意,外面看裡面,就像是霧裡看花,不要隨便輕言美醜.

其實關於這個例子,小弟想起.......
曾經聽說過不知年月,不知名人士案例......
某男女相約同時尋死......
就在正要進行前,女的害怕而反悔.......
男的就強行替女的"自殺"了...
最後男的自殺不死,被控謀殺.
大家認為這該立案嗎?


回复 27# 看你還休不休

协同自杀在香港是有罪的吧,不算谋杀,不过就你这个案例,怎么看都象是谋杀
侵害人身罪條例 - SECT 33B

協同自殺的刑事法律責任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任何人協助、 教唆、 慫使或 促致他人自殺或 進行自殺企圖, 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 罪行, 一經定罪,
可處監禁14年。 (由1991年 第50號第4條修訂)

(2) 在 循公訴程序檢控謀殺或 誤殺的 審訊中, 如證實被控人協助、 教唆、 慫使或 促致所涉的 人自殺,
陪審團可裁定被控人犯該經證實的 罪行。

(3) 除非律政司司長同意, 否則不得就本條所訂罪行提起法律程序。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1967年第71號第2條增補) [比照 1961 c. 60 s. 2 U.K.]


回复 27# 看你還休不休

协同自杀在香港是有罪的吧,不算谋杀,不过就你这个案例,怎么看都象是谋杀
侵害人身罪條例 - SECT 33B

協同自殺的刑事法律責任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任何人協助、 教唆、 慫使或 促致他人自殺或 進行自殺企圖, 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 罪行, 一經定罪,
可處監禁14年。 (由1991年 第50號第4條修訂)

(2) 在 循公訴程序檢控謀殺或 誤殺的 審訊中, 如證實被控人協助、 教唆、 慫使或 促致所涉的 人自殺,
陪審團可裁定被控人犯該經證實的 罪行。

(3) 除非律政司司長同意, 否則不得就本條所訂罪行提起法律程序。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1967年第71號第2條增補) [比照 1961 c. 60 s. 2 U.K.]
回复 28# zwgzwg12
強姦,協助自殺,在大多數國家/地區,都是刑事罪行.

問題是司法系統對執行法律的理據.
"被自殺"與"被強姦"同理,任何人都可以在任何情況下,改變個人決定,旁人不可能以"因為....",作傷害別人逃避刑責的理由.
才疏学浅,实在看不懂楼上的“大陆人士”,与“港澳同胞”在争论什么。。。:L
看你還休不休 发表于 2010-4-3 16:02

性侵伤痕位置只能协助判断:被插入的一刹那,女方主观上是主动迎合,还是处于抵触状态,
再配合男方相关部位,如手背、手腕、手指有无抵抗伤痕,用来判断是否违背妇女当时意愿是最简单直接的方法。
但是对于一些背景、起因复杂的案件,只凭这些客观证据无法说明问题,熟人之间的强奸案80%都很复杂,不是吗?:lol
原来派出所工作培训时,教官讲过,绝大多数的强奸案都是由通奸而起,事后不想认帐了,改强奸了。我们单位有一个在审讯初期的土办法,即在非暴力强迫下,女方的短裤是谁脱的。
一在本地刑警队的朋友前段时间说过,她经办的强奸案,大部分是鸡因为事后谈不拢由卖淫而报案的强奸案。
jjbf80 发表于 2010-4-4 17:00


强奸案真的很难说的,上次看见个报道,某派出所最常接到的强奸案报案都是假的,我的意思是,不是真的被强奸,而是因为事后发生矛盾了,翻脸了,才咬人的
yghaoren 发表于 2010-4-4 00:06


    听他自己说是澳门人,具体我不清楚,网上嘛,谁知道啊
alex182 发表于 2010-4-4 15:31
沒有爭論,不過是交換一下見解啦.
到底是男性熱衷的話題,多知道點,將來遇到麻煩也好脫身呀........
哈哈哈哈.......
我也看不懂你们在争论啥
不过看还休兄的案例,应该算是谋杀吧。

我来问一个,一个男人要跳楼自杀,已经站在楼顶边缘了,但是又十分犹豫(这个老剧情嘛)。
妻子劝说过程中伸手去拉男子。但是突然脚下打滑,结果失手将男子推下。
传说妻子与其有宿怨。

那请问这个该怎么算呢?
飞扬咖啡狗 发表于 2010-4-4 19:04


    怎么看,都算是人间杯具。
wawo 发表于 2010-4-4 17:23

从数据看,的确有不少报称的强奸案不是强奸,另有其他缘由。
这一点上讲,无论TG、MD还是香港、澳门,应该都不是什么新鲜事。
因此在这里扯地区法律差异意思不大。
飞扬咖啡狗 发表于 2010-4-4 19:04

法律不看剧情,看证据,以证据来重现剧情。
假如有足够的证据支撑起你说的这个剧情的话,
那是意外事件。
因为妻子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
飞扬咖啡狗 发表于 2010-4-4 19:04
那就得看,這個描述是實況筆錄中的證人證言,還是報案筆錄的嫌疑人自述了..........

其實,這故事不無教訓意義.
最少是平日有嫌隙的,就不要隨便做救人英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