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調查大陸棚及台灣政治情勢對釣魚台主權的影響(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3 10:56:00
<P>台灣日本綜合研究所總編輯  李中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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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摘要

  釣魚台自明代即為中國的領土,並被當作與域外的分界點,然降至近代,因清政府的昏聵和甲午戰敗,在割讓台灣的遮掩下,竟遭日本偷偷地摸走,二次大戰後,原本應該依法歸還中國的,卻又變成是美國作梗,1972年被美國拿去當利用日本牽制中國的祭品,於是再次被日本佔據迄今。這是個很難解決的問題,但
我們還是得據理力爭,至少要“讓爭議繼續存在”,我們才有機會。近來日本全力在進行調查大陸棚,想趕在2009年5月之前向聯合國申請主權的權利,釣魚台是否會包裹在裏面?而台灣政治情勢的演變似乎也會干擾到釣魚台,如果我們還希望索回釣魚台,這兩件事情就絕不能掉以輕心。


</P><P>台灣日本綜合研究所總編輯  李中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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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摘要

  釣魚台自明代即為中國的領土,並被當作與域外的分界點,然降至近代,因清政府的昏聵和甲午戰敗,在割讓台灣的遮掩下,竟遭日本偷偷地摸走,二次大戰後,原本應該依法歸還中國的,卻又變成是美國作梗,1972年被美國拿去當利用日本牽制中國的祭品,於是再次被日本佔據迄今。這是個很難解決的問題,但
我們還是得據理力爭,至少要“讓爭議繼續存在”,我們才有機會。近來日本全力在進行調查大陸棚,想趕在2009年5月之前向聯合國申請主權的權利,釣魚台是否會包裹在裏面?而台灣政治情勢的演變似乎也會干擾到釣魚台,如果我們還希望索回釣魚台,這兩件事情就絕不能掉以輕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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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一、前言</P><P>  「日本的國土面積為38萬平方公里,居世界第61位。能源、礦物資源幾乎都仰賴進口」【註1】,因此其國力強盛時對領土與資源始終有強烈的企圖。戰前日本愛用武力作前導,「鯨吞」包括中國在內東亞、東南亞鄰國的領土與資源;戰後則在美國刻意的扶持與袒護下,改採陰柔、表面上似乎合法、民主的「蠶食」方式,技巧地延續跟戰前異曲但同工的意志,奄美群島、琉球群島就是這樣一個一個收入版圖的,當然,接下來日本還有好幾個“尚待完成”的目標。不過,目前日本最垂涎的是大陸棚(又稱大陸架或大陸礁層)的資源。

  一般地理學所謂的大陸棚(continental shelf),指的是大陸或大島從鄰接海岸的淺海海底,到水深200公尺的海底之間,呈緩緩傾斜如棚狀的區域。全球海洋中,有7.6%是大陸棚,這裏埋藏著豐富的石油、天然氣及金屬礦物等資源,同時也是很棒的漁場。1945年9月28日,美國總統杜魯門基於「根據最近的技術演進,已經或不久的將來即可實現(對美國沿海大陸棚石油的開採)」,率先主張美國對鄰接海岸公海下大陸棚地底和海床的天然資源,擁有管轄權和控制權。此一主張通稱為「大陸棚宣言(杜魯門宣言)」。之後,許多國家起而效尤,遂點燃了日後各國覬覦大陸棚資源的野心,而且胃口越來越大。

  1982年聯合國通過了新的海洋法條約【註2】,規定沿海國家在符合特定的地質、地形條件下,可以主張超過200海浬(約370公里;1海浬=1.852公里=1852公尺)乃至最多到350海浬(約650公里)的大陸棚(海洋法上的大陸棚跟地理學上的大陸棚定義不同),除了上方水域仍屬公海外,對大陸棚底下的礦藏和固定棲息在該處的海產都有主權的權利(sovereign rights),猶如一國的海底領土。日本四面環海、得天獨厚,絕對會視此為「千載難逢的機會」。

  然而,必須注意的是,中日兩國雖未毗鄰,可是海島連綿,不僅大陸棚會重疊,更不可避免的會涉及到極敏感的釣魚台問題(日本稱為「尖閣列島」;釣魚台是一系列的小島嶼,本文為行文簡潔,皆統稱作釣魚台)。1968年「聯合國亞洲暨遠東經濟委員會」,勘察中國東海、台灣海峽北方的海底資源,證實釣魚台附近海域蘊藏著堪稱「第二個中東」的豐富石油【註3】。現今中國大陸、台灣、日本三方均宣稱擁有釣魚台主權,情形原本就很複雜,那麼,日本在爭取大陸棚時,會如何處理釣魚台?另外,台灣島內政治情勢的演變,又會為釣魚台的歸屬增加什麼變數?這是個亟需未雨綢繆、早謀對策的課題。</P>
<P>二、為圓「資源大國」夢,日本全力動員調查</P><P>  經過數個月的醞釀,2003年7月8日,當時的日本國土交通大臣扇千景(後於9月22日卸任)正式提出請求,要將目前以海上保安廳為主的「調查大陸棚當成國家計畫(project)」,得到小泉首相的同意。

  為了擴大海底資源的挖掘權,日本政府8月25日公佈了一份對未來六年調查大陸棚非常重要的文件──「為劃定大陸棚今後的基本構想」,並於翌日在首相官邸召開的相關省廳連絡會議上,正式決定未來調查大陸棚的工作分兩階段進行,2004年為第一階段,分工是海上保安廳做精密的海底地形調查,海上保安廳與文部科學省擔任勘察地殼結構,資源能源廳則負責地質調查。2005年起是根據第一階段的結果,修正調查方式的效率和時程,進行更縝密的第二階段調查【註4】。

  事實上,日本早從1983年即展開調查,迄今已進行超過20年了,在小笠原群島、沖鳥島、南鳥島一帶等6個地區。就其所調查的區域觀之,日本是將“領土”拉到散佈在太平洋西側的各群島,再以群島的最外側延伸其大陸棚區域,盡可能取最大範圍──350海浬【註5】。

  據日本估計,已調查的大陸棚海底埋有數十兆日圓的資源;可以主張權力的面積約有65萬平方公里,相當於現在領土的1.7倍。前國交大臣扇千景曾在一篇標題為「調查大陸棚是國家的百年大計──資源大國日本不是夢」的文章裏,向民眾舉例說:那裏有日本年消耗量320年份的錳、1300年份的鈷、100年份的鎳、100年份的天然瓦斯等【註6】。另有資料指出,還有大量也許能取代石油的甲烷水合物(methane hydrate)、品質甚佳的金礦、銅礦,可作抗癌劑、風濕痛藥物的白蛤(calyptogena),及蝦、蟹、貝類等龐大的生物資源【註7】。真是足以使日本從天然資源貧乏國家搖身一變為「天然資源大國」。

  無怪乎保守新党參議院幹事長泉信也會說,這是「和平、不用戰爭而擴大領土的契機」【註8】;日本地質學會會長平朝彥講得更明確,「調查大陸棚對日本的國家利益非常重要。……就長遠資源安全保障的觀點來看,應該投入國家的力量。聯合國指南是以大西洋型的海底做基準所製作出來的,然而太平洋海底地形的形成和結構更複雜。日本這次的調查,探測太平洋這邊的地形、進行科學的研究也是很有意義的,應該實施可以改寫聯合國指南那種程度的精密調查」──言外之意頗希望往後能以日本的標準為標準,便可居主導的優勢。

  由於1997年聯合國設置了審查沿海國家大陸棚延伸的「大陸棚界限委員會」,而申請的期限是2009年5月【註9】,因此現在的日本是「與各國競爭、與時間競賽」。

  8月29日日本政府決定,從2004年到09年要投入1000億日圓,動員一切方法達到目的。日本為什麼突然下起猛藥呢?

  這是因為今年5月上旬,日本得知俄羅斯去年6月所提出北極海、白令海、巴倫支海、鄂霍次克海四個海域大陸棚的申請遭到「聯合國大陸棚界限委員會」駁回。理由雖沒有公佈,但先前海上保安廳花了大約一年的時間在聯合國“活動(lobby)”,將俄羅斯的調查內容弄到手,這回正好可拿俄羅斯的挫敗作他山之石。

  日本方面的研判是,俄羅斯對向北極海展延的大陸棚,沒有做出從陸地延伸到海底山脈(山脊)地區地質接續的證明。俄羅斯提出了採集自海底的標本,不過並未做海底地質調查,無法證明陸地和海底是同一種岩石,於是「聯合國大陸棚界限委員會」以「證據不足」不予受理【註10】。

  這一點令日本頗受衝擊,驚覺原來聯合國審查的門檻極高。日本四周的大陸棚跟俄羅斯一樣,許多地方要證明陸地延伸到海底山脈是接續的,因而必須大幅增加地質調查的地點。

  目前的調查,海上保安廳有調查船兩艘【註11】,文部科學省、經濟產業省各一艘,且每年僅可借用數十天,根本不敷調查所需。於是海上保安廳計畫,從2004年以後的四年間,向民間借調約20艘船,加速調查。而民間到底有多少設備可勝任這項工作的船隻尚不清楚,必要時日本甚至打算包租外國船隻。這期間,地質調查的地點由過去預定的61個地方,增加四倍有餘的259個地方;地殼結構調查線(應調查的線狀地區)也由當初預估的11條,大增七倍多,變成82條【註12】。由於聯合國的審理比事前評估嚴格甚多,而「基本構想」裏要求2007年內得調查完畢,接下來是資料整合與撰寫申請書的時間。目前進度落後(僅有所需資料的十分之一),日本深恐來不及在截止期限做完。

  值此關鍵時刻,為求拿下大陸棚資源,日本是卯足了全力。</P>
<P>三、慎防日本申請案暗中挾帶釣魚台</P><P>  日本這次決定投入更多的財力、物力做調查,動作很大,卻幾乎沒有受到什麼阻力,透露出頗不尋常的意義。

  海上保安廳今(2003)年的預算為2億2000萬日圓,2004年竟暴增為54億日圓。在近年來一直抑制歲出、削減公共事業費的情況下,這項預算居然可以鶴立雞群,一口氣增加近25倍,業務量大幅膨脹是事實,不過參照過去的例子,顯然待遇好太多了。通常一個省廳的某項預算大增,少不了都會在報紙、雜誌上被廣泛討論,可是這次日本政府和媒體均相當低調,見諸報章的報導甚少,或許正如一位政府官員所說,該項調查「深切地攸關國家利益」,事涉敏感,避免招惹鄰國的注意。

  再仔細觀察,日本政府官員講到跟調查大陸棚相關的事務時,舉例、說明都沒有提到“釣魚台”、“石油”之類的字眼。海上保安廳所公佈調查大陸棚的區域(請參考附圖),釣魚台畫在200海浬線內,並未塗上跟「有可能被承認為大陸棚海域」一樣的顏色(該圖應只是顯示近年或部分調查的區域;諸如更早期日韓共同開發中國東海大陸棚油、氣時所做的調查就沒有標示)。那麼,釣魚台海域沒有包括在內?這一點令人覺得很詭異──因為沒有向「聯合國大陸棚界限委員會」申請,就無法取得開發釣魚台附近海域油藏「主權的權利」。石油和天然氣是當今人類在大陸棚可開發最重要、儲量也最大的天然資源,約占從海床所開採經濟價值的90%【註13】。而日本的石油幾乎100%靠進口,英國過去和日本有相同的困惱,但自從發現並開採北海石油後,即變成石油輸出國,如今知道釣魚台附近有豐富的油藏,豈有不動心之理?

  看得出來,日本政府就整個調查大陸棚的作業,操作得十分謹慎、細膩,儘量躲開國外的干擾。

  日本在「為劃定大陸棚今後的基本構想」裏面,明白記載著(大陸棚)界限延長的意義是「探查大陸棚及確保開發天然資源主權的權利」;其方針也說要「注意有關聯合國審查標準的議論,加強收集聯合國及申請國家的情報,務必努力使聯合國的審查對日本有滿意的結果」【註14】。很明顯地,日本就是要在2009年5月期限的申請一舉成功,而這不免教人懷疑,其中是否隱含著「一石數鳥」的作用──除了囊括本土海域陸棚、遠海外陸棚的礦藏、魚產外,會不會挾帶、包裹著釣魚台的主權,一旦整個大陸棚申請案獲得像聯合國這樣的國際機構“認證”,等於是坐實了釣魚台主權及其海底的油藏。聯合國接不接受審查有爭議的大陸棚海域是另一回事,但一定要預先防範日本玩這一手。

  其實,日本方面也很清楚中國大陸在釣魚台附近海域及東海做探勘、調查的情形。譬如:1996年2月上旬,中國石油挖掘船「勘探3號」在釣魚台北北東方320公里、超過日方認為的「中日中央線」570公尺的海域,採集到噴出火焰的天然瓦斯【註15】;中國有「東方紅2號」、「向陽紅09號」、「向陽紅14號」等在東海作業【註16】,日本海上保安廳、自衛隊之類的機構都有記錄,偶爾會給媒體報導出來。日本政府較少出聲,可是民間的右翼團體屢屢批評政府「軟弱」,甚至出點子──要自衛隊多去釣魚台附近演習,最好是跟美國第七艦隊聯合演習;建燈塔、派駐員警、建保護漁民的設施等,告訴全世界日本掌控著釣魚台【註17】,催促政府態度要強硬。

  以目前現實的情況來看,就算釣魚台不在大陸棚申請案內,因日本實際佔有釣魚台,還是可以用它主張200海浬經濟海域專屬區【註18】(即排他的經濟水域;EEZ=Exclusive Economic Zone),和中國周旋。所以日本擔心的是大陸棚案在聯合國過不了關,而不是怕中國、台灣來要釣魚台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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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戰後日美強權竊奪中國領土尚未清算的呆帳<P>  釣魚台列嶼在大陸福建省的正東邊、台灣的東北邊,距離基隆102海浬、琉球那霸230海浬;面積雖小,但如果依海洋法的規定,從最外側島嶼四周領海12海浬,加上200海浬專屬經濟區,海域就很廣闊了。它是一串無人島,卻是十幾億人注目的焦點之一,無論是國際政治、經濟、資源或軍事,在東亞均有極高的戰略價值。

  地理、地質結構上,釣魚台列嶼跟台灣、澎湖、舟山群島同屬於中國東海的淺海大陸棚。釣魚台列嶼屬台灣北部大屯山火山帶,琉球列島則屬霧島火山帶。

  在中國的歷史文獻中,早在1403年左右──近代國際法成形前兩百四十餘年【註19】──由明代使臣奉旨赴東方各國,查勘航線、校正針路(航向、方位)時所著的『順風相送』即出現了釣魚嶼的名字,並記述到赤坎嶼(赤尾嶼)為止是中國的領海範圍,而以枯美山(後又稱姑米山,即今之久米島)為界。此後中國便以其傳統的方式把它當作域內、域外的分界線。釣魚台列嶼正在中國冊封使赴琉球王國的航路上。因此明代陳侃的『使琉球錄』(1534年)、郭汝霖的『使琉球錄』(1562年)、蕭崇業的『使琉球錄』,清代汪楫的『使琉球雜錄』、徐葆光的『中山傳信錄』(1719年)等皆有類似的記載。『中山傳信錄』裏還可以瞭解當時的人已知中、琉之間隔著一道「黑水溝」(即東海海槽,深達兩千多公尺)。非官方的文獻尚有鄭舜功的『日本一鑒』、鄭若曾的『籌海圖編』(1562年)及作者不詳的『指南正法』【註20】。近年中國學者努力整理出來的史料多得不勝枚舉。

  舊琉球王國的歷史文獻,完全沒有將釣魚台劃入領土版圖的記錄。連日本近代民族主義的先驅林子平(1738~1793年)所繪製『三國通覽圖說』裏的附圖「琉球三省並三十六島之圖」,也將釣魚台諸島塗上和中國一樣的顏色,跟琉球王國區別【註21】。很明顯的,琉球、日本的史籍裏,最初關於釣魚台的記述全得自於中國書籍和中國人。可是,這一切的文獻證據,戰後的日本政府都用“歷史切割法”否定而不算數,只採用日本本身的記載:「明治18(1885)年後,政府透過沖繩縣當局(1872年日本併吞了琉球),再三在當地調查,不僅確定為無人島,且確認沒有清政府治理的痕跡,明治28(1895)年1月14日內閣決議在該地建標誌,正式納入我國國土」【註22】。那是明治時代日本與歐美帝國主義列強常用的模式──先弄成國際法上的「無主土地」,再行「先占」。很難想像亞洲最先進、戰後口口聲聲講和平的國家日本會如此強詞奪理,這只能說是殘留的帝國主義心態在作怪。

  釣魚台確實被日本統治過,那是因為1895年「馬關條約」隨割讓台灣、澎湖而附帶被日本偷偷拿去的,條約上沒有明列。耐人尋味的是,日本統治台灣時期,釣魚台列嶼的行政管轄權隸屬於台北州。

  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佈接受「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無條件投降,在國際法的意義上便是自動放棄「竊取自中國的一切領土」,釣魚台自然要歸還中國。可惜的是,抗日戰爭剛勝利,中國自己內部就打起了「國共內戰」,並分成中國大陸和台灣;國際間也掀起「冷戰」。1951年9月8日,舊金山和約簽字的同一天,美日也締結了(舊的)「美日安保條約」,才幾年的功夫,日本就迅速由美國的敵國,轉變為美國在亞洲最堅實的軍事盟邦,從而獲得美國甚多袒護,
釣魚台便是最典型的例子。

  美國監管琉球期間,從1955年10月起就一直不定期的拿釣魚台列嶼中的黃尾嶼、赤尾嶼當海、空軍炸射練習的靶場,領土被嚴重侵犯、蹂躪,在旁邊的台灣居然沒有抗議,若是不知情,那是糊塗;若是知情而礙於太依賴美國的支持不敢吭聲,那是懦弱。台灣有二十多年未重申釣魚台是自己的領土,這也成了日方反駁時緊咬不放的把柄。

  1968年傳出釣魚台附近有油藏。1969年11月,美國總統尼克森和日本佐藤榮作首相談妥,要在1972年5月15日將琉球──包括釣魚台歸還日本【註23】。此一“私相授受”的行為,立刻激起海內外華人發起著名的「保釣運動」。雖然後來美國聲明其歸還的是「行政權(施政權)」,主權問題則留待涉及爭執的國家去解決,但美國還是依照跟日本的協議,將釣魚台包在「歸還琉球」裏面給了日本。種下了日後中、日、台爭執的重要伏筆。

  日本說中國、台灣是因釣魚台附近有石油才主張有主權的【註24】,這實在很諷刺,如果放大歷史的眼光來看,中國從明、清數百年來領有釣魚台時尚不知石油為何物;反倒是戰後,釣魚台有石油的消息被披露出來,日本便利用美國移交琉球時的霸道處理,竊占釣魚台迄今,所以「中國、台灣因釣魚台附近有石油才主張有主權」的說法完全錯誤,這句話應該用在日本自己身上才對。

  中國大陸為了中日的和平友好,擔任副總理的鄧小平曾於1974年10月3日接見日本黑田壽男等議員訪問團時,及1978年10月赴日訪問時,表達釣魚台主權爭議可以先“擱置”的善意【註25】,但日本始終沒有接受此一建議的表示。

  時至今日,「釣魚台是日本的領土」在日本也等於成了「國論」,除了極少數像井上清這樣有良知、有反省能力的學者敢著書批判日本政府外,其他如全國性大小商業報紙、雜誌,一向比保守自民黨具國際觀的社會黨(1970年代)、共產黨,也都以不同的“理由”自圓其說,支持政府對釣魚台的主權主張,「日中好團體」也沒有一個敢提出異議。井上清很早即指出,日本政府借著「尖閣列嶼(釣魚台列嶼)」問題激發了民眾「愛國主義」、「排外主義」、「軍國主義」的情緒【註26】,現今若再加以炒作,近來已稍稍降溫的「中國威脅論」,恐怕又有新戲碼了。要解決這問題的確需要高度的政治藝術。

  事實上,這都是美國的亞洲政策搞出來的。美國要利用日本牽制中國,便慷中國之慨,給日本釣魚台的甜頭,換取日本在“國防安全”上的俯首稱臣、乖乖聽話。日本也順勢藉美國之力,再利用中國大陸和台灣的對立與矛盾,佔據釣魚台。美日「交相利」,中國和台灣則「交相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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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台灣「親日反中」既損國權又不利己<P>  雖然就歷史文獻、地理及國際法,釣魚台「應該」是屬於中國的,但很遺憾,由於種種錯綜複雜的歷史和國際因素纏結,釣魚台迄今仍被日本實際控制著,三十多年來中、港、台三地前仆後繼的保釣行動,因日本艦艇在該處巡弋和驅離,始終未成功。如果要解決這個問題,勢必需要海峽兩岸合作,據理力爭才有希望,這也是很多學者和有識之士所經常呼籲的。惟偏偏這個時候台灣出現了“雜音”,政治情勢的發展也不利於雙方的合作。

  首先是,前總統李登輝2002年9月24日接受「沖繩時報」專訪和10月20日在一項研討會上,接連兩次公開說「釣魚台是日本的領土,台灣只有漁業權」,激起社會一片譁然。

  近代包括日本在內的帝國主義國家,看到中意的土地、資源,即使不人道、不合國際法、沒有信用,也要以船堅炮利搶下,而李登輝竟主張明明是中國的(退一步講是台灣的)領土、資源,無條件奉送給日本。尤其諷刺的是,李登輝曾被美國譽為「民主先生」,自己也頻頻將“民主”的美名往身上攬,可是當他說「釣魚台是日本的」之前,可曾先問問台灣人民是否同意?

  李登輝搞台獨活動時,開口、閉口都說「愛台灣」,但凡涉及釣魚台主權的談話,沒有「中國立場」固不用說,其實他連「台灣立場」也沒有,他是「以日本的立場為立場」(說得更清楚應是「以日本右翼的立場為立場」)──他說「釣魚台是日本的領土,1970年傳出釣魚台附近海底有油,台灣、中國才開始爭這塊土地」不是剛好跟日本「關於尖閣列島領有問題外務省的基本見解(1972年3月8日)」內的說法吻合嗎?

  2003年9月6日下午,李登輝在「台灣正名運動(即台獨運動)」上發表演說後3個小時,竟大宴來台參加遊行、助威的日本觀光團(金美齡有出席)【註27】,可見其已引進日本民間社會介入台灣內部事務。狡猾的日本政府和右翼政客,難道不會利用李登輝及其所帶領的政治勢力鞏固對釣魚台的主權?

  李登輝提到漁業權,那就來看看漁業權。03年開始,日本加強對付闖入其「經濟海域」捕魚的外國船隻,2月中旬,台灣基隆地區的漁船在釣魚台附近作業,迭遭日本巡防艦(噴水柱等)驅趕或取締拘留,生計、生命都受到威脅。外交部長簡又新說,「我國會動用一切國家能力,包括海巡署的船艦,在200海浬經濟海域範圍保護漁民權益」。可是漁民仍然認為政府只是空口說白話,連近在咫尺的釣魚台漁船都保護不了【註28】。

  台灣外交部官員表示,由於我方主張擁有釣魚台列嶼主權,因此我方宣佈的專屬經濟區北界為北緯29度,但日本不承認我方對釣魚台列嶼的主權,因此日方認定我國經濟海域北界是從彭佳嶼海域算起,約在北緯27度【註29】。

  降至7月29日,行政院發言人林佳龍突然透露,經過7年多台灣終於在6月的第13次會談上,跟日本就重疊的經濟海域達成擱置政治爭議、共同開發的高度“共識與默契”──雙方沒有邦交,所以未簽署官方協定──劃定北緯27至29度,即釣魚台往北200海浬處(顯然台灣還是碰不得釣魚台),為台日雙方漁船皆可捕魚的區域【註30】。未料隔天就被日本外務省通通否認。

  就像這樣,日本對台灣的宣示釣魚台主權向來充耳不聞,連漁業權也不曾鬆口。儘管如此,台灣當局和執政黨還是在外交、安全上極力「親日」,並在島內陸續祭出「去中國化」的政策,至於釣魚台的主權問題,更是不肯與中國大陸合作,理由是:不能為捍衛釣魚台的主權而失去“國家主權(台灣獨立)”。

  殊不知,台灣不與中國大陸合作,台灣本身就無法跟日本爭──除了日據時代釣魚台隸屬台北州和地理的聯繫外,沒有任何歷史文獻、國際法可資運用,最重要的是,無論台灣叫「中華民國」或「台灣共和國」,只要日本不承認台灣是個國家,或說台灣是中國的一省,便一切免談。台灣連作談判對象的資格都沒有。

  而中國大陸方面,因為所有歷史、地理、國際法(含國際海洋法)上的證據均有其環環相扣的脈絡,沒有了台灣的接續和依託,舉證、論述都會出現斷層,讓情形更複雜,若處理不慎很容易造成中國大陸、台灣都拿不回釣魚台,日本再次漁翁得利。</P>
<P>六、結論</P><P>  釣魚台是個牽扯到中、台、日、美四方的問題,戰後會演變成今天這個局面,「始作俑者」的就是美國,而1972年5月之後,美國把問題一丟,留給中國、日本去爭,美國則隔岸觀火,伺機繼續操弄東北亞的國際政治。因此中國在處理這個問題時,仍須小心美國會不會有什麼直接或間接的干預動作。

  由於國際海洋法公約明言:在專屬經濟區內對大陸棚資源的開發與探勘,並不適用專屬經濟區制度,而是適用大陸棚的相關規定【註31】。所以日本海上保安廳公佈的調查區域圖沒有釣魚台著實很奇怪,或許日本早已悄悄地“調查完畢”,或許“光做不說、秘密進行”,反正尚未到攤牌階段,不必提前曝光。國際間本來就是爾虞我詐的舞台,這一點得務必留意,絕對不可以讓日本將大陸棚案與釣魚台掛勾,並在聯合國審查闖關成功。

  台灣不是聯合國的會員國,也未加入國際海洋法條約,因此除了1968年證實釣魚台附近海域有油藏之後,曾宣布與美國太平洋海灣石油公司共同探勘該處海底石油之外(那時台灣還是聯合國的會員國),就再也沒有認真調查過四周海底大陸棚的資源──即使調查了也無法向聯合國申請主權的權利。在各國拼命爭取大陸棚資源的角逐中,是不折不扣的“局外人”。事實上,台灣連日本在調查大陸棚海域時侵入了台灣本身所主張的200海浬專屬經濟海域,也不敢吭聲──甚至可能根本不知道有這回事。日本「關於排他的經濟水域及大陸棚的法律(1996年6月14日,法律第74號)」第二條第一項等於附帶說明了與外國鄰接海域的中央線,或替代中央線的線需經過日本和對象國家雙方同意,然而,日本不承認台灣是一個國家,也就不曾和台灣談判過中央線的問題,於是日本調查大陸棚海域、劃定專屬經濟海域皆“自行其是”,從來沒尊重過台灣或將台灣放在眼裡。台灣政府不重視大陸棚資源,連帶的報紙、雜誌、網路等媒體也不報導這方面的消息,這次日本擴大調查大陸棚──一個真正關係到國家利益的問題,最擅長炒新聞、挖新聞的台灣眾多媒體幾乎是隻字未提(僅『聯合報』在數月之後的2003年11月26日,有過一篇引自外電的小小報導)。

  只知搞選舉、騙選票而不會治國的台灣現政府,對日本調查大陸棚背後可能涉及釣魚台主權的意義,表現得是渾然無知、絲毫沒有戒心。至於釣魚台的主權,由每次發生和釣魚台有關的事件或漁業糾紛時,當局者只會空喊幾句,安撫、敷衍一下島內人民的情緒,卻不敢具體對付日本,即可知台灣不可能有任何的作為(03年8月下旬內政部才決定用人造衛星照相的方式,製作釣魚台的地籍圖──不是派人實際登島測量)。目前中國大陸很難寄望台灣政府的合作,要有全盤獨力解決的準備和打算。

  國際間雖有「國際法」、「國際海洋法」,可是這些法真的發揮了百分之百的效力嗎?真的被各國遵守了嗎?就像1974年1月30日,日本與南韓事前未跟中國商量,即片面簽定了「大陸棚共同開發協議」,擬共同投資、開發中國東海;1978年6月22日日韓換文、1980年地質試挖,中國都曾立刻抗議「侵犯主權」【註32】,但日韓還是未曾歇手,繼續蠻幹。因此,關於釣魚台附近海域的油藏,既然1998年6月26日中國已公佈實施「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註33】,就應根據規定,依法先行開發,以免中國也落得光說不練的嗤笑。

  中國大陸新領導人胡錦濤接班後,對日似已改採柔性外交,但如果在索回釣魚台上怠慢,將可能損失釣魚台主權和7~20萬平方公里海域的天然資源【註34】。中國方面應該技巧但不招搖地在國際間傳達「釣魚台主權屬於中國」的印象,要是日本強力反彈,則可善加運用,“讓爭議持續發酵(keep the issue alive)”,使國際社會明白當初日、美是如何“弄走”釣魚台的。當前中國還要阻止日、美在釣魚台建立軍事設施,如果那裏有了海空偵搜監控設備、地對艦‧地對空飛彈、導彈,甚至納入戰區飛彈防禦系統(TMD=Theater Missile Defense),不僅能輕易扼住北台灣的重要港口和空中航道,還能監控大陸東半壁。

  現今台灣當局及部分民間人士只曉得一味地反中國,卻不知釣魚台給了日本,會使台灣北部後門洞開在日本看管之下。「反中親日」的台獨勢力或許正好覺得這樣日本更易於協同美國“保護台灣”,然而,獨派將釣魚台奉送給日本,在台灣民眾看來是「賣台」行為,因為台灣百姓一直認為釣魚台是台灣的。

  無論如何,就當前國際政治的現實觀之,夾雜在中、日、台之間的大陸棚範圍問題、釣魚台主權問題,終究還是要由中、日兩方來面對、解決,台灣雖然是“出局者”,但很可能會發生“攪局”的作用,至於會對哪一方較有利,那就要看台灣內部政情的發展來決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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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http://www.kantei.go.jp/jp/m-magazine/backnumber/2003/0911.html

【註2】1958年第一次海洋法會議訂定的大陸棚條約,便正式規定沿海國家對大陸
     棚自然資源有主權的權利(sovereign rights);大陸棚是到水深200公尺乃
     至可以開發的限度;同時對長年棲息在該處的蝦、蟹、珊瑚、海綿等生物
     資源也有管轄權了(日本並未加入這條約)。
     然而,1977年之後「領海12海浬+經濟水域200海浬=資源管理原則」漸漸
     成為世界海洋制度的基本理念。到了1982年新定的海洋法條約,關於大陸
     棚的定義就有了兩種演算法:一、距離基準──從大陸邊緣基線(領海基
     線)開始,不到200海浬的即以200海浬為限;二、自然延長基準──從大
     陸邊緣基線(領海基線)開始,200海浬以上的情形有:在海底山脈上
     350海浬以內或2500公尺等深線100海浬以內。

【註3】據鞠德源所著『日本國竊土源流 釣魚列嶼主權辨』(北京,2001年5月,
     首都師範大學出版社)一書,頁327~328的敍述是,中國地質學家1950年
     代即在中國東海、南海研究過海洋石油,1967年美國人肯尼斯‧埃默利提
     出日本九州與中國台灣之間的海域可能具有很大的石油資源潛力,1968年
     美國以「聯合國亞洲暨遠東經濟委員會」的名義做勘察,證實此說。
     
【註4】〈大陸棚調査、来年度から2段階で 政府対処方針きょう決定〉,
     《読売新聞》,2003年8月26日,東京朝刊。

【註5】據1978年聯合國秘書處的資料,日本是大陸棚超過200海浬的國家之一。
     在此順便一提,日本學者菅沼雲龍在網站上表示,劃定大陸棚的界線是極
     困難的,問題出在「島」的定義上。原先在國際法上,一般是比澳大利亞
     大的陸地叫作「大陸」,比格陵蘭小的陸地叫作「島」。而1958年第一次
     國際法海洋會議時,島的定義為,「是自然形成的陸地,被水圍繞,即使
     高潮時也在水面上」。可是很諷刺地,國際水路局(IHB=International
     Hydrographic Bureau)跟美國國務院的定義就不一樣,前者認為面積1平方
     公里以下者為「礁岩(rock)」,1~10平方公里者為「小島嶼(small
     islet)」;而後者認為面積0.001平方英里(0.00259平方公里)以下者為「
     礁岩(rock)」,1平方英里(2.59平方公里)以下者為「小島」,1000平
     方英里(2590平方公里)以上者才是「島(island)」。到了1980年第三次
     國際海洋法會議時,又記述著「人類不能居住或維持其本身經濟生活的礁
     岩,是不能用以主張擁有排他的經濟水域或大陸棚的」。從而可知,因島
     的定義不明確,也會對劃定大陸棚的界線造成若干影響而變得不甚明確。
     如果按這說法,再對照日本在太平洋上以那些地圖上都不太能找到的“小
     小島嶼”作基準,而來爭取“大陸”棚主權的權利,就可以了解日本是多
     麼的“積極”和不擇手段。

【註6】同註1

【註7】〈国益かけた大陸棚調査 小泉首相と与党、思惑一致〉,《読売新聞》
      ,2003年7月15日,東京朝刊。

【註8】http://www.hoshushintoh.com/news/n030714c.html (按此回原文)
【註9】有關調查大陸棚計畫日本與國際間的時程動態:

1982年
聯合國通過海洋法條約;在符合地質、地形一定的條件下,可以主張超過200海浬(約370公里)乃至最多到350海浬(約650公里)的大陸棚

1983年2月7日
聯合國海洋法條約日本簽字,這一年海上保安廳開始調查大陸棚

1994年11月16日
聯合國海洋法條約生效

1996年6月20日
日本批准聯合國海洋法條約;7月20日聯合國海洋法條約與日本國內相關的海洋法制度生效

1997年
聯合國設置審查沿海國家大陸棚延伸的「大陸棚界限委員會」

1999年5月
聯合國大陸棚界限委員會為了尋求判斷大陸棚的科學根據,制定了「科學、技術的指南」

2002年6月
俄羅斯向聯合國大陸棚界限委員會提出大陸棚延伸的申請。日本政府設置「調查大陸棚相關省廳連絡會議」

2003年5月
俄羅斯申請案被駁回。日本政府相關部門研判,申請大陸棚的延伸尚需要極高度且詳細的科學資料

2003年6、7月
以自民黨為首,加上公明黨、保守新黨的執政聯盟議員為了調查大陸棚所需要的經費進行協商,向政府要求提撥特別預算

2003年8月
日本政府25日公布「為劃定大陸棚今後的基本構想」;29日決定從2004年到2009年在調查大陸棚的工作上投入1000億日圓

2007年
預定這一年之內要調查完畢

2008年到2009年
5月之前
整合數據並撰寫申請書

2009年5月
向聯合國大陸棚界限委員會提出科學證據資料的期限


【註10】同註7。(按此回原文)
【註11】海上保安廳當初為了取得設定大陸棚範圍的基本資料,1983年10月在水路
      部海洋調查課設置大陸棚調查室,以大型測量船「拓洋」號進行海底地形
      、地質結構、磁場、重力等的調查。1998年再添加配備了先進探測設備的
      新型探測船「昭洋」號。(按此回原文)
【註12】同註4。(按此回原文)
【註13】姜皇池著,『國際海洋法總論』,2001年9月,台北,學林文化事業有限
      公司,頁370。(按此回原文)
【註14】〈大陸棚画定に向けた基本的考え方の要旨〉,《読売新聞》
       ,2003年8月26日,東京朝刊。(按此回原文)
【註15】山内康英,〈海洋レジ-ムの現状と日本の対応〉,『国際問題』
       ,1996年9月号。(按此回原文)
【註16】〈潜水艦の太平洋進出目論む中国〉
       ,http://www3.ocn.ne.jp/〜fitness/index1785.html(按此回原文)
【註17】〈今日の南沙は明日の尖閣〉,
       http://akebonokikaku.hp.infoseek.co.jp/page029.html(按此回原文)
【註18】中國大陸、台灣、日本、南韓各自的海域主張:(單位:海浬)

國家
簽署海洋公約日期
領海
鄰接區
專屬經濟海域
專屬魚區
大陸棚

中國大陸
1996.6.7
12
   24
   200


  
200海浬或大陸棚邊緣

台灣
  
12
   24
   200
  
200海浬或大陸棚邊緣

日本
1996.6.20
12
   24
   200
  
200海浬或大陸棚邊緣

南韓
1996.1.29
12
   24
   200
  
200海浬或大陸棚邊緣



【註19】此處以1648年威斯費里亞和談,近代西歐國際社會形成作為國際法誕生
      的起點。

【註20】鄭海麟著,『從歷史與國際法看釣魚台主權歸屬』,2003年3月,台北,
      海峽評論出版社,頁37~100。

【註21】井上清著,『尖閣列島』,1996年10月10日,東京,第三書館,p.42~
       43,巻末の『三国通覧図説』地図。

【註22】『日中関係基本資料集』1970年─1992年,東京,1993年11月20日,霞山
       会,p.73「尖閣諸島の領有権問題についての外務省基本見解」。
      
【註23】永野信利編著,『日本外交ハンドブック』,東京,1981年3月,
       サイマル出版会,p.83。

【註24】同註22。

【註25】同註22,頁73;同註23,頁168。

【註26】同註21,頁138。

【註27】「海內外同心 創建新台灣 第一軍團 金美齡號召日本友人」,『自由時
       報』,2003年9月7日。

【註28】「空話!釣魚台漁船都護不了」,『聯合報』,2003年2月14日。
       【註29】「護漁!外交部宣示動用船艦」,『聯合報』,2003年2月14日。
      
【註30】「台日決共同開發釣魚台海域」,http://www.itsap.org,2003年7月30日。
      
【註31】同註13,頁347。

【註32】同註22,頁131、179、216。 【註33】「中國海軍完成我全部海洋國土調查測量繪圖工作」,『中國青年報』
       ,200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