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吁修改企业国有资产法 全民分享国资利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2 12:22:55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大湖股份董事长罗祖亮建议修改《企业国有资产法》,由全体国民分享国有资产经营利润。他认为,应该在财政部或人民银行开设居民个人“国民收入分配账户”。政府要将30%—50%的国有企业年利润,通过国民收入分配账户向每一个老百姓派现。罗祖亮表示,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年利润总额大约2万亿元左右。

  罗祖亮说,《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条规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物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家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财产所有权”。上述条款清楚地表述了全民是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人,国务院是国有财产所有权的代表人。所有权人取得相应利益是有法律依据的。

  罗祖亮坦言,多年来,国有企业所形成利润的分配机制并没有体现全民所有。关键在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的规定,仅出现在《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配利润,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但没有分配利润的具体要求。国务院近期发布的《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也没有提及全民所有的概念。这导致了几个后果:一是国有企业经理人对企业利润的处置权力过大,尤其是烟草、电力、通讯等垄断性行业,依靠垄断政策的保护获得高额利润,在上缴税收后,还有巨额的利润留存,这些企业都成了高工资高福利企业,形成了明显的社会不公现象;二是国有企业上缴资本收益的比例太低,根据2007年12月财政部、国资委颁布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资源型央企上缴的利润占企业利润总额的10%,一般性竞争企业上缴的利润比例仅为5%;三是国有企业留成利润自然不会向全民分配,上缴的为数不多的利润,因为没有任何制度安排,不可能让全体国民分享;四是财政转移支付形成的财产再分配没有向国民倾斜,很大部分又流向了垄断集团。

  罗祖亮认为,国民财产的一部分是以国有资产形式存在的。目前我国中央和地方的国有资产总量大约有30万亿元左右,如果分摊到每一个国民头上,人均约2.3万元。从更广泛的意义上理解,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要增加我国人民群众的“财产性”收入,也应当包括国有财产经营所带来的收益。然而,多年来,我国居民从国家改革与发展中得到的回报比政府和企业的收入增长要慢得多。从GDP总量与居民净资产的比例来看,发达国家的居民净资产相当于本国GDP总量的4-5倍,而我国居民拥有的净资产仅相当于GDP总量的不到2倍。

  为此,罗祖亮建议: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物权法》过程中是否存在所有权人缺位现象进行专项检查;二、修改《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一条,对国有企业利润分配作出具体规定;三、限制国有企业的经理人处置企业利润的权力。国有企业除了法定的公积金、公益金和适当的利润留存外,要将剩余利润全部上缴到政府的国有企业利润账户中。政府要将国有企业上缴的利润与财政的税收及其他收入分别入账。国有企业新增投资和扩改项目要向国资委上报,获得审批后方可实施。重大投资项目还要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充分体现国有企业由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特色。
http://news.qq.com/a/20100308/000099.htm全国人大代表、湖南大湖股份董事长罗祖亮建议修改《企业国有资产法》,由全体国民分享国有资产经营利润。他认为,应该在财政部或人民银行开设居民个人“国民收入分配账户”。政府要将30%—50%的国有企业年利润,通过国民收入分配账户向每一个老百姓派现。罗祖亮表示,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年利润总额大约2万亿元左右。

  罗祖亮说,《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条规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物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家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财产所有权”。上述条款清楚地表述了全民是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人,国务院是国有财产所有权的代表人。所有权人取得相应利益是有法律依据的。

  罗祖亮坦言,多年来,国有企业所形成利润的分配机制并没有体现全民所有。关键在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的规定,仅出现在《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配利润,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但没有分配利润的具体要求。国务院近期发布的《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也没有提及全民所有的概念。这导致了几个后果:一是国有企业经理人对企业利润的处置权力过大,尤其是烟草、电力、通讯等垄断性行业,依靠垄断政策的保护获得高额利润,在上缴税收后,还有巨额的利润留存,这些企业都成了高工资高福利企业,形成了明显的社会不公现象;二是国有企业上缴资本收益的比例太低,根据2007年12月财政部、国资委颁布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资源型央企上缴的利润占企业利润总额的10%,一般性竞争企业上缴的利润比例仅为5%;三是国有企业留成利润自然不会向全民分配,上缴的为数不多的利润,因为没有任何制度安排,不可能让全体国民分享;四是财政转移支付形成的财产再分配没有向国民倾斜,很大部分又流向了垄断集团。

  罗祖亮认为,国民财产的一部分是以国有资产形式存在的。目前我国中央和地方的国有资产总量大约有30万亿元左右,如果分摊到每一个国民头上,人均约2.3万元。从更广泛的意义上理解,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要增加我国人民群众的“财产性”收入,也应当包括国有财产经营所带来的收益。然而,多年来,我国居民从国家改革与发展中得到的回报比政府和企业的收入增长要慢得多。从GDP总量与居民净资产的比例来看,发达国家的居民净资产相当于本国GDP总量的4-5倍,而我国居民拥有的净资产仅相当于GDP总量的不到2倍。

  为此,罗祖亮建议: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物权法》过程中是否存在所有权人缺位现象进行专项检查;二、修改《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一条,对国有企业利润分配作出具体规定;三、限制国有企业的经理人处置企业利润的权力。国有企业除了法定的公积金、公益金和适当的利润留存外,要将剩余利润全部上缴到政府的国有企业利润账户中。政府要将国有企业上缴的利润与财政的税收及其他收入分别入账。国有企业新增投资和扩改项目要向国资委上报,获得审批后方可实施。重大投资项目还要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充分体现国有企业由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特色。
http://news.qq.com/a/20100308/000099.htm
要分国企利润,当心人家把账面给做亏损咯
咱现在不是一分钱捞不到么 他再亏也得有进账的 至少我们从没有变为得到了一点 也不错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