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法14年磨砺终出鞘 剑指国资被贱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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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法14年磨砺终出鞘 剑指国资被贱卖行为  
  
2007年12月2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备受关注的国有资产法草案23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分析人士指出,此法的起草和出台,对促进国有资产权益的有效保护提供了更高的法律依据。

  根据草案的总则规定,该法旨在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保障国有资产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针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起比较完善、有效的法律制度是迫切需要的。”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石广生说。

    立法历时14年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经济日益发展壮大,已积累起数量巨大的国有资产。据统计,截至2006年末,全国仅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非金融类企业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就分别达到29万亿元和12.2万亿元。

  但是,一些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甚至无偿分给个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和手段侵害国有资产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比较严重,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目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中需要专门立法加以规范的突出问题,主要是如何维护好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石广生说,国有资产立法应当以此为重点,确立相关的法律制度。

  据介绍,国有资产立法从1993年开始启动,至今已14年。这14年来,我国国有资产立法虽然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与经营的法律规制上取得了一些进展,也草拟了一个国有资产法的初稿,但是,国有资产立法的一些根本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并未触及与解决。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成立后,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的立法工作,将国有资产立法列入五年立法规划,并成立了阵容强大的国有资产立法起草小组,着手任务繁重的立法工作。

    适用经营性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法草案第二条指出,本法所称经营性国有资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的出资和由此形成的权益。

  草案规定,行政事业性、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据国资委专家介绍,目前我国国有资产一般可划分为由国家对企业的出资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由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等组织使用管理的行政事业性资产,以及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森林、水流等资源性资产。

  石广生介绍说,考虑到有关资源性资产已有相关的专门法律调整,行政事业性资产的管理目前也有相应的行政法规规范,因此,本法适用于经营性国有资产。石广生同时补充说,考虑到对金融类资产监管的特殊性问题应适用于金融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营性国有资产中金融类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执行。

  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草案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有关部门、机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资保护“系统化”

  提交审议的国有资产法草案从企业管理者的选择考核、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产监督等方面对国有资产保护作出了系统规定。

  全国人大财经委相关人士指出,草案加以规范的突出问题,主要是如何维护好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草案还对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作了专章规定,如按照国家出资企业的不同类型,对关系出资人权益重大事项的决定权限和决策程序作了明确规定;规定了企业改制、与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资产评估等应遵守的基本规则,防止以“暗箱操作”等手段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草案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对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有资产法14年磨砺终出鞘 剑指国资被贱卖行为  
  
2007年12月2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备受关注的国有资产法草案23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分析人士指出,此法的起草和出台,对促进国有资产权益的有效保护提供了更高的法律依据。

  根据草案的总则规定,该法旨在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保障国有资产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针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起比较完善、有效的法律制度是迫切需要的。”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石广生说。

    立法历时14年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经济日益发展壮大,已积累起数量巨大的国有资产。据统计,截至2006年末,全国仅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非金融类企业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就分别达到29万亿元和12.2万亿元。

  但是,一些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甚至无偿分给个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和手段侵害国有资产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比较严重,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目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中需要专门立法加以规范的突出问题,主要是如何维护好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石广生说,国有资产立法应当以此为重点,确立相关的法律制度。

  据介绍,国有资产立法从1993年开始启动,至今已14年。这14年来,我国国有资产立法虽然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与经营的法律规制上取得了一些进展,也草拟了一个国有资产法的初稿,但是,国有资产立法的一些根本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并未触及与解决。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成立后,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的立法工作,将国有资产立法列入五年立法规划,并成立了阵容强大的国有资产立法起草小组,着手任务繁重的立法工作。

    适用经营性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法草案第二条指出,本法所称经营性国有资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的出资和由此形成的权益。

  草案规定,行政事业性、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据国资委专家介绍,目前我国国有资产一般可划分为由国家对企业的出资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由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等组织使用管理的行政事业性资产,以及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森林、水流等资源性资产。

  石广生介绍说,考虑到有关资源性资产已有相关的专门法律调整,行政事业性资产的管理目前也有相应的行政法规规范,因此,本法适用于经营性国有资产。石广生同时补充说,考虑到对金融类资产监管的特殊性问题应适用于金融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营性国有资产中金融类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执行。

  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草案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有关部门、机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资保护“系统化”

  提交审议的国有资产法草案从企业管理者的选择考核、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产监督等方面对国有资产保护作出了系统规定。

  全国人大财经委相关人士指出,草案加以规范的突出问题,主要是如何维护好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草案还对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作了专章规定,如按照国家出资企业的不同类型,对关系出资人权益重大事项的决定权限和决策程序作了明确规定;规定了企业改制、与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资产评估等应遵守的基本规则,防止以“暗箱操作”等手段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草案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对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国资立法:政府的归政府 社会的归社会  
  
2007年12月24日 来源:新京报   
  


  经历漫长的14年,国有资产立法进程终于破茧而出。12月23日,备受关注的《国有资产法》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如草案所指出,本法旨在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保障国有资产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它的起草和出台,无疑会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权益的有效保护。



  30年改革开放,国有经济与私营经济共同成长。据统计,截至去年年底,全国仅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非金融类企业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就分别达到29万亿元和12.2万亿元。然而,多年以来也积累了不少问题:一方面,“政企不分”和“出资人缺位”使国有企业未能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另一方面,在市场化改革和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一些国有资产通过各种渠道流失,甚至被随意处置。与此同时,有关公正与效率的种种讨论,又不得不面对一个现实:直到目前,仍然没有一部相关法律规范与调节这种混乱局面。

  作为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的“母法”,《国有资产法》立法曾被列入八届、九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起草工作最早启动于1993年,由于争议较大,最初的草案最终未能提交审议。直到11年后的2004年《国有资产法》的起草工作才重新启动。2006年全国人大开始加快了《国有资产法》的立法进程,并在今年随着《物权法》的出台,将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

  此次立法,除了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如何厘清国资委的定位同样是焦点。作为国务院的直属特设机构,国资委于2003年4月成立,依据的是2003年5月27日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依照该条例,国资委一方面作为股东履行出资人职责,而另一方面又作为国务院的特设行政机构负责监督企业国有资产,股东职能与行政职能的重叠导致了国资委既做“老板”又做“婆婆”。

  从法律层面看,国资委的职能回归或者重新定位,实际上是如何确定其主体性的问题。即它究竟是公权力主体,还是民事权利主体?这也决定了国资委的定位不外乎三种可能:第一是国资委只做出资人,第二是国资委只做监管者,第三种是国资委既做出资人,又做监管者。

  而目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主要是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时,国务院还授权其他有关部门对某些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这一相关规定兼顾了目前的实际情况,也为今后的改革留有余地。同时,草案也就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作了规定,这就是外部监管,即人大监督、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各级政府监管和检察部门的监督等。

  透过这些,不难发现,《国有资产法》立法的意义更在于规范政府的管理职能与行为,让“政府的归政府,社会的归社会”。正因为此,在更多人眼里,《国有资产法》不是授权行政机关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法律,而是约束各级行政机关干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法律。

  任何国家的财产从本质上说是全社会的财产。它不仅是政府用以调控经济、维护经济安全、实现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资源,更是全社会共有共享的财富。在中国法治进程中,及时制定《国有资产法》无疑是推进和深化改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十四年酝酿,虽也错过不少良机,但是只要从今开始戮力而为,一切就不算晚。
新华网 作者:王宇、周玮、吴陈)
该卖的都卖完了
现在再出台
剩下的都是些只要卖了国家就要变质的国资了
很好,很强大
原帖由 马甲1号 于 2007-12-24 09:59 发表
该卖的都卖完了
现在再出台
剩下的都是些只要卖了国家就要变质的国资了
很好,很强大


  亡羊补牢,时尤未晚............
能贱卖的都卖光了,现在出个法装装样子。
有十多年的时间了吧:o
就是啊,有利益的都卖完了,现在给民众个样子看看,我们TG还是清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