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评:中国国有资产法将表决 前无古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30 17:08:02
社评:中国国有资产法将表决 前无古人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1-09


  
《国有资产法》2007年岁末前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但仍然无法获得通过。
  中评社北京1月9日电(评论员 张沐)去岁末,有一件重要的新闻被忽略了。不过,由于到今年3月5日召开的新一届全国人大会议,它将被重新提起,所以很值得重视。事缘中国的国有资产及其企业,在历经15度春秋后,一直未能完成有关立法。

  2007年《物权法》正式出台,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的规定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各界人士普遍呼吁应尽快完成对国有资产保护的立法。终于《国有资产法》被排入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在岁末前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但仍然无法获得通过。由于存在诸多的歧议,所谓“兹事体大”,结果要求草案在继续征求意见并进行修改后,径行提交今年新一届全国人大会议让全体代表讨论表决。

  应该说,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已累积了数量巨大的国有资产。据统计,到2006年末,仅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非金融类企业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就分别达到29万亿元人民币(下同)和12.2万亿元。目前,各类中央企业共2.05万户,除31户金融企业外,150余户中央监管企业集中了1.43万户独立企业,各部门所属企业有0.62万户。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以及日常的经营及效益状况,盈亏处理,如何保障出资方、经营者与员工三者权益的合理分配和布局,破解不当的垄断,维系平等的市场竞争,都须要完备科学的立法规范。

  尤其一些地方在国企改制过程中,藉口鼓励外资合作、私营经济或发展个体户经营,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甚至无偿分派给个人,或者在经营中以其他方式和手段侵吞损害国有企业的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较为严重的状况。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指出,“为什么人们在对中国经济改革取得巨大成绩普遍击节赞赏的同时,会把聚焦点放在改革过程中对国有资产流失的忧虑和关切上?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国有资产立法还不到位。”

  据悉,《国有资产法》曾被列入八届、九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计画,其起草工作最早启动于1993年。奈因各方面的争议很大,多次提出的草案皆未能提交审议。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将国有资产立法列入5年立法规划,并成立了阵容强大的国有资产立法起草小组。那几年,国有资产法成为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最多的立法专案之一。至11年后的2004年,《国有资产法》才重新启动起草工作,直到去岁末才勉强挤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末班车”,结局依旧是难以过关。  

  要知道,国有资产一般分为由国家对企业出资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由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等组织使用管理的行政事业性资产,以及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森林、水流等资源性资产,是近些年增值最大的国有资产。资源性资产在它没有被开发的时候,只是国有资源,对于其保护,国家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不过,对于国有资产立法,学界有“大小国资法”之分。主张“大国资法”者认为,应该将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与资源性国有资产都包括在内,不能把《国有资产法》的界定物件狭隘化。而“小国资法”指的是一部主要针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法律,有专家倾向于“从‘小国资法’做起一步步来,在实践中逐渐完善”。

  经济法专家、中国人大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由于国有资产管理中的代理环节和道德风险过多,在《物权法》出台后应尽快出台《国有资产法》,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和保护,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权利主体非常明晰,不存在所有权主体虚位的问题,但的确存在国家所有权代理人虚位、虚置的问题。国家所有权人不是自然人,不能够依靠自身行为即可行使权利。相反,国家财产权利的实现要仰赖诸多的代理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代理人越多,代理环节越多,代理成本越高。为恰当界定国家代理人及其职责,预防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必须制定《国有资产法》。既要调整物权形态的国有资产,也要调整债权形态和股权形态的国有资产;既要调整经营性国有资产,也要调整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既包括中央政府层面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也包括地方政府层面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国有资产法》的保护外延应当尽量周全。

  在《国有资产法》起草的过程中,另外一个争议焦点便是国资委的定位问题。目前国资委依据的是2003年5月27日公布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是代表本级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特设机构。

  为此,国资委便形成一个双重角色。当初设立时将其定位为正部级特设机构,这也意味着国资委的职能没有最终界定。一方面它代表本级政府行使出资人的功能,即股东职能;另方面又保有行政权力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公司行使行政管理。这就使国资委经常面临的“婆婆加老板”的质疑。

  对国资委未来的角色定位,一种观点倾向于国资委只履行行政管理的职能;另一种观点认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界定为行政机关之外的特殊法人,其角色定位应是如何快捷高效地代行国家作为所有人与股东所享有的各项民事权利,但不能行使行政权力。显然,后一种主张更符合国资委的应有身份。它必须保障国企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同时保证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履行职责到位,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如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有资产出资人和其他出资人以及债权人的权益。

  《国有资产法》草案起草组专家成员之一,中国政法大学经济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纪鹏认为,“作为解读中国改革成功的一把钥匙,国有资产法针对的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部‘前无古人’的法律,没有任何国家的法律可以借鉴”。

  毫无疑问,作为维护中国公有制主体地位的一部“公法”,《国有资产法》是一部针对中国庞大的国有资产管理和保护的基本法律。相信在3月的全国人大会上,将会广泛汲取意见,使之更加科学完善,更具操作性。社评:中国国有资产法将表决 前无古人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1-09


  
《国有资产法》2007年岁末前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但仍然无法获得通过。
  中评社北京1月9日电(评论员 张沐)去岁末,有一件重要的新闻被忽略了。不过,由于到今年3月5日召开的新一届全国人大会议,它将被重新提起,所以很值得重视。事缘中国的国有资产及其企业,在历经15度春秋后,一直未能完成有关立法。

  2007年《物权法》正式出台,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的规定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各界人士普遍呼吁应尽快完成对国有资产保护的立法。终于《国有资产法》被排入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在岁末前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但仍然无法获得通过。由于存在诸多的歧议,所谓“兹事体大”,结果要求草案在继续征求意见并进行修改后,径行提交今年新一届全国人大会议让全体代表讨论表决。

  应该说,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已累积了数量巨大的国有资产。据统计,到2006年末,仅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非金融类企业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就分别达到29万亿元人民币(下同)和12.2万亿元。目前,各类中央企业共2.05万户,除31户金融企业外,150余户中央监管企业集中了1.43万户独立企业,各部门所属企业有0.62万户。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以及日常的经营及效益状况,盈亏处理,如何保障出资方、经营者与员工三者权益的合理分配和布局,破解不当的垄断,维系平等的市场竞争,都须要完备科学的立法规范。

  尤其一些地方在国企改制过程中,藉口鼓励外资合作、私营经济或发展个体户经营,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甚至无偿分派给个人,或者在经营中以其他方式和手段侵吞损害国有企业的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较为严重的状况。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指出,“为什么人们在对中国经济改革取得巨大成绩普遍击节赞赏的同时,会把聚焦点放在改革过程中对国有资产流失的忧虑和关切上?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国有资产立法还不到位。”

  据悉,《国有资产法》曾被列入八届、九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计画,其起草工作最早启动于1993年。奈因各方面的争议很大,多次提出的草案皆未能提交审议。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将国有资产立法列入5年立法规划,并成立了阵容强大的国有资产立法起草小组。那几年,国有资产法成为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最多的立法专案之一。至11年后的2004年,《国有资产法》才重新启动起草工作,直到去岁末才勉强挤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末班车”,结局依旧是难以过关。  

  要知道,国有资产一般分为由国家对企业出资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由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等组织使用管理的行政事业性资产,以及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森林、水流等资源性资产,是近些年增值最大的国有资产。资源性资产在它没有被开发的时候,只是国有资源,对于其保护,国家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不过,对于国有资产立法,学界有“大小国资法”之分。主张“大国资法”者认为,应该将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与资源性国有资产都包括在内,不能把《国有资产法》的界定物件狭隘化。而“小国资法”指的是一部主要针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法律,有专家倾向于“从‘小国资法’做起一步步来,在实践中逐渐完善”。

  经济法专家、中国人大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由于国有资产管理中的代理环节和道德风险过多,在《物权法》出台后应尽快出台《国有资产法》,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和保护,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权利主体非常明晰,不存在所有权主体虚位的问题,但的确存在国家所有权代理人虚位、虚置的问题。国家所有权人不是自然人,不能够依靠自身行为即可行使权利。相反,国家财产权利的实现要仰赖诸多的代理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代理人越多,代理环节越多,代理成本越高。为恰当界定国家代理人及其职责,预防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必须制定《国有资产法》。既要调整物权形态的国有资产,也要调整债权形态和股权形态的国有资产;既要调整经营性国有资产,也要调整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既包括中央政府层面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也包括地方政府层面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国有资产法》的保护外延应当尽量周全。

  在《国有资产法》起草的过程中,另外一个争议焦点便是国资委的定位问题。目前国资委依据的是2003年5月27日公布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是代表本级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特设机构。

  为此,国资委便形成一个双重角色。当初设立时将其定位为正部级特设机构,这也意味着国资委的职能没有最终界定。一方面它代表本级政府行使出资人的功能,即股东职能;另方面又保有行政权力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公司行使行政管理。这就使国资委经常面临的“婆婆加老板”的质疑。

  对国资委未来的角色定位,一种观点倾向于国资委只履行行政管理的职能;另一种观点认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界定为行政机关之外的特殊法人,其角色定位应是如何快捷高效地代行国家作为所有人与股东所享有的各项民事权利,但不能行使行政权力。显然,后一种主张更符合国资委的应有身份。它必须保障国企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同时保证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履行职责到位,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如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有资产出资人和其他出资人以及债权人的权益。

  《国有资产法》草案起草组专家成员之一,中国政法大学经济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纪鹏认为,“作为解读中国改革成功的一把钥匙,国有资产法针对的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部‘前无古人’的法律,没有任何国家的法律可以借鉴”。

  毫无疑问,作为维护中国公有制主体地位的一部“公法”,《国有资产法》是一部针对中国庞大的国有资产管理和保护的基本法律。相信在3月的全国人大会上,将会广泛汲取意见,使之更加科学完善,更具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