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者逃跑中被撞伤 状告追赶者索赔15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30 03:47:33
扬子晚报
  调查:你如何看待盗窃者逃跑中被撞伤,状告追赶者索赔15万?

  三名从外地来无锡寻求“发展”的蟊贼,在一次偷盗电动车时被人发现,慌张中乘坐摩托车逃跑,不料出了交通事故,导致其中一贼邵某受重伤。让人出乎意料的是,邵某伤愈之后,竟将当时见义勇为的市民詹先生告上法庭,称如果不是詹先生多管闲事,他就不会出车祸受伤,并向詹先生以及詹先生车辆所属公司提出了15万元的人身伤害赔偿。记者昨日获悉,邵某的诉讼请求被一审法院驳回。之后,邵某大呼“我很受伤”,又向无锡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闯红灯“逃跑”出事故

  根据记者的采访了解,事情还得从一个特殊的交通事故说起。2008年4月14日晚上9点半左右,无锡市解放西路和县前西街的路口同时发生两起交通事故:一辆摩托车在解放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飞速闯红灯路过该路口,“扑通”一声撞上了一辆从县前西街由东往西正常行驶的轿车,摩托车上三人应声倒地不起。与此同时,尾随摩托车的一辆本田轿车也在该路口未急刹得住,与另一辆正常行驶的轿车相撞。

  这两起事故共造成三辆轿车和一辆摩托车受损,最为严重的是,摩托车上的三名年轻小伙重重摔在地上不省人事。蹊跷的是,倒地不起的三名伤者并未得到人们的悲悯,相反,围观市民给予的尽是“撞得活该”的奚落声。原来,这三名年轻小伙都是偷车贼。

  本田轿车司机詹先生以及多名热心市民向警方说明了情况:事故发生的三分钟前,两名小伙正在解放西路红梅市场门口偷盗电动车电瓶,过往市民发现之后大呼“抓贼”,这时,两名小伙立刻爬上在一旁等候的摩托车仓皇逃离。此时,市民詹先生正巧路过该处,随即踩足油门追赶上去,行驶了百米远就发生了这起车祸。

  坐在摩托车最后面的19岁的邵某,是三个小偷中受伤最重的一个,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将近一个月,共花费医疗费3万多元。事后经鉴定,邵某脾切除被评定为八级伤残,肠破裂修补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而詹先生的轿车也损坏严重,不过,更让詹先生心寒不已的是,自己出于正义追赶小偷,这本身是见义勇为行为,不料竟被人告上了法庭,成了被告。

  诉状中直言自己是小偷

  俗话说家丑不可外扬,但是邵某却认为,偷盗虽然不道德,但是并不表示小偷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不受法律保护。事故发生5个月后,2008年9月,邵某即向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詹先生和车辆所属的公司共同赔偿损失15万多元。并且,邵某在诉状中毫不隐瞒自己的身份以及偷盗行为,直言不讳地表明了自己就是个小偷。

  邵某称,“2008年4月14日,本人与单某在解放西路红梅市场门口偷窃电动车电瓶被人发现后,本人与单某乘坐刘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解放西路由北往南逃跑,詹某驾驶轿车追赶至县前西街时,对本人乘坐的摩托车后方猛烈撞击,致本人撞飞坠地受伤。请求判令詹某以及詹某车辆所属公司赔偿医疗费33245.68元、营养费1350元、护理费2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14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3400元、残疾赔偿金98268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合计154277.68元。”

  邵某的说法让詹先生颇为愤怒。在庭审现场,詹先生告诉法官,邵某所谓的车祸是由其故意撞击所致纯属诬陷,车祸是因为驾驶员慌乱逃跑、驾驶不当所致,邵某应向驾驶员追偿损失。而且与摩托车发生直接碰撞的是另一辆正常行驶的汽车,如果要告也应当告那辆汽车的车主。

  “我可以放过任何人,就是不会放过你!”邵某明确表示,他放弃对其他涉事车辆的索赔权利,唯独不放过詹先生,邵某要求詹某及车辆所属的公司承担责任。

  一审被法院驳回

  “詹先生出于公民正义追赶小偷,为失窃者挽回损失,大体上来讲,这已经是一种见义勇为行为。”承办该案的法官刘坚昨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詹先生驾驶的本田轿车,到底有没有撞击到邵某所乘坐的摩托车。如果有,那就可以说明邵某的受伤与詹先生的撞击有直接因果关系。

  刘坚法官告诉记者,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未对事故作责任认定(因为无法认定),故难以断定事故责任方。受理该案后,法院又从相关部门调出了事故现场的监控录像,从录像中看,只看到摩托车飞速驶过路口时与一辆汽车相撞,而尾随其后的本田轿车与另一辆汽车相撞,尽管通过技术手段将视频放大处理,仍然无法辨别詹先生驾驶的本田轿车是否与肇事摩托车有直接接触。

  刘坚法官说,“根据这些鉴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詹先生所驾驶的本田轿车与邵某所乘坐的摩托车没有发生直接碰撞,摩托车发生车祸导致邵某受伤,与见义勇为的詹先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小偷不服还要上诉

  2009年11月19日,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邵某虽称因詹先生驾车撞击其乘坐的摩托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并致其受伤,但其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未认定詹先生驾车撞击二轮摩托车,故邵某诉称依据不充分,法院不予采信。

  此外,詹先生发现邵某等人盗窃嫌疑后,驾车追赶是积极履行公民义务行为且追赶中并无不当行为,故对邵某要求詹先生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邵某主动放弃对其他涉事车辆以及当事人的主张,法院尊重个人意愿,不予干涉。但对于邵某提出的赔偿要求,一审法院全部驳回。

  记者还获悉,该起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还产生了1070元的案件受理费和1600元的鉴定费,而这些费用也将由邵某独自承担。一审判决后,邵某大呼自己很受伤,表示要继续上诉,记者昨日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经受理该案,将择日开庭审理。(通讯员 陶玉 本报记者 钱久钢)

http://news.sina.com.cn/s/2010-01-28/035419561873.shtml扬子晚报
  调查:你如何看待盗窃者逃跑中被撞伤,状告追赶者索赔15万?

  三名从外地来无锡寻求“发展”的蟊贼,在一次偷盗电动车时被人发现,慌张中乘坐摩托车逃跑,不料出了交通事故,导致其中一贼邵某受重伤。让人出乎意料的是,邵某伤愈之后,竟将当时见义勇为的市民詹先生告上法庭,称如果不是詹先生多管闲事,他就不会出车祸受伤,并向詹先生以及詹先生车辆所属公司提出了15万元的人身伤害赔偿。记者昨日获悉,邵某的诉讼请求被一审法院驳回。之后,邵某大呼“我很受伤”,又向无锡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闯红灯“逃跑”出事故

  根据记者的采访了解,事情还得从一个特殊的交通事故说起。2008年4月14日晚上9点半左右,无锡市解放西路和县前西街的路口同时发生两起交通事故:一辆摩托车在解放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飞速闯红灯路过该路口,“扑通”一声撞上了一辆从县前西街由东往西正常行驶的轿车,摩托车上三人应声倒地不起。与此同时,尾随摩托车的一辆本田轿车也在该路口未急刹得住,与另一辆正常行驶的轿车相撞。

  这两起事故共造成三辆轿车和一辆摩托车受损,最为严重的是,摩托车上的三名年轻小伙重重摔在地上不省人事。蹊跷的是,倒地不起的三名伤者并未得到人们的悲悯,相反,围观市民给予的尽是“撞得活该”的奚落声。原来,这三名年轻小伙都是偷车贼。

  本田轿车司机詹先生以及多名热心市民向警方说明了情况:事故发生的三分钟前,两名小伙正在解放西路红梅市场门口偷盗电动车电瓶,过往市民发现之后大呼“抓贼”,这时,两名小伙立刻爬上在一旁等候的摩托车仓皇逃离。此时,市民詹先生正巧路过该处,随即踩足油门追赶上去,行驶了百米远就发生了这起车祸。

  坐在摩托车最后面的19岁的邵某,是三个小偷中受伤最重的一个,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将近一个月,共花费医疗费3万多元。事后经鉴定,邵某脾切除被评定为八级伤残,肠破裂修补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而詹先生的轿车也损坏严重,不过,更让詹先生心寒不已的是,自己出于正义追赶小偷,这本身是见义勇为行为,不料竟被人告上了法庭,成了被告。

  诉状中直言自己是小偷

  俗话说家丑不可外扬,但是邵某却认为,偷盗虽然不道德,但是并不表示小偷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不受法律保护。事故发生5个月后,2008年9月,邵某即向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詹先生和车辆所属的公司共同赔偿损失15万多元。并且,邵某在诉状中毫不隐瞒自己的身份以及偷盗行为,直言不讳地表明了自己就是个小偷。

  邵某称,“2008年4月14日,本人与单某在解放西路红梅市场门口偷窃电动车电瓶被人发现后,本人与单某乘坐刘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解放西路由北往南逃跑,詹某驾驶轿车追赶至县前西街时,对本人乘坐的摩托车后方猛烈撞击,致本人撞飞坠地受伤。请求判令詹某以及詹某车辆所属公司赔偿医疗费33245.68元、营养费1350元、护理费2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14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3400元、残疾赔偿金98268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合计154277.68元。”

  邵某的说法让詹先生颇为愤怒。在庭审现场,詹先生告诉法官,邵某所谓的车祸是由其故意撞击所致纯属诬陷,车祸是因为驾驶员慌乱逃跑、驾驶不当所致,邵某应向驾驶员追偿损失。而且与摩托车发生直接碰撞的是另一辆正常行驶的汽车,如果要告也应当告那辆汽车的车主。

  “我可以放过任何人,就是不会放过你!”邵某明确表示,他放弃对其他涉事车辆的索赔权利,唯独不放过詹先生,邵某要求詹某及车辆所属的公司承担责任。

  一审被法院驳回

  “詹先生出于公民正义追赶小偷,为失窃者挽回损失,大体上来讲,这已经是一种见义勇为行为。”承办该案的法官刘坚昨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詹先生驾驶的本田轿车,到底有没有撞击到邵某所乘坐的摩托车。如果有,那就可以说明邵某的受伤与詹先生的撞击有直接因果关系。

  刘坚法官告诉记者,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未对事故作责任认定(因为无法认定),故难以断定事故责任方。受理该案后,法院又从相关部门调出了事故现场的监控录像,从录像中看,只看到摩托车飞速驶过路口时与一辆汽车相撞,而尾随其后的本田轿车与另一辆汽车相撞,尽管通过技术手段将视频放大处理,仍然无法辨别詹先生驾驶的本田轿车是否与肇事摩托车有直接接触。

  刘坚法官说,“根据这些鉴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詹先生所驾驶的本田轿车与邵某所乘坐的摩托车没有发生直接碰撞,摩托车发生车祸导致邵某受伤,与见义勇为的詹先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小偷不服还要上诉

  2009年11月19日,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邵某虽称因詹先生驾车撞击其乘坐的摩托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并致其受伤,但其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未认定詹先生驾车撞击二轮摩托车,故邵某诉称依据不充分,法院不予采信。

  此外,詹先生发现邵某等人盗窃嫌疑后,驾车追赶是积极履行公民义务行为且追赶中并无不当行为,故对邵某要求詹先生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邵某主动放弃对其他涉事车辆以及当事人的主张,法院尊重个人意愿,不予干涉。但对于邵某提出的赔偿要求,一审法院全部驳回。

  记者还获悉,该起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还产生了1070元的案件受理费和1600元的鉴定费,而这些费用也将由邵某独自承担。一审判决后,邵某大呼自己很受伤,表示要继续上诉,记者昨日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经受理该案,将择日开庭审理。(通讯员 陶玉 本报记者 钱久钢)

http://news.sina.com.cn/s/2010-01-28/035419561873.shtml
  小偷理直气壮要起诉追赶人,这是一个什么混乱价值观?
回复 2# 新侨联委员


    还不都是JY给闹得
最有良心的啥律师,最有良心的啥媒体,还有最有良心的JY网民~时不我待~此时不出来帮衬几句,等待何时?
看来以后要加一条:小偷作案被发现不允许逃跑,逃跑途中发生任何情况有本人负责
[:a1:]鉴于小偷大人的犯罪已经中止,詹先生确实不应该追!!
群众应该自发地组织起来,等那三个小偷从法院出来就当场打死
幸好是无锡。如果是在南京,詹先生可能没有那样幸运。因为邵小偷的受伤至少与詹先生的追赶有因果关系,所以一定是各负担50%。
starbaby2007 发表于 2010-1-28 21:29

再加一条:小偷作案被发现如果停止偷窃和逃跑,他人不得追赶和扭送。如果被人追赶和扭送其到警方过程中,发生任何情况由追赶者和扭送者负责。{:wu:}
新侨联委员 发表于 2010-1-28 19:05
还有小偷起诉被偷物主的!
一女偷在偷自行车离开时被车主人发现,追至主公路上时,车主伸手去扯,自行车不稳,结果发生车祸!事后该女偷将车主及涉事司机一并告上法院!
神奇的是,一审法院判决如下:小偷自身承担55%责任,司机承担35%责任,车主明知公路上有危险,仍然与小偷发生拉扯,存在过失,承担10%责任!{:3_91:}
三方均不服,提出上诉,舆论一边倒批判要车主承担责任的判决结果,于是二审法院改判,车主不承担责任,其在一审中被判承担的责任改由女偷承担!:curse:
  法律应该是人民意志的理智体现,而不是少数专家的意志体现,之所以专家要反对民意,反对舆论干涉审判,关键核心问题在于他们要替代我们掌握法律。
既然承认了自己是小偷。为什么不把小偷先给抓了,判了!
khlgdnmq 发表于 2010-1-29 09:22
  也同问,,,,,。。为何公安不先抓起来?????
按某些专家及法官的理念:抓小偷本是警察的事,詹先生即非警察又非失主,此时追小偷就是狗拿耗子、多管闲事;小偷逃跑已是停止犯罪,街上那么多车,随时有出交通事故的可能,詹先生在大街上追就是主观上有故意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意图;小偷系因詹先生追赶出了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因此詹先生犯有故意伤害罪。

强烈要求追究詹先生的法律责任,为保障小偷的人权及生命权,要求重判詹先生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关赔偿小偷的各种损失如医药费等直接经济损失及误工损失、精神损失、名誉损失……
yuppppp 发表于 2010-1-29 07:58
好精英!
为何不加一条,盗窃被发现后逃窜,以抢劫罪论处。
xxg027 发表于 2010-1-29 09:42

未偷成,无法量刑判罪。
北海龙吟 发表于 2010-1-29 09:47

小偷的误工损失怎么计算?本来每小时要偷若干,现在没偷成所以损失了?每小时偷若干有无证据,所以还必须举证?……思路一片混乱!{:yi:}
逃跑不是算作犯罪的一部分么?
中国这样的神奇法律和法官,
什么事出不来?
法制,法制,只能欺负良民,怂恿犯罪!
yuppppp 发表于 2010-1-29 12:12


      拘留应该是可以的.....。。。
去南京起诉嘛!找到王法官不就可以咯!
新侨联委员 发表于 2010-1-29 08:43


    人家说网民支持索赔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