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南方都市报副主编喻华峰贪污行贿案二审宣判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17:31:11
<P>原南方都市报副主编喻华峰贪污行贿案二审宣判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6日 06:59 人民网  

  人民网广州6月15日电 6月1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方都市报原副主编喻华峰贪污、行贿案进行二审宣判,以喻华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2000年3月至2001年3月,喻华峰在未经南方都市报编委会决定,亦未征得原分管南方都市报的南方日报报业集团社委会委员、调研员李民英同意以及南方日报报业集团批准的情况下,让南方都市报计财室二位财务人员,先后将依据1999年、2000年《广告业务管理大纲》和《2000年度南方都市报广告部承包合同》计提的1999年第四季度广告奖271015.06元、2000年度广告部副总经理广告超额完成任务奖826715.85元和2000年度上门广告奖452316.41元等合计总金额1550047.32元,分别存入以广告部五位工作人员名义开设的存折户套取现金,而其中三人并不知情。按照南方日报报业集团和南方都市报的有关规定,上述资金只能发放给广告部业务员和副总经理,但喻华峰违反规定将上述款项调到南方都市报采编、行政部门作为年终奖金发放,其中20万元送给李民英。2001年6月,喻华峰利用管理该笔公款的职务便利,商议决定以补发年终奖为名将剩余的58万元进行私分,其中喻华峰分得10万元,占为己有。

  2001年初至2002年4月,喻华峰在李民英分管南方都市报并兼任南方都市报主编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两次贿送李民英共80万元。其中,2001年初贿送20万元;2002年4月贿送60万元。期间,李民英对喻华峰虚增广告业绩的做法予以默许,并给予了关照和便利。

  法院认为,上诉人喻华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南方都市报副主编、分管广告部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私分公款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喻华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P>
<P>近日,记者就原南方都市报副主编喻华峰贪污、行贿上诉案的有关二审情况,采访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人。

  记者:你能否介绍一下喻华峰贪污、行贿上诉案审理的基本情况?

  负责人:可以。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喻华峰犯贪污、行贿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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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东山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8日作出(2004)东法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喻华峰不服,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件。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人)喻华峰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根据查明的事实,于2004年6月15日依法作出二审判决,以喻华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记者:请问被私分的58万元有无合法的分配依据?

  负责人:法庭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查明的事实表明,南方都市报发放2000年奖金的依据有两份文件,即以南方日报报业集团与南方都市报签订的《2000年度二级核算方案》(以下简称《二级核算方案》)和南方都市报广告部订立的《200年度南方都市报广告部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为依据。这两份文件分别规定,编委会、采编人员、行政人员(包括办公室、财务人员)按《二级核算方案》的标准核发奖金,广告部人员则以《承包合同》发放奖金(广告部内部如何发放,依据广告部自行制定的《广告业务管理大纲》进行)。此外,《承包合同》还列明广告销售成本节余部分10%中的1/3和广告部超额完成任务后另加10%奖励中的1/3(以下简称“两个三分之一”)计入报社主编奖励基金。

  由此证实报社编委会对奖金的合法分配权来源于《二级核算方案》和《承包合同》中的“两个三分之一”,除此之外,对列入《承包合同》范围的奖金并无分配权。

  而被编委会私分的58万元是来自用广告部五名工作人员名字以1999年度广告部第四季度广告奖、2000年度广告部副总经理超额完成任务奖、2000年度广告部上门广告奖三项名义计提的共155万元中的一部分。依据《二级核算方案》,9名编委无权对广告部的这部分奖金决定以任何形式发给任何人,只能依据《承包合同》和《广告部管理大纲》由广告部进行发放。

  综上所述,被编委会私分的58万元是属于广告部的三项奖金中的一部分,编委会分配这笔钱没有合法依据,这58万元并非是在合法奖金的范围内分得的财产,而是超越分配权限分占的原本属于广告部有关人员的款项。

  另外,上诉人、辩护人在辩护意见中还称分占这58万元是经过编委会集体讨论的,但是,经过编委会讨论作出上述决定本身就是违规违法的。违规、违法的行为不因假托一层组织集体决定而合法化,这种“集体决定”根本不具备合法性。

  记者:有人认为被私分的58万元是私人财产,这笔款到底是公款还是私人财产?

  负责人:是公款。被私分的58万元来源于以五名广告部人员以广告部奖金的名义计提的155万元,根据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这五个人中,有二人有资格领取自己名下的奖金,但是,这二人并未被告知取得这些奖金的依据、金额数目等真实情况,实际上他们根本没有领到这些奖金;其余三人则没有资格取得这部分奖金,实际也没有领到这些奖金。这些款项被开户套现后提回了报社的财务室。上述奖金在未经合法程序被所有人合法取得之前仍然是公款。从本案事实来看,存入上述五人帐户的款项,是为了方便报社套现,而根本不是“一部分人同意把自己的一部分奖金拿出来进行二次分配”。

  记者:报社编委会私分的58万元是否是为了平衡广告部门与采编部门的利益?

  负责人:从本案事实来看,《二级核算方案》、广告部《承包合同》以及广告部《管理大纲》是经南方日报报业集团批准、认可的,是南方都市报奖金分配的合法依据,如果编委会为了平衡利益可以进行条款补充、修订,然后上报报业集团同意并备案,可以使这种平衡“合法化”。但从现有证据看,南方都市报既没有开会形成“平衡”决议,亦没有上报报业集团,这使这种分配方案本身不具有合法性。事实上9名编委在已经领取了远远高于其他职工、干部的奖金,并且已经参加了报社所有其他奖金分配的情况下,仍然利用职权,巧立名目秘密将58万元公款进行私分,显然这种行为并不是为了平衡报社内部利益,而是以此为名目使9名报社高层人员获得更多利益。

  记者:喻华峰行贿李民英的目的、动机有无谋取不正当利益?

  负责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这表明,不正当利益包括两方面,一是被国家法律、法规等禁止取得的利益,二是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违背职务行为所取得的利益。违背职务所取得的利益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不确定利益。不确定利益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违背职务的行为获得,就成为不正当利益。喻华峰与李民英是上下级关系,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其每次送钱给李民英虽然没有提出具体的请托事项,但动机和目的明确。事实证明,喻华峰送钱给李民英,是为了谋求李民英对其将南方都市报每年预收款项计入当年广告收入,以虚增业绩提前领取奖金行为的认可。而李民英违背职务所作出的默许行为便使这种不正当利益得以实现。因此,喻华峰送钱的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记者:喻华峰行贿李民英是属于个人行贿还是单位行贿?

  负责人:上诉人喻华峰在二审中改变原来的供述,辩解自己送给李民英的钱是代李民英签收的奖金,辩护人亦辩称行贿行为是单位行为而非喻华峰个人行为。然而,从本案证据证实的事实方面来看,依据南方日报报业集团关于分管领导不能在分管的单位领取奖金等福利的规定,南方都市报曾明确决定不发奖金给李民英,因此,无从证明喻华峰送钱给李民英的行为是单位意志。此外,本案证据表明,喻华峰送给李民英的80万元,有60万元入了喻华峰的帐户,20万元有喻华峰亲笔签收手续,并且无证据证明这20万元是喻华峰代李民英签收的。因此,在所有权上,这80万元款项在法律形式上已经全部归属于喻华峰个人。从以上证据证实的案件事实来看,不能认定喻华峰送钱给李民英是单位行为。

  记者:二审对喻华峰量刑的依据是什么?

  负责人:上诉人喻华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南方都市报副主编、分管广告部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私分公款占为已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喻华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喻华峰贪污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P><P>原南方都市报副主编喻华峰贪污行贿案二审宣判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6日 06:59 人民网  

  人民网广州6月15日电 6月1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方都市报原副主编喻华峰贪污、行贿案进行二审宣判,以喻华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2000年3月至2001年3月,喻华峰在未经南方都市报编委会决定,亦未征得原分管南方都市报的南方日报报业集团社委会委员、调研员李民英同意以及南方日报报业集团批准的情况下,让南方都市报计财室二位财务人员,先后将依据1999年、2000年《广告业务管理大纲》和《2000年度南方都市报广告部承包合同》计提的1999年第四季度广告奖271015.06元、2000年度广告部副总经理广告超额完成任务奖826715.85元和2000年度上门广告奖452316.41元等合计总金额1550047.32元,分别存入以广告部五位工作人员名义开设的存折户套取现金,而其中三人并不知情。按照南方日报报业集团和南方都市报的有关规定,上述资金只能发放给广告部业务员和副总经理,但喻华峰违反规定将上述款项调到南方都市报采编、行政部门作为年终奖金发放,其中20万元送给李民英。2001年6月,喻华峰利用管理该笔公款的职务便利,商议决定以补发年终奖为名将剩余的58万元进行私分,其中喻华峰分得10万元,占为己有。

  2001年初至2002年4月,喻华峰在李民英分管南方都市报并兼任南方都市报主编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两次贿送李民英共80万元。其中,2001年初贿送20万元;2002年4月贿送60万元。期间,李民英对喻华峰虚增广告业绩的做法予以默许,并给予了关照和便利。

  法院认为,上诉人喻华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南方都市报副主编、分管广告部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私分公款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喻华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P>
<P>近日,记者就原南方都市报副主编喻华峰贪污、行贿上诉案的有关二审情况,采访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人。

  记者:你能否介绍一下喻华峰贪污、行贿上诉案审理的基本情况?

  负责人:可以。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喻华峰犯贪污、行贿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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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东山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8日作出(2004)东法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喻华峰不服,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件。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人)喻华峰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根据查明的事实,于2004年6月15日依法作出二审判决,以喻华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记者:请问被私分的58万元有无合法的分配依据?

  负责人:法庭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查明的事实表明,南方都市报发放2000年奖金的依据有两份文件,即以南方日报报业集团与南方都市报签订的《2000年度二级核算方案》(以下简称《二级核算方案》)和南方都市报广告部订立的《200年度南方都市报广告部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为依据。这两份文件分别规定,编委会、采编人员、行政人员(包括办公室、财务人员)按《二级核算方案》的标准核发奖金,广告部人员则以《承包合同》发放奖金(广告部内部如何发放,依据广告部自行制定的《广告业务管理大纲》进行)。此外,《承包合同》还列明广告销售成本节余部分10%中的1/3和广告部超额完成任务后另加10%奖励中的1/3(以下简称“两个三分之一”)计入报社主编奖励基金。

  由此证实报社编委会对奖金的合法分配权来源于《二级核算方案》和《承包合同》中的“两个三分之一”,除此之外,对列入《承包合同》范围的奖金并无分配权。

  而被编委会私分的58万元是来自用广告部五名工作人员名字以1999年度广告部第四季度广告奖、2000年度广告部副总经理超额完成任务奖、2000年度广告部上门广告奖三项名义计提的共155万元中的一部分。依据《二级核算方案》,9名编委无权对广告部的这部分奖金决定以任何形式发给任何人,只能依据《承包合同》和《广告部管理大纲》由广告部进行发放。

  综上所述,被编委会私分的58万元是属于广告部的三项奖金中的一部分,编委会分配这笔钱没有合法依据,这58万元并非是在合法奖金的范围内分得的财产,而是超越分配权限分占的原本属于广告部有关人员的款项。

  另外,上诉人、辩护人在辩护意见中还称分占这58万元是经过编委会集体讨论的,但是,经过编委会讨论作出上述决定本身就是违规违法的。违规、违法的行为不因假托一层组织集体决定而合法化,这种“集体决定”根本不具备合法性。

  记者:有人认为被私分的58万元是私人财产,这笔款到底是公款还是私人财产?

  负责人:是公款。被私分的58万元来源于以五名广告部人员以广告部奖金的名义计提的155万元,根据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这五个人中,有二人有资格领取自己名下的奖金,但是,这二人并未被告知取得这些奖金的依据、金额数目等真实情况,实际上他们根本没有领到这些奖金;其余三人则没有资格取得这部分奖金,实际也没有领到这些奖金。这些款项被开户套现后提回了报社的财务室。上述奖金在未经合法程序被所有人合法取得之前仍然是公款。从本案事实来看,存入上述五人帐户的款项,是为了方便报社套现,而根本不是“一部分人同意把自己的一部分奖金拿出来进行二次分配”。

  记者:报社编委会私分的58万元是否是为了平衡广告部门与采编部门的利益?

  负责人:从本案事实来看,《二级核算方案》、广告部《承包合同》以及广告部《管理大纲》是经南方日报报业集团批准、认可的,是南方都市报奖金分配的合法依据,如果编委会为了平衡利益可以进行条款补充、修订,然后上报报业集团同意并备案,可以使这种平衡“合法化”。但从现有证据看,南方都市报既没有开会形成“平衡”决议,亦没有上报报业集团,这使这种分配方案本身不具有合法性。事实上9名编委在已经领取了远远高于其他职工、干部的奖金,并且已经参加了报社所有其他奖金分配的情况下,仍然利用职权,巧立名目秘密将58万元公款进行私分,显然这种行为并不是为了平衡报社内部利益,而是以此为名目使9名报社高层人员获得更多利益。

  记者:喻华峰行贿李民英的目的、动机有无谋取不正当利益?

  负责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这表明,不正当利益包括两方面,一是被国家法律、法规等禁止取得的利益,二是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违背职务行为所取得的利益。违背职务所取得的利益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不确定利益。不确定利益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违背职务的行为获得,就成为不正当利益。喻华峰与李民英是上下级关系,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其每次送钱给李民英虽然没有提出具体的请托事项,但动机和目的明确。事实证明,喻华峰送钱给李民英,是为了谋求李民英对其将南方都市报每年预收款项计入当年广告收入,以虚增业绩提前领取奖金行为的认可。而李民英违背职务所作出的默许行为便使这种不正当利益得以实现。因此,喻华峰送钱的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记者:喻华峰行贿李民英是属于个人行贿还是单位行贿?

  负责人:上诉人喻华峰在二审中改变原来的供述,辩解自己送给李民英的钱是代李民英签收的奖金,辩护人亦辩称行贿行为是单位行为而非喻华峰个人行为。然而,从本案证据证实的事实方面来看,依据南方日报报业集团关于分管领导不能在分管的单位领取奖金等福利的规定,南方都市报曾明确决定不发奖金给李民英,因此,无从证明喻华峰送钱给李民英的行为是单位意志。此外,本案证据表明,喻华峰送给李民英的80万元,有60万元入了喻华峰的帐户,20万元有喻华峰亲笔签收手续,并且无证据证明这20万元是喻华峰代李民英签收的。因此,在所有权上,这80万元款项在法律形式上已经全部归属于喻华峰个人。从以上证据证实的案件事实来看,不能认定喻华峰送钱给李民英是单位行为。

  记者:二审对喻华峰量刑的依据是什么?

  负责人:上诉人喻华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南方都市报副主编、分管广告部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私分公款占为已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喻华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喻华峰贪污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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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他平时一般年薪多少</P>
<P>需用重典!!!!!!</P>
<P>难说,广州那个地方,黑暗的很呢。南方都市报几次捅了广州市,广东省的屁股,报复也是可以想象的到的。</P>
<P>ZT</P><P>《南方都市报》事件的背后

                许志永

  2004年1月14日,《南方都市报》总经理喻华峰因涉嫌贪污和行贿被
逮捕,3月4日,广州市东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作为喻华峰的辩护人,在
经过充分的调查和法庭质证之后,我们确信喻华峰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贪污和
行贿。喻华峰不仅不是一个令人痛恨的腐败分子,而是一个令人尊敬的报业经理
人,一个无辜的受难者。

  被指控的罪名

  喻华峰被指控两个罪名:贪污10万元和行贿97万元。

  关于贪污,检察机关的指控是:喻华峰指使财务人员以业务人员的名义冒领
156万元公款,《南方都市报》九个编委将其中58万元私分,喻华峰分得1
0万元。但有关调查以及庭审已经查明,所谓156万元公款其实是《南方都市
报》经营人员应得的奖金,而不是所谓国家财产。这156万元中的每一笔都有
合法来源,都是根据《南方都市报》与《南方日报》集团签订的合同确定提取的,
它们的所有权分属于广告业务员、广告部副总经理等。考虑到当年经营人员收入
已经很高,为了平衡经营部门和采编部门、行政部门的奖金差异,《南方都市报
》决定把这156万元从经营人员那里拿出来供所有《南方都市报》员工分配。
喻华峰起的作用是执行编委的决定劝说业务员、广告部副总经理等同意把奖金拿
出来,而不是私自指使财务人员冒领公款。

  2000年度《南方都市报》可支配的年终奖金共计600多万元,其中就
包括账面上已经发给经营部门个人的而他们又同意返回《南方都市报》的156
万元。根据《南方日报》集团的规定,《南方都市报》编委有权决定奖金的分配
方案。这一共605万元的奖金分为三次发放,前两次分别于2001年春节前
后向全体员工以及管理人员发放,第三次剩余的58万元经过主编程益中提议编
委讨论,于2001年6月在九个编委中间发放。至于为什么要在编委们中间进
行第三次分配,主管《南方都市报》的南方日报集团编委解释说,南方都市报有
很好的市场激励机制,优秀管理人员有很高的报酬,但在中国这特殊的国情下容
易引来不必要的麻烦,所以他们后来给主要管理人员的奖金都不是一次发放,而
是分几次发放。在这次很正常的奖金分配中,喻华峰享受主编待遇,分得10万
元。

  可以确定地说,喻华峰所得的10万元是奖金,奖金的发放也符合程序。一
位《南方都市报》的员工愤愤不平地说,如果这样的行为是贪污的话,那么,《
南方都市报》以及中国几乎所有的报纸乃至所有的国有企业发的奖金都是贪污,
中国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几乎个个都可以定为贪污犯。

  关于行贿,检察机关指控喻华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南方日报》编委李民
英贿送97万元。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行贿罪必须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前提,但
法庭上控方始终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喻华峰试图谋取什么不正当利益。如果说喻华
峰想向领导行贿的话,那么,他行贿的对象也应该是主管编委乃至社长而不应该
是2001年12月就已经退职成为调研员的李民英。即使在2001年12月
之前李民英任《南方都市报》主编以及作为分管《南方都市报》社委时期,喻华
峰的职务任免、工资奖金的确定,以及《南方日报》集团与《南方都市报》的二
级核算承包方案,都是由《南方日报》集团社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而并非由李
民英说了算。喻华峰实在不具备拿97万元行贿李民英的动机。

  事实上,根据我们的调查了解,喻华峰送钱给李民英是代表《南方都市报》
表达对李民英贡献的感谢。《南方日报》集团派驻《南方都市报》的调研员李民
英曾经是《南方都市报》的创办人,这位从前的老领导被称为《南方都市报》
“最大的业务员”——很多广告客户都是李民英出面谈判敲定的,他和喻华峰被
称为《南方都市报》两大“铁人”,为《南方都市报》的崛起立下了汗马功劳。
但根据《南方日报》社管理规定,李民英作为集团管理人员不准从集团下属《南
方都市报》领工资和奖金。为了答谢李民英的贡献,《南方都市报》曾经多次讨
论给他发奖金,2000年度的奖金名单上也已经明确列上李民英20万元,但
考虑到集团的规章制度,李民英不能拿这些奖金。后来终于有了一个不太妥当的
变通的方法:由喻华峰以个人的名义领出来奖金送给李民英。在《南方都市报》
迅速发展的四年里,《南方都市报》以这种方式送给李民英共计97万元。正是
这些奖金,被检察院认定为贿赂,喻华峰是行贿,李民英是受贿。

  时代背景

  应当说,《南方都市报》的做法有些违规,但指控喻华峰贪污行贿在法律上
是非常勉强的,《南方都市报》的问题其实是一个财务管理不够规范的问题。中
国有那么多腐败问题,可是有关部门为什么非要拿《南方都市报》的财务管理问
题大做文章?联想到2003年针对《南方都市报》和喻华峰持续半年多的调查,
我们不得不怀疑,这个悲剧和2003年的社会背景有某种联系。

  2003年2月到3月,《南方都市报》多次努力冲击传统的信息封闭体制
公开报道SARS。4月25日,《南方都市报》的一篇报道《一大学毕业生因无暂
住证被收容并遭毒打致死》震撼了整个国家,孙志刚之死导致了一部法规的废止
和公民权利运动的浪潮。但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在给上亿的中国农民工带来安全
和尊严的同时也意味着某些人非法利益的损失。

  6月下旬,收容遣送办法刚刚废止,广州有关部门曾经召开过反思大会,但
遗憾的是反思的背后潜伏着某些人对《南方都市报》的愤恨。之后,一个传言说
:一位领导下令查《南方都市报》,直到查出问题为止!

  7月,《南方都市报》总经理喻华峰涉嫌“受贿”被拘留,审查后改为取保
候审。同时,大量南方都市报的广告客户被调查,有关部门试图发现客户向喻华
峰行贿的痕迹。

  12月下旬,《南方都市报》报道广东再次出现SARS。这样的信息公开对于
人民生命安危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国务院曾经要求过的,然而南方都市报却
为此付出惨重代价:当天值班编委被撤职,直到2004年3月,针对此事的调
查还没有结束。

  2004年1月初,针对《南方都市报》的经济问题的调查骤然升级。1月
14日,喻华峰被正式逮捕,涉嫌的罪名由受贿变成了贪污和行贿。

  如果喻华峰被指控的罪名成立,他将面临十年以上的牢狱生涯,相应地,《
南方都市报》九个编委也都会有罪,即使暂时不被处罚,他们也随时处在危险当
中。

  请宽容这个时代的进步

  一系列背后的故事使我们不得不怀疑喻华峰的悲剧就是《南方都市报》乃至
整个中国媒体的悲剧。在法律上喻华峰是无罪的,牢狱之灾绝不应当属于这位出
色的报业经理人的宿命。我们相信,禀承法律正义和道德良知,法院将宣告喻华
峰无罪。但我们担心司法本身的独立和尊严受到伤害,我们确信这样的担忧并不
是没有理由。

  2003年,我们高兴地看到中国社会在很多方面有了明显的进步。SARS的
冲击让我们的国家信息更加开放,收容遣送制度的废止把我们国家人权保护推进
了一大步,公安部便民三十条打碎了很多套在我们每一个公民身上的沉重的枷锁,
基层人大实质性选举为政治文明带来了新的希望。

  但我们也遗憾地看到《南方都市报》的遭遇。《南方都市报》面向大众的道
德情感敢于说真话,2003年,《南方都市报》第一个报道了孙志刚案,第一
个报道了孙大午案,年底又第一个报道了SARS,可以说,这一年中国社会开放和
人权事业的进步与《南方都市报》的贡献分不开的。但所有这一切在赢得国民的
支持和信任的同时也触犯了某些人的利益。《南方都市报》敢于面向市场敢于实
践新的市场化的管理模式,作为一个市场化运作的媒体,上级是一个事业单位,
背后又是传统的权力体制,这尴尬的背景本身就很容易被人抓到经济问题的把柄。
其实,《南方都市报》的悲剧从它诞生时起就已经注定,而喻华峰个人的不幸,
只是这个悲剧的载体。事实上,从发现喻华峰几百万元的存款开始,有关部门就
认为喻华峰一定能“查出问题”的。公诉人不止一次地对喻华峰高收入的控诉表
明,这个时代仍然有人固执地认为市场化管理以及高收入本身就是有罪的。

  在法庭上,公诉人激烈地指控喻华峰很高的奖金却没有“暴露在阳光之下”,
我们仿佛听到了一个旧体制愤怒的声音。而在法庭之外,我们更加感到悲哀。客
观地说,《南方都市报》的管理有些不够规范的地方,但如果没有《南方都市报
》2003年富有良知的报道,它会有今天的遭遇吗?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在
一个市场化管理的企业迅速崛起的过程中,对于为规避旧体制而产生的一些问题,
有必要用这种恶意围剿的方式吗?这没完没了的打击是否代表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2004年3月5日,当我离开《南方日报》集团的时候,已经听到工作组
进驻的消息。想起这些年来各种不幸的消息,真的很想向他们表达内心深处的敬
意。中国市场化运作的企业的悲剧在于,有关部门只要想查你,总能查出问题的,
用这样的方式迫使所有的企业所有的人“听话”,真是国家的悲哀。尽管我们尽
力把所谓进步与保守都理解为一种生活习惯,尽管我们尽力平息自己的愤怒,但
面对《南方都市报》和喻华峰的遭遇,我们仍然难以理解某些官员的逻辑:在冠
冕堂皇的口号背后,你们到底代表的是人民利益还是自己的利益?代表的是社会
进步还是保守退步?

  我们为喻华峰辩护,不仅是为了一个人和一个家庭的幸福。我们想告诉所有
的人,这是一个变革的时代,这是一个走向开放和自由的时代,我们想告诉那些
被人民赋予了权力的人,请不要制造敌意和恐惧,请宽容这个时代的进步。有人
可以把这种善意当成幼稚和愚蠢,但我们是认真的。无论经历了多少失望和无奈,
我们从来不曾放弃对中国司法公正的希望,从来不曾放弃对一个开放公正社会的
追求。

  辩护律师许志永 2004年3月5日</P>
<P>滥用公权,肆意报复!</P>
<P>喻华峰被指控两个罪名:贪污10万元和行贿97万元。
这点钱也算罪名,在广东,估计连立案的资格都没有</P><P>比较倾向于报复的说法</P>
听党的话 做党的好孩子
显然是报复~~~~~搞笑~~~~~~~~~10万别说在广州了,在咱都算个毛
<P>[em16][em16][em16][em16][em16][em16][em16][em16][em16][em16][em16][em16][em16][em16][em16][em16][em16][em16][em16][em16][em16][em16][em16][em16][em16][em16][em16][em16][em16][em16]</P><P>以南方周末对中国进步来论,以南方周末这件事宽容点讲仅仅是单位小金库来论,以中国现阶段任何单位部门公务员都有违法而论,是否政法机关手大重了???</P><P>别不服,那个部门或公务员敢站出来说他绝对没违法违纪,包括纪检、反贪,我陪他聊聊,大家说好吗???</P><P>胡哥、温哥,我衷心希望您们成为中华民族英雄!!!</P>
<B>以下是引用<I>蔚蓝色</I>在2004-6-28 17:38:00的发言:</B>

<P>喻华峰被指控两个罪名:贪污10万元和行贿97万元。
这点钱也算罪名,在广东,估计连立案的资格都没有</P>
<P>比较倾向于报复的说法</P>

<P>在广州, 贪污10万元应当算罪名. 我的一位亲戚, 是政府处级官员, 去年因为在他主管基建时受贿7万元被判刑3年. 喻华峰加上行贿97万元, 判8年并不过分.</P>
<B>以下是引用<I>sl72205</I>在2004-6-28 20:54:00的发言:</B>
&gt;
<P>在广州, 贪污10万元当然应当算罪名. 我的一位亲戚, 是政府处级官员, 去年因为在他主管基建时受贿7万元被判刑3年. 同案的另一个科级干部, 受贿10万, 被判6年.</P>
<P>喻华峰加上行贿97万元, 判8年并不太过分.</P>
<P>在广东地区, 听说7万是条线.</P>
某个猪头长相的大官可是在广东当过头儿滴
<P>这是广州市,广东省政法机关对南方都市报的疯狂报复!!!起因就是---孙志刚被打死一案,这件事首先被南方都市报捅出来,大批省市公安机关领导受牵连,或下台或降职,这些人尚在台上的党羽采取总攻式的反扑,一举将南方都市报1-4把手通通抓获入狱,上述只是这最后一个。有些网友不要骂人,这是广州官场公开的事情,你接触不到上层只怪你驽钝。在中国,只要有党,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新闻自由。</P>[em05]
呼唤公正的法律!
<B>以下是引用<I>sl72205</I>在2004-6-28 20:54:00的发言:</B>
&gt;
<P>在广州, 贪污10万元应当算罪名. 我的一位亲戚, 是政府处级官员, 去年因为在他主管基建时受贿7万元被判刑3年. 喻华峰加上行贿97万元, 判8年并不过分.</P>

<P>是不是你亲戚没后台?或者分赃不均?或者上下没打点好?</P>
开玩笑的
<B>以下是引用<I>flyer</I>在2004-6-28 22:59:00的发言:</B>

<P>这是广州市,广东省政法机关对南方都市报的疯狂报复!!!起因就是---孙志刚被打死一案,这件事首先被南方都市报捅出来,大批省市公安机关领导受牵连,或下台或降职,这些人尚在台上的党羽采取总攻式的反扑,一举将南方都市报1-4把手通通抓获入狱,上述只是这最后一个。有些网友不要骂人,这是广州官场公开的事情,你接触不到上层只怪你驽钝。在中国,只要有党,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新闻自由。</P>[em05]

<P>
<P>无语问苍天,虽然你说的没有客观证据,但中国的现实由不得我不信。</P>
<P>祖国母亲啊,你一路走好!</P>
<B>以下是引用<I>flyer</I>在2004-6-28 22:59:00的发言:</B>

<P>这是广州市,广东省政法机关对南方都市报的疯狂报复!!!起因就是---孙志刚被打死一案,这件事首先被南方都市报捅出来,大批省市公安机关领导受牵连,或下台或降职,这些人尚在台上的党羽采取总攻式的反扑,一举将南方都市报1-4把手通通抓获入狱,上述只是这最后一个。有些网友不要骂人,这是广州官场公开的事情,你接触不到上层只怪你驽钝。在中国,只要有党,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新闻自由。</P>[em05]

<P>"...大批省市公安机关领导受牵连,或下台或降职,..."
<P>大批? 能给出数字吗?
<P>什么人受牵连或下台或降职了? 说来听听?
了解真相的人都知道,南方报风波是怎么回事, 就是中国现状..秋后算账,和栽赃陷害..可怜又一个 敢于揭露社会丑恶现象的报纸给毁灭拉
<P>南方周末已经屈服了,现在要来整南方都市报</P><P>在广州,贪污10万不算什么,我楼下一个处长,盖办公楼的时候收了10万,态度好,判了3年,缓刑2年。</P>
真的没意思!
中国的新闻自由嘛~~~~~~~~~~那就是党让你自由你就可以自由,党不让你自由你就不自由~~~就这么着了~~对比一下美国佬的虐俘事件,这么大的丑事都是他们媒体自己抖出来的,这才叫新闻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