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记者、愚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5:23:03


由于《中青报》的那篇不负责的胡说八道,致使社会公众对律师妄加指责。在乌有之乡,一群白痴更是胡说八道。现在本人开贴以正视听。
1、冤案的制造者是谁?
中国不是美国,刑事诉讼中由检察院行使原告的权利。大量冤案都是出自检察院之手。
崔英杰、、邓玉娇、王余斌、聂树斌、佘祥林都是被检察院送进去的,却都是由律师“捞出来”的。
2、没钱打不起官司
很多愚民说了,没钱请不起律师。问题不在律师,而在司法局。律师不是公务员,除了代理费没有其他收入,你让律师免费替你打官司却不给工钱你让律师吃个屁!司法局每年拿出的司法援助费用有多少,打不起官司别怨律师,要埋怨就找司法局。
3、《中青报》
中青报的郑大记者枉为记者身份,在该报道中胡说八道。该文里胡说八道之处简述如下:
(1)“康达所为全国第二律师事务所”,估计金杜、君和这些国际知名的律师事务所看到这条新闻后泪流满面。
(2)“钱多、人傻、速来”,李大律师当初把这条短信也发到了中青报
(3)“刑事诉讼只有5%的胜诉率”,不知道最高院什么时候统计的结果
    在诉讼中的证据需要经过双方质证才能被认可,但是在控辩关系中只有律师受限制。李庄造假证被判刑,与法有据,但是当年聂树斌、佘祥林、邓玉娇这些冤案中的检察官法官大人们为何可以逍遥法外?
    我不觉得李庄是个好人,但是《中青报》的不实报道掀起的风潮显然对中国的法治社会建设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律师、公安、法院本应是铁三角,三方在博弈的过程中达到司法的公正。政府官员们说了,律师带坏了司法队伍,引起了司法腐败。但是也要看到重庆不仅有李庄这样的律师,还有文强这样的公安、有乌小青这样的法官。 法治环境如此,为什么非得让律师买单。
当你被文强这样的公安局逮捕,遇到了乌小青这样的法官审判。这个时候你就知道律师的价值了!

由于《中青报》的那篇不负责的胡说八道,致使社会公众对律师妄加指责。在乌有之乡,一群白痴更是胡说八道。现在本人开贴以正视听。
1、冤案的制造者是谁?
中国不是美国,刑事诉讼中由检察院行使原告的权利。大量冤案都是出自检察院之手。
崔英杰、、邓玉娇、王余斌、聂树斌、佘祥林都是被检察院送进去的,却都是由律师“捞出来”的。
2、没钱打不起官司
很多愚民说了,没钱请不起律师。问题不在律师,而在司法局。律师不是公务员,除了代理费没有其他收入,你让律师免费替你打官司却不给工钱你让律师吃个屁!司法局每年拿出的司法援助费用有多少,打不起官司别怨律师,要埋怨就找司法局。
3、《中青报》
中青报的郑大记者枉为记者身份,在该报道中胡说八道。该文里胡说八道之处简述如下:
(1)“康达所为全国第二律师事务所”,估计金杜、君和这些国际知名的律师事务所看到这条新闻后泪流满面。
(2)“钱多、人傻、速来”,李大律师当初把这条短信也发到了中青报
(3)“刑事诉讼只有5%的胜诉率”,不知道最高院什么时候统计的结果
    在诉讼中的证据需要经过双方质证才能被认可,但是在控辩关系中只有律师受限制。李庄造假证被判刑,与法有据,但是当年聂树斌、佘祥林、邓玉娇这些冤案中的检察官法官大人们为何可以逍遥法外?
    我不觉得李庄是个好人,但是《中青报》的不实报道掀起的风潮显然对中国的法治社会建设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律师、公安、法院本应是铁三角,三方在博弈的过程中达到司法的公正。政府官员们说了,律师带坏了司法队伍,引起了司法腐败。但是也要看到重庆不仅有李庄这样的律师,还有文强这样的公安、有乌小青这样的法官。 法治环境如此,为什么非得让律师买单。
当你被文强这样的公安局逮捕,遇到了乌小青这样的法官审判。这个时候你就知道律师的价值了!
律师、公安、法院本应是铁三角,三方在博弈的过程中达到司法的公正。政府官员们说了,律师带坏了司法队伍,引起了司法腐败。但是也要看到重庆不仅有李庄这样的律师,还有文强这样的公安、有乌小青这样的法官。 法治环境如此,为什么非得让律师买单。
当你被文强这样的公安局逮捕,遇到了乌小青这样的法官审判。这个时候你就知道律师的价值了!
柴旭大王 发表于 2009-12-26 11:27


    律师在中国就是一个摆设,当你被文强这样的公安局逮捕,遇到了乌小青这样的法官审判我估计律师也起不了太大的作用。
细蓉云吞面 发表于 2009-12-26 11:30


    那个时候我会找李庄这样的律师。
我好心来捧捧场。
支持一个!
中青报那片文章确实体现了先发制人,占领舆论阵地的功能!
柴旭大王 发表于 2009-12-26 11:23


    您太理想主义了,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律师的责任是帮忙把刑案搞得铁证如山看上去很美而不是帮罪犯脱罪。
    康达背景雄厚,人家自称老二那是谦虚,可不是金杜、君和这等律所能比拟的。
柴旭大王 发表于 2009-12-26 11:27

律师、公安、法院在中国应该是当领导下的平行关系。目的应该是一样的
MS 康师傅09年就为律师和法院都提过要求。第一条是什么自己找找{:jian:}
邓女案里屁事不干,只知道大叫丧尽天良,泪流满面的也是律师.
深涧悠蓝 发表于 2009-12-26 12:53


    夏大律师不也是做一半就被炒了,像夏律师这样为了出名,不惜把客户往火坑里推得不在少数。当年崔英杰不就是厦大律师送进监狱的。
但是邓玉娇案后来换了律师,最后不也是免除刑事处罚了。
回复 10# 柴旭大王
说的好,
既然律师中有好有坏,
那么还有必要给律师定性么?
还是各打各的板子比较好:D
崔英杰、、邓玉娇、王余斌、聂树斌、佘祥林这些冤案貌似有的应该打当年司法制度上的板子~~~~~
无缝的蛋 发表于 2009-12-26 13:36


    在这些案子里,律师扮演了什么角色?法官检察官扮演了什么角色?
李庄做伪证,接受刑事处罚无可厚非,那这些冤案中作伪证,刑讯逼供的公安、检察官们又受到什么处罚了?
律师、公安、法院本应是铁三角,三方在博弈的过程中达到司法的公正。
——————————————————————貌似此话问题大大的有~~~~~~
深涧悠蓝 发表于 2009-12-26 13:32


    我承认,我们这行里坏人比好人多,但我相信法检里的好人不必我们更多。
我主要是在针对《中青报》的愚民报道,很多事情都是作者虚构的。它对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画上了极不光彩的一笔。重庆打黑本是好事,但是让政府这么一闹,原本是法律工作变成了政治工作。
柴旭大王 发表于 2009-12-26 13:43


    本来就是政治工作,只不过是你们认为是法律工作而已
本来就不是一个法治社会,连审判独立都做不到的制度下, 律师不过是勾兑权力的一个工具罢了。
邓的案子和律师辩护一点关系没有
中国的律师本就憋屈 不是法治国家 谁都不如当官的牛
光荣的寒假党 发表于 2009-12-26 17:43


   没有律师辩护,邓玉娇早就被我当三个代表下的公安局、检察院联合送进监狱了。
柴旭大王 发表于 2009-12-28 08:52
:D错,改成网民比较合适

律师的作用别高估
LZ政治上不正确{:3_82:}
  咳,知道康达所的老大是什么人么?..........
谁都不如当官的牛
柴旭大王 发表于 2009-12-28 08:52

邓是冤案?她到底受了什么冤啊?有错判误判吗?要说警方可是一开始就称邓精神有问题,邓说刺人的刀不是她的,结果那位大律师却对记者说这刀就是邓自己买来放在包里的,这帮的什么忙啊?
但是当年聂树斌、佘祥林、邓玉娇这些冤案中的检察官法官大人们为何可以逍遥法外?

邓玉娇案如何冤案啊?她进了看守所去精神病医院做鉴定就算冤了?别忘了她确实杀了人,就算是正当防卫难道不经调查就放她回家去啊?
自民主自由人士之后,老百姓终于在律师眼中也变成了愚民……  {:3_77:}
多说无益,楼主做好自己的工作就行了,在网上大谈这个话题意义不大。现实中的人们一旦遇到涉法问题,要么私了,要么找关系干预,要么找律师,该咋办的还是咋办。大谈民主法治的,他不按潜规则办事在中国一样混不下去。
回复 1# 柴旭大王
1,你是北方某某后台极大的某某所聘的枪手
2,你丫就一傻子;P乃知道这里面的水有多深么

PS:凡是喜欢用愚民字眼的,在俺眼里都不是什么好东西
柴旭大王 发表于 2009-12-28 08:52
胡扯也得有个限度。。。
幻海魔刀 发表于 2009-12-28 11:27


    你知道《刑事诉讼法》有个不起诉的规定吗?
我们的检察院要真是执法如山,当初就该直接不起诉。不是杀了人就必须逮捕,起诉的!
柴旭大王 发表于 2009-12-28 12:56

那这样的公检法我还真是不放心……
老子有后台”的流言发布基础。;P
犯了法,又有足够的钱,傻瓜才会去请律师呢,不如请当地的当委书记

你知道《刑事诉讼法》有个不起诉的规定吗?
我们的检察院要真是执法如山,当初就该直接不起诉。 ...
柴旭大王 发表于 2009-12-28 12:56


没记错的话

在审查起诉阶段完成、决定是否起诉前,嫌疑人仍需处于羁押状态之下.在审查起诉阶段完成决定不起诉之后方能解除羁押

把跳过审查起诉阶段直接决定不起诉称为"执法如山"......你包龙星看多了吧
你知道《刑事诉讼法》有个不起诉的规定吗?
我们的检察院要真是执法如山,当初就该直接不起诉。 ...
柴旭大王 发表于 2009-12-28 12:56


没记错的话

在审查起诉阶段完成、决定是否起诉前,嫌疑人仍需处于羁押状态之下.在审查起诉阶段完成决定不起诉之后方能解除羁押

把跳过审查起诉阶段直接决定不起诉称为"执法如山"......你包龙星看多了吧
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者犯罪情节轻微,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或者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从而作出的不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决定。
解集 发表于 2009-12-28 13:34


    谁告诉你审判前就必须羁押的?你看看刑事诉讼法规定,没有现实危害的在庭审开庭前没有规定必须逮捕。
对了,邓玉娇没有被逮捕,而是直接送到了精神病医院。我们的检察院太明镜高悬了。
解集 发表于 2009-12-28 13:38


    你先看看拘留、逮捕、羁押在《刑事诉讼法》上对应的是什么概念。《刑事诉讼法》上规定逮捕得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发生、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社会危害发生。否则检察院的批捕科不能处以逮捕。
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有逮捕必要”:
(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
(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3)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4)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
(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
(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你看看巴东烈女符合那条?事实上很多案子直到开庭后,被告一方才被羁押,开庭前没有法律规定必须羁押被告。
在没有判决之前,邓玉娇所涉的罪名是故意杀人,防卫成立于否尚未定论,对于一个案涉故意杀人的嫌疑人,你认为是否需要羁押呢?

你前面所说的跳过审查起诉阶段直接不起诉不再说一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