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当大陪审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30 06:37:54
<P>在美国当大陪审员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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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都知道“绿卡持有者”与“美国公民”有一个重要区别:后者有选举权,
  前者没有。其实,还有另一个重要区别:公民有但任陪审员的义务。凡年满18岁,无犯罪记录的美国公民,都有义务当陪审员。当陪审员与选举不同的是: 选举是自愿的,愿不愿投票悉听尊便。但当陪审员是义务,一旦抽中,除非特殊情况(需提出证明),没跑。你休想“蒙混过关”,否则以违法论处,违者将受到从罚款到被起诉的惩罚。
  
  由于陪审员是由电脑从一个由符合条件的人组成的“后备军”里随机抽中的,跟彩票一样,我的同事们便将被抽中当陪审员戏称为“中彩”。今年春天,我就“中彩”了。“中”的还是“大彩”:充任大陪审团的陪审员。
  
  收到区最高法院的通知时,我左右为难: 孩子正在上学,每天早上送她去学校后再赶到法庭,无论如何也没法在规定时间内赶到。我仔细读了一遍通知,发现通知上说明,可以推迟一次。推迟方法很简单,也无需提出推迟的理由,只需拨指定的电话号码,然后按照录音的指示,将自己可以参加陪审团的日期由电话键盘输入就行了。于是,我将服务的日期推迟至7月。7月中旬,法院第二次通知寄到。这回可别想再赖了。在指定的那天,我一大早就赶到区最高法院报到。
  
  对于“大陪审团”我一无所知。以前从报纸上看到一些轰动案件审判前检方组成
  “大陪审团”听证云云,还以为大陪审团是专为这类大案组织的。 又记得O. J.
  Simpson案光是挑选陪审员就花了好长时间,以为大陪审团也是如此办理。 有趣的
  是, 原来被抽中当大陪审员的机率比审判陪审员低, 我的同事们—全是土生土长的老美—居然没有一个当过大陪审员。他们对它的了解跟我一样,一无所知。
  几天前,同事们还纷纷给我出各种“馊主意”,传授给我一大堆如何“落选”的经
  验,从“假装不懂英语”到”声称自己不可能做到100%客观”等等。到了“报到”那天才知道,这些全不管用。法警把我们上百口子男女老少带进一间气象恢弘的大厅,也就是法庭审判厅,陪审团召集人—法庭书记官把每个人轮流叫到他面前,只问一句话:你当大陪审员的四周内雇主付不付工资?回答YES者当场“中选”,回答NO者当场打发回家。退休人士和失业者每天由政府付$40。 幸亏我没听同事的“馊主意”:声称不懂英语者必须当着全体候选陪审员的面接受法官提问。 要是发现有诈,罚洋$1,000,外加一个轻罪记录!
  
  “中选”之后,法官宣读有关大陪审员的法律条文,纪律等等, 大家宣誓服从。然后,法官宣布陪审团的正副“头人” 。 这也是电脑随机抽的,不想当的可以当场说明。接着,我们就由法警带到各自的陪审团室,当天就开始听案子了。我们这个地区大概是“犯罪高发区”吧,每月有一期大陪审团,每期3组。每组有一位法警负责日常的行政安排,记录每人每天是否到场等等。
  
  原来,大陪审团是专听刑事案的。所有刑事案件在进入审判之前得先到大陪审团听
  证。 某人控告某人涉嫌刑事犯罪, 检察官认为可以立案,即收集各种证据。 但是,检察官不能决定该案件证据是否足够进入审判,这个决定必须由大陪审团做出。大陪审团由23人组成,其中包括正负“头人”和两位自愿担任的书记。 听证时必须有至少16人在场,听完后必须12人投票通过。如果通过,该人即被正式起诉, 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她有罪。如果案件进入审判,则由另一个陪审团—12人组成的审判陪审团—在听完双方律师的辩论后,决定该人被控的罪名是否成立。也就是说,一个犯罪嫌疑人要经过两个陪审团, 共35人的听证才能被定罪。而民事案件则不必经过大陪审团这道程序。
  
  我觉得陪审团成员的组成还是挺公平的。我们这组年龄从28岁到70多岁;职业有警察,政府公务员,工程师,家庭主妇,清洁工,会计师,教师,退休人士等。种族方面,白人是绝对的“少数民族”,23人里只有3位白人,其中还有一位是第一代爱尔兰移民。其他包括亚裔,西裔,非洲裔,加勒比海地区等。总之,大家都属“芸芸众生”中极普通的人。而且,没有人有任何正规的法律训练,换句话说,大家全是“法盲”。
  
  一个月内,我们听了30多个案子,范围很广,包括贩毒,拥有毒品,家庭暴力,盗窃,抢劫,贩卖盗版CD/DVD,企图谋杀(Attempted murder),攻击等。 有些案子,我们不得不看被害人受伤后血淋淋的照片,或者可怕的伤疤(设想一下:一道伤疤从头顶到下巴, 把受害者的脸划成了两半, 够不够可怕?),让人心里直哆嗦。
  
  令我印象最深的是:
  
  首先, 整个听证过程中对程序一丝不苟,严格得几乎到了“宗教”程度。从检察官进入陪审团室,开口说话之后,整个听证过程的每句话,包括陪审员提出的问题,都由速记员记录下来,经整理成正式记录后送交法官审查。如有不符合程序之处,即使陪审团已经通过的案子也将被自动撤销。同一个案子撤销之后,依法不能再起诉。
  
  因此,每个案子,除了检察官对证人的提问内容不同外,程序是一模一样的。有时,不够老练的检察官忘了问出纯属程序上的问题,后来想起来了,赶紧把证人再叫进来补上。有位年轻的检察官把一个倒霉的证人叫进来3次。一周后,我们也老练了,检察官要是忘了问某些程序上必须问的问题,连我们这些外行陪审员也能听出来, 直替他/她干着急。
  
  每个案子的听证都是如此这般:
  
  检察官进来,先把写者被告被起诉的罪名的纸条交给陪审团秘书和“头儿”
  然后转身 面对我们:“大陪审团的女士们先生们,早上/下午好。我是副检察官
  某某某某. 今天我向你们提交一个新案件,题目是‘某某州的人民对某某某,大陪审团号码是。。。现在,你们将听取证人某某某的证词。”
  
  然后,检查官开门,招证人入内。证人(原告方面)进入证人席,面对“头人”,举手宣誓。顺便说一句,誓词共有7种之多,其中“标准誓词”有两种,一种最后有
  “愿上帝帮助你”, 另一种则取消了这句,无神论者或者佛教徒可以要求以这条誓词宣誓。
  
  副检察官开始提问。问题非常简短,回答必须简短,明白,具体,不可以转述第三者的话 ,也不可以猜想。 还得“就事论事”, 不可东拉西扯与事发之时无关的, 过去的事件。 比方说,当丈夫的暴打妻子, 然后企图说出过去他们“曾有多少次争吵, 每次都是她挑起”之类,检察官就会立刻打断他的话, 叫他只谈事发时的情况。检察官觉得证人的陈诉已经清楚了,便宣布不再提问,然后问我们是否有问题。有的案子简单, 大家也就不问了。有的挺糊涂,大家就举手提问。题问者必须走到副检察官和速记员旁边小声发问,由副检察官决定这个问题是否应该由证人回答。如果他认为有必要回答的话,就会对证人提出。有时候,副检察官还会问得更深入。证人回答后, 副检察官要问提问者对证人的回答是否满意。
  
  被告也可以要求向陪审团陈述。但是,被告陈述时必须由他的律师陪同。同时,被告作证也就意味着放弃赦免权, 他的证词可以被检方利用。因此,被告必须宣誓两次,第一次是宣誓放弃赦免权, 第二次才是“标准誓词”。被告陈诉时,他的律师不得发言,只能小声给被告建议。有一个案子,被告被检察官逼问得“体无完肤”,他的律师连叫“抗议!“, 副检察官不理不睬,那律师也无可奈何。
  
  所有证词听完后,副检察官向我们宣布起诉罪名。宣读法律条文之前还得先宣读我们的判断标准。 到这会儿,我才知道为什么美国法律条文为何如此之多。且不说50个州的法律都不同, 首先,每项罪状都有不同程度/等级。 比方说,攻击罪从一级到四级,每级程度不同,惩罚的程度当然也不同。
  
  其次,每个关键性的词都得给出定义。比方说,攻击罪,先是“攻击罪”本身的定
  义。然后,定义里的主要词如“攻击性武器”,“伤害”等又另有定义。比如,
  “企图攻击罪”这“企图”一词就是一大段定义;每个不同的等级又是一大段定义。这些定义每次都得读出来,尽管我们已经听得耳朵快起茧了。这些定义都留了一定的“伸缩性”,以便可以根据不同的情景解释。比方说,在特定的情况下,汽车,尺子,铅笔也可以被定义为“攻击性武器”。
  
  各项罪名的定义宣布完了以后,副检察官问我们对这些条文是否有疑问。没有问题的话,副检察官与速记员退出,隔音很好的门关紧,我们开始投票。
  
  当然,投票之前我们通常要吵上一阵子。有的人某个细节没听清,有的人对整个事
  情觉得不明不白。。。,有时整个吵成一锅粥,要劳“头人”敲着桌子让大家静下来,举手投票。 如果通过,秘书 用红笔在起诉的各项罪名上打上一个钩,那哥儿
  们就算被正式起诉了。投票之后,“头人”按铃,副检察官进来拿走那张纸头,一个案子就算听完了。
  
  最麻烦的案子是,很明显两方都没说真话,又没有实在的证据,双方各执一词,而
  我们得决定哪方的证词可信度较高。被告当然使尽浑身解数来影响我们的看法,我
  们呢,有时真的不知该信哪方。到这时我们就真是吵得天翻地复。最后,当然影响
  我们决定的因素每个人都不同,大家只能根据自己个人的判断来决定了。 我个人觉得,原告不说真话是不明智的,理由是,当我们无法决定哪方的可信度较高时,好象不知不觉会偏向被告。因为,一旦被我们投票起诉,那家伙就只有两个选择:认罪以换取较轻的罪名,或者不认罪接受审判。怎么着他都算倒了大楣。不过,要被大陪审团投票否决并不是容易的事,除非证据实在不足,或者原告和被告的证词相差太大,原告的可信度受到怀疑,绝大多数案子都能通过。我们听了30多个案子,才否决了3个。
  
  其次, 我的感觉是, 辩方证人最好还是说真话。一上了证人席, 面对训练有素的检查官,谎言很难滑过去。辩方证人说谎被检查官抽丝剥茧一般盘问出破绽—他若有“前科”的话也得给抖落出来,那他想维护的被告就“死”定了。是否听取辩方证人的证词, 检察官不能决定,必须由我们投票决定。因此,辩方证人前来法庭并不一定就能帮上忙,极有可能白跑一趟。要是陪审员们决定听取他们的证词,他们不知道的就说不知道也罢了,如果非要编个不同版本的故事出来,往往适得其反。
  
  有一个案子,我们给“卡”住了,没有确实的证据,只有警方和原告的证词。被告提出一个完全不同的版本,我们无法决定,便决定听辩方证人的证词。谁知那辩方证人又拿出一个不同的版本。检察官慢条斯理,不慌不忙地反复问他,同一个问题从不同的角度问上好几次;有时还把同样问题在不同的上下文中重复问上几遍。那证人完全给绕晕了,自相矛盾得让我们直乐。结果,被告被我们起诉。事后大家一致同意,辩方证人大大帮了个倒忙。当然,如果审判的话,被告不一定就能被定罪,可他也得破上一笔财请律师,出庭得误工,还搭上不知多少脑细胞。
  
  第三,陪审员与证人或副检察官如果认识,哪怕有过一面之交,或与其亲属认识,都得回避。有一天午饭时间里,我坐在外边的长椅上看书,有个中国人跟我搭话,请我帮他读一份英文文件。我接过来一看, 是一位副检察官给他的信,要他于当日出庭。午饭后开始听证,恰好那人就是我们听的那个案子的被告。我立刻向副检察官说明我与此人的谈话,她马上宣布我必须回避。我们全部的讨论只限于陪审团室内,讨论时绝对不得有任何“外人”在场, 连法警都不得进入。出了陪审团室,绝不允许谈论案件。这点大家全有共识,出了门就不提案子了。回来上班后,同事们也绝不问我听的是什么案子。
  
  最后,观察到一个有趣的现象:原来“窝里斗”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
  理”。我们听的这些案子,全是“窝里斗”:白人揍白人,华人劫华人,西裔抢西
  裔,黑人砍黑人,只有一个专偷名牌货的“蒙面大盗”是“种族平等”的,他谁的东西都偷
  我的美国老板说,有一次,他被抽中担任一个案子的陪审员,那案子拖个没完没了,足足折腾了好几个月,12个人天天见面,大家都成了朋友。期间,陪审员们开了一个派对,庆祝一位陪审员“喜添贵子”,还有一哥们被日复一日的配审烦透了,于是自己给自己休假,结果,有一天他一进陪审员室,来俩警察,喀嚓一下把他拷走了:陪审员擅自离开属违法行为。这哥们最终倒是不用来了,但是代价惨重:惨遭罚款不说,还给自己的记录上弄了个“轻罪”。有了这个记录,7年之内别想找政府工作,对借贷还有影响。
  
  我们这个陪审团没有如此戏剧性的插曲。陪审员生涯的最后一天,一进门,每张椅子上放者一朵玫瑰花,是我们中的一位买的。我带来照相机,给大家拍照。大家纷纷交换地址电话电子信箱。然后,区检察官亲自到每间陪审团室来,向大家道谢,感谢大家为美国司法制度做出的努力。我至今记得他说的话:“世界上没有一个司法制度能做到绝对公正,但是,美国司法制度尽可能做到公正。美国的司法制度之所以能够做到这点,是由于你们的参与和努力。”
   
  担任陪审员的经历,不仅使我对美国的司法制度有了直接的了解,也给了我很好的教育。从那以后,遇到问题,我学会从法律角度来思考,而不是凭着冲动去做。当然,也真正理解了,什么是“法制”,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以及它的操作过程。  </P><P>在美国当大陪审员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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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都知道“绿卡持有者”与“美国公民”有一个重要区别:后者有选举权,
  前者没有。其实,还有另一个重要区别:公民有但任陪审员的义务。凡年满18岁,无犯罪记录的美国公民,都有义务当陪审员。当陪审员与选举不同的是: 选举是自愿的,愿不愿投票悉听尊便。但当陪审员是义务,一旦抽中,除非特殊情况(需提出证明),没跑。你休想“蒙混过关”,否则以违法论处,违者将受到从罚款到被起诉的惩罚。
  
  由于陪审员是由电脑从一个由符合条件的人组成的“后备军”里随机抽中的,跟彩票一样,我的同事们便将被抽中当陪审员戏称为“中彩”。今年春天,我就“中彩”了。“中”的还是“大彩”:充任大陪审团的陪审员。
  
  收到区最高法院的通知时,我左右为难: 孩子正在上学,每天早上送她去学校后再赶到法庭,无论如何也没法在规定时间内赶到。我仔细读了一遍通知,发现通知上说明,可以推迟一次。推迟方法很简单,也无需提出推迟的理由,只需拨指定的电话号码,然后按照录音的指示,将自己可以参加陪审团的日期由电话键盘输入就行了。于是,我将服务的日期推迟至7月。7月中旬,法院第二次通知寄到。这回可别想再赖了。在指定的那天,我一大早就赶到区最高法院报到。
  
  对于“大陪审团”我一无所知。以前从报纸上看到一些轰动案件审判前检方组成
  “大陪审团”听证云云,还以为大陪审团是专为这类大案组织的。 又记得O. J.
  Simpson案光是挑选陪审员就花了好长时间,以为大陪审团也是如此办理。 有趣的
  是, 原来被抽中当大陪审员的机率比审判陪审员低, 我的同事们—全是土生土长的老美—居然没有一个当过大陪审员。他们对它的了解跟我一样,一无所知。
  几天前,同事们还纷纷给我出各种“馊主意”,传授给我一大堆如何“落选”的经
  验,从“假装不懂英语”到”声称自己不可能做到100%客观”等等。到了“报到”那天才知道,这些全不管用。法警把我们上百口子男女老少带进一间气象恢弘的大厅,也就是法庭审判厅,陪审团召集人—法庭书记官把每个人轮流叫到他面前,只问一句话:你当大陪审员的四周内雇主付不付工资?回答YES者当场“中选”,回答NO者当场打发回家。退休人士和失业者每天由政府付$40。 幸亏我没听同事的“馊主意”:声称不懂英语者必须当着全体候选陪审员的面接受法官提问。 要是发现有诈,罚洋$1,000,外加一个轻罪记录!
  
  “中选”之后,法官宣读有关大陪审员的法律条文,纪律等等, 大家宣誓服从。然后,法官宣布陪审团的正副“头人” 。 这也是电脑随机抽的,不想当的可以当场说明。接着,我们就由法警带到各自的陪审团室,当天就开始听案子了。我们这个地区大概是“犯罪高发区”吧,每月有一期大陪审团,每期3组。每组有一位法警负责日常的行政安排,记录每人每天是否到场等等。
  
  原来,大陪审团是专听刑事案的。所有刑事案件在进入审判之前得先到大陪审团听
  证。 某人控告某人涉嫌刑事犯罪, 检察官认为可以立案,即收集各种证据。 但是,检察官不能决定该案件证据是否足够进入审判,这个决定必须由大陪审团做出。大陪审团由23人组成,其中包括正负“头人”和两位自愿担任的书记。 听证时必须有至少16人在场,听完后必须12人投票通过。如果通过,该人即被正式起诉, 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她有罪。如果案件进入审判,则由另一个陪审团—12人组成的审判陪审团—在听完双方律师的辩论后,决定该人被控的罪名是否成立。也就是说,一个犯罪嫌疑人要经过两个陪审团, 共35人的听证才能被定罪。而民事案件则不必经过大陪审团这道程序。
  
  我觉得陪审团成员的组成还是挺公平的。我们这组年龄从28岁到70多岁;职业有警察,政府公务员,工程师,家庭主妇,清洁工,会计师,教师,退休人士等。种族方面,白人是绝对的“少数民族”,23人里只有3位白人,其中还有一位是第一代爱尔兰移民。其他包括亚裔,西裔,非洲裔,加勒比海地区等。总之,大家都属“芸芸众生”中极普通的人。而且,没有人有任何正规的法律训练,换句话说,大家全是“法盲”。
  
  一个月内,我们听了30多个案子,范围很广,包括贩毒,拥有毒品,家庭暴力,盗窃,抢劫,贩卖盗版CD/DVD,企图谋杀(Attempted murder),攻击等。 有些案子,我们不得不看被害人受伤后血淋淋的照片,或者可怕的伤疤(设想一下:一道伤疤从头顶到下巴, 把受害者的脸划成了两半, 够不够可怕?),让人心里直哆嗦。
  
  令我印象最深的是:
  
  首先, 整个听证过程中对程序一丝不苟,严格得几乎到了“宗教”程度。从检察官进入陪审团室,开口说话之后,整个听证过程的每句话,包括陪审员提出的问题,都由速记员记录下来,经整理成正式记录后送交法官审查。如有不符合程序之处,即使陪审团已经通过的案子也将被自动撤销。同一个案子撤销之后,依法不能再起诉。
  
  因此,每个案子,除了检察官对证人的提问内容不同外,程序是一模一样的。有时,不够老练的检察官忘了问出纯属程序上的问题,后来想起来了,赶紧把证人再叫进来补上。有位年轻的检察官把一个倒霉的证人叫进来3次。一周后,我们也老练了,检察官要是忘了问某些程序上必须问的问题,连我们这些外行陪审员也能听出来, 直替他/她干着急。
  
  每个案子的听证都是如此这般:
  
  检察官进来,先把写者被告被起诉的罪名的纸条交给陪审团秘书和“头儿”
  然后转身 面对我们:“大陪审团的女士们先生们,早上/下午好。我是副检察官
  某某某某. 今天我向你们提交一个新案件,题目是‘某某州的人民对某某某,大陪审团号码是。。。现在,你们将听取证人某某某的证词。”
  
  然后,检查官开门,招证人入内。证人(原告方面)进入证人席,面对“头人”,举手宣誓。顺便说一句,誓词共有7种之多,其中“标准誓词”有两种,一种最后有
  “愿上帝帮助你”, 另一种则取消了这句,无神论者或者佛教徒可以要求以这条誓词宣誓。
  
  副检察官开始提问。问题非常简短,回答必须简短,明白,具体,不可以转述第三者的话 ,也不可以猜想。 还得“就事论事”, 不可东拉西扯与事发之时无关的, 过去的事件。 比方说,当丈夫的暴打妻子, 然后企图说出过去他们“曾有多少次争吵, 每次都是她挑起”之类,检察官就会立刻打断他的话, 叫他只谈事发时的情况。检察官觉得证人的陈诉已经清楚了,便宣布不再提问,然后问我们是否有问题。有的案子简单, 大家也就不问了。有的挺糊涂,大家就举手提问。题问者必须走到副检察官和速记员旁边小声发问,由副检察官决定这个问题是否应该由证人回答。如果他认为有必要回答的话,就会对证人提出。有时候,副检察官还会问得更深入。证人回答后, 副检察官要问提问者对证人的回答是否满意。
  
  被告也可以要求向陪审团陈述。但是,被告陈述时必须由他的律师陪同。同时,被告作证也就意味着放弃赦免权, 他的证词可以被检方利用。因此,被告必须宣誓两次,第一次是宣誓放弃赦免权, 第二次才是“标准誓词”。被告陈诉时,他的律师不得发言,只能小声给被告建议。有一个案子,被告被检察官逼问得“体无完肤”,他的律师连叫“抗议!“, 副检察官不理不睬,那律师也无可奈何。
  
  所有证词听完后,副检察官向我们宣布起诉罪名。宣读法律条文之前还得先宣读我们的判断标准。 到这会儿,我才知道为什么美国法律条文为何如此之多。且不说50个州的法律都不同, 首先,每项罪状都有不同程度/等级。 比方说,攻击罪从一级到四级,每级程度不同,惩罚的程度当然也不同。
  
  其次,每个关键性的词都得给出定义。比方说,攻击罪,先是“攻击罪”本身的定
  义。然后,定义里的主要词如“攻击性武器”,“伤害”等又另有定义。比如,
  “企图攻击罪”这“企图”一词就是一大段定义;每个不同的等级又是一大段定义。这些定义每次都得读出来,尽管我们已经听得耳朵快起茧了。这些定义都留了一定的“伸缩性”,以便可以根据不同的情景解释。比方说,在特定的情况下,汽车,尺子,铅笔也可以被定义为“攻击性武器”。
  
  各项罪名的定义宣布完了以后,副检察官问我们对这些条文是否有疑问。没有问题的话,副检察官与速记员退出,隔音很好的门关紧,我们开始投票。
  
  当然,投票之前我们通常要吵上一阵子。有的人某个细节没听清,有的人对整个事
  情觉得不明不白。。。,有时整个吵成一锅粥,要劳“头人”敲着桌子让大家静下来,举手投票。 如果通过,秘书 用红笔在起诉的各项罪名上打上一个钩,那哥儿
  们就算被正式起诉了。投票之后,“头人”按铃,副检察官进来拿走那张纸头,一个案子就算听完了。
  
  最麻烦的案子是,很明显两方都没说真话,又没有实在的证据,双方各执一词,而
  我们得决定哪方的证词可信度较高。被告当然使尽浑身解数来影响我们的看法,我
  们呢,有时真的不知该信哪方。到这时我们就真是吵得天翻地复。最后,当然影响
  我们决定的因素每个人都不同,大家只能根据自己个人的判断来决定了。 我个人觉得,原告不说真话是不明智的,理由是,当我们无法决定哪方的可信度较高时,好象不知不觉会偏向被告。因为,一旦被我们投票起诉,那家伙就只有两个选择:认罪以换取较轻的罪名,或者不认罪接受审判。怎么着他都算倒了大楣。不过,要被大陪审团投票否决并不是容易的事,除非证据实在不足,或者原告和被告的证词相差太大,原告的可信度受到怀疑,绝大多数案子都能通过。我们听了30多个案子,才否决了3个。
  
  其次, 我的感觉是, 辩方证人最好还是说真话。一上了证人席, 面对训练有素的检查官,谎言很难滑过去。辩方证人说谎被检查官抽丝剥茧一般盘问出破绽—他若有“前科”的话也得给抖落出来,那他想维护的被告就“死”定了。是否听取辩方证人的证词, 检察官不能决定,必须由我们投票决定。因此,辩方证人前来法庭并不一定就能帮上忙,极有可能白跑一趟。要是陪审员们决定听取他们的证词,他们不知道的就说不知道也罢了,如果非要编个不同版本的故事出来,往往适得其反。
  
  有一个案子,我们给“卡”住了,没有确实的证据,只有警方和原告的证词。被告提出一个完全不同的版本,我们无法决定,便决定听辩方证人的证词。谁知那辩方证人又拿出一个不同的版本。检察官慢条斯理,不慌不忙地反复问他,同一个问题从不同的角度问上好几次;有时还把同样问题在不同的上下文中重复问上几遍。那证人完全给绕晕了,自相矛盾得让我们直乐。结果,被告被我们起诉。事后大家一致同意,辩方证人大大帮了个倒忙。当然,如果审判的话,被告不一定就能被定罪,可他也得破上一笔财请律师,出庭得误工,还搭上不知多少脑细胞。
  
  第三,陪审员与证人或副检察官如果认识,哪怕有过一面之交,或与其亲属认识,都得回避。有一天午饭时间里,我坐在外边的长椅上看书,有个中国人跟我搭话,请我帮他读一份英文文件。我接过来一看, 是一位副检察官给他的信,要他于当日出庭。午饭后开始听证,恰好那人就是我们听的那个案子的被告。我立刻向副检察官说明我与此人的谈话,她马上宣布我必须回避。我们全部的讨论只限于陪审团室内,讨论时绝对不得有任何“外人”在场, 连法警都不得进入。出了陪审团室,绝不允许谈论案件。这点大家全有共识,出了门就不提案子了。回来上班后,同事们也绝不问我听的是什么案子。
  
  最后,观察到一个有趣的现象:原来“窝里斗”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
  理”。我们听的这些案子,全是“窝里斗”:白人揍白人,华人劫华人,西裔抢西
  裔,黑人砍黑人,只有一个专偷名牌货的“蒙面大盗”是“种族平等”的,他谁的东西都偷
  我的美国老板说,有一次,他被抽中担任一个案子的陪审员,那案子拖个没完没了,足足折腾了好几个月,12个人天天见面,大家都成了朋友。期间,陪审员们开了一个派对,庆祝一位陪审员“喜添贵子”,还有一哥们被日复一日的配审烦透了,于是自己给自己休假,结果,有一天他一进陪审员室,来俩警察,喀嚓一下把他拷走了:陪审员擅自离开属违法行为。这哥们最终倒是不用来了,但是代价惨重:惨遭罚款不说,还给自己的记录上弄了个“轻罪”。有了这个记录,7年之内别想找政府工作,对借贷还有影响。
  
  我们这个陪审团没有如此戏剧性的插曲。陪审员生涯的最后一天,一进门,每张椅子上放者一朵玫瑰花,是我们中的一位买的。我带来照相机,给大家拍照。大家纷纷交换地址电话电子信箱。然后,区检察官亲自到每间陪审团室来,向大家道谢,感谢大家为美国司法制度做出的努力。我至今记得他说的话:“世界上没有一个司法制度能做到绝对公正,但是,美国司法制度尽可能做到公正。美国的司法制度之所以能够做到这点,是由于你们的参与和努力。”
   
  担任陪审员的经历,不仅使我对美国的司法制度有了直接的了解,也给了我很好的教育。从那以后,遇到问题,我学会从法律角度来思考,而不是凭着冲动去做。当然,也真正理解了,什么是“法制”,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以及它的操作过程。  </P>
<P>有意思啊,中国的陪审员制度是名存实亡呢还是彻底废弃了?</P>
什么是陪审员???
<P>呵呵</P><P>中国的陪审员那才是名副其实的"陪"审员呢</P>
呵呵~~~~~~~~~~~~~~楼上说得好
我们在大骂美国的制度是怎么黑暗的,人权是怎么被践踏的时候,是不是也应该想想我们自己呢???
根本就是两个不同的法系。
唉,文章不错,有法治教育作用。不过,开骂的同志们,我们与美国属不同法系,陪审员制度内涵也不一样,喜欢横向比较,可以参考德国、日本。香港也属于普通法法系,和美国类似。
恭喜楼主已经是美国公民了。
根本就是两个不同的法系 这话是不错 可是美国这种司法公正的精神是我们应该学习的地方
公不公正是要看你有没有钱的,就象以前那个棒球明星一样,你再怎么公正,没有钱请好律师官司照样得输,与司法制度无关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实问题和对策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民主的要求,是我国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据青州市人民法院调查,该院在二00三年度的刑事、民事商事、行政审判中都有人民陪审员的参加,但相对不平衡。其中刑事最多,约占全部案件的10%左右,行政次之,而民商事最少,还不到2%。通过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制度的调研,青州法院对现行人民陪审制度进行了理性的分析。
  一、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与不足是:
  1、陪审员职权不明确,不能与法官形成制约关系.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期间,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然而,陪审员在审判中究竟应该具有哪些职权和责任,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回答。这就使陪审员的具体运作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也使其地位没有了保障。在实际中,法官往往在庭审时安排陪审员宣读一些程序性文字材料,如有关案件当事人权利的规定等,就算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了,在作出判决时,虽然陪审员有着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但是普通公民往往信服于职业法官的专业知识,从而自然地产生一种权威屈从心理,在表决时总是遵从职业法官的意志。这样,陪审的作用无从发挥,产生了陪而不审的现象,陪审员在法庭没有了独立的表决权,就是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也就不能与法官形成制约关系。这也是近年审判中陪审制度弱化的原因之一。
  2 、陪审案件的范围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混乱现象。在我国哪些案件陪审员参与审理,法律没有明确,完全由法官来自行决定,导致法官的随意性过大.实践中,有的法官有“怕麻烦、怕监督、怕干扰”的考虑,所以根本不让陪审员参加,而由清一色的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来进行审理;有的即使请了陪审员,对其意见也是采取“听而不理”的态度,甚至不允许陪审员参加合议,进行表决。正是由于这种对陪审制度的不正确看法,在实际中,真正吸收陪审员审理的案件非常少,从而导致陪审制度流于形式,成为摆设,最终名存实亡。这主要是陪审案件的范围不明确和法官决定的任意性所导致;这也影响了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
  3、陪审员任期制不利于体现陪审制度的公正与民主。在我国的法律中,陪审员一般都采用任期制,而非“一案一选”制。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一般为2年或者3年,而且可以连选连任。有的陪审员甚至连续担任陪审员成了所谓的“陪审专业户”。陪审员这样的任期制不利于调动和保持其参加陪审的积极性,也有悖于设立陪审制度的初衷,不利于发挥陪审员在审判中应起的作用,也失去了人民陪审的意义,实际上成了“凑数”。
  4 、陪审员的选任方式不当。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应该由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但是在目前的实践中,陪审员的选举很不受重视。在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活动中根本“排不上队”,因此造成了各地人民陪审员选任现状的混乱。例如,有的地方由法院直接邀请人民陪审员,有的地方让有关单位和团体推荐人民陪审员,等等。在实践中,当某个案件的审判需要陪审员的时候,负责该案审判的法官在本案陪审员“候选名单”中挑选。法官乐于挑选那些与自己关系比较好或比较熟悉的陪审员的作法屡见不鲜。这种人民陪审员的选举方式干预过多,与法院的牵连过多,导致选举出的人民陪审员不能真正对法官监督,对法官的制约作用也减弱了.
  二、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几条措施
1、 严格规定人民陪审员条件和选任程序。人民陪审员除了要年满二十三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身体健康,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等条件外,还要对本案无先入为主的偏见。陪审员的产生应当是在案件审理前随机产生,这样选出的陪审员不与法官产生利益冲突,更不与双方当事人有关系牵连,他们能在法庭上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判决,自主的认定案件事实,而不受外界干扰。另外建议国家尽快出台人民法院陪审员办法,明确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
  2、明确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案件范围。通过诉讼法的修改程序或在陪审员办法中明确陪审制度适用的具体案件范围,防止当前的随意化现象。
   3、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的权力范围。人民陪审员到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履行下列职责:审阅所陪审案件的材料;参加案件调查;参加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或案件的调解;参加案件评议。人民陪审员遇有下列情形,有权向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审判活动违反法定程序的;认为案件的事实认定或处理确有错误或者显失公正而在合议庭未能解决的;审判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审判人员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4、明确规定对人民陪审员的奖惩措施及保障制度。通过一系列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来促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