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我在美国当陪审员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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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美国当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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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24日

  在美国,做人民陪审员是公民的义务。期间,我们完全可以和法官平起平坐,投出自己货真价实的一票。可惜,这样的机会不可多得。

  我刚当了几天美国公民就被抽中做陪审员。

  所谓陪审员,就是陪审团的成员。人民陪审团制度在古罗马就有。陪审团有大、小之分。大的23人,小的9人。大陪审团(GrandJury)的任务是初审,小陪审团(Trial Jury)的任务是终审。检察官先把案子呈送给大陪审团,如果陪审团认为此案值得过堂,就转给小陪审团,否则就把案子打回给检察官(检察官可以就此放弃,也可以加强证据后再来)。我去的是纽约高等刑事法庭的大陪审团。

  有不少老美不愿意做这个神圣的人民陪审员,因为你要把案子陪到底,而有些案子审起来可能旷日持久,像一盘下不完的棋,不免头痛。有些情节严重、知名度高的案子可能还需要把陪审员们和外界隔离开来,以免他们的判断受到媒体或他人的影响。他们可能被请到宾馆去住,结案之前不能回家。这种情况和住高级监狱没有什么两样。

  还是我这样的新美国人有觉悟,尽管老美们给我出点子,叫我向法庭文书声称自己英文不好以便被放一马,我还是决定要尽一次这个光荣的义务。

  每天都有很多公民接到做陪审员的通知。这是公民的义务。除非有很说得通的理由,比说家里有病人或年幼孩子需要照顾,或自己老弱病残没法出门,或自己犯过案,否则都要去履行这一义务。给老板打工的人工资由老板照发,自己做老板的人则由法院发给每天80元补助。在纽约州,你做了一次陪审员后,八年内可以不用再来。接到通知去法庭报到的人比实际选中做陪审员的人要多。如果你去法庭报到了,但没被选到陪审团中,也可以在四年内不必再来。

  大陪审团成员几乎不经过挑选,只要英语听说没有问题就行。而小陪审团成员的选择则比较麻烦,他们需要控辩双方都要满意才行,基本的衡量标准是对将要审的案子或类似案子没有先入之见。陪审团的成员都不得和案子的原告或被告是熟人或亲友。

  当法庭文书告诉我们大陪审团的工作要持续四个星期,共计20个上午时,人群中顿时有不满之声。但是多数人没有借故离开,因为如果这次不尽义务,法庭会不断地叫你前来,直到你做了一次陪审员为止,除非那天人员已够而没有用到你。

  大概还是因为很多人不理解这一任务的重大意义,我们第一天的第一件事是看一个录像。里面讲西部早期开发时的一个故事。在德州驿道上有一个酒吧,经常发生骚乱,但政府对此鞭长莫及。于是酒保Roger Bean就自作主张开了一个法庭,这个法庭就是吧台,陪审员都是酒吧的顾客,而吧台后的Bean自任法官。如果哪个陪审员不附和Bean的意见,那他就得不到免费的威士忌,甚至可能永远不得再进这个酒吧。今天的陪审员可不必担心因为不附和法官而进不了酒吧。我们完全和法官平起平坐,嫌疑犯是不是真犯了罪,要由我们说了算。这样的机会不珍惜可谓不知好歹。我正在想周围别人是否也领会其中涵义时,坐在我右边的幼儿园女老师低声嘟囔了一句:“还剩下19天。”唉,真是不可救药。

  终审的要求很严,被告有罪的判决需要所有陪审员达成一致的意见才能成立。而大陪审团的初审只要半数以上──也就是至少12人──认为被告可能有罪,这个案子就得交给小陪审团审理。大陪审团的成员也不要求每人每天出席,只要有16人当场,就可以开庭。不过,在这种情况下,也得有12个人同意才能使案子进入下一步。这个时候,可能对检方不利。

  二十天下来,我们大约听了六十个案子,形形色色,五花八门,诈骗、偷盗、抢劫、贩毒、强奸、行凶,什么都有。

  很多令人不快的事恰恰是在值得祝贺的日子里发生的。这不,第一起案子就是元旦凌晨在上城发生的打人事件。被打的一男一女头脸都缝了针。虽然在短短的几天后恢复得几无痕迹,可是年轻女子未张口就泣不成声的样子一下子就博取了大伙儿的同情。“这还了得,这帮恶棍!”女老师愤怒地说。她就住在那个地区。别的成员也小声议论开来。“你们不能当着我们议论的,”检察官提醒说,“如果你们需要议论,等我们出去了以后。你们也可以要求我们先出去。”大家都不做声了。

  作证的受害人和警员都离开后,检察官要求我们考虑对嫌疑犯指控X级殴打罪等四项罪名。她和法庭的速记员离开后,就剩下我们这些陪审员们。大家顿时像炸开了锅。有人说,我们现在就可以举手表决了吧,说着就把手高举了起来。紧接着,又有人说,“慢着!”一个大约六十岁上下的黄头发女士慢条斯理、推理缜密地使大家明白,女受害人和那位性感的女警员的证词有出入。受害人说她被打后就昏迷了,不记得后来的经过,可警员说她被送上救护车时还说了话的。“她的证词可信吗?”黄头发女士把我们都问住了。坐在我后面的一位大嫂放下正在织的毛衣,回答说:“这个倒不可疑。我儿子一年前被汽车撞了,他也根本不记得被撞前后的事情,现在他都想不起来。”“是这样?谢谢你分享你的经验。”黄头发女士说,“要是像他们说的那么严重的话,怎么他们的伤一点都看不出来了呢?才没几天嘛。”又有人说。“我们还是要谨慎一点,再分析分析证词,可别冤枉好人,我可不想随便把一个人送进监狱。”一位中年女士说。这时,一个戴眼镜的中年男子说:“我提醒大家一下,别忘了我们是大陪审团,我们只是决定这个案子是不是应该进审判法庭,而不是在判决这个人有没有犯罪,那是小陪审团的事情。”大家都回过神来,发觉那个男子是对的。于是在秘书的倡议下,大家马上举手表决,结果是全数支持对嫌疑犯提出公诉。

  简单地概括一下:大陪审团的判断标准比较低,原则是不放过一个坏人,而小陪审团的判断标准比较高,原则是不错判一个好人。

  第二起案件是一个女人在美西商店偷东西后被警告不要再涉足这个商店。大概是出于报复,她不但再次涉足该店,而且带着一把剪子剪坏了一件价格五百元的皮夹克。这个倒霉蛋被商店保安抓个正着。保安是唯一的证人。她被指控非法闯入私地搞破坏。

  我想,如果她第一次确实偷了东西的话,那么她应该受到惩罚。我联想到我家附近的K-MARK,本来配有自动收款机,但是因为有人连连偷东西,(我不明白为什么设自动收款机会增加偷东西的事件,但这是店员的解释),店家取消了自动收款机,害得我现在只好每次都不得不排长队让那些比蜗牛还慢的收款员考验我的耐心。所以我是恨那些小偷的。但是,如果这个女人第一次偷东西是被冤枉的话--说不定保安看走眼了呢,那么她第二次的报复行为是值得同情的。况且那件皮夹克虽然标价五百元,其实买进的价格可能连一百元都不到--那些牟取暴利的商店本身也很可恨。我不愿意因为这大商店区区一百元的损失就把一个人送去过堂受精神折磨。但是年轻而英俊的男检察官说她第一次是否真的偷了东西与本案无关,我们只能在与本案有关的证词基础上根据常识进行判断。

  大家也是刷刷地举起手来,只有我犹豫了一下没举。我固执地认为我的判断有必要建立在第一次事件之上。

  第三个案子,两个男子为争车位而差点动武。首先是前车的男子跳出来,挥舞着一把匕首要后车的男子出来,嚷嚷着要给他点颜色瞧瞧。后车的男子也是英雄好汉,说出来就出来,不仅出来了,而且带出来一把足有二尺多长的非洲长刀。旁观的人见势不好,打911叫警员。警员正在附近巡逻,三分钟之内火速到达现场。这个时候,拿匕首的男子想必早已没了威风,已经从人群中溜了出去。待警员逮捕他的时候,他的匕首已经不见了。女警员说搜寻了附近,没找到。

  警员作证完毕后,检察官例行地问众陪审员是否有问题,有好几个人悄悄地向检察官提问──我们不许直接向证人问话,而是要通过检察官。我也有问题:“警员也逮捕了那个耍长刀的人吗?”我认为这两个人都非法携带危险武器。检察官说这个问题待会儿她会回答。检察官请警员出去后,对我们说:“我知道大家心里很纳闷,都想知道那个拿长刀的人是否被逮捕。但是我提醒大家,那与本案无关。你们的任务只是决定是否要对这个拿匕首的人提出控告。”

  除了警员,我们还有一个旁观者作证。这个案子很棘手,因为没有物证,唯一看到他拿着匕首的是这个旁观者。“不过,警员提到州政府的档案中有他的指模编号,说明他以前犯过罪,我想这对我现在的判断很重要,”打毛衣的女士说。“我在四年前成为公民的时候也被打了指模,我想知道我的指模和他的指模编号类别是不是一样,”我左边的波兰老太太发出疑问。这一下把大家都搞胡涂了,是啊,他有指模编号又说明什么呢?虽然所有检察官都提醒我们要把案件独立对待,但常识告诉我们,所有的事情都有个前因后果。虽然一个人犯过罪,不能说明他将来一定会再犯罪,但一个犯过罪的人比一个从未犯过罪的似乎更容易让人怀疑。社会上是有惯犯呀。如果这个人以前清清白白,我们怎么能够就凭一个旁观者说他拿着匕首就送他过堂呢?万一他拿着的只是一把没有大危险的小刀,他也只是为了吓唬吓唬而没有使用它的意图呢?多数人认为有必要搞清楚那个指模编号是不是犯过罪的人才有的。可见多数人作判断的时候还是考虑历史背景的。

  当我们告诉检察官我们要进一步向警员提问后,检察官笑着说她因为当了检察官也被打了指模,而且都是有编号的,并且这个指模编号问题和我们将要判决的指控无关。她重述了一遍两项指控:非法携带危险武器,情节严重程度第四级;威胁他人,程度第二级。

  检察官和速记员离开房间后,大家开始了热烈的讨论。我们对威胁他人一项都无意见,全体通过。可是非法携带危险武器第四级,因为无从知道他以前是否犯过罪,大家没有了主意。这个罪状是说他不但携带危险武器,而且有使用它去伤害他人的企图。“我们现在要弄清楚,他携带那把匕首是否有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企图在里面。”波兰老太太提出了大家都关心的问题。“可是,他也只是晃动了几下子,他可能并没有想伤害另一个人。”黄头发女士说。“我看,他带那把刀子恐怕不只是自卫吧。他冲到人家车门前,叫人家出来。我看就是有企图的。只是看到人家有把长刀后,他的企图就自然消失了。”第一天帮助我们认清自己职责的那位中年男子不紧不慢的分析,把大伙儿都逗乐了。“幸亏警员到的及时,这场架没打起来,否则还不知道是否会出人命呢。”黄头发女士感慨地说。不管谁的武器更危险,拿匕首(或小刀)者是始作俑者,我们没有别的证人,当然只有相信唯一来作证的旁观者。通过讨论,大伙儿这会儿一致同意指控他。

  把结果告诉监管后,大家都以为今天大功告成,可以回家了。就在大家纷纷准备离座时,监管叫我们坐下,说检察官还要叫我们考虑一条罪状。这时候,年轻的女检察官笑咪咪地进来了,要我们考虑对嫌疑犯提出非法携带危险武器第三级的指控。我正在想,你是哪根神经出问题了,我们刚才第四级指控都差点不一定通过,你怎么上升到第三级了。且慢,女检察官对我们宣读了非法携带危险武器第三级的法律定义。就是,如果被指控非法携带危险武器第四级,并且以前有过犯罪记录,可以被追加指控第三级。女检察官这才托出了宝葫芦里的秘密,原来警员说的指模编号就是犯罪记录,和我们其它人的指模编号不是一个系统。警员说漏了嘴,而我们当中没人听懂警员说的那个代表犯罪记录指模编号的特别代用名词,就被检察官巧妙地搪塞了过去。这时候真相大白,大伙儿倍感兴奋,都庆幸刚才举了这只宝贵的手。

  我们不假思索地全体通过第三级指控。出门的时候,我在想,看来我们历史地分析问题的习惯是有根据的,尽管我知道在法律上应该把案件孤立对待。

  第四个案子,嫌疑犯拿着别人的信用卡去J&R买摄像机,被收银员看出签名的破绽,当即被商店的保安拘留。收银员、保安以及被盗用信用卡的人挨个作证,还有信用卡的复印件、被告在收据上签名的复印件、以及被告向商店发誓以后再不登门的保证书。可谓人证物证俱在,铁证如山。我们正准备表决时,监管说,这个案子的被告也要求出庭作证。陪审席上群情振奋,迫不及待地要和被告面对面,同时心中划过一个问号:难道刚才这么多人都是在诬告他?

  非裔被告迈着从容的步伐进场了,他个子高大,一副顶天立地、正气凛然的形象。根据法律,他有权请律师,因此他的女律师陪着他。

  根据法律,证人有权利不说任何对自己不利的话,被告也是如此。电视上的警员抓坏蛋时,总是在一边上手铐一边大声对坏蛋说:“你有权保持沉默,从现在起,你任何的一句话都可以是对你不利的证词。”但是如果被告也要作证,他必须先把他的这个特权放弃,行话就是Waiver of Immunity。

  我们的团长首先确认被告在Waiver of Immunity的书上签了字,而且还确认他的签字是自愿的,并不是别人利诱他的结果。然后,团长向他宣读惯例的誓词:我保证我所说的话句句如实,请帮助我吧上帝。以前的所有证人都简单地说:我保证。只有这个被告重复了这个全句:请帮助我吧上帝。声音中带着一丝乞求。

  他是被冤枉的?果然,他从容地否定了他盗用信用卡、用别人的信用卡买摄像机,更没有在什么收据上签名。他那天是在商店的地上捡到了一张信用卡,把它交给收银员,没想到反被设计陷害。

  “那你为什么写保证书说再不登J&R的门?”女检察官问他。“我只是想脱身,”他答道。“那我再问你,你在1992年是否认罪说非法携带武器?”检察官问。“是的。”“当时,你辩解说你是在路上捡到的武器,还记得吗?”“不记得了。”“好,我的问题完了。陪审员们有问题吗?”

  检察官最后的一个问题使我做出了决定:这个人在撒谎。哪有这么巧?手枪和信用卡都让你捡到了?我长这么大,也没捡到过什么东西,最走运的一次也只不过20元绿钞,离我期望的一百万差远了。但是不少人还在犹豫。显然,对立双方的证词完全相反,你只能相信一方。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说明他确实拿别人的信用卡买了东西。我们把那张收据的签字拿起来左看右看,也看不出个所以然,不知是否是这个人写的。“别瞧了,我们又不是笔迹专家。”有人说。“这就取决于于你相信哪一方了。”另一个人说。“我看收银员没有什么原因要诬陷他吧。”一位很少发言的短头发大姐说。最后投票,12票通过。这个被告运气真不好,如果少一票,这个案子就会被当场推翻。这一刻,我才意识到我们手中的票确实关键。

  大概两个星期了,好多人开始变得不耐烦。原来每人前面干干净净的桌台开始多了报纸和零食。我们在休息时间传送分享饼干葡萄干花生米和各种坚果。我为此特意跑了几趟中国超市,趁机会推广中国吃文化。只有女教师不买我的情,说包装上没有说明营养成分她不敢乱吃。她只嚼她的健康点心。她每次都咬得喀嚓喀嚓响,即使在开庭的时候也不例外,搞得我心烦。我想制止她,不知怎的,四目相接时,却突然不好意思说,竟对她点头微笑。她以为我很欣赏她这种上课吃东西的小动作,喀嚓得更起劲。在她小声叽咕“还剩下9天”时,打毛衣女士开始了她第二件工程。

  我发现检察官们都很年轻,在二、三十岁。很多人在做了几年检察官,积累了经验后,就加入私人法律事务所,为被告辩护。在美国,经常会听到某某嫌疑犯得以逃脱法网或被从轻发落,大概与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的资历不均衡有关。

  四个星期过去后,我觉得意犹未尽,想接着做。有一西裔女士不喜欢自己的工作,也想借此逃避。我们到法庭文书那儿毛遂自荐,可他说:“你们不能马上接着做。必须要等两年。”原因是,如果有了常任陪审员,恐怕就会有人来收买。大多数草民意志薄弱,见利眼开,可能会失去公正性。我真佩服立法的人,把这些可能性都想到了并制订了相应的防止措施。好吧,我希望下一次有机会到小陪审团过过瘾。

  (来源:美国《彼岸》杂志,有删节 文:卢蜀萍)我在美国当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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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24日

  在美国,做人民陪审员是公民的义务。期间,我们完全可以和法官平起平坐,投出自己货真价实的一票。可惜,这样的机会不可多得。

  我刚当了几天美国公民就被抽中做陪审员。

  所谓陪审员,就是陪审团的成员。人民陪审团制度在古罗马就有。陪审团有大、小之分。大的23人,小的9人。大陪审团(GrandJury)的任务是初审,小陪审团(Trial Jury)的任务是终审。检察官先把案子呈送给大陪审团,如果陪审团认为此案值得过堂,就转给小陪审团,否则就把案子打回给检察官(检察官可以就此放弃,也可以加强证据后再来)。我去的是纽约高等刑事法庭的大陪审团。

  有不少老美不愿意做这个神圣的人民陪审员,因为你要把案子陪到底,而有些案子审起来可能旷日持久,像一盘下不完的棋,不免头痛。有些情节严重、知名度高的案子可能还需要把陪审员们和外界隔离开来,以免他们的判断受到媒体或他人的影响。他们可能被请到宾馆去住,结案之前不能回家。这种情况和住高级监狱没有什么两样。

  还是我这样的新美国人有觉悟,尽管老美们给我出点子,叫我向法庭文书声称自己英文不好以便被放一马,我还是决定要尽一次这个光荣的义务。

  每天都有很多公民接到做陪审员的通知。这是公民的义务。除非有很说得通的理由,比说家里有病人或年幼孩子需要照顾,或自己老弱病残没法出门,或自己犯过案,否则都要去履行这一义务。给老板打工的人工资由老板照发,自己做老板的人则由法院发给每天80元补助。在纽约州,你做了一次陪审员后,八年内可以不用再来。接到通知去法庭报到的人比实际选中做陪审员的人要多。如果你去法庭报到了,但没被选到陪审团中,也可以在四年内不必再来。

  大陪审团成员几乎不经过挑选,只要英语听说没有问题就行。而小陪审团成员的选择则比较麻烦,他们需要控辩双方都要满意才行,基本的衡量标准是对将要审的案子或类似案子没有先入之见。陪审团的成员都不得和案子的原告或被告是熟人或亲友。

  当法庭文书告诉我们大陪审团的工作要持续四个星期,共计20个上午时,人群中顿时有不满之声。但是多数人没有借故离开,因为如果这次不尽义务,法庭会不断地叫你前来,直到你做了一次陪审员为止,除非那天人员已够而没有用到你。

  大概还是因为很多人不理解这一任务的重大意义,我们第一天的第一件事是看一个录像。里面讲西部早期开发时的一个故事。在德州驿道上有一个酒吧,经常发生骚乱,但政府对此鞭长莫及。于是酒保Roger Bean就自作主张开了一个法庭,这个法庭就是吧台,陪审员都是酒吧的顾客,而吧台后的Bean自任法官。如果哪个陪审员不附和Bean的意见,那他就得不到免费的威士忌,甚至可能永远不得再进这个酒吧。今天的陪审员可不必担心因为不附和法官而进不了酒吧。我们完全和法官平起平坐,嫌疑犯是不是真犯了罪,要由我们说了算。这样的机会不珍惜可谓不知好歹。我正在想周围别人是否也领会其中涵义时,坐在我右边的幼儿园女老师低声嘟囔了一句:“还剩下19天。”唉,真是不可救药。

  终审的要求很严,被告有罪的判决需要所有陪审员达成一致的意见才能成立。而大陪审团的初审只要半数以上──也就是至少12人──认为被告可能有罪,这个案子就得交给小陪审团审理。大陪审团的成员也不要求每人每天出席,只要有16人当场,就可以开庭。不过,在这种情况下,也得有12个人同意才能使案子进入下一步。这个时候,可能对检方不利。

  二十天下来,我们大约听了六十个案子,形形色色,五花八门,诈骗、偷盗、抢劫、贩毒、强奸、行凶,什么都有。

  很多令人不快的事恰恰是在值得祝贺的日子里发生的。这不,第一起案子就是元旦凌晨在上城发生的打人事件。被打的一男一女头脸都缝了针。虽然在短短的几天后恢复得几无痕迹,可是年轻女子未张口就泣不成声的样子一下子就博取了大伙儿的同情。“这还了得,这帮恶棍!”女老师愤怒地说。她就住在那个地区。别的成员也小声议论开来。“你们不能当着我们议论的,”检察官提醒说,“如果你们需要议论,等我们出去了以后。你们也可以要求我们先出去。”大家都不做声了。

  作证的受害人和警员都离开后,检察官要求我们考虑对嫌疑犯指控X级殴打罪等四项罪名。她和法庭的速记员离开后,就剩下我们这些陪审员们。大家顿时像炸开了锅。有人说,我们现在就可以举手表决了吧,说着就把手高举了起来。紧接着,又有人说,“慢着!”一个大约六十岁上下的黄头发女士慢条斯理、推理缜密地使大家明白,女受害人和那位性感的女警员的证词有出入。受害人说她被打后就昏迷了,不记得后来的经过,可警员说她被送上救护车时还说了话的。“她的证词可信吗?”黄头发女士把我们都问住了。坐在我后面的一位大嫂放下正在织的毛衣,回答说:“这个倒不可疑。我儿子一年前被汽车撞了,他也根本不记得被撞前后的事情,现在他都想不起来。”“是这样?谢谢你分享你的经验。”黄头发女士说,“要是像他们说的那么严重的话,怎么他们的伤一点都看不出来了呢?才没几天嘛。”又有人说。“我们还是要谨慎一点,再分析分析证词,可别冤枉好人,我可不想随便把一个人送进监狱。”一位中年女士说。这时,一个戴眼镜的中年男子说:“我提醒大家一下,别忘了我们是大陪审团,我们只是决定这个案子是不是应该进审判法庭,而不是在判决这个人有没有犯罪,那是小陪审团的事情。”大家都回过神来,发觉那个男子是对的。于是在秘书的倡议下,大家马上举手表决,结果是全数支持对嫌疑犯提出公诉。

  简单地概括一下:大陪审团的判断标准比较低,原则是不放过一个坏人,而小陪审团的判断标准比较高,原则是不错判一个好人。

  第二起案件是一个女人在美西商店偷东西后被警告不要再涉足这个商店。大概是出于报复,她不但再次涉足该店,而且带着一把剪子剪坏了一件价格五百元的皮夹克。这个倒霉蛋被商店保安抓个正着。保安是唯一的证人。她被指控非法闯入私地搞破坏。

  我想,如果她第一次确实偷了东西的话,那么她应该受到惩罚。我联想到我家附近的K-MARK,本来配有自动收款机,但是因为有人连连偷东西,(我不明白为什么设自动收款机会增加偷东西的事件,但这是店员的解释),店家取消了自动收款机,害得我现在只好每次都不得不排长队让那些比蜗牛还慢的收款员考验我的耐心。所以我是恨那些小偷的。但是,如果这个女人第一次偷东西是被冤枉的话--说不定保安看走眼了呢,那么她第二次的报复行为是值得同情的。况且那件皮夹克虽然标价五百元,其实买进的价格可能连一百元都不到--那些牟取暴利的商店本身也很可恨。我不愿意因为这大商店区区一百元的损失就把一个人送去过堂受精神折磨。但是年轻而英俊的男检察官说她第一次是否真的偷了东西与本案无关,我们只能在与本案有关的证词基础上根据常识进行判断。

  大家也是刷刷地举起手来,只有我犹豫了一下没举。我固执地认为我的判断有必要建立在第一次事件之上。

  第三个案子,两个男子为争车位而差点动武。首先是前车的男子跳出来,挥舞着一把匕首要后车的男子出来,嚷嚷着要给他点颜色瞧瞧。后车的男子也是英雄好汉,说出来就出来,不仅出来了,而且带出来一把足有二尺多长的非洲长刀。旁观的人见势不好,打911叫警员。警员正在附近巡逻,三分钟之内火速到达现场。这个时候,拿匕首的男子想必早已没了威风,已经从人群中溜了出去。待警员逮捕他的时候,他的匕首已经不见了。女警员说搜寻了附近,没找到。

  警员作证完毕后,检察官例行地问众陪审员是否有问题,有好几个人悄悄地向检察官提问──我们不许直接向证人问话,而是要通过检察官。我也有问题:“警员也逮捕了那个耍长刀的人吗?”我认为这两个人都非法携带危险武器。检察官说这个问题待会儿她会回答。检察官请警员出去后,对我们说:“我知道大家心里很纳闷,都想知道那个拿长刀的人是否被逮捕。但是我提醒大家,那与本案无关。你们的任务只是决定是否要对这个拿匕首的人提出控告。”

  除了警员,我们还有一个旁观者作证。这个案子很棘手,因为没有物证,唯一看到他拿着匕首的是这个旁观者。“不过,警员提到州政府的档案中有他的指模编号,说明他以前犯过罪,我想这对我现在的判断很重要,”打毛衣的女士说。“我在四年前成为公民的时候也被打了指模,我想知道我的指模和他的指模编号类别是不是一样,”我左边的波兰老太太发出疑问。这一下把大家都搞胡涂了,是啊,他有指模编号又说明什么呢?虽然所有检察官都提醒我们要把案件独立对待,但常识告诉我们,所有的事情都有个前因后果。虽然一个人犯过罪,不能说明他将来一定会再犯罪,但一个犯过罪的人比一个从未犯过罪的似乎更容易让人怀疑。社会上是有惯犯呀。如果这个人以前清清白白,我们怎么能够就凭一个旁观者说他拿着匕首就送他过堂呢?万一他拿着的只是一把没有大危险的小刀,他也只是为了吓唬吓唬而没有使用它的意图呢?多数人认为有必要搞清楚那个指模编号是不是犯过罪的人才有的。可见多数人作判断的时候还是考虑历史背景的。

  当我们告诉检察官我们要进一步向警员提问后,检察官笑着说她因为当了检察官也被打了指模,而且都是有编号的,并且这个指模编号问题和我们将要判决的指控无关。她重述了一遍两项指控:非法携带危险武器,情节严重程度第四级;威胁他人,程度第二级。

  检察官和速记员离开房间后,大家开始了热烈的讨论。我们对威胁他人一项都无意见,全体通过。可是非法携带危险武器第四级,因为无从知道他以前是否犯过罪,大家没有了主意。这个罪状是说他不但携带危险武器,而且有使用它去伤害他人的企图。“我们现在要弄清楚,他携带那把匕首是否有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企图在里面。”波兰老太太提出了大家都关心的问题。“可是,他也只是晃动了几下子,他可能并没有想伤害另一个人。”黄头发女士说。“我看,他带那把刀子恐怕不只是自卫吧。他冲到人家车门前,叫人家出来。我看就是有企图的。只是看到人家有把长刀后,他的企图就自然消失了。”第一天帮助我们认清自己职责的那位中年男子不紧不慢的分析,把大伙儿都逗乐了。“幸亏警员到的及时,这场架没打起来,否则还不知道是否会出人命呢。”黄头发女士感慨地说。不管谁的武器更危险,拿匕首(或小刀)者是始作俑者,我们没有别的证人,当然只有相信唯一来作证的旁观者。通过讨论,大伙儿这会儿一致同意指控他。

  把结果告诉监管后,大家都以为今天大功告成,可以回家了。就在大家纷纷准备离座时,监管叫我们坐下,说检察官还要叫我们考虑一条罪状。这时候,年轻的女检察官笑咪咪地进来了,要我们考虑对嫌疑犯提出非法携带危险武器第三级的指控。我正在想,你是哪根神经出问题了,我们刚才第四级指控都差点不一定通过,你怎么上升到第三级了。且慢,女检察官对我们宣读了非法携带危险武器第三级的法律定义。就是,如果被指控非法携带危险武器第四级,并且以前有过犯罪记录,可以被追加指控第三级。女检察官这才托出了宝葫芦里的秘密,原来警员说的指模编号就是犯罪记录,和我们其它人的指模编号不是一个系统。警员说漏了嘴,而我们当中没人听懂警员说的那个代表犯罪记录指模编号的特别代用名词,就被检察官巧妙地搪塞了过去。这时候真相大白,大伙儿倍感兴奋,都庆幸刚才举了这只宝贵的手。

  我们不假思索地全体通过第三级指控。出门的时候,我在想,看来我们历史地分析问题的习惯是有根据的,尽管我知道在法律上应该把案件孤立对待。

  第四个案子,嫌疑犯拿着别人的信用卡去J&R买摄像机,被收银员看出签名的破绽,当即被商店的保安拘留。收银员、保安以及被盗用信用卡的人挨个作证,还有信用卡的复印件、被告在收据上签名的复印件、以及被告向商店发誓以后再不登门的保证书。可谓人证物证俱在,铁证如山。我们正准备表决时,监管说,这个案子的被告也要求出庭作证。陪审席上群情振奋,迫不及待地要和被告面对面,同时心中划过一个问号:难道刚才这么多人都是在诬告他?

  非裔被告迈着从容的步伐进场了,他个子高大,一副顶天立地、正气凛然的形象。根据法律,他有权请律师,因此他的女律师陪着他。

  根据法律,证人有权利不说任何对自己不利的话,被告也是如此。电视上的警员抓坏蛋时,总是在一边上手铐一边大声对坏蛋说:“你有权保持沉默,从现在起,你任何的一句话都可以是对你不利的证词。”但是如果被告也要作证,他必须先把他的这个特权放弃,行话就是Waiver of Immunity。

  我们的团长首先确认被告在Waiver of Immunity的书上签了字,而且还确认他的签字是自愿的,并不是别人利诱他的结果。然后,团长向他宣读惯例的誓词:我保证我所说的话句句如实,请帮助我吧上帝。以前的所有证人都简单地说:我保证。只有这个被告重复了这个全句:请帮助我吧上帝。声音中带着一丝乞求。

  他是被冤枉的?果然,他从容地否定了他盗用信用卡、用别人的信用卡买摄像机,更没有在什么收据上签名。他那天是在商店的地上捡到了一张信用卡,把它交给收银员,没想到反被设计陷害。

  “那你为什么写保证书说再不登J&R的门?”女检察官问他。“我只是想脱身,”他答道。“那我再问你,你在1992年是否认罪说非法携带武器?”检察官问。“是的。”“当时,你辩解说你是在路上捡到的武器,还记得吗?”“不记得了。”“好,我的问题完了。陪审员们有问题吗?”

  检察官最后的一个问题使我做出了决定:这个人在撒谎。哪有这么巧?手枪和信用卡都让你捡到了?我长这么大,也没捡到过什么东西,最走运的一次也只不过20元绿钞,离我期望的一百万差远了。但是不少人还在犹豫。显然,对立双方的证词完全相反,你只能相信一方。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说明他确实拿别人的信用卡买了东西。我们把那张收据的签字拿起来左看右看,也看不出个所以然,不知是否是这个人写的。“别瞧了,我们又不是笔迹专家。”有人说。“这就取决于于你相信哪一方了。”另一个人说。“我看收银员没有什么原因要诬陷他吧。”一位很少发言的短头发大姐说。最后投票,12票通过。这个被告运气真不好,如果少一票,这个案子就会被当场推翻。这一刻,我才意识到我们手中的票确实关键。

  大概两个星期了,好多人开始变得不耐烦。原来每人前面干干净净的桌台开始多了报纸和零食。我们在休息时间传送分享饼干葡萄干花生米和各种坚果。我为此特意跑了几趟中国超市,趁机会推广中国吃文化。只有女教师不买我的情,说包装上没有说明营养成分她不敢乱吃。她只嚼她的健康点心。她每次都咬得喀嚓喀嚓响,即使在开庭的时候也不例外,搞得我心烦。我想制止她,不知怎的,四目相接时,却突然不好意思说,竟对她点头微笑。她以为我很欣赏她这种上课吃东西的小动作,喀嚓得更起劲。在她小声叽咕“还剩下9天”时,打毛衣女士开始了她第二件工程。

  我发现检察官们都很年轻,在二、三十岁。很多人在做了几年检察官,积累了经验后,就加入私人法律事务所,为被告辩护。在美国,经常会听到某某嫌疑犯得以逃脱法网或被从轻发落,大概与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的资历不均衡有关。

  四个星期过去后,我觉得意犹未尽,想接着做。有一西裔女士不喜欢自己的工作,也想借此逃避。我们到法庭文书那儿毛遂自荐,可他说:“你们不能马上接着做。必须要等两年。”原因是,如果有了常任陪审员,恐怕就会有人来收买。大多数草民意志薄弱,见利眼开,可能会失去公正性。我真佩服立法的人,把这些可能性都想到了并制订了相应的防止措施。好吧,我希望下一次有机会到小陪审团过过瘾。

  (来源:美国《彼岸》杂志,有删节 文:卢蜀萍)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审判的事就应该由法官去做,法官是人民中的政法精英,监督部门或人民监督的作用是监督审判过程是否公正是否有渎职行为,而不是要代替法官行使审判权力。
律师有了很大发挥舞台,他们要糊弄的是人民陪审员。在西方,律师很吃香的。只有在陪审员认为罪名成立的情况下,法官才去量刑。如果陪审员认为罪名不成立,有着丰富法律经验的法官明知有漏洞也没办法。这样法官成了高级法庭主持人。
原帖由 songgong 于 2006-10-26 09:27 发表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审判的事就应该由法官去做,法官是人民中的政法精英,监督部门或人民监督的作用是监督审判过程是否公正是否有渎职行为,而不是要代替法官行使审判权力。
律师有了很大发 ...



这是在基本法系国家的情况;
美国和中国的法律体系完全不一样,没什么可比性
现阶段不适合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