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强拆搞出人命后想到一个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30 00:15:27
对那些由历史原因造成的过去是合法现在不合法或者当时是违法但政府默认存在一定年限而没有追究但以现在看来是违法的建筑,在拆迁时应该怎么处理会比较合适?对于违法建筑的介定是否要有一定的追诉期限,超过这个期限政府没有追究,是否可以视为合法建筑予以补偿?对于政府确定是违法建筑是否可以走一次法律流程由法院来进行法律上的确认(对于TG来说这只不过是个程序问题,法院一般不会为难政府的),以减少法律上的争议?对那些由历史原因造成的过去是合法现在不合法或者当时是违法但政府默认存在一定年限而没有追究但以现在看来是违法的建筑,在拆迁时应该怎么处理会比较合适?对于违法建筑的介定是否要有一定的追诉期限,超过这个期限政府没有追究,是否可以视为合法建筑予以补偿?对于政府确定是违法建筑是否可以走一次法律流程由法院来进行法律上的确认(对于TG来说这只不过是个程序问题,法院一般不会为难政府的),以减少法律上的争议?
对于违法行为政府漠视属于不作为,应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有补偿的去拆都被义士党骂得狗血淋头了
直接去拆违章建筑估计得遗臭万年喽
人民的好公仆执法局长被停职,这才是中国的悲哀呢~~
wyn1981 发表于 2009-12-5 10:36
阻止救援人员扑灭自己亲人身上的火那则是人性的悲哀了


对那些由历史原因造成的过去是合法现在不合法或者当时是违法但政府默认存在一定年限而没有追究但以现在看来是违法的建筑,在拆迁时应该怎么处理会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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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讲香港的情况. 香港很多楼房都有非法建筑物, 因为修建加建时无得到建筑处的准许, 而建筑处无权在违建物建成後追认合法性, 故违建物的下场只能是被拆. 但由於违建在过往太普遍, 政府人手不够, 所以几十年来只要是无即时危险的政府都不理. 到了近年由於接连出了几次违建物掉下来砸死人的事件, 社会要求执法政府也被轰不作为, 政府近年就加强执法. 政府是怎样做的呢 ? 第一是分区处理. 先处理违建比较严重的区域, 把违建资料搜集的工作判给私人测量师. 那些私人测量师应是愈发现得多违建物就可以收到愈多费用, 所以有违建的几乎逃不脱他们的法眼. 政府收集了资料後, 就发信通知业主, 要限期自行拆除. 这份通知也登记在土地注册处. 登记了以後, 有关物业就基本上不能买卖, 银行也不会接受作为融资抵押. 在这个陛段, 大部份业主都是一边妈政府, 一边乖乖自行拆除. 剩下的死硬派, 政府就会告上法庭, 法庭判下来後, 除了会下令要业主在规定时间自行拆除, 还会有罚款, 罚款是以日计算, 过了期限, 就政府代拆, 拆除费由业主支付. 至於政府征用土地作公共用途, 会有赔偿机制, 业主不同意赔偿数目也是公堂相见, 法庭根据各方提出理据判定赔偿数目. 征地还是会依照相关法律征用, 不同性质的征用有不同法律规管. 业主可以打官司反对, 输了也要依期迁走. 到了期限不走就防暴队待候. 过往收地也有不少钉子户抗法, 甚至出动汽油弹和引爆石油气瓶, 都一律被防暴队和消防队搞定. 现场抗法的被扣上手镣抬走清理完, 就推土机进场. 香港几个大基建项目开建的时代这种抗法冲突就经常见报. 香港房屋署曾几何时有几百人的常设拆屋队编制.:L

对那些由历史原因造成的过去是合法现在不合法或者当时是违法但政府默认存在一定年限而没有追究但以现在看来是违法的建筑,在拆迁时应该怎么处理会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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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讲香港的情况. 香港很多楼房都有非法建筑物, 因为修建加建时无得到建筑处的准许, 而建筑处无权在违建物建成後追认合法性, 故违建物的下场只能是被拆. 但由於违建在过往太普遍, 政府人手不够, 所以几十年来只要是无即时危险的政府都不理. 到了近年由於接连出了几次违建物掉下来砸死人的事件, 社会要求执法政府也被轰不作为, 政府近年就加强执法. 政府是怎样做的呢 ? 第一是分区处理. 先处理违建比较严重的区域, 把违建资料搜集的工作判给私人测量师. 那些私人测量师应是愈发现得多违建物就可以收到愈多费用, 所以有违建的几乎逃不脱他们的法眼. 政府收集了资料後, 就发信通知业主, 要限期自行拆除. 这份通知也登记在土地注册处. 登记了以後, 有关物业就基本上不能买卖, 银行也不会接受作为融资抵押. 在这个陛段, 大部份业主都是一边妈政府, 一边乖乖自行拆除. 剩下的死硬派, 政府就会告上法庭, 法庭判下来後, 除了会下令要业主在规定时间自行拆除, 还会有罚款, 罚款是以日计算, 过了期限, 就政府代拆, 拆除费由业主支付. 至於政府征用土地作公共用途, 会有赔偿机制, 业主不同意赔偿数目也是公堂相见, 法庭根据各方提出理据判定赔偿数目. 征地还是会依照相关法律征用, 不同性质的征用有不同法律规管. 业主可以打官司反对, 输了也要依期迁走. 到了期限不走就防暴队待候. 过往收地也有不少钉子户抗法, 甚至出动汽油弹和引爆石油气瓶, 都一律被防暴队和消防队搞定. 现场抗法的被扣上手镣抬走清理完, 就推土机进场. 香港几个大基建项目开建的时代这种抗法冲突就经常见报. 香港房屋署曾几何时有几百人的常设拆屋队编制.:L
屠城校尉 发表于 2009-12-5 12:50


    这个是到底有编制还是没有编制?:L
屠城校尉 发表于 2009-12-5 12:50


   要犯人掏钱买处决子弹的来了。。。赤裸裸的体制问题啊
直接拆?

"城管强行扒房,业主守护家园"这个标题如何?

或者

”整治违建呼唤人性执法“,咋样?
进来围观下


这个是到底有编制还是没有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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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可能还算正式公务员, 管工级别的还要穿制服. 後来应该是改为合约制员工. 很多低级人员到了後期都不再是公务员长俸制. 到了今天很多当年聘用合约制员工的工作都巳索性外判了. 拆屋队初期叫做徒置事务处寮仔部, 专拆山边寮屋, 後来归入房屋署, 改为寮屋管制和清拆组, 那个时代山边寮屋巳很少, 主要工作还是为建基建收地时代政府拆屋. 现在连房屋署以往最主要的工作房屋管理也再也不用公务员了. 房屋署巳比以前缩小了很多, 这个拆屋编制也在 2006 巳归入地政署, 还有没有全盛时期那麽多常设人员就不知道了, 很大可能都是把拆屋工作在有需要时外判, 在市区拆违建物就是外判给承建商 . 根据当时政府公告, 地政署负责执行土地管制, 包括就违建和占用政府土地进行执法的中央执法队, 大约有 400 多人. 这个也包括了从房屋署移交的寮屋管制和清拆组人员.:L

这个是到底有编制还是没有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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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可能还算正式公务员, 管工级别的还要穿制服. 後来应该是改为合约制员工. 很多低级人员到了後期都不再是公务员长俸制. 到了今天很多当年聘用合约制员工的工作都巳索性外判了. 拆屋队初期叫做徒置事务处寮仔部, 专拆山边寮屋, 後来归入房屋署, 改为寮屋管制和清拆组, 那个时代山边寮屋巳很少, 主要工作还是为建基建收地时代政府拆屋. 现在连房屋署以往最主要的工作房屋管理也再也不用公务员了. 房屋署巳比以前缩小了很多, 这个拆屋编制也在 2006 巳归入地政署, 还有没有全盛时期那麽多常设人员就不知道了, 很大可能都是把拆屋工作在有需要时外判, 在市区拆违建物就是外判给承建商 . 根据当时政府公告, 地政署负责执行土地管制, 包括就违建和占用政府土地进行执法的中央执法队, 大约有 400 多人. 这个也包括了从房屋署移交的寮屋管制和清拆组人员.:L
回复 11# 屠城校尉
阁下得清楚一点:
在香港
特区政府这么做就是法制的表现
在大陆
地方政府这么做就是暴政的化身
战争狂人萨谢思 发表于 2009-12-5 10:41
阻止救援人员,那就应该公诉其故意杀人罪。
香港在强拆之前有书面警告、法院判决的一系列前置程序,我们呢?
香港在强拆之前有书面警告、法院判决的一系列前置程序,我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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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也一样有, 但只是很多人不把政府通知法院判决当回事.:L
boris_lee 发表于 2009-12-5 12:56


好好的贴子,忽然看到一泡屎
gzxys 发表于 2009-12-5 14:00

当然有。。。。。。
这次自焚事件之前两年当地政府就发出了整改通知了
当年招商引资让人在那里盖厂房做生意,然后看中那块地就说人家是违章建筑。
achtung 发表于 2009-12-5 14:51
当年那个和现在这个不是一个官了
当年招商引资让人在那里盖厂房做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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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为了招商赚钱乱来的事还少麽. 自焚的也因为那些政策赚了不少钱, 又不是要她呕出来, 只是不让违法事情继续, 难道真的以为一朝违法经营没人追究, 就永世有权继续违法经营麽.:L
屠城校尉 发表于 2009-12-5 16:28



不是开工厂的不想合法化,是这些人拖着不办,不让户主走正常程序把房子合法了,说到底,只要让这个投资盖起来的厂房一直保持非法的身份,那就是板上的鱼肉,随便可以折腾,想拆了也理由很充分。
achtung 发表于 2009-12-5 16:58


    同意楼上的,这才是问题的根本,“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百姓的利益永远被置于公权之下,都只有被宰割的命运。
不让户主走正常程序把房子合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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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的建筑法规不知道, 香港的法律跟英国, 就是要报批一定要在开建前, 一旦无证建成, 政府根据相关法律巳不能把违建合法化. 违建的唯一命运就是被拆.  这是个很有道理的法律安排, 否则个个都先建後报批了.:L
看了电视采访当地村民并不待见这次的强拆,里面的弯弯绕绕太多了。官方有法律依据但没得到群众的认可,其他的一些渊源不想在这里谈了。
既然是违法建筑当初为什么能盖得起来?这么长时间为什么又能让它存在?我们的城建执法到底是干什么的?
照这样走程序,违建拆的速度根本跟不上建的速度

站着不腰疼的话谁都会说,只有自己接触到才知道里面的若干门道
achtung 发表于 2009-12-5 16:58
就这样的工厂换你敢陆续投入700W吗?
能不能不通过法院,就关人几年的?
光荣的寒假党 发表于 2009-12-5 21:46


    这个比较傻,偶老家有门路的人,前几年是这样做的:先违建,然后自己打电话给建设局举报自己,然后内部人上门罚款,这个违建就没问题鸟,,,然后,,没拆迁就住着,有拆迁就算合法面积。:D
两疑问
1,死者已离婚,从法律意义讲,那些阻拦消防员的不是家属,
2,既然已经离婚,死者为什么参与这场纠纷?这乃是她前夫的家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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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情真相未知的前提下,本人持中立。
就这人性问题探讨。
前些年,违建的处罚主要是罚款,而不是拆除---恢复原状。
《物权法》何以不敌“房屋拆迁条例”
2009-11-23 15:29:20 来源: 新京报网络版  网友评论 2 条,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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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视曾将《物权法》比喻为“一个被拆掉引信的手榴弹”,形象说明了它的无力。要解决拆迁纠纷,就必须正视拆迁中的巨大地方利益。《物权法》急需装上“引信”,这个“引信”就是“拆迁条例”的修订。

  上海市闵行区一户主,不肯在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拆迁协议签字,结果遭遇强制拆迁。女户主称当地政府侵权,官员称其“脑子别住了”。面对强拆队伍,女户主用燃烧瓶抵抗暴力拆迁,但终是螳臂挡车,无济于事。几小时后,房屋最终被推平。

  上面这一幕,在11月22日的央视“经济半小时”节目中,被以影像的方式原汁原味地呈现出来。但其实,这件事本是旧闻,半年前就有平面媒体详细报道过。如今旧闻重又成“新闻”,半年前的这起“拆迁大战”再度成为舆论焦点。这一事件背后的法律冲突,至今仍未解决,“旧闻”的新闻价值仍然存在。

  就说这起拆迁纠纷,有政府官员手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强拆依据,被拆迁户则拿着《物权法》与政府官员争辩论理。从表面上看,这起事件是被拆迁人和拆迁人之间的激烈冲突,内在的冲突更发生在行政法规与法律之间。比如,《物权法》规定的征收、征用主体只能是政府,但条例规定的拆迁人却可以是开发商。又如《物权法》属民法领域,侵犯物权自可寻求民事司法救济。而“条例”则过分依赖于行政权,行政裁决是给被拆迁人的常规救济管道,这使得拆迁人常常拿着行政裁决逼迫被拆迁人就范。

  从立法位阶上说,这样的冲突本不应发生。法律优于行政法规是一般原则,既然“条例”与《物权法》相冲突,低位阶的“条例”自应归依无效。拆迁属于土地法律关系范畴的法律行为,在法理上,属于《物权法》领域。所谓的拆迁补偿协议实质是民事财产关系的调整,属于民事基本制度中的合同法律关系对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和“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也就是说,行政机关无权以制定行政法规的形式,干预合同的订立或强制性处置公民的私有财产所有权。

  鉴于此,立法者在《物权法》通过之初,也同步启动了包括“条例”在内的配套法规的修订,但由于地方政府的反对等原因,至今没有完成。当《物权法》不足以保卫公民私产时,类似被拆迁人以燃烧瓶对抗外来的非法侵犯的激愤之举,也就难以避免。

  央视将《物权法》比喻为“一个被拆掉引信的手榴弹”,形象地说明了它的无力。其实,以明确所有权的《物权法》,并非可以当然担负起拆迁纠纷终结者的角色。一个基本的判断依据在于,早在《物权法》之前,宪法就已经确认了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但片面强化拆迁者的行政强权的“条例”,依然在现实中弱化甚至架空了被拆迁者的私权。

  拆迁纠纷的症结正在于此:私产不但应受宪法和法律文本的保障,这些宪法和法律原则更应被行政法规贯彻。一个是现实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且有强制力保障的公权,一个是空有宪法文本保障但失却具体保障措施的私权,如何能达成平衡与和谐?于制度上追根溯源,首当其冲的就是“条例”的合宪性与合法性问题。

  要解决拆迁纠纷,就必须正视拆迁中的巨大地方利益。为此,《物权法》急需装上“引信”,这个“引信”就是“条例”的修订。(编辑:东雪)http://opinion.southcn.com/o/2009-11/23/content_6445764.htm
从更宏观一点的层面来看这个问题,就是和谐社会并不和谐,不和谐是必然的,当一些根本的问题积重难返到大家都无暇去解决、无法解决的时候,不和谐的泡泡总会这里冒那里冒,一个泡泡存在的时间和影响可能很短暂,就如一条生命,100多条生命稍瞬即逝一样,但当很多泡泡一起冒的时候,水已经沸腾了。
违法建筑9几年就存在了,为何不早作为?一个肿瘤在小米大的时候不去切,等大到连上整个器官了,才去切,不疼才怪。抛开违不违法不说,本来是件利益划分的事情,是好事嘛,政府可以顺利施展建设宏图,个人可以借房地产赚一把,但最后闹出一条人命来,无论如何,是个悲剧。我在想如果双方谈不拢,有一个第三方的拆迁资产独立评估机构该多好啊,政府认,老百姓也认,评估出来就按这个为基准再来谈,也不至于出人命嘛。但悲剧正在于,老百姓和政府现在对立了,要么政府强拆,老百姓吃亏,要么刁民狠赚,政府吃亏,不要指望政府都是布施、老百姓都是蒿草,事情没做到位,说和谐,难。
规划道路在规划好后可能要好几年才开工,但不会准许其他建筑在规划道路上建设,那些人96年去办证时就应该知道,他们可能一开始就存了大敲一笔的心事。
然后内部人上门罚款,这个违建就没问题鸟,,,然后,,没拆迁就住着,有拆迁就算合法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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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法律上是不是罚过款就变成合法 ?:L
深涧悠蓝 发表于 2009-12-6 00:04


死者的 儿子和哥哥
中国的土地,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宅基地,有着掰扯不清的关系,剪不断,理还乱。

一句,没有报批,算违法建筑,就能够真正的解决目前70%以上农村“集体土地“上问题成灾的现状么?

1947年,革命土改的《中国土地法大纲〉〉为了吸引革命主力军,为了维护农民贫农的革命坚定性,确定了农民拥有土地和地权以及房屋产权。

1949年《共同纲领〉后,全国发动建设社会主义的浪潮,把农民土地,以自愿,说服,革命教育宣传的手段,把土地收归为“集体土地“,进行合作化运动。尤其是3大社会主义改造后,这个集体,和现在所谓的村集体,不是一个概念,当时是:公社,大队,小队,三级集体所有。

我们可以看到,国家得到土地的方式:1)革命,从大地主官僚地主手里,以革命的方式获取土地。
2)以社会主义运动的方式,将参与革命的主力军手里土地从新收归集体。
3)集体所有概念的变迁。

从1979年的改革,土地关系再次不清不楚,联产承包使得农民再一次获取了土地(但是变成承包权),这个集体的概念似乎转换成了村集体,但是没有准确的法律概念的定义。

如果尊照先前的集体概念,那么华西村在富裕后,完全可以被全体华士镇的农民所剥夺!因为华士镇农民们,完全可以说,这些企业归属全体华士镇农民,因为华西村归属华士镇这个大集体。

我们可以看到在成都的这个悲剧中,该户主并非强行或者违法进驻,而是在“村集体“邀请的状态下,投资建设,而这土地归于“村集体“,在这些年的经营中,村集体必然获取了他们事先约定的收益。但面临拆迁,却一句:违法建筑,行政勒令拆除,恐怕面似合法的结论经不起很多推敲----这也是当前广大农村地区,城郊结合部所面临的错综复杂的状况。

在城郊结合部,冲突尖锐一些,这是因为城市的逐渐发展,建设到了这些地方,而溯本求源,权属不明,权利义务不清才是产生无数拆迁悲剧和拆迁暴发户的根本原因。
同样现在的富裕村,多少当时其实是在违法状态下,把耕地转变成厂房,无报批,但规模后,产生效益并广泛成为媒体致富宣传的典型后,合法化了。

摸着石头过河是当时的政策,别忘了,就在90年代,很多人吓得把企业戴上红帽子,挂靠到集体的名义下。

难道,对于这些企业我们就可以拿着当时的注册资料说:这个是集体企业,赶紧给老子分红!
回复 28# ajian1234

官員在招商引資的時候,時常都會拍胸脯說沒問題,然後就蓋了。

那時候,有誰會想到先把所有程序走完?就算到了現在,你要蓋個工廠,等你所有程序走完才開始蓋的話,大概...市場都沒了。

另外,當政府官員說沒問題的時候,有哪個商人敢說"您說沒問題,但我們還是先把程序辦一辦"?

同樣的,如果當時沒有政府至少口頭的承諾,相信沒有誰敢投入700萬。

抱歉的說,中國國情就是這樣;就算這兩年有改善,也不能否認曾經是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