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执法与取消出租车之幻想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1 09:34:34


上海车主因同情心搭载有病之人,没有想到是个交警卧底。在被7-8条大汉的拦截下,车主被带往交警拘留,车被扣留。最后罚款1万元并签下“不得申辩上诉”的字条后放行。
     根据记者暴光的资料《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2007-2008年度创建文明单位工作总结》,其中说到打击黑车的成果:两年时间“查处非法营运车辆5000多辆”“罚没款达到了5000多万元”。
     什么叫非法营运呢??你带女朋友不叫非法,你带女朋友的妹子也不叫非法,你带了女朋友妹子的同学就叫非法???以亲疏论合法还是非法真TM混帐啊。假如你和你老婆的妹子的同学是一见钟情,现在想甩掉女朋友和她妹妹的同学好,法律怎么判断??
   以俺的理解,出租车的存在,美其名曰是方便市民,根本却是政府和出租公司利益分成,从出租司机和搭车市民的身上榨取利益。最好的办法是取消出租车,还市民自由搭载自由运营。   
   黑车多了有什么怕的??市民更方便搭车更便宜。政府要作的事情是什么?还富于市民,多修路修好路;交警要做的事情是什么?监管市民不要违规停车违法驾车;
   出租司机也不用闹事了,没有出租公司和政府的分成,和黑车竞争是胜券在握的啊,起码你们车技高,比黑地开的快开的猛嘛!!

上海车主因同情心搭载有病之人,没有想到是个交警卧底。在被7-8条大汉的拦截下,车主被带往交警拘留,车被扣留。最后罚款1万元并签下“不得申辩上诉”的字条后放行。
     根据记者暴光的资料《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2007-2008年度创建文明单位工作总结》,其中说到打击黑车的成果:两年时间“查处非法营运车辆5000多辆”“罚没款达到了5000多万元”。
     什么叫非法营运呢??你带女朋友不叫非法,你带女朋友的妹子也不叫非法,你带了女朋友妹子的同学就叫非法???以亲疏论合法还是非法真TM混帐啊。假如你和你老婆的妹子的同学是一见钟情,现在想甩掉女朋友和她妹妹的同学好,法律怎么判断??
   以俺的理解,出租车的存在,美其名曰是方便市民,根本却是政府和出租公司利益分成,从出租司机和搭车市民的身上榨取利益。最好的办法是取消出租车,还市民自由搭载自由运营。   
   黑车多了有什么怕的??市民更方便搭车更便宜。政府要作的事情是什么?还富于市民,多修路修好路;交警要做的事情是什么?监管市民不要违规停车违法驾车;
   出租司机也不用闹事了,没有出租公司和政府的分成,和黑车竞争是胜券在握的啊,起码你们车技高,比黑地开的快开的猛嘛!!
估计出租车司机要集体问候楼主了
凭啥取消出租车
在偏僻地块,你碰到黑车,都是他随口报价的,而出租车却是按照打表收的,您觉得黑车有这个觉悟来按规定收费?
黑车要坚决打击
上海又涨价了,夜间行驶3公里起步价得16元了
5毛党 发表于 2009-10-10 12:02
前提是在偏僻的地方,你能遇到空驶运营的出租车的几率是多少?
很有老毛论考试的笔锋,可惜,这是昏话,笔越锋利,话就越混!:D
钓鱼的做法本身就是违法,咱们国家的执法机关总是法无定法,随心所欲,总想些NC的办法
:D话说这个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

是交通局的,不是公安局的部门。。。

LZ骂人都骂错部门了。。。
看来搂主没有在外地吃过黑车的亏
呵呵 黑车,名字都很动听
LZ先举个没有出租车的比较发达国家出来参考一下先
5毛党 发表于 2009-10-10 12:02
本村的士基本上都是信口开河的主

要他打表十个有八九个不干的[:a12:]
就像漂亮女警察扮妓女勾引男子,再将其以嫖娼罪抓捕一样,不但违法,而且违反道德。
这是一个神奇的国度。
三个泉 发表于 2009-10-11 09:49

美国警察经常干这种事情,后来有的州干脆立法,只要妓女能说对警察内裤的颜色,就可以被当场释放。[:a2:]
楼主 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其实不是交警 好伐
交通行政执法

有权在公路上拦截检查吗?还扣车?
貌似他们想上路都得和交警一起吧
“根本却是政府和出租公司利益分成”这句话不完全正确,多数情况,是利用政府权利垄断行业的出租公司获得最大利益。而这些公司多是“前台”公司,后台........请参见重庆打黑有关报道
现在闵行区否认钓鱼执法,,,,,,,,,,,,,,,,,,,不知道真相啊???难道要逼他们自宫???????
你们这些人,就是不理解国家的先进思想和法制的关键,不就几个不明真相的群众乱起哄,你能说鱼就没真黑车吗?有就是成绩,不要看个个人的损失吗,要是不小心钓到我,那我自认完蛋,就算卖血也要主动上交一万到二万大洋。何苦上海人家是有规章制度前提的,国家的法律建全总要牺牲一部分人的,不要问国家为你做了什么,要总想着你为国家牺牲了什么。有为青年们,你们觉得呢。

看来看去,还是超大好,思想觉悟高得人就是多,哪像别的论坛,一片全是政府的错,一堆乱民,一点大局观,一点为中华的思维也没有.
超级49 发表于 2009-10-11 10:13


算了吧,那些人根本不知道美国的黑暗片,相对于美国,我们的政府机关还是不错的,还是为人民干实事的。我支持你。
美国法律规定,主动拉客(假扮妓女的警察),属于引诱犯罪,是绝对违法的。但我不知道咱中国是不是也有这一条呢?哦!不是拉客,是引诱犯罪!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5eadc4e0100fuu8.html
(以下资料大量引用百度)
       近日,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利用俗称“钩子”的交通行政执法队协查人,谎称胃痛,诱使车主张军让其上车,然后将车钥匙拔下扣车,罚款一万,并在迫使张军放弃申诉权利后才放车的事件,在网络上闹的沸沸扬扬。

     这里,让我们 先不讨论交警部门在这个事件中的违法行为,而把着眼点放在一个崭新的红遍网络的新词汇:倒勾执法。

     倒勾执法是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的词汇。查阅资料和百度,国外并没有什么倒勾执法的说法。但是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的行为不但在中国警察抓嫖行动中曾经上演过,而且在国外法学著作中早有论述。不过人家不叫倒勾执法,而叫诱惑侦察。

     不过这个法学词语看来不但中国警察不太了解,中国老百姓也很生疏。这不,有不少网友在讨论的时候,就喜欢说香港也曾经派出女警诱捕了许多嫖客,一抓一个准。来为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辩护。实在是一种误解。

      20世纪初,诱惑侦查就在美国被深入研究,当时其确切概念可概括为:侦查机关(包括其特情、线人)(下同)为逮捕犯罪嫌疑人,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铒,暗示或诱使其实施犯罪,待犯罪行为实施或犯罪结果发生后将其拘捕的特殊侦查手段。

      诱惑侦查,通常分为“机会提供型”和“犯意诱发型”,而后者即为常说的“警察圈套”,在西方形成“陷阱之法理”作为被告人免责事由。

      “机会提供型”这种诱惑侦查属于被公认的比较正当的侦察行为。其的完整界定应当是:为了侦破某些极具隐蔽性的特殊案件,侦查人员或其协助者,特意设计某种诱发犯罪的情境,或者根据犯罪活动的倾向提供其实施的条件和机会,待犯罪嫌疑人进行犯罪或自我暴露时当场将其拘捕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

      香港警方派出女警察抓捕嫖客属于第一种。行动的目的,是因为将近年关,大陆妓女纷纷回家,造成香港妓女少嫖客多的现状。于是许多色狼就憋的公然四处寻找“猎物”,以至于常常骚扰过路的良家妇女,把良家妇女当作妓女问价求欢。于是香港警方为了保护良家妇女免受这些色狼的骚扰,发动了反色情骚扰的行动,除派男警假扮路人搜证拉流莺外,也派出女警放蛇,待嫖客上前搭讪要求“开房”,即表露身份拘捕控。罪名是“诱使他人作不道德行为”。

     香港的这种诱惑侦察有着严格的规定:不可主动勾搭任何男子,要静待“鱼儿”自己上钩,被猎艳者问价时也不得讲价,不得穿暴露性感的衣服,不主动勾搭。

        “机会提供型”。其特征是:侦查者的行为旨在诱使潜在的罪犯现身或使其犯罪行为暴露,诱惑行为充其量只是为被告提供一有利作案条件。例如,警方得知有一抢劫团伙欲在某银行运钞途中行动,遂把大量作了记号的现金用运钞车招摇过市运往银行,却在暗中布下严密的控制网,待犯罪分子全面行动时将其一网打尽。此案中警察的行为只是提供了对罪犯犯罪的有利场合与环境,目的是获取证据,擒获隐蔽的罪犯。这种“守株待兔式”的诱惑侦查不会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产生主导作用,也就避免了引诱清白者犯罪的弊端,成为各国共识。

        “机会提供型”诱惑侦察,还必须使用严格的规定,比如说适用范围限于重大犯罪行为,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10条明文规定其适用必须满足:必须有“足够的事实根据”表明存在重大犯罪行为;只限于毒品、武器交易、伪造货币或有价证券、有关国家安全方面的犯罪,或者是职业性的、持续性的犯罪,或者是有组织地实施的重大犯罪,并且避免用于政治。比如说实行的程度严格限制,诱惑侦查要适度,不得违背侦查的司法公正基石,不得超越其伦理道德底线,侦查目的是为了打击犯罪而不是制造犯罪。禁止高度诱惑性手段,只限于给被诱惑者提供一种有利的作案机会。避免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的行为。实施过程严格控制,首先,法律必须对诱惑侦查设置一严格审批程序,由侦查人员事先就个案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根据、理由,获得中立的第三方比如法院或者检察院许可方能实施,并记录存档;其次,可由检察机关对整个侦查活动的过程进行监督,打开“关闭的侦查之窗”,必要时可提出终止诱惑侦查,侦查机关如有异议,可由法官进行裁决。实施对象有限制:美国《关于秘密侦查的准则》明确规定了诱惑侦查适用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a)嫌疑人必须明知其将实施行为的违法性;b)具有必须实施秘密侦查的合理证据和理由;c)嫌疑人将实施的违法行为的性质本身不具有任何因实施诱惑而为不当的情节。


       第二种 “犯意诱发型”诱惑侦察,是指侦查机关促使被诱惑者产生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即为“犯意诱发型”。其特征是:被诱惑者虽被侦查者认为是犯罪嫌疑人,但实际上他并无犯罪意图不想犯罪,而正是诱惑者采取了主动、积极、过度、不适当的刺激行为使其在强烈的诱惑下实施了犯罪行为。此即美国的“侦查陷阱”或“警察圈套”(police entrapment)。例如一个人并不吸毒,但化装成毒品贩子的警察一再向他推销,说效果绝妙、价格不高,终使他决定一试。此类侦查中并不存在确定有犯罪倾向的嫌疑人,侦查人员的行为在整个过程中起了主导作用,实质上与教唆鼓动清白之人犯罪无异。

        “犯意诱发型”诱惑侦察,在欧美日等西方国家,都是违法行为。公民的犯罪行为,往往来自人性的弱点,人的贪欲除了法律的震慑之外,还要依靠社会道德及自身修养来抑制。因此引诱公民犯罪,是一种不可原谅的无耻行为。“国家只能打击和抑制犯罪而不能制造犯罪,这是国家行为的基本界限,也是任何公民行为的基本界限。”  1981年美国律师席德曼(Seidman)在最高法院评论杂志上撰文指出,“允许政府考验公民的道德是危险的”。也有人说,“侦查陷阱的适用不是抑制犯罪而是制造犯罪”,“带有偏见性的实施法律是一种政治行为”,“政府不应该是犯罪活动的来源”。“任何人都不应该成为国家实施其政策和任务的牺牲品,国家无权对由自己制造的罪犯予以处罚;否则,将与国家的司法职能相悖”。类似的论述还有很多。     美国司法部1981年《关于秘密侦查的基准》(Attorney General’s Guidelines on FBI Undercover Operations)的J项中亦认为entrapment乃“诱惑或鼓动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手段”,并应尽可能避免。明显持否定态度。

        在国外,如日、美、英等发达国家,“机会提供型” 诱惑侦查是合法的,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而对“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即侦查陷阱(entrapment)则一致认为违法,其所得证据为“毒树之果”,应予排除(因注重保障人权和程序公正),被告人可进行“陷阱抗辩”及“正当程序抗辩”,一旦抗辩成功,被告人即被或宣告无罪或驳回公诉(美国)或对被诱惑者予以免诉(日本)。

       对实施“侦查陷阱”之侦查人员,因其不当或违法侦查是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国做法不一:美国倾向于对警察因基于公务的目的而不予处罚,英国则认为,权力的运作一旦失去节制,便成为一种专横之恶,规制违法侦查不能不规制其始作俑者。侦查机关知法犯法,陷人入罪,事后又无人承担责任,显然与侦查的法治原则格格不入,亦有失公平公正,不能使民众宾服,毕竟法律是公平正义的化身。侦查者极力鼓动引诱清白者犯罪,并在一定程度上参与犯罪,无异于教唆犯或从犯。规定警察至少应负“教唆”的责任。         

       从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实行的中国特色的倒勾执法来看,其钩子主动对车主实行反复的言语引诱,试图勾引车主违反相关规定,仅此一点,就足以证明其行为属于“侦查陷阱”。鉴于我国政府机构权力过大的现状,应该采用英国式的对违法侦察的追究。
中国规定也类似的吧
江苏曾经也是如此 钓鱼执法,好像现在好多了
那美国、香港的警察假扮嫖客去扫黄,是不是属于“放倒钩”呢?
开私家车的朋友们,以后要是在路上碰见谁急着求帮忙带去医院,可千万不能好心带人啊~

上海那人被冤了1万块后去交管理论,那官员随口喷出一句很经典的话:

人家肚子疼,关你什么事?
hw56wj000 发表于 2009-10-21 11:57

说实话,我还真不知美国的黑暗。但我们的为人民干实事的的政府的黑暗,我是亲身领教过的。
给钓鱼执法辩护的人是5美分
妈的 给点职业道德啊
即使你钓鱼执法 也得人家同意收钱啊!
装病人博取同情,扔10块钱的同时抢钥匙,这完全是破了道德底线
你他妈还是人吗?
metro 发表于 2009-10-21 12:14
扮演嫖客扫黄不是倒勾;

但扮演妓女,抓嫖客就是倒勾。

“引诱犯罪“
在中国,好心人当不得。。。。
我觉得。。。只要没收钱,怎么也算不上是非法营运吧,没有借此牟利啊。。。
对于这种“钓鱼执法”的最好应对办法其实就是“暴力对抗,往死了里打”~呵呵,其实那群人都是非洲豺狗,欺软怕硬的货色,真碰上“狠角色”,这群执法的会连滚带爬的比谁都跑的快,他们的威风只是在老实良民面前管用
所谓执法权---就是小集团的福利来源。公权力私利化;承包化。
钓鱼执法其实就是古人说的坐盗,一点也不稀奇,只是上海这帮213也太黑了点,居然如此明目张胆的搞。
可以对受赌等罪行实行钓鱼执法吗。


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书记连交通部自己制定的条款都不知道,唉~~神奇土地就是养神奇的人:D

楼上某些同样神奇的人认定一个道理,只要美国黑暗了,我们就必须接受黑暗;典型的洋奴心理。

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书记连交通部自己制定的条款都不知道,唉~~神奇土地就是养神奇的人:D

楼上某些同样神奇的人认定一个道理,只要美国黑暗了,我们就必须接受黑暗;典型的洋奴心理。
今天晚上看到CCAV法律频道专门探讨这个话题了。。。。。。两队人员在那里PK。。。基本上观点是一边倒。那个上海交通立法的什么主任还是教授,,,,,,,比较出洋相。。
  张军也出现了,,,,还呼唤钓钩出现。。。很有点意思。。。。。。。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26日11:17  人民网   人民网上海10月26日电 (记者 包蹇)记者刚才从孙中界律师郝劲松处证实,今天上午,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向孙表示诚恳的道歉,并承诺发回车辆,一切损失可以协商或提供国家赔偿。

  孙中界在律师郝劲松和哥哥孙中记的陪同下,来到浦东城管执法局。该局党工委书记王如勇和办公室主任刘学庚向他们表示,10月14日发生的“孙中界事件”,经过联合调查组的调查,证实是原南汇交通执法大队采用了“不正当的取证手段”,浦东新区政府责成浦东城管执法中止该调查程序,归还被扣车辆。同时向孙中界表示诚恳的道歉,孙中界的一切财产损失可以协商或提供国家赔偿。
在上海,黑车是有组织有预谋有后台的明目张胆运营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