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捡”金为侵占非盗窃 失主不追究则获自由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5:4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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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刘旦 通讯员朱香山、林俊杰)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昨天说,梁丽涉嫌盗窃一案,因证据不足,宝安区检察院决定对其撤销取保候审措施。

  宝安区检察院于2009年4月3日受理审查起诉的梁丽涉嫌盗窃一案,为查证核实有关情节,该院曾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8月13日第二次补查重报。因案情疑难复杂,该院于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现已审查终结。


  宝安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根据当时的事实和证据,经对全案的事实证据进行审查研究,认为梁丽的行为虽然也有盗窃的特征,但构成盗窃罪的证据不足,更符合侵占罪的构成特征。根据“刑疑惟轻”的原则,从有利于梁丽的角度出发,该院认定梁丽不构成盗窃罪。

  检察机关解释说,由于侵占罪不是检察机关管辖的公诉案件,属于自诉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宝安区检察院决定解除对梁丽的取保候审,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将相关证据材料转交自诉人,并告知自诉人相关的权利义务。是否对梁丽的行为提出自诉由自诉人(受害人)决定,是否构成犯罪由法院依法判决。

  司法机关如是说

  警方为何立案侦查?

  警方接报后必须立即行动方能查清事实。

  尽管本案最终认定梁丽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属“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但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既有必要,也不违反立案管辖的规定。

  首先,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报警后,必须依法受理并进行必要的初步调查。公安机关基于当时的证据状况和认定的事实,梁丽有盗窃嫌疑,对其立案侦查并不违反立案管辖的相关规定。如果公安机关不立即立案侦查并迅速采取行动,是不可能查清事实并追缴回相关物品的。

  检院为何批捕梁丽?

  当时有证据显示梁丽有犯罪证据且涉案数额巨大。

  首先,逮捕和审查起诉的证明要求和适用条件是不同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逮捕的证明要求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起诉的证明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逮捕并不要求证据确实充分,只需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即可,显然较起诉的要求有质的差别。因此,不能将起诉的证明要求套用在批捕环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梁丽时,检察机关基于当时的证据状况和案件事实,认为有证据证明梁丽有犯罪事实,且犯罪数额巨大,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从而批准逮捕梁丽,符合法定逮捕条件。

  关键事实从头看

  梁丽自称“捡” 视频看似“拿”

  1.涉案纸箱并非在垃圾桶边,而是在19号柜台前1米黄线处的行李手推车上被梁丽搬走。

  宝安区检察院还专门就梁丽案的几个关键事实向媒体作了说明:

  根据被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和现场监控视频显示,案发当时,放有涉案纸箱的行李手推车被被害人王某单独停放在19号柜台前1米的黄线处,与最近的垃圾桶尚有约11米的距离。

  梁丽本人关于从垃圾桶旁边“捡”到涉案纸箱的辩解与事实不符。

  辩说有证人在 视频显示无一人

  2.梁丽搬走行李手推车上的涉案纸箱前,手推车旁并未发现有其他人员在场。

  梁丽本人辩称案发当时,见到一名50岁左右的女子带着一个小孩,小孩坐在一行李手推车的篮子上,后两人与另一名年轻女子匆忙进入安检口离开。当时,行李手推车篮子内放着一个小纸箱(即涉案纸箱),过了三四分钟后见无人来取,以为旅客不要的,未询问任何人后即将小纸箱搬到自己的清洁手推车上。

  根据被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和现场监控视频显示,并不存在上述情形。

  翻看纸箱半分钟 到底是贪还是懵?

  3.从被害人离开到梁丽拿走涉案纸箱的时间约1分钟。

  根据被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和现场监控视频显示,被害人离开19号柜台的时间与梁丽到达19号柜台发现放有涉案纸箱的行李手推车的时间相距约半分钟。

  其后,从梁丽查看涉案纸箱到将纸箱搬离19号柜台,共持续约半分钟。

  警察上门仍遮掩 到底是忧还是瞒?

  4.涉案赃物并非梁丽主动上交给警察,而是在警察发现后被迫承认并交出。

  经查,案发当天16时许,同事曹某找到梁丽,告知机场候机楼有旅客丢失了黄金,且已报警。

  18时许,3名办案警察到梁丽家中,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后,梁丽丈夫打开家门,警察依法对梁丽是否从机场带回财物进行盘问,梁丽予以否认。警察遂对其进行了长达20余分钟的规劝,在此过程中,警察发现梁丽家中客厅床下存放的纸箱,梁丽遂被迫承认该纸箱就是机场丢失的纸箱。

  梁丽本人辩称怕是假警察而未及时配合上交赃物的说法,与事实不符。其应当知道来人为真正的警察,所来目的是为了查找涉案纸箱。 http://bbs.cjdby.net/forumdisplay.php?fid=34
本报讯(记者刘旦 通讯员朱香山、林俊杰)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昨天说,梁丽涉嫌盗窃一案,因证据不足,宝安区检察院决定对其撤销取保候审措施。

  宝安区检察院于2009年4月3日受理审查起诉的梁丽涉嫌盗窃一案,为查证核实有关情节,该院曾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8月13日第二次补查重报。因案情疑难复杂,该院于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现已审查终结。


  宝安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根据当时的事实和证据,经对全案的事实证据进行审查研究,认为梁丽的行为虽然也有盗窃的特征,但构成盗窃罪的证据不足,更符合侵占罪的构成特征。根据“刑疑惟轻”的原则,从有利于梁丽的角度出发,该院认定梁丽不构成盗窃罪。

  检察机关解释说,由于侵占罪不是检察机关管辖的公诉案件,属于自诉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宝安区检察院决定解除对梁丽的取保候审,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将相关证据材料转交自诉人,并告知自诉人相关的权利义务。是否对梁丽的行为提出自诉由自诉人(受害人)决定,是否构成犯罪由法院依法判决。

  司法机关如是说

  警方为何立案侦查?

  警方接报后必须立即行动方能查清事实。

  尽管本案最终认定梁丽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属“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但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既有必要,也不违反立案管辖的规定。

  首先,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报警后,必须依法受理并进行必要的初步调查。公安机关基于当时的证据状况和认定的事实,梁丽有盗窃嫌疑,对其立案侦查并不违反立案管辖的相关规定。如果公安机关不立即立案侦查并迅速采取行动,是不可能查清事实并追缴回相关物品的。

  检院为何批捕梁丽?

  当时有证据显示梁丽有犯罪证据且涉案数额巨大。

  首先,逮捕和审查起诉的证明要求和适用条件是不同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逮捕的证明要求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起诉的证明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逮捕并不要求证据确实充分,只需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即可,显然较起诉的要求有质的差别。因此,不能将起诉的证明要求套用在批捕环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梁丽时,检察机关基于当时的证据状况和案件事实,认为有证据证明梁丽有犯罪事实,且犯罪数额巨大,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从而批准逮捕梁丽,符合法定逮捕条件。

  关键事实从头看

  梁丽自称“捡” 视频看似“拿”

  1.涉案纸箱并非在垃圾桶边,而是在19号柜台前1米黄线处的行李手推车上被梁丽搬走。

  宝安区检察院还专门就梁丽案的几个关键事实向媒体作了说明:

  根据被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和现场监控视频显示,案发当时,放有涉案纸箱的行李手推车被被害人王某单独停放在19号柜台前1米的黄线处,与最近的垃圾桶尚有约11米的距离。

  梁丽本人关于从垃圾桶旁边“捡”到涉案纸箱的辩解与事实不符。

  辩说有证人在 视频显示无一人

  2.梁丽搬走行李手推车上的涉案纸箱前,手推车旁并未发现有其他人员在场。

  梁丽本人辩称案发当时,见到一名50岁左右的女子带着一个小孩,小孩坐在一行李手推车的篮子上,后两人与另一名年轻女子匆忙进入安检口离开。当时,行李手推车篮子内放着一个小纸箱(即涉案纸箱),过了三四分钟后见无人来取,以为旅客不要的,未询问任何人后即将小纸箱搬到自己的清洁手推车上。

  根据被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和现场监控视频显示,并不存在上述情形。

  翻看纸箱半分钟 到底是贪还是懵?

  3.从被害人离开到梁丽拿走涉案纸箱的时间约1分钟。

  根据被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和现场监控视频显示,被害人离开19号柜台的时间与梁丽到达19号柜台发现放有涉案纸箱的行李手推车的时间相距约半分钟。

  其后,从梁丽查看涉案纸箱到将纸箱搬离19号柜台,共持续约半分钟。

  警察上门仍遮掩 到底是忧还是瞒?

  4.涉案赃物并非梁丽主动上交给警察,而是在警察发现后被迫承认并交出。

  经查,案发当天16时许,同事曹某找到梁丽,告知机场候机楼有旅客丢失了黄金,且已报警。

  18时许,3名办案警察到梁丽家中,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后,梁丽丈夫打开家门,警察依法对梁丽是否从机场带回财物进行盘问,梁丽予以否认。警察遂对其进行了长达20余分钟的规劝,在此过程中,警察发现梁丽家中客厅床下存放的纸箱,梁丽遂被迫承认该纸箱就是机场丢失的纸箱。

  梁丽本人辩称怕是假警察而未及时配合上交赃物的说法,与事实不符。其应当知道来人为真正的警察,所来目的是为了查找涉案纸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