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为什么要制抵司法独立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2:43:10
受类似帖子启发,想到这个问题?

我们为什么坚定不移的反对司法独立?或者说为什么始终如一的不进行司法独立化改革?

一直没有想明白,请教各位达人。受类似帖子启发,想到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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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没有想明白,请教各位达人。
浪费帖子资源,最近茶馆........
这个可以有!!!这个并不会导致GCD对政治权力的尚失。{:3_97:}
175799023 发表于 2009-7-17 14:37
不差钱,当然可以有
你们个个都独立了,谁听D话。
seacat 发表于 2009-7-17 14:39



==========司法独立是对社会公益公正的一种体现,和军队国家化不同的是,它并不是GCD维护其统治的基石。
别傻了,从来就没有司法独立。
说审判独立倒是有的
虐囚照发来贺电!{:3_86:}
先撤掉审委会和检委会再说别的

一群法盲在开会决定生死
公检法 不是自己的人了了,自己的人犯了错,丢给不是自己的人来弄,你觉得爽?
司法独立?笑死,有党看着司法还腐败成这样。

没党看着?估计70迈撞死人直接就无罪释放了。:D
haomail 发表于 2009-7-17 15:21
司法独立不是这个意思吧,更多的是制度层面

就是司法独立了,司法人员有事还是有司法系统解决

另外,公安是行政机关
司法独立?那谁去监督它?人民么?
看来70码还得感谢司法不独立啊
sademperor 发表于 2009-7-17 14:30
你搞笑吧,这不是剪自己JJ的事么。
都弄明白司法独立是啥意思了没?

浅论司法独立

  内容摘要:党的十六大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司法独立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对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试从司法独立的意义及所包含的内容入手,对构建我国独立的司法体系提出几点粗浅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关键词:司法独立 独立对象 司法权

  一、 司法独立的含义以及在我国的现实意义

司法独立作为一项宪法原则是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确立的,是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排它性行使,司法组织和司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理论界普遍认为司法独立源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原则中的司法权须独立的思想。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同样确立了司法独立原则,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涉。”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涉。”这表明我国宪法同样确认司法独立为一项基本的宪法原则。在我国现行的宪政体制下确立司法独立原则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有利于司法公正。司法公正价值的实现要以司法独立为基础,在我国宪政体系建设中实现司法公正需要司法独立。“公正是法所追求的根本目标之一,保证司法权、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足够独立性,排除各种不当的干涉,是创造司法公正的前提,从而体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民主性和优越性。”①

第二、有利于制约和维持权力平衡。在我国建立民主科学的权力运行机制需要司法独立及保障其实现的司法制度,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形式运作。通过司法独立可以形成一种制衡格局,保证政治机制的建构和运行符合理性的要求。

第三、有利于司法统一。司法统一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所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这是因为国家法制统一的基础是司法统一。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只有一部宪法,只有一套以宪法为基础构建起来的法律体系,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宪法的尊严与权威是我国宪法的基本要求。从我国现行司法机关的设置和隶属关系及人事财政体制上看,司法管辖区域与地方党委、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管辖区域完全重合,“我国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制约,从某种意义上讲,至今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司法体系”②。要维护我国法制的统一,必然要以司法独立为基础,建立统一的司法体系,保证法制的统一性。

  二、 我国宪政体制下司法独立主要内容

  (一)司法独立的主体

“司法独立的主体”的问题是司法独立首先面临的一个问题,有的学者从权利的角度提出司法权的独立,有的学者从实施主体的角度提出司法机关的独立,其实无论是司法权的独立还是司法机关的独立,本质上都是一样的。因为司法权要独立,必须有机关、有人去独立的行使这个权力,这就必然涉及到司法机关的独立,司法官员的独立等问题,有学者称它们为“司法资源”,即一切用于实现正义的人、财、物组成的有机统一体③。司法独立说的就是“司法资源”的独立。笔者认为“司法资源”主要由司法机关、司法权、司法官员三个方面构成,“司法资源”要独立,那么构成它的三个要素也必须独立。

1、司法权的独立。西方的“分权理论”认为:国家就是人们通过契约的形式组建而成的,为了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的运转,就需要对各种国家权力进行制衡。而西方国家典型的分权理论就是“三权分立”,即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三种权力相互制衡。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的权力由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是分工而不是分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立法机关选出的,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在这个层面上来说,司法权是由立法权产生的一种亚权力。主权力和亚权力是相互联系不可分立的。在这个层面上司法权是不可能和立法权相互独立的。而行政权利和司法权一样都是由立法机关产生的亚权力。因此在我国司法权的独立应仅狭义的理解为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相互分立和制约。

2、司法机关独立。历来法学界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司法机关只能是法院。“司法独立仅指审判独立”④第二种观点认为司法机关应该包括法院和检察院。“司法独立包括审判独立和检察独立。”⑤第三种观点认为在我国,公,检,法三个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都是司法机关,因而应该是三者的独立。⑥综合看这三种观点,笔者认为具体司法机关的划分在不同国家是不同的,因此在确立各国具体司法机关的时候就不能不具体考虑各国宪法。我国的宪法在第126条,131条中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干涉。因此把司法机关定位于法院和检察院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从法理上看,有权力就可能产生权力的滥用,所以在行使审判权的同时必须有一种和审判权是同一个权源的权力去对其产生制约和监督,这就产生了检察权。我国宪法第129条也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因此承认法院和检察院都是司法机关是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而公安机关执行的权利是属于行政权力的范围,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因此不宜称其为国家司法机关。因而在我国,司法机关的独立应理解为法院、检察院的独立。

3、司法官员的独立。“制而用之存乎法,推而行之存乎人”。由此可见人对于法的运行是起着很重要的作用的。运用法律的司法官员,如果不能够独立,他们就不可能忠于法律。在我国现行的宪政体制下,司法官员的独立应该包括法官和检察官的独立。而这种独立更多的应强调司法官员个人在司法中的独立,体现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不能偏袒任何一方,严守其中立者的地位,克服现行司法实践中内部行政命令的干扰,真正意义上实现司法机关内部的独立。美国的法学家亨利米斯认为:“在法官做出判断的瞬间被别的观点或者被任何形式的外部权势或压力所控制和影响,法官就不复存在……法官必须摆脱不受任何的控制和影响,否则他们便不再是法官了。”⑦

  (二)司法独立的对象

我国宪法规定:法院和检察院独立的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从我国现行司法实践来看,笔者认为向行政机关,新闻媒体的独立是当前的重点。

1、独立于行政机关。分权学说的创始人孟德斯鸠曾经在其代表作《论法的精神》中讲到:“如果司法权不能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实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在现行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受干扰的因素相当多,“由于在人、财、物等方面受制于地方的党政机关,真正意义上的司法机关独立在现阶段还难以实现。”因此,司法独立,首先司法机关就应独立于行政机关。

2、独立于新闻媒体。媒体是社会进步的产物,媒体可以加速信息的流通,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但是媒体是具有导向性的,这种导向性也就是对事物的评价标准,但是媒体的评价是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的,甚至有一些主观的评判性标准与我国法律确立的基本原则是相冲突的,这就可能出现“媒体审判”的恶果。司法机关迫于媒体和大众的压力就难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依照法律和案件的事实去审判。笔者认同德国的法学家考夫曼的观点: “媒体可以监督司法程序中出现的这样的或那样的问题,但对于案件实体审理则应交给司法官。”

  三、如何构建我国司法独立体系

我国现有的制度仅仅提供了实现司法独立的可能条件,把这种可能性转变成现实性,笔者认为,在我国宪政体制下实现司法独立可以考虑以下两个途径。

  (一)司法机关的外部独立

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是我们的原则,是对宪法规定的四项基本原则的体现,是我国宪政体制下实现司法独立的根本前提。但是坚持党的领导不等于地方各级党委直接对同级人民司法机关的具体业务的干涉,党的领导更多的要体现在坚持党的司法政策上的领导。而地方的行政机关掌握着地方司法机关的人、财、物权,控制了司法的物质资源,这种权力结构和管理体制使得地方司法机关很大程度上难以摆脱行政机关的干预,破坏了司法的权威性与公正性,所以要制止司法的地方化,可以考虑司法的财政支出单列,制定专门的年度预算,以改变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财政依附;实行司法官资格确认和司法官任免及晋升由中央统一管理,以改变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人事依附;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和司法区划重合的模式,法院的司法管辖区域设置应根据司法的需要划分,摆脱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行为公正性和统一性的破坏,从而实现司法机关的外部独立。

  (二)司法机关的内部独立

  由于我国宪法规定的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而非司法官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因此我国的司法独立并没有强调司法官员个人的独立。笔者认为:司法独立是司法权、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独立的有机结合,只要一个环节的独立性受到破坏,独立就不存在了。因此,可以考虑,通过建立配套的司法官员职业保障制度,完善严格司法官员遴选制度,确认司法官员身份独立,从而实现司法机关的内部独立。


  参考文献:

① 彭金治. 浅析我国审判独立的实现方式[N]南方日报2001、5、21
② 沈德咏. 为中国司法体制问诊切脉[J]. 中国律师.1997第7期
③ 樊崇义. 司法独立.[M]《刑事诉讼法》2002年修订版
④“关于司法改革,司法公正及司法独立”,载自《法学前沿》第3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⑤王利明著《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⑥李忠诚,陈刚:“中国法学诉讼法学研究会98年会综述”,载于《中国法学》,1999年第1期。 
⑦ 论司法独立[N]. 人民法院报.2001、7、2

  (作者系株洲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文章仅供学术交流,文中包含的立场、观点纯属作者个人所持,不代表人民网立场)



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刘德中)
楼上的,你丢这么一大团出来,我相信没几个人看的完~{:3_77:}
凤百羽 发表于 2009-7-17 15:39
体制内八股,您老喜欢读这种东西?
marsmicro 发表于 2009-7-17 15:52


=========不好好看GCD的文章,你又如何对其的观点进行反驳呢???
{:3_98:}TG带头违宪,还能让司法独立????
平衡德鲁伊 发表于 2009-7-17 02:25
果然,,,,没有党爸爸...你们民众早就完蛋了,...没有万能的党爸爸的恩赐,你们民众那一定是一堆垃圾....天有幸啊.....幸好党爸爸大发善心给你们这堆废物民众看着, 才70迈....否则...那不得140迈....你们这些P民,不知感恩,还要搞司法独立.....
感叹80年代 “十万个为什么”的作者 是多么富有远见;P
175799023 发表于 2009-7-17 16:02
没啥好反驳的,有“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是我们的原则”这句话在,文章自己已经把自己反驳了
marsmicro 发表于 2009-7-17 17:02


==========对了嘛,你不看文章你又如何知道有这句话呢???
知道“坚持D的领导”这回事不需要看这篇文章
司法独立了,谁来监督司法呢,要知道国外搞三权分立是有让他们互相监督的意思,你说国内只搞司法独立怎么搞,LZ
:D继续进来看某些人的表演,纯粹打酱油路过,知道四项基本原则么?这根本就是没得选择的假命题啊……无聊的讨论啊……
175799023 发表于 2009-7-17 17:04
{:3_80:} ,我的意思就是有“坚持党对XXXX的领导”这种八股文没啥好看的嘛
一群法盲在讨论司法独立问题:D
司法独立是基于三权分立理论的,tg的所有政治类教材和书籍都在坚定不移的反对三权分立。咱们的宪法确定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其实质是立法权至上,所以从根子上就不可能有什么司法独立。但以前我们的司法是从属于行政权,以后大概要按照宪法改成从属于立法权。
不过学界以及最高院为了扩大司法独立似乎也干了不少事情,比如那个稀奇古怪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D
当然,独立不是那么简单的,需要的是人、财、权都独立出来。我们还是初级阶段的初级阶段。
牛人真多,把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当成稀奇古怪的人说别人是法盲

果然,,,,没有党爸爸...你们民众早就完蛋了,...没有万能的党爸爸的恩赐,你们民众那一定是一堆垃圾....天有幸啊.....幸好党爸爸大发善心给你们这堆废物民众看着, 才70迈....否则...那不得140迈....你们这些P民,不知感 ...
-刀 发表于 2009-7-17 16:47


中国的现状是:法律被扭曲,司法少公正,法官腐败,法学家也腐败:看一看为刘涌一案出具“专家意见书”的那些法律权威,就知道中国的司法界大多是些什么货色。

中国10条法律,9条是用来管人民的,1条是用来规范共产党内部游戏规则的,0条是用来限制共产党权力的,再加上司法界本身是污秽的,“司法独立”又能解决什么问题?

对于已经建立起成熟腐败分赃体系的法律界来说,所谓“司法独立”,不过是重新分赃而已、使更少的人垄断和独占寻租收益的“重新圈地”运动,只不过是“狗咬狗”的游戏。

您一个堂堂少将,说话要有独立思考能力。别整天跟个小愤青似的。
果然,,,,没有党爸爸...你们民众早就完蛋了,...没有万能的党爸爸的恩赐,你们民众那一定是一堆垃圾....天有幸啊.....幸好党爸爸大发善心给你们这堆废物民众看着, 才70迈....否则...那不得140迈....你们这些P民,不知感 ...
-刀 发表于 2009-7-17 16:47


中国的现状是:法律被扭曲,司法少公正,法官腐败,法学家也腐败:看一看为刘涌一案出具“专家意见书”的那些法律权威,就知道中国的司法界大多是些什么货色。

中国10条法律,9条是用来管人民的,1条是用来规范共产党内部游戏规则的,0条是用来限制共产党权力的,再加上司法界本身是污秽的,“司法独立”又能解决什么问题?

对于已经建立起成熟腐败分赃体系的法律界来说,所谓“司法独立”,不过是重新分赃而已、使更少的人垄断和独占寻租收益的“重新圈地”运动,只不过是“狗咬狗”的游戏。

您一个堂堂少将,说话要有独立思考能力。别整天跟个小愤青似的。
什么军队国家化、司法独立之类的东西,完全是共产党统治集团内部狗咬狗的游戏而已。无论是谁,在他们眼里我们老百姓不过就是切菜板子上的肉而已。

可笑的是几条狗打架,某些作为“肉”的家伙不知道躲得远远地,非要凑乎上去跟恶狗们争点什么。。。这不是明摆着找死么?:D
楼主你想坏脑子了。
看得直犯困:L
某些伪信徒把 党治法治 对立起来了
从来就没有司法独立。
现在中国我认为因该实行司法独立公正 和经济政策的公正
当然要他们狗咬狗,如果那些狗团结一致,我们怎么抢点肉?
LS如果  公正的司法被你理解成不团结狗要狗  那我们还是不要算了
  他们团结好坏还能干点事情出来   要真成了狗咬狗  那什么事都别干了
  看他们放嘴炮好了
楼主应该再发个贴,我们为什么要坚决制抵三权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