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质疑贵州干部嫖宿幼女:嫖宿为啥选在司法局?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0:35:14
连日来,有关“贵州习水县多名公职人员涉嫌嫖宿中小学女生”的新闻,成了所有媒体的热点甚至是头条。案件确实触目惊心,犯罪嫌疑人的罪行确实令人发指,受害人也确实值得我们同情。

  案件发生有半年了,才被处理,可怜的女孩们,还未成年,就让人给糟蹋,他们甚至连怀孕是怎么一回事都搞不清楚,就上当受骗,被人威逼着用自己的身体去让那些无耻的男人玩弄。

  笔者认为,这个案子不是那么简单,有几点疑问不吐不快。

  第一:此次嫖幼案,为什么要以“嫖宿幼女罪”而非“强奸罪”起诉当事人?

  为此,笔者专门请教了法律人士,他们表示:即以嫖宿幼女罪按严重情节判处,最高也只能判有期徒刑15年,而依强奸罪中奸淫多名幼女的情节,最高则可处死刑!这里边是不是还有什么玄机?

  贵州省习水县检察院陈检察长在回答记者“为何不以强奸罪而以嫖宿幼女罪起诉”的问题时说,那是为了更严厉打击犯罪,因为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点是5年,强奸罪的起点为3年。其意思是,嫖宿幼女罪比强奸罪重。一般民众定会认为陈检察长的说法没有问题,甚至认为当地司法机关是下了严打公职人员奸淫幼女犯罪的决心。但是,笔者认为陈检察长的说法带有一定的迷惑性,原因在于他只向民众介绍了最低刑,而闭口不谈最高刑。

  按法律规定,强奸罪是一个远远重于嫖宿幼女罪的罪种,它的法定刑有两档:一档为3年至10年有期徒刑,一档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即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只有一档,即5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刑为有期徒刑15年。司法机关若将罪名定性为嫖宿幼女罪后,就完全不存在判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可能,由基层法院而不由中级法院来审判顺理成章。

  第二:幼女卖淫和干部嫖宿的地点为啥选在司法局宿舍?

  这可是个讽刺,按常理说,司法局是讲究法律的地方,司法局宿舍里住的主要应该是司法局工作人员,应该很有法律意识,那些天真的女孩和那些无耻的嫖客,经常出入这些地方,难道都不会引起周围人的怀疑?对这些现象居然见怪不怪?难道是为了掩人耳目,认为最危险最具有"正义"感的地方,越是安全可靠?

  第三:这个案为什么不公开审理?

  据当地法院表示,该案之所以未公审,是因为受害人都是未成年人,不便公审,公审对她们的伤害更大,如果说是这样的原因,本着保护她们的目的,是可以理解的。

  不过还有可能是,事件的犯罪份子都是当地有头有脸的人物,因为发生地在某司法部门的宿舍,我想这属于内部人员的宿舍,外人是不可能进入的。不公审的目的很可能是给犯罪份子遮丑!笔者认为,这些人是必须要公开审理的,除了在法律上要受到严惩以外,还要让社会道德去指责他们,让他们的家人也一样的受到批判,因为他们能犯罪,犯这样的罪,是绝对不能原谅的。
  
  第四:这些花季幼女为什么要去卖淫?家长有没有责任?

  笔者认为,家长对子女缺乏关爱,孩子受到了不良社会风气的侵害是一个主要原因。习水案中被侵害的女学生,大都有这样的家庭背景:家长忙于外出打工或者做生意,无暇照顾自己的子女,对孩子缺乏关爱和监督教育,导致孩子出了事情却不能及时发现,直到孩子破罐子破摔了,却无法挽回了。案件中的受害人被威逼沦落为害人的帮凶,帮犯罪嫌疑人骗自己的同学上当,一方面是不良风气一定对青少年起到了潜移默化的影响,另一方面是由于家长不能及时觉察和制止造成的。“养不教、父之过”,家长的责任,是不如忽视的。

  第五:为什么该案在当地发生后很长时间没有得到处理,非要惊动了省政法委书记?

  当地政府机构熟视无睹,打击不力。习水嫖娼幼女案前后延续很久,惊动了省政法委书记,遵义市公安局的人连续10天蹲点守候,当地的警察居然毫无察觉。有一点足以证明:当地政府机构的人,绝对是失职甚至是渎职的:那么多公职人员参与,那么多女学生被侵犯,还有受害人报案,他们压根就无动于衷!从这个方面来说,警方不破案、不打击、不作为,无异于犯罪分子的帮凶。案件发生很久了,当地仍然有人组织幼女卖淫,足见警方根本就没有什么有效的动作,充其量是吹风吆喝几嗓子罢了。

  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的被侵害少女,估计永远也无法摆脱自己这段噩梦般的经历。所以必须要严厉制裁那些罪犯,抚慰受伤害幼女的心。同时得到警示,以后任何地方都不要再发生这样令人心痛的事!花季的女孩不要再被侵害!转自搜狐社区连日来,有关“贵州习水县多名公职人员涉嫌嫖宿中小学女生”的新闻,成了所有媒体的热点甚至是头条。案件确实触目惊心,犯罪嫌疑人的罪行确实令人发指,受害人也确实值得我们同情。

  案件发生有半年了,才被处理,可怜的女孩们,还未成年,就让人给糟蹋,他们甚至连怀孕是怎么一回事都搞不清楚,就上当受骗,被人威逼着用自己的身体去让那些无耻的男人玩弄。

  笔者认为,这个案子不是那么简单,有几点疑问不吐不快。

  第一:此次嫖幼案,为什么要以“嫖宿幼女罪”而非“强奸罪”起诉当事人?

  为此,笔者专门请教了法律人士,他们表示:即以嫖宿幼女罪按严重情节判处,最高也只能判有期徒刑15年,而依强奸罪中奸淫多名幼女的情节,最高则可处死刑!这里边是不是还有什么玄机?

  贵州省习水县检察院陈检察长在回答记者“为何不以强奸罪而以嫖宿幼女罪起诉”的问题时说,那是为了更严厉打击犯罪,因为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点是5年,强奸罪的起点为3年。其意思是,嫖宿幼女罪比强奸罪重。一般民众定会认为陈检察长的说法没有问题,甚至认为当地司法机关是下了严打公职人员奸淫幼女犯罪的决心。但是,笔者认为陈检察长的说法带有一定的迷惑性,原因在于他只向民众介绍了最低刑,而闭口不谈最高刑。

  按法律规定,强奸罪是一个远远重于嫖宿幼女罪的罪种,它的法定刑有两档:一档为3年至10年有期徒刑,一档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即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只有一档,即5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刑为有期徒刑15年。司法机关若将罪名定性为嫖宿幼女罪后,就完全不存在判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可能,由基层法院而不由中级法院来审判顺理成章。

  第二:幼女卖淫和干部嫖宿的地点为啥选在司法局宿舍?

  这可是个讽刺,按常理说,司法局是讲究法律的地方,司法局宿舍里住的主要应该是司法局工作人员,应该很有法律意识,那些天真的女孩和那些无耻的嫖客,经常出入这些地方,难道都不会引起周围人的怀疑?对这些现象居然见怪不怪?难道是为了掩人耳目,认为最危险最具有"正义"感的地方,越是安全可靠?

  第三:这个案为什么不公开审理?

  据当地法院表示,该案之所以未公审,是因为受害人都是未成年人,不便公审,公审对她们的伤害更大,如果说是这样的原因,本着保护她们的目的,是可以理解的。

  不过还有可能是,事件的犯罪份子都是当地有头有脸的人物,因为发生地在某司法部门的宿舍,我想这属于内部人员的宿舍,外人是不可能进入的。不公审的目的很可能是给犯罪份子遮丑!笔者认为,这些人是必须要公开审理的,除了在法律上要受到严惩以外,还要让社会道德去指责他们,让他们的家人也一样的受到批判,因为他们能犯罪,犯这样的罪,是绝对不能原谅的。
  
  第四:这些花季幼女为什么要去卖淫?家长有没有责任?

  笔者认为,家长对子女缺乏关爱,孩子受到了不良社会风气的侵害是一个主要原因。习水案中被侵害的女学生,大都有这样的家庭背景:家长忙于外出打工或者做生意,无暇照顾自己的子女,对孩子缺乏关爱和监督教育,导致孩子出了事情却不能及时发现,直到孩子破罐子破摔了,却无法挽回了。案件中的受害人被威逼沦落为害人的帮凶,帮犯罪嫌疑人骗自己的同学上当,一方面是不良风气一定对青少年起到了潜移默化的影响,另一方面是由于家长不能及时觉察和制止造成的。“养不教、父之过”,家长的责任,是不如忽视的。

  第五:为什么该案在当地发生后很长时间没有得到处理,非要惊动了省政法委书记?

  当地政府机构熟视无睹,打击不力。习水嫖娼幼女案前后延续很久,惊动了省政法委书记,遵义市公安局的人连续10天蹲点守候,当地的警察居然毫无察觉。有一点足以证明:当地政府机构的人,绝对是失职甚至是渎职的:那么多公职人员参与,那么多女学生被侵犯,还有受害人报案,他们压根就无动于衷!从这个方面来说,警方不破案、不打击、不作为,无异于犯罪分子的帮凶。案件发生很久了,当地仍然有人组织幼女卖淫,足见警方根本就没有什么有效的动作,充其量是吹风吆喝几嗓子罢了。

  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的被侵害少女,估计永远也无法摆脱自己这段噩梦般的经历。所以必须要严厉制裁那些罪犯,抚慰受伤害幼女的心。同时得到警示,以后任何地方都不要再发生这样令人心痛的事!花季的女孩不要再被侵害!转自搜狐社区
第一个问题问得最核心
PS: 领导口味越来越狠了
1.水很深哈
2.屁股不干净的太多
3.兔死狐悲哈,惺惺相惜
4.冰冻三尺
5.冰山一角
穷山恶水出刁官
以后父母官,司法人员,教师们是不是只有杀人才能有快感了。幼女都能下的了手,还是人吗?
看来林嘉祥不是个别案件
问另一个问题:如果这种事发生在封建王朝,国家会怎么处理?
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不公开审理再正常不过了:D
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区别

  强奸罪的非典型强奸行为即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行为与嫖宿幼女罪的嫖宿幼女行为在客观方面均可表现为行为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但性质却不相同,主要体现在:(1)主体不同。前行为的主体为男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年满14周岁即可;后行为的主体为男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需年满16周岁才能构成其罪,也就是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可以成为前行为的主体而构成强奸罪,但不能成为后行为的主体而构成嫖宿幼女罪。(2)主观方面不同。前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对方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对之奸淫;后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且为卖淫女而对之嫖宿。(3)行为方式不同。前行为方式表现为与非卖淫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此时,即使给了幼女一些财物,也不影响其奸淫幼女的性质;后行为的方式则为与卖淫幼女发生性关系,即该性交行为是基于男方承诺给卖淫幼女钱财为前提。后来,男性即使没有按承诺付给幼女钱财,对之也不能以奸淫幼女论。(4)行为地点往往不同。奸淫幼女一般发生在家里、山上等不易让人发现的地方,具有隐秘性;后行为的地点一般发生在宾馆、歌厅、发廊等服务场所,常常有人知道其间的嫖宿、卖淫行为。(5)行为对象不同。前行为的对象为非卖淫幼女;后行为的对象则为卖淫幼女。卖淫幼女,是通过自己与异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获取金钱、物质等利益的幼女,具有利益的趋动性。(6)侵害的客体不同。前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为幼女的性自由权利及身心健康;后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则主要是社会管理秩序及道德风尚。行为人出于嫖宿幼女的意图,在幼女不同意卖淫时,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其卖淫,即为其提供性服务的,则同时触犯嫖宿幼女罪、强迫卖淫罪、强奸罪,属想象竞合,对之应择一重罪一般为强迫卖淫罪定罪处罚。
萝莉控这种东西顶多只能在网上开开玩笑罢了,还能玩真的?[:a3:] [:a13:]
国内萝莉,国外正太。。。恩,这世道。。。
“嫖宿幼女罪”,“强奸罪”法定刑差别大,
这个在法理上有问题,
不过,成文法主义的情况下,执行就是了,没有问题。
关键是对 幼女 ,卖淫职业行为的认定。:L
领导的口味就是不一样:D
楼主大神,在路上看见一个不满14岁的女孩和一个大叔走在一起就知道是嫖宿幼女。

有关幼女的性行为的案子公开审理,都不知道你是真不懂还是装糊涂。
楼上,这篇文章我是从sohu上转过来的。
还有,别什么大神大神的叫,你少来恶心人。
  貌似第一条纯属扯淡,不过后面的还比较有道理。
  萝莉也就是能看看而已,真的推倒,那就是怪大叔了。
现在早就没有嫖宿幼女罪了 现在时强奸罪的加重情节
原帖由 liangzhu 于 2009-4-8 19:16 发表
现在早就没有嫖宿幼女罪了 现在时强奸罪的加重情节


有的,嫖宿幼女 不满14周岁的卖淫幼女

你说的那个强奸罪里面的幼女不是卖淫女

定案也没什么错阿
不公开审理那条有点相当然了

未成年案件,又加上涉及卖淫,更是一律不公开了,哪里是为了袒护部门官员

作者还是咨询了相关人士呢:L
穷山恶水出刁官:handshake
这种官员,按我说也不要判几年了,只接切掉。
说当地警方办事不力,还算靠边。个别人嫖宿幼女属于心理不健康,法律不允许也是情理中的事情。

有些问题就是煽风点火瞎扯淡了。
老干部见多识广呀!:L
原帖由 ytgk9999 于 2009-4-8 18:38 发表
  貌似第一条纯属扯淡,不过后面的还比较有道理。


你有没有听说过一个案子,一个17岁男孩与一13岁女孩谈恋爱,带着女孩出走,然后被判刑的案子??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与不满14岁女孩发生性行为,不管女孩是否是自愿的,都是以强奸罪论处的。这个你恐怕不会不知道吧
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不过现在很多中学生确实不自爱,也难怪领导把持不了
 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依照刑法有关强奸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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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了幼女就是强奸:@
请结合我27楼与29楼的帖子对照
原帖由 dyyys 于 2009-4-8 16:15 发表
1.水很深哈
2.屁股不干净的太多
3.兔死狐悲哈,惺惺相惜
4.冰冻三尺
5.冰山一角

:@ :@ :@
不要说你嫖宿幼女,就算你真的勾搭一个不满14岁的小女孩自愿上床那都算强奸的!!!
习水县官们恨不倒回500年前啊:D
有什么好大惊小怪的!出钱送幼女让有权的开苞又不是什么新花样。我一个做生意的同学更绝,带他们去南美搞幼女才拿到项目的。很多肮脏的东西,普通老百姓连听都不会听到。
要在这个社会活得好,就别把自己和别人当人。这是我同学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