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村镇干部涉轮奸少女续:被定性为嫖宿幼女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1 17:41:09
 本报昨日报道了“略阳4男子涉嫌强奸12岁少女”一事,记者获悉,该案已被略阳警方定性为“涉嫌嫖宿幼女罪”,目前已有7人被警方刑拘。令人震惊的是,这起嫖宿幼女案竟然是被害者同学充当了“中间人”。
初三女生介绍卖淫收取“中间费”

  “这名12岁的女生是和另外一名女生去‘做生意’的,在这个过程中,她是自愿的,而且好像还收了人家的钱。”昨日下午,有知情人称,这名12岁的女生其实是在他人的引见之下,和这些村镇干部取得了联系,才被人带去开房的。

  随后,一名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名12岁的初一女生是被本校一名初三的学生带出去,介绍给了这几名嫌疑人。而这名初三的学生也是为了捞取“中间费”才拉皮条的,而且这起嫖宿幼女案也早已在略阳警方的调查中。

  昨日下午,略阳官方提供的材料上对此也作出了回应:程某伙同县某中学两名在校学生介绍两名学生卖淫和魏某等6人嫖宿其中一名12周岁的幼女情况属实。

  据称,20岁的程某系略阳县农民,此前也是该中学的学生,和学校14岁的初三女生高某、15岁的汪某认识,他通过这两名女生又在学生中物色合适的“目标”,并介绍她们外出卖淫。

  参与嫖宿者有村镇干部和包工头

  早在10月14日,略阳县公安局就接到举报,称有人在引诱、介绍一名中学生卖淫。接到报案后,略阳警方马上就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专案组,对案件展开调查。

  警方在侦查中发现,程某等3人介绍了两名学生卖淫。

  9月18日,略阳县郭镇西沟村原村支书魏某在略阳城区一宾馆内嫖宿12岁女生,10月11日晚,郭镇两名镇干部在某酒店先后对同一幼女嫖宿,该幼女正是和魏某发生关系的12岁女生。

  10月28日,略阳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并陆续对涉嫌介绍卖淫罪的程某,及涉嫌嫖宿幼女罪的魏某(原西沟村村支书)、赵某(原郭镇干部)、蒋某(原郭镇干部)、孙某(农民)、林某(十天高速某施工队负责人)、赵某(农民)刑事拘留。

  案件暂定性为“涉嫌嫖宿幼女罪”

  “关于社会上‘轮奸’的说法并不准确。”一位民警解释说。他说,犯罪嫌疑人对女生未满14岁到底知不知道?这些男子在和这名女生发生关系时,知不知道该女生才12岁,还有对方是否自愿,而且有没有收取钱物,这都涉及到对案件的定性。

  “这些嫌疑人都是先后和该女生发生关系的,这不符合刑法中‘轮奸’的定义。”该民警说,“所有的这些还都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和取证,根据目前我们的调查结果,我们将案件暂时定性为‘涉嫌嫖宿幼女罪’。”

  民警也对“轮奸”导致“大出血”的传言予以纠正:“在我们接到报警和侦破的过程中,该女生并未出现什么‘大出血’的情况。”该民警推测,可能是该女生的例假,引起了大家的误解。

  公安机关在侦查破获此案后,已于11月26日对涉嫌嫖宿幼女罪的魏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向略阳县检察院提请批捕,目前检察院正在对案卷进行审核。

  介绍初一女生卖淫的初三学生高某、汪某已被公安机关另案处理。

  新进展

  略阳县委CW会昨晚决定

  给予郭镇党委书记、镇长等3人严重警告处分

  记者获悉,略阳县委、县政府于昨日上午对此案召开专题会议,要求公检法紧密协作,依法从快从严惩治犯罪嫌疑人。同时责成县公安局对旅店、宾馆等服务业进行大检查、大整合;县教体局开展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县纪委、监察局加大对镇村干部的教育和管理。

  昨晚8时30分,略阳县委召开CW会,决定对郭镇党委书记、镇长、纪委书记等3名领导干部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略阳县人劳社保局对涉嫌犯罪的郭镇干部赵某、蒋某作出停职决定。(来源:华商报 记者 何杰 陈兴王)
http://news.qq.com/a/20111201/000133.htm本报昨日报道了“略阳4男子涉嫌强奸12岁少女”一事,记者获悉,该案已被略阳警方定性为“涉嫌嫖宿幼女罪”,目前已有7人被警方刑拘。令人震惊的是,这起嫖宿幼女案竟然是被害者同学充当了“中间人”。
初三女生介绍卖淫收取“中间费”

  “这名12岁的女生是和另外一名女生去‘做生意’的,在这个过程中,她是自愿的,而且好像还收了人家的钱。”昨日下午,有知情人称,这名12岁的女生其实是在他人的引见之下,和这些村镇干部取得了联系,才被人带去开房的。

  随后,一名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名12岁的初一女生是被本校一名初三的学生带出去,介绍给了这几名嫌疑人。而这名初三的学生也是为了捞取“中间费”才拉皮条的,而且这起嫖宿幼女案也早已在略阳警方的调查中。

  昨日下午,略阳官方提供的材料上对此也作出了回应:程某伙同县某中学两名在校学生介绍两名学生卖淫和魏某等6人嫖宿其中一名12周岁的幼女情况属实。

  据称,20岁的程某系略阳县农民,此前也是该中学的学生,和学校14岁的初三女生高某、15岁的汪某认识,他通过这两名女生又在学生中物色合适的“目标”,并介绍她们外出卖淫。

  参与嫖宿者有村镇干部和包工头

  早在10月14日,略阳县公安局就接到举报,称有人在引诱、介绍一名中学生卖淫。接到报案后,略阳警方马上就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专案组,对案件展开调查。

  警方在侦查中发现,程某等3人介绍了两名学生卖淫。

  9月18日,略阳县郭镇西沟村原村支书魏某在略阳城区一宾馆内嫖宿12岁女生,10月11日晚,郭镇两名镇干部在某酒店先后对同一幼女嫖宿,该幼女正是和魏某发生关系的12岁女生。

  10月28日,略阳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并陆续对涉嫌介绍卖淫罪的程某,及涉嫌嫖宿幼女罪的魏某(原西沟村村支书)、赵某(原郭镇干部)、蒋某(原郭镇干部)、孙某(农民)、林某(十天高速某施工队负责人)、赵某(农民)刑事拘留。

  案件暂定性为“涉嫌嫖宿幼女罪”

  “关于社会上‘轮奸’的说法并不准确。”一位民警解释说。他说,犯罪嫌疑人对女生未满14岁到底知不知道?这些男子在和这名女生发生关系时,知不知道该女生才12岁,还有对方是否自愿,而且有没有收取钱物,这都涉及到对案件的定性。

  “这些嫌疑人都是先后和该女生发生关系的,这不符合刑法中‘轮奸’的定义。”该民警说,“所有的这些还都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和取证,根据目前我们的调查结果,我们将案件暂时定性为‘涉嫌嫖宿幼女罪’。”

  民警也对“轮奸”导致“大出血”的传言予以纠正:“在我们接到报警和侦破的过程中,该女生并未出现什么‘大出血’的情况。”该民警推测,可能是该女生的例假,引起了大家的误解。

  公安机关在侦查破获此案后,已于11月26日对涉嫌嫖宿幼女罪的魏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向略阳县检察院提请批捕,目前检察院正在对案卷进行审核。

  介绍初一女生卖淫的初三学生高某、汪某已被公安机关另案处理。

  新进展

  略阳县委CW会昨晚决定

  给予郭镇党委书记、镇长等3人严重警告处分

  记者获悉,略阳县委、县政府于昨日上午对此案召开专题会议,要求公检法紧密协作,依法从快从严惩治犯罪嫌疑人。同时责成县公安局对旅店、宾馆等服务业进行大检查、大整合;县教体局开展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县纪委、监察局加大对镇村干部的教育和管理。

  昨晚8时30分,略阳县委召开CW会,决定对郭镇党委书记、镇长、纪委书记等3名领导干部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略阳县人劳社保局对涉嫌犯罪的郭镇干部赵某、蒋某作出停职决定。(来源:华商报 记者 何杰 陈兴王)
http://news.qq.com/a/20111201/000133.htm
 “关于社会上‘轮奸’的说法并不准确。”一位民警解释说。他说,犯罪嫌疑人对女生未满14岁到底知不知道?这些男子在和这名女生发生关系时,知不知道该女生才12岁,还有对方是否自愿,而且有没有收取钱物,这都涉及到对案件的定性。


12岁...看不出不满14岁?
只要低于14岁,不管自愿与否,是否收受钱物。


严重警告?记过都够不着吗?

严重警告?记过都够不着吗?
逍遥虫虫 发表于 2011-12-1 22:39
 “关于社会上‘轮奸’的说法并不准确。”一位民警解释说。他说,犯罪嫌疑人对女生未满14岁到底知不知道? ...
这个民警犯傻了吧,如何定性轮的上他说话,以什么罪名起诉是检察院的事吧。
严重警告?记过都够不着吗?
我觉得还是罚酒三杯比较好
这个洗地来得及时
减少中国人口就靠这些小姑娘了。


为啥官员干部嫖娼现在显得稀松平常了呢?
非要被人拍了照才能处理?
12岁不管是否知情。都应该是强奸吧。

为啥官员干部嫖娼现在显得稀松平常了呢?
非要被人拍了照才能处理?
12岁不管是否知情。都应该是强奸吧。
稳重已经给出了结果,几个人都已经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也就是说他们是以与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而被定为强奸罪了!各位不要看了标题就发言哦!
略阳县委CW会昨晚决定  给予郭镇党委书记、镇长等3人严重警告处分

违纪到了这种才警告? 人家擦鞋都被扒皮了。
碧落黄泉 发表于 2011-12-2 07:50
略阳县委CW会昨晚决定  给予郭镇党委书记、镇长等3人严重警告处分

违纪到了这种才警告? 人家擦鞋都被 ...
不仔细阿不仔细。这三个人不是强健的那三个人。
东风强劲 发表于 2011-12-2 07:40
稳重已经给出了结果,几个人都已经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也就是说他们是以与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而被定为强奸 ...
不错不错。不过对于拉皮条的是不是也不应该放过呢?
应该严厉打击吧。
这些人得利应该是最多的吧。
从官员那里得到各种好处。从出卖方这里得到金钱。
为了维稳需要,国家还是设官妓吧.
体制内的是嫖体制外就是QJ
Cathay 发表于 2011-12-2 09:11
为了维稳需要,国家还是设官妓吧.
组成人员全都是官员直系亲属的话我不反对。
贴个相关的评论,来源广州日报

http://news.ifeng.com/opinion/so ... 02/11047309_0.shtml
2011年12月02日 04:24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杨涛

就“略阳4男子涉嫌强奸12岁少女”一事,记者获悉,该案已被略阳警方定性为“涉嫌嫖宿幼女罪”,目前已有7人被警方刑拘。(《华商报》12月1日)

坊间议论这几名村镇干部是涉嫌强奸幼女,但警方却定性为“涉嫌嫖宿幼女罪”,理由是这几名村鎮干部是去嫖宿的。甚至,连是否构成“涉嫌嫖宿幼女罪”还存疑问,按照办案民警的说法,“犯罪嫌疑人对女生未满14岁到底知不知道?还有对方是否自愿,而且有没有收取钱物,这都涉及对案件的定性。”这话的潜台词是,如果这几名村镇干部付了钱给女生并且女生是自愿的话,就不构成强奸罪而是“嫖宿幼女罪”;其次,如果这几名村镇干部在与这名女生发生关系时,不知道她未满14周岁,那么,甚至连“嫖宿幼女罪”也不构成。

这里涉及两个问题值得深思:其一,强奸罪也好、嫖宿幼女罪也罢,是否一定需要犯罪嫌疑人明知受害人未满14周岁为前提?其二,将所谓付钱给幼女的行为都视为嫖娼行为,进而将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规定为嫖宿幼女罪是否妥当?

第一个问题是司法问题。在刑法中,强奸罪和嫖宿幼女罪都没有规定要明知受害人未满14周岁为前提,但办案民警所说并非空穴来风。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批复》规定:“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但早在200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就颁布了关于以上“批复”暂缓执行的通知,这一司法解释就不能再适用。现在,各地对于强奸罪、嫖宿幼女罪是否一定需要明知受害人未满14周岁为前提,做法不一,引发了舆论极大的争议,亟待立法和司法解释加以明确规定。

第二个问题纯粹就是一个立法问题,即法律上应否设立“嫖宿幼女罪”的问题。为将一些纯粹强奸幼女和以嫖娼为目的与幼女发生性关系进行区别,1997年刑法修正时增加了“嫖宿幼女罪”。由于“嫖宿幼女罪”比强奸幼女量刑更轻,反而让更多幼女遭到侵害。

司法、立法既要遵循理论的逻辑,也要兼顾现实形势的需要,考虑到能否更周全地保护公民权利。如果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强奸罪、嫖宿幼女罪一定需要明知受害人未满14周岁为前提,在理论逻辑上可能更为自洽,但对于打击犯罪和保护幼女权利不利,比如说,要证明略阳这4名村镇干部主观上是“明知”就很难,他们可能因此逃避处罚,那么,权势阶层“买处”、“买红”风气可能更盛。

同样,如果将嫖宿幼女的行为规定为嫖宿幼女罪而不是强奸罪,看起来法律惩罚更有层次,但却让社会上卖淫团伙强迫、引诱幼女卖淫风气更甚。如此看来,这两个问题如何妥当地解决,应当引起立法者、司法者的深思。  
xxxxrrrr 发表于 2011-12-1 23:36
严重警告?记过都够不着吗?
是犯案人员的上级受严重警告,为下属犯案负责。
8I9934 发表于 2011-12-2 08:03
不错不错。不过对于拉皮条的是不是也不应该放过呢?
应该严厉打击吧。
这些人得利应该是最多的吧 ...
这种案子已经通天,几个官员既然已经被刑拘那么不可能跑了组织 卖 淫 的老板,哪能官老爷吃瘪而奸商无事的{:jian:}
东风强劲 发表于 2011-12-2 10:12
这种案子已经通天,几个官员既然已经被刑拘那么不可能跑了组织 卖 淫 的老板,哪能官老爷吃瘪而奸商无事的 ...
那很难说得。如果他们给更高级的官员拉过皮条。情况可能就不一样了吧。
本地前几天也有一个案子,一男与一未成年的初一学生搞对象,两人经常在租住的房子里胡搞,结果被女方家长知道了报案,此男以备以强奸罪刑拘提请逮捕!{:soso_e155:}
如今的中学生很有商业意识。
不抛弃!不放弃!
8I9934 发表于 2011-12-2 07:18
为啥官员干部嫖娼现在显得稀松平常了呢?
非要被人拍了照才能处理?
12岁不管是否知情。都应该是强 ...
应该是“明知”这两个字的分量很重。:handshake

 “这些嫌疑人都是先后和该女生发生关系的,这不符合刑法中‘轮奸’的定义。”



——原来先后是不是轮,只有上下几个口同时上才算轮啊。。  这位阿sir观点真是独到,人才~

 “这些嫌疑人都是先后和该女生发生关系的,这不符合刑法中‘轮奸’的定义。”



——原来先后是不是轮,只有上下几个口同时上才算轮啊。。  这位阿sir观点真是独到,人才~
临时干部的临时QJ事件,罚酒三杯,下不为例。
村镇干部一般都以为自己是皇帝的。
看过后,觉得很荒唐的事遇上了很荒唐的事。
15楼 一语点吾了我
不参与事件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