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阳轮奸案续 两镇干部嫖宿轮流上临走交接房卡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1:13:02
http://news.sohu.com/20111202/n327696590.shtml

略阳轮奸案续 两镇干部嫖宿轮流上临走交接房卡

  昨日上午,略阳县人民检察院对涉嫌介绍卖淫和嫖宿幼女的7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据介绍,今年9月18日至10月12日期间,犯罪嫌疑人魏某(略阳县郭镇西沟村原村支书)、赵某(郭镇干部)、蒋某(郭镇干部)、孙某(城关镇农民)、林某(十天高速某施工队负责人)、赵某(城关镇农民)通过程某(男,20岁,城关镇农民)、高某(女,14岁)、汪某(女,15岁)介绍,在县城4处宾馆、酒店,先后对一名12岁幼女进行嫖宿。

  10月28日,略阳县公安局对涉嫌介绍卖淫罪的程某及涉嫌嫖宿幼女罪的6名犯罪嫌疑人依法予以刑事拘留。因高某、汪某未满16周岁,公安机关对其另案处理。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介绍人赚取黑心钱,殴打胁迫12岁幼女卖淫,每次收取嫌疑人500-1000元不等

  两名镇干部同天同房间嫖宿幼女

  如果不是发现及时,程某等人或许会将更多的少女拉下水,并把这些少女掌控在手中,使她们成为他赚钱的工具。

  介绍人手中有村镇干部、农民,还有包工头

  今年20岁的程某是略阳城关镇农民,在一些人的眼中,程某是一个吊儿郎当的“混混”。

  14岁的高某和15岁的汪某则是略阳一所中学的学生,但她们并不愿呆在学校,在外面的日子里,她们认识了程某。

  在外面玩也需要花钱,高某和汪某手头的零花钱显然无法保证她们平时的开支。一段时间之后,程某、高某等3人将目标锁定在了学妹身上。

  “她们找到了12岁的小贝,想让小贝出去给她们挣钱。”略阳县一位政府官员透露。这一想法遭到了小贝的拒绝,程某、高某等人便露出了凶相,数次威胁、殴打小贝之后,不敢告诉家人的小贝最终掌控在他们手中。9月中旬的一天,小贝被他们带了出去。

  程某手中似乎掌握着一些“资源”,他们将小贝带出去后,就联系到了当地的农民赵某和孙某,并替小贝收了赵某、孙某的钱。随后,他们又陆续物色其他人,又与略阳县郭镇西沟村原村支书魏某及附近修建高速路的一包工头“取得了联系”。

  10月11日,原郭镇政府干部蒋某、赵某也参与其中。当天,蒋某联系了程某等人。程某、高某等人便再次将小贝带到县城一酒店。“在县城内的一宾馆内,蒋某和小贝发生了关系。”略阳县政府一官员称,蒋某和小贝发生关系时,赵某并不在身边,赵某还在医院照顾生病的父亲。就在蒋某离开时,赵某从医院赶到了宾馆。蒋某便将房卡留给了赵某,自己开车离开。

  据检察机关工作人员透露,程某、高某等人先后数次将小贝带出去,每次收取嫌疑人500至1000元不等的费用,然后将小贝推向早已准备好的房间。

  小贝父亲:“女儿才12岁,她没有错!”

  昨日下午,受害者小贝的父亲和《华商报》记者进行了交谈,记者逐步了解到了小贝和家人两个月来的心酸、委屈和痛苦。

  大约10月上旬,家人发现小贝很沉默,学习成绩也在下降,在母亲的一再追问下,跪倒在地泪流满面的小贝,向爸爸妈妈哭着说出了一个多月来的委屈和辛酸。

  知道小贝的遭遇后,家人的心一直在挣扎:“是否报警?”对女儿前途的担忧、对恶人逍遥的愤怒,纠缠了这个家庭整整3天。“做这个决定(报警)太痛苦。我是一个父亲,天下的父母谁不希望自己的女儿平平安安地过一辈子,我必须要考虑我女儿以后的生活,如果传出去,她的这辈子就毁了,没有哪个父母愿意这样。”

  “不能让恶人逍遥法外,更不能让别的孩子受到恶人的摧残。”他们最终流着泪向警方报警。警方经过调查后将7名犯罪嫌疑人抓获。

  “女儿才12岁,她没有错!”小贝的父亲说,“报警后,我相信法律会对这些恶人做出公正的判决!同时我也希望这件事、这道创伤能从小贝的心底抹去。”

  “我只希望大家不再关注到我们的存在,也不要再议论此事,这就是对我和我家人、我女儿最大的呵护。我以一个父亲的身份,用父爱,请求大家了。”(文中受害者系化名)

  本报记者何杰陈梅

  新闻回顾:4男子涉嫌强奸12岁少女追踪 警方暂定嫖宿幼女罪

  “这些嫌疑人都是先后和该女生发生关系的,这不符合刑法中‘轮奸’的定义。”该民警说,“所有的这些还都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和取证,根据目前我们的调查结果,我们将案件暂时定性为‘涉嫌嫖宿幼女罪’。”

  记者手记

  让他们平静生活吧

  小贝的遭遇,令我愤怒;而其父深沉的父爱,令我落泪。

  嫌疑人已被批捕,大家对他们的愤怒没有减少,而对受害人的关注和议论是否该减少一些。曾经有一句话我们大家都知道:爱我,就请远离我。如今,面对这对父母的泪眼,我也想告诉大家:“爱他们,就请不要关注他们。”

  希望大家不要再议论、不要再刻意地去关注案件中的受害者。让她们平静地生活才是所有好心人最真的祝福。

http://news.sohu.com/20111202/n327696590.shtml

略阳轮奸案续 两镇干部嫖宿轮流上临走交接房卡

  昨日上午,略阳县人民检察院对涉嫌介绍卖淫和嫖宿幼女的7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据介绍,今年9月18日至10月12日期间,犯罪嫌疑人魏某(略阳县郭镇西沟村原村支书)、赵某(郭镇干部)、蒋某(郭镇干部)、孙某(城关镇农民)、林某(十天高速某施工队负责人)、赵某(城关镇农民)通过程某(男,20岁,城关镇农民)、高某(女,14岁)、汪某(女,15岁)介绍,在县城4处宾馆、酒店,先后对一名12岁幼女进行嫖宿。

  10月28日,略阳县公安局对涉嫌介绍卖淫罪的程某及涉嫌嫖宿幼女罪的6名犯罪嫌疑人依法予以刑事拘留。因高某、汪某未满16周岁,公安机关对其另案处理。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介绍人赚取黑心钱,殴打胁迫12岁幼女卖淫,每次收取嫌疑人500-1000元不等

  两名镇干部同天同房间嫖宿幼女

  如果不是发现及时,程某等人或许会将更多的少女拉下水,并把这些少女掌控在手中,使她们成为他赚钱的工具。

  介绍人手中有村镇干部、农民,还有包工头

  今年20岁的程某是略阳城关镇农民,在一些人的眼中,程某是一个吊儿郎当的“混混”。

  14岁的高某和15岁的汪某则是略阳一所中学的学生,但她们并不愿呆在学校,在外面的日子里,她们认识了程某。

  在外面玩也需要花钱,高某和汪某手头的零花钱显然无法保证她们平时的开支。一段时间之后,程某、高某等3人将目标锁定在了学妹身上。

  “她们找到了12岁的小贝,想让小贝出去给她们挣钱。”略阳县一位政府官员透露。这一想法遭到了小贝的拒绝,程某、高某等人便露出了凶相,数次威胁、殴打小贝之后,不敢告诉家人的小贝最终掌控在他们手中。9月中旬的一天,小贝被他们带了出去。

  程某手中似乎掌握着一些“资源”,他们将小贝带出去后,就联系到了当地的农民赵某和孙某,并替小贝收了赵某、孙某的钱。随后,他们又陆续物色其他人,又与略阳县郭镇西沟村原村支书魏某及附近修建高速路的一包工头“取得了联系”。

  10月11日,原郭镇政府干部蒋某、赵某也参与其中。当天,蒋某联系了程某等人。程某、高某等人便再次将小贝带到县城一酒店。“在县城内的一宾馆内,蒋某和小贝发生了关系。”略阳县政府一官员称,蒋某和小贝发生关系时,赵某并不在身边,赵某还在医院照顾生病的父亲。就在蒋某离开时,赵某从医院赶到了宾馆。蒋某便将房卡留给了赵某,自己开车离开。

  据检察机关工作人员透露,程某、高某等人先后数次将小贝带出去,每次收取嫌疑人500至1000元不等的费用,然后将小贝推向早已准备好的房间。

  小贝父亲:“女儿才12岁,她没有错!”

  昨日下午,受害者小贝的父亲和《华商报》记者进行了交谈,记者逐步了解到了小贝和家人两个月来的心酸、委屈和痛苦。

  大约10月上旬,家人发现小贝很沉默,学习成绩也在下降,在母亲的一再追问下,跪倒在地泪流满面的小贝,向爸爸妈妈哭着说出了一个多月来的委屈和辛酸。

  知道小贝的遭遇后,家人的心一直在挣扎:“是否报警?”对女儿前途的担忧、对恶人逍遥的愤怒,纠缠了这个家庭整整3天。“做这个决定(报警)太痛苦。我是一个父亲,天下的父母谁不希望自己的女儿平平安安地过一辈子,我必须要考虑我女儿以后的生活,如果传出去,她的这辈子就毁了,没有哪个父母愿意这样。”

  “不能让恶人逍遥法外,更不能让别的孩子受到恶人的摧残。”他们最终流着泪向警方报警。警方经过调查后将7名犯罪嫌疑人抓获。

  “女儿才12岁,她没有错!”小贝的父亲说,“报警后,我相信法律会对这些恶人做出公正的判决!同时我也希望这件事、这道创伤能从小贝的心底抹去。”

  “我只希望大家不再关注到我们的存在,也不要再议论此事,这就是对我和我家人、我女儿最大的呵护。我以一个父亲的身份,用父爱,请求大家了。”(文中受害者系化名)

  本报记者何杰陈梅

  新闻回顾:4男子涉嫌强奸12岁少女追踪 警方暂定嫖宿幼女罪

  “这些嫌疑人都是先后和该女生发生关系的,这不符合刑法中‘轮奸’的定义。”该民警说,“所有的这些还都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和取证,根据目前我们的调查结果,我们将案件暂时定性为‘涉嫌嫖宿幼女罪’。”

  记者手记

  让他们平静生活吧

  小贝的遭遇,令我愤怒;而其父深沉的父爱,令我落泪。

  嫌疑人已被批捕,大家对他们的愤怒没有减少,而对受害人的关注和议论是否该减少一些。曾经有一句话我们大家都知道:爱我,就请远离我。如今,面对这对父母的泪眼,我也想告诉大家:“爱他们,就请不要关注他们。”

  希望大家不要再议论、不要再刻意地去关注案件中的受害者。让她们平静地生活才是所有好心人最真的祝福。

拉出去毙了
每次看到小朋友被欺负,就有一种莫大的愤怒!
还鼓吹盛世?
大道至真 发表于 2011-12-3 05:50
还鼓吹盛世?
对官员来说就是盛世。要不怎么温饱思淫欲了呢
刑事犯罪任何时代都有。  孩子遇到这样的事情,家长要负监护责任。
化学阉割
请教下法律界大牛,到底有没有嫖宿幼女罪这个罪名?是不是以后谁想强奸幼女,只要提起裤子仍100块就可以否定强奸罪了?
警察懂不懂法?未满14周岁的就算是自愿的也是强奸!
案件就是案件,别瞎扯夹带私货。上面4楼,5楼几个脳惨。
问题是他们说的都是实话
我欲魔血染青天 发表于 2011-12-3 08:29
案件就是案件,别瞎扯夹带私货。上面4楼,5楼几个脳惨。
什么叫私货?在超大发表看法还要审批不成?标准你来定?
现在在的干部,我真的不想过多评价,我知道的,十个人有五个人有问题吧,
请教下法律界大牛,到底有没有嫖宿幼女罪这个罪名?是不是以后谁想强奸幼女,只要提起裤子仍100块就可以否定 ...
这个罪名是真的有的。不过很多学界大佬都强烈要求废除
依法至少应该算强奸、轮奸、故意杀人,该毙……

手动签名:拿钱发帖的下班后请主动赎罪。
警察懂不懂法?未满14周岁的就算是自愿的也是强奸!
嫖宿幼女罪是真的有的
就国家的国情,恐怕谁上台都治不了腐败。腐败来自民间,谁家有关系不用,谁忍心拒绝家人开后门的诉求?
这个罪名是真的有的。不过很多学界大佬都强烈要求废除
这罪名是给当官的量身定做的吧
这罪名是给当官的量身定做的吧
这条罪名本身就是不符合法理的,我也认为是给官大人量身定做的
kyha123 发表于 2011-12-3 09:49
什么叫私货?在超大发表看法还要审批不成?标准你来定?
;P 撒叫私货你不懂?
案件就是案件,这样案件哪个国家没有?西方的儿童色情不比中国严重?
隔着枪毙有漏网的,全部枪毙有冤枉的,就是现在的状况,这案子性质及其恶劣,应该全部拉去打靶5分钟,我觉得官员或者公务员犯法应该比普通p民判更重,因为他们犯法会给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可惜现在的体系就是监守自盗...
美因贪亡 发表于 2011-12-3 09:52
依法至少应该算强奸、轮奸、故意杀人,该毙……

手动签名:拿钱发帖的下班后请主动赎罪。
你这也好意思说依法?
强奸没有问题。你说说这个案子怎么算轮奸,怎么算故意杀人吧。
我等你把犯罪要件举出来。
woodface 发表于 2011-12-3 08:27
请教下法律界大牛,到底有没有嫖宿幼女罪这个罪名?是不是以后谁想强奸幼女,只要提起裤子仍100块就可以否定 ...
是有的,但是请注意,嫖宿幼女罪的处罚并不比强奸差。
是有的,但是请注意,嫖宿幼女罪的处罚并不比强奸差。
轻很多,强奸罪是能判死刑的。
andychenli 发表于 2011-12-3 09:57
这条罪名本身就是不符合法理的,我也认为是给官大人量身定做的
这不至于的。嫖宿幼女罪按照刑法第360条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意是至少5年,而且上不封顶的。
这比强奸罪的3——10年要重的。
强奸罪如果出现被害人死亡或重大人身伤害等情况可以判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嫖宿幼女罪也一样的,出现这种情况也要重判。
我不认为官老爷会给自己弄一个比强奸更重的罪
我欲魔血染青天 发表于 2011-12-3 09:59
撒叫私货你不懂?
案件就是案件,这样案件哪个国家没有?西方的儿童色情不比中国严重?
:D严重?前两天这就有意美国佬在飞机上看色情图片被周围旅客举报的例子。想比比么?私货?看不顺眼就叫私货么?
andychenli 发表于 2011-12-3 10:04
轻很多,强奸罪是能判死刑的。
嫖宿幼女罪一样能判。“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意上不封顶的。
强奸罪本身只是3到10年,判死刑是因为出现被害人死亡或重大人身伤害等情节。
如果嫖宿幼女同时伴有被害人死亡或重大人身伤害,一样能判死刑。
这不至于的。嫖宿幼女罪按照刑法第360条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不对。如果出现是因为嫖宿幼女而出现的死亡的话是法定从重情节而非加重情节。就是说不能突破有期徒刑的界限,就是说最多判15年。不可能到无期和死刑

kyha123 发表于 2011-12-3 10:06
严重?前两天这就有意美国佬在飞机上看色情图片被周围旅客举报的例子。想比比么?私货?看不顺眼就叫私 ...


撒叫看不顺眼?是案件是按法律程序走就是了。
几个脳惨非要扯鼓吹盛世?和案件有关系?不是脳惨无极限是什么?
不是私货是什么?;P      
你急着洗涤?像你这样孤陋寡闻的当然不知道西方儿童色情有多严重,多去了解了解再出来洗地知道不
kyha123 发表于 2011-12-3 10:06
严重?前两天这就有意美国佬在飞机上看色情图片被周围旅客举报的例子。想比比么?私货?看不顺眼就叫私 ...


撒叫看不顺眼?是案件是按法律程序走就是了。
几个脳惨非要扯鼓吹盛世?和案件有关系?不是脳惨无极限是什么?
不是私货是什么?;P      
你急着洗涤?像你这样孤陋寡闻的当然不知道西方儿童色情有多严重,多去了解了解再出来洗地知道不
andychenli 发表于 2011-12-3 10:09
不对。如果出现是因为嫖宿幼女而出现的死亡的话是法定从重情节而非加重情节。就是说不能突破有期徒刑的界 ...
错了。如果出现因为嫖宿幼女而出现的死亡或重大人身伤害的话,那么应该直接追究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事实上,嫖宿幼女罪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幼女而设的。如果是对成年女性嫖宿的话,则依法只是给予15天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手段,只有聚众淫乱才会入罪。而假如嫖宿对象是幼女的话,那么直接就入罪了,而且是重罪。
假如在嫖宿过程中出现死亡或重大人身伤害,完全可以直接追究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没必要做过多设定。
错了。如果出现因为嫖宿幼女而出现的死亡或重大人身伤害的话,那么应该直接追究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
您不是学法律的吧……你说的这段话错的相当离谱

andychenli 发表于 2011-12-3 10:18
您不是学法律的吧……你说的这段话错的相当离谱


我是学法律的。我哪里错了呢请问?
以故意杀人罪为例。故意杀人罪的客观犯罪要件:1、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2、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3、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假如因为嫖宿幼女而出现的幼女死亡,哪里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要件了?
andychenli 发表于 2011-12-3 10:18
您不是学法律的吧……你说的这段话错的相当离谱


我是学法律的。我哪里错了呢请问?
以故意杀人罪为例。故意杀人罪的客观犯罪要件:1、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2、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3、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假如因为嫖宿幼女而出现的幼女死亡,哪里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要件了?
我是学法律的。我哪里错了呢请问?
以故意杀人罪为例。故意杀人罪的客观犯罪要件:1、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 ...
您通过司法考试了吗?这段话错得家都不认识了。嫖宿幼女的过程中有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意愿吗
我是学法律的。我哪里错了呢请问?
以故意杀人罪为例。故意杀人罪的客观犯罪要件:1、有剥夺他人生命的 ...
犯罪要件有四个: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你自己看看他符合几个
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嫖宿幼女致死,在这个过程中难道没有“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致死的结果,并且“放任”?

andychenli 发表于 2011-12-3 10:28
犯罪要件有四个: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你自己看看他符合几个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没问题吧?
客体要件:幼女的生命权,没问题吧?
客观要件:我前面已经说了,没问题吧?
主观要件:间接故意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andychenli 发表于 2011-12-3 10:28
犯罪要件有四个: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你自己看看他符合几个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没问题吧?
客体要件:幼女的生命权,没问题吧?
客观要件:我前面已经说了,没问题吧?
主观要件:间接故意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怎么没有?
间接故意啊。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 ...
显然是没有的。请问嫖宿幼女的过程中必然会导致幼女死亡吗?肯定不是吧。是大概率事件吗?也不是吧。请问你老老实实的操幼女会死吗?一般不会吧。你怎么能断定犯罪嫌疑人就是为了要幼女的命呢?你控方如何举证?如果是犯罪嫌疑人为了助兴要什么皮鞭啊电击啊sm啊那倒有定为故意杀人的可能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没问题吧?
客体要件:幼女的生命权,没问题吧?
客观要件:我前面已经说了,没 ...
建议您去听听吴江和韩友谊老师的刑法系统强化班,我可以帮你下载。您在刑法方面学得有点晕
andychenli 发表于 2011-12-3 10:33
显然是没有的。请问嫖宿幼女的过程中必然会导致幼女死亡吗?肯定不是吧。是大概率事件吗?也不是吧。请问 ...
当然不是必然。但是首先幼女身体发育不全,性交时候易受较大伤害这是一个常识。其次死亡肯定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你难道看不出来?难道不会“明知”继续犯罪的后果?
总不可能你犯罪过程中幼女表现的很正常,然后完事了突然就死了吧?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会有大量的表现说明幼女的身体受到重大伤害,渐渐濒临死亡。在这个过程中如果你还不停止伤害,最后导致死亡的结果,那不是“放任”是什么呢?
当然,也有可能会有这样的情况,即幼女的表现使你“明知”会造成重大伤害,但是确实没想到会死亡。那么追究故意伤害罪也是一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同样是可以判死刑的。
andychenli 发表于 2011-12-3 10:36
建议您去听听吴江和韩友谊老师的刑法系统强化班,我可以帮你下载。您在刑法方面学得有点晕
呵呵,我现在一直在搞行政执法工作,所以刑法方面确实很多年没碰了。
但是回到我们谈论的这个问题上,我还是坚持我的看法。在嫖宿幼女致死的过程中,不可能没有“明知”并“放任”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