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快制定《中国居民营养改善条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3 17:35:18
全国政协委员严卫星建议:

健康时报记者马海伟

健康时报网3月13日 【字号 大 中 小】【评论】【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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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海伟摄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常务副所长严卫星认为,膳食营养是关系人民身体素质的大事,国民营养状况是衡量国家综合国力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改善国民营养,必须有法可依,用法律来保障营养改善行动的落实,是根本解决中国营养问题及促进国民素质全面提高的基础。他建议,国家尽快制定«中国居民营养改善条例»,从而将国民营养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保障有关营养干预政策与措施的落实,确保我国营养工作落到实处。


  严卫星委员说,具体依据如下:

  一、营养缺乏和营养失衡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内影响国民健康素质的主因素之一

  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居民的食物消费模式正在发生巨大改变。一方面我国居民营养不足或缺乏问题依然存在,在我国贫困农村地区5岁以下儿童营养不良仍相当严重,近年营养监测数据显示营养不良发生率为20%-30%,西部贫困地区高达50%。我国11岁-14岁青少年的平均身高比日本人矮2-3厘米,其主要差距是在农村,我国农村3岁-17岁男性儿童青少年比城市平均低4.9厘米,女性平均低4.2厘米。另一方面居民膳食结构不合理,与膳食相关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患病率正迅速上升,成为影响国民健康素质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如肥胖、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脑卒中、癌症等患病率明显上升,全国目前高血压患者为1.1亿,每年新增加300万高血压病人。目前糖尿病患者增至8000万人,20年来增加了5倍,这种上升的势头还在增加,目前与膳食营养相关的慢性病占死亡原因的70%。给人民健康和国家经济发展带来极大威胁。

  二、加快营养立法,事关国家发展大局

  早在1992年国际营养会议通过的《世界营养宣言》指出:所有人的营养福利是社会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而且是人类取得进步的一个关键目标。它必须置于我们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战略的中心。

  国内外实践表明,人均GDP由1,000美元增至3,000美元的时期是居民膳食营养结构迅速变化的关键时期,若加以正确的营养指导,将明显提升我国居民的体能和智力水平,增加整体健康度。否则,几十年后会面临欧美国家同样的健康问题,造成人力和经济的双重损失,降低国家竞争力。因此,现在是我国预防营养相关疾病的最佳时期,只有抓住有利时机,通过营养立法来强化和保障我国营养改善工作的实施,通过对国民的营养指导,预防营养不良和营养失衡,减少与膳食相关疾病,增进全民健康,才能维护我国人力资源的健康发展,实现国家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

  三、加快营养立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

  以人为本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理念,“健康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关系千家万户幸福。”而良好的营养状况又是人们健康素质的基础,营养对健康的影响,越是生命的早期起影响越大,一些微量营养素缺乏对三岁以儿童下造成的智力损害是不可逆的。因此,要落实“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必须夯实国民营养改善这个基础。

  许多国家很早就意识到营养立法对国民营养改善和国家长远发展的重要性。美国先后于1946年颁布《国家学生午餐法》,1966年颁布《国家学生早餐法》,1990年颁布《全国营养检测及相关研究法》。日本在1947年经济极端困难情况下颁布《营养师法》,1952年颁布《营养改善法》、《学校供餐法》。2005年7月,日本实施《食育基本法》,该法的序言强调食育的重要性:“现在应重新把食育作为生存的根本,看成智育、德育及体育的基础。”这些法律的实施对增强国民体质,提高国民素质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营养立法工作远远落在了后面。由于缺乏法律保障,有关营养干预政策与措施难以落实,居民食物消费及膳食模式不合理已成为膳食相关慢性病的主要危险因素,国民饮食与营养教育严重滞后,营养知识普遍匮乏,“营养盲”远多于文盲。社会及公众都希望得到科学的可操作的膳食营养评价及指导建议,但目前的膳食营养评价及指导远远达不到社会经济发展及物质与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特别是营养信息传播缺乏主渠道,信息混乱,误导居民的食物消费行为和膳食营养观念之事时有发生,甚至对民众造成不良影响。所有这些都对国民营养健康产生了消极作用,必将影响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四、营养工作是政府的责任,需要多部门共同参与

  国民营养工作是政府的责任,涉及卫生、农业、教育、计划生育、科技、广电、工商等多部门。国民营养工作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健康,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例如,当前亟待解决的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贫困农村婴幼儿辅食喂养保障等,都需要多部门社会各方共同努力,才能见效。全国政协委员严卫星建议:

健康时报记者马海伟

健康时报网3月13日 【字号 大 中 小】【评论】【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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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海伟摄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常务副所长严卫星认为,膳食营养是关系人民身体素质的大事,国民营养状况是衡量国家综合国力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改善国民营养,必须有法可依,用法律来保障营养改善行动的落实,是根本解决中国营养问题及促进国民素质全面提高的基础。他建议,国家尽快制定«中国居民营养改善条例»,从而将国民营养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保障有关营养干预政策与措施的落实,确保我国营养工作落到实处。


  严卫星委员说,具体依据如下:

  一、营养缺乏和营养失衡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内影响国民健康素质的主因素之一

  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居民的食物消费模式正在发生巨大改变。一方面我国居民营养不足或缺乏问题依然存在,在我国贫困农村地区5岁以下儿童营养不良仍相当严重,近年营养监测数据显示营养不良发生率为20%-30%,西部贫困地区高达50%。我国11岁-14岁青少年的平均身高比日本人矮2-3厘米,其主要差距是在农村,我国农村3岁-17岁男性儿童青少年比城市平均低4.9厘米,女性平均低4.2厘米。另一方面居民膳食结构不合理,与膳食相关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患病率正迅速上升,成为影响国民健康素质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如肥胖、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脑卒中、癌症等患病率明显上升,全国目前高血压患者为1.1亿,每年新增加300万高血压病人。目前糖尿病患者增至8000万人,20年来增加了5倍,这种上升的势头还在增加,目前与膳食营养相关的慢性病占死亡原因的70%。给人民健康和国家经济发展带来极大威胁。

  二、加快营养立法,事关国家发展大局

  早在1992年国际营养会议通过的《世界营养宣言》指出:所有人的营养福利是社会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而且是人类取得进步的一个关键目标。它必须置于我们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战略的中心。

  国内外实践表明,人均GDP由1,000美元增至3,000美元的时期是居民膳食营养结构迅速变化的关键时期,若加以正确的营养指导,将明显提升我国居民的体能和智力水平,增加整体健康度。否则,几十年后会面临欧美国家同样的健康问题,造成人力和经济的双重损失,降低国家竞争力。因此,现在是我国预防营养相关疾病的最佳时期,只有抓住有利时机,通过营养立法来强化和保障我国营养改善工作的实施,通过对国民的营养指导,预防营养不良和营养失衡,减少与膳食相关疾病,增进全民健康,才能维护我国人力资源的健康发展,实现国家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

  三、加快营养立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

  以人为本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理念,“健康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关系千家万户幸福。”而良好的营养状况又是人们健康素质的基础,营养对健康的影响,越是生命的早期起影响越大,一些微量营养素缺乏对三岁以儿童下造成的智力损害是不可逆的。因此,要落实“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必须夯实国民营养改善这个基础。

  许多国家很早就意识到营养立法对国民营养改善和国家长远发展的重要性。美国先后于1946年颁布《国家学生午餐法》,1966年颁布《国家学生早餐法》,1990年颁布《全国营养检测及相关研究法》。日本在1947年经济极端困难情况下颁布《营养师法》,1952年颁布《营养改善法》、《学校供餐法》。2005年7月,日本实施《食育基本法》,该法的序言强调食育的重要性:“现在应重新把食育作为生存的根本,看成智育、德育及体育的基础。”这些法律的实施对增强国民体质,提高国民素质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营养立法工作远远落在了后面。由于缺乏法律保障,有关营养干预政策与措施难以落实,居民食物消费及膳食模式不合理已成为膳食相关慢性病的主要危险因素,国民饮食与营养教育严重滞后,营养知识普遍匮乏,“营养盲”远多于文盲。社会及公众都希望得到科学的可操作的膳食营养评价及指导建议,但目前的膳食营养评价及指导远远达不到社会经济发展及物质与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特别是营养信息传播缺乏主渠道,信息混乱,误导居民的食物消费行为和膳食营养观念之事时有发生,甚至对民众造成不良影响。所有这些都对国民营养健康产生了消极作用,必将影响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四、营养工作是政府的责任,需要多部门共同参与

  国民营养工作是政府的责任,涉及卫生、农业、教育、计划生育、科技、广电、工商等多部门。国民营养工作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健康,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例如,当前亟待解决的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贫困农村婴幼儿辅食喂养保障等,都需要多部门社会各方共同努力,才能见效。